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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修正 公審會組成不採政黨比例

發佈: 2009-6-02 14:49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14次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009年6月2日電)由於現行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違憲,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公民投票法第35條條文,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政黨比例規定,並明訂同一黨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因民國97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認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政黨比例方式產生,與憲法相違,至遲於屆滿1年失其效力,故提案刪除「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等文字。

立法院上午進行朝野協商,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受訪指出,7月11日是最後期限,必須儘速修法;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說,原本是希望公投法其他條文一併處理,但受限時間壓力,民進黨團同意先修正第35條,下會期再併案處理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此,朝野黨團作成「同意第35條條文依照行政院提案內容三讀通過」結論,並於院會逕付二讀後,隨即三讀修正。

修正後的公投法第35條條文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21人,任期3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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