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幾個方法會奏效,是因為遺失東西沒人犯法,不構成任何刑責,所以調背背不會理你(我也丟過N萬的手機),只會要你寫丟東西的單子,連三連單都不想開(也就是吃案)
可是一旦有人撿去還拿去打,就構成刑法跟民法的刑責,造成丟手機人的損失,調背背就必須受理,這也是為什麼開文的人會說損失越多越好,調背背必須盡快破案(雖然優先度還是很低啦)。
可是呢,文章裡頭沒寫到,遺失的人要負責任證明是丟手機被檢走,所以雖然最後會證明清白,可是中間往回的電話啦、跑警察局、寫文件啦啦啥啥的會很麻煩,手機還不保證一定找得回來,找回來還要跑贓物流程,所以...不是很建議這麼做....要就掛失停話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