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四級不合格學校拒發畢業證 大學生狀告母校一審敗訴
圖片來源 山西晚報
英語四級不合格,學校可以拒發畢業證。學生魏某對此規定質疑,將學校告到了法院。昨日(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將判決書送達魏某,駁回了魏某訴訟請求。魏某接到一審判決後,表示將上訴。
2000年7月,魏某透過高考成為河南財經學院的一名本科生,2004年7月,魏某以為可以像其他人一樣順利畢業,但因為她英語四級沒有過關,學校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2005年6月,她再次參加英語四級考試進行補考,但學校認為仍未達到要求。今年3月21日,魏某將學校告到了法院。
魏某認為,學校在給學生規定的課程中並不包括英語四級考試,自己的其他各科學業考試都合格,也已經透過論文答辯,學校沒理由不發畢業證。學校這樣做不符合《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
被告認為,英語四級考試的成績是英語成績的參照標準,原告未達到要求。根據國務院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學校可以自主制定教學計劃,並且學校在1998年就對此作了詳細規定,英語四級考試達到45分才算透過。
此外,學校的一位負責人表示,他們並不是把英語四級考試與學生能否畢業掛鉤,只是把四級考試作為學生最後一學期課程的一部分列入了學生考核,四級考試不合格,也就是課程不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高等院校有權自主制定教學計劃。被告向在校學生要求的英語成績考核標準是在法律、法規所授許可權內自主制定教學計劃及教學標準的行為,原告提出被告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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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公賣局 於 2006-7-13 17:4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