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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志光教育集團公開道歉悔過書

致志光教育集團公開道歉悔過書

致 志 光 集 團 悔 過 書
    本人董定國是志光面授班學員,在此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以及受到智慧財產權損害的老師致上道歉,本人沒有盡到學員的責任,誤觸了著作權法,實有不該。
    本人於102年元月開始將101年黃靖老師政治學最後1堂課程錄音檔〔檔名:101普考政治學(黃靖)22END.WAV],未經過老師同意,在某達人村論壇以公開方式提供分享,導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及老師智慧財產權受到極大損失,內心真的深感懊悔和自責,對貴集團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至2013年11月11日接到警局通知書,才得知觸犯了著作權法規定,本人深深感到驚恐萬分與錯愕,被家人痛罵一頓,但是本人發誓絕對沒有制作成光碟販售以及做金錢交易,絕對沒有,只有在論壇上提供分享,而對不了解著作權法的我無形之中觸犯了該法規定,得知行為觸法後就先聯絡志光科技集團法務專員林先生詢問觸法的嚴重性,接著趕緊在上課後親身至老師面前說明理由及道歉事宜,請老師原諒學生無知的行為,能在給學生改過自新的機會,雖然經過老師的諒解,但是心中還是愧疚與自責,犯下這種錯誤,在家還是寢食難安,看書也很難進行下去,先後於2013年11月16日前往做完警局筆錄,之後在於2013年12月26日開偵查庭,詢問後並與補習班談論和解條件,經過此事件後,除保證不會再犯外,更勸後進學子務必尊重老師們辛苦備課的智慧結晶,往後我必當竭盡所能,一有機會便宣揚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觀念,所以本人也呼籲在班學員不要以身試法,要做好學員的本分,一但誤觸法律,必定後悔莫及。
    最後在此敬上本人萬分的歉意,讓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以及權利損失的老師
,受到極大傷害,經後本人不會在以身犯錯,記取這次的教訓,並深深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以及老師能懇請原諒學員的悔過之心。
在此附上著作權法91條、91條之1,92條,務必請心存僥倖之人撤銷念頭: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書人:董定國
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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