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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員工報酬 不可列執行業務所得

[稅務]員工報酬 不可列執行業務所得

員工報酬 不可列執行業務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給付員工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以「薪資所 得」類別辦理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不可以「執行業務所得 」類別辦理。

  國稅局指出,曾有企業為了協助員工降低個人綜所稅的負擔,而將 員工之薪資所得,改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辦理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 免繳憑單的取巧情形。

  其中,以仲介業(如房務仲介等)、大眾傳播業(如廣告公司等)及保 險代理業等最為常見。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括薪金、 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都視為薪資所得。

  因此,國稅局表示,企業給付具有僱傭關係的員工勞務報酬,屬於 薪資所得,應按照薪資所得類別辦理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即使員工具有會計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證照,也須比照辦理。

  國稅局強調,若企業辦理各類所得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時,將所 得歸類錯誤,應主動向國稅局辦理更正,以免因申報不實而受處罰。

[ 本帖最後由 瘋叔叔 於 2006-7-26 20: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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