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香港機場 安檢新規定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21日起,凡搭乘國際線班機自香港出境、
轉機及過境旅客隨身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將管制如下:
1.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個別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2.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
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每名旅客限量攜帶1個前項所述之塑膠袋。任何未置於透明塑膠袋內的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將被沒收。
4.攜帶未符規定之物品過境香港機場(接駁飛機或船班),將被香港機場安檢人員沒收。
若有需要,旅客請於通過香港機場安檢後,再購買液狀、膠狀、噴霧類等物品,
經籤封包裝後隨身攜帶上機,並於抵達目的地後再打開包裝。
5.旅客攜帶未符合限量規定之嬰兒食品、嬰兒牛奶、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
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必須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經檢驗後放行。數量以旅途中所必要之用量為限。
6.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 套或手提電分開通過X光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