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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追蹤】警方公布章子欣死因!該如何防範拐騙悲劇?

【追蹤】警方公布章子欣死因!該如何防範拐騙悲劇?

2019-07-15 16:53
(來源:廣州普法)

7月14日晚,浙江省公安廳官方微博通報淳安失蹤女童案件調查情況。

2019年7月8日,浙江淳安9歲女童章子欣失蹤案件發生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現就該案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淳安失蹤女童案專案組負責人接受了《平安時報》記者的專訪,就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作了解答。


警方連夜解剖遺體調查死因

7月13日12時30分,疑似杭州失聯女童的遺體在浙江象山石浦海域發現,隨後被打撈出水,並送至象山縣殡儀館。13日21時30分,象山縣公安局通報稱,經刑偵技術鑒定,被發現女孩遺體,確認系杭州市淳安縣失聯女孩章子欣。


當天22時許,章子欣父親章軍坐車到達象山縣殡儀館的屍體檢測中心,約十幾分鍾後被人攙扶出門,坐車離開。

7月14日,象山縣殡儀館一名工作人員稱,13日晚上,當地警方及相關專業人士已對女孩遺體進行連夜解剖,調查女童死因。“目前遺體還在冷藏安置在殡儀館。後續如何處理遺體等問題還需聯系其直系親屬。”

7月14日14時,女童姑父王先生表示,章父目前心情稍微平複,孩子爺爺奶奶等親戚都在老家,不在甯波現場。對于章子欣的身後事,王先生表示,各地的風俗不一樣,“具體到時看一家人商量的意見,感謝大家的關注和關心。”


看完本案,在唏噓憤慨的同時,似乎還有其他“有所爲”的地方。至少,爲避免更多的無辜者蒙難,不妨追問一句:

防範拐騙悲劇

我們可以做什麽?

圍繞“杭州女童松蘭山失聯事件”,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觀點、看法,甚至猜測:關于女童父母親的個人情況、關于男女租客的個人情況、關于某些宗教或者地方民俗的情況,甚至女童祖父母接受采訪時的一些言談舉止,都被全國讀者拿著放大鏡觀察,大家都想知道:“究竟爲什麽”。

然而在筆者看來,悲劇已然發生,回顧“發生了什麽”,最重要的或許不是探求“究竟爲什麽”,而是反思“做錯了什麽”,也就是說:

當時倘若在哪些環節發生變化,悲劇其實有可能避免(或小朋友生還的可能性更大)?
循著這一思路,本文以案涉人員主體身份爲單元,逐一進行分析:

❶ 祖父祖母——失之于輕信。

女童章某某父母感情不和,母親離家,父親常年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起居由祖父祖母照顧。帶著感情因素來看,祖父祖母作爲和孫女相處時間最長、最親近的人,在孫女遇害之後痛苦不已,我們本不應該對二老的行爲過多苛責。

然而理性的說,在此事件中,祖父祖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正是他們對于“去上海做花童”的輕信,讓並不知根知底的男女租客成功將孫女帶到外地,最終失聯,並導致悲劇發生。

❷ 父親——失之于遲鈍。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女童父親章某外出工作,讓女兒成爲“留守兒童”,是非對錯旁人不好評說。但這一行爲本身並不必然導致悲劇發生,章某真正錯過的是及時求助。

在知道女兒被陌生的男女租客帶走之後的近三天時間內,章某仍寄希望于租客主動將孩子送回,而不是積極尋求公安機關幫助。

其在一次接受采訪時突然感到很後悔,後悔最後一次同女兒通電話之後,男租客將電話交給網約車司機與其通話,其當時沒有留下網約車司機的聯系方式,也沒有囑咐司機將女兒送回。

甚至其在與租客失去聯系後都未及時報警,而是等次日(7月8日)10時許才由女童祖母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僅當時女兒應該已經死亡,連男女“惡魔”都早已自殺。

❸ 母親——失之于缺位。

據報道,女童母親曾某1992年出生,2008年(16歲)外出打工,2010年(18歲)未婚生下女童章某某,2013年與女童父親章某領證結婚,2015年離開女童父親章某以後就再也沒見過女兒。

即使是7月8日回杭州同女童父親辦理離婚手續,女童母親曾某聽說“孩子被人帶出去了還沒有回來”,也沒有強烈要求見到女兒。直到7月10日看到媒體報道,其才知道女兒失聯。

可以說,這位“母親”在女兒成長、教育、遇險、搜救的全過程中,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並沒能發揮哪怕一點點積極作用。

❹ 網約車司機——失之于麻木。

據報道,網約車司機在事後接受采訪時表示,他“留意到女童從未向兩人叫過‘爸爸’‘媽媽’”“詢問男乘客時其笑著回答說是自己的親戚”“聽到有人在微信上和男乘客交流,他從語音中得知,這對男女並非是女童的親戚,只是租客。但考慮到三人之間看起來很熟悉,女童也沒有任何異常,他沒有多想……”

即使聽到女童父親說再不送回孩子就要報警後,由于男乘客普通話不標准,這名網約車司機還應男乘客要求幫忙把位置說給孩子父親。

至少從上述這些事後的複盤來看,面對種種“異象”,這名網約車司機是有多麽的大意——倘若他聽到女童父親說要“報警”能夠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是悄悄留下女童父親的聯系方式,小朋友生還的幾率是不是也能增多一點點?

