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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稅務]二宅變一屋 扣除額僅能報一戶

[資訊][稅務]二宅變一屋 扣除額僅能報一戶

二宅變一屋 扣除額僅能報一戶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雖然以卅萬元為上限。

  但如果納稅人是將二戶打通成為一戶,而且都向銀行貸款的話,則 民眾支付的利息,即使是供自用住宅使用,也只能夠選擇其中的一屋 ,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指出,日前有納稅人在九三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購 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三萬七千多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要求補徵應納稅額四千多元。

  該納稅人不服,主張其為共同申報戶,且為二戶打通供自用住宅使 用,納稅人認為國稅局所謂的一屋,應該是取決於是否為完整生活機 能,而不是以門牌號碼作為區辨,要求國稅局應認列貸款利息支出。

  國稅局複查後認為,該納稅人雖然有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可以證 明,但是由於其未擇一認列,加上借款的利息支出又低於列報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乃否准認列。

  國稅局強調,申報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若納稅人將二 間住宅打通,分別將向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只能選擇其中一屋的借款 利息,申請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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