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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史料] 《臺灣通史》 連橫

臺 灣 通 史 卷 十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典 禮 志
    連 橫 曰 : 禮 , 所 以 輔 治 者 也 。 經 國 家 , 序 人 民 , 睦親 疏 , 防 禍 亂 , 非 禮 莫 行 。 故 曰 『 道 之 以 政 , 齊 之 以 刑, 民 免 而 無 恥 ; 道 之 以 德 , 齊 之 以 禮 , 有 恥 且 格 』 。 臺灣 為 海 上 荒 服 , 我 延 平 郡 王 闢 而 治 之 , 文 德 武 功 , 震 鑠區 宇 , 其 禮 皆 先 王 之 禮 也 。 至 今 二 百 數 十 年 , 而 秉 彝 之性 , 歷 劫 不 沒 , 此 則 禮 意 之 存 也 。 起 而 興 之 , 是 在 君 子。
        接 詔
    詔 至 之 時 , 總 督 遣 官 賚 送 。 舟 進 鹿 耳 門 , 傳 報 。 文武 官 具 龍 亭 、 綵 輿 、 儀 仗 、 鼓 樂 , 至 西 門 外 接 官 亭 迎 接。 恭 捧 詔 書 置 於 龍 亭 , 文 武 官 朝 服 北 向 跪 迎 , 鼓 樂 前 導, 至 萬 壽 宮 。 文 武 官 東 西 立 , 賚 送 官 南 向 立 , 贊 唱 排 班, 樂 作 , 行 三 跪 九 叩 禮 。 賚 送 官 捧 詔 , 讀 詔 官 跪 受 , 詣案 前 , 宣 讀 。 眾 官 跪 聽 畢 , 仍 授 賚 送 官 , 恭 置 龍 亭 , 又行 三 跪 九 叩 禮 , 以 次 退 。 詔 交 知 府 , 分 送 各 縣 , 宣 讀 頒佈 。
        迎 春
    立 春 之 前 , 有 司 豫 塑 春 牛 、 芒 神 , 以 桑 柘 布 土 為 之。 牛 身 高 四 尺 , 按 四 時 也 ; 長 三 尺 有 六 寸 , 三 百 六 十 日也 ; 自 頭 至 尾 凡 八 尺 , 八 節 也 ; 尾 一 尺 有 二 寸 , 十 二 時也 。 鞭 用 柳 枝 二 尺 有 四 寸 , 二 十 四 氣 也 。 牛 色 以 本 年 為法 。 頭 、 耳 、 角 用 天 干 , 身 用 地 支 , 蹄 、 尾 、 腹 用 納 音。 籠 頭 以 立 春 之 日 干 為 色 。  用 桑 木 。 索 孟 日 用 麻 , 仲日 用 苧 , 季 日 用 絲 。 造 牛 之 土 , 以 冬 至 後 辰 日 於 歲 德 之方 取 之 。 芒 神 身 高 三 尺 有 六 寸 , 一 年 三 百 六 十 日 也 。 服以 立 春 之 日 支 受 剋 為 衣 色 , 剋 衣 為 帶 色 。 髻 以 立 春 之 日納 音 為 法 , 罨 耳 以 時 為 法 , 鞋 蔥 行 纏 亦 以 納 音 為 法 , 老少 以 本 年 為 法 。 塑 成 置 於 東 郊 之 春 牛 亭 。 先 期 一 日 , 府、 廳 、 縣 各 率 屬 , 盛 服 鳴 騶 而 至 , 贊 導 至 位 前 。 就 位 ,上 香 鞠 躬 拜 。 獻 爵 三 , 讀 祝 , 再 拜 。 禮 畢 , 簪 花 飲 酒 ,屬 官 先 行 , 長 官 次 之 。 迎 至 府 、 廳 、 縣 頭 門 之 外 。 春 牛南 向 , 芒 神 西 向 。 是 日 清 晨 刑 牲 設 醴 , 府 、 廳 、 縣 各 率屬 朝 服 , 贊 導 至 位 前 。 就 位 , 鞠 躬 拜 , 獻 爵 三 , 讀 祝 ,再 拜 興 。 至 春 牛 之 前 , 各 官 執 綵 仗 , 左 右 立 , 長 官 擊 鼓, 次 各 擊 牛 三 , 揖 。 至 芒 神 前 又 揖 而 退 。 是 為 鞭 春 之 禮。
        耤 田
    直 省 各 府 、 州 、 縣 均 於 東 郊 建 先 農 壇 , 高 二 尺 有 一寸 , 寬 二 丈 五 尺 , 祀 先 農 。 旁 置 耤 田 , 備 農 具 黑 牛 , 擇土 宜 之 穀 貯 之 。 以 農 人 二 , 免 其 役 , 給 口 糧 , 使 耕 之 。仲 春 之 日 , 有 司 先 期 齋 沐 。 至 日 , 文 武 官 率 屬 朝 服 致 祭。 帛 一 、 羊 豕 一 、 鉶 一 、 簠 一 、 簋 一 、 籩 四 、 豆 四 , 行三 跪 九 叩 禮 。 畢 , 易 服 , 知 府 秉 耒 , 佐 執 青 箱 , 知 縣 播種 。 其 在 州 縣 , 則 知 州 、 知 縣 秉 耒 , 佐 執 青 箱 播 種 。 耆老 一 人 牽 牛 , 兩 農 扶 犁 , 九 推 九 返 , 農 夫 終 畝 。 既 畢 ,朝 服 , 率 耆 老 農 夫 望 闕 謝 恩 , 行 三 跪 九 叩 禮 。 耤 田 之 穀, 以 供 祭 祀 , 重 農 也 。
        祭 社
    府 州 縣 皆 建 社 稷 壇 。 府 稱 府 社 之 神 、 府 稷 之 神 、 為紅 牌 金 字 。 壇 制 : 坐 南 向 北 , 高 三 尺 , 方 廣 各 二 丈 有 五尺 , 四 出 , 陛 各 三 級 。 歲 以 春 秋 仲 月 上 戊 致 祭 。 主 祭 官先 期 三 日 齋 戒 。 將 祭 之 前 一 日 , 省 牲 治 器 , 除 壇 上 下 ,設 幕 次 中 門 , 宿 焉 。 祭 日 夙 興 , 執 事 者 陳 禮 器 , 設 社 位於 稷 之 東 , 各 列 羊 豕 一 、 帛 一 、 鉶 一 、 簠 二 、 簋 二 、 籩四 、 豆 四 , 主 祭 官 祭 服 行 禮 , 如 儀 而 退 , 納 主 於 城 隍 之廟 。 風 雲 雷 雨 、 山 川 、 城 隍 同 壇 , 在 社 稷 之 右 , 亦 以 春秋 仲 月 致 祭 。 壇 高 二 尺 五 寸 , 方 廣 各 二 丈 有 五 尺 , 陛 四出 , 南 向 五 級 , 餘 各 三 級 。 雍 正 二 年 , 奏 准 風 雲 雷 雨 之神 居 中 、 山 川 左 、 城 隍 右 , 禮 與 社 稷 同 。 各 以 府 州 縣 為主 祭 , 武 官 陪 祭 。 祭 畢 , 納 主 於 城 隍 之 廟 。
        釋 菜
    永 曆 二 十 年 春 , 文 廟 成 , 延 平 郡 王 經 親 行 釋 菜 之 禮。 歸 清 以 後 ,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 巡 道 周 昌 、 知 府 蔣 毓 英 重建 , 是 為 府 學 。 三 十 九 年 , 巡 道 王 之 麟 建 明 倫 堂 。 自 是以 後 , 各 府 、 縣 皆 建 文 廟 , 尊 先 師 也 。 每 歲 春 秋 二 仲 上丁 之 日 , 恭 行 釋 菜 之 禮 。 先 期 三 日 , 地 方 官 齋 沐 停 刑 。將 祭 之 前 一 日 , 習 儀 於 明 倫 堂 , 省 牲 治 器 。 四 鼓 齊 集 ,執 事 者 各 司 其 事 。 文 官 為 主 祭 , 武 官 陪 祭 。 先 祭 崇 聖 祠, 禮 畢 , 祭 孔 子 , 祀 以 太 牢 , 舞 六 佾 , 以 復 聖 顏 子 、 宗聖 曾 子 、 述 聖 子 思 子 、 亞 望 孟 子 配 。 祭 官 各 就 位 , 啟 扉, 迎 神 , 舞 佾 , 樂 奏 咸 平 之 章 , 行 三 跪 九 叩 禮 , 興 , 樂止 。 行 初 獻 禮 : 主 祭 官 詣 盥 洗 所 , 次 詣 酒 尊 所 , 至 神 位前 , 樂 奏 寧 平 之 章 , 主 祭 官 跪 , 皆 跪 , 奠 帛 , 獻 爵 , 叩首 , 興 。 跪 , 讀 祝 , 樂 止 , 行 三 叩 禮 , 復 位 。 行 亞 獻 禮: 樂 奏 和 平 之 章 , 畢 , 復 位 。 行 三 獻 禮 : 樂 奏 永 平 之 章, 畢 , 復 位 。 飲 福 受 胙 , 叩 首 , 興 , 復 位 。 各 官 皆 行 三跪 九 叩 禮 , 興 。 徹 饌 : 樂 奏 咸 平 之 章 。 送 神 : 各 官 俱 行三 跪 九 叩 禮 , 興 。 讀 祝 者 捧 祝 , 司 帛 者 捧 帛 , 各 詣 燎 所, 望 燎 , 偃 佾 , 止 樂 , 以 次 退 。
        祭 纛
    纛 , 大 旗 也 。 臺 灣 鎮 為 掛 印 總 兵 , 統 率 師 干 , 權 在閫 外 。 每 年 霜 降 之 前 一 日 , 鎮 標 城 守 各 營 將 士 , 盛 裝 鎧仗 , 迎 纛 於 北 門 外 之 較 場 , 張 幕 駐 軍 。 翌 日 黎 明 , 陳 兵致 祭 , 祀 以 羊 豕 , 獻 帛 酹 酒 , 三 獻 而 畢 。 揚 旗 鳴 砲 , 以寓 秋 獼 之 禮 。 薄 暮 , 束 裝 入 城 , 歸 纛 於 廟 , 各 營 皆 然 。
        大 操
    督 撫 巡 臺 之 時 , 奉 旨 閱 操 。 先 期 , 總 兵 檄 召 各 營 ,駐 較 場 左 右 。 至 日 , 督 撫 蒞 場 , 立 於 演 武 廳 之 中 。 總 兵以 下 皆 執 櫜 鞬 之 儀 , 督 撫 辭 焉 。 行 裝 入 謁 , 禮 畢 。 總 兵下 令 開 操 , 為 兩 軍 攻 擊 之 狀 , 考 其 優 劣 , 犒 以 牛 酒 。 副參 以 下 , 戎 裝 佩 劍 , 送 迎 如 禮 。 督 撫 回 轅 , 各 營 亦 拔 隊歸 。
        旌 表
    鄉 黨 士 女 , 有 孝 於 父 母 、 友 於 兄 弟 、 守 節 勵 烈 者 ,縉 紳 列 其 事 , 狀 於 教 官 , 鄰 里 為 之 保 。 教 官 告 之 有 司 ,有 司 詳 之 督 撫 , 乃 具 奏 。 禮 部 詳 覆 , 下 旨 旌 表 , 賜 帑 二十 兩 建 坊 , 入 祀 。 有 司 造 其 家 , 鄰 里 以 為 光 , 各 具 賀 。祭 之 日 , 教 官 率 縉 紳 行 禮 , 子 弟 衣 冠 入 拜 , 恭 錄 恩 旨 ,藏 於 家 。 又 有 壽 躋 期 頤 , 一 產 三 子 , 為 國 之 瑞 , 以 至 急公 樂 善 者 , 亦 各 賜 匾 錫 物 , 昭 示 後 人 。 旌 表 之 禮 , 以 勸善 也 。
        鄉 飲
    鄉 飲 之 禮 尚 矣 。 漢 制 饗 三 老 於 太 學 , 所 以 教 孝 。 順治 初 , 詔 令 京 府 直 省 各 州 縣 每 歲 以 正 月 望 日 、 十 月 朔 日各 於 儒 學 行 鄉 飲 酒 之 禮 。 先 日 , 執 事 者 陳 設 禮 堂 , 司 正習 禮 。 黎 明 , 宰 牲 治 饌 , 主 席 率 僚 屬 司 正 至 , 遣 伻 速 賓僎 。 比 至 , 執 事 報 曰 : 『 賓 至 』 。 主 席 迎 於 庠 門 之 外 。賓 西 行 , 三 讓 三 揖 , 而 後 升 堂 。 東 西 立 , 各 拜 , 就 坐 。執 事 者 又 報 曰 : 『 僎 至 』 。 主 席 又 迎 如 前 禮 。 已 而 介 至, 各 就 坐 。 執 事 者 告 司 正 揚 觶 。 司 正 由 西 階 升 , 詣 堂 中, 北 向 立 。 賓 僎 以 下 皆 立 。 司 正 揖 , 賓 僎 皆 揖 。 執 事 者以 觶 酌 酒 , 授 司 正 。 司 正 舉 酒 曰 : 『 恭 維 朝 廷 , 率 由 舊章 , 敦 崇 禮 教 , 舉 行 鄉 飲 。 非 為 飲 食 , 凡 我 長 幼 , 各 相勸 勉 。 為 臣 盡 忠 , 為 子 盡 孝 , 長 幼 有 序 , 兄 友 弟 恭 ; 內睦 宗 族 , 外 和 鄉 里 , 無 或 廢 墜 , 以 忝 所 生 』 。 讀 畢 , 司正 飲 酒 , 以 觶 授 執 事 。 司 正 賓 僎 皆 揖 , 就 坐 。 執 事 者 舉律 案 於 堂 中 , 讀 律 者 詣 案 前 , 北 向 立 , 眾 皆 立 , 行 禮 如前 。 既 畢 , 徹 案 。 供 饌 賓 前 , 次 僎 , 次 介 , 次 主 。 賓 主乃 起 , 北 向 立 。 執 事 者 酌 酒 授 主 , 主 詣 賓 前 , 置 席 上 ,稍 退 , 兩 拜 。 賓 答 拜 。 執 事 者 又 酌 酒 授 主 , 詣 僎 前 , 如前 禮 。 於 是 賓 起 酬 酒 , 僎 從 。 執 事 者 酌 酒 授 賓 , 賓 詣 主前 , 置 席 上 , 如 前 禮 。 介 三 賓 三 僎 以 次 酌 酒 , 舉 爵 飲 。供 湯 , 復 酌 酒 。 三 品 畢 , 徹 饌 。 賓 主 起 。 僎 主 僚 屬 居 東, 賓 介 三 賓 等 居 西 , 兩 拜 訖 , 送 賓 出 門 , 東 西 行 , 三 揖而 退 。 凡 鄉 飲 酒 , 主 以 府 、 州 、 縣 為 之 , 位 於 東 南 。 賓以 致 仕 之 紳 為 之 , 位 於 西 北 。 僎 以 鄉 黨 年 高 有 德 之 人 ,位 於 東 北 。 介 以 次 長 , 位 於 西 南 。 三 賓 以 賓 之 次 者 為 之, 位 於 賓 主 介 僎 之 間 。 眾 賓 序 齒 , 僚 屬 序 爵 。 正 以 教 職為 之 , 執 事 者 以 老 生 為 之 。 凡 有 違 犯 科 條 者 , 不 許 於 良善 之 席 。 違 者 罪 以 違 制 。 敢 有 喧 嘩 失 禮 者 , 揚 觶 以 禮 責之 。 然 臺 灣 久 已 不 行 , 但 存 其 制 而 已 。
        祀 典
    傳 曰 : 『 國 之 大 事 , 在 祀 與 戎 』 。 是 故 法 施 於 民 則祀 之 , 以 死 勤 事 則 祀 之 , 以 勞 定 國 則 祀 之 , 能 禦 大 災 則祀 之 , 能 捍 大 患 則 祀 之 。 非 是 族 也 , 不 在 祀 典 。 臺 灣 為荒 服 之 地 , 鄭 氏 之 時 , 始 建 文 廟 , 尊 先 師 也 。 清 代 因 之, 復 祀 武 廟 , 崇 武 德 也 。 若 夫 山 川 社 稷 之 壇 , 城 隍 祝 融之 廟 , 名 宦 義 民 之 祠 , 凡 屬 禦 災 捍 患 者 , 俎 豆 馨 香 , 鼚鼓 軒 舞 , 其 禮 重 矣 。 延 平 郡 王 為 臺 烈 祖 , 精 忠 大 義 , 沒而 為 神 , 臺 人 祀 之 。 同 治 十 三 年 冬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請 建 祠 賜 謚 , 以 明 季 諸 臣 配 。 功 德 在 民 , 敻 乎 尚 矣 ! 是篇 所 載 , 皆 在 祀 典 之 列 。 若 夫 叢 祠 薄 祭 , 則 缺 如 焉 。
        各 府 廳 縣 壇 廟 表
       臺 南 府 ( 附 郭 安 平 )
    社 稷 壇 : 在 府 治 東 安 坊 , 舊 為 永 康里 。 康 熙 五 十 年 , 巡 道 陳 璸 建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在 府 治 東 安 坊。 康 熙 五 十 年 , 巡 道 陳 璸 建 。

    先 農 壇 : 在 府 治 東 門 外 長 興 里 。雍 正 五 年 , 知 縣 張 廷 琰 建 。

    文 廟 : 在 府 治 寧 南 坊 。 鄭 氏 之 時所 建 , 祀 先 師 孔 子 。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 臺 廈 道 周 昌 、 知 府蔣 毓 英 改 建 , 中 為 大 成 殿 , 東 西 兩 廡 配 祀 先 賢 先 儒 。 前為 戟 門 、 為 欞 星 門 、 為 泮 池 , 後 為 崇 聖 祠 。 三 十 九 年 ,臺 廈 道 王 之 麟 建 明 倫 堂 堂 於 殿 左 。 五 十 一 年 , 巡 道 陳 璸建 名 宦 、 鄉 賢 兩 祠 。 五 十 七 年 , 知 府 王 珍 移 泮 池 以 欞 星門 之 外 。 乾 隆 十 四 年 , 廩 生 侯 世 輝 等 捐 資 改 建 , 正 殿 居 中 , 左 右 為 兩 廡 , 前 為 大 成 門 , 又 前為 欞 星 門 、 為 泮 池 , 後 為 崇 聖 祠 , 左 右 為 禮 樂 庫 、 典 籍庫 。 門 之 左 右 為 名 宦 祠 , 鄉 賢 祠 。 門 外 之 左 為 禮 門 , 右為 義 路 。 又 外 為 大 成 坊 、 泮 宮 坊 。 廟 左 為 明 倫 堂 。 又 左為 朱 子 祠 。 後 為 文 昌 閣 。 並 鑄 祭 器 、 樂 器 。 規 制 完 備 。

    武 廟 : 在 府 治 鎮 北 坊 。 永 曆 二 十二 年 , 鄭 氏 建 , 祀 漢 忠 義 侯 關 羽 。 中 有 寧 靖 王 手 書 之 額, 題 曰 : 『 亙 古 一 人 』 。 康 熙 二 十 九 年 , 巡 道 王 效 宗 修, 有 碑 記 在 廟 中 。 雍 正 五 年 , 詔 以 春 秋 仲 月 上 戊 致 祭 ,用 太 牢 , 樂 舞 八 佾 , 追 封 三 代 , 後 殿 為 三 代 祠 。 此 外 ,在 坊 里 者 , 列 於 宗 教 志 中 。

    天 后 宮 : 在 府 治 西 定 坊 , 為 明 寧靖 王 故 宅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靖 海 將 軍 施 琅 建 , 內 有 施 琅紀 功 碑 。 五 十 九 年 , 列 入 祀 典 。 歲 以 春 秋 仲 月 致 祭 。 乾隆 五 年 , 鎮 標 游 擊 石 良 臣 於 後 殿 增 建 左 右 廳 , 以 右 廳 祀總 兵 張 玉 麟 。 四 十 三 年 , 知 府 蔣 元 樞 修 , 有 碑 記 在 廟 中。 其 後 疊 修 。 臺 灣 奉 祀 天 后 甚 多 , 其 在 坊 里 不 列 祀 典 者, 載 於 宗 教 志 中 。

    府 城 隍 廟 : 在 東 安 坊 府 署 之 右 ,永 曆 二 十 三 年 , 鄭 氏 建 。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修 。 乾 隆 二 十四 年 , 知 府 覺 羅 四 明 重 修 , 增 建 兩 廡 戲 臺 , 有 碑 記 在 廟中 。 四 十 二 年 , 知 府 蔣 元 樞 復 修 。

    龍 神 廟 : 在 寧 南 坊 。 康 熙 五 十 五年 , 巡 道 梁 文 科 建 。

    田 祖 廟 : 在 鎮 北 坊 。 康 熙 五 十 五年 , 巡 道 梁 文 科 建 。 而 鄭 氏 所 建 者 , 一 在 廣 儲 西 里 , 一在 保 大 西 里 , 今 圮 。

    倉 神 廟 : 在 鎮 北 坊 。 雍 正 十 年 ,知 縣 林 興 泗 建 。

    風 神 廟 : 在 西 門 外 。 乾 隆 四 年 ,巡 道 鄂 善 建 。

    火 神 廟 : 在 小 南 門 外 。 康 熙 四 十七 年 , 鳳 山 知 縣 宋 永 清 建 。

    海 神 廟 : 在 鎮 北 坊 , 為 赤 崁 樓 故址 。 光 緒 十 二 年 建 。

    五 子 祠 : 在 鎮 北 坊 蓬 壺 書 院 之 內, 祀 宋 關 閩 濂 洛 五 子 。 光 緒 十 二 年 , 知 縣 沈 受 謙 建 。

    朱 子 祠 : 在 府 學 之 左 。 康 熙 五 十一 年 , 巡 道 陳 璸 建 , 歲 以 春 秋 仲 月 致 祭 。

    文 昌 祠 : 在 東 安 坊 。 歲 以 春 秋 仲月 致 祭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欞 星 門 之 左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欞 星 門 之 右 。

    孝 悌 祠 : 在 府 學 之 右 。

    節 孝 祠 : 原 在 鎮 北 坊 。 雍 正 元 年, 奉 旨 建 , 祀 烈 女 , 節 婦 。 後 改 建 於 府 學 之 右 。

    旌 義 祠 : 在 鎮 北 坊 。 乾 隆 五 十 三年 , 知 府 楊 廷 理 建 , 祀 林 爽 文 之 役 陣 沒 義 民 , 歲 時 致 祭。 嘉 慶 十 年 蔡 牽 之 役 , 附 祀 者 二 十 有 七 人 。

    府 厲 壇 : 在 小 北 門 外 。 為 康 熙 辛丑 死 事 臺 協 水 師 游 擊 游 崇 功 棲 神 之 所 。 前 為 地 藏 庵 。 雍正 元 年 , 巡 道 陳 大 輦 建 。 祠 有 司 議 舉 厲 祀 , 則 於 其 地 以行 , 名 為 北 壇 。 歲 以 清 明 、 七 月 望 日 、 十 月 朔 日 致 祭 。先 牒 本 府 城 隍 設 位 於 壇 之 上 , 祀 以 羊 豕 , 下 設 無 祀 鬼 神之 位 , 陳 牲 焚 楮 , 以 妥 其 靈 。 乾 隆 十 一 年 , 知 縣 魯 鼎 梅修 。 三 十 七 年 , 巡 道 奇 寵 格 重 修 , 有 記 。 縣 為 附 郭 , 不別 為 壇 。

    延 平 郡 王 祠 : 在 東 安 坊 。 永 曆 間, 郡 人 建 , 稱 開 山 王 廟 。 乾 隆 間 , 邑 人 何 燦 鳩 資 重 建 。同 治 十 三 年 冬 十 月 , 欽 差 大 臣 沈葆 楨 奏 請 建 祠 列 祀 , 春 秋 二 仲 , 有 司 致 祭 。 中 祀 延 平 郡王 , 東 西 兩 廡 , 以 明 季 諸 臣 配 , 後 殿 中 祀 翁 太 妃 , 左 為寧 靖 王 祠 , 右 為 監 國 世 子 祠 。

    施 將 軍 祠 : 在 寧 南 坊 檨 子 林 。 康熙 二 十 五 年 , 郡 人 建 , 祀 靖 海 將 軍 施 琅 。 五 十 九 年 , 地震 圮 。

    吳 將 軍 祠 : 在 東 安 坊 。 康 熙 二 十六 年 , 郡 人 建 , 祀 總 兵 吳 英 , 欽 賜 『 作 萬 人 敵 』 之 額 。祠 後 有 樓 曰 仰 止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知 府 楊 廷 理 修 。 後 改為 吳 氏 家 廟 。 今 圮 。

    衛 公 祠 : 在 東 安 坊 府 城 隍 廟 。 康熙 四 十 六 年 建 , 祀 臺 灣 府 知 府 衛 臺 揆 。

    吳 公 祠 : 在 西 定 坊 關 帝 廟 右 。 雍正 七 年 建 , 祀 臺 廈 道 吳 昌 祚 。

    蔣 公 祠 : 在 鎮 北 坊 真 武 廟 後 。 康熙 三 十 年 建 , 祀 臺 灣 府 知 府 蔣 敏 英 。

    高 公 祠 : 原 在 鎮 北 坊 關 帝 廟 左 ,康 熙 三 十 三 年 建 , 祀 臺 廈 道 高 拱 乾 , 後 移 於 寧 南 坊 。

    靳 公 祠 : 在 東 安 坊 。 康 熙 三 十 六年 , 祀 臺 灣 府 知 府 靳 治 揚 , 後 圮 。

    洪 公 祠 : 在 東 安 坊 。 同 治 二 年 奏建 , 祀 臺 灣 道 洪 毓 琛 。

    游 將 軍 祠 : 在 小 北 門 外 厲 壇 後 。雍 正 元 年 建 , 祀 水 師 游 擊 游 崇 功 。

    王 公 祠 : 在 東 安 坊 清 水 寺 街 。 光緒 元 年 奏 建 , 祀 提 督 王 德 成 。

    五 忠 祠 : 在 安 平 鎮 水 師 協 署 之 左。 雍 正 五 年 , 水 師 副 將 陳 炯 倫 建 , 祀 水 師 副 將 許 雲 、 游擊 游 崇 功 、 千 總 林 文 煌 、 趙 奇 奉 、 把 總 李 茂 吉 。

    功 臣 祠 : 在 寧 南 坊 文 廟 之 南 , 向西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敕 建 , 供 林 爽 文 之 役 平 臺 功 臣 牌 位 ,則 大 將 軍 太 子 太 保 大 學 士 貝 子 公福 康 安 、 參 贊 大 臣 超 勇 公 海 蘭 察 、 成 都 將 軍 鄂 輝 、 護 軍統 領 舒 亮 、 護 軍 統 領 普 爾 普 、 閩 浙 總 督 李 侍 堯 、 福 建 巡撫 徐 嗣 曾 等 三 十 人 。 棟 宇 崔 巍 , 地 亦 寬 敞 , 有 御 碑 八 方, 高 各 丈 餘 , 下 承 贔 ○ , 鐫 御 製 平 臺 及 諸 功 臣 贊 滿 漢 文各 四 , 上 覆 以 亭 。 又 有 一 碑 立 於 中 , 刻 詩 一 首 , 字 大 徑寸 。 文 曰 :『
命 於 臺 灣 建 福 康 安 等 功 臣 生 祠 , 詩以 誌 事 : 三 月 成 功 速 且 奇 , 紀 勳 合 與 建 生 祠 。 垂 斯 琬 琰忠 明 著 , 消 彼 萑 苻 志 默 移 。 臺 地 恆 期 樂 民 業 , 海 隅 不 復動 王 師 。 曰 為 曰 毀 似 殊 致 ( 近 來 以 各 省 建 立 生 祠 , 最 為欺 世 盜 名 惡 習 , 因 令 嚴 行 飭 禁 , 並 將 現 有 者 皆 令 毀 棄 。若 今 特 命 臺 灣 建 立 福 康 安 等 生 祠 , 實 因 臺 灣 當 逆 匪 肆 逆以 來 , 荼 毒 生 靈 , 無 慮 數 萬 , 福 康 安 等 於 三 月 之 內 , 掃蕩 無 遺 , 全 部 之 民 , 咸 登 衽 席 。 此 其 勳 績 固 實 有 可 紀 ,且 令 奸 頑 之 徒 觸 目 驚 心 , 亦 可 以 潛 消 狼 戾 。 是 此 舉 似 與前 此 之 禁 毀 雖 相 殊 , 而 崇 實 斥 虛 之 意 則 原 相 同 , 孰 能 橫議 ? 且 以 勵 大 小 諸 臣 , 果 能 實 心 為 國 愛 民 、 確 有 美 政 者, 原 不 禁 其 立 生 祠 也 ) , 崇 實 斥 虛 意 在 茲 』 。 旁 譯 滿 文。 道 光 二 年 , 飭 臺 灣 縣 學 教 諭 鄭 兼 才 、 訓 導 王 承 緯 監 修, 今 漸 傾 圮 。

    昭 忠 祠 : 原 在 縣 學 之 左 。 雍 正 元年 敕 建 , 祀 臺 灣 鎮 總 兵 歐 陽 凱 等 , 後 圮 。 嘉 慶 七 年 , 奉敕 再 建 , 附 於 功 臣 祠 之 側 。 十 一 年 , 乃 設 位 以 祭 。 道 光元 年 , 巡 道 葉 始 將 康 熙 以 來 殉 難 官 弁 兵 丁 一 律 入 祀 。 十三 年 , 巡 道 徐 宗 幹 、 知 府 裕 鐸 率 紳 士 等 重 修 , 立 牌 祀 之。 光 緒 十 四 年 , 改 建 於 右 營 埔 。

    縣 文 廟 : 在 東 安 坊 , 是 為 縣 學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知 縣 沈 朝 聘 建 。 中 為 大 成 殿 、 東 西 兩 廡, 前 為 大 成 門 , 後 為 崇 聖 祠 。 四十 二 年 , 知 縣 陳 璸 增 建 明 倫 堂 於 殿 右 。 五 十 四 年 , 巡 道陳 璸 改 建 崇 聖 祠 , 以 左 為 名 宦 祠 、 右 為 鄉 賢 祠 。 雍 正 十二 年 , 貢 生 陳 應 魁 建 欞 星 門 於 泮 池 之 前 。 乾 隆 十 五 年 ,廩 生 侯 世 輝 等 捐 資 重 建 大 成 門 , 左 為 忠 義 祠 , 右 為 孝 悌祠 。

    縣 城 隍 廟 : 在 鎮 北 坊 。 康 熙 五 十年 , 知 縣 張 宏 建 。 乾 隆 十 年 , 知 縣 李 閶 權 修 , 有 記 。 嘉慶 十 二 年 , 知 縣 薛 志 亮 乃 廣 其 規 , 建 兩 廊 。 而 安 平 鎮 亦有 城 隍 廟 , 乾 隆 十 四 年 , 水 師 副 將 沈 廷 耀 建 。 五 十 年 ,副 將 丁 朝 雄 修 。 自 後 疊 修 。

        嘉 義 縣
    社 稷 壇 : 在 縣 治 東 南 , 康 熙 二 十 四年 建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在 縣 治 東 南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建 。

    先 農 壇 : 在 縣 治 東 南 , 雍 正 五 年建 。

    文 廟 : 舊 在 縣 治 西 門 內 。 康 熙 四十 五 年 , 署 知 縣 孫 元 衡 建 。 乾 隆 十 八 年 , 知 縣 徐 德 峻 改建 於 西 門 外 。 中 為 大 成 殿 、 東 西 兩 廡 , 前 為 戟 門 , 又 前為 欞 星 門 , 後 為 崇 聖 祠 。

    武 廟 : 在 縣 署 東 北 隅 , 康 熙 五 十二 年 , 參 將 翁 國 禎 建 。

    天 后 宮 : 在 縣 署 之 左 , 康 熙 五 十六 年 , 知 縣 周 鍾 瑄 募 建 。

    城 隍 廟 : 在 縣 署 之 左 , 康 熙 二 十四 年 建 。

    邑 厲 壇 : 在 縣 治 東 北 , 康 熙 二 十四 年 建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之 內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之 內 。

    忠 義 孝 悌 祠 : 在 文 廟 之 內 , 雍 正元 年 奉 旨 建 。

    烈 女 節 婦 祠 : 在 文 廟 之 旁 , 雍 正元 年 奉 旨 建 。

    羅 將 軍 祠 : 在 縣 治 東 門 之 內 , 雍正 二 年 奏 建 , 祀 北 路 營 參 將 羅 萬 倉 。

        鳳 山 縣
    社 稷 壇 : 在 舊 縣 治 北 門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在 舊 縣 治 北 門。

    先 農 壇 : 在 舊 縣 治 東 門 外 。

    文 廟 : 在 舊 縣 治 北 門 外 。 康 熙 二十 三 年 , 知 縣 楊 芳 聲 建 。 中 為 大 殿 、 東 西 兩 廡 , 前 為 戟門 , 又 前 為 欞 星 門 , 後 為 崇 聖 祠 。 四 十 三 年 , 知 縣 宋 永清 重 建 。

    武 廟 : 在 舊 縣 治 東 門 內 , 雍 正 五年 , 知 縣 蕭 震 建 。

    天 后 宮 : 在 舊 縣 治 龜 山 之 頂 , 康熙 二 十 二 年 奉 旨 建 。 乾 隆 二 十 七 年 , 知 縣 王 瑛 曾 重 建 。

    八 蜡 祠 : 在 舊 縣 治 龜 山 之 北 , 康熙 四 十 五 年 , 知 縣 宋 永 清 建 。

    城 隍 廟 : 在 舊 縣 治 北 門 外 , 嘉 慶十 九 年 , 改 建 於 今 治 縣 署 之 東 。

    邑 厲 壇 : 一 在 舊 縣 治 北 門 外 , 一在 下 淡 水 。 康 熙 五 十 八 年 , 知 縣 李 丕 煜 建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之 內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之 內 。

    忠 義 孝 悌 祠 : 在 文 廟 之 左 , 雍 正元 年 奉 旨 建 。

    烈 女 節 婦 祠 : 在 舊 縣 治 北 門 , 雍正 元 年 奉 旨 建 。

    曹 公 祠 : 在 今 治 鳳 儀 書 院 內 之 東, 咸 豐 十 年 建 , 祀 前 鳳 山 知 縣 曹 瑾 。

    昭 忠 祠 : 在 縣 城 外 , 光 緒 三 年 敕建 , 祀 開 山 殉 難 之 提 督 王 德 成 、 張 光 亮 、 李 常 孚 、 總 兵胡 國 恆 、 福 建 候 補 道 田 勤 生 等 , 鳳 陽 柳 銘 撰 碑 , 在 祠 中。

