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panamax 於 2010-12-16 14:36 發表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 或 登入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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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法院見 是你率先提出來的
前提是你不道歉
我已經表示欣然接受 所以你就應該盡快進行
但如果你只是這樣隨便說說
以為這樣就可以嚇壞別人
我今天就是要讓你知道 這是行不通的
早上我已經詢問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同事與 ...
民法
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知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重來都沒有想把事情鬧大,要一個公平的
道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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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霸氣肥仔 於 2010-12-16 15:3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