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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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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王嘉暉) 以最誠懇及悔過的心,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表達最深的歉意及悔意;由於本人的無知而造成對志光數位科技公司,所屬之著作財產權的損害真的萬分的抱歉。

因基於善意遂將先前備份錄音檔(補充講義)一併贈送給露天的買家, ,
實不知此行為觸犯著作權法;此次件事讓我得到了莫大的教訓,自收到警方通與法院傳喚的這段期間,在內心更是飽受無比的煎熬。

希冀在能力範圍內彌補所犯的過錯,以及志光數位科技公司的損失,希望貴公司可以高抬貴手,可以給予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懷著感恩的心誠心悔過,
未來在保護著作權法上盡我所能加以維護和宣導,
並時時警惕與檢討。
在此奉勸各位切莫以身試法,並請尊重智慧財產權第91、91-1及92條的條例,法條內容如下: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敬致志光系列教育集團

立悔過書人 王嘉暉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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