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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狗]成大縱容疑似狗肉販補抓流浪狗事件

[轉貼][狗]成大縱容疑似狗肉販補抓流浪狗事件

從成大的朋友得知,在成大校區有非法捕抓流浪狗事件,經徵詢律師意見,代為撰文如下:

成大縱容疑似狗肉販補抓流浪狗事件

事情經過:
六月二十七日早晨,在國立成功大學勝利校區運動的民眾目擊兩位不明人士在校方人員陪同下開著藍色小貨車進入到校區內捕捉校內流浪犬。兩位不明人士約莫50幾歲,並沒有穿著特定的制服。民眾看到當時校方人員陪同兩人抓走數隻狗狗,並向一旁的人員宣稱是要將校內的流浪狗捕捉至屏東山區看顧檳榔園。植有晶片,戴有項圈、狗牌的狗狗仍被首當其衝地抓走,而後是另一隻掛有藍色項圈、植有晶片的狗狗以及其他流浪狗。這件事情向學校相關單位詢問過後得知,原來學校與該不明人士認識,甚至主動聯絡請他們來抓狗狗。但是很明顯學校也知道他們根本不是合法單位,更誇張的是,該不明人士竟然已經長達數月可以在嚴格管製出入的勝利校區(學生宿舍區)多次驅車進出,通行無阻。多次以來捕捉的狗狗悉數去向不明,是否流向香肉市場非常值得懷疑!

成大縱容非法方式捕捉流浪狗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非法宰殺流浪狗行為之法律責任
吳姓人士(即前述不明人士),倘若已涉及宰殺流浪狗行為,則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並且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依據成大校方人士坦承,多次主動聯絡吳姓人士捕捉流浪狗,亦明知吳姓人士並非政府機關所屬之受過訓練的清潔隊員,難謂不知有可能涉及非法宰殺流浪狗行為。因此,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實足以幫助犯的方式成立共犯關係。因此成大相關人士亦可被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非法運送工具及方式運送流浪狗之法律責任
具校方坦承,該吳姓人士係遠從屏東開車來成大校園捕捉流浪狗。而且依據目擊者指出,其車輛與設備並不具備法律規定之規格,而運送方式亦難想像符合法定之方式。更何況被捕捉流浪狗亦必須在毫無合法設備的車內,一路顛簸至屏東。
此部分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依據動保法第31條第1項,應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再者,依據動保法第21條第1項,被捕捉之流浪狗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但是這些被捕捉的流浪狗卻幾乎悉數去向不明,實已構成違法行為。
以上種種違法行為,既然是成大相關校方人士多次主動聯絡吳姓人士之下所違犯,成大校方又如何能推卸完全不知情!?因此,成大校方亦同樣地必須共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縱使不論捕捉流浪狗部分,校方多次容任外界不明人士驅車進入校園,無疑對於學校向來要求對於外車嚴格執行進出管制毋寧是一大諷刺!!更何況對方來路不明卻在學校放行之下得以在校園內通行無阻,不知是否置學生之安全於不顧。更何況,據目擊者指出,該不明人士多次驅車進入女生宿舍所在之勝利校區!!校方如此作法是否三思過如何擔保學生安全不受威脅!?
最後,成大若涉及違法情事,依據依法行政原則,學校理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然而,誠如臺北大學事件中動保人士沈痛指出,堂堂高等教育殿堂的國立大學,居然在校園中做出最負面的生命教育示範,實在令人失望與痛心。成大在沈醉於獲得國家5年500億補助當時,不要忘了,所謂的國際大學並不是只需重視一流的研究能力,而只具備不入流的人文素養。同時公然違法的錯誤示範行為,又如何有資格勝任作育英才的重責大任!?
我們合理懷疑吳姓人士係涉及狗肉販賣之不法行為。如此非當下理性價值所不能容許之違法行為,倘若校方不能推說完全不知,成大如此推卸殺狗肉賣狗肉的共犯責任。

世界關懷台灣流浪動物聯盟
台灣代表:黃敏莉

一人一信一人一通電話,團結奮鬥救流浪狗
成大校長信箱︴email]Gem50000@email.ncku.edu.tw[/email]
副校長︴email]Gem50010@email.ncku.edu.tw[/email]
總務處︴email]Gem50500@email.ncku.edu.tw[/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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