        恆 春 縣
    社 稷 壇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先 農 壇: 均 未 建 。
    文 廟 : 在 城 外 猴 洞 山 上 。 光 緒 十二 年 , 知 縣 周 有 基 建 。 中 為 大 成 殿 、 為 兩 廡 , 前 為 欞 星門 , 後 為 崇 聖 祠 , 左 為 明 倫 堂 , 右 為 學 廨 。

    武 廟

    天 后 宮

    城 隍 廟

    邑 厲 壇

        澎 湖 廳
    社 稷 壇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先 農 壇: 均 未 建 。
    文 廟 : 在 文 澳 。

    武 廟 : 舊 在 媽 宮 澳 之 西 , 乾 隆 三十 一 年 , 通 判 胡 建 偉 修 , 今 圮 。 光 緒 元 年 , 水 師 副 將 吳奇 勳 改 建 於 紅 木 埕 , 法 人 之 役 被 毀 。 十 七 年 三 月 , 總 兵吳 宏 洛 倡 捐 重 建 。

    城 隍 廟 : 一 在 文 澳 舊 廳 署 之 東 ,咸 豐 元 年 , 署 典 史 呂 純 孝 重 修 , 規 模 不 大 。 一 在 媽 宮 城內 , 乾 隆 四 十 四 年 , 通 判 謝 維 祺 捐 建 , 有 碑 記 ; 自 後 續修 。 光 緒 十 一 年 亂 後 , 通 判 程 邦 基 飭 紳 士 黃 濟 時 等 重 修。

    程 朱 祠 : 在 城 內 , 光 緒 十 一 年 ,通 判 程 邦 基 建 。 十 九 年 , 紳 士 蔡 玉 成 等 捐 資 於 祠 之 左 建文 昌 閣 , 右 築 講 壇 。 以 書 院 距 城 稍 遠 , 以 此 為 諸 生 講 學之 所 。 二 十 年 夏 竣 工 。

    文 昌 祠 : 在 文 石 書 院 之 後 , 乾 隆三 十 一 年 建 。 光 緒 元 年 , 紳 士 蔡 玉 成 等 重 建 , 有 碑 記 。

    天 后 宮 : 在 媽 宮 澳 , 萬 曆 間 建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 靖 海 將 軍 施 琅 攻 克 澎 湖 , 以 為 神 佑 , 奏請 加 封 , 遣 官 致 祭 , 鐫 文 廟 中 。

    風 神 廟 : 在 媽 宮 澳 城 隍 廟 東 。 乾隆 五 十 五 年 , 通 判 王 慶 奎 、 水 師 副 將 黃 象 新 等 捐 建 。 光緒 七 年 , 都 司 郁 文 勝 重 建 。

    龍 王 廟 : 在 媽 宮 澳 觀 音 亭 之 東 。道 光 六 年 , 通 判 蔣 鏞 、 水 師 副 將 孫 得 發 等 捐 建 。

    施 將 軍 祠 : 在 媽 宮 澳 。 康 熙 二 十四 年 , 人 民 合 建 , 祀 靖 海 將 軍 施 琅 。 道 光 六 年 , 通 判 蔣鏞 籌 款 生 息 , 祔 祀 在 澎 殉 難 文 武官 員 , 春 秋 致 祭 。

    昭 忠 祠 : 在 媽 宮 澳 。 光 緒 四 年 十二 月 , 副 將 吳 奇 勳 等 倡 建 , 祀 同 治 元 年 之 役 協 營 各 標 調赴 臺 灣 弁 兵 助 勦 陣 沒 者 , 則 署 左 營 守 備 蔡 安 邦 等 暨 兵 丁一 百 三 十 四 名 。

    武 忠 祠 : 在 媽 宮 澳 協 署 之 西 , 建置 無 考 。 乾 隆 五 十 六 年 , 護 理 水 師 副 將 黃 象 新 等 捐 修 。

    胡 公 祠 : 在 文 石 書 院 內 , 祀 通 判胡 建 偉 等 。

    節 孝 祠 : 在 天 后 宮 之 西 。 道 光 十八 年 , 署 通 判 魏 彥 儀 建 , 春 秋 致 祭 。 光 緒 五 年 , 媽 宮 澳商 戶 黃 學 周 、 黃 鶴 年 重 修 。

        臺 北 府 ( 附 郭 淡 水 )
    社 稷 壇 : 在 府 治 東 南 , 光 緒 十 四 年建 。
    飛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在 府 治 東 南 ,光 緒 十 四 年 建 。

    先 農 壇 : 在 府 治 東 門 外 , 光 緒 十四 年 建 。

    文 廟 : 在 府 治 文 武 街 , 光 緒 十 四年 建 。

    武 廟 : 在 文 廟 之 左 , 光 緒 十 四 年建 。

    天 后 宮 : 在 府 治 府 後 街 , 光 緒 十四 年 建 。

    府 城 隍 廟 : 在 府 治 撫 臺 衙 後 , 光緒 十 四 年 建 。

    縣 城 隍 廟 : 附 於 府 城 隍 廟 之 內 。

    厲 壇 : 在 府 治 北 門 外 , 光 緒 十 四年 建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欞 星 門 之 左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欞 星 門 之 右 。

    忠 義 孝 悌 祠

    烈 女 節 婦 祠

        新 竹 縣
    社 稷 壇 : 在 縣 治 東 門 外 , 道 光 九 年, 同 知 李 慎 彝 建 。
    山 川 壇 : 在 縣 治 東 門 外 , 道 光 九年 , 同 知 李 慎 彝 建 。

    先 農 壇 : 在 縣 治 東 門 外 , 道 光 九年 , 同 知 李 慎 彝 建 。

    田 祖 祠 : 舊 在 南 門 內 , 乾 隆 三 十四 年 , 同 知 宋 應 麟 建 。 道 光 九 年 , 同 知 李 慎 彝 移 於 先 農壇 之 右 。

    龍 神 祠 : 在 縣 治 南 門 內 , 乾 隆 三十 四 年 , 同 知 宋 應 麟 建 。

    風 雲 雷 雨 壇 : 未 建 。 道 光 九 年 ,同 知 李 慎 彝 始 設 神 位 , 附 祀 於 龍 王 祠 。

    文 廟 : 在 縣 治 東 門 內 。 嘉 慶 二 十二 年 , 同 知 張 學 溥 建 。 道 光 四 年 , 同 知 吳 性 誠 乃 竣 成 之。 中 為 大 成 殿 , 東 西 兩 廡 , 後 為 崇 聖 祠 , 左 為 明 倫 堂 。

    武 廟 : 在 縣 治 南 門 大 街 。 乾 隆 四十 一 年 , 同 知 王 右 弼 倡 建 。 同 治 十 年 , 邑 人 重 修 。

    文 昌 祠 : 在 文 廟 之 左 。 嘉 慶 八 年, 同 知 胡 應 魁 建 。

    天 后 宮 : 在 縣 治 西 門 內 。 乾 隆 十三 年 , 邑 人 陳 玉 友 捐 建 。 四 十 二 年 , 同 知 王 右 弼 修 之 。

    城 隍 廟 : 在 縣 署 之 右 。 乾 隆 十 三年 , 同 知 曾 曰 瑛 建 。

    邑 厲 壇 : 在 縣 治 北 門 外 水 田 街 。嘉 慶 九 年 , 同 知 胡 應 魁 建 。

    火 神 廟 : 在 縣 治 試 院 之 左 。 光 緒十 三 年 , 知 縣 方 祖 蔭 建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之 左 。 道 光 九 年, 同 知 李 慎 彝 建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之 左 , 道 光 十 三年 奏 建 。

    昭 忠 祠 : 在 文 廟 之 左 , 道 光 十 三年 奏 建 。

    節 孝 祠 : 在 文 廟 之 左 , 道 光 九 年, 同 知 李 慎 彝 建 。 光 緒 十 七 年 改 建 。

    孝 友 祠 : 在 文 廟 之 左 , 道 光 九 年, 同 知 李 慎 彝 建 。 光 緒 十 七 年 , 移 祀 於 節 孝 祠 。

    德 政 祠 : 在 明 志 書 院 之 左 , 舊 為敬 業 堂 。 咸 豐 七 年 , 紳 士 許 超 英 等 改 祀 同 知 曹 謹 、 曹 士桂 , 後 又 祀 同 知 袁 秉 義 、 薛 志 亮 、 李 慎 彝 、 婁 雲 等 。

        宜 蘭 縣
    社 稷 壇 : 在 縣 治 南 門 外 , 嘉 慶 十 七年 , 通 判 翟 淦 建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在 縣 治 南 門 外, 嘉 慶 十 八 年 , 通 判 翟 淦 建 。

    先 農 壇 : 在 縣 治 南 門 外 , 嘉 慶 十七 年 , 通 判 翟 淦 建 。

    文 廟 : 在 縣 治 。 光 緒 二 年 , 進 士楊 士 芳 、 舉 人 李 望 洋 等 捐 建 。 中 為 大 成 殿 、 東 西 兩 廡 ,後 為

      崇 聖 祠 。

    武 廟 : 在 縣 治 西 門 。 嘉 慶 十 三 年, 居 民 原 祀 於 米 市 街 , 二 十 三 年 , 文 昌 宮 落 成 , 通 判 高大 鏞 移 祀 於 宮 之 前 殿 。

    文 昌 宮 : 在 縣 治 西 門 。 嘉 慶 二 十三 年 通 判 高 大 鏞 倡 建 , 前 殿 祀 漢 忠 義 侯 , 後 殿 祀 文 昌 。

    天 后 宮 : 在 縣 治 之 南 。 嘉 慶 十 二年 , 官 民 合 建 。

    城 隍 廟 : 在 縣 治 西 街 。 嘉 慶 十 八年 , 官 民 合 建 。

    火 神 廟 : 在 縣 署 之 右 。 嘉 慶 二 十五 年 , 官 民 合 建 。

    神 祇 壇 : 即 邑 厲 壇 , 在 縣 治 南 門外 。 嘉 慶 十 七 年 , 通 判 翟 淦 建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之 內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之 內 。

    忠 義 孝 悌 祠 。

    烈 女 節 婦 祠 。

    楊 公 祠 : 在 文 昌 宮 之 右 , 供 開 蘭官 長 楊 廷 理 七 人 祿 位 。

        南 雅 廳
    社 稷 壇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先 農 壇: 均 未 建 。
    昭 忠 祠 : 在 廳 治 。 光 緒 十 九 年 ,巡 撫 邵 友 濂 建 , 祀 十 二 年 討 番 病 沒 陣 亡 兵 勇 , 友 濂 題 額, 文 曰 『 俎 豆 同 榮 』 。

        臺 灣 府 ( 附 郭 臺 灣 )
    社 壇 : 在 府 治 東 門 外 , 光 緒 十 五 年建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在 府 治 東 門 外, 光 緒 十 五 年 建 。

    先 農 壇 : 在 府 治 南 門 外 , 光 緒 十五 年 建 。

    文 廟 : 在 府 治 小 北 門 內 , 光 緒 十五 年 建 。 中 為 大 成 殿 、 東 西 兩 廡 , 後 為 崇 聖 祠 , 左 為 明倫 堂 , 右 為 學 廨 。

    天 后 宮 : 在 府 治 大 墩 街 。

    府 城 隍 廟 : 在 府 治 新 莊 , 光 緒 十五 年 建 。

    厲 壇 : 在 府 治 北 門 外 , 光 緒 十 五年 建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欞 星 門 之 左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欞 星 門 之 右 。

    林 剛 愍 公 祠 : 在 府 治 田 中 。 光 緒十 五 年 , 巡 撫 劉 銘 傳 據 全 臺 紳 士 奏 建 , 祀 福 建 陸 路 提 督林 文 察 。

        彰 化 縣
    社 稷 壇 : 在 縣 治 東 門 外 , 雍 正 二 年建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在 縣 治 東 門 外, 雍 正 二 年 建 。

    先 農 壇 : 在 縣 治 南 門 外 , 雍 正 二年 建 。

    文 廟 : 在 縣 治 東 門 內 , 雍 正 四 年, 知 縣 張 鎬 建 。 中 為 大 成 殿 、 東 西 兩 廡 , 後 為 崇 聖 祠 ,右 為 明 倫 堂 , 後 為 學 廨 。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明 倫 堂 、 學 廨燬 於 亂 。 嘉 慶 二 年 , 歲 貢 鄭 士 模 捐 修 未 竣 ; 十 六 年 , 知縣 楊 桂 森 乃 成 之 , 改 建 明 倫 堂 於 廟 左 。

    武 廟 : 在 縣 治 南 門 內 。 雍 正 十 三年 , 知 縣 秦 士 望 捐 建 。 嘉 慶 五 年 , 知 縣 胡 應 魁 移 建 於 同知 舊 署 。

    文 昌 祠 : 在 縣 治 文 廟 西 畔 。 嘉 慶二 十 一 年 , 知 縣 吳 性 誠 建 ; 而 縣 轄 鹿 港 、 西 螺 、 北 斗 、員 林 、 大 肚 、 犁 頭 店 、 牛 罵 頭 等 處 人 士 , 亦 各 自 建 。

    天 后 宮 : 一 在 縣 治 北 門 內 協 署 之後 , 乾 隆 三 年 , 北 路 營 副 將 靳 光 瀚 建 。 一 在 東 門 內 , 乾隆 十 三 年 , 知 縣 陸 廣 霖 建 。 一 在 鹿 港 海 隅 , 乾 隆 五 十 五年 , 大 將 軍 福 康 安 建 。

    城 隍 廟 : 在 縣 治 東 門 內 , 雍 正 十一 年 , 知 縣 秦 士 望 建 。

    龍 神 廟 : 在 縣 治 南 門 內 , 嘉 慶 八年 , 知 縣 曹 世 駿 建 。

    邑 厲 壇 : 在 縣 治 北 門 外 , 乾 隆 三十 五 年 ,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李 本 楠 捐 建 。

    名 宦 祠 : 在 文 廟 崇 聖 祠 之 左 , 道光 十 年 , 知 縣 託 克 通 阿 與 邑 紳 捐 建 。

    鄉 賢 祠 : 在 文 廟 崇 聖 祠 之 右 , 與名 宦 祠 同 建 。

    忠 烈 祠 : 在 縣 治 西 門 內 , 道 光 二年 , 知 縣 吳 性 誠 捐 建 , 祀 林 、 陳 、 蔡 三 役 殉 難 文 武 官 兵。

    節 孝 祠 : 在 縣 治 東 門 內 , 建 省 之後 , 合 祀 臺 、 彰 、 雲 、 苗 四 邑 節 婦 孝 子 。

    朱 公 祠 : 在 縣 治 西 門 內 , 光 緒 十五 年 ,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建 , 祀 提 督 朱 煥 明 , 為 戴 案 義 民 祠之 址 。

    義 民 祠 : 在 縣 治 西 門 內 , 乾 隆 五十 五 年 建 , 祀 林 爽 文 之 役 殉 難 義 民 。

    十 八 義 民 祠 : 在 縣 治 西 門 外 。 先是 雍 正 十 年 春 , 大 甲 西 社 番 林 武 力 作 亂 , 總 兵 呂 瑞 麟 率兵 討 , 累 戰 弗 克 , 番 益 猖 獗 , 恣 焚 殺 , 縣 治 戒 嚴 , 淡 水同 知 張 宏 章 適 率 鄉 勇 巡 莊 , 過 阿 束 社 , 番 突 襲 之 , 幾 不得 脫 。 鄰 近 粵 人 方 負 耒 出 , 見 而 大 呼 , 眾 爭 至 , 與 番 鬥, 宏 章 乃 免 , 死 者 十 八 人 , 曰 黃 仕 遠 、 黃 展 期 、 陳 世 英、 陳 世 亮 、 湯 邦 連 、 湯 仕 麟 、 李 伯 壽 、 李 任 淑 、 賴 德 旺、 劉 志 瑞 、 吳 伴 雲 、 謝 仕 德 、 江 運 德 、 廖 時 雨 、 盧 俊 德、 張 啟 寧 、 周 潮 德 、 林 東 伯 。 越 日 , 鄉 人 葬 之 西 門 外 ,題 曰 「 十 八 義 民 之 墓 」 。 已 而 番 平 , 大 府 上 其 事 , 下 旨嘉 許 賜 祭 , 各 發 銀 五 十 兩 , 飭 有 司 購 地 建 祠 , 春 秋 肸 蠁, 以 旌 其 義 。

        雲 林 縣
    社 稷 壇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先 農 壇: 均 未 建 。
    文 廟 : 未 建 , 光 緒 十 五 年 , 暫 就文 昌 祠 奉 祀 孔 子 。

    武 廟

    城 隍 廟 : 原 在 舊 治 。 光 緒 十 四 年, 知 縣 陳 世 烈 建 , 後 移 今 治 , 暫 蓋 竹 屋 。

    厲 壇 : 在 縣 治 南 門 外 , 光 緒 十 年建 。

    朝 天 宮 : 在 縣 轄 大  榔 東 堡 北 港街 , 祀 天 后 , 廟 宇 巍 峨 , 人 民 信 仰 。 先 是 康 熙 年 間 , 僧樹 璧 自 湄 州 奉 神 像 來 , 結 廬 祀 之 , 香 火 日 盛 。 雍 正 八 年, 乃 建 廟 。 乾 隆 十 六 年 , 笨 港 縣 丞 薛 肇 廣 、 貢 生 陳 瑞 玉等 捐 資 修 之 , 以 三 十 八 年 十 月 起 工 , 翌 年 九 月 落 成 , 費款 一 萬 五 千 圓 。 道 光 十 七 年 , 子 爵 王 得 祿 以 平 定 海 寇 之役 , 為 神 顯 祐 , 奏 列 祀 典 , 敕 賜 「 神 昭 海 表 」 之 額 , 命江 安 十 郡 儲 糧 道 王 朝 偏 代 祭 。 咸 豐 五 年 重 修 。

    義 民 祠 : 在 縣 轄 北 港 街 。 林 爽 文之 役 , 街 民 固 守 拒 戰 , 死 者 百 零 八 人 。 高 宗 手 書 「 旌 義」 二 字 , 刻 石 建 亭 , 號 旌 義 亭 。 尋 於 亭 後 建 義 民 祠 以 祀。

    昭 忠 祠 : 在 縣 治 西 南 。 道 光 十 三年 奉 旨 建 , 祀 張 丙 之 亂 殉 難 官 員 兵 民 等 , 則 贈 知 府 銜 方振 聲 、 贈 游 擊 馬 步 衢 、 贈 都 司 陳 玉 成 等 。 光 緒 十 四 年 ,斗 六 鹽 館 委 員 葉 大 鏞 監 修 , 以 荖 葉 稅 為 祭 費 。

    將 軍 廟 : 在 都 司 署 內 , 祀 二 十 四將 軍 。 後 楹 祀 臺 灣 鎮 總 兵 林 向 榮 。 光 緒 四 年 , 都 司 淩 定國 修 。

    文 昌 祠 : 在 縣 治 , 同 治 七 年 建 。又 一 在 林 圯 埔 街 , 光 緒 二 十 年 重 修 。

        苗 栗 縣
    社 稷 壇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先 農 壇: 均 未 建 。
    文 廟 : 未 建 , 光 緒 十 五 年 , 暫 就文 昌 祠 奉 祀 孔 子 。

    武 廟

    城 隍 廟 : 在 縣 治 。

        臺 東 直 隸 州
    社 稷 壇 、 風 雲 雷 雨 山 川 壇 、 先 農 壇: 均 未 建 。
    天 后 宮 : 在 卑 南 馬 蘭 街 。 光 緒 十五 年 , 統 領 張 兆 連 建 。 先 是 兆 連 詳 請 巡 撫 奏 請 賜 給 匾 額。 十 七 年 , 卑 南 大 麻 里 各 社 正 副 社 長 及 通 事 等 捐 銀 七 百五 十 圓 , 購 置 田 園 , 以 為 祀 費 。

    昭 忠 祠 : 在 卑 南 寶 桑 海 濱 。 光 緒七 年 , 同 知 袁 聞 柝 建 。 十 四 年 , 番 亂 被 燬 。 十 八 年 , 重建 於 鰲 魚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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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一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教 育 志
    連 橫 曰 : 嗟 乎 ! 自 井 田 廢 , 而 學 校 息 , 人 才 衰 ; 朝廷 之 所 以 取 士 者 , 唯 科 舉 爾 。 夫 科 舉 非 能 得 人 才 也 , 而人 才 不 得 不 由 科 舉 , 故 以 管 商 之 政 治 , 仲 舒 之 經 學 , 相如 子 雲 之 文 章 , 苟 非 一 入 主 司 之 目 , 亦 終 其 身 而 不 遇 。是 科 舉 非 能 得 人 才 也 , 又 且 抑 遏 之 、 摧 殘 之 , 蔀 其 耳 目、 錮 其 心 思 , 使 天 下 英 雄 盡 入 吾 彀 , 而 精 捍 者 亦 不 敢 與我 抗 , 而 吾 乃 可 無 憂 。 故 學 校 之 設 , 公 也 ; 科 舉 之 制 ,私 也 。 以 私 害 公 , 霸 者 之 術 也 。 古 者 量 人 授 田 , 一 夫 百畝 , 八 口 之 家 , 可 以 無 饑 。 設 為 庠 序 以 教 之 。 八 歲 入 小學 , 學 六 甲 五 方 書 計 之 事 。 十 五 入 大 學 , 學 先 聖 禮 樂 。其 秀 異 者 移 鄉 學 於 庠 序 ; 庠 序 之 異 者 移 國 學 於 少 學 。 諸侯 歲 貢 少 學 之 異 者 於 天 子 , 學 於 太 學 , 命 曰 造 士 。 行 同能 偶 , 則 別 之 以 射 , 論 定 然 後 官 之 , 任 官 然 後 爵 之 , 位定 然 後 祿 之 。 故 古 之 取 士 也 寬 , 其 用 之 也 嚴 ; 後 之 取 士也 嚴 , 其 用 之 也 寬 。 人 才 何 得 而 見 之 哉 ?
    臺 灣 為 海 上 荒 島 , 靡 有 先 王 之 制 也 。 荷 蘭 得 之 ,始 教 土 番 , 教 以 為 隸 而 已 。 領 臺 之 三 年 , 乃 派 牧 師 布 教, 以 崇 信 基 督 。 其 時 歸 化 土 番 , 曰 新 港 、 曰 目 加 溜 灣 、曰 蕭 壟 、 曰 麻 荳 、 曰 大 目 降 、 曰 大 傑 顛 , 各 設 教 堂 。 每逢 星 期 , 眾 皆 休 息 , 群 集 於 此 , 禱 福 講 經 , 以 是 從 者 日多 。 永 曆 二 年 , 各 社 始 設 小 學 , 每 學 三 十 人 , 課 以 荷 語荷 文 及 新 舊 約 。 牧 師 嘉 齊 宇 士 又 以 番 語 譯 耶 教 問 答 及 摩西 十 誡 , 以 授 番 童 。 拔 畢 業 者 為 教 習 。 於 是 番 人 多 習 羅馬 字 , 能 作 書 。 削 鵝 管 , 略 尖 斜 , 注 墨 於 中 , 揮 寫 甚 速, 凡 契 券 公 文 均 用 之 。 故 不 數 年 而 前 後 學 生 計 有 六 百 人。 然 其 所 以 教 之 者 , 敬 天 也 , 尊 上 也 , 忠 愛 宗 國 也 。 故終 荷 蘭 之 世 , 土 番 無 反 亂 者 , 則 教 化 之 力 也 。

    延 平 克 臺 , 制 度 初 建 , 休 兵 息 民 , 學 校 之 設 , 猶未 遑 也 。 永 曆 十 九 年 八 月 , 嗣 王 經 以 陳 永 華 為 勇 衛 。 永華 既 治 國 , 歲 又 大 熟 , 請 建 聖 廟 , 立 學 校 。 經 曰 : 『 荒服 新 創 , 地 狹 民 寡 , 公 且 待 之 』 。 永 華 曰 : 『 昔 成 湯 以百 里 而 王 , 文 王 以 七 十 里 而 興 。 國 家 之 治 , 豈 必 廣 土 眾民 ? 唯 在 國 君 之 用 人 求 賢 , 以 相 佐 理 爾 。 今 臺 灣 沃 野 千里 , 遠 濱 海 外 , 人 民 數 十 萬 , 其 俗 素 醇 , 若 得 賢 才 而 理之 , 則 十 年 生 聚 、 十 年 教 養 , 三 十 年 之 後 , 足 與 中 原 抗衡 。 又 何 慮 其 狹 小 哉 ? 夫 逸 居 無 教 , 則 近 於 禽 獸 。 今 幸民 食 稍 足 , 寓 兵 待 時 , 自 當 速 行 教 化 , 以 造 人 才 , 庶 國有 賢 士 , 邦 以 永 寧 , 而 世 運 日 昌 矣 』 。 從 之 。 擇 地 寧 南坊 , 面 魁 斗 山 , 旁 建 明 倫 堂 。 二 十 年 春 正 月 , 聖 廟 成 ,經 率 文 武 行 釋 菜 之 禮 , 環 泮 宮 而 觀 者 數 千 人 , 雍 雍 穆 穆, 皆 有 禮 讓 之 風 焉 。 命 各 社 設 學 校 , 延 中 土 通 儒 以 教 子弟 。 凡 民 八 歲 入 小 學 , 課 以 經 史 文 章 。 天 興 、 萬 年 二 州, 三 年 一 試 。 州 試 有 名 者 移 府 , 府 試 有 名 者 移 院 , 各 試策 論 , 取 進 者 入 太 學 。 月 課 一 次 , 給 廩 膳 。 三 年 大 試 ,拔 其 尤 者 補 六 科 內 都 事 。 三 月 , 以 永 華 為 學 院 , 葉 亨 為國 子 助 教 , 教 之 、 育 之 , 臺 人 自 是 始 奮 學 。 當 是 時 , 太僕 寺 卿 沈 光 文 居 羅 漢 門 , 亦 以 漢 文 教 授 番 黎 。 而 避 難 搢紳 , 多 屬 鴻 博 之 士 , 懷 挾 圖 書 , 奔 集 幕 府 , 橫 經 講 學 ,誦 法 先 王 。 洋 洋 乎 , 濟 濟 乎 , 盛 於 一 時 矣 !

    清 人 得 臺 之 後 ,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 知 府 蔣 毓 英 始 設社 學 二 所 於 東 安 坊 , 以 教 童 蒙 , 亦 曰 義 塾 。 其 後 各 縣 增設 。 二 十 三 年 , 新 建 臺 、 鳳 兩 縣 儒 學 。 翌 年 , 巡 道 周 昌、 知 府 蔣 毓 英 就 文 廟 故 址 , 擴 而 大 之 , 旁 置 府 學 。 由 省派 駐 教 授 一 員 , 以 理 學 務 。 而 縣 學 置 教 諭 , 隸 於 學 政 。其 後 各 增 訓 導 一 員 。 然 學 宮 虛 設 , 義 塾 空 名 , 四 民 之 子, 凡 年 七 、 八 歲 皆 入 書 房 , 蒙 師 坐 而 教 之 。 先 讀 三 字 經或 千 字 文 , 既 畢 , 乃 授 以 四 子 書 , 嚴 其 背 誦 , 且 讀 朱 註, 為 將 來 考 試 之 資 。 其 不 能 者 , 威 以 夏 楚 。 又 畢 , 授 詩、 書 、 易 三 經 及 左 傳 , 未 竣 而 教 以 制 藝 , 課 以 試 帖 , 命題 而 監 之 作 。 肄 業 十 年 , 可 以 應 試 。 其 聰 穎 者 則 旁 讀 古文 , 橫 覽 史 乘 , 以 求 淹 博 。 父 詔 其 子 , 兄 勉 其 弟 , 莫 不以 考 試 為 一 生 大 業 。 克 苦 勵 志 , 爭 先 而 恐 後 焉 。 舊 制 :三 年 兩 試 , 一 為 科 考 , 一 為 歲 考 。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 福 建總 督 王 新 命 , 巡 撫 張 仲 舉 奏 准 , 臺 灣 歲 進 文 武 童 各 二 十名 , 科 進 文 童 二 十 名 , 廩 膳 生 二 十 名 , 增 廣 生 如 之 。 歲貢 以 廩 生 食 餼 為 先 後 , 年 貢 一 人 。 將 試 之 時 , 童 生 赴 縣投 考 , 書 其 姓 名 、 年 貌 、 三 代 籍 貫 , 廩 生 保 之 。 皂 隸 、廝 養 、 倡 優 、 賤 戶 之 子 不 得 試 ; 有 其 人 者 , 諸 生 逐 之 ,廩 保 同 坐 。 臨 試 之 日 , 知 縣 入 考 棚 , 考 棚 亦 曰 校 士 院 ,點 名 給 卷 , 扃 門 而 試 。 兩 文 一 詩 , 日 暝 乃 出 。 考 官 校 其上 下 , 數 日 發 榜 , 而 覆 試 之 。 遞 次 而 減 , 以 至 終 覆 , 乃移 之 府 。 各 縣 俱 集 , 制 亦 如 之 。 臺 灣 隸 於 福 建 , 以 分 巡道 兼 理 提 督 學 政 。 雍 正 五 年 , 改 歸 漢 御 史 。 乾 隆 十 七 年, 仍 歸 道 。 將 試 之 前 一 日 , 學 政 朝 服 謁 聖 , 至 明 倫 堂 ,席 地 坐 , 中 置 一 案 , 廩 膳 生 立 而 讀 經 , 諸 生 侍 。 禮 畢 ,入 院 。 先 考 古 學 , 試 以 詩 賦 、 策 論 、 經 解 。 新 舊 生 畢 至, 其 不 考 者 聽 之 。 次 考 舊 生 ; 廩 、 增 生 員 畢 至 。 上 舍 之外 , 列 一 等 者 , 以 次 食 餼 。 其 不 考 者 不 得 鄉 試 。 試 列 四等 , 發 學 戒 飭 。 三 試 不 至 者 , 褫 其 衣 頂 。 次 考 童 生 ; 扃門 而 試 , 禁 挾 書 , 搜 而 焚 之 。 數 日 發 榜 , 拔 其 尤 者 十 數名 而 覆 試 之 , 照 額 取 進 。 再 錄 聖 諭 , 而 發 紅 榜 , 分 發 府縣 各 學 , 是 為 生 員 。 學 政 率 之 謁 聖 , 禮 畢 而 退 。 臺 灣 府學 歲 貢 一 人 , 各 縣 學 二 歲 貢 一 人 , 其 後 漸 增 , 是 曰 歲 貢, 以 廩 生 食 餼 之 先 後 為 序 。 廩 生 者 , 在 學 讀 書 , 歲 給 廩餼 , 故 謂 之 上 舍 生 。 凡 遇 覃 恩 , 則 以 是 年 當 貢 者 為 恩 貢, 以 其 次 一 人 為 歲 貢 。 順 治 初 , 詔 選 府 、 縣 學 生 之 尤 者赴 廷 試 , 十 二 年 一 行 , 是 曰 拔 貢 。 雍 正 初 , 定 為 六 年 一行 , 府 學 二 人 , 縣 學 一 人 , 無 其 人 則 缺 。 乾 隆 八 年 , 遂定 十 二 年 一 行 , 著 為 例 。 鄉 試 之 時 , 諸 生 赴 試 ; 其 文 優而 限 於 額 者 , 取 為 副 榜 。 臺 灣 定 額 皆 正 榜 , 雋 者 不 備 ,或 以 副 榜 足 之 , 謂 之 副 貢 。 鄉 試 之 後 , 學 政 就 通 省 所 舉優 行 生 , 考 取 數 名 , 謂 之 優 貢 。 五 者 皆 為 選 士 。 又 有 納捐 者 為 例 貢 。 雍 正 二 年 , 詔 命 各 省 , 凡 例 貢 非 廩 生 者 不得 以 教 職 用 , 其 現 用 者 皆 罷 之 , 所 以 重 師 道 也 。 其 後 廢之 , 捐 納 盛 行 , 皋 比 堂 皇 , 且 多 不 通 之 士 矣 。 故 例 : 三年 大 比 , 諸 生 畢 至 , 天 子 命 使 者 至 其 鄉 , 秋 八 月 , 三 試於 省 闈 , 雋 者 登 解 榜 , 有 司 表 其 門 , 具 聘 幣 , 致 之 京 師, 曰 舉 人 。 明 年 春 三 月 , 天 子 命 大 臣 扃 禮 闈 而 三 試 之 ,及 第 者 詔 集 殿 廷 , 天 子 親 策 問 焉 , 遂 甲 乙 其 榜 , 曰 進 士。 臺 灣 自 康 熙 二 十 五 年 設 學 。 二 十 六 年 , 陸 路 提 督 張 雲翼 奏 言 : 『 臺 士 鄉 試 請 照 甘 肅 、 寧 夏 之 例 , 閩 省 鄉 闈 ,另 編 字 號 , 額 取 一 、 二 名 。 俟 應 試 者 眾 , 乃 撤 去 』 。 詔准 編 字 額 中 一 名 。 三 十 六 年 , 總 督 郭 世 隆 以 臺 士 僉 請 撤去 , 一 體 勻 中 , 入 奏 報 可 。 自 後 每 多 輟 科 , 渡 海 危 難 ,試 者 益 少 。 雍 正 七 年 , 巡 臺 御 史 夏 之 芳 奏 准 , 照 舊 編 號額 中 一 名 。 十 三 年 , 巡 道 張 嗣 昌 請 加 解 額 , 巡 撫 盧 焯 具奏 , 詔 許 加 中 一 名 。 乾 隆 元 年 恩 科 , 福 建 加 中 三 十 名 ,臺 灣 亦 加 一 名 , 遂 以 為 例 。 嘉 慶 十 一 年 海 寇 之 亂 , 臺 人多 募 義 禦 侮 。 其 明 年 , 糧 儲 道 趙 三 元 巡 臺 , 言 於 總 督 阿林 保 、 巡 撫 張 師 誠 , 請 加 解 額 , 並 令 臺 士 選 舉 優 貢 。 十五 年 , 詔 可 , 遂 定 三 名 。

