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轉貼] 罰單申訴單

罰單申訴單

一個好朋友轉寄給個人的一封信,應讓會蠻實用的吧,(會首先還是呼籲守法為先)

致 :     
主旨:
本人ooo(ID:B123496789),車號3456-DD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   年  月  日於      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       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   年  月  日駕車駛離      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
               地 址:             

TOP

發新話題

本站所有圖文均屬網友發表,僅代表作者的觀點與本站無關,如有侵權請通知版主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