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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戴資穎條款」過關 尊重選手特殊需求

「戴資穎條款」過關 尊重選手特殊需求

中國時報
我國羽球女將戴資穎在去年巴西里約奧運沒有穿著羽協贊助廠商的鞋子出賽,遭到全國羽協揚言提告,引起軒然大波;昨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修正通過「戴資穎條款」,要求尊重運動員的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失公平的約定。
立院教委員昨天修正國體法草案,第二十條關於運動員的零用金、「出賽費」與「戴資穎條款」在激烈論戰後通過。
第二十條要讓選手不再是「廉價勞工」,立委黃國書表示,這是保障選手權益,對國內體育改革深具實質意義;立委何欣純更指出,第二十條第四項就是「戴資穎條款」,不能讓協會以不正當理由去處分選手。
教委會為此事件特別通過「戴資穎條款」:特定體育團體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商,應於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另外,國家代表隊選手現有的零用金制度更具法源,立委黃國書提出選手的「出場費」獲得認同,因此「零用金」、「出場費」全部增列在第二十條文,只是將「出場費」改為「出賽費」。
未來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完成三讀後,具有收益之商業性賽會必須給付選手「出賽費」,不管主辦單位收入盈或虧,不能一拖再拖或以虧錢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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