    初 , 臺 灣 粵 籍 小 試 , 附 於 各 縣 。 乾 隆 五 年 , 巡 臺御 史 楊 二 酉 以 粵 人 流 寓 已 久 , 戶 冊 可 稽 , 現 堪 應 試 者 計有 七 百 餘 名 , 奏 准 另 編 新 號 , 四 邑 通 校 共 取 八 名 , 附 入府 學 。 俟 取 進 漸 多 , 再 將 廩 增 並 出 貢 之 處 , 奏 請 定 議 ,而 鄉 試 仍 附 閩 省 , 一 體 勻 中 。 道 光 八 年 , 總 督 孫 爾 準 奏准 於 閩 省 內 另 編 字 號 , 別 取 粵 生 一 名 。 蓋 以 粵 人 來 臺 ,至 是 已 多 , 釋 耒 讀 書 者 亦 不 少 也 。

    故 例 : 府 縣 泮 額 應 視 錢 糧 為 差 。 而 臺 灣 自 乾 、 嘉以 來 , 開 墾 日 進 , 人 民 富 庶 , 文 風 丕 振 , 士 之 講 經 習 史者 , 足 與 直 省 相 埒 。 故 至 建 省 之 時 , 全 臺 泮 額 驟 增 , 而解 額 亦 定 為 七 名 矣 。 乾 隆 四 年 , 巡 臺 御 史 諾 穆 布 、 單 德謨 等 奏 請 臺 士 會 試 , 照 鄉 試 例 , 另 編 字 號 , 取 中 一 名 。部 議 以 臺 士 與 試 , 果 至 十 人 , 乃 奏 請 取 中 一 名 , 著 為 例。 其 後 遂 有 掇 危 科 而 入 詞 林 者 矣 。

    武 科 之 制 , 始 於 唐 代 ; 其 制 與 文 士 等 。 清 代 沿 明之 例 , 設 為 甲 、 乙 兩 科 。 其 初 試 武 童 者 , 必 先 通 四 子 書, 以 文 事 與 武 備 相 為 表 裏 也 。 其 後 僅 錄 武 經 。 每 逢 歲 試, 試 以 刀 石 馬 步 之 箭 , 拔 其 尤 者 而 進 之 。 鄉 、 會 亦 同 。

    初 ,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 巡 臺 御 史 李 宜 青 歸 京 覆 命 之後 , 奏 言 : 『 臺 灣 四 縣 應 試 , 多 福 、 興 、 泉 、 漳 四 府 之人 , 稍 通 文 墨 , 不 得 志 於 本 籍 , 則 指 同 姓 在 臺 居 住 者 ,認 為 弟 姪 , 公 然 赴 考 。 教 官 不 及 問 , 廩 保 互 結 不 暇 詳 ,至 竊 取 一 衿 , 褰 裳 而 歸 。 是 按 名 為 臺 之 士 , 實 則 臺 無 其人 。 臣 於 上 年 抵 臺 , 行 文 觀 風 , 四 縣 生 員 祗 八 十 餘 卷 。詢 之 官 吏 , 據 稱 俱 在 內 地 。 夫 庠 序 之 設 , 凡 以 宏 獎 風 教, 使 居 其 土 者 知 所 方 向 。 今 臺 灣 南 北 二 路 , 廣 袤 一 千 數百 餘 里 , 計 其 莊 戶 不 下 數 萬 , 而 博 士 弟 子 員 寥 寥 不 少 概見 , 則 皆 內 地 竄 名 之 所 致 也 。 查 臺 地 考 試 , 從 前 具 有 明禁 : 非 生 長 臺 地 者 , 不 得 隸 於 臺 學 。 聖 朝 作 養 邊 陲 之 至意 , 人 所 共 見 。 又 定 例 入 籍 二 十 年 , 亦 無 原 籍 可 歸 者 ,方 准 予 寄 籍 考 試 。 今 四 府 人 士 , 其 本 籍 不 患 無 可 以 應 試之 處 , 而 遠 涉 重 洋 , 或 兩 地 重 考 , 或 頂 名 混 冒 , 藐 功 令而 竊 榮 名 , 莫 此 為 甚 。 請 將 內 地 冒 籍 臺 屬 各 文 、 武 生 員, 照 冒 籍 北 闈 中 式 之 例 , 悉 改 歸 本 籍 。 仍 請 敕 下 該 督 撫, 飭 行 兼 管 提 督 學 政 之 臺 灣 道 , 嗣 後 府 、 縣 試 及 該 道 考試 , 應 作 何 設 法 稽 查 , 識 認 精 細 , 其 廩 保 等 不 敢 通 同 徇隱 及 受 賄 等 弊 。 斯 則 海 邦 皆 鄒 魯 , 而 作 人 之 化 , 無 遠 弗屆 矣 』 。 旨 下 禮 部 議 覆 , 禮 部 奏 可 。 是 為 禁 止 冒 籍 之 令。 及 蔡 牽 之 役 , 臺 人 士 義 勇 奉 公 , 郊 商 亦 捐 餉 助 軍 。 事後 奏 增 泮 額 , 並 定 郊 籍 三 名 , 附 於 府 學 , 以 為 郊 商 子 弟考 試 之 途 。

    先 是 順 治 九 年 , 頒 發 學 規 , 詔 命 各 學 , 刊 立 臥 碑於 明 倫 堂 , 以 為 教 育 根 本 。 其 所 以 勉 勵 之 者 , 則 為 忠 臣、 為 清 官 ; 而 所 以 監 督 之 者 , 則 不 許 上 書 陳 述 利 弊 , 不許 結 社 武 斷 鄉 曲 , 不 許 刊 文 以 要 名 譽 , 違 者 褫 革 , 有 司同 罪 , 可 謂 嚴 矣 。 夫 國 家 養 士 , 所 以 培 元 氣 也 。 東 漢 太學 三 萬 人 , 危 言 深 論 , 不 隱 豪 強 , 公 卿 避 其 貶 議 , 天 下視 為 指 歸 。 宋 諸 生 伏 闕 撾 鼓 , 請 起 李 綱 , 三 代 遺 風 , 唯此 相 近 。 今 乃 並 國 家 大 事 而 不 許 言 , 則 諸 生 讀 書 奚 用 哉? 斁 亂 民 彝 , 摧 殘 民 氣 , 其 旨 酷 矣 ! 夫 清 人 以 弓 馬 得 天下 , 入 關 之 後 , 仍 沿 明 制 , 以 科 舉 可 籠 絡 人 才 也 , 故 又範 之 以 程 式 , 約 之 以 楷 書 。 士 子 束 髮 入 學 , 窮 年 矻 矻 ,唯 此 是 圖 。 其 幸 而 得 志 者 , 則 可 以 紆 青 紫 、 佩 印 綬 、 博富 貴 , 為 宗 族 交 游 光 寵 。 其 不 幸 而 失 志 者 , 則 侘 傺 終 身, 老 死 牖 下 , 而 無 一 顧 問 焉 。 烏 乎 ! 人 才 之 進 退 , 乃 以此 為 權 衡 , 政 何 由 而 治 , 學 何 由 而 興 哉 ? 康 熙 九 年 , 頒發 聖 諭 十 六 條 , 命 各 地 方 官 以 朔 望 之 日 , 集 紳 衿 於 明 倫堂 宣 講 , 以 俾 軍 民 周 悉 。 雍 正 元 年 , 又 刊 欽 定 聖 諭 廣 訓, 頒 發 各 鄉 , 命 生 童 誦 讀 。 朔 望 之 日 , 亦 集 地 方 公 所 ,逐 條 宣 講 。 乾 隆 元 年 , 復 頒 書 院 規 訓 。 其 所 以 造 士 者 ,可 謂 切 矣 。 然 而 學 校 不 興 , 浮 華 相 尚 , 文 字 之 獄 , 捕 戮無 遺 。 其 所 以 鈐 制 士 類 , 玩 弄 賢 才 , 焚 書 阬 儒 , 猶 未 若斯 之 甚 也 。 臺 灣 為 海 上 新 服 , 躬 耕 之 士 , 多 屬 遺 民 , 麥秀 禾 油 , 眷 懷 故 國 , 故 多 不 樂 仕 進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知 府 衛 臺 揆 始 建 崇 文 書 院 。 十 九年 , 分 巡 道 梁 文  亦 建 海 東 書 院 ; 各 縣 後 先 繼 起 , 以 為諸 生 肄 業 之 地 。 內 設 齋 舍 , 延 師 主 席 , 設 監 院 以 督 之 。每 月 官 師 各 試 一 次 , 取 生 童 各 二 十 名 , 每 名 給 膏 火 銀 七錢 。 課 外 各 四 十 名 , 每 名 三 錢 七 分 。 而 山 長 束 脩 四 百 圓, 加 考 小 課 一 百 二 十 圓 。 監 院 月 薪 十 兩 。 扃 試 之 日 , 別給 飯 膳 五 十 圓 , 均 由 學 租 支 之 。 乾 隆 五 年 , 分 巡 道 劉 良璧 手 定 海 東 書 院 學 規 五 條 : 一 曰 明 大 義 , 二 曰 端 學 則 ,三 曰 務 實 學 , 四 曰 正 文 體 , 五 曰 慎 交 游 。 二 十 七 年 , 分巡 道 覺 羅 四 明 又 勘 定 之 : 一 曰 端 士 習 , 二 曰 重 師 友 , 三曰 立 課 程 , 四 曰 敦 實 行 , 五 曰 看 書 理 , 六 曰 正 文 體 , 七曰 崇 詩 學 , 八 曰 習 舉 業 。 道 光 間 , 徐 宗 幹 任 巡 道 , 力 整學 規 , 拔 其 尤 者 入 院 肄 業 。 每 夜 必 至 , 以 與 諸 生 問 難 。訓 之 以 保 身 立 志 之 方 , 勉 之 以 讀 書 作 文 之 法 。 一 時 諸 生競 起 , 互 相 觀 摩 , 及 門 之 士 , 多 成 材 焉 。 臺 郡 為 首 善 之區 , 文 風 丕 振 , 東 西 南 北 各 設 文 社 , 而 以 奎 樓 為 中 樞 ;故 奎 樓 亦 謂 之 書 院 。 每 有 學 事 , 群 集 討 議 , 以 進 有 司 ,唯 不 敢 為 過 激 之 論 , 而 賞 奇 析 疑 , 亦 以 時 會 文 焉 。 故 例: 有 司 下 車 , 必 行 觀 風 之 試 , 試 以 詩 賦 策 論 , 或 詢 地 方利 弊 , 猶 有 博 採  蕘 之 意 。 古 者 士 傳 言 , 庶 人 謗 , 商 旅於 市 , 工 執 藝 事 以 諫 。 正 月 孟 春 , 輶 人 以 木 鐸 循 於 路 ,采 其 風 詩 , 以 陳 天 子 。 故 王 者 不 出 朝 廷 , 而 知 天 下 治 亂。 然 而 三 代 以 下 , 天 下 之 是 非 , 一 出 於 朝 廷 , 而 不 出 於學 校 。 是 故 天 子 榮 之 , 則 群 趨 以 為 是 ; 天 子 辱 之 , 則 群摘 以 為 非 。 習 毒 所 中 , 利 祿 薰 心 , 而 道 義 鑠 矣 。

    光 緒 十 一 年 , 劉 銘 傳 任 巡 撫 , 析 疆 置 吏 , 增 設 學額 。 嗣 經 禮 部 議 准 , 乃 飭 各 學 查 明 , 其 由 南 北 兩 府 學 撥歸 臺 灣 府 學 廩 膳 附 增 生 員 一 百 五 十 名 、 武 生 八 十 六 名 ,又 由 彰 化 縣 學 撥 歸 臺 灣 縣 學 者 五 十 二 名 、 武 生 十 一 名 ,撥 歸 苗 栗 者 十 一 名 、 武 生 十 一 名 , 嘉 、 彰 兩 學 撥 歸 雲 林者 四 十 九 名 、 武 生 二 十 二 名 。 原 設 廩 生 增 額 , 應 照 名 次由 新 籍 各 生 幫 補 。 自 十 八 年 起 , 改 歸 新 籍 支 膳 。 是 時 巡撫 兼 理 提 督 學 政 , 核 定 考 費 , 歲 科 兩 屆 一 萬 二 千 圓 , 南北 兩 府 均 半 , 歲 試 三 千 三 百 圓 , 科 試 二 千 七 百 圓 。 而 新設 之 臺 灣 府 , 定 自 辛 卯 科 試 分 棚 開 考 , 即 照 南 北 章 程 ,歲 科 兩 試 共 六 千 圓 , 科 試 二 千 七 百 圓 , 均 於 鹽 課 餘 款 支用 。 南 北 兩 府 考 費 , 則 歲 試 各 八 百 五 十 圓 , 科 試 七 百 圓, 亦 由 鹽 餘 支 用 。

    初 , 臺 士 鄉 試 , 例 由 海 東 書 院 給 發 盤 費 , 以 助 肄業 諸 生 。 建 省 以 後 , 官 船 往 來 , 改 發 船 票 。 而 會 試 者 從前 新 科 舉 人 在 院 肄 業 者 給 以 百 圓 , 雖 不 在 院 而 連 捷 者 亦同 , 否 則 僅 給 四 十 圓 。 應 赴 書 院 監 督 報 名 , 而 後 分 發 。若 臺 北 府 , 則 由 該 府 自 行 提 給 。 臺 灣 府 亦 就 近 報 名 , 送道 核 給 。 其 所 以 獎 勵 科 舉 者 至 矣 。

    當 是 時 , 百 事 俱 興 , 農 工 路 礦 次 第 舉 辦 , 而 多 借才 異 國 。 銘 傳 乃 為 樹 人 之 計 , 十 二 年 先 設 電 報 學 堂 於 大稻 埕 , 以 習 其 藝 。 十 六 年 又 設 西 學 堂 於 城 內 , 聘 西 人 為教 習 , 擇 全 臺 聰 慧 之 子 弟 而 教 之 , 課 以 英 、 法 之 文 , 地理 、 歷 史 、 測 繪 、 算 術 、 理 化 之 學 。 又 以 中 國 教 習 四 名, 分 課 漢 文 及 各 課 程 。 學 生 皆 給 官 費 , 每 年 約 用 一 萬 餘兩 。 成 效 大 著 。 臺 灣 教 育 為 之 一 新 。

    夫 撫 墾 之 事 , 為 治 臺 之 大 政 。 前 者 番 社 雖 設 社 學, 又 拔 其 秀 者 為 佾 生 , 以 寵 錫 之 。 顧 此 為 羈 縻 之 策 , 而非 長 治 之 計 也 。 是 年 春 三 月 , 並 設 番 學 堂 , 先 選 大 崁 嵌、 屈 尺 、 馬 武 督 之 番 童 二 十 名 而 教 之 , 聘 羅 步 韓 、 吳 化龍 、 簡 受 禧 為 教 習 , 課 以 漢 文 、 算 書 , 旁 及 官 話 、 臺 語, 起 居 禮 儀 , 悉 倣 漢 制 。 每 三 日 , 導 之 出 游 , 以 與 漢 人晉 接 。 消 其 頑 獷 之 氣 , 生 其 觀 感 之 心 。 而 銘 傳 又 時 蒞 學堂 , 以 驗 諸 生 功 課 , 極 力 獎 勵 , 人 才 之 盛 , 勃 勃 蓬 蓬 。再 及 數 年 , 可 以 致 用 。 然 自 邵 友 濂 一 至 , 十 七 年 而 撤 西學 堂 , 十 八 年 而 番 學 堂 亦 廢 矣 。 烏 乎 傷 哉 !
  

     臺 灣 儒 學 表
    臺 南 府 儒 學 : 在 臺 南 府 治 , 康 熙 二十 四 年 建 。 以 下 俱 附 見 典 禮 志 各 文 廟 內 。
    安 平 縣 儒 學 : 在 安 平 縣 治 , 康 熙二 十 三 年 建 。

    嘉 義 縣 儒 學 : 在 嘉 義 縣 治 , 康 熙二 十 三 年 建 。

    鳳 山 縣 儒 學 : 在 鳳 山 舊 治 , 康 熙三 十 五 年 建 。

    恆 春 縣 儒 學 : 未 建 。

    臺 灣 府 儒 學 : 在 臺 灣 府 治 , 光 緒十 五 年 建 。

    臺 灣 縣 儒 學 : 未 建 。

    彰 化 縣 儒 學 : 在 彰 化 縣 治 , 雍 正四 年 建 。

    雲 林 縣 儒 學 : 未 建 。

    苗 栗 縣 儒 學 : 未 建 。

    臺 北 府 儒 學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六 年 建 。

    淡 水 縣 儒 學 : 未 建 。

    新 竹 縣 儒 學 : 在 新 竹 縣 治 , 嘉 慶二 十 二 年 建 。

    宜 蘭 縣 儒 學 : 在 宜 蘭 縣 治 , 光 緒二 年 建 。
  

      臺 灣 書 院 表
    海 東 書 院 : 在 臺 南 府 治 府 學 之 西 。康 熙 五 十 九 年 , 巡 道 梁 文  請 建 , 後 為 校 士 院 。 乾 隆 四年 , 巡 臺 御 史 單 德 謨 奏 請 別 建 校 士 院 。 翌 年 , 巡 臺 御 史楊 二 酉 奏 請 照 福 建 省 直 轄 之 例 , 以 府 學 教 授 為 師 , 考 取諸 生 而 教 之 , 給 以 膏 火 。 於 是 拔 貢 生 施 世 榜 首 捐 穀 千 石, 以 為 修 繕 之 資 , 又 捐 水 田 百 甲 以 充 經 費 。 遂 延 教 授 薛仲 黃 為 師 。 六 年 , 巡 道 劉 良 璧 手 訂 書 院 學 規 , 二 酉 立 碑記 之 , 今 在 院 中 。 十 五 年 , 知 府 方 邦 基 、 知 縣 魯 鼎 梅 改建 縣 署 於 赤 崁 樓 之 右 , 移 書 院 於 舊 署 。 十 七 年 , 詔 以 巡道 兼 提 督 學 政 , 歲 科 校 士 , 遂 在 道 署 , 而 校 士 院 乃 曠 。廿 七 年 , 巡 道 覺 羅 四 明 又 就 舊 院 修 理 為 用 , 立 碑 記 之 。三 十 年 , 知 府 蔣 允 焄 護 道 事 , 擇 地 於 府 學 西 崎 之 下 , 別建 今 院 , 廣 三 十 丈 , 袤 八 十 丈 , 東 向 , 講 堂 齋 舍 悉 備 。其 後 疊 修 。
    崇 文 書 院 : 原 在 臺 南 府 治 東 安 坊, 為 府 義 學 。 康 熙 四 十 三 年 , 知 府 衛 臺 揆 建 。 乾 隆 十 年, 巡 道 攝 府 事 莊 年 重 修 。 十 五 年 , 臺 灣 縣 知 縣 魯 鼎 梅 移海 東 書 院 於 舊 縣 署 , 而 以 舊 海 東 書 院 為 崇 文 書 院 。 二 十四 年 , 知 府 覺 羅 四 明 乃 就 府 署 之 東 , 新 築 講 堂 齋 舍 , 立碑 記 之 , 現 在 院 中 。

    南 湖 書 院 : 在 臺 南 府 治 法 華 寺 旁。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 臺 灣 府 知 府 蔣 允 焄 建 , 以 為 諸 生 肄 業之 地 。 今 廢 。 允 焄 碑 所 撰 文 , 載 於 臺 灣 縣 志 。

    正 音 書 院 : 在 臺 灣 縣 署 之 左 。 雍正 七 年 , 奉 文 設 立 。 鳳 山 、 諸 羅 兩 縣 , 亦 設 。 今 俱 廢 。

    引 心 書 院 : 原 在 縣 治 檨 仔 林 街 。嘉 慶 十 五 年 , 邑 紳 黃 拔 萃 就 白 蓮 教 齋 堂 抄 用 , 稱 為 引 心文 社 , 獨 任 膏 火 。 十 八 年 , 知 縣黎 溶 與 拔 萃 議 改 為 臺 灣 縣 書 院 , 各 捐 款 置 產 。 嗣 移 於 柱仔 行 街 。 知 縣 姚 瑩 又 捐 款 生 息 。 光 緒 十 二 年 , 改 為 蓬 壺書 院 。

    蓬 壺 書 院 : 在 縣 治 赤 崁 樓 之 右 。光 緒 十 二 年 , 臺 灣 縣 知 縣 沈 受 謙 建 。

    奎 樓 書 院 : 在 臺 南 府 治 道 署 之 旁。 雍 正 四 年 建 , 為 諸 生 集 議 之 所 。

    鳳 儀 書 院 : 在 鳳 山 縣 署 之 東 , 嘉慶 十 九 年 , 知 縣 吳 性 誠 建 。

    屏 東 書 院 : 在 鳳 山 阿 猴 街 。 嘉 慶二 十 年 , 鳳 山 知 縣 吳 性 誠 、 下 淡 水 縣 丞 劉 蔭 棠 建 。

    玉 峰 書 院 : 在 嘉 義 縣 治 西 門 內 ,為 舊 時 縣 學 之 址 。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 諸 羅 知 縣 李 倓 改 建 。

    宏 文 書 院 : 在 臺 灣 府 治 , 光 緒 十五 年 建 。

    白 沙 書 院 : 在 彰 化 文 廟 之 左 。 乾隆 十 年 , 淡 水 同 知 攝 彰 化 縣 曾 曰 瑛 建 。 二 十 四 年 , 知 縣張 世 珍 重 修 。 五 十 一 年 之 役 被 燬 , 知 縣 宋 學 顥 乃 改 建 於文 祠 之 西 。 嘉 慶 二 十 一 年 , 署 知 縣 吳 性 誠 重 修 , 規 模 較大 。 先 是 嘉 慶 十 六 年 , 知 縣 楊 桂 森 議 以 南 門 外 舊 倉 改 建主 靜 書 院 , 延 師 主 講 , 以 為 貧 士 肄 業 之 地 , 勸 捐 千 餘 圓, 置 田 生 息 , 後 不 果 建 , 遂 以 此 租 撥 歸 白 沙 書 院 。

    文 開 書 院 : 在 彰 化 縣 轄 鹿 港 之 新興 街 。 道 光 四 年 , 鹿 港 海 防 同 知 鄧 傳 安 倡 建 , 中 祀 朱 子, 旁 以 沈 光 文 、 徐 孚 遠 、 盧 若 騰 、 王 忠 孝 、 沈 佺 期 、 辜朝 薦 、 郭 貞 一 、 藍 鼎 元 配 , 皆 臺 之 寓 賢 也 。 光 文 字 文 開, 故 以 其 表 德 名 書 院 。 傳 安 自 撰 之 記 , 載 於 彰 化 縣 志 。

    龍 門 書 院 : 在 雲 林 縣 治 , 乾 隆 十八 年 建 。

    藍 田 書 院 : 在 雲 林 縣 轄 南 投 街 。道 光 十 一 年 , 南 投 縣 丞 朱 懋 延 請 南 北 投 、 水 沙 連 兩 堡 士庶 議 建 書 院 , 乃 以 生 員 曾 作 雲 、管 俊 升 等 董 其 事 , 十 三 年 成 。 內 祀 朱 子 為 講 堂 , 旁 為 齋舍 , 費 款 四 千 一 百 餘 圓 。 眾 又 捐 款 置 田 , 延 聘 山 長 , 以為 膏 火 諸 費 。 貢 生 曾 作 霖 立 碑 記 之 , 現 在 院 中 。 同 治 三年 五 月 , 紳 士 吳 聯 輝 重 建 , 兵 備 道 丁 曰 健 題 曰 「 奏 凱 崇文 」 , 以 戴 潮 春 之 役 方 平 也 。 光 緒 十 年 , 聯 輝 之 子 朝 陽又 修 之 。

    英 才 書 院 : 在 苗 栗 縣 治 , 光 緒 十三 年 建 。

    登 瀛 書 院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六年 , 臺 北 府 知 府 陳 星 聚 建 。

    明 道 書 院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九 年 , 臺 灣 布 政 使 司 沈 應 奎 建 。

    學 海 書 院 : 在 臺 北 府 治 艋 舺 下 崁莊 , 原 名 文 甲 書 院 。 道 光 十 七 年 , 淡 水 同 知 婁 雲 議 建 ,未 行 ; 二 十 三 年 , 同 知 曹 謹 續 成 之 。 二 十 七 年 , 總 督 劉韻 珂 巡 臺 至 艋 舺 , 易 以 今 名 。 同 知 曹 士 桂 自 為 山 長 , 諸生 肄 業 者 數 十 人 , 文 風 丕 振 。 同 治 三 年 十 月 , 重 修 。

    明 志 書 院 : 在 新 竹 縣 治 西 門 內 。先 是 乾 隆 二 十 八 年 , 永 定 貢 生 胡 焯 猷 以 其 興 直 堡 新 莊 山腳 之 舊 宅 , 自 設 義 學 , 顏 曰 「 明 志 」 , 並 捐 學 租 以 為 經費 。 淡 水 同 知 胡 邦 翰 嘉 之 , 稟 請 大 吏 , 改 為 書 院 。 翌 年, 總 督 楊 廷 璋 立 碑 記 之 。 三 十 年 , 同 知 李 俊 原 以 書 院 距治 太 遠 , 課 士 不 便 , 議 移 南 門 內 。 四 十 二 年 , 同 知 王 右弼 乃 以 校 士 經 費 存 款 , 以 事 改 建 。 四 十 六 年 , 同 知 成 履泰 又 以 南 門 地 勢 低 窪 , 移 於 西 門 之 內 。 道 光 九 年 , 同 知李 慎 彝 修 之 。

    仰 山 書 院 : 在 宜 蘭 縣 治 文 昌 宮 之左 。 初 , 楊 廷 理 入 蘭 籌 辦 時 , 以 宋 楊 龜 山 為 閩 學 之 宗 ,而 蘭 之 海 中 亦 有 龜 山 嶼 , 故 名 仰 山 , 志 景 行 也 。 嘉 慶 十五 年 始 建 一 椽 。 至 二 十 四 年 , 噶 瑪 蘭 通 判高 大 鏞 乃 延 師 開 課 , 而 屋 漸 圮 。 道 光 元 年 , 署 通 判 姚 瑩改 築 於 後 殿 左 廂 , 亦 祗 一 廳 一 室 。 未 幾 復 圮 。 十 年 閏 四月 , 署 通 判 薩 廉 乃 就 舊 址 新 築 三 楹 , 為 課 士 之 地 。 自 道光 初 年 , 以 清 丈 餘 款 充 為 租 息 , 歲 入 約 千 圓 , 以 供 諸 費。

    崇 基 書 院 : 在 基 隆 廳 治 , 光 緒 十九 年 建 。

    文 石 書 院 : 在 澎 湖 廳 轄 文 澳 之 西。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 通 判 胡 建 偉 循 貢 生 許 應 元 等 之 請 , 捐款 新 建 。 中 為 講 堂 , 祀 宋 代 周 、 程 、 朱 、 張 五 子 , 旁 為齋 舍 各 十 間 , 以 澎 產 文 石 , 故 以 名 之 。 其 後 疊 修 。 道 光七 年 , 通 判 蔣 鏞 與 副 將 孫 得 發 、 游 擊 江 鶴 等 捐 俸 倡 修 ,自 為 主 講 , 以 束 修 充 工 資 。 九 年 春 , 改 建 魁 星 樓 於 巽 方, 以 取 文 明 之 象 , 並 請 籌 款 生 息 。 光 緒 元 年 , 董 事 蔡 玉成 邀 集 士 商 重 議 修 建 , 計 捐 二 千 餘 兩 。 二 年 冬 落 成 。 規制 宏 敞 。 然 以 經 費 支 絀 , 玉 成 又 親 赴 道 署 稟 請 籌 撥 , 巡道 劉 璈 許 之 , 而 賓 興 膏 火 之 費 始 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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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二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刑 法 志
    連 橫 曰 : 余 聞 之 老 者 曰 : 道 亡 而 後 有 德 , 德 亡 而 後有 仁 , 仁 亡 而 後 有 義 , 義 亡 而 後 有 禮 , 禮 亡 而 後 有 法 ,法 亡 而 後 有 刑 。 是 刑 者 固 不 得 已 而 用 之 也 。 人 處 一 國 之中 , 相 生 相 養 , 相 愛 相 親 , 固 不 能 湣 然 而 無 爭 。 爭 則 強者 勝 而 弱 者 敗 , 貴 者 伸 而 賤 者 抑 。 不 平 之 氣 , 鬱 於 國 中, 而 亂 作 矣 。 是 故 聖 人 作 刑 以 威 之 , 使 之 相 戒 而 勿 犯 ,然 後 能 得 其 平 , 而 民 無 邪 心 。 故 曰 : 刑 以 止 刑 。 然 而 法者 禁 於 已 然 之 後 , 而 禮 者 施 於 未 然 之 前 , 故 禮 之 為 用 也微 , 而 法 之 為 用 也 顯 。 微 則 用 遠 而 效 著 , 顯 則 用 久 而 弊生 。 故 曰 : 道 之 以 政 , 齊 之 以 刑 , 民 免 而 無 恥 ; 道 之 以德 , 齊 之 以 禮 , 有 恥 且 格 。 烏 乎 ! 世 非 渾 穆 , 人 非 狉 榛, 其 能 無 法 以 相 守 哉 ? 唯 在 善 惡 而 已 。
    臺 灣 為 荒 服 之 地 , 我 先 民 之 來 居 聚 者 , 耕 漁 並 耦, 無 詐 無 虞 , 出 入 相 友 , 守 望 相 助 , 疾 病 相 扶 持 , 但 有鄉 約 , 而 無 國 法 , 固 不 知 其 幾 何 世 也 。 及 明 之 季 , 荷 蘭入 處 , 布 政 施 教 , 始 以 其 法 頒 之 臺 灣 , 所 謂 屬 地 之 法 也。 其 賤 乃 不 得 與 齊 民 齒 。 荷 人 以 此 法 頒 之 爪 哇 , 且 以 行之 臺 灣 。 土 番 睍 睍 伈 伈 , 受 其 約 束 , 莫 敢 支 吾 。 而 郭 懷一 則 憤 其 暴 而 欲 逐 之 , 事 雖 不 成 、 死 者 相 繼 , 而 積 怨 日深 , 內 訌 不 息 。 鄭 師 一 至 , 而 荷 人 且 敗 走 矣 。

    延 平 郡 王 鄭 成 功 既 克 臺 灣 , 養 銳 待 時 , 與 民 休 息, 而 立 法 嚴 , 犯 者 無 赦 。 諸 將 以 為 立 國 之 初 , 宜 用 寬 典。 王 不 可 。 初 , 王 在 思 明 , 設 刑 官 以 理 訟 獄 , 遵 用 明 律。 又 設 行 軍 司 馬 以 理 軍 政 。 王 之 治 軍 , 信 賞 必 罰 , 眾 莫敢 犯 。 永 曆 十 年 , 左 先 鋒 鎮 蘇 茂 敗 績 揭 陽 , 王 以 其 私 縱施 琅 也 , 今 又 失 律 , 命 文 武 議 罪 , 斬 之 。 然 茂 建 功 多 ,諸 將 或 以 為 過 。 王 乃 自 為 文 祭 之 曰 : 『 王 恢 非 不 忠 於 漢, 然 誤 國 家 之 計 , 雖 武 帝 不 能 為 之 赦 ; 馬 謖 非 無 功 於 蜀, 然 違 三 軍 之 令 , 雖 武 侯 不 能 為 之 解 。 國 無 私 法 , 余 敢私 恩 ? 斷 不 敢 以 私 恩 而 廢 國 法 。 今 行 國 法 而 廢 私 恩 , 眷言 酬 之 , 神 其 格 之 』 。 諸 將 聞 之 乃 服 。 及 克 臺 後 , 任 賢使 能 , 詢 民 疾 苦 , 民 亦 守 法 奉 公 , 上 下 輯 睦 , 奸 宄 不 生, 而 訟 獄 幾 息 矣 。 經 立 , 遵 用 成 法 , 民 樂 其 業 。 閩 粵 之人 , 至 者 日 多 , 盡 力 農 功 , 相 安 無 事 。 及 經 西 伐 , 委 政陳 永 華 , 以 元 子 克 臧 監 國 。 克 臧 明 毅 果 斷 , 親 貴 畏 憚 ,而 永 華 又 輔 相 之 , 興 利 祛 弊 , 民 歸 其 德 。 臺 灣 之 人 , 以是 大 集 。

    清 朝 得 臺 之 後 , 頒 行 清 律 。 清 律 之 制 , 始 於 順 治三 年 。 入 關 未 久 , 多 沿 明 律 , 康 、 雍 兩 朝 時 有 修 改 , 及乾 隆 而 大 備 , 所 謂 大 清 律 例 者 也 。 內 分 六 律 : 一 曰 吏 律, 二 曰 戶 律 , 三 曰 禮 律 , 四 曰 兵 律 , 五 曰 刑 律 , 六 曰 工律 , 凡 四 百 三 十 六 款 , 千 數 百 條 ; 五 刑 : 一 曰 笞 , 二 曰杖 , 二 曰 徒 , 四 曰 流 , 五 曰 死 ; 十 惡 : 一 曰 謀 反 , 二 曰大 逆 , 三 曰 謀 叛 , 四 曰 惡 逆 , 五 曰 不 道 , 六 曰 大 不 敬 ,七 曰 不 孝 , 八 曰 不 睦 , 九 曰 不 義 , 十 曰 內 亂 ; 八 議 : 一曰 議 親 , 二 曰 議 故 , 三 曰 議 功 , 四 曰 議 賢 , 五 曰 議 能 ,六 曰 議 勤 , 七 曰 議 貴 , 八 曰 議 賓 。 此 則 博 採 歷 代 成 法 也。

    臺 灣 隸 福 建 布 政 使 之 下 , 分 設 廳 、 縣 , 而 寄 其 權於 巡 道 。 乾 隆 五 十 二 年 , 詔 加 按 察 使 銜 , 以 理 訟 獄 。 凡人 民 之 赴 訴 者 , 先 告 代 書 , 書 其 事 , 呈 之 廳 縣 。 定 日 召訊 , 判 其 曲 直 。 搢 紳 、 命 婦 可 使 家 人 代 之 , 謂 之 抱 告 。其 不 服 者 , 則 控 之 府 。 不 服 , 復 控 之 道 。 然 道 控 之 案 ,每 飭 府 再 勘 , 唯 重 大 者 親 鞫 之 。 道 判 不 服 , 控 之 省 。 復不 服 , 則 控 之 京 , 謂 之 叩 閽 。 天 子 不 能 親 聽 , 命 刑 部 與都 察 院 、 大 理 寺 訊 之 , 所 謂 三 司 會 審 也 。 路 遠 費 重 , 遷延 歲 月 , 非 有 奇 冤 巨 案 , 未 嘗 至 於 京 控 也 。