❺ 酒店前台——失之于簡單。

梳理“時間軸”的時候,一個信息讓筆者不由得倒吸一口涼氣:“7月6日晚,三人入住甯波火車站附近某酒店……”筆者單位就在甯波火車站附近,還曾在這家酒店隔壁小區租住過一段時間,“惡魔”一度出現在身邊這麽熟悉的環境,不免更加唏噓。

在浙江,說起住酒店,第一反應是“實名登記”。是的,從杭州舉辦G20峰會開始,所有的賓館酒店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反恐怖主義法》和《旅館業身份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進行實名登記。

考慮到《反恐怖主義法》對違反住宿實名登記的行政處罰“起步”就是十萬元以上罰款,相信酒店當晚一定對女童章某某和二名租客都進行了身份信息登記。

女童章某某是浙江杭州人,而帶走她的男女租客都是廣東化州人。那麽,酒店前台是怎樣爲這天南海北的“一家三口”辦理入住登記手續的呢?

不知道當時有沒有多問小朋友幾句:你們從哪裏來?你們到哪裏去?他們是你什麽人?

❻ 女童——失之于愛。

9歲的女童章某某,本案的遇難者,也是最不應該被責怪的人。9歲是花骨朵般的年紀,小朋友就讀于淳安縣千島湖鎮青溪小學,成績優良,上學期剛被學校評爲“青溪之星”。

小朋友在與男女租客出行出遊時表現得十分乖巧,甚至有些開心活潑。可能也正因如此,這樣的“一家三口”一路輾轉浙閩粵都沒有引起網約車司機、酒店前台或者其他路人的注意,小朋友也就最終錯過了被救或者自救的機會。


按理說,小朋友與認識不久的“外人”出遊多少會有些不自在。那麽,是什麽讓女童章某某如此配合男女租客的安排?
從媒體報道來看,其母親近四五年“沒有再見過女兒一面”,其父親也是長年在外工作,小朋友是不折不扣的“留守兒童”。雖然有祖父母的照料。但是筆者不帶任何惡意的揣測,是不是正是這種父愛母愛的缺失,才讓小朋友在與“惡魔”同行同遊的時候,錯把利用當成了疼愛?

追問:可以做什麽

那麽,防範拐騙悲劇,我們究竟可以做些什麽?除了常說的通過宣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護意識。筆者看來,或許還能在以下三個方面“有所作爲”:

❶ 技術防範——讓實名制發揮實效。

近年來,辦理有關手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實名制”在生産生活的各個領域得到有效推廣:從電話、上網實名制,到飛機、火車、長途汽車實名制,再到購買管制物品、寄送快遞、使用無人機實名制……

實名制的推行雖然伴隨著個人隱私方面的一定爭議,但對預防犯罪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

結合本案,筆者設想能否在防範未成年人被侵害時,將實名制的成熟做法和移動通信工具相結合,即:

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證件購買車票機票、乘車乘機出行、入住賓館酒店或出入主要景點時,以短信形式通知其監護人,便于監護人知曉其實際位置,盡量減少本案這樣南轅北轍的拐騙情形。
❷ 機制防範——企業社會責任和見義勇爲精神的弘揚。

論及責任認定,美國的漢德法官曾提出過一個經典的公式:B<P×L。即:避免意外的成本(B),小于産生意外的概率(P)乘以發生意外的嚴重程度(L)。當滿足這一公式時,相關主體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將這一公式引入本案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網約車乘客間産生類似本案這樣拐騙關系的概率(P)極低,但絕對不等于0;同時,一旦發生意外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不利後果,嚴重程度(L)極高。

那麽,當網約車司機、酒店前台發現客人異常情況後介入或報警(避免意外)的成本(B)較低的情況下,其所在公司應當承擔起及時避免意外的社會責任。而事實上,網約車司機或酒店前台“避免意外”的成本,可能只是一通撥給警方的免費電話。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火車、公交車、出租車等其他交通工具上,早就存在著“紅旗班組”“學雷鋒車隊”等正向激勵活動。且不論鐵路乘警通過“女子用涼水沖奶粉給寶寶喝”這一細節破獲販嬰案的“職業敏感”,公交車司機制止扒竊、出租車司機救死扶傷等見弘揚義勇爲精神的行爲也是屢見不鮮。

因此,提倡、鼓勵和表彰相關企業“該出手時就出手”,不失爲防範拐騙的一項積極措施。

❸ 責任防範——爲人父母不需要考試,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日本推理作家伊坂幸太郎在小說《一首小夜曲》中寫道“一想到爲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這句話經過互聯網的傳播,得到廣泛流傳。

本案中,女童母親在18歲那年未婚生子,後因夫妻感情問題離家,四五年沒有見到女兒,更不談對女兒的照料。女童父親也是長年在外工作,女童日常生活由祖父祖母照顧。

可以說,二人“沒有正確履行”(母親甚至“沒有履行”)爲人父母的監護職責。

按理說,“失職渎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等規定,在我國的監護人制度中,雖然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

但是很可惜,法律制裁的聚焦點長期關注于該條文後半句“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部分,對于前半句“不履行監護職責”(女童母親)或者本案這樣“不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女童父親)的情形,並無具體的刑事、行政或民事罰則予以法律制裁。

因此,面對“爲人父母”這一既“不需要考試”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身份,除了感歎“太可怕了!”,是否也能通過完善法律責任體系,盡量做到“疏而不漏”?



等待警方調查出更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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