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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讓人傻眼,法官是頭腦秀透嗎?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劉怡伶報導)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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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樓 火影忍者 的帖子

這些法官不知道是幹什麼吃的,也許他們就是和案犯是一路貨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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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算吧,這已經性質很惡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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