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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之道歉啟示

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之道歉啟示

  本人謝黟坊於102年10月,將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購買之超級函授教材及錄音檔提供給PTT國考版上有需要的人,但因本人不諳著作權法,在接到警察局的通知後才知已誤觸著作權法之規範,造成侵害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及辛苦備課老師的權益,本人深感懊悔與抱歉,並保證日後絕不再犯。深切懇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能網開一面惠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人於準備國考期間,使用超級函授之教材,但由於函授課程需於電腦上播放始得觀看,至圖書館複習課程無法攜帶電腦,於是本人在101年至102年準備國家考試期間,在家觀看函授課程時並同時以錄音筆錄製課程以便至圖書館複習之用。日前在整理教材書籍時,本於物盡其用的良意,才至PTT國考版之買賣區張貼手邊教材之資訊,意外發現在買賣區上,部分網友亦有提供錄音檔,無知的我於是將先前準備考試時作為複習用之錄音檔一併提供,希望能夠幫助到需要的人,絕無大量重置及營利的意圖,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了 貴補習班及辛苦備課老師的權益並觸犯了著作權法!

在接到警察局的通知後,我才知道我無知的行為造成了 貴補習班的損害,
著實感到悔不當初、寢食難安…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致上最深的歉意!真的非常抱歉!對不起!本人必定將此事做為最深的警惕,也借此自身慘痛的經歷,盡己所能對身邊的周遭人士加以宣導著作權法的重要性,祈求能獲得 貴補習班之諒解給我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也由衷感謝您們幫我上了寶貴的一課!

僅附上相關著作權法條文:

著作權法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悔過書人
謝黟坊
20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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