    命 盜 之 案 , 廳 、 縣 訊 之 , 取 其 口 供 , 合 以 證 據 。有 不 招 者 , 以 刑 威 之 。 擬 定 罪 名 , 案 詳 之 府 , 復 詳 之 道。 由 道 造 冊 , 送 省 秋 審 , 酌 其 輕 重 緩 急 , 乃 由 督 撫 彙 奏, 刑 部 議 復 。 其 有 疑 者 發 道 再 審 。 擬 死 之 犯 , 錄 其 姓 名, 奏 請 天 子 親 勾 。 部 文 到 時 , 就 地 處 決 。 未 勾 者 監 候 。如 遇 恩 赦 , 則 減 其 罪 。

    監 獄 之 制 , 典 史 司 之 。 有 輕 罪 重 罪 之 房 , 已 擬 、未 擬 之 別 ; 而 獄 中 污 穢 , 暗 無 天 日 , 饑 寒 交 迫 , 疾 病 叢生 , 每 多 瘐 斃 。 獄 吏 禁 卒 , 又 多 勒 索 , 一 有 不 從 , 遭 其荼 毒 。 陰 房 寂 寞 , 與 鬼 為 鄰 , 可 哀 也 已 。 徒 流 之 犯 , 定其 遠 近 。 徒 者 近 至 澎 湖 , 遠 至 泉 州 。 而 流 者 則 配 口 外 ,或 發 煙 瘴 之 地 。 押 解 之 時 , 必 黥 其 面 , 以 為 識 別 。 非 遇思 赦 , 久 不 得 歸 。 零 丁 淒 楚 , 與 死 為 鄰 , 亦 可 悲 也 。 夫人 肖 天 地 之 貌 , 懷 五 常 之 性 , 聰 明 精 粹 , 有 生 之 最 靈 也。 乃 以 因 苦 之 餘 , 或 為 盜 賊 , 或 以 一 朝 之 忿 , 至 於 殺 人; 此 固 國 法 所 當 誅 , 而 人 情 所 宜 宥 者 也 。 是 以 聖 王 之 治民 也 , 制 井 田 以 養 之 , 設 庠 序 以 教 之 , 勸 其 職 業 , 修 其人 倫 , 入 則 孝 弟 , 出 則 忠 信 , 穆 穆 棣 棣 , 和 樂 且 間 。 後王 無 道 , 廢 棄 典 章 , 刑 罰 不 中 , 法 令 如 毛 , 乃 復 橫 征 暴斂 , 財 殫 力 痡 , 使 民 無 所 措 手 足 。 怨 毒 之 中 , 遂 生 叛 亂, 而 國 祚 隨 之 。 此 則 任 法 而 不 任 人 之 過 也 。

    臺 屬 各 廳 縣 招 解 命 盜 人 犯 , 到 郡 勘 定 後 , 即 將 各犯 留 禁 府 縣 二 監 。 命 犯 隨 時 起 解 。 盜 案 遣 軍 流 徒 之 犯 ,俟 奉 到 部 覆 , 即 由 該 廳 縣 造 冊 撥 役 , 由 鹿 耳 門 口 配 搭 商船 , 對 渡 廈 門 。 若 命 犯 直 解 赴 按 察 司 審 辦 , 而 盜 犯 則 至同 安 縣 交 收 , 逐 程 接 遞 到 省 , 定 地 請 咨 發 配 , 故 無 積 壓之 弊 。 及 道 光 十 九 年 英 人 之 役 , 海 上 不 穩 。 大 府 以 泉 州辦 理 軍 務 , 文 書 旁 午 , 凡 臺 灣 起 解 人 犯 有 由 漳 、 泉 二 府經 過 者 , 概 行 緩 解 。 而 淡 水 廳 適 獲 英 兵 及 印 度 兵 二 百 餘名 , 解 郡 收 禁 , 府 縣 二 監 一 時 擁 擠 , 兵 備 道 姚 瑩 飭 將 各屬 定 案 人 犯 發 回 監 禁 。 至 發 回 者 , 如 臺 、 鳳 二 縣 仍 由 鹿耳 門 配 渡 , 其 餘 不 必 解 府 。 淡 水 則 由 八 里 坌 , 嘉 義 則 五條 港 , 彰 化 則 鹿 港 , 逕 行 配 渡 , 以 軍 務 敉 平 為 止 。 而 商船 來 者 較 少 , 未 足 配 運 , 愈 積 愈 多 , 解 費 益 難 籌 措 。 廳縣 交 卸 , 諉 諸 後 任 。 接 辦 之 員 , 又 以 前 任 無 費 交 存 , 竟付 高 閣 , 而 囹 圄 充 斥 矣 。 前 時 解 犯 之 費 , 由 臺 防 廳 支 給。 迨 道 光 十 年 , 署 同 知 蔣 鏞 牒 言 , 命 犯 每 名 轉 給 船 價 三十 圓 、 盜 犯 二 十 圓 , 廳 中 賠 墊 不 貲 ; 署 知 府 王 衍 慶 乃 詳准 承 審 廳 縣 勻 貼 一 半 , 相 安 數 載 。 十 四 年 , 署 同 知 沈 汝瀚 以 同 知 為 間 曹 薄 俸 , 未 肯 認 賠 。 知 府 周 彥 始 飭 廳 縣 悉行 支 理 。 而 人 犯 愈 多 , 解 費 愈 絀 矣 。 及 徐 宗 幹 任 兵 備 道, 大 府 議 飭 清 理 。 宗 幹 以 為 酌 減 費 用 為 先 , 推 廣 配 船 章程 次 之 , 另 立 嚴 催 期 限 又 次 之 。 三 者 俱 備 , 或 不 致 再 有積 壓 。 『 查 臺 灣 廳 縣 解 犯 費 用 , 較 之 內 地 各 縣 , 不 啻 數倍 之 多 。 姚 前 道 已 將 在 臺 各 衙 門 用 費 , 大 加 核 減 。 嗣 據淡 、 蘭 二 廳 臺 、 鳳 、 嘉 、 彰 四 縣 請 將 命 犯 解 費 , 新 案 減四 , 舊 案 減 六 。 夫 出 水 人 犯 , 書 有 紙 筆 之 費 , 差 有 看 管之 勞 , 需 用 在 所 不 免 , 唯 通 計 尚 鉅 , 似 應 如 府 議 , 毋 分新 舊 , 再 行 一 律 減 半 , 以 免 瑣 碎 。 盜 犯 一 名 , 費 不 及 命犯 之 半 , 為 數 無 多 , 該 廳 縣 亦 復 請 減 , 姑 再 准 減 十 分 之四 。 臺 費 既 減 , 各 廳 縣 又 以 請 減 內 地 沿 途 解 費 之 說 進 。犯 人 抵 廈 , 應 繳 廈 防 批 費 及 同 安 等 縣 寄 監 費 , 為 數 多 寡不 一 。 夫 廈 防 廳 不 過 點 收 人 犯 , 同 安 等 縣 不 過 寄 禁 一 宿, 何 需 重 費 ? 尤 應 大 加 裁 減 。 至 現 在 各 口 船 隻 稀 少 , 宜照 舊 章 , 量 為 推 廣 。 竊 思 哨 船 一 項 , 配 載 戍 兵 來 臺 之 便, 必 換 載 各 兵 內 渡 。 若 令 權 宜 撥 配 , 則 兵 力 厚 集 , 可 資防 護 , 非 如 商 船 之 不 敢 多 配 。 自 應 酌 貼 一 半 船 費 , 分 給舵 水 , 以 昭 獎 賞 。 夫 費 已 核 減 , 船 又 推 廣 , 各 廳 縣 如 再敢 諉 延 , 漫 無 限 制 , 應 另 立 期 限 , 分 別 記 過 撤 參 。 從 此明 立 章 程 , 可 冀 振 刷 精 神 。 即 不 能 囹 圄 空 虛 , 或 可 望 其漸 就 清 理 也 』 。 書 上 , 大 府 從 之 。 先 是 命 盜 立 決 人 犯 ,皆 由 臺 灣 道 奏 辦 。 監 候 雜 犯 則 由 道 提 審 成 招 , 給 批 解 司勘 轉 。 宗 幹 至 省 , 歷 謁 督 撫 , 擬 援 他 省 , 由 道 勘 轉 , 請免 解 司 之 議 。 及 歸 臺 後 , 詢 之 僚 屬 , 以 案 犯 情 實 者 , 皆留 省 處 決 , 例 應 由 院 審 題 。 其 遣 軍 流 徒 等 犯 , 終 須 由 司定 地 , 即 免 過 臬 司 衙 門 , 而 解 省 則 一 。 唯 有 道 署 勘 定 後, 祗 將 招 冊 送 省 , 由 省 具 題 , 部 准 部 覆 轉 行 到 臺 , 屆 秋審 時 , 仍 解 省 彙 勘 。 至 遣 軍 等 犯 悉 照 臺 地 奏 案 , 解 司 定地 發 配 , 則 辦 理 簡 易 , 自 不 至 於 煩 難 。 宗 幹 以 此 陳 之 大府 , 又 從 之 。

    臺 灣 刑 法 既 遵 清 律 , 世 有 其 書 , 故 不 載 。 唯 其 所異 者 , 則 挈 眷 偷 渡 之 律 、 侵 墾 番 地 之 律 、 娶 納 番 婦 之 律。 及 同 治 十 三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視 臺 , 開 山 撫 番 , 奏請 解 禁 , 而 墾 務 乃 日 進 矣 。 光 緒 初 , 白 鶯 卿 為 臺 灣 知 縣, 善 治 盜 , 又 設 各 種 刑 具 , 輕 者 斷 指 , 重 則 殛 斃 , 群 盜屏 跡 。 鶯 卿 以 皂 總 李 榮 為 耳 目 , 盜 莫 得 逃 。 榮 遂 怙 權 納賄 , 攬 詞 訟 , 巡 撫 丁 日 昌 諗 其 惡 , 誅 之 , 一 時 吏 治 整 肅。 初 , 道 控 之 案 , 需 費 多 , 審 問 又 久 , 訟 者 莫 敢 至 。 及劉 璈 任 兵 備 道 , 深 知 民 間 疾 苦 , 每 逢 二 、 八 等 日 , 自 坐堂 上 , 許 人 民 入 控 。 旁 侍 胥 役 , 每 呈 收 費 兩 圓 , 隨 到 隨審 , 案 多 平 反 。 故 璈 雖 獲 罪 遠 流 , 而 人 民 猶 念 其 德 。 光緒 十 三 年 建 省 之 後 , 部 議 以 臺 灣 道 原 加 按 察 使 銜 , 毋 庸特 設 , 一 切 刑 名 由 道 管 理 。 乃 設 按 察 使 司 獄 一 員 。 凡 遇秋 審 , 由 道 酌 擬 罪 名 , 以 十 月 造 冊 送 院 。 嗣 由 巡 撫 核 定, 分 別 實 緩 , 以 二 、 三 月 再 請 巡 撫 示 期 審 錄 , 派 撥 官 船至 南 , 帶 同 經 書 案 卷 到 北 襄 辦 。 仍 由 巡 撫 咨 明 閩 浙 總 著, 轉 咨 具 題 , 以 候 朝 旨 。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 巡 撫 邵 友 濂 札道 , 以 臺 灣 盜 案 , 向 係 稟 請 就 地 正 法 , 今 南 北 相 距 密 邇, 解 勘 迅 速 , 凡 非 叛 逆 土 匪 之 犯 , 皆 不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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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三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軍 備 志
    連 橫 曰 : 古 人 有 言 , 天 生 五 材 , 民 並 用 之 , 廢 一 不可 。 誰 能 棄 兵 ? 是 故 軒 轅 有 涿 鹿 之 戰 , 顓 頊 有 共 工 之 陳, 姒 禹 有 三 苗 之 伐 , 成 湯 有 南 巢 之 師 , 周 武 有 牡 野 之 誓。 降 及 春 秋 , 齊 桓 、 晉 文 , 尊 王 攘 夷 , 取 威 定 霸 , 非 兵莫 屬 , 故 使 子 孫 無 忘 其 功 。 秦 、 漢 以 來 , 其 旨 昧 矣 。
    臺 灣 為 海 上 絕 島 , 群 雄 必 爭 之 地 也 , 非 兵 莫 守 ,非 兵 莫 存 。 故 可 百 年 而 不 用 , 不 可 一 日 而 不 備 。 然 而 我族 之 不 競 久 矣 。 當 明 之 季 , 澎 湖 險 遠 , 群 盜 出 沒 ; 萬 曆二 十 年 , 東 陲 有 事 , 議 置 游 兵 。 二 十 五 年 冬 , 始 創 一 游、 一 總 、 四 哨 , 各 鳥 船 二 十 艘 、 目 兵 八 百 有 奇 。 翼 年 春, 又 慮 孤 島 寡 援 , 增 守 備 一 , 游 總 哨 舟 師 稱 是 。 又 於 海壇 、 南 日 、 浯 嶼 、 銅 山 、 南 澳 、 大 寨 游 各 抽 哨 官 一 人 ,領 堅 船 三 艘 , 汛 時 遠 哨 至 澎 湖 , 以 聯 聲 勢 。 後 以 兵 餉 難繼 , 裁 去 一 游 , 而 海 壇 、 南 日 、 南 澳 三 處 遠 哨 之 船 , 漸各 停 發 , 僅 一 總 、 二 哨 , 各 鳥 船 二 十 艘 、 目 兵 八 百 五 十有 奇 。 其 月 糈 則 漳 、 泉 共 餉 之 。 顧 祖 禹 曰 : 『 海 中 島 嶼, 東 南 錯 列 , 以 百 十 計 ; 但 其 地 有 可 哨 而 不 可 守 者 , 有可 寄 泊 而 不 可 久 泊 者 ; 若 其 險 要 而 紆 迴 , 則 莫 如 澎 湖 。蓋 其 山 周 迴 數 百 里 , 隘 口 不 得 方 舟 , 內 澳 可 容 千 艘 。 往時 以 居 民 恃 險 為 不 軌 , 乃 徙 而 虛 其 地 , 馴 至 島 夷 乘 隙 ,巢 穴 其 中 , 力 圖 之 而 後 復 為 內 地 , 備 不 可 不 早 也 』 。 又曰 : 『 海 中 舊 有 三 山 之 目 , 澎 湖 其 一 爾 。 東 則 海 壇 , 西則 南 澳 , 並 為 險 要 。 是 故 守 海 壇 , 則 銅 山 、 流 江 之 備 益固 , 可 以 增 浙 江 之 形 勢 ; 守 南 澳 , 則 銅 山 、 元 鍾 之 防 益堅 , 可 以 厚 廣 東 之 藩 籬 。 此 三 山 者 , 誠 天 設 之 險 , 或 可棄 而 資 敵 歟 』 ? 初 , 萬 曆 三 十 七 年 , 荷 人 突 入 澎 湖 , 嗣為 總 兵 俞 咨 皋 所 逐 。 天 啟 二 年 , 復 至 , 戍 兵 已 撒 , 遂 踞而 有 之 。 更 入 臺 灣 , 以 兵 分 守 南 北 , 築 壘 自 固 。 越 三 十八 年 , 復 為 我 延 平 郡 王 所 逐 。 蓄 銳 待 時 , 謀 復 諸 夏 。 故其 奔 走 疏 附 者 , 皆 赴 忠 蹈 義 之 徒 、 枕 戈 執 殳 之 士 也 。 天厭 明 德 , 繼 世 而 亡 , 而 威 稜 所 及 , 猶 有 存 者 。 安 平 之 壘, 鐵 砧 之 山 , 落 日 荒 濤 , 尚 堪 憑 弔 ; 此 則 我 族 之 武 也 。

    初 , 延 平 開 府 思 明 , 分 陸 軍 為 七 十 二 鎮 , 水 師 二十 鎮 。 及 經 之 時 , 頗 有 增 設 。 陸 讋 海 伏 , 軍 聲 大 振 。 克臺 之 後 , 以 周 全 斌 總 督 承 天 南 北 軍 務 , 休 兵 息 民 , 以 治農 畝 , 僅 留 勇 衛 、 侍 衛 二 旅 , 以 守 承 天 、 安 平 , 餘 鎮 各屯 田 自 給 , 故 無 養 兵 之 患 。 古 者 兵 農 為 一 。 五 國 為 屬 ,屬 有 長 ; 十 國 為 連 , 連 有 帥 ; 三 十 國 為 卒 , 卒 有 正 ; 二百 一 十 國 為 州 , 州 有 牧 。 連 帥 比 年 簡 車 , 卒 正 三 年 簡 徒, 群 牧 五 載 大 簡 車 徒 。 是 故 春 振 旅 以 搜 , 夏 拔 舍 以 苗 ,秋 治 兵 以 獮 , 冬 大 閱 以 狩 , 皆 於 農 隙 以 講 事 焉 。 故 其 兵為 國 之 兵 , 能 執 干 戈 以 衛 社 稷 。 居 則 往 來 相 樂 , 戰 則 患難 相 扶 。 而 又 糾 之 以 政 , 行 之 以 禮 , 閑 之 以 義 , 奉 之 以仁 , 勵 之 以 勇 , 秉 之 以 忠 , 教 之 以 務 , 使 之 以 和 , 嚴 之以 刑 , 獎 之 以 祿 , 故 民 皆 可 使 , 而 足 勝 於 天 下 。 十 六 年夏 , 經 嗣 位 , 以 忠 振 伯 洪 旭 、 永 安 侯 黃 廷 守 思 明 , 率 師入 臺 。 檄 銅 山 、 南 澳 諸 將 , 毋 廢 戰 守 。 十 八 年 , 委 政 陳永 華 , 又 行 屯 田 之 制 , 臺 灣 以 安 。 二 十 七 年 , 平 西 王 吳三 桂 、 平 南 王 尚 可 喜 、 靖 南 王 耿 精 忠 以 次 起 兵 , 請 會 師。 經 至 思 明 , 進 略 閩 、 粵 , 遂 克 有 十 府 , 以 遵 奉 故 朔 。一 時 麾 下 幾 十 數 萬 人 , 軍 復 大 振 。 已 而 清 人 入 閩 , 精 忠稽 顙 , 尚 亦 反 噬 , 故 無 功 而 歸 。 然 漳 南 之 役 , 劉 國 軒 、吳 淑 諸 將 , 兵 僅 數 千 , 以 當 十 萬 , 飄 驟 馳 突 , 略 倣 延 平。 清 軍 萎 胙 咋 舌 , 莫 敢 支 吾 。 則 鄭 師 之 善 戰 , 亦 足 豪 矣。

    清 人 得 臺 , 改 設 府 縣 , 調 兵 分 防 。 以 總 兵 一 員 駐府 治 , 水 師 副 將 一 員 駐 安 平 , 陸 路 參 將 二 員 分 駐 諸 、 鳳, 兵 八 千 名 ; 澎 湖 水 師 副 將 一 員 , 兵 二 千 名 ; 皆 調 自 福建 各 營 , 三 年 一 換 , 謂 之 班 兵 。 康 熙 六 十 年 朱 一 貴 之 役, 全 臺 俱 沒 。 及 平 , 廷 議 以 澎 湖 為 海 疆 重 地 , 欲 移 總 兵於 此 , 而 臺 灣 設 副 將 , 裁 水 、 陸 兩 中 營 。 總 兵 藍 廷 珍 以為 不 可 , 上 書 總 督 滿 保 曰 : 『 若 果 臺 鎮 移 澎 , 則 海 疆 危若 纍 卵 。 部 臣 不 識 海 外 情 形 , 憑 臆 妄 斷 , 視 澎 湖 太 重 。不 知 臺 之 視 澎 , 猶 太 倉 一 粟 爾 。 澎 湖 不 過 水 面 一 沙 堆 ,山 不 能 長 樹 木 , 地 不 能 生 米 粟 , 人 民 不 足 資 捍 禦 , 形 勢不 足 為 依 據 。 若 一 、 二 月 舟 楫 不 通 , 則 不 待 戰 自 斃 矣 。臺 灣 沃 野 千 里 , 山 海 形 勢 , 皆 非 尋 常 , 其 地 亞 於 福 建 一省 。 論 理 尚 當 增 兵 , 易 總 兵 而 設 提 督 五 營 , 方 足 彈 壓 。乃 兵 不 增 而 反 減 , 又 欲 調 離 其 帥 於 二 、 三 百 里 之 海 中 ,而 以 副 將 處 之 乎 ? 臺 灣 總 兵 果 易 以 副 將 , 則 水 陸 相 去 咫尺 , 兩 副 將 豈 能 相 下 ? 南 北 二 路 參 將 止 去 副 將 一 階 , 豈能 俯 聽 調 遣 ? 各 人 自 大 , 不 相 統 屬 , 萬 一 有 事 , 呼 應 不靈 , 移 誤 封 疆 , 誰 任 其 咎 ? 澎 湖 至 臺 雖 僅 二 百 餘 里 , 順風 揚 帆 , 一 日 可 到 ; 若 天 時 不 清 , 颱 颶 連 綿 , 浹 旬 累 月, 莫 能 飛 渡 。 凡 百 事 宜 , 鞭 長 莫 及 。 以 澎 湖 總 兵 控 制 臺灣 , 猶 執 牛 尾 一 毛 , 欲 制 全 牛 , 雖 有 孟 賁 之 力 無 所 用 之。 何 異 棄 臺 灣 乎 ? 臺 灣 一 去 , 漳 、 泉 先 害 , 閩 、 浙 、 江、 廣 俱 各 寢 食 不 寧 , 即 山 左 、 遼 陽 皆 有 邊 患 。 廷 珍 無 識, 以 為 此 土 萬 不 可 委 去 。 若 遵 部 議 而 行 , 必 誤 封 疆 。 望恕 狂 瞽 , 且 賜 明 示 』 。 滿 保 入 告 , 提 督 姚 堂 亦 以 為 言 ,乃 罷 議 。

    雍 正 二 年 , 詔 曰 : 『 臺 灣 換 班 兵 丁 , 戍 守 海 外 巖疆 , 在 臺 支 給 糧 餉 , 其 家 口 若 無 力 養 贍 , 則 戍 守 必 致 分心 。 每 月 著 戶 給 米 一 斗 。 唯 內 地 米 少 , 可 動 支 臺 米 , 運至 廈 門 , 交 與 地 方 官 , 按 戶 給 發 , 務 使 均 霑 實 惠 』 。 是為 眷 米 之 始 。 五 年 , 詔 曰 : 『 臺 灣 防 汛 兵 丁 , 例 由 內 地派 往 更 換 。 而 該 營 將 弁 往 往 不 將 勤 慎 誠 實 得 力 之 人 派 往。 以 是 兵 丁 到 臺 , 不 遵 約 束 , 放 肆 生 事 。 歷 來 積 弊 , 朕甚 患 之 。 嗣 後 臺 灣 班 兵 , 著 該 營 官 挑 選 派 往 。 如 有 不 法, 或 經 發 覺 , 該 營 官 一 併 議 處 』 。 六 年 , 總 兵 王 郡 奏 言: 『 臺 灣 換 班 兵 丁 , 例 由 內 地 派 撥 ; 而 其 中 有 字 識 、 柁工 、 繚 手 、 斗 手 、 碇 手 等 , 向 來 多 係 僱 募 本 地 之 人 冒 頂姓 名 , 並 非 實 有 兵 丁 。 請 照 隨 丁 之 例 , 就 地 招 募 』 。 詔以 『 海 洋 操 練 水 師 , 柁 、 繚 、 斗 、 碇 關 係 甚 重 , 若 不 換內 地 兵 丁 , 而 常 令 彼 地 之 人 執 司 其 事 , 似 有 未 便 。 應 於換 班 之 內 , 挑 選 學 習 。 著 兵 部 妥 議 具 奏 』 。 初 , 班 兵 來臺 之 後 , 鄉 里 不 同 , 互 分 氣 類 , 故 從 前 分 散 各 處 。 至 是王 郡 奏 請 廢 止 , 以 便 訓 練 。 不 許 , 詔 曰 : 『 駐 臺 兵 丁 軍器 , 悉 係 各 營 自 製 , 是 以 易 於 破 壞 。 然 將 內 地 精 良 軍 器, 給 與 臺 軍 , 亦 非 善 策 。 著 該 督 撫 於 存 公 項 內 動 支 製 造, 務 必 堅 利 精 良 。 至 臺 之 日 , 又 著 巡 視 御 史 會 同 該 鎮 查驗 點 收 。 倘 有 不 堪 使 用 者 , 即 據 實 奏 參 』 。 七 年 , 詔 以臺 灣 兵 丁 , 每 年 賞 銀 四 萬 兩 , 以 為 養 贍 家 口 之 用 。 著 總督 等 均 勻 分 派 , 按 期 給 發 , 以 示 朝 廷 恤 兵 之 意 。

    初 , 朱 一 貴 之 役 , 漳 浦 藍 鼎 元 從 軍 , 以 半 線 以 北, 地 長 八 、 九 百 里 , 山 海 奧 區 , 民 番 錯 雜 , 而 委 之 北 路一 營 之 兵 , 聚 不 足 以 及 遠 , 散 不 足 以 樹 威 , 議 於 半 線 劃設 縣 治 , 而 設 參 將 於 竹 塹 , 以 固 北 鄙 。 十 一 年 , 詔 陞 臺灣 鎮 總 兵 為 掛 印 總 兵 , 給 方 印 , 添 設 城 守 營 左 右 兩 軍 ;改 北 路 營 為 三 營 , 以 副 將 駐 彰 化 , 副 以 中 營 都 司 , 而 左營 守 備 駐 諸 羅 , 右 營 守 備 駐 竹 塹 , 各 有 增 設 。 於 是 臺 灣之 兵 計 有 一 萬 二 千 六 百 七 十 名 。 然 積 弊 漸 深 , 軍 律 廢 弛, 兵 驕 將 惰 , 為 害 閭 閻 。 一 旦 有 事 , 潰 敗 四 出 , 而 禍 不可 收 拾 矣 。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彰 化 林 爽 文 起 事 , 鳳 山 莊 大田 應 之 , 攻 陷 城 邑 , 兵 不 能 戰 。 詔 命 大 將 軍 福 康 安 領 侍衛 巴 圖 魯 , 以 楚 、 蜀 、 粵 、 黔 之 兵 九 千 至 。 歷 戰 數 月 ,始 平 。 則 臺 灣 班 兵 之 不 可 用 也 明 矣 。 當 是 時 , 粵 人 、 化番 效 命 軍 前 , 頗 收 臂 助 。 事 後 , 奏 設 屯 丁 , 旌 表 義 民 ,添 用 馬 兵 , 稍 為 整 飭 。 時 陽 湖 趙 翼 從 軍 在 廈 , 以 鹿 港 處彰 化 之 口 , 勢 控 南 北 , 議 移 縣 治 於 此 , 駐 紮 總 兵 , 居 中調 度 。 總 督 李 侍 堯 韙 之 , 未 及 入 奏 。 五 十 三 年 , 始 以 安平 水 師 左 營 游 擊 移 駐 鹿 港 。 自 是 以 來 , 北 鄙 日 拓 , 遠 逮噶 瑪 蘭 , 且 及 臺 東 。 嘉 慶 十 五 年 , 改 淡 水 都 司 為 水 師 游擊 , 兼 管 陸 路 , 南 至 新 莊 , 北 及 蘭 界 。 而 水 師 則 逮 蘇 澳, 以 為 臺 北 之 干 城 。 道 光 四 年 , 又 陞 水 師 游 擊 為 參 將 。其 時 淡 水 東 北 悉 已 開 墾 , 移 民  至 , 而 噶 瑪 蘭 又 為 山 海險 阻 , 生 番 出 沒 , 海 寇 窺 伺 , 遠 距 淡 水 可 六 、 七 日 程 ,統 御 莫 及 。 總 督 趙 慎 軫 議 移 北 路 副 將 於 竹 塹 , 以 右 營 守備 為 中 營 , 中 軍 都 司 為 左 營 駐 彰 化 , 中 軍 守 備 為 右 營 駐艋 舺 。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不 可 , 乃 留 副 將 於 彰 化 , 而 艋 舺 置參 將 。

