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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致志光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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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志光教育集團所屬金榜函授科技公司著作權道歉啟事及悔過書   
    本人吳思儀,在此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主管和負責人以及著作權受到損害的老師致上12萬分的歉意,並請求原諒我無心無知又愚蠢的行為。本人對於最近涉及到的侵權案件有極大的省思,在於看事情不能變通,就像光碟明明看上去似非正版,卻還要執著於以往在別家補習班買到的光碟經驗來告訴自己光碟就是正版!或許是志光補習班要降低成本還是其他的理由,即使有朋友提醒此套光碟外觀可疑,本人卻還是一意孤行無謂堅持,直到被警察局傳喚去做筆錄前一刻才知悉此確實為盜版光碟時,已經侵犯了志光數位函授的權利。更甚者,執行筆錄的同時還堅稱即使是盜版光碟,但是無償贈與無圖利意圖應該沒有構成犯罪行為的謬論,此等也印證了本身對於專利法條認知的不足。
    為此,本人感到非常羞愧,因為本身準備國家以及國營事業考試大約三年,沒有將法條融會貫通單純死記印象只求得分的心態實在非常不可取,無怪乎年年落榜,實屬活該!而此正好反應出眾多考生對於學習知識囫圇吞棗,只求分數不求理解,爾後即使僥倖考取公職,依舊會因為不熟悉所學而在工作職場上犯下過錯,造成人民困擾以及國家損失,為此本身再次深深感到歉疚。
    本身來自彰化市,從小到大雖然沒有品學兼優,但是也知道不可以偷拐搶騙,而且對於台灣夜市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感到憤恨,常常規勸同儕切勿購買此類泯滅智慧財產權之商品,所以痛恨這種事物的我怎麼可能知法犯法轉售或者移轉盜版光碟?但應該是上天給的試驗,讓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一份盜版光碟而且還無償贈與出去,並非要卸責,若已知情為非正版商品,不太可能光明正大之下將此商品照片在網路頁面展出讓人抓到詬病。
    在被警員告知朋友認為外觀有疑點的函授確實為盜版光碟時,本身實在不應該說出即使是盜版光碟,但單純贈與盜版有何犯罪?用不到的東西丟掉可惜還不如送人的言論。補習班上課的老師花費大量時間授課,錄影以及做函授筆記的工讀生有多戒慎恐懼,還有將上課內容製作成光碟的工作者有多辛苦,盜版光碟就是偷取這些辛苦的精華而輕鬆獲利的可惡行為,因此,即使沒有販賣行為,也切勿移轉,這些都會造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此我將把著作權法91條及91-1條、92條熟記於心,並且告誡身邊友人避免在不知情下觸法!
    本身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為了節省開銷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卻不幸買到問題產品,因此告誡考生們網路上常常來源不明,無法判斷是否為正版,結果造成後續可能違法,所以除了多加確認保障自身權益,向補習班總部購買教材最為安心!在此附上著作權法第91條、91-1條、92條,以免網友誤觸著作權法!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吳思儀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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