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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速審專法解決訴訟延宕 法界看法分歧

發佈: 2009-5-29 12:27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9次

司法改革新方向專題報導2(中央社記者陳俊諺、陳亦偉台北29日電)為解決久懸未決案件,司法院正評估是否制訂「妥速審判」專法,不過,法界對立法看法兩極。催生相關專法能否成為解決待審積案的萬靈丹,有必要再評估。

學童陸正遭撕票案、汐止吳銘漢夫婦被殺等兩起當年重大刑案,已分別延宕22、19年未能審結,案件在二、三審間往返多次;除這2案外,還有很多超過10年無法審結的案件,這樣的情況對照政府甫簽署聯合國兩人全公約,顯得格格不入。

為解決案件久懸未決,司法院正評估是否仿傚美國,制訂類似「速審法」 (Federal Speedy Trail Act)的專法,確保案件當事人的司法人全保障。

美國國會於1974年制訂「速審法」,希望能在同時兼顧公眾與被告利益下,將案件速審速結。美國的速審法規定,案件起訴後70天內,必須進行審判,若違法致訴訟延遲,法條也訂有處罰規則,例如檢察官或律師操控程序遲滯官司,法官可沒收律師酬金或對檢察官科處罰金。

此外,歐陸法系國家在歐洲人全公約中,也有類似美國速審法的「即時司法裁判法則」 (principle ofprompt administration for justice),規範涵蓋民、刑事訴訟,確保案件最終裁決前的司法程序能獲快速進行。

對於許多學者與民間團體主張制訂速審專法,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認為,台灣的刑事訴訟結構較類似歐陸制度,若要制訂妥速審判的相關專法,應仿傚歐陸法系的機制,如此更能讓台灣符合聯合國人全公約的精神,與國際接軌。

不過,制訂速審專法的構想卻被部分法官否定。高等法院法官周盈文認為,現在法官人力太少,在案件量無法降低下,勉強實施速審法,結果「只會速,不會妥」,兩者無法同時達成;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也認為,設定案件處理的期限,也可能對接續處理的法官造成時間壓力,導致草率判決的可能性。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判長董武全則認為,案件於二、三審間來回更審,癥結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以及同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使得法官無法在檢察官舉證不當或不足以充分證明起訴人犯行時,援用無罪推定原則。與其新訂速審法,不如修改刑事訴訟法,更能從根本解決案件延宕。

在現有體制仍存人力短絀、法律限制等情況下,制訂妥速審判專法是否必要、制訂後能否於「妥」與「速」之間找到平衡點,考驗著司法院的智慧。9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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