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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頂客聊天室-霸氣肥仔

真理只有一個

我只在意你說到其他玩家時  那樣子輕率的態度

所以我先回應你一句 "如果你沒碰上好康的  那也是你的事"

就是要你明白  今天如果你是那些被你說成是"他們家的事"的玩家

聽到你這樣說  人家會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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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11:51:26>> 霸氣肥仔 說:不是固定~是提前公佈~假設3天後(幾月幾日幾點)~~沒有辦法倒是他家的事情翻譯:假設我與某甲約3天後,12月19日19點吃飯,某甲那天臨時有事情無法前往,沒有辦法倒是他家的事情。

這句話中,我實在聽不出來我對其他玩家有任何輕率的態度,約定日期有事無法參加,難道不是他家的事情。

而你最後卻用這種偏執狂傲的無理會員和像你這樣荒誕可笑的會員形容我,難道我說錯了嗎?

真理越辯越明,你道歉我可以當做事情沒有發生,你可以繼續在寵物中心當的你GM版主。

如果真的要進行法律訴訟,我也願意接下。

[ 本帖最後由 霸氣肥仔 於 2010-12-16 14: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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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霸氣肥仔 於 2010-12-16 14:22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這句話中,我實在聽不出來我對其他玩家有任何輕率的態度,約定日期有事無法參加,難道不是他家的事情。

而你最後卻用這種偏執狂傲的無理會員和像你這樣荒誕可笑的會員形容我,難道我說錯了嗎?

真理越辯越明你道歉我可以當做事情沒有發生,你可以繼續在寵物中心當的你GM版主。

如果真的要進行法律訴訟,我也願意接下。
我想潘大的立場已經很清楚了  不用旁人再敘述

不過我想跟你說  既然知道真理越辯越明

那有沒有聽過多說多錯  你沒發現一件事情嗎??

約定日期有事無法參加,難道不是他家的事情。光這句話你就說錯了

有事無法參加這是他臨時有事   而非他家的事情

你這樣聽懂了嗎??  以你這句話的說法就會造成許多的不愉快跟誤會

我必須坦承的說  你這篇回覆我看了也覺得很不舒服

明明只是小事  你卻搞得讓我如果光看這篇回復會認為是

潘大只要不道歉連版主都會被撤換

如果你不認為這種回話態度有問題  我也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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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鼠愛小米 經驗 +20 不會耶~就算告..潘還是這裡的管大GM喔!! ... 2010-12-1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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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霸氣肥仔 於 2010-12-16 14:22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真理越辯越明,你道歉我可以當做事情沒有發生,你可以繼續在寵物中心當的你GM版主。

如果真的要進行法律訴訟,我也願意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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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法院見  是你率先提出來的

我已經表示欣然接受  所以你就應該盡快進行

但如果你只是這樣隨便說說  

以為這樣就可以嚇壞別人

我今天就是要讓你知道  這是行不通的

早上我已經詢問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同事與律師

整件事也請他們評估過了

所以我之前已很正式地要求你提供你的律師連絡方式

該準備的文件與程序  其實蠻簡單的  

我都已經請同事幫我備妥  就等你(或你的律師)通知

如果期限內你未回應  或因此避不見面

透過IP我可以請警方找到你  除了提告外

我也會一併依民法第195條提出民事求償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請你正視此事  盡快回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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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鼠愛小米 於 2010-12-16 13:51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我也領過2萬多的薪水啊。花了七年的時間,才有今天的光景

其中甘苦不為外人知啊 不過~我們的外商業務薪水比我高二倍(偶而啦)

要精通英日文跟阿兜啊要對談如流+有外交手腕(最好是女生),還要不怕加班到半夜..三不五時 ...


當我沒問....

繼續當我的高級工人混薪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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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鼠愛小米 於 2010-12-16 14:15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我們在聊下去..可能可以開雜貨店了

因為喝小米酒要花生配...還要有小蓁辣妹跟淚痕辣妹陪酒

那是不是進階一點  乾脆開酒店比較好賺當然..我說的是...


賣酒的店..例如 橡木桶 ...
淚痕辣妹妹她昨晚傷心離開之後就沒上來

還真是有點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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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N0214 於 2010-12-16 14:22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害我誤會了

還心頭小鹿亂撞的

我還以為你要在南部開小吃部咧

不會是小米酒妳要當媽媽桑吧
耶!!為啥咪我要當媽媽桑 我起碼可以當紅牌串場啊

而且小吃店耶 <<我又不是看不懂..找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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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N0214 於 2010-12-16 14:32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我想潘大的立場已經很清楚了  不用旁人再敘述

不過我想跟你說  既然知道真理越辯越明

那有沒有聽過多說多錯  你沒發現一件事情嗎??

約定日期有事無法參加,難道不是他家的事情。光這句話你就說錯了
他家難道不包含他
有事無法參加 ...
或許我的語氣讓你感覺不舒服,你跟可以跟我說~我也願意改進,
但是潘先生卻用這種偏執狂傲的無理會員和像你這樣荒誕可笑的會員污衊我
難道他都沒有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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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於 2010-12-16 14:40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淚痕辣妹妹她昨晚傷心離開之後就沒上來

還真是有點擔心...
又沒事...她有醫生老公撐腰啦...

我在想淚痕美妹..大概是天氣太冷睡太晚了!!

貴婦都是這樣的..有事的話..也有沒讀書的跟藍色小精靈先頂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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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鼠愛小米 於 2010-12-16 14:45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又沒事...她有醫生老公撐腰啦...

我在想淚痕美妹..大概是天氣太冷睡太晚了!!

貴婦都是這樣的..有事的話..也有沒讀書的跟藍色小精靈先頂著啊 ...
這.....我書讀得少別騙我喔   我只知到賈不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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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namax 於 2010-12-16 14:36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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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法院見  是你率先提出來的
前提是你不道歉
我已經表示欣然接受  所以你就應該盡快進行

但如果你只是這樣隨便說說  

以為這樣就可以嚇壞別人

我今天就是要讓你知道  這是行不通的

早上我已經詢問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同事與 ...
民法
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知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重來都沒有想把事情鬧大,要一個公平的道歉而已。

[ 本帖最後由 霸氣肥仔 於 2010-12-16 15: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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