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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稅務]欠稅不還 擔保品抵稅打折計算

[資訊][稅務]欠稅不還 擔保品抵稅打折計算

欠稅不還 擔保品抵稅打折計算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 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俟繳清滯欠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始得 塗銷禁止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擔保品之種類及計價方式,依稅捐稽徵法規 定為: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的外幣、核准上市的有價 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的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國稅局指出,依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規定, 黃金係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中央信託局牌告一公斤千足成色黃金條 塊買進價格比例,折算其價值的九折計算;外幣則按提供擔保日前一 日的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上市的有價證券公 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的收盤價格八折計 算,公司債券則按面額八折計算。

  另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財產,以土地及房屋為例,土地按公告 現值加四成估價,房屋則按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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