    當 是 時 , 臺 灣 班 兵 積 弊 已 甚 , 嘉 義 陳 震 曜 上 書 大府 , 請 裁 綠 營 , 募 鄉 勇 。 臺 灣 道 亦 主 其 議 。 同 知 姚 瑩 以為 不 可 , 議 之 曰 : 『 比 聞 大 府 檄 下 , 議 改 臺 灣 班 兵 , 召募 土 著 。 愚 竊 以 為 過 矣 。 臺 灣 一 鎮 水 陸 十 六 營 , 額 兵 一萬 四 千 六 百 五 十 有 六 , 自 督 撫 兩 院 、 水 陸 二 提 、 漳 州 、汀 州 、 建 寧 、 福 寧 、 海 壇 、 金 門 六 鎮 、 福 州 、 興 化 、 延平 、 閩 安 、 邵 武 五 協 五 十 八 營 抽 撥 更 戍 , 多 者 七 、 八 百人 , 少 者 百 數 十 人 。 其 到 臺 也 , 分 布 散 處 , 每 內 一 營 分臺 營 者 十 數 , 極 多 不 過 百 人 而 已 。 匪 特 三 年 之 中 , 分 起輪 班 、 出 營 收 營 、 紛 紛 點 調 之 煩 , 配 坐 哨 船 或 商 船 , 重洋 風 濤 , 歲 有 漂 溺 之 患 , 而 且 戍 臺 之 兵 , 既 有 兵 糈 , 又有 眷 米 , 歲 費 正 供 數 十 萬 石 。 何 所 取 而 必 為 之 哉 ? 蓋 嘗推 源 其 故 , 竊 見 列 聖 謨 猷 深 遠 , 與 前 人 立 法 之 善 , 而 不可 易 也 。 夫 兵 凶 戰 危 , 以 防 外 侮 , 先 慮 內 訌 。 自 古 邊 塞之 兵 , 皆 由 遠 戍 , 不 用 邊 人 。 何 也 ? 欲 得 其 死 力 , 不 可累 以 家 室 也 。 邊 塞 戰 爭 之 地 , 得 失 無 常 , 居 人 各 顧 家 室, 心 懷 首 鼠 。 苟 有 失 守 , 則 相 率 以 逃 , 暮 楚 朝 秦 , 是 其常 態 。 若 用 為 兵 , 雖 頗 、 牧 不 能 與 守 , 故 不 惜 遠 勞 數 千里 之 兵 , 更 迭 往 戍 ; 期 以 三 年 , 贍 其 家 室 , 使 之 盡 力 疆場 , 然 後 亡 軀 效 命 。 臺 灣 海 外 孤 懸 , 緩 急 勢 難 策 應 ; 民情 浮 動 , 易 為 反 側 。 然 自 朱 一 貴 、 林 爽 文 、 陳 周 全 、 蔡牽 諸 逆 寇 亂 屢 萌 , 卒 無 兵 變 者 , 其 父 母 妻 子 皆 在 內 地 ,懼 干 顯 戮 , 不 敢 有 異 心 也 。 前 人 猶 慮 其 難 制 , 分 布 散 處, 錯 雜 相 維 , 用 意 至 為 深 密 。 今 若 罷 止 班 兵 , 改 為 召 募, 則 以 臺 人 守 臺 , 是 以 臺 與 臺 人 也 。 設 有 不 虞 , 彼 先 勾結 , 將 帥 無 所 把 握 , 吾 恐 所 憂 甚 大 , 不 忍 言 矣 。 其 不 可一 也 。 兵 者 , 貔 貅 之 用 , 必 使 常 勞 , 勿 任 宴 逸 。 自 古 名將 教 習 士 卒 , 勞 苦 為 先 。 手 執 戈 矛 , 身 披 重 鎧 , 雖 遇 寒冬 雨 雪 、 盛 夏 炎 蒸 , 而 大 敵 當 前 , 亦 將 整 旅 而 進 。 苟 平居 習 為 安 逸 , 何 能 驅 策 爭 先 ? 故 練 技 藝 、 習 奔 走 , 日 行荊 棘 之 叢 , 夜 宿 冰 霜 之 地 , 寒 能 赤 體 , 暑 可 重 衣 , 然 後其 兵 可 用 。 今 營 制 訓 練 , 各 有 常 期 , 將 弁 操 演 , 視 同 故事 。 惟 班 兵 出 營 , 約 束 煩 難 , 且 以 數 十 處 不 相 習 之 人 萃為 一 營 , 彼 此 生 疏 , 操 演 勢 難 畫 一 。 將 裨 懼 罰 , 即 欲 不時 勤 操 演 , 有 所 不 能 。 是 於 更 換 之 中 , 即 寓 習 勞 之 意 。蓋 以 賢 能 將 帥 , 講 習 訓 練 , 斯 成 勁 旅 。 若 改 為 召 募 , 則日 久 安 閒 , 有 兵 與 無 兵 等 。 其 不 可 二 也 。 兵 者 猛 士 , 以勇 敢 為 上 。 勝 敗 在 於 呼 吸 , 膽 氣 練 於 平 時 。 百 戰 之 兵 ,所 向 無 前 者 , 膽 氣 壯 , 故 視 敵 輕 也 。 古 者 名 將 教 士 , 或臥 於 崩 崖 之 下 , 或 置 諸 虎 狼 之 窟 , 所 以 練 其 膽 氣 , 使 習蹈 危 機 而 不 懼 , 然 後 大 勇 可 成 。 臺 洋 之 涉 , 亦 可 謂 危 機矣 , 駭 浪 驚 濤 , 茫 無 畔 岸 , 巨 風 陡 起 , 舵 析 桅 欹 , 舟 師散 髮 而 呼 神 , 鄰 舶 漂 流 而 破 碎 , 大 魚 高 於 邱 岳 , 性 命 輕於 鴻 毛 。 若 此 者 , 班 兵 往 來 頻 數 , 習 而 狎 之 , 膽 氣 自 倍。 一 旦 衝 鋒 鏑 , 冒 矢 石 , 庶 不 致 畏 葸 而 卻 步 。 且 平 日 海洋 既 熟 , 即 遇 變 故 , 亦 往 來 易 通 。 兵 法 云 : 置 之 死 地 而後 生 , 此 之 謂 也 。 今 若 改 為 召 募 , 免 其 涉 險 , 則 恇 怯 性成 , 遇 難 望 風 先 走 。 膽 氣 既 無 , 鮮 不 潰 敗 。 愛 之 適 足 以死 之 , 甚 非 國 家 所 以 養 兵 之 意 。 其 不 可 三 也 。 以 必 不 可易 之 制 , 而 欲 變 更 , 是 以 臺 地 視 同 內 地 , 毋 乃 於 列 聖 謨猷 , 前 人 美 意 , 有 未 之 深 思 者 乎 ? 然 大 府 之 所 以 議 改 者, 亦 自 有 說 。 請 釋 其 疑 , 可 以 無 惑 。 一 曰 節 糜 費 : 閩 省兵 糈 , 僅 能 支 給 。 自 林 、 陳 、 蔡 三 逆 軍 興 , 各 府 、 縣 運穀 赴 省 , 積 貯 空 其 大 半 。 頻 年 買 補 , 尚 缺 額 者 十 數 萬 石; 而 臺 灣 每 歲 運 穀 , 不 能 時 至 。 各 動 倉 穀 , 墊 放 兵 米 。舊 貯 未 滿 , 又 有 新 借 , 各 縣 藉 口 不 免 虧 空 。 且 臺 灣 新 設艋 舺 一 營 , 兵 米 不 敷 支 給 。 是 閩 省 倉 儲 頗 形 支 絀 , 若 改班 兵 為 召 募 , 則 內 地 眷 米 一 項 , 歲 可 省 穀 數 萬 。 數 年 之後 , 不 惟 補 足 , 且 有 贏 餘 , 並 可 減 運 , 以 給 艋 舺 兵 米 。此 節 糜 費 之 說 也 。 殊 不 知 內 地 儲 倉 , 並 不 虧 於 軍 需 , 而虧 於 官 吏 。 軍 需 既 缺 , 歷 年 採 買 , 不 難 報 竣 。 所 慮 者 有採 買 之 名 , 無 買 穀 之 實 。 及 至 交 代 , 輾 轉 流 抵 , 虛 報 存倉 。 至 臺 穀 不 過 運 期 稍 遲 , 雖 則 借 墊 , 運 到 即 還 , 何 至虧 空 ? 若 艋 舺 不 敷 兵 米 , 臺 地 尚 有 別 款 可 籌 , 何 必 貪 節省 之 虛 名 , 而 誤 百 年 之 大 計 ? 二 曰 處 游 民 : 臺 地 口 禁 雖嚴 , 而 港 汊 紛 歧 , 自 鹿 耳 門 、 鹿 港 、 八 里 坌 三 正 口 外 ,南 路 則 打 鼓 港 、 東 港 、 大 港 、 喜 樹 仔 , 北 路 則 笨 港 、 五條 港 、 大 甲 、 吞 霄 、 後 壟 、 中 港 、 大 安 、 烏 石 港 , 其 他私 僻 港 口 , 不 可 勝 紀 。 無 業 之 民 , 偷 渡 日 多 , 非 遙 聚 市廛 , 則 肆 為 盜 賊 , 捕 治 不 勝 其 眾 。 若 募 為 兵 , 若 輩 有 可資 生 , 亦 所 以 區 處 之 道 。 此 處 游 民 之 說 也 。 不 知 召 募 之額 有 常 , 而 游 民 之 額 無 限 。 不 為 兵 者 , 又 將 何 以 處 之 ?且 若 輩 惰 遊 無 根 , 小 不 遂 意 , 及 或 犯 法 , 則 逃 去 無 所 顧忌 。 若 操 之 稍 急 , 又 鼓 噪 為 變 。 一 旦 姦 民 蠢 動 , 此 輩 皆其 逆 黨 矣 。 況 臺 地 漳 、 泉 、 粵 三 籍 , 素 分 氣 類 , 動 輒 械鬥 。 將 弁 帶 兵 彈 壓 , 非 彼 之 仇 , 即 彼 之 黨 , 不 更 助 之 亂乎 ? 其 患 無 窮 , 不 待 智 者 而 決 矣 。 三 曰 免 煩 擾 : 臺 灣 班兵 三 年 抽 換 , 往 來 絡 繹 , 則 有 造 冊 移 報 之 煩 ; 缺 額 事 故, 則 有 補 革 案 牘 之 煩 。 臺 灣 、 鹿 港 、 蚶 江 、 廈 防 四 廳 ,配 船 候 渡 者 無 虛 日 , 內 五 十 八 營 , 外 十 六 營 , 收 營 出 營者 屬 於 途 。 且 班 滿 出 營 之 後 , 多 不 遵 約 束 , 紛 紛 滋 事 ,帶 兵 員 弁 既 畏 如 虎 狼 , 地 方 廳 縣 更 難 於 治 問 。 若 改 為 召募 , 則 諸 弊 皆 清 。 此 免 煩 擾 之 說 也 。 不 知 文 移 案 牘 , 不過 書 識 之 勞 ; 廳 營 紛 紜 , 各 有 舊 章 可 守 。 倘 其 出 營 滋 事, 一 能 吏 足 以 安 之 。 若 慮 煩 擾 , 務 求 安 便 , 此 事 簡 民 醇之 區 所 宜 講 求 , 而 非 所 以 施 於 繁 要 。 況 海 外 重 兵 之 事 乎? 然 則 由 前 三 者 , 其 害 甚 大 ; 由 後 三 者 , 並 無 所 利 。 吾不 知 議 者 何 取 , 而 輕 改 舊 章 也 ? 夫 老 將 言 兵 , 計 出 萬 全, 忠 臣 謀 國 , 期 於 久 遠 。 事 必 權 其 利 害 , 而 利 之 所 在 ,弊 即 在 焉 。 亦 視 其 大 小 何 如 耳 。 班 兵 之 制 , 於 今 一 百 餘年 , 推 其 弊 不 過 如 此 , 其 利 則 保 障 全 海 。 而 改 為 召 募 ,則 其 害 不 可 勝 言 , 並 無 所 利 。 可 以 決 所 從 違 矣 』 。 又 曰: 『 班 兵 之 不 可 易 如 此 , 則 大 府 欲 易 之 也 , 其 誤 明 矣 。吾 聞 大 府 入 覲 , 嘗 面 言 事 宜 , 已 得 俞 旨 , 必 有 言 之 甚 切者 , 此 可 揣 而 知 也 。 以 為 班 兵 不 得 力 耳 。 朱 一 貴 之 亂 也, 全 臺 陷 矣 。 林 爽 文 之 亂 也 , 南 北 俱 陷 , 不 破 者 郡 城 耳。 陳 周 全 之 亂 也 , 始 陷 鹿 港 , 既 陷 彰 化 。 蔡 牽 之 亂 也 ,始 入 艋 舺 、 新 莊 , 既 陷 鳳 山 , 據 州 仔 尾 , 郡 城 受 攻 者 三月 。 班 兵 不 能 滅 賊 , 皆 賴 義 民 之 力 , 繼 以 大 兵 , 而 後 殄滅 。 是 為 班 兵 不 得 力 之 明 驗 。 噫 ! 此 文 武 諸 臣 之 罪 也 ,班 兵 何 與 乎 ? 臺 灣 地 沃 而 民 富 , 糖 、 麻 、 油 、 米 之 利 ,北 至 天 津 、 山 海 關 , 南 至 寧 波 、 上 海 , 而 內 濟 福 州 、 漳、 泉 數 郡 , 民 商 之 力 既 饒 , 守 土 者 不 免 噬 肥 之 意 。 太 平日 久 , 文 恬 武 嬉 , 惟 聲 色 宴 樂 是 娛 , 不 講 訓 練 之 方 , 不問 民 間 疾 苦 , 上 下 隔 絕 , 百 姓 怨 嗟 , 故 使 姦 人 伺 隙 生 心, 得 以 緣 結 為 亂 。 倉 卒 起 事 , 文 武 官 弁 猶 在 夢 中 。 一 貴致 亂 之 由 , 言 之 使 人 痛 恨 。 後 來 者 不 知 炯 戒 , 久 而 漸 忘, 又 有 爽 文 之 事 。 陳 周 全 本 陳 光 愛 餘 孽 , 誅 之 不 盡 。 及彰 化 米 貴 , 匪 民 肆 搶 , 臺 守 馳 往 , 僅 擒 治 二 十 餘 人 , 粉飾 了 事 , 又 置 周 全 不 問 , 以 致 縱 成 大 患 , 甫 旋 郡 而 難 作。 蔡 牽 大 幫 騷 擾 海 上 十 餘 年 , 以 重 利 啗 結 岸 上 匪 類 , 受偽 旗 者 萬 餘 人 。 一 旦 揚 帆 直 入 , 匪 民 內 應 , 故 得 直 薄 郡城 。 此 皆 諸 臣 經 略 不 足 , 於 班 兵 何 尤 ? 藉 使 不 設 班 兵 ,當 時 已 皆 召 募 , 能 保 無 事 耶 ? 然 吾 聞 朱 一 貴 亂 作 , 文 員先 載 妻 子 走 避 澎 湖 , 是 以 人 心 無 主 , 總 兵 歐 陽 凱 力 戰 死難 。 若 林 爽 文 初 據 嘉 義 , 總 兵 柴 大 紀 一 出 而 殲 賊 復 城 ;陳 周 全 別 股 賊 首 王 快 攻 斗 六 門 , 千 總 龍 昇 騰 以 兵 百 人 ,敗 賊 千 數 ; 蔡 逆 攻 臺 , 澎 湖 副 將 王 得 祿 以 水 師 兵 六 百 人, 破 賊 數 萬 於 洲 仔 尾 , 不 三 年 卒 殲 蔡 逆 , 臺 人 至 今 猶 能言 之 。 則 是 班 兵 非 不 得 力 , 顧 用 之 何 如 耳 。 而 欲 改 變 舊制 , 豈 理 也 哉 ? 抑 臺 營 今 日 有 宜 講 者 五 事 : 一 曰 無 事 收藏 器 械 、 以 肅 營 規 , 二 曰 演 驗 軍 裝 鎗 砲 、 以 求 可 用 , 三曰 選 取 教 師 學 習 技 藝 、 以 備 臨 敵 , 四 曰 增 設 噶 瑪 蘭 營 兵、 以 資 防 守 , 五 曰 移 駐 北 路 副 將 、 以 重 形 勢 。 臺 灣 班 兵器 械 , 除 砲 位 、 鉛 藥 外 , 皆 由 內 地 各 兵 配 帶 。 因 雜 派 各營 , 恐 有 遺 失 , 向 皆 自 行 收 管 , 不 交 弁 備 。 然 分 類 之 習未 除 , 每 口 角 細 故 , 彼 此 出 械 相 鬥 , 將 裨 不 及 彈 壓 , 已致 傷 人 。 雖 屢 加 嚴 懲 , 此 風 不 免 。 良 由 器 械 在 手 , 易 於逞 兇 故 也 。 今 宜 定 制 , 自 入 營 點 名 之 後 , 所 有 器 械 編 號書 名 , 交 本 營 守 備 收 入 庫 局 , 惟 操 演 教 習 、 差 派 出 營 、逐 捕 盜 賊 , 按 名 散 給 。 無 事 則 皆 繳 收 , 不 許 執 持 。 各 汛距 營 稍 遠 , 亦 交 千 把 總 收 管 。 如 此 則 手 無 挾 持 , 平 時 可免 械 鬥 , 而 營 規 整 肅 矣 。 武 備 之 用 , 利 器 為 先 , 籐 牌 、鳥 鎗 、 長 矛 、 半 斬 腰 刀 , 在 在 必 須 堅 利 。 大 小 砲 位 一 發擊 賊 數 十 人 , 尤 為 取 勝 要 具 。 臺 營 軍 裝 , 惟 火 藥 、 硝 磺由 內 地 運 給 , 自 行 煎 煮 , 其 餘 皆 由 省 局 製 造 , 委 參 遊 諸大 員 解 運 赴 臺 , 舊 壞 者 收 回 繳 省 。 嘗 見 刀 刃 脆 薄 , 不 堪砍 斫 。 每 斬 決 囚 犯 , 僅 一 再 用 而 缺 。 籐 牌 甚 小 , 圍 圓 不過 三 尺 , 牌 尤 輕 薄 。 此 僅 利 操 演 時 騰 舞 輕 便 耳 , 若 以 臨敵 , 不 足 遮 蔽 矢 口 。 鳥 鎗 尤 短 , 不 能 及 肩 , 安 能 中 遠 ?至 於 砲 位 , 鐵 多 未 經 熟 練 , 又 攙 雜 鉛 砂 , 擲 地 稍 重 , 兩耳 即 斷 ; 火 門 又 或 欹 斜 , 往 往 炸 裂 傷 人 , 至 於 不 敢 演 。武 備 若 此 , 雖 有 健 銳 , 亦 難 勝 敵 。 向 者 出 局 交 營 , 皆 顧瞻 情 面 , 草 率 收 受 。 貽 誤 軍 情 , 莫 此 為 甚 。 今 宜 嚴 定 制度 , 務 以 厚 大 堅 利 為 主 。 鎗 砲 必 經 委 員 當 面 演 放 , 並 由鎮 道 會 驗 , 然 後 收 營 。 否 則 駁 回 另 造 , 且 治 工 匠 以 應 得之 罪 。 如 此 則 省 局 不 敢 偷 減 工 料 , 委 員 不 敢  情 解 運 ,臺 營 不 敢 草 率 點 收 , 而 軍 裝 可 期 堅 利 矣 。 營 制 操 演 弓 箭、 鳥 鎗 、 籐 牌 、 刀 矛 , 各 有 用 法 , 進 退 跳 蕩 , 騰 走 擊 刺, 各 有 規 矩 。 平 時 督 撫 提 鎮 較 閱 之 時 , 皆 按 一 定 陣 圖 演習 , 此 不 過 死 法 陳 規 , 練 其 步 伐 耳 。 及 至 既 遇 敵 衝 鋒 ,則 臨 機 應 變 , 惟 以 勇 敢 便 捷 整 齊 為 上 。 必 使 手 與 器 調 ,器 與 心 調 , 心 與 伍 調 , 伍 與 弁 調 , 弁 與 將 調 。 然 後 千 人一 氣 , 眾 志 成 城 , 無 不 克 敵 之 理 。 每 見 市 中 無 賴 , 皆 有膂 力 相 尚 , 一 營 之 中 , 豈 無 嫻 長 技 藝 之 人 ? 苟 能 留 心 拔取 , 使 為 眾 兵 教 師 , 朝 夕 訓 練 , 將 裨 親 自 董 率 , 日 省 月試 , 考 其 優 劣 , 能 教 十 人 以 上 者 賞 , 百 人 以 上 者 拔 用 。如 此 則 人 爭 以 技 藝 見 長 , 勁 旅 可 成 , 臨 敵 必 能 制 勝 矣 。噶 瑪 蘭 新 開 , 額 設 守 備 一 員 、 千 總 一 員 、 把 總 二 員 、 戰兵 二 百 六 十 名 、 守 兵 一 百 四 十 名 , 歸 艋 舺 水 師 遊 擊 管 轄。 所 撥 班 兵 , 皆 用 上 游 四 府 。 惟 蘭 境 北 至 三 貂 , 南 至 蘇澳 , 邊 界 橫 亙 百 餘 里 , 三 面 負 山 , 口 隘 二 十 處 , 皆 生 番出 沒 之 所 , 東 臨 大 海 , 其 內 港 則 烏 石 、 加 禮 宛 二 口 、 自三 月 至 八 月 , 港 道 通 暢 , 民 人 販 載 米 石 , 小 船 絡 繹 , 外洋 則 蘇 澳 、 龜 山 、 雞 籠 洋 面 , 南 風 司 令 , 每 有 匪 船 遊 弋, 防 堵 尤 要 。 蘭 地 僻 遠 , 在 臺 灣 極 北 山 後 , 距 郡 十 三 日程 , 距 淡 水 六 日 程 , 中 隔 三 貂 大 山 , 徑 窄 溪 深 , 極 為 險阻 。 設 有 不 虞 , 百 人 可 以 梗 塞 。 今 額 兵 僅 四 百 名 , 分 守汛 防 , 未 免 單 薄 。 須 添 設 戰 兵 一 百 二 十 名 、 守 兵 八 十 名, 設 都 司 大 員 統 之 , 駐 五 圍 城 內 , 守 備 移 駐 頭 圍 , 千 總移 駐 三 貂 。 更 設 在 城 千 總 一 員 、 外 委 二 員 , 始 足 以 資 彈壓 。 惟 設 兵 即 須 籌 餉 。 竊 見 蘭 地 兵 米 餉 銀 , 皆 就 蘭 廳 正供 餘 租 支 放 , 每 歲 銀 穀 皆 有 盈 餘 , 穀 約 五 千 石 , 餘 租 番銀 二 千 。 今 若 抽 撥 戰 守 兵 二 百 名 添 防 , 則 歲 增 兵 米 七 百二 十 石 , 不 過 用 穀 一 千 四 百 四 十 石 , 歲 尚 有 餘 穀 矣 。 增設 兵 餉 : 戰 兵 一 百 二 十 名 , 每 名 月 餉 銀 一 兩 四 錢 ; 守 兵八 十 名 , 每 名 月 餉 銀 一 兩 , 歲 約 用 銀 二 千 九 百 七 十 六 兩; 都 司 全 年 俸 薪 、 馬 乾 、 養 廉 銀 四 百 四 十 九 兩 , 千 總 俸薪 、 馬 乾 、 養 廉 銀 一 百 九 十 二 兩 , 外 委 養 廉 銀 三 十 六 兩, 增 設 各 兵 加 餉 銀 九 百 五 十 二 兩 耳 , 凡 共 需 銀 四 千 六 百餘 兩 。 蘭 廳 餘 租 一 項 , 頗 有 盈 餘 , 官 弁 養 廉 , 戍 兵 加 餉, 足 敷 支 給 。 至 此 項 額 兵 , 若 再 從 內 地 抽 撥 , 似 覺 紛 繁。 閱 軍 冊 內 , 臺 郡 城 中 駐 城 守 參 將 一 員 , 兵 一 千 一 百 七十 九 名 , 北 路 左 營 都 司 駐 嘉 義 , 兵 一 千 二 百 八 十 二 名 ,額 兵 頗 多 。 今 若 於 城 守 及 嘉 義 二 營 中 酌 量 抽 撥 , 即 可 足額 , 且 無 庸 另 籌 餉 銀 眷 米 。 如 此 則 蘭 營 兵 力 無 單 弱 之 虞, 而 防 守 更 為 周 密 矣 。 臺 灣 府 治 東 南 路 至 瑯  四 百 五 十里 , 北 路 至 蘇 澳 一 千 二 百 餘 里 。 以 形 勢 而 論 , 南 短 北 長。 蘭 境 未 開 , 初 設 北 路 副 將 一 員 , 中 營 都 司 一 員 , 額 兵一 千 二 百 三 十 八 名 , 駐 彰 化 城 內 , 轄 嘉 義 都 司 為 北 路 左營
; 竹 塹 守 備 , 額 兵 七 百 二 十 六 名 , 為 北 路 右 營 ; 艋 舺、 新 莊 以 上 空 虛 。 故 嘉 慶 九 年 , 蔡 逆 從 滬 尾 登 岸 , 徑 至新 莊 。 後 乃 添 設 滬 尾 水 師 一 營 , 駐 遊 擊 一 員 、 以 艋 舺 守備 , 陸 路 兵 八 百 七 名 , 及 蘭 營 陸 路 守 備 , 皆 歸 管 轄 。 所以 兩 營 陸 路 皆 轄 於 水 師 遊 擊 者 , 北 路 副 將 駐 彰 化 , 鞭 長莫 及 , 故 為 一 時 權 宜 之 計 耳 。 滬 尾 游 擊 所 轄 洋 面 , 上 自蘇 澳 , 下 至 大 甲 , 八 百 餘 里 , 中 隔 雞 籠 , 須 候 南 風 。 由雞 籠 至 滬 尾 及 於 大 甲 , 須 候 北 風 。 此 一 路 淺 澳 最 多 , 向為 匪 船 出 沒 之 所 , 哨 捕 稽 查 , 殊 為 不 易 。 今 更 統 以 陸 路, 實 有 顧 此 失 彼 之 虞 。 一 旦 淡 、 蘭 有 事 , 仍 不 得 力 。 愚意 不 若 以 北 路 副 將 移 駐 竹 塹 , 改 右 營 為 中 營 , 抽 撥 彰 化營 額 兵 二 百 名 、 艋 舺 營 額 兵 一 百 名 , 歸 竹 塹 守 備 , 加 都司 銜 , 隨 同 副 將 駐 紮 。 改 彰 化 都 司 為 北 路 左 營 , 改 艋 舺守 備 為 北 路 右 營 , 同 蘭 營 守 備 , 共 四 營 兵 , 統 歸 副 將 管轄 。 其 嘉 義 所 轄 , 駐 左 營 都 司 改 歸 郡 中 城 守 營 參 將 管 轄。 如 此 則 北 路 副 將 中 權 淡 水 , 南 可 以 應 彰 化 , 北 可 以 應艋 舺 、 噶 瑪 蘭 , 形 勢 始 為 扼 要 。 郡 城 可 無 北 顧 之 憂 , 而艋 舺 水 師 游 擊 惟 盡 心 洋 面 , 以 專 責 成 。 水 陸 兩 路 皆 可 得力 矣 。 以 上 五 條 , 實 為 目 前 臺 灣 之 急 務 , 見 諸 施 行 , 必有 實 效 。 然 自 古 治 法 莫 如 治 人 。 苟 守 土 之 官 , 平 時 廉 正公 明 , 勤 於 政 事 , 不 貪 安 逸 , 吾 知 臺 人 必 愛 之 如 父 母 ,畏 之 如 神 明 , 雖 有 姦 宄 , 不 敢 萌 心 。 即 萬 一 不 虞 , 而 吾以 有 備 之 兵 禦 之 , 再 以 子 弟 之 民 助 之 , 有 不 旦 夕 撲 滅 者, 未 之 有 也 。 又 何 致 上  宸 衷 , 遠 煩 數 萬 大 兵 , 耗 費 無限 之 糧 餉 也 哉 』 ? 初 , 瑩 以 此 議 上 總 兵 , 亟 以 為 然 。 已而 慎 軫 督 閩 , 見 之 , 乃 罷 。 復 採 其 言 , 增 改 臺 北 營 制 。

    先 是 總 兵 達 洪 阿 以 臺 灣 班 兵 廢 弛 , 頗 有 意 整 剔 。選 六 百 人 , 練 為 精 兵 , 歲 犒 錢 二 萬 五 千 餘 緡 。 巡 道 周 凱贊 之 , 飭 府 縣 捐 助 一 半 。 及 姚 瑩 至 , 飭 屬 酌 議 , 鳳 山 知縣 曹 謹 以 為 不 可 。 略 謂 : 『 臺 灣 孤 懸 海 外 , 中 徵 內 地 五十 二 營 之 兵 , 三 年 一 班 , 更 番 撥 戍 。 人 既 雜 則 材 力 不 一, 時 既 暫 則 考 校 多 疏 , 將 與 將 不 相 習 , 兵 與 兵 不 相 知 ,從 前 僨 事 , 職 此 之 由 , 則 訓 練 誠 亟 亟 也 。 顧 練 之 云 者 ,詎 惟 是 有 兵 六 百 , 遂 可 恃 無 虞 哉 ? 朝 廷 慎 重 海 疆 , 額 設水 陸 步 戰 守 兵 一 萬 二 千 六 百 七 十 名 , 無 一 非 鎮 帥 之 兵 ,即 無 一 非 鎮 帥 當 練 之 兵 。 凡 各 營 操 演 之 時 , 參 游 以 上 ,皆 有 犒 賞 , 戍 兵 所 得 , 較 之 內 地 倍 多 , 本 是 以 固 其 心 而作 其 氣 。 其 所 以 不 練 不 精 者 , 乃 弁 兵 之 辜 恩 , 非 朝 廷 之吝 賞 。 今 議 者 不 務 遵 守 舊 章 、 申 明 紀 律 , 而 動 議 變 增 ;計 所 練 之 兵 , 僅 全 臺 二 十 分 之 一 , 而 所 賞 較 本 兵 糧 餉 倍之 。 試 思 朝 廷 設 兵 , 原 無 彼 此 ; 此 而 當 練 , 孰 不 當 練 ?此 而 可 精 , 孰 不 可 精 ? 如 必 厚 賞 而 後 精 , 則 非 厚 賞 遂 不必 精 ; 必 厚 賞 而 後 練 , 則 非 厚 賞 並 不 能 練 。 是 必 歲 捐 數十 萬 金 , 以 為 全 臺 練 兵 之 用 而 後 可 。 如 其 不 然 , 是 予 各兵 以 藉 口 之 端 , 而 開 各 營 推 諉 之 漸 也 。 且 臺 地 綿 亙 一 千餘 里 , 精 兵 六 百 , 以 之 自 衛 則 有 餘 , 以 之 衛 人 則 不 足 。一 旦 南 北 交 警 , 此 六 百 人 者 , 顧 此 則 失 彼 , 顧 彼 則 失 此, 勢 不 能 不 驅 未 練 未 精 之 人 相 與 從 事 。 況 費 之 所 出 , 非官 則 民 。 查 一 縣 捐 攤 , 每 歲 數 幾 盈 萬 , 已 未 能 按 款 批 解; 今 又 加 以 千 餘 , 名 曰 捐 廉 , 實 則 挪 移 公 項
, 此 派 之 官 者 之 不 可 行 也 。 若 取 之 於 民 , 則 臺 民 數 經兵 燹 , 十 室 九 空 , 加 以 亢 旱 頻 年 , 則 素 封 之 家 所 入 不 敷所 出 , 此 取 之 民 者 之 不 可 行 也 。 惟 是 練 兵 之 舉 , 將 及 三年 。 既 議 停 止 , 必 籌 安 置 。 計 惟 就 現 練 精 兵 之 中 , 擇 其年 力 精 強 、 技 藝 嫻 熟 者 , 分 插 各 營 , 使 之 轉 相 教 習 。 除本 營 官 照 例 於 三 、 六 、 九 操 演 外 , 鎮 軍 南 北 巡 時 , 再 按名 操 演 。 賞 罰 之 政 , 備 在 中 樞 。 實 力 奉 行 , 何 施 不 可 。是 鎮 兵 雖 有 自 練 之 名 , 而 通 臺 皆 宿 重 兵 , 人 人 可 成 勁 旅。 官 民 之 間 , 胥 受 其 福 』 。 鎮 道 從 之 。 及 英 人 之 役 , 瑩募 鄉 勇 六 百 名 , 增 給 餉 糈 而 訓 練 之 , 漸 次 以 及 各 營 。 然營 制 之 壞 , 眾 口 同 聲 。 戍 守 之 兵 , 借 住 民 家 , 包 娼 聚 賭, 挾 械 以 嬉 ; 而 復 各 分 氣 類 , 私 設 公 廳 , 犄 角 爭 鬥 。 瑩乃 移 鎮 拆 毀 , 勒 令 歸 營 。 其 無 營 者 , 籌 款 以 建 。 而 議 多未 行 。 二 十 八 年 , 巡 道 徐 宗 幹 乃 繼 成 之 。 宗 幹 之 議 : 一曰 都 守 以 上 不 用 閩 人 , 都 守 以 下 不 用 漳 、 泉 人 ; 二 曰 裁減 精 兵 一 半 , 以 其 經 費 修 理 營 房 , 分 營 居 住 ; 三 曰 非 屬操 演 有 事 之 時 , 軍 裝 器 械 ; 一 概 繳 庫 ; 四 曰 城 內 酌 留 精兵 若 干 , 餘 則 撥 添 各 汛 , 隨 時 調 遣 ; 五 曰 換 班 之 年 , 不准 逗 留 ; 六 曰 調 戍 之 期 , 漳 、 泉 分 歲 ; 七 曰 減 調 提 標 之兵 , 到 臺 分 撥 外 汛 ; 八 曰 道 府 廳 縣 多 養 屯 丁 鄉 勇 , 隨 時練 習 , 以 補 兵 力 。 書 上 , 大 府 從 之 。 而 班 兵 稍 受 約 束 。然 綠 營 暮 氣 , 濡 染 已 深 , 各 省 皆 然 , 雖 有 名 將 不 能 驅 策。 洪 軍 之 役 ; 望 風 而 靡 , 湘 淮 諸 傑 , 乃 出 而 練 勇 營 , 立功 致 果 。 而 彰 化 林 文 察 亦 率 鄉 勇 數 百 名 , 轉 戰 閩 浙 , 攻城 克 邑 , 所 向 告 捷 。 於 是 臺 勇 之 名 聞 隊 曲 , 以 其 尚 武 習勞 , 堅 毅 矯 捷 , 而 足 與 共 生 死 也 。 同 治 八 年 , 奏 准 裁 汰額 兵 , 增 給 餉 糈 。 於 是 全 臺 設 總 兵 一 、 副 將 三 、 參 將 四、 游 擊 四 、 都 司 九 、 守 備 十 、 千 總 十 七 、 把 總 四 十 一 、外 委 五 十 六 、 馬 兵 七 十 、 戰 兵 三 千 一 百 四 十 六 、 守 兵 四千 四 百 八 十 八 , 而 勇 營 漸 用 矣 。

    牡 丹 之 役 既 平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請 開 山 撫 番 ,以 淮 軍 任 之 , 並 議 大 改 營 制 。 疏 曰 : 『 查 臺 灣 營 伍 廢 弛, 曾 經 屢 次 奏 陳 。 上 年 府 城 挑 練 兩 營 , 毫 無 起 色 , 並 將營 官 林 茂 英 等 參 革 在 案 。 府 城 如 此 , 外 縣 可 知 。 是 其 積弊 之 深 , 尤 所 罕 見 。 汛 弁 干 與 詞 訟 , 勒 索 陋 規 ; 兵 丁 巧避 差 操 , 雇 名 頂 替 。 而 班 兵 來 自 內 地 , 各 分 氣 類 , 偶 有睚 眥 之 怨 , 立 即 聚 眾 鬥 毆 。 且 營 將 利 弁 兵 之 規 費 , 弁 兵恃 營 將 為 護 符 , 遇 有 兵 民 涉 訟 , 文 員 移 提 , 曲 為 庇 匿 。間 有 文 員 移 營 會 辦 之 案 , 亦 必 多 方 刁 難 需 索 , 而 匪 徒 早聞 風 遠 颺 矣 。 種 種 積 習 , 相 沿 已 久 ; 皆 由 遠 隔 海 外 , 文員 事 權 較 輕 , 將 弁 不 復 顧 忌 。 非 大 加 整 頓 不 可 。 臣 等 體察 情 形 , 計 無 逾 於 裁 汛 併 練 者 。 蓋 分 汛 裁 撤 , 則 驕 詐 擅擾 , 不 禁 自 除 ; 併 營 操 練 , 則 汰 弱 補 強 , 漸 歸 有 用 。 臺地 除 澎 湖 兩 營 外 , 尚 有 十 五 營 , 擬 仿 淮 、 楚 軍 營 制 歸 併, 以 五 百 人 為 一 營 。 將 臺 南 、 鳳 山 、 嘉 義 三 營 調 至 府 城, 合 府 城 三 營 、 安 平 三 營 為 一 支 , 專 顧 臺 、 鳳 、 嘉 三 縣。 其 北 路 協 副 將 所 轄 中 、 右 兩 營 , 合 鹿 港 一 營 為 一 支 ,專 顧 彰 化 一 帶 。 艋 舺 、 滬 尾 、 噶 瑪 蘭 二 營 為 一 支 , 專 顧淡 、 蘭 一 帶 。 均 各 認 真 訓 練 , 扼 要 駐 紮 。 遇 地 方 有 事 ,接 准 劄 調 移 撥 , 立 時 拔 隊 , 不 准 延 宕 。 其 兵 丁 換 班 , 固多 疲 弱 , 而 就 地 招 募 , 亦 利 弊 參 半 ; 尚 須 詳 加 察 看 。 顧立 法 惟 在 得 人 , 而 事 權 尤 宜 歸 一 。 現 既 巡 撫 來 臺 , 似 應歸 之 統 轄 。 千 總 以 下 , 即 由 巡 撫 考 拔 ; 守 備 以 上 , 仍 會同 總 督 、 提 督 揀 選 題 補 ; 臺 灣 鎮 總 兵 應 請 撤 去 掛 印 字 樣, 並 歸 巡 撫 節 制 。 如 蒙 俞 允 , 伏 懇 飭 部 另 行 頒 換 該 總 兵官 關 防 , 以 昭 信 守 。 臺 地 延 袤 一 千 餘 里 , 處 處 濱 海 , 皆可 登 岸 。 陸 防 之 重 , 尤 甚 於 水 。 而 臺 城 以 安 平 為 屏 蔽 ,安 平 向 設 臺 協 水 師 副 將 一 員 , 所 轄 三 營 , 中 、 右 兩 營 都司 駐 安 平 , 左 營 游 擊 駐 鹿 港 , 現 擬 改 為 陸 路 。 府 城 既 有巡 撫 董 率 , 又 有 道 員 隨 同 辦 事 , 總 兵 擬 請 移 紮 安 平 。 即將 安 平 協 副 將 裁 撤 , 以 鎮 標 中 營 游 擊 隨 總 兵 駐 安 平 。 其臺 協 水 師 中 、 右 兩 營 都 司 改 為 鎮 標 陸 路 左 、 右 兩 營 都 司, 原 設 鎮 標 左 營 游 擊 隨 巡 撫 駐 臺 。 其 撫 標 原 設 兩 營 仍 行駐 省 , 改 左 營 為 中 營 , 即 以 中 軍 參 將 領 之 。 原 設 臺 協 水師 左 營 游 擊 改 為 臺 灣 左 營 游 擊 , 歸 北 路 協 副 將 管 轄 。 守備 以 下 弁 兵 缺 額 , 均 仍 照 舊 。 至 巡 洋 艇 船 , 萬 不 及 輪 船之 便 利 , 應 將 閩 廠 現 造 輪 船 , 分 撥 濟 用 。 臺 、 澎 各 營 現僅 存 拖 船 八 號 , 俟 下 屆 修 時 , 應 請 裁 撤 , 歸 廠 變 價 , 以節 虛 糜 』 。 疏 上 , 廷 議 以 臺 灣 巡 撫 尚 未 定 設 , 未 可 變 易營 制 。 乃 於 鎮 標 僅 置 練 勇 , 而 綠 營 如 故 也 。 於 時 新 設 恆春 縣 , 以 鎮 標 左 營 駐 防 , 而 右 營 隸 巡 道 。

