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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志光之道歉信(悔過書)

致志光之道歉信(悔過書)

道歉啟事 謹至: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
   本人以最誠摯及悔悟的心,謹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表達深刻之悔意及致歉。在知道自己行為觸犯著作權法後,心中充滿萬分歉意,對於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期間造成家人的擔憂與煩心,心中也非常難受。
    本人於露天拍賣網向網友購買正版呂興數學函授教材,但在使用期間,因往返圖書館唸書,搭乘交通工具公車時,不慎將課本講義相關書面資料遺留在車上而遺失,因光碟部份會在家中看,故剩光碟部份完善可觀看。隨後因考試的不順遂,因此決定攻讀唸研究所,期間因修習課程與做論文研究較忙碌,函授教材光碟被置於家中顯少觀看,隨後於102間清理家中書籍時,將一些目前用不到的考用書籍與呂興數學與高明教育測驗與統計函授教材於PPT網路上出售轉取些許生活費,因此套函授教材因個人的疏失只剩光碟,也知道沒有書面教材唸起來不方便,因此有告知購買人函授教材只剩正版光碟,並且詢問是否需要幫忙影印相關書面教材,在經過購買人的要求下,本人向也有購買此套函授教材的朋友借相關書面資料影印,因教材的不完整,也知道考試的辛苦與要花費不少錢買教材,自己剛好用不到了也想幫忙同樣是考生的購買人,因此半買半相送,買呂興數學送與高明教育測驗與統計函授教材,最後以低價成交賣給購買人,心中並無販賣影印書籍以謀取暴利之意圖。
   直至103年4月接獲台北警察局刑事案件調查通知,並到案說明時方恍然大悟知道原來自己在不經意間,已經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因不諳著作權法規定,而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之著作權利,在做筆錄和等待開庭的這段時間,花了一段時間仔細研讀有關著作權法的內容與相關案例,才發現原來自己犯的錯是如此的嚴重,未來還必須面對刑事處分及民事的賠償,心中自然悔不當初,如讓我再有機會重來過我也決不會如此愚昧的觸犯此法,但我覺得既然犯錯了就要為自己所犯的錯負起責任。
    於103年5月,經與志光集團法務代表蕭先生洽談後,本人深感抱歉,並衷心的期盼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願意給我和解及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會以最誠實與誠懇且不推卸責任之態度負起該有的責任。未來也要跟身邊同學及朋友們呼籲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並以親身的慘痛的經驗及代價作為他人的借鏡,若遇到有人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必會強力的勸阻並告知違法的後果。
    再此我深感抱歉,對此事也十分懊悔,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內心懊悔萬分,更讓家人擔心、受怕。再此謹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及呂老師與高老師鄭重道歉,並藉由此悔過書,表達我對貴 公司無限的歉意及悔意。我深感抱歉亦懊悔侵犯貴公司權益,心裡真的很難受,但在難受及懊悔之下,我會勇於面對自己該負的責任絕不逃避。惟本人目前還是學生,父母親因病痛纏身,長期無工作,家中經濟也不好,盼貴 公司和檢察官能給予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保證從今以後絕不會再有觸犯及侵犯貴公司著作權益及類似事情發生,並且會深刻記取教訓,並在保護著作權法上,盡我所能的加以維護和宣導,並以此做為自己隨時的警惕和檢討。最後,特附上法條提醒各位切莫輕視侵犯著作權所會遭受到的處罰,勿因一時疏忽賠上自己的人生。

著作權法第 91 條
I.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 91-1 條
I.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I.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IV.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悔過書人 劉歆筱
中華民國 103年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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