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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修正 被告律見將不得錄音錄影

發佈: 2009-4-28 12:58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8次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看守所羈押被告在會見辯護律師時,看守所不得錄影、錄音。修正條文也規定,看守所可以檢查被告與辯護人往來文書及相關資料是否夾帶違禁品,但是原本條文規定,只要是可供偵查或審判參考的資料,應該呈報院檢,由於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也被刪除。(李人岳報導)

現行羈押法規定,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方面應予監視;被告在看守所的言語、書信內容,只要可供偵查或審判的參考,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這些規定已經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也不符合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訴訟權,應該從今年5月1日起失效。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羈押法第23條之1,國民黨團副書記長呂學樟表示,未來律師在看守所接見被告時,看守所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也就是只能站在一定距離外觀望,不得錄音、錄影。

條文也增訂,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看守所得對被告的書信和其他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不過原有第28條規定,被告在看守所的言語、書信內容,只要可供偵查或審判的參考,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由於也被認為違憲,立法院修正刪除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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