    光 緒 十 年 法 軍 之 役 , 劉 銘 傳 督 師 臺 灣 , 自 率 淮 軍十 營 , 以 當 防 守 。 且 檄 文 察 之 子 朝 棟 募 臺 勇 , 赴 前 敵 。及 平 , 銘 傳 任 巡 撫 , 奏 請 辦 防 、 練 兵 、 清 賦 、 撫 番 , 次第 舉 行 。 議 裁 班 兵 , 又 不 許 。 乃 汰 其 老 弱 者 , 以 汛 兵 改為 隘 勇 郵 丁 , 而 將 水 師 配 置 澎 湖 , 陞 副 將 為 總 兵 。 蓋 以此 時 之 臺 灣 , 非 如 昔 日 。 列 強 東 顧 , 虎 視 狼 貪 , 事 勢 之來 , 一 息 千 里 。 自 非 整 軍 經 武 , 據 險 恃 危 , 未 足 以 圖 存也 。 十 一 年 六 月 , 閩 浙 總 督 楊 昌 濬 奏 言 : 『 福 建 島 嶼 林立 , 海 道 險 惡 , 籌 防 之 難 , 甲 於 他 省 。 而 臺 灣 孤 立 重 洋, 物 產 豐 腴 , 久 為 各 國 所 窺 伺 。 此 次 法 禍 之 起 , 獨 趨 福建 , 先 毀 馬 尾 舟 師 , 以 斷 應 援 之 路 ; 繼 則 肉 薄 基 隆 , 分陷 澎 湖 , 無 非 為 吞 全 臺 之 計 。 仰 仗 天 威 , 越 南 大 捷 , 法人 悔 禍 請 和 , 臺 灣 危 而 復 安 。 使 孤 拔 不 死 , 固 未 嘗 一 日忘 也 。 從 前 丁 日 昌 在 臺 創 議 各 事 , 實 為 至 要 之 圖 , 惜 未及 成 而 去 。 今 防 務 已 鬆 , 善 後 萬 不 可 緩 。 而 省 城 兼 顧 不及 , 應 否 請 派 重 臣 駐 臺 督 辦 ? 中 國 海 面 遼 闊 , 在 在 須 防; 請 劃 水 師 為 三 路 。 北 洋 設 於 津 沽 , 兼 顧 奉 東 各 口 ; 中洋 設 於 吳 淞 , 兼 顧 浙 江 定 鎮 ; 南 洋 設 於 臺 澎 , 兼 顧 廣 東瓊 廉 。 分 布 要 害 , 聲 恩 相 通 , 外 侮 之 來 , 庶 幾 克 濟 』 。部 議 以 南 、 北 兩 洋 既 設 海 軍 , 若 臺 澎 新 置 水 師 , 需 費 巨大 , 應 須 他 日 ; 故 銘 傳 有 志 亦 未 逮 也 。

    初 , 臺 灣 分 巡 道 未 有 兵 權 , 但 率 練 勇 , 以 理 鹽 政。 及 道 光 四 年 十 月 , 始 加 營 務 處 , 頒 給 督 辦 軍 務 關 防 ,得 以 調 度 戎 機 , 奏 行 賞 罰 , 然 大 權 仍 在 總 兵 。 十 二 年 ,銘 傳 設 營 務 總 處 於 臺 北 , 隸 巡 撫 , 以 道 員 盧 本 揚 任 之 。中 南 各 路 設 營 務 處 , 節 制 軍 事 。 又 設 支 應 局 , 隸 布 政 使司 , 理 糧 餉 。 其 時 分 駐 各 營 , 北 路 為 定 海 四 營 , 基 隆 為銘 字 四 營 , 中 路 為 棟 字 三 營 , 南 路 為 練 勇 四 營 , 後 山 為鎮 海 八 營 , 澎 湖 為 宏 字 四 營 。 各 具 洋 式 軍 械 , 而 綠 營 漸廢 矣 。 十 三 年 十 月 , 銘 傳 奏 言 : 『 臺 灣 綠 營 , 額 設 水 師七 營 , 陸 師 十 一 營 , 共 兵 一 萬 四 千 餘 名 。 自 同 治 八 年 ,前 督 臣 左 宗 棠 奏 准 裁 兵 加 餉 , 存 兵 七 千 七 百 餘 名 。 迨 光緒 三 年 , 前 撫 臣 丁 日 昌 復 奏 請 汰 弱 留 強 , 暫 停 募 補 。 至光 緒 八 年 , 經 臺 灣 鎮 總 兵 吳 光 亮 核 明 以 故 續 裁 , 實 存 兵數 四 千 五 百 餘 名 , 年 支 餉 銀 十 七 萬 餘 兩 。 此 後 如 有 革 故, 隨 時 募 補 。 是 為 水 、 陸 現 存 兵 額 』 。 是 月 二 十 日 , 戶部 咨 開 : 『 閩 省 現 在 裁 減 水 、 陸 額 兵 一 成 , 以 節 餉 需 。臺 灣 綠 營 兵 額 , 能 否 照 裁 , 應 由 臺 灣 巡 撫 酌 度 情 形 , 迅速 議 覆 』 。 銘 傳 奏 言 : 『 臺 灣 地 方 遼 闊 , 額 設 兵 丁 歷 次裁 減 , 僅 存 四 千 五 百 餘 名 。 現 在 改 為 行 省 , 分 治 開 山 ,拓 地 日 廣 , 設 汛 益 多 , 不 足 分 布 。 以 今 觀 之 , 實 不 能 再行 裁 減 』 。 從 之 。

    法 軍 之 役 , 設 轉 運 局 於 上 海 , 以 輸 餉 械 , 而 臺 灣孤 懸 海 上 , 一 旦 封 港 , 航 運 莫 至 , 則 坐 而 待 斃 。 淡 水 素產 硝 磺 , 可 製 火 藥 。 是 年 設 軍 械 機 器 局 於 臺 北 , 以 記 名提 督 劉 朝 幹 為 總 辦 , 聘 德 人 彼 得 蘭 為 工 師 , 自 製 槍 彈 ,供 軍 用 。 又 設 火 藥 局 於 大 隆 洞 、 水 雷 營 於 基 隆 滬 尾 。 南北 各 口 增 築 砲 臺 , 訓 練 砲 兵 。 計 費 二 百 一 十 餘 萬 兩 。 夫銘 傳 之 治 臺 , 不 獨 辦 防 、 練 兵 已 也 , 造 鐵 路 以 通 之 , 行郵 船 以 輔 之 , 振 殖 產 以 裕 之 , 闢 財 源 以 養 之 , 改 內 政 以新 之 , 設 教 育 以 明 之 , 使 民 能 知 義 , 國 無 患 貧 , 而 兵 乃可 用 。 夫 兵 者 所 以 禁 暴 保 大 、 定 功 安 民 、 和 眾 豐 財 者 也; 故 以 戰 則 克 , 以 守 則 固 , 以 攻 則 破 , 節 制 之 師 也 。 臺灣 之 雖 未 及 此 , 而 銘 傳 能 整 飭 之 , 以 防 禦 外 侮 , 亦 可 用也 。
  

       鄭 氏 武 官 表
    正 總 督 : 永 曆 三 十 二 年 設 , 以 左 武衛 劉 國 軒 任 之 , 表 賜 尚 方 劍 , 專 征 伐 。
    副 總 督 : 永 曆 三 十 二 年 設 , 以後 提 督 吳 淑 任 之 。
    勇 衛
    侍 衛
    左 武 衛
    右 武 衛
    左 虎 衛
    右 虎 衛
    正 提 督
    副 提 督
    中 提 督
    前 提 督
    後 提 督
    左 提 督
    右 提 督
    五 軍 都 督
    中 軍 都 督
    督 理 戎 政
    五 軍 戎 政
    旗 鼓 中 軍
    總 練 使
    行 軍 司 馬
    諮 議 參 軍
    參 軍
    監 紀 推 官
    材 官
    正 總 兵
    副 總 兵
    參 將
    游 擊
    都 司
    守 備
    千 總
    把 總
  
        鄭 氏 各 將 軍 表
    左 龍 驤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五 年 , 以 鄭明 任 之 。
    右 龍 驤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五 年 ,以 鄭 智 任 之 。
    征 北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二 年 , 以劉 國 軒 任 之 。
    平 北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七 年 , 以曾 瑞 任 之 。
    定 北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七 年 , 以王 順 任 之 。
    平 西 將 軍 : 永 曆 二 十 九 年 , 以吳 淑 任 之 。
    寧 南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一 年 , 以劉 進 忠 任 之 。
    安 東 將 軍 : 永 曆 二 十 九 年 , 以劉 炎 任 之 。
    盪 虜 將 軍 : 永 曆 二 十 八 年 , 以張 學 堯 任 之 。
    殄 虜 將 軍 : 永 曆 二 十 八 年 , 以馬 應 龍 任 之 。
    破 虜 將 軍 : 永 曆 二 十 八 年 , 以武 弘 謨 任 之 。
    平 虜 將 軍 : 永 曆 二 十 八 年 , 以吳 淑 任 之 。
    征 虜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年 , 以 張國 勛 任 之 。
    滅 虜 將 軍 : 永 曆 三 十 年 , 以 苗之 秀 任 之 。
  
        鄭 氏 陸 軍 各 鎮 表
    勇 衛 前 鎮 ( 每 鎮 分 中 、 前 、 後 、 左、 右 五 協 , 又 有 總 理 、 驍 翊 、 領 旗 、 領 兵 四 協 , 由 鎮 帥主 之 )
    勇 衛 後 鎮
    勇 衛 中 鎮
    侍 衛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侍 衛 後 鎮
    侍 衛 中 鎮
    左 武 衛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左 武 衛 後 鎮
    左 武 衛 中 鎮
    右 武 衛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右 武 衛 後 鎮
    右 武 衛 中 鎮
    左 虎 衛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左 虎 衛 後 鎮
    左 虎 衛 中 鎮
    右 虎 衛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右 虎 衛 後 鎮
    右 虎 衛 中 鎮
    中 提 督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中 提 督 後 鎮
    中 提 督 中 鎮
    前 提 督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前 提 督 後 鎮
    前 提 督 中 鎮
    後 提 督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後 提 督 後 鎮
    後 提 督 中 鎮
    左 提 督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左 提 督 後 鎮
    左 提 督 中 鎮
    右 提 督 前 鎮 ( 與 勇 衛 同 )
    右 提 督 後 鎮
    右 提 督 中 鎮
    左 先 鋒 鎮 ( 每 鎮 分 中 、 前 、 後、 左 、 右 、 五 協 , 各 以 副 將 主 之 ; 協 或 稱 營 , 以 下 仿 此)
    右 先 鋒 鎮
    衝 鋒 前 鎮
    衝 鋒 後 鎮
    衝 鋒 中 鎮
    衝 鋒 左 鎮
    衝 鋒 右 鎮
    援 勦 前 鎮
    援 勦 後 鎮
    援 勦 中 鎮
    援 勦 左 鎮
    援 勦 右 鎮
    果 毅 前 鎮
    果 毅 後 鎮
    果 毅 中 鎮
    果 毅 左 鎮
    果 毅 右 鎮
    宣 毅 前 鎮
    宣 毅 後 鎮
    宣 毅 中 鎮
    宣 毅 左 鎮
    宣 毅 右 鎮
    揚 威 前 鎮
    揚 威 後 鎮
    揚 威 中 鎮
    揚 威 左 鎮
    揚 威 右 鎮
    建 威 前 鎮
    建 威 後 鎮
    建 威 中 鎮
    建 威 左 鎮
    建 威 右 鎮
    龍 驤 前 鎮
    龍 驤 後 鎮
    龍 驤 中 鎮
    龍 驤 左 鎮
    龍 驤 右 鎮
    折 衝 前 鎮
    折 衝 後 鎮
    折 衝 中 鎮
    折 衝 左 鎮
    折 衝 右 鎮
    護 衛 前 鎮
    護 衛 後 鎮
    護 衛 中 鎮
    護 衛 左 鎮
    護 衛 右 鎮
    振 義 鎮
    奮 義 鎮
    昭 義 鎮
    彰 義 鎮
    正 兵 鎮
    奇 兵 鎮
    進 兵 鎮
    殿 兵 鎮
    游 兵 鎮
    親 兵 鎮
    耀 兵 鎮
    英 兵 鎮
    前 鋒 鎮
    中 權 鎮
    後 勁 鎮
    大 武 鎮
    仁 武 鎮
    義 武 鎮
    禮 武 鎮
    智 武 鎮
    信 武 鎮
    金 武 鎮
    木 武 鎮
    水 武 鎮
    火 武 鎮
    土 武 鎮
    虛 宿 鎮
    危 宿 鎮
    室 宿 鎮
    壁 宿 鎮
    奎 宿 鎮
    婁 宿 鎮
    胃 宿 鎮
    昴 宿 鎮
    畢 宿 鎮
    觜 宿 鎮
    參 宿 鎮
    井 宿 鎮
    鬼 宿 鎮
    柳 宿 鎮
    星 宿 鎮
    張 宿 鎮
    翼 宿 鎮
    軫 宿 鎮
    角 宿 鎮
    亢 宿 鎮
    氐 宿 鎮
    房 宿 鎮
    心 宿 鎮
    尾 宿 鎮
    箕 宿 鎮
    斗 宿 鎮
    牛 宿 鎮
    女 宿 鎮
    戎 旗 一 鎮
    戎 旗 二 鎮
    戎 旗 三 鎮
    戎 旗 四 鎮
    戎 旗 五 鎮
  
        鄭 氏 水 師 各 鎮 表
    樓 船 前 鎮
    樓 船 後 鎮
    樓 船 中 鎮
    樓 船 左 鎮
    樓 船 右 鎮
    水 師 前 鎮
    水 師 後 鎮
    水 師 中 鎮
    水 師 左 鎮
    水 師 右 鎮
    水 師 一 鎮
    水 師 二 鎮
    水 師 三 鎮
    水 師 四 鎮
    水 師 五 鎮
    水 師 六 鎮
    水 師 七 鎮
    水 師 八 鎮
    水 師 九 鎮
    水 師 十 鎮
  
        鄭 氏 臺 灣 及 各 島 守 將 表
    總 督 承 天 南 北 兩 路 軍 務 : 永 曆 十 五年 設 , 以 周 全 斌 任 之 。
    北 路 總 督 : 永 曆 三 十 五 年 設 ,以 左 武 衛 何 祐 任 之 , 智 武 鎮 李 茂 為 副 , 駐 雞 籠 。
    承 天 府 守 將
    安 平 鎮 守 將
    鹿 耳 門 守 將
    澎 湖 守 將
    淡 水 守 將
    思 明 州 守 將
    南 澳 守 將
    銅 山 守 將
    達 濠 守 將
    南 日 守 將
    舟 山 守 將
  
        清 代 臺 灣 水 陸 營 制 表
    臺 灣 鎮 標 中 營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駐府 治 。
        鎮 守 臺 灣 總 兵 官 一 員 : 康 熙二 十 三 年 設 , 雍 正 十 一 年 議 照 山 陝 沿 邊 之 例 為 掛 印 總 兵, 給 方 印 。

      游 擊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二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一 員)
      把 總 四 員 ( 裁 一 名 )
      外 委 五 名 ( 裁 一 名 )
      額 外 三 名 ( 裁 一 名 )
      馬 兵 二 十 四 名 ( 裁 十 二 名 )
      戰 兵 三 百 八 十 二 名 ( 裁 一 百三 十 五 名 )
      守 兵 四 百 三 十 名 ( 裁 一 百 三十 五 名 )

          計 兵 四 百 六 十 名 。 除 抽 裁革 故 停 募 未 補 者 四 十 四 名 , 又 抽 配 左 翼 練 兵 一 百 三 十 九名 , 實 存 在 營 一 百 八 十 三 名 。
  

    鎮 標 左 營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 駐防 府 治 北 路 。 光 緒 五 年 , 改 為 恆 春 營 。
  

    鎮 標 右 營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 駐防 府 治 南 路 。 同 治 八 年 , 改 為 道 標 營 。
  

    臺 灣 城 守 營 : 雍 正 十 一 年 設 , 分為 左 右 兩 軍 。
      參 將 一 員
      左 軍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一 員
      把 總 二 員
      外 委 四 名 ( 同 治 八 年 裁 一 名)
      額 外 一 名
      馬 兵 七 名
      戰 兵 二 百 零 五 名 ( 裁 七 十 五名 )
      守 兵 二 百 八 十 三 名 ( 裁 一 百名 )
      右 軍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
      把 總 二 員
      外 委 六 名 ( 裁 二 名 )
      額 外 一 名 ( 裁 )
      馬 兵 七 名 ( 裁 )
      戰 兵 二 百 五 十 名 ( 裁 九 十 六名 )
      守 兵 三 百 四 十 五 名 ( 裁 一 百二 十 名 )

          左 右 計 兵 三 百 九 十 二 名 。除 抽 裁 革 故 停 募 未 補 者 二 百 四 十 四 名 , 又 抽 配 左 翼 練 兵二 百 三 十 三 名 , 分 派 八 城 及 砲 兵 一 百 六 十 七 名 , 實 存 在營 汛 防 者 一 百 十 五 名 。
  

    恆 春 營 : 光 緒 五 年 設 , 駐 防 恆 春。
      游 擊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二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一 員)
      把 總 二 員
      外 委 四 名 ( 裁 一 名 )
      額 外 三 名 ( 裁 一 名 )
      馬 兵 十 四 名 ( 裁 十 一 名 )
      戰 兵 三 百 三 十 二 名 ( 裁 一 百五 十 五 名 )
      守 兵 四 百 名 ( 裁 一 百 四 十 五名 )

          計 兵 四 百 三 十 五 名 。 除 抽練 兵 一 百 八 十 六 名 , 又 派 各 汛 一 百 八 十 五 名 , 實 存 在 營六 十 四 名 。
  

      道 標 營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 撥鎮 標 右 營 守 備 一 員 、 左 營 千 總 一 員 、 左 右 營 把 總 各 一 員, 三 營 兵 各 一 百 名 。 六 十 年 裁 歸 。 同 治 八 年 再 設 , 陞 游擊 為 都 司 , 駐 防 府 治 。

      都 司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設 )
      游 擊 二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
      守 備 一 員 ( 裁 )
      千 總 二 員 ( 裁 一 員 )
      把 總 三 員
      外 委 五 名 ( 裁 二 名 )
      額 外 二 名
      馬 兵 十 四 名 ( 裁 十 一 名 )
      戰 兵 二 百 七 十 九 名 ( 裁 九 十三 名 )
      守 兵 三 百 五 十 三 名 ( 裁 八 十一 名 )

          計 兵 四 百 六 十 一 名 。 除 挑裁 革 故 停 募 未 補 者 一 百 三 十 名 , 實 在 存 營 三 百 三 十 一 名。
  

    南 路 營 :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設 , 駐 防鳳 山 。

      參 將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三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二 員)
      把 總 三 員 ( 裁 一 員 )
      外 委 六 名 ( 裁 三 名 )
      額 外 四 名 ( 裁 一 名 )
      馬 兵 十 名 ( 裁 )
      戰 兵 四 百 二 十 九 名 ( 裁 二 百五 十 三 名 )
      守 兵 五 百 八 十 名 ( 裁 三 百 三十 六 名 )

          計 兵 四 百 二 十 名 。 除 挑 裁革 故 停 募 未 補 者 二 百 五 十 三 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一 百六 十 七 名 。
  

    下 淡 水 營 : 雍 正 十 一 年 設 , 駐 防下 淡 水 。

      都 司 一 員
      千 總 一 員
      把 總 三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一 員)
      外 委 三 名
      額 外 二 名 ( 裁 一 名 )
      馬 兵 六 名 ( 裁 )
      戰 兵 三 百 四 十 八 名 ( 裁 二 百十 四 名 )
      守 兵 二 百 三 十 五 名 ( 裁 三 十九 名 )

          計 兵 三 百 三 十 名 。 除 挑 裁革 故 未 補 者 二 百 零 三 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一 百 二 十 七名 。
  

      北 路 協 中 營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參 將 , 駐 諸 羅 縣 治 。 雍 正 十 一 年 , 移 彰 化 , 設 副 將 , 增為 中 、 左 、 右 三 營 。

      副 將 一 員 : 雍 正 十 一 年 設 。 光緒 十 四 年 , 移 駐 埔 裡 社 。
      都 司 一 員
      千 總 二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一 員)
      把 總 四 員 ( 裁 一 員 )
      外 委 九 名 ( 裁 三 名 )
      額 外 五 名 ( 裁 三 名 )
      馬 兵 十 四 名 ( 裁 )
      戰 兵 五 百 四 十 七 名 ( 裁 二 百三 十 九 名 )
      守 兵 六 百 六 十 三 名 ( 裁 二 百十 七 名 )

          計 兵 七 百 五 十 四 名 。 除 挑裁 革 故 未 補 者 四 百 六 十 八 名 , 又 調 防 埔 裡 社 一 百 七 十 二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一 百 十 四 名 。
  

    北 路 協 左 營 : 雍 正 十 一 年 設 , 駐防 諸 羅 , 後 稱 嘉 義 營 。

      參 將 一 員
      部 司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三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二 員)
      把 總 四 員
      外 委 十 名 ( 裁 五 名 )
      額 外 四 名 ( 裁 一 名 )
      馬 兵 十 四 名 ( 裁 )
      戰 兵 五 百 十 二 名 ( 裁 一 百 九十 七 名 )
      守 兵 六 百 十 二 名 ( 裁 二 百 三十 四 名 )

          計 兵 六 百 九 十 四 名 。 除 挑裁 革 故 未 補 者 三 百 八 十 八 名 , 又 抽 練 兵 七 十 二 名 , 實 在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二 百 三 十 四 名 。
  

    北 路 協 右 營 : 雍 正 十 一 年 設 , 駐防 竹 塹 , 後 稱 竹 塹 營 。

      游 擊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三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二 員)
      把 總 六 員 ( 裁 四 員 )
      外 委 九 名 ( 裁 三 名 )
      額 外 三 名 ( 裁 一 名 )
      馬 兵 十 五 名 ( 裁 )
      戰 兵 四 百 七 十 九 名 ( 裁 二 百六 十 名 )
      守 兵 五 百 二 十 二 名 ( 裁 二 百零 六 名 )

          計 兵 五 百 三 十 五 名 。 除 挑裁 革 故 未 補 者 三 百 二 十 八 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二 百 零七 名 。
  

    艋 舺 營 : 康 熙 四 十 九 年 設 淡 水 營, 駐 守 備 , 隸 北 路 營 。 雍 正 十 一 年 , 改 駐 都 司 。 嘉 慶 十三 年 , 改 都 司 為 水 師 游 擊 , 兼 管 陸 路 , 移 駐 艋 舺 。 道 光四 年 , 改 參 將 , 而 滬 尾 水 師 營 仍 隸 之 。

      參 將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一 員
      把 總 二 員
      外 委 五 名 ( 同 治 八 裁 二 名 )
      額 外 二 名
      馬 兵 八 名 ( 裁 七 名 )
      戰 兵 二 百 六 十 五 名 ( 裁 九 十名 )
      守 兵 四 百 二 十 七 名 ( 裁 一 百七 十 一 名 )

          計 兵 四 百 三 十 二 名 。 除 挑裁 革 故 未 補 者 二 百 二 十 五 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二 百 零四 名 。
  

    滬 尾 水 師 營 : 歸 艋 舺 參 將 管 轄 。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
      把 總 二 員 ( 裁 一 員 )
      外 委 四 名 ( 裁 二 名 )
      額 外 二 名 ( 裁 一 名 )
      戰 兵 一 百 十 五 名 ( 裁 三 十 二名 )
      守 兵 二 百 三 十 七 名 ( 裁 六 十名 )

          計 兵 二 百 六 十 名 。
  

    噶 瑪 蘭 營 : 嘉 慶 十 八 年 設 守 備 ,駐 五 圍 , 隸 艋 舺 營 游 擊 。 道 光 五 年 , 改 設 都 司 , 而 移 守備 於 頭 圍 。

      都 司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
      千 總 二 員 ( 裁 一 員 )
      把 總 二 員 ( 添 設 一 員 )
      外 委 四 名 ( 裁 二 名 )
      額 外 三 名 ( 裁 二 名 )
      戰 兵 四 百 五 十 五 名 ( 裁 三 百零 三 名 )
      守 兵 二 百 四 十 名 ( 裁 十 二 名)

          計 兵 三 百 八 十 名 。 除 挑 裁革 故 未 補 者 一 百 七 十 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二 百 十 名 。
  

    安 平 水 師 協 標 中 營 : 康 熙 二 十 三年 設 副 將 , 駐 防 安 平 等 處 , 領 中 、 左 、 右 三 營 。 光 緒 十四 年 , 改 中 營 為 臺 東 陸 路 中 營 。

    安 平 水 師 協 標 左 營

      游 擊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二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一 員)
      把 總 四 員 ( 裁 三 員 )
      外 委 六 名 ( 裁 五 名 )
      額 外 二 名 ( 裁 一 名 )
      戰 兵 三 百 二 十 六 名
      守 兵 三 百 八 十 二 名

          計 兵 三 百 三 十 名 。 除 挑 裁革 故 未 補 者 一 百 六 十 三 名 , 又 原 配 烏 龍 江 水 兵 一 名 , 實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一 百 六 十 六 名 。
  

    安 平 水 師 協 標 右 營 : 光 緒 十 四 年, 改 為 臺 東 陸 路 右 營 。
  

    臺 東 陸 路 中 營 : 原 係 安 平 水 師 中營 , 光 緒 十 四 年 改 設 。

      副 將 一 員
      都 司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設 )
      游 擊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
      守 備 一 員 ( 裁 )
      千 總 二 員 ( 裁 一 員 )
      把 總 四 員 ( 裁 三 員 )
      外 委 五 名 ( 裁 三 名 )
      額 外 三 名 ( 裁 二 名 )
      戰 兵 三 百 五 十 一 名 ( 裁 二 百零 七 名 )
      守 兵 四 百 零 七 名 ( 裁 一 百 九十 一 名 )

          計 兵 三 百 六 十 名 。 除 挑 裁革 故 未 補 者 一 百 九 十 五 名 , 又 抽 配 練 兵 六 十 八 名 , 原 配烏 龍 江 水 兵 一 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抽 防 者 九 十 六 名 。
  

    臺 東 陸 路 右 營 : 原 係 安 平 水 師 右營 , 光 緒 十 四 年 改 設 。

      都 司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設 )
      游 擊 一 員 ( 同 治 八 年 裁 )
      守 備 一 員 ( 裁 )
      千 總 二 員 ( 裁 一 員 )
      把 總 三 員 ( 裁 一 員 )
      外 委 五 名 ( 裁 三 名 )
      額 外 三 名 ( 裁 二 名 )
      戰 兵 三 百 五 十 一 名 ( 裁 二 百十 九 名 )
      守 兵 四 百 零 七 名 ( 裁 二 百 零九 名 )

          計 兵 三 百 三 十 名 。 除 挑 裁革 故 未 補 者 一 百 八 十 三 名 , 又 抽 配 練 兵 六 十 名 , 原 配 烏龍 江 水 兵 一 名 , 實 在 存 營 及 汛 防 者 八 十 六 名 。
  

    澎 湖 水 師 鎮 標 營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設 副 將 , 統 轄 兩 營 游 、 守 各 一 員 、 千 總 各 兩 員 、 把 總 各四 員 、 外 委 各 七 名 、 額 外 各 三 名 , 每 營 戰 守 兵 各 一 千 名。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 裁 汰 一 百 四 十 二 名 。 道 光 六 年 , 各 裁外 委 一 名 。 至 同 治 八 年 裁 兵 加 餉 之 後 , 兩 營 改 設 都 司 一、 千 總 一 、 左 營 把 總 四 、 右 營 把 總 二 、 外 委 各 二 、 額 外各 一 , 兵 則 左 營 四 百 零 二 名 、 右 營 三 百 六 十 名 。 戰 兵 每名 月 餉 二 兩 五 錢 五 分 , 守 兵 二 兩 四 錢 。 光 緒 十 二 年 , 陞副 將 為 總 兵 , 左 營 設 游 擊 守 備 , 右 營 設 都 司 , 添 兵 二 十名 。

    鎮 守 澎 湖 水 師 總 兵 一 員 : 光 緒 十二 年 , 奉 旨 以 澎 湖 副 將 與 海 壇 鎮 總 兵 對 調 。

      左 營 游 擊 一 員
      守 備 一 員
      千 總 一 員
      把 總 四 員
      外 委 二 名
      額 外 一 名
      戰 兵 一 百 六 十 名
      守 兵 二 百 六 十 二 名
      右 營 都 司 一 員
      千 總 一 員
      把 總 二 員
      外 委 二 名
      額 外 一 名
      戰 兵 一 百 四 十 四 名
      守 兵 二 百 十 六 名

          兩 營 計 兵 七 百 八 十 二 名 。
  

        清 代 臺 灣 水 陸 汛 防 表
          設 弁 駐 兵 謂 之 汛 , 撥 兵 分 守謂 之 塘 。 汛 防 之 設 , 所 以 保 地 方 , 而 塘 兵 並 以 傳 軍 書 ,是 為 綠 營 之 制 。 顧 自 咸 、 同 以 來 , 漸 用 練 勇 , 新 建 之 地, 分 駐 營 哨 , 而 綠 營 僅 有 其 名 。 迨 同 治 八 年 , 裁 兵 加 餉之 後 , 汛 防 多 所 裁 廢 , 至 今 更 無 用 矣 。 茲 將 所 存 者 具 如左 :
  
    城 守 營 左 軍

      府 城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八 十五 , 裁 存 五 十 八 ; 今 設 十 八 名 。
      南 砲 臺 塘 : 舊 歸 府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塗 墼 埕 塘 : 舊 歸 府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崗 山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把 總一 、 兵 一 百 五 十 五 , 裁 存 一 百 零 八 ; 今 設 十 八 名 。
      大 湖 塘 : 舊 歸 崗 山 汛 分 防 ,設 兵 十 三 , 裁 存 五 ; 今 設 一 名 。
      半 路 竹 塘 : 舊 歸 崗 山 汛 分 防, 設 兵 六 ; 今 裁 。
      羅 漢 門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外委 一 、 兵 七 十 七 , 裁 存 六 十 一 ; 今 設 二 名 。
      木 岡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二十 八 , 裁 存 十 八 ; 今 設 二 名 。
      猴 洞 口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額外 一 、 兵 八 十 一 , 裁 存 三 十 二 ; 今 設 二 名 。
      鹽 水 埔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十 九 , 裁 存 十 四 ; 今 設 二 名 。
      埤 仔 頭 塘 : 舊 歸 府 汛 分 防 ,設 兵 十 , 改 屬 鹽 水 埔 汛 , 設 兵 五 ; 今 設 一 名 。
      港 崗 塘 : 舊 歸 鹽 水 埔 汛 分 防, 設 兵 六 , 裁 存 五 ; 今 設 一 名 。
      角 帶 圍 塘 : 舊 歸 鹽 水 埔 汛 分防 , 設 兵 五 ; 今 裁 。
  

    城 守 營 右 軍

      府 城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額 外 一、 兵 一 百 五 十 三 , 裁 存 八 十 八 ; 今 設 四 十 名 。
      加 溜 灣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三 十 五 , 裁 存 二 十 五 ; 今 設 四 名 。
      北 砲 臺 塘 : 舊 歸 加 溜 灣 汛 分防 , 設 兵 五 ; 今 裁 。
      柴 頭 港 塘 : 舊 歸 加 溜 灣 汛 分防 , 設 兵 五 ; 今 裁 。
      蔦 松 塘 : 舊 歸 加 溜 灣 汛 分 防, 設 兵 七 , 裁 存 五 ; 今 設 一 名 。
      木 柵 塘 : 舊 歸 加 溜 灣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設 一 名 。
      溪 邊 塘 : 舊 歸 加 溜 灣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設 一 名 。
      麻 豆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十 , 裁 存 二 十 八 ; 今 設 四 名 。
      茅 港 尾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二 十 五 ; 今 改 塘 , 歸 麻 豆 汛 分 防 , 設 兵 三 名 。
      水 堀 頭 塘 : 舊 歸 茅 港 尾 汛 分防 , 設 兵 五 ; 今 裁 。
      下 加 冬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把總 一 、 外 委 一 、 兵 一 百 三 十 六 , 裁 存 八 十 五 ; 今 設 十 二名 。
      鐵 線 橋 塘 : 舊 歸 下 加 冬 汛 分防 , 設 兵 五 ; 今 設 一 名 。
      急 水 溪 塘 : 舊 歸 下 加 冬 汛 分防 , 設 兵 三 ; 今 設 一 名 。
      北 勢 埔 塘 : 舊 歸 下 加 冬 汛 分防 , 設 兵 十 ; 今 裁 。
      八 槳 溪 塘 : 舊 歸 下 加 冬 汛 分防 , 設 兵 五 ; 今 設 一 名 。
      大 穆 降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四 十 六 , 裁 存 四 十 ; 今 設 九 名 。
      舊 社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 一、 兵 四 十 ; 今 歸 大 穆 降 汛 分 防 , 設 兵 二 名 。
      大 武 壟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五 十 三 , 裁 存 二 十 五 ; 今 設 五 名 。
      蕭 壟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二十 , 裁 存 十 八 ; 今 設 四 名 。
      西 港 仔 塘 : 舊 歸 蕭 壟 汛 分 防, 設 兵 七 ; 今 裁 。
  

    南 路 營

    鳳 山 城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把 總 一、 外 委 二 、 額 外 四 、 兵 五 百 二 十 , 裁 存 二 百 六 十 五 ; 今設 一 百 四 十 一 名 。

      埤 仔 頭 塘 : 歸 鳳 山 城 汛 分 防 。
      苦 苓 門 塘 : 歸 鳳 山 城 汛 分 防。
      打 鹿 潭 塘 : 歸 鳳 山 城 汛 分 防。
      舊 城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 一百 十 六 , 裁 存 三 十 五 ; 今 設 八 名 。
      觀 音 山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七 十 五 , 裁 存 三 十 五 ; 今 設 四 名 。
      小 店 塘 : 歸 觀 音 山 汛 分 防 。
      阿 公 店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五 十 , 改 設 把 總 一 、 兵 四 十 ; 今 設 五 名 。
      二 濫 塘 : 舊 歸 阿 公 店 汛 分 防, 改 屬 崗 山 汛 。
      攀 桂 橋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五 十 一 , 裁 存 二 十 ; 今 設 四 名 。
      土 地 公 崎 塘 : 歸 攀 桂 橋 汛 分防 。
      枋 寮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五十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四 名 。
      石 井 塘 : 舊 為 汛 , 設 千 總 一、 兵 一 百 十 五 ; 改 歸 阿 公 店 汛 分 防 , 設 兵 一 名 。
      水 底 寮 塘 : 舊 為 汛 , 設 千 總一 、 兵 一 百 ; 改 歸 枋 寮 汛 分 防 。
      蕃 薯 寮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四 十 二 ; 改 歸 羅 漢 門 汛 分 防 。
  

