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致志光集團道歉悔過書

致志光集團道歉悔過書


志光集團悔過書


本人馬栢燤因個人疾病問題長年無法擔任正職工作,因此購買一套單科正版後,實無更多積蓄購買其他科目。無意間看到有人在PTT電子布告欄販售稅務法規、刑法相關科目,且相當廉價(4000)因此相約面交於台北捷運古亭站,以現金付清,爾後由於疾病復發,因此以兩千五百元轉售予PTT網友,實不知此舉已嚴重侵犯志光集團著作權。

在九月份接到警方通知,告知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心中驚恐萬分與錯愕,由於父母已年長,不敢讓雙親知道,在極大的壓力下,數度有輕生念頭。當時購買後雖知道此為非正版產品,但誤以為將此產品再轉售出去並沒有相關責任,因此鑄下大錯,侵犯了志光集團相關老師們的智慧財產權。

後來輾轉得知志光集團法務室的聯絡方式,忐忑不安地將事情原由告知志光集團法務室,經由法務告知後續法律程序及應負責任,心中才稍微平靜下來,較為能夠坦然面對之後的司法過程。

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萬分懊惱及羞恥,並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對志光集團表達十二萬分歉意,除保證不會再犯外,更勸後進學子務必尊重教師們辛苦備課的智慧結晶,往後我必當竭盡所能,一有機會便宣揚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觀念。在此懇求貴公司及檢察官能夠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我立誓從今以爾後絕不再犯。

在此附上著作權法91條、91條之192條,務必請心存僥倖之人撤銷念頭:


91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1-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悔過書人: 馬栢燤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中華民國10299

TOP

發新話題

本站所有圖文均屬網友發表,僅代表作者的觀點與本站無關,如有侵權請通知版主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