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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轉貼] 愛心認養切結書的功用

[認養][轉貼] 愛心認養切結書的功用

受虐貓的事件中,動物醫院能向施虐者(也是認養人)進行民事上的訴訟主要是因為在送養時跟認養人簽訂了切結書,簽訂切結書有多重要呢?希望以下的說明能提供讀者參考。

先講個簡單的法律常識,民事法律行為中有契約行為以及物權行為, 契約行為除非法規定要式(所謂要式指的是必須以書面為之),否則只要口同合意就產生效力,拘束合意的當事人,也就是形成並產生合約效力,物權行為則區分動產及不動產動產比如說貓,必須交付才發生物權移轉,不動產則必須登記。

認養切結書或同意書,在法律上歸類為契約行為,簽訂就產生效力,即使只有口頭約定, 只要能夠舉證一樣有效,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民法強行規定 都可以成立。以台灣認養地圖提供下載使用的愛心認養切結書可以解釋為附負擔的贈與,負擔為不可棄養、應妥善照顧等等,假如違反條件贈與不生效力,贈與人可以要求取回贈與物,以上是屬於實體法律關係的說明。

如何行使權利,這是屬於程序的問題,契約一但成立,則雙方互負權利義務,假如附負擔的贈與產生違反條件的情況,就是契約義務的違反,贈與人有權要求取回贈與物,也就是說因為有簽訂認養切結書,如果認養人沒有依切結書條款照顧好貓咪或狗狗,送養人可要求要回貓或狗的,對送養人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保障。

一般的情況要求索回送養犬貓可有以下幾個方式:

1.口頭協商

2.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

3.聲請調解

4.訴訟請求取回

5.強制執行

有關第3點部分調解筆錄跟法院裁判有相同的效果,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才進入司法程序,各縣市區公所都有調解委員會,金額10萬元以下不收取費用。第4點訴訟請求取回部分,因為貓屬於動產,但價值無一定標準,可申請法院裁決,單一件訴訟費應該在3000元以下。

第5點強制執行部分,當有調解筆錄但對方不依調解筆錄履行,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取回動產(送養之犬貓),未滿5000元之財產權執行案件,不徵收費用 。取得判決返還贈與物確定之案件,同上。

簽立切結書是帶有保證履行其上所記載之義務,並願意受其上之記載約束,為單方行為,當然有其法律效力存在,民法上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契約或意思表示內容無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善良風俗均有效。至於需不需要律師簽名,那只是一種日後有爭執時,舉證方便所為之行為,有無律師簽名並不影響該切結書或契約書之效力,單純是舉證上的便利罷了。

若是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就不大一樣,通常是為了確保契約當事人履行義務,不履行時得強制執行,免再受訴訟拖累,效果是在這裡的。不過一般而言認養切結書是不需要去公證的,基本上簽署就成立而且發生效力 。

過去的方法是誰要就送誰,送出去就不敢管或不想管,是一個方便的方法,但不是一個好方法。所以台灣認養地圖一直致力推動簽訂認養切結書,也曾經被人質疑說送養條件過於嚴苛,但回頭來看,定這種條件的目的是什麼?政府當初訂出交通規則一定是要維護交通秩序,而不是開罰單賺錢。訂出這種認養契約,一定是重視送養的貓咪未來的福利,這才是這份切結書的目的!

以下是台灣認養地圖提供下載之愛心認養切結書所列條款:

1.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依法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貓咪無強制需入晶片但需於8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0.認養之動物於二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聯絡處理。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1.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2.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3.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希望大家能在認養和送養上廣為使用,來確保犬貓未來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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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糖果 於 2006-11-2 22: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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