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是由行政院金管會為主管機關保險對象為事故發生的第三人
保險人=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車主
理賠對象=事故第三人
根據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第 33 條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
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
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
致者,不在此限的。
所以您的問題
A案 甲或乙都可以申請求償,但只限一次(也就是說甲申請了乙就不能申請)
B案 甲肇事逃逸,乙須證明的確是甲肇逃而不是自己撞,那麼乙就可以申請
C案 甲雖然是肇事者,但同樣受此保險保護,所以也可以請求賠償
這就是為何政府要實施""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理由
讓每個事故發生之第三人都得到保障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