    下 淡 水 營

      山 豬 毛 口 汛 , 舊 設 都 司 一 、 外委 一 、 額 外 一 、 兵 二 百 , 裁 存 一 百 六 十 ; 今 設 九 十 六 名。

      萬 丹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五 十, 裁 存 四 十 ; 今 設 八 名 。
      阿 猴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九十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六 名 。
      阿 里 港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八 十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五 名 。
      潮 州 莊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四 十 , 裁 存 二 十 ; 今 設 四 名 。
      東 港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十 , 裁 存 二 十 ; 今 設 四 名 。

      新 園 塘 : 舊 為 汛 , 設 千 總 一 、兵 二 百 , 改 歸 萬 丹 汛 分 防 , 設 額 外 一 、 兵 十 五 ; 今 設 二名 。 九 塊 厝 塘 : 舊 為 汛 , 設 額 外 一 、 兵 二 十 , 改 歸 阿 里港 汛 分 防 , 存 兵 五 ; 今 設 二 名 。
  

    北 路 協 中 營

        彰 化 城 汛 : 舊 設 都 司 一 、 千總 一 、 外 委 一 、 額 外 二 、 兵 六 百 零 五 , 裁 存 三 百 七 十 三; 今 設 六 十 名 。

      八 卦 山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四十 , 裁 存 二 十 ; 今 設 三 名 。
      大 墩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四十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五 名 。
      大 里 杙 塘 : 舊 設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五 十 , 改 歸 大 墩 汛 分 防 , 存 兵 二 十 五 ; 今 裁 。
      葫 蘆 墩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八 十 , 改 設 把 總 一 、 兵 六 十 ; 今 設 五 名 。
      四 張 犁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三 十 , 改 歸 葫 蘆 墩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四 ; 今 裁 。
      外 攸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三十 , 改 設 外 委 一 、 兵 二 十 五 ; 今 設 二 名 。
      沙 轆 塘 : 歸 外 攸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今 裁 。
      大 肚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 一、 兵 五 , 改 歸 外 攸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 今 設 四 名 。
      許 厝 埔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六 十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三 名 。
      南 北 投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八 十 五 , 裁 存 六 十 ; 今 設 七 名 。
      崁 頂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 一、 兵 四 十 , 改 歸 南 北 投 汛 分 防 , 存 兵 二 十 二 ; 今 裁 。
      內 木 柵 塘 : 舊 為 汛 , 設 額 外一 、 兵 二 十 , 改 歸 南 北 投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五 ; 今 裁 。
      燕 霧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三十 , 裁 存 二 十 二 ; 今 設 十 一 名 。
      赤 塗 崎 塘 : 歸 燕 霧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東 螺 塘 : 舊 為 汛 , 設 , 外 委一 、 兵 二 十 , 改 歸 燕 霧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 今 設 四 名 。
      沙 仔 崙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二 十 , 裁 存 十 四 ; 今 設 四 名 。
      觸 口 塘 : 歸 沙 仔 崙 汛 分 防 ,設 額 外 一 、 兵 二 十 ; 今 裁 。
      二 林 汛 : 舊 設 額 外 一 、 兵 二十 , 裁 存 十 ; 今 設 三 名 。
      集 集 汛 : 舊 歸 嘉 義 營 分 防 ,設 外 委 一 、 兵 十 ; 光 緒 十 四 年 改 歸 北 路 中 營 , 設 兵 三 名。
  

    北 路 協 左 營 ( 即 嘉 義 營 )

      嘉 義 城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把 總一 、 額 外 四 、 兵 四 百 , 裁 存 三 百 四 十 ; 今 設 一 百 十 二 名。

      城 外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三 十二 , 裁 存 二 十 九 ; 今 設 九 名 。
      山 底 塘 : 歸 城 外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今 設 二 名 。
      八 掌 溪 塘 : 歸 城 外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水 堀 頭 塘 : 歸 城 外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牛 稠 溪 塘 : 歸 城 外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店 仔 口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四 十 , 改 歸 城 外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 今 設 四 名 。
      笨 港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 七十 四 , 改 設 把 總 一 、 兵 三 十 ; 今 設 十 名 。
      樸 仔 腳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十 五 , 改 歸 笨 港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 今 設 四 名 。
      鹽 水 港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十 九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八 名 。
      斗 六 門 汛 : 舊 設 都 司 一 、 千總 一 、 外 委 一 、 兵 一 百 六 十 , 裁 存 九 十 ; 今 設 十 名 。
      虎 尾 溪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二 十 四 , 改 歸 斗 六 門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 今 設 四 名。
      中 路 頭 塘 : 歸 斗 六 門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西 螺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外 委一 、 兵 七 十 四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八 名 。
      三 條 圳 塘 : 歸 西 螺 汛 分 防 ,今 裁 。
      林 圯 埔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三 十 , 改 設 把 總 一 、 兵 三 十 ; 今 設 十 二 名 。

      水 沙 連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 五十 。 同 治 八 年 裁 。 光 緒 十 四 年 , 復 設 外 委 一 、 兵 五 十 名。

      他 里 霧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四十 , 裁 存 三 十 ; 今 設 十 二 名 。
      塗 庫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 一、 兵 三 十 九 , 改 歸 他 里 霧 汛 分 防 , 存 兵 十 ; 今 設 四 名 。
      大 崙 腳 塘 : 歸 塗 庫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裁 。
      大 莆 林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三 十 , 裁 存 二 十 五 ; 今 設 八 名 。
      打 貓 塘 : 歸 大 莆 林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今 設 二 名 。
  

    北 路 協 右 營 ( 即 竹 塹 營 )

      竹 塹 城 汛 : 舊 設 游 擊 一 、 千 總一 、 外 委 一 、 兵 二 百 八 十 八 , 裁 存 一 百 五 十 三 ; 今 設 一百 四 十 四 名 。

      大 甲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千 總 一、 把 總 一 、 外 委 一 、 兵 二 百 , 裁 存 一 百 零 六 ; 今 設 十 六名 。

      後 壟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額 外 一、 兵 五 十 三 , 裁 存 二 十 八 ; 今 設 七 名 。
      楊 梅 壢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六 十 七 , 裁 存 三 十 六 ; 今 設 三 名 。
      大 安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七十 四 , 改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 十 九 ; 今 設 三 名 。

      銅 鑼 灣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六十 , 改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 十 一 。 光 緒 十 四 年 , 移 駐 苗 栗 縣城 , 設 兵 五 名 。

      中 港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外 委 一、 兵 五 十 八 , 裁 存 外 委 一 、 兵 二 十 九 ; 今 設 三 名 。
      桃 仔 園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二 十 五 , 改 設 外 委 一 、 兵 十 二 ; 今 設 三 名 。
      吞 霄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十 , 裁 存 十 六 ; 今 設 三 名 。
      斗 換 坪 塘 : 舊 為 汛 , 設 外 委一 、 兵 四 十 , 改 歸 中 港 汛 分 防 , 存 兵 二 十 一 ; 今 設 一 名。
      海 口 塘 : 歸 楊 梅 壢 汛 分 防 ,設 額 外 一 、 兵 十 二 , 裁 存 六 ; 今 設 三 名 。
      香 山 塘 : 歸 楊 梅 壢 汛 分 防 ,設 額 外 一 、 兵 十 , 裁 存 五 ; 今 設 三 名 。
      嘉 志 閣 塘 : 歸 後 壟 汛 分 防 ,設 額 外 一 、 兵 三 十 八 , 裁 存 二 十 ; 今 設 九 名 。
      貓 盂 塘 : 歸 大 安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裁 。
      大 甲 溪 塘 : 歸 大 安 汛 分 防 ,設 外 委 一 、 兵 十 , 裁 存 五 ; 今 裁 。
      南 崁 塘 : 歸 桃 仔 園 汛 分 防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 十 六 , 裁 存 二 十 ; 今 裁 。
      老 雞 籠 汛 : 新 設 , 駐 兵 一 名。
      磺 油 山 汛 : 新 設 , 駐 兵 六 名。
  

    艋 舺 營

      艋 舺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外 委 一、 兵 四 百 二 十 二 , 裁 存 二 百 六 十 二 ; 今 設 一 百 八 十 二 名。

      海 山 口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五十 八 , 裁 存 三 十 五 , 今 設 三 名 ; 其 外 委 , 於 光 緒 十 五 年移 駐

      板 曲 橋 汛 。
      龜 崗 嶺 塘 : 歸 海 山 口 汛 分 防, 設 兵 十 , 裁 存 六 ; 今 設 一 名 。
      水 返 腳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二 十 五 , 裁 存 十 五 ; 今 設 二 名 。
      大 基 隆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九 十 , 裁 存 三 十 五 ; 今 設 七 名 。
      三 爪 仔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十 , 裁 存 六 ; 今 設 一 名 。
      暖 暖 塘 : 歸 三 爪 仔 汛 分 防 ,設 兵 十 , 裁 存 六 ; 今 設 一 名 。
      三 貂 港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三 十 , 裁 存 十 七 ; 今 設 一 名 。
      燦 光 寮 塘 : 歸 三 貂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十 , 裁 存 六 ; 今 設 一 名 。
      馬 鍊 汛 : 舊 設 額 外 一 、 兵 二十 五 , 裁 存 十 八 ; 今 設 一 名 。
      北 投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十, 裁 存 六 ; 今 設 一 名 。
      板 曲 橋 汛 : 新 設 外 委 一 、 兵六 名 。
  

    滬 尾 水 師 營

      砲 臺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 五 百七 十 , 裁 存 一 百 七 十 五 ; 今 設 七 十 一 名 。
      八 里 坌 汛 : 歸 砲 臺 汛 分 防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 十 , 裁 存 十 五 ; 今 設 十 名 。
      北 港 塘 : 歸 砲 臺 汛 分 防 , 設兵 十 , 裁 存 五 ; 今 設 一 名 。
      金 包 里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五 十 , 裁 存 二 十 五 ; 今 設 十 名 。
      石 門 汛 : 歸 金 包 里 汛 分 防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 十 , 裁 存 十 五 ; 今 設 六 名 。
      小 雞 籠 塘 : 歸 石 門 汛 分 防 ,設 兵 十 , 裁 存 五 ; 今 裁 。
  

    噶 瑪 蘭 營

      五 圍 城 汛 : 舊 設 都 司 一 、 千 總一 、 外 委 二 、 額 外 一 、 兵 三 百 六 十 , 裁 存 一 百 五 十 九 ;今 設 一 百 六 十 六 名 。

      頭 圍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外 委 一、 兵 一 百 , 改 設 千 總 一 、 兵 五 十 一 ; 今 設 十 名 。
      三 圍 塘 : 歸 頭 圍 汛 分 防 , 設兵 十 , 裁 存 六 ; 今 設 一 名 。
      砲 臺 塘 : 歸 頭 圍 汛 分 防 , 設兵 十 五 , 裁 存 八 ; 今 設 一 名 。
      三 貂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 五十 , 改 設 外 委 一 ; 今 設 兵 三 名 。
      溪 州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四十 , 裁 存 十 八 ; 今 設 八 名 。
      北 關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四十 , 裁 存 十 九 ; 今 設 六 名 。
      加 禮 宛 汛 : 舊 設 額 外 一 、 兵三 十 , 裁 存 二 十 四 ; 今 設 五 名 。
      蘇 澳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五十 , 裁 存 二 十 二 ; 今 設 七 名 。
      南 風 澳 汛 : 歸 蘇 澳 汛 分 防 ,設 兵 三 十 ; 今 設 一 名 。
      龜 山 嶼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三 十 ; 今 設 二 名 。
  

    安 平 水 師 中 營 ( 改 為 臺 東 陸 路 中營 )

      安 平 汛 : 舊 設 游 擊 一 、 守 備 一、 千 總 一 、 把 總 二 、 外 委 五 、 額 外 三 、 兵 五 百 十 三 , 改設 都 司 一 、 外 委 一 、 額 外 一 、 兵 二 百 二 十 ; 今 設 六 十 二名 。

      大 港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七 十, 裁 存 三 十 五 ; 今 設 十 二 名 。
      鯤 身 塘 : 歸 大 港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鯤 身 頭 汛 : 歸 大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喜 樹 仔 汛 : 歸 大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茄 萣 仔 汛 : 歸 大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蟯 仔 港 汛 : 歸 大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鹿 耳 門 汛 : 舊 由 中 營 守 備 右營 千 總 輪 年 駐 防 , 設 兵 五 十 , 裁 存 四 十 ; 今 設 四 名 。
      蚊 港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八十 , 改 設 外 委 一 、 兵 三 十 八 ; 今 設 八 名 。
      青 鯤 身 汛 : 歸 蚊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馬 沙 溝 汛 : 歸 蚊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北 門 嶼 汛 : 歸 蚊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南 鯤 身 汛 : 歸 蚊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三 ; 今 設 一 名 。
  

    安 平 水 師 左 營

      鹿 港 汛 : 舊 設 游 擊 一 、 千 總 一、 把 總 二 、 外 委 二 、 額 外 一 、 兵 三 百 四 十 三 , 裁 去 把 總外 委 , 存 兵 一 百 四 十 ; 今 設 一 百 十 六 名 。

      水 裏 港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二十 , 改 歸 鹿 港 汛 分 防 , 存 兵 二 十 ; 今 設 三 名 。

      王 宮 港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四十 五 , 改 歸 鹿 港 汛 分 防 , 設 外 委 一 、 兵 四 十 ; 今 設 四 名。 三 林 汛 : 歸 鹿 港 汛 分 防 , 設 兵 十 五 ; 今 設 二 名 。 番 挖汛 : 歸 鹿 港 汛 分 防 , 設 兵 十 ; 今 設 二 名 。

      笨 港 汛 : 舊 設 守 備 一 、 千 總 一、 把 總 一 、 外 委 二 、 額 外 一 、 兵 二 百 三 十 , 裁 去 千 總 外委 , 存 兵 七 十 ; 今 設 三 十 一 名 。

      海 豐 汛 : 舊 設 外 委 一 、 兵 二 十, 改 歸 笨 港 汛 分 防 , 存 兵 二 十 ; 今 設 二 名 。
       仔 港 汛 : 歸 笨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九 , 裁 存 七 ; 今 設 二 名 。
      猴 樹 汛 : 歸 笨 港 汛 分 防 , 設兵 八 , 裁 存 七 ; 今 設 二 名 。
      新 店 汛 : 歸 笨 港 汛 分 防 , 設兵 八 , 裁 存 六 ; 今 設 二 名 。
  

    安 平 水 師 右 營 ( 改 為 臺 東 陸 路 右營 )

    安 平 汛 : 舊 設 都 司 一 、 守 備 一 、千 總 一 、 把 總 二 、 外 委 五 、 額 外 三 、 兵 六 百 四 十 三 , 裁存 守 備 一 、 把 總 一 、 外 委 四 、 額 外 二 、 兵 二 百 ; 今 設 二十 一 名 。

      旗 後 汛 : 舊 設 兵 十 , 改 設 外 委一 、 兵 五 十 二 ; 今 設 十 名 。
      打 鼓 汛 : 舊 設 把 總 一 、 兵 三十 , 改 歸 旗 後 汛 分 防 , 存 兵 四 ; 今 設 一 名 。
      蟯 港 汛 : 歸 旗 後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赤 崁 汛 : 歸 旗 後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萬 丹 汛 : 歸 旗 後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大 莆 林 汛 : 歸 旗 後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西 溪 汛 : 歸 旗 後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下 淡 水 汛 : 歸 旗 後 汛 分 防 ,設 兵 十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東 港 汛 : 舊 設 千 總 一 、 兵 三十 , 改 設 把 總 一 、 兵 二 十 八 ; 今 設 十 五 名 。
      茄 萣 汛 : 歸 東 港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放  汛 : 歸 東 港 汛 分 防 , 設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大 崑 麓 汛 : 歸 東 港 汛 分 防 ,設 兵 五 , 裁 存 四 ; 今 設 一 名 。
      小 琉 球 汛 : 光 緒 三 年 新 設 ,駐 兵 三 十 名 。
  

    澎 湖 水 師 左 營

      媽 宮 澳 東 汛 : 舊 係 專 汛 官 , 管轄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二 十 八 名 、 戰 船 一 隻 、 配 兵 五 十 名 ;改 設 把 總 一 員 、 兵 二 十 一 名 。

      新 城 汛 : 歸 東 汛 分 防 , 設 兵 六名 。

       裏 汛 :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十 五名 , 按 季 輪 派 千 把 總 一 員 、 戰 船 一 隻 、 配 兵 六 十 名 駐 防, 改 設 外 委 一 名 、 兵 十 四 名 。

      文 良 港 汛 : 按 季 派 外 委 一 名 、戰 船 一 隻 、 配 兵 五 十 名 協 防 , 改 歸  裏 汛 分 防 , 設 兵 十一 名 。

      風 櫃 尾 汛 : 改 歸  裏 汛 分 防 ,設 兵 四 名 。

      將 軍 澳 汛 :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二十 八 名 , 按 季 輪 派 千 把 總 一 員 、 戰 船 一 隻 、 配 兵 五 十 名協 防 ; 改 設 把 總 一 員 、 兵 十 六 名 。

      挽 門 汛 :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二 十八 名 , 按 季 派 外 委 一 名 、 戰 船 一 隻 、 配 兵 五 十 名 協 防 ;改 歸 將 軍 澳 汛 分 防 , 設 兵 八 名 。

      水 垵 汛 :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二 十八 名 ; 改 歸 將 軍 澳 汛 分 防 , 設 兵 八 名 。
  

    澎 湖 水 師 右 營

      媽 宮 澳 西 汛 : 舊 係 專 汛 官 , 管轄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二 十 八 名 、 戰 船 一 隻 、 配 兵 五 十 名 ;改 設 外 委 一 名 、 兵 十 七 名 。

      新 城 汛 : 歸 西 汛 分 防 , 設 兵 六名 。
      內 塹 汛 :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二十 八 名 , 按 季 輪 派 千 把 總 一 員 、 戰 船 二 隻 、 配 兵 一 百 名駐 防 ; 改 設 把 總 一 員 、 兵 二 十 二 名 。

      外 塹 汛 : 砲 臺 一 座 、 外 委 一 名、 汛 兵 十 五 名 ; 改 歸 內 塹 汛 分 防 , 設 兵 十 六 名 。
      小 門 汛 : 砲 臺 一 座 、 汛 兵 三十 名 ; 改 歸 內 塹 汛 分 防 , 設 兵 十 六 名 。

      北 山 汛 : 按 季 輪 派 千 把 總 一 員、 戰 船 二 隻 、 配 兵 一 百 名 駐 防 ; 改 設 外 委 一 名 、 兵 十 名。

      吉 貝 汛 : 按 季 派 外 委 一 名 、 戰船 一 隻 、 配 兵 五 十 名 協 防 ; 改 歸 北 山 汛 分 防 , 設 兵 十 五名 。
  

          臺 東 勇 營 駐 防 表
      鎮 海 後 軍 中 營 : 統 領 兼 管 帶 一 員。 光 緒 十 年 冬 , 以 中 、 前 、 左 三 哨 駐 知 本 , 右 哨 駐 水 尾, 後 哨 以 四 隊 駐 成 廣 澳 、 四 隊 駐 大 陂 鹿 寮 。
      鎮 海 後 軍 左 營 : 原 名 飛 虎 軍 後營 。 光 緒 九 年 , 改 分 駐 花 蓮 港 一 帶 。 嗣 以 中 、 左 、 後 三哨 駐 花 蓮 港 , 右 哨 四 隊 分 防 加 禮 宛 、 四 隊 吳 全 城 , 前 哨五 、 六 、 七 、 八 等 隊 分 防 象 鼻 嘴 , 三 、 四 兩 隊 、 六 甲 一隊 大 巴 壟 。

      鎮 海 後 軍 前 營 : 光 緒 十 四 年 冬增 設 , 以 中 、 前 、 左 三 哨 駐 新 開 園 , 右 哨 駐 成 廣 澳 , 後哨 四 、 五 、 六 、 七 等 隊 駐 璞 石 閣 , 一 、 二 、 三 等 駐 鹿 寮。

      卑 南 屯 兵 一 哨 : 光 緒 十 四 年 原設 三 哨 , 十 五 年 夏 裁 兩 哨 , 分 防 大 麻 里 、 知 本 社 、 蚶 子岡 、 巴 塱 衛 等 處 。

      南 路 屯 兵 二 哨 : 光 緒 八 年 原 設三 營 , 九 年 裁 。 十 年 復 募 二 哨 , 分 防 歸 化 門 、 大 樹 林 、出 水 坡 、 溪 底 等 處 。

      海 防 屯 兵 二 哨 : 光 緒 十 五 年 六月 設 , 原 駐 拔 子 莊 。 十 八 年 秋 , 以 後 哨 調 防 巴 塱 衛 。 十九 年 秋 , 前 哨 調 防 大 麻 里 等 處 , 與 南 路 屯 兵 換 防 。
  

        屯 丁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林 爽 文 之 役 , 大 將 軍 福 康 安 率 師 入 臺, 歸 附 各 番 奔 走 軍 前 , 克 奏 膚 功 。 及 平 , 奏 請 倣 照 四 川屯 練 之 例 , 設 置 屯 丁 。 既 又 釐 定 章 程 六 款 。 旨 下 軍 機 大臣 會 同 兵 部 尚 書 等 議 奏 。 奏 曰 :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六 月 初七 日 , 內 閣 欽 奉 上 諭 : 「 據 福 康 安 等 奏 稱 : 臺 灣 熟 番 向化 日 久 , 當 逆 匪 滋 事 之 時 , 各 番 奮 勇 隨 同 官 軍 打 仗 殺 賊, 頗 能 出 力 。 欽 奉 諭 旨 , 令 將 熟 番 補 充 額 名 。 臣 等 因 戍兵 仍 請 遵 照 舊 例 換 防 , 別 將 熟 番 挑 募 屯 丁 , 酌 撥 近 山 未墾 之 地 , 以 資 養 贍 , 先 經 附 摺 具 奏 在 案 。 茲 將 應 行 釐 定章 程 , 倣 照 屯 練 之 例 , 通 融 酌 議 , 逐 一 臚 陳 , 恭 請 聖 訓等 因 , 著 軍 機 大 臣 會 同 該 部 議 奏 , 欽 此 」 。 臣 等 查 臺 灣地 方 , 民 番 雜 處 。 當 逆 匪 滋 事 之 時 , 該 熟 番 均 能 奮 勇 出力 。 現 在 事 竣 , 自 應 酌 量 挑 補 兵 弁 、 分 給 田 畝 , 以 示 撫綏 , 而 資 捍 禦 。 今 據 福 康 安 等 倣 照 屯 練 之 例 , 通 融 釐 定各 條 , 悉 心 酌 議 , 恭 呈 御 覽 。 一 、 屯 丁 人 數 , 應 按 各 社酌 挑 、 令 其 就 近 防 守 一 款 : 據 稱 「 全 部 熟 番 通 共 九 十 三社 。 臺 灣 縣 屬 番 社 較 少 , 淡 水 、 彰 化 近 山 地 方 番 社 最 多, 鳳 山 、 嘉 義 次 之 。 每 社 番 自 數 百 至 數 十 不 等 , 約 可 挑選 壯 健 番 丁 四 千 名 , 分 為 十 二 屯 。 大 屯 四 處 , 每 處 四 百人 ; 小 屯 八 處 , 每 處 三 百 人 , 作 為 額 缺 , 毋 庸 別 設 屯 所, 即 令 在 本 社 防 守 地 方 , 稽 查 盜 賊 。 其 戶 口 較 少 之 社 ,或 數 社 並 作 一 屯 , 或 附 入 近 處 大 社 ; 庶 番 民 等 不 致 遠 違鄉 井 , 而 較 驗 調 派 亦 易 於 齊 集 。 至 各 屯 相 距 之 地 , 道 里難 以 適 均 。 臺 灣 縣 所 屬 番 社 不 過 數 處 , 不 能 多 設 屯 丁 ;然 臺 灣 縣 地 界 本 狹 , 郡 城 設 有 重 兵 , 足 資 彈 壓 。 惟 南 北兩 路 險 要 甚 多 , 淡 水 一 所 尤 為 遼 闊 。 原 撥 熟 番 在 隘 口 搭寮 防 守 , 名 為 隘 丁 , 零 星 散 處 , 酌 量 地 勢 情 形 , 按 照 番社 多 寡 , 分 別 設 屯 , 與 各 處 營 汛 官 兵 聲 勢 聯 絡 , 則 稽 核查 察 巡 防 , 自 可 倍 加 嚴 密 」 等 語 。 查 臺 灣 熟 番 九 十 三 社, 挑 選 壯 健 番 丁 可 得 四 千 名 , 自 應 定 額 挑 補 , 以 資 巡 防。 應 如 所 請 , 准 其 於 該 處 熟 番 內 挑 選 四 千 名 , 作 為 屯 丁, 分 為 十 二 屯 。 大 屯 四 處 , 每 屯 四 百 人 , 小 屯 八 處 , 每屯 三 百 人 , 定 為 額 缺 , 按 各 處 廳 縣 地 勢 情 形 , 分 別 安 設, 即 令 在 本 社 駐 守 。 其 戶 口 較 少 之 社 , 或 數 社 併 作 一 屯, 附 入 近 處 大 社 , 均 毋 庸 別 設 屯 所 。 仍 將 各 屯 名 目 及 屯丁 花 名 , 造 冊 報 部 查 核 。 一 、 各 屯 番 丁 、 宜 設 立 屯 弁 、以 資 管 轄 一 款 : 據 稱 「 四 川 屯 練 兵 , 於 額 設 屯 守 備 、 千總 、 把 總 、 外 委 等 官 一 百 餘 員 。 今 臺 灣 屯 兵 弁 目 , 無 需似 此 之 多 , 祗 應 仿 照 其 例 , 量 為 設 立 。 查 各 社 原 有 民 人充 當 通 事 , 管 理 一 社 之 事 , 代 為 交 納 社 餉 。 但 此 通 事 積年 充 役 , 地 方 官 僉 派 , 本 非 番 人 同 類 , 未 便 用 為 弁 目 。應 於 番 社 頭 目
內 , 擇 其 曾 經 打 仗 出 力 , 及 番 社 素 所 信 服 者 , 如 岸 裏社 潘 明 慈 之 類 , 揀 選 拔 補 。 於 南 北 兩 路 額 設 屯 千 總 二 員統 領 屯 兵 , 把 總 四 員 分 管 各 屯 , 大 小 各 屯 每 處 設 屯 外 委十 二 員 , 花 名 圖 冊 交 理 番 同 知 稽 核 , 仍 將 各 屯 事 務 交 北路 協 副 將 、 南 路 營 參 將 就 近 管 理 。 該 番 等 素 嫻 技 藝 , 非招 募 新 兵 可 比 , 應 照 四 川 省 屯 練 之 例 , 毋 庸 歸 營 操 演 。點 驗 屯 丁 、 拔 補 屯 弁 等 事 , 統 歸 臺 灣 鎮 總 兵 、 臺 灣 道 管轄 , 詳 報 督 、 撫 , 給 與 劄 付 , 報 部 存 案 。 經 管 六 年 後 ,如 果 董 率 有 方 , 曾 著 勞 績 , 由 鎮 、 道 詳 報 督 、 撫 , 加 一等 賞 , 給 職 銜 以 示 鼓 勵 。 倘 所 管 內 有 生 事 廢 業 之 人 , 及苦 累 番 眾 情 弊 , 即 行 咨 革 究 處 。 遇 有 事 故 出 缺 , 仍 揀 選番 社 悅 服 之 人 , 詳 報 拔 補 」 等 語 。 查 四 川 屯 練 之 兵 丁 ,向 設 屯 土 守 備 、 千 總 、 把 總 、 外 委 等 管 轄 。 今 臺 灣 番 社既 經 挑 補 番 丁 四 千 名 , 亦 應 設 屯 弁 以 資 經 理 。 如 所 請 南、 北 兩 路 , 額 設 屯 千 總 二 員 、 把 總 四 員 , 其 大 小 各 屯 ,每 處 各 設 屯 外 委 一 員 , 統 率 分 管 。 該 弁 等 本 係 番 社 , 毋庸 歸 營 操 演 , 責 令 北 路 協 副 將 、 南 路 營 參 將 各 就 近 約 束, 並 將 花 名 圖 冊 造 報 理 番 同 知 稽 核 。 其 一 切 點 驗 兵 丁 、拔 補 屯 弁 等 事 , 統 歸 臺 灣 鎮 總 兵 、 臺 灣 道 辦 理 。 該 弁 六年 , 如 果 董 率 有 方 , 著 有 勞 績 , 即 由 鎮 、 道 詳 報 督 、 撫, 加 賞 職 銜 以 示 鼓 勵 。 倘 有 生 事 廢 業 , 及 苦 累 番 眾 之 事, 即 行 咨 革 究 處 , 毋 庸 稍 事 姑 寬 。 所 有 該 弁 等 應 給 劄 付, 由 鎮 、 道 詳 報 督 、 撫 給 與 , 仍 隨 時 報 部 存 案 。 一 、 屯丁 番 丁 、 毋 庸 籌 給 月 餉 、 應 酌 撥 近 山 埔 地 、 以 資 養 贍 一款 : 據 稱 「 臺 灣 東 界 內 山 , 本 多 曠 土 , 禁 民 越 墾 , 准 令熟 番 打 牲 耕 種 , 以 資 生 計 。 無 如 游 民 聚 處 日 多 , 越 界 佃耕 , 新 成 熟 業 , 以 致 爭 奪 之 事 , 控 案 甚 多 。 前 經 勒 渾 奏明 , 轉 委 鎮 、 道 確 切 勘 丈 , 尚 未 勘 明 詳 報 , 即 逢 逆 匪 滋事 。 現 經 臣 等 提 奏 核 查 , 共 計 丈 出 墾 埔 地 一 萬 一 千 二 百甲 , 每 一 甲 合 內 地 民 田 十 一 畝 三 分 一 釐 , 均 應 查 明 民 墾番 墾 , 分 明 陞 科 辦 理 。 此 外 尚 有 未 墾 荒 埔 五 千 四 百 四 十一 甲 , 又 四 十 八 、 五 十 一 等 年 , 漳 、 泉 械 鬥 及 互 控 結 會案 內 抄 沒 翁 雲 寬 、 楊 光 勳 等 入 官 埔 地 三 千 三 百 八 十 餘 甲, 均 屬 界 外 之 地 , 迫 近 內 山 。 應 請 將 新 設 屯 丁 四 千 名 ,每 名 撥 埔 地 二 甲 , 千 總 每 員 十 甲 , 把 總 每 員 五 甲 , 外 委每 員 三 甲 , 令 其 自 行 耕 種 。 責 令 地 方 官 勘 明 界 址 , 造 冊繪 圖 , 載 明 四 至 段 落 , 通 報 立 案 , 以 備 稽 查 。 屯 丁 出 缺, 即 挑 其 子 弟 充 補 , 承 受 田 畝 。 如 有 私 行 典 賣 者 , 按 律治 罪 , 追 賠 契 價 充 公 , 其 地 仍 歸 番 社 。 所 有 撥 給 埔 地 ,應 照 番 田 之 例 , 免 其 納 賦 , 以 示 體 恤 , 即 毋 庸 別 行 籌 給月 餉 」 等 語 。 查 臺 灣 各 社 熟 番 , 既 經 作 為 屯 丁 , 令 其 巡防 , 自 應 酌 給 地 畝 , 以 資 養 贍 。 今 將 軍 公 福 等 請 於 界 外未 墾 荒 埔 並 械 鬥 結 會 案 內 抄 沒 入 官 埔 地 八 千 八 百 餘 甲 ,每 一 甲 合 內 地 民 田 十 一 畝 三 分 一 釐 , 今 新 設 屯 丁 四 千 名, 每 名 撥 給 埔 地 二 甲 , 千 總 每 員 撥 給 十 甲 , 把 總 每 員 撥給 五 甲 , 外 委 每 員 撥 給 三 甲 , 令 其 自 行 耕 種 。 照 番 田 之例 , 免 其 納 賦 , 毋 庸 別 行 籌 給 月 餉 等 因 。 臣 等 核 其 撥 給埔 地 , 係 按 屯 丁 屯 弁 約 定 數 目 , 應 如 所 奏 , 行 令 該 省 督、 撫 , 即 將 籌 給 該 丁 弁 等 埔 地 , 飭 令 地 方 官 , 於 設 屯 處所 , 就 近 照 數 撥 給 。 仍 令 勘 定 界 址 , 造 冊 繪 圖 , 載 明 四至 段 落 , 通 報 立 案 , 以 備 稽 查 。 其 屯 丁 內 遇 有 事 故 出 缺, 即 挑 其 子 弟 充 補 , 將 分 給 田 畝 頂 給 承 種 , 以 資 養 贍 。如 有 私 行 典 賣 者 , 按 律 治 罪 , 追 賠 契 價 充 公 , 將 該 地 畝移 給 別 挑 屯 丁 承 受 。 一 、 請 查 已 墾 埔 地 、 以 定 界 址 一 款。 據 稱 「 臺 灣 東 面 依 山 , 地 勢 寬 廣 。 從 前 因 淡 水 、 彰 化二 處 墾 闢 日 增 , 別 行 畫 定 界 限 , 設 立 土 牛 , 禁 止 奸 民 越界 佔 墾 , 免 滋 事 端 。 乃 生 聚 日 繁 , 民 人 私 向 生 熟 番 黎 ,佃 地 耕 種 。 價 值 稍 輕 者 , 謂 之 租  , 價 值 稍 重 者 , 謂 之典 賣 。 熟 番 等 歸 化 日 久 , 漸 諳 耕 作 ; 所 以 業 經 典 賣 與 民, 無 由 取 贖 , 是 以 各 處 番 地 , 不 特 嘉 義 以 南 多 有 侵 越 ,即 淡 水 等 處 立 定 土 牛 之 界 , 亦 成 虛 設 。 此 時 若 不 將 埔 地澈 底 清 釐 過 境 , 遷 移 址 界 , 必 仍 滋 淆 混 。 除 未 墾 荒 埔 五千 四 百 四 十 餘 甲 撥 給 新 募 屯 丁 外 , 其 已 墾 之 一 萬 一 千 餘甲 , 自 應 分 別 辦 理 。 查 民 人 租  之 地 無 多 , 原 係 民 為 佃戶 , 番 為 業 主 , 自 應 同 番 社 田 畝 一 體 免 科 。 其 業 經 賣 斷與 民 者 , 既 非 番 業 , 即 應 令 民 戶 一 體 報 陞 。 第 民 買 番 地之 後 , 所 費 工 本 原 多 。 佃 人 有 每 年 抽 給 科 則 , 按 甲 計 畝徵 銀 , 免 其 納 粟 。 仍 出 示 曉 諭 番 社 , 使 知 租 額 無 虧 , 俾得 永 資 生 計 。 民 人 疇 籍 有 納 賦 明 文 , 世 守 其 業 , 亦 可 永杜 爭 端 。 其 集 集 埔 、 虎 仔 坑 、 三 貂 、 瑯  等 處 , 接 壤 生番 , 私 墾 田 畝 甚 多 。 此 等 偷 越 民 人 , 本 應 重 加 懲 治 , 惟念 開 墾 以 來 , 與 生 番 日 久 相 安 , 並 無 事 故 。 一 經 驅 逐 ,沃 土 既 須 拋 荒 , 而 遊 民 又 無 歸 宿 。 應 請 照 現 定 民 買 番 地之 例 , 一 概 陞 科 , 免 其 查 究 。 應 令 該 處 民 番 將 租  典 賣地 畝 , 先 行 呈 報 。 一 俟 割 穫 登 場 , 臣 徐 嗣 曾 專 委 大 員 前往 細 查 , 並 將 此 外 有 無 續 墾 地 畝 , 一 併 查 明 , 分 別 辦 理, 咨 部 存 案 。 自 此 次 清 查 之 後 , 即 以 所 墾 地 方 為 界 , 俾人 一 望 而 知 。 仍 交 巡 視 臺 灣 之 將 軍 、 督 、 撫 、 提 督 及 地方 官 等 , 不 時 週 歷 巡 查 。 如 有 越 界 私 墾 , 即 行 從 重 治 罪, 將 失 察 之 地 方 文 武 各 官 一 併 嚴 參 究 治 」 等 語 。 查 臺 灣地 方 , 民 田 薄 徵 租 賦 , 番 地 免 其 陞 科 , 乃 皇 上 優 恤 海 外民 番 , 格 外 加 恩 之 至 意 。 今 將 軍 公 福 等 奏 稱 , 將 佃 墾 生熟 番 埔 地 一 萬 一 千 餘 甲 內 , 民 人 租  之 地 , 同 番 社 田 畝, 免 其 陞 科 。 其 業 經 賣 斷 與 民 者 , 照 同 安 縣 下 沙 科 則 ,按 甲 計 畝 徵 銀 , 免 其 納 粟 之 處 , 係 屬 推 廣 皇 仁 , 俾 得 番民 得 業 起 見 , 亦 應 如 所 奏 辦 理 , 令 該 省 督 撫 出 示 曉 諭 民番 , 各 知 遵 守 。 並 將 業 經 賣 斷 與 民 地 畝 , 查 照 同 安 縣 下沙 科 則 , 造 具 每 畝 征 銀 若 干 清 冊 , 送 部 查 核 。 至 所 稱 集集 等 處 民 人 田 畝 , 既 據 聲 明 , 自 開 墾 以 來 , 與 生 番 日 久相 安 , 並 無 事 故 , 一 經 驅 逐 , 沃 土 即 須 拋 荒 , 而 遊 民 又無 歸 宿 , 應 如 所 請 , 准 其 照 現 定 民 買 番 地 之 例 , 一 體 陞科 。 仍 令 該 督 撫 轉 飭 民 番 , 將 租  典 賣 地 畝 數 目 , 即 查明 呈 報 。 一 俟 割 穫 登 場 , 即 專 委 大 員 前 往 細 查 。 如 此 外復 有 續 墾 地 畝 , 一 併 查 明 , 造 冊 報 部 。 自 此 次 清 查 之 後, 即 將 所 墾 地 方 立 石 為 界 , 仍 交 巡 視 臺 灣 將 軍 、 督 、 撫、 提 督 及 該 處 地 方 官 等 , 不 時 巡 查 。 如 再 有 越 界 私 墾 ,即 行 從 重 究 治 , 將 失 察 地 方 文 武 各 官 , 一 併 嚴 參 究 處 。一 、 屯 丁 習 用 器 械 、 應 令 自 行 製 備 、 報 官 點 驗 一 款 : 據稱 「 番 民 打 牲 捕 鹿 , 所 用 鏢 鎗 、 鳥 銃 、 竹 箭 , 器 械 不 一, 均 屬 犀 利 。 即 如 岸 裏 社 番 善 用 鳥 銃 , 隨 同 官 兵 打 仗 殺賊 , 最 為 賊 匪 所 畏 。 一 切 器 械 , 均 可 毋 庸 製 給 。 但 現 在嚴 禁 民 間 私 藏 軍 器 , 屯 兵 所 用 鎗 箭 , 亦 應 官 為 點 驗 , 以備 稽 查 。 所 有 新 設 屯 丁 四 千 名 , 不 必 照 綠 營 之 例 , 拘 定鳥 鎗 兵 若 干 名 、 弓 箭 兵 若 干 名 , 祗 以 該 番 習 用 器 械 為 准, 呈 報 總 兵 , 逐 加 印 烙 , 編 號 備 查 。 每 年 令 總 兵 巡 查 之便 , 照 點 一 次 。 如 無 火 烙 印 記 , 即 照 民 人 私 藏 軍 械 之 例, 一 體 治 罪 」 等 語 。 應 准 所 奏 。 屯 丁 所 用 器 械 , 毋 庸 拘定 鎗 箭 , 令 該 總 兵 逐 加 印 烙 編 號 。 每 年 巡 查 之 便 , 點 驗一 次 。 如 無 印 烙 , 即 照 私 藏 軍 器 之 例 , 一 體 治 罪 。 一 、屯 丁 徵 役 酌 與 優 免 、 以 恤 勉 力 一 款 : 據 稱 「 臺 灣 各 社 熟番 , 質 樸 淳 良 , 最 堪 憐 憫 。 從 前 文 武 員 弁 出 差 巡 察 , 無不 調 撥 番 兵 , 背 運 行 李 。 其 餘 如 地 方 興 築 、 遞 送 公 文 ,亦 皆 社 番 應 役 。 其 勞 苦 急 公 之 處 , 較 之 臺 灣 民 人 不 啻 數倍 。 今 既 挑 補 屯 丁 , 分 處 防 守 , 遇 有 搜 捕 盜 賊 等 事 , 又須 聽 候 征 調 ; 所 有 一 切 徭 役 , 免 其 承 應 。 其 未 補 屯 丁 之番 民 , 亦 祗 遞 送 公 文 , 不 得 以 私 事 役 使 。 倘 地 方 文 武 及理 番 同 知 不 加 體 恤 , 有 苛 派 擾 累 之 事 , 令 該 鎮 、 道 實 力訪 查 , 嚴 加 參 究 」 等 語 。 查 臺 灣 熟 番 既 經 挑 補 屯 丁 , 即有 防 守 之 責 , 自 應 加 優 恤 , 以 免 擾 累 。 今 將 軍 公 福 等 奏請 , 新 設 屯 丁 之 番 民 , 亦 祗 遞 送 公 文 , 不 得 以 私 事 役 使之 處 , 應 如 所 奏 , 行 令 該 督 、 撫 轉 飭 遵 照 。 倘 地 方 文 武及 理 番 同 知 不 加 體 恤 , 復 有 苛 派 擾 累 之 事 , 令 該 處 鎮 、道 實 力 訪 查 , 嚴 行 參 究 。 臣 等 酌 議 緣 由 , 是 否 有 當 , 伏候 聖 諭 遵 行 』 。 詔 曰 可 。 命 閩 浙 總 督 覺 羅 伍 拉 遵 旨 詳 查應 辦 事 宜 。 五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有 三 日 , 覺 羅 伍 拉 奏 陳 十二 款 : 一 曰 分 設 屯 所 , 應 酌 量 地 方 , 以 資 捍 禦 ; 二 曰 請嚴 屯 弁 責 成 , 以 資 約 束 ; 三 曰 屯 丁 受 地 , 宜 酌 配 撥 ; 四曰 清 出 侵 佔 界 外 田 園 , 定 等 徵 租 , 以 昭 平 允 ; 五 曰 已 墾田 園 , 應 設 法 分 別 陞 免 ; 六 曰 現 丈 戈 聲 圖 冊 , 應 發 廳 縣存 檔 , 仍 按 各 戶 另 給 四 至 丈 單 , 以 便 轉 撥 ; 七 曰 清 丈 徵租 , 以 垂 永 久 ; 八 曰 徵 收 租 銀 , 應 酌 定 勻 給 存 留 , 以 補丁 食 , 以 資 經 費 ; 九 曰 支 撥 屯 餉 , 宜 定 章 程 , 以 杜 弊 竇; 十 曰 應 用 器 械 , 分 別 編 驗 , 以 從 番 便 ; 十 一 曰 照 舊 安設 隘 丁 , 以 重 邊 防 ; 十 二 曰 重 立 界 石 , 以 杜 爭 越 。 旨 下軍 機 大 臣 會 同 兵 部 尚 書 議 覆 具 奏 。 十 一 月 十 有 一 日 , 詔可 , 以 五 十 六 年 春 正 月 舉 辦 。 覺 羅 伍 拉 命 臺 灣 鎮 、 道 通飭 所 屬 遵 行 , 並 發 告 示 曉 諭 民 番 。 於 是 南 路 設 大 屯 一 、小 屯 二 、 置 屯 千 總 一 員 、 把 總 一 、 外 委 三 , 隸 南 路 營 參將 , 轄 十 二 社 ; 北 路 設 大 屯 三 、 小 屯 九 , 置 屯 千 總 一 員、 把 總 三 、 外 委 十 二 , 隸 北 路 協 副 將 , 轄 八 十 三 社 。 凡大 屯 屯 丁 四 百 , 小 屯 三 百 , 計 四 千 名 。 分 給 荒 地 , 俾 之耕 稼 , 以 資 贍 養 ; 其 詳 如 表 。
    又 以 屯 務 初 設 , 應 需 經 費 , 奏 定 屯 千 總 年 給 俸 銀一 百 圓 、 把 總 八 十 圓 、 外 委 六 十 圓 、 屯 丁 餉 銀 八 圓 , 歲共 需 銀 三 萬 三 千 二 百 四 十 圓 。 委 員 勘 丈 番 社 田 園 , 責 成廳 縣 按 甲 徵 租 , 而 由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理 之 。 嘉 慶 十 五 年 ,噶 瑪 蘭 設 廳 。 二 十 年 春 二 月 , 通 判 翟 淦 議 以 東 勢 、 馬 賽、 西 勢 等 處 荒 埔 , 或 已 私 墾 , 或 尚 未 開 , 請 准 隘 丁 熟 番就 近 耕 稼 , 計 甲 徵 租 , 年 可 得 銀 一 千 三 百 圓 , 倣 設 屯 丁可 得 一 百 五 、 六 十 名 , 以 備 緩 急 。 而 鎮 、 道 以 該 處 究 屬流 番 , 未 便 設 屯 , 著 將 田 園 照 例 陞 科 , 其 議 遂 寢 。 道 光中 , 水 沙 連 六 社 歸 隸 之 時 , 巡 道 徐 宗 幹 稟 請 督 、 撫 , 以六 社 番 眾 男 女 一 千 餘 人 , 可 選 壯 番 四 百 名 , 設 一 大 屯 ,補 用 外 委 一 名 , 仍 屬 北 路 屯 千 總 統 轄 , 召 佃 墾 荒 , 以 給屯 餉 。 許 之 。 自 是 以 來 , 屯 務 漸 廢 , 而 屯 租 亦 愈 空 乏 ,至 於 不 足 支 給 。

