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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志光教育集團道歉啟示

致 志光教育集團道歉啟示

本人  葉芳瑜在此以最誠摯及萬分懺悔的心情像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最大的歉意及悔意,並懇請  貴公司的諒解。
在2011年租,本人因要轉換考科,而把去年底購入的正版單科的函授(徐O-經濟學)在批踢踢的板上轉賣出,因書本及筆記想繼續留著,故原本算只買正版函授的DVD,但有一版友友主動詢問是否有附上講義及筆記,因體諒此版友固提供了影印版的講義及筆記,殊不知此舉已觸犯了著作權法且傷害了授課講師的智慧財產權,真是深感後悔,本人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自從買了此份之後就沒有繼續販賣了,希望 志光科技教育集團可以給我一個改過的機會。
    在2011年11月,因家中收到台中第一分局的通知單後才得知已觸犯了刑法,十分緊張,雖因原本是以轉賣正版的DVD為主,但也因體諒皆為考生而附上影印的書籍,上網查詢後才得知已觸犯了智慧財產權,得曉自己犯的過錯後也主動與承辦員警及台中志光法務部的林法務聯絡,以最高的誠意期盼著  貴公司的諒解絕不逃避,真的是深感抱歉及後悔,並衷心期盼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可以給我一個彌補及改過自新的機會,且誠摯地想與  貴公司和解,本人保證絕對不會再觸犯  貴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並且會深刻記得此次教訓,引以為戒。
    以下附上著作財產權的法條,提醒其他版友不要以身觸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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