    光 緒 十 二 年 ,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辦 清 賦 , 並 議 整 屯 務。 巡 道 陳 鳴 志 飭 中 路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蔡 嘉 穀 議 查 , 遂 上 整頓 之 策 , 略 曰 : 『 查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將 軍 公 福 奏 准 , 九十 三 社 之 化 番 , 挑 選 壯 丁 四 千 , 以 為 屯 丁 。 則 設 大 屯 四、 小 屯 八 , 星 羅 棋 布 , 聯 絡 各 營 。 有 事 之 際 , 隨 時 調 集; 農 隙 之 時 , 為 之 訓 練 。 計 丁 給 地 , 除 徵 租 地 界 之 外 ,未 墾 荒 埔 五 千 六 百 九 十 一 甲 餘 , 均 分 撥 屯 丁 。 其 近 屯 之地 , 每 丁 一 甲 或 至 一 甲 一 分 。 距 屯 稍 遠 者 , 一 甲 三 、 四分 。 命 其 自 耕 , 以 為 贍 養 。 即 照 番 田 之 例 , 減 免 租 賦 ;立 石 為 界 , 官 為 巡 視 。 至 於 屯 田 , 以 查 出 界 外 私 墾 田 園三 千 七 百 三 十 餘 甲 , 按 等 陞 科 , 以 充 其 用 。 每 年 計 徵 租穀 四 萬 一 千 二 百 六 十 一 石 四 斗 六 升 六 合 四 勺 三 撮 , 每 石折 銀 一 圓 , 可 得 四 萬 一 千 二 百 六 十 一 圓 四 角 六 分 六 釐 四毫 三 瓣 。 又 有 九 芎 林 口 租 穀 折 銀 八 十 圓 。 除 給 隘 丁 佃 首餉 費 二 千 一 百 三 十 圓 , 及 屯 弁 屯 丁 俸 餉 等 項 三 萬 三 千 二百 四 十 圓 , 此 外 尚 剩 五 千 九 百 七 十 一 圓 四 角 六 分 六 釐 四毫 三 瓣 , 收 存 各 縣 , 調 撥 口 糧 , 俾 充 振 恤 , 專 為 屯 務 之用 。 伏 查 屯 丁 設 置 以 來 , 百 有 餘 年 , 父 以 傳 子 , 子 以 傳孫 , 數 代 相 承 , 得 免 饑 餓 , 實 賴 此 屯 。 然 此 養 贍 之 地 ,輾 轉 佃 耕 , 百 弊 叢 生 。 或 私 自 賣 買 , 或 竟 被 侵 佔 ; 埔 地日 削 , 幾 無 聊 生 。 謹 陳 整 頓 之 策 五 條 , 伏 祈 憲 鑒 。 一 曰清 屯 餉 : 查 屯 田 徵 餉 每 年 四 萬 一 千 餘 圓 , 例 由 本 廳 移 牒各 縣 , 造 冊 送 呈 憲 鑒 。 而 近 來 各 縣 或 稱 水 衝 沙 壓 , 或 言旱 魃 為 災 , 以 是 徵 額 每 多 缺 損 。 茲 請 先 令 各 縣 清 丈 本 項屯 田 , 查 勘 地 方 段 落 四 至 , 造 成 魚 鱗 清 冊 , 分 別 報 告 。如 有 被 害 丈 溢 之 業 , 妥 為 處 置 , 以 充 屯 餉 之 需 。 二 曰 選精 壯 : 屯 丁 久 沐 皇 恩 , 一 旦 裁 撤 , 四 千 之 眾 , 失 其 衣 食, 弱 者 轉 於 溝 壑 , 強 者 聚 嘯 生 事 。 今 請 妥 為 揀 選 , 棄 弱留 強 , 以 其 子 弟 補 缺 ; 並 造 名 簿 , 由 本 廳 給 發 腰 牌 , 俾之 攜 帶 , 以 定 壯 丁 之 額 , 免 糜 餉 項 。 三 曰 分 調 遣 : 揀 選番 丁 成 屯 之 後 , 分 調 二 千 名 , 以 六 營 為 巡 防 , 大 屯 仍 舊四 百 名 為 一 營 , 小 屯 三 百 名 為 一 營 , 或 分 為 四 營 , 以 一、 二 年 交 代 , 均 其 勞 逸 , 以 資 操 防 。 四 曰 備 工 作 : 全 臺建 省 之 時 , 需 工 甚 多 , 故 月 給 工 食 。 或 開 山 墾 地 , 成 修路 造 城 , 仍 給 器 械 , 以 慣 其 用 , 勒 以 兵 法 。 假 如 一 旬 之中 , 七 日 作 工 , 三 日 操 演 , 認 真 訓 練 , 自 成 勁 旅 。 五 曰分 餉 需 : 屯 餉 舊 田 若 能 清 丈 , 溢 出 必 多 。 然 以 現 在 每 月支 餉 甚 鉅 , 欲 望 驟 增 , 實 有 至 難 。 伏 思 臺 灣 土 勇 數 營 ,曾 立 戰 功 , 故 未 遣 散 。 顧 兩 三 年 來 , 病 故 逃 亡 甚 多 , 十不 存 一 。 請 減 每 營 為 二 百 , 或 改 營 為 旗 , 每 旗 二 百 四 十名 。 如 以 改 減 為 難 , 遇 有 病 故 逃 亡 之 時 , 暫 不 填 募 , 任其 漸 次 減 少 , 以 節 餉 需 。 即 以 剩 餘 之 款 , 改 充 屯 餉 。 屯丁 工 作 既 畢 , 俟 其 訓 練 又 精 , 再 將 駐 屯 之 處 , 分 給 荒 埔開 墾 , 徵 租 繼 餉 , 以 充 餉 需 , 似 足 大 減 國 帑 』 。 鳴 志 嘉之 , 代 詳 巡 撫 請 採 用 。 唯 分 餉 一 條 , 以 營 勇 增 減 本 有 定數 , 而 屯 租 徵 收 亦 有 常 額 , 斷 不 得 以 勇 餉 而 分 給 屯 餉 。進 止 如 何 , 乞 為 裁 奪 。 十 二 月 , 銘 傳 通 飭 廳 縣 查 勘 屯 田甲 數 , 並 檄 總 兵 朱 名 登 、 通 判 金 提 會 同 各 廳 縣 點 閱 屯 丁, 驗 其 優 劣 , 以 備 取 舍 , 而 屯 租 遂 改 為 官 租 矣 。

        南 北 屯 弁 分 給 埔 地 表
屯 名 屯 弁 數 分 給 埔 地 每 人 甲 數 總 數 ( 終 位 毫 )  
南 路 屯 千 總 一 鳳 山 南 坪 頂 一 0 、 0 0 0 一 0 、 0 0 0
放  大 屯 屯 百 總 一 鳳 山 南 坪 頂 五 、 0 0 0 五 、 0 0 0
放  大 屯 屯 外 委 一 鳳 山 南 坪 頂 三 、 0 0 0 三 、 0 0 0
搭 樓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鳳 山 南 坪 頂 三 、 0 0 0 三 、 0 0 0
新 港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鳳 山 大 北 坪 三 、 0 0 0 三 、 0 0 0
北 路 屯 千 總 一 彰 化 罩 蘭 一 0 、 0 0 0 一 0 、 0 0 0
竹 塹 大 屯 屯 把 總 一 淡 水 武 陵 埔 五 、 0 0 0 五 、 0 0 0
竹 塹 大 屯 屯 外 委 一 淡 水 武 陵 埔 三 、 0 0 0 三 、 0 0 0
武  灣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淡 水 三 角 湧 三 、 0 0 0 三 、 0 0 0
蕭 壟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彰 化 永 平 坑 三 、 0 0 0 三 、 0 0 0
柴 裏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彰 化 內 木 柵 三 、 0 0 0 三 、 0 0 0
東 螺 大 屯 屯 把 總 一 彰 化 沙 轆 五 、 0 0 0 五 、 0 0 0
東 螺 大 屯 屯 外 委 一 彰 化 沙 轆 三 、 0 0 0 三 、 0 0 0
北 投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彰 化 內 木 柵 三 、 0 0 0 三 、 0 0 0
阿 里 史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彰 化 水 底 寮 三 、 0 0 0 三 、 0 0 0
麻 薯 大 屯 屯 把 總 一 彰 化 罩 蘭 五 、 0 0 0 五 、 0 0 0
麻 薯 大 屯 屯 外 委 一 彰 化 罩 蘭 三 、 0 0 0 三 、 0 0 0
日 北 小 屯 屯 外 委 一 淡 水 馬 陵 埔 三 、 0 0 0 三 、 0 0 0

  
        南 北 屯 丁 分 給 埔 地 表
屯 名 屯 丁 數 分 給 埔 地 每 人 甲 數 總 數 ( 終 位 毫 )  
放  三 九 鳳 山 埔  林 一 、 八 七 五 七 四 、 五 0 0
茄 藤 一 二 一 鳳 山 埔  林 一 、 一 八 0 一 四 三 、 0 0 0
力 力 六 九 鳳 山 埔  林 一 、 二 二 0 八 三 、 0 0 0
下 淡 水 一 一 一 鳳 山 南 坪 頂 一 、 二 0 0 一 三 三 、 二 0 0
上 淡 水 六 0 鳳 山 南 坪 頂 一 、 一 八 0 七 一 、 0 0 0
搭 樓 一 五 五 鳳 山 南 埔 頂 一 、 二 六 0 一 九 五 、 九 九 0
武 洛 五 0 鳳 山 南 坪 頂 一 、 二 二 0 六 一 、 0 0 0
阿 猴 七 一 鳳 山 南 崁 林 一 、 八 一 0 八 三 、 八 0 0
上 淡 水 二 七 鳳 山 南 坪 頂 一 、 五 0 0 三 六 、 一 六 0
新 港 二 0 一 鳳 山 大 北 坪 一 、 六 八 0 三 三 四 、 七 一 0
卓 猴 六 八 鳳 山 南 坪 頂 一 、 六 三 0 一 一 一 、 四 五 0
大 傑 顛 三 一 鳳 山 南 崁 林 一 、 六 七 0 五 二 、 0 0 0
蕭 壟 四 一 彰 化 永 坪 坑 一 、 五 0 0 六 一 、 五 0 0
麻 荳 五 0 彰 化 永 坪 坑 一 、 五 0 0 七 五 、 三 0 0
蕭 里 二 0 彰 化 永 坪 坑 一 、 五 0 0 三 0 、 0 0 0
灣 裏 四 0 彰 化 八 娘 坑 一 、 七 七 0 六 九 、 五 0 0
大 武 壟 三 六 彰 化 大 姑 婆 一 、 四 一 0 五 0 、 六 六 0
茄 拔 二 五 彰 化 大 姑 婆 一 、 四 一 0 三 五 、 二 五 0
芒 仔 芒 三 0 彰 化 大 姑 婆 一 、 四 一 0 四 二 、 三 0 0
嘉 義 二 0 彰 化 沙 轆 一 、 五 0 0 三 0 、 0 0 0
哆 囉 嘓 二 0 彰 化 沙 轆 一 、 五 0 0 三 0 、 0 0 0
內 攸 一 0 嘉 義 十 張 犁 一 、 一 0 0 一 一 、 0 0 0
阿 里 山 七 嘉 義 後 大 埔 一 、 一 一 0 七 、 七 七 0
柴 裏 三 八 彰 化 內 木 柵 一 、 四 0 0 五 三 、 四 0 0
阿 里 山 四 0 嘉 義 芊 蓁 崙 一 、 六 六 0 四 六 、 六 0 0
水 沙 連 九 0 彰 化 八 娘 坑 一 、 0 0 0 九 0 、 0 0 0
打 貓 一 五 彰 化 沙 轆 一 、 四 0 0 二 一 、 0 0 0
他 里 霧 二 0 彰 化 沙 轆 一 、 四 0 0 二 八 、 0 0 0
西 螺 五 六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三 六 0 七 三 、 四 六 0
貓 兒 干 二 九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三 六 0 三 九 、 四 四 0
南 社 一 二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三 六 0 一 六 、 三 二 0
東 螺 一 五 二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一 五 二 、 0 0 0
馬 芝 遴 二 三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七 三 、 0 0 0
二 林 二 八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二 八 、 0 0 0
眉 裏 五 0 彰 化 校 栗 林 一 、 0 一 0 五 0 、 五 0 0
大 武 郡 二 八 彰 化 萬 斗 六 一 、 0 三 0 二 八 、 八 四 0
半 線 一 三 彰 化 萬 斗 六 一 、 0 三 0 一 三 、 三 九 0
大 突 七 六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七 六 、 0 0 0
阿 束 三 0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三 0 、 0 0 0
北 投 一 二 八 彰 化 內 木 柵 一 、 0 0 0 一 二 八 、 0 0 0
南 投 二 三 彰 化 虎 仔 坑 一 、 0 二 0 二 三 、 五 0 0
貓 羅 四 五 彰 化 萬 斗 六 一 、 0 0 0 四 五 、 0 0 0
柴 仔 坑 三 三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三 三 、 0 0 0
大 肚 北 二 一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二 一 、 0 0 0
大 肚 南 二 一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二 一 、 0 0 0
貓 霧  二 九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二 九 、 0 0 0
阿 里 史 一 一 九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一 一 九 、 0 0 0
水 裏 二 六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二 六 、 0 0 0
牛 罵 南 三 五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三 五 、 0 0 0
牛 罵 北 一 四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一 四 、 0 0 0
烏 牛 蘭 三 二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三 二 、 0 0 0
沙 轆 二 七 彰 化 水 底 寮 一 、 0 0 0 二 七 、 0 0 0
大 肚 中 四 七 彰 化 大 姑 婆 一 、 0 0 0 四 七 、 0 0 0
麻 薯 舊 三 八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三 八 、 三 八 0
岸 裏 一 一 一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一 一 二 、 一 一 0
翁 仔 二 五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二 五 、 三 0 0
葫 蘆 墩 二 五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二 五 、 三 0 0
崎 仔 腳 二 一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二 一 、 二 一 0
西 勢 尾 二 三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二 三 、 二 三 0
樸 仔 籬 一 四 四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一 四 五 、 四 四 0
貓 裏 蘭 一 三 彰 化 雞 油 埔 一 、 0 一 0 一 三 、 一 三 0
日 北 七 0 淡 水 馬 陵 埔 一 、 六 八 0 一 一 八 、 0 0 0
日 南 七 四 淡 水 馬 陵 埔 一 、 六 九 0 一 二 五 、 0 0 0
大 甲 東 四 0 淡 水 黃 泥 塘 一 、 六 七 0 六 六 、 0 0 0
大 甲 西 四 0 淡 水 黃 泥 塘 一 、 六 七 0 六 六 、 0 0 0
大 甲 中 三 二 淡 水 四 方 林 一 、 九 0 0 六 一 、 0 0 0
雙 寮 四 四 淡 水 淮 仔 埔 一 、 六 七 0 七 三 、 五 0 0
竹 塹 九 五 淡 水 武 陵 埔 一 、 五 八 0 一 五 四 、 一 0 0
房 裏 四 四 淡 水 武 陵 埔 一 、 六 八 0 七 三 、 九 二 0
苑 裏 一 二 淡 水 武 陵 埔 一 、 六 八 0 二 、 0 一 六
吞 霄 二 五 淡 水 武 陵 埔 一 、 六 八 0 四 二 、 0 0 0
貓 盂 八 淡 水 武 陵 埔 一 、 六 八 0 一 三 、 四 四 0
後 壟 三 九 淡 水 芎 蕉 灣 一 、 一 五 0 四 五 、 0 0 0
新 港 五 二 淡 水 內 灣 一 、 一 四 0 五 九 、 三 九 0
貓 閣 三 0 淡 水 鹽 水 港 一 、 一 一 0 三 三 、 三 0 0
中 港 三 0 淡 水 鹽 水 港 一 、 一 一 0 三 三 、 三 0 0
雙 寮 四 0 淡 水 武 陵 埔 一 、 六 八 0 六 七 、 二 0 0
霄 裏 二 0 淡 水 武 陵 埔 一 、 六 八 0 三 三 、 六 0 0
武  灣 三 二 淡 水 山 坑 仔 一 、 一 九 0 三 八 、 0 八 0
擺 接 一 三 淡 水 山 坑 仔 一 、 一 九 0 一 五 、 四 七 0
里 族 一 四 淡 水 山 坑 仔 一 、 一 九 0 一 六 、 六 六 0
雷 裏 二 二 淡 水 淮 仔 埔 一 、 一 九 0 二 六 、 一 八 0
錫 口 一 四 淡 水 淮 仔 埔 一 、 一 九 0 一 六 、 六 六 0
搭 搭 攸 一 六 淡 水 淮 仔 埔 一 、 一 九 0 一 八 、 0 四 0
圭 泵 一 五 淡 水 尖 山 腳 一 、 一 九 0 一 七 、 八 五 0
八 里 坌 五 淡 水 尖 山 腳 一 、 一 九 0 五 、 九 五 0
圭 北 屯 一 一 淡 水 尖 山 腳 一 、 一 九 0 一 三 、 0 九 0
毛 沙 翁 四 淡 水 八 連 港 一 、 0 三 0 四 、 一 二 0
大 雞 籠 一 二 淡 水 八 連 港 一 、 0 三 0 一 二 、 三 六 0
金 包 裏 二 八 淡 水 七 堵 埔 一 、 0 三 0 二 八 、 八 四 0
北 投 二 二 淡 水 七 堵 埔 一 、 0 三 0 二 二 、 六 六 0
三 貂 二 一 淡 水 七 堵 埔 一 、 0 三 0 二 一 、 六 三 0
小 雞 籠 六 淡 水 田 寮 港 一 、 0 三 0 六 、 一 八 0
龜 崙 二 三 淡 水 七 堵 埔 一 、 0 三 0 二 三 、 六 九 0
南 崁 一 四 淡 水 三 角 湧 一 、 0 八 0 一 五 、 一 二 0
坑 仔 一 六 淡 水 三 角 湧 一 、 0 八 0 一 七 、 二 八 0

  
        隘 勇
    臺 灣 設 隘 , 仿 於 鄭 氏 。 永 曆 十 九 年 , 諮 議 參 軍 陳 永華 請 申 屯 田 之 制 , 以 開 拓 番 地 , 而 人 民 之 私 墾 者 亦 日 進, 每 遭 番 害 , 乃 築 土 牛 以 界 之 , 禁 出 入 。 土 牛 者 , 造 土如 牛 , 置 要 害 , 戍 兵 防 守 。 至 今 尚 留 其 跡 。 或 曰 紅 線 ,則 以 土 築 短 垣 , 上 砌 紅 磚 以 為 識 , 耕 者 不 得 越 。 歸 清 以後 , 仍 沿 其 制 。 而 墾 田 愈 廣 , 漸 入 內 山 , 官 不 能 護 。 乃為 自 衛 之 計 , 設 隘 寮 , 募 隘 丁 , 以 資 捍 禦 。 其 經 費 則 隘內 田 園 徵 之 , 謂 之 隘 租 。 鋤 耰 併 進 , 弓 矢 前 驅 ; 南 至 瑯 , 北 窮 淡 水 , 皆 有 漢 人 足 跡 , 而 政 令 且 不 及 也 。 康 熙六 十 年 朱 一 貴 之 變 , 全 臺 俱 動 。 及 平 , 總 督 滿 保 以 沿 山一 帶 , 為 盜 番 出 沒 之 所 , 議 逐 人 民 於 內 。 塞 各 隘 , 築 長垣 , 以 絕 出 入 。 總 兵 藍 廷 珍 力 陳 不 可 。 六 十 一 年 , 福 建巡 撫 楊 景 素 奏 請 立 石 番 界 , 派 兵 巡 防 ; 是 為 官 隘 之 始 。雍 正 六 年 冬 , 山 豬 毛 番 亂 , 討 之 。 十 一 年 , 以 南 路 營 兵三 百 戍 其 地 。 自 是 番 不 敢 出 , 然 猶 未 有 隘 名 也 。 十 三 年, 彰 化 眉 加 臘 番 亂 , 討 之 。 乃 設 隘 於 柳 樹 湳 , 在 烏 溪 之北 , 為 今 臺 灣 府 治 附 近 , 其 時 臺 中 皆 番 地 也 。 乾 隆 五 十三 年 , 大 將 軍 福 康 安 奏 設 屯 番 之 制 , 以 近 山 之 地 , 照 舊設 立 隘 丁 , 或 分 地 受 耕 , 或 支 給 口 糧 , 均 係 民 番 自 行 捐辦 。 今 其 地 歸 屯 , 應 以 官 收 租 穀 內 支 給 , 仍 責 成 各 隘 首, 督 率 隘 丁 , 實 力 巡 查 , 以 與 營 汛 相 表 裏 。 於 是 鳳 山 、嘉 義 、 彰 化 、 淡 水 各 設 隘 於 邊 。 每 處 隘 首 一 名 , 隘 丁 十數 名 , 或 二 、 三 十 名 。 每 名 年 給 口 糧 三 十 石 , 折 銀 三 十圓 , 隘 首 倍 之 。 惟 九 芎 林 隘 , 官 徵 屯 租 全 給 , 餘 則 官 給四 成 , 民 給 六 成 , 是 為 官 設 之 隘 。 然 官 隘 之 力 有 限 , 而人 民 之 墾 者 日 多 。 嘉 慶 七 年 , 吳 沙 募 三 籍 之 氓 , 入 闢 蛤仔 難 , 築 堡 以 居 。 沿 山 各 隘 , 俱 戍 鄉 勇 , 曰 民 壯 寮 , 故居 者 無 害 。 各 有 田 園 數 千 甲 , 為 經 費 。 設 廳 之 後 , 雖 陞科 , 而 近 隘 之 地 , 仍 留 為 隘 丁 耕 稼 , 自 收 自 給 。 奉 旨 准行 。 是 為 私 設 之 隘 。 蛤 仔 難 處 臺 之 北 東 , 負 山 面 海 , 皆番 地 。 自 三 貂 嶺 越 山 行 , 為 遠 望 坑 , 有 民 壯 寮 焉 。 始 用以 通 道 , 繼 用 以 捍 行 。 過 此 而 西 , 為 大 里 簡 , 亦 設 民 壯寮 。 又 西 為 梗 枋 , 為 烏 石 港 。 遠 望 坑 之 南 為 金 面 山 , 為白 石 , 為 湯 圍 , 為 柴 圍 , 迤 西 為 三 圍 。 又 南 為 四 圍 一 結, 為 四 圍 二 結 , 為 四 圍 三 結 , 為 旱 溪 , 為 大 湖 , 為 叭 哩沙 湳 , 為 鹿 埔 , 為 清 水 溝 , 為 崩 山 , 為 員 山 莊 , 為 馬 賽, 凡 二 十 處 , 各 設 隘 祛 害 。 前 時 行 人 出 入 , 隘 丁 護 之 ,每 人 酬 錢 四 十 文 。 迨 設 官 後 , 由 官 賚 之 。 十 七 年 , 漳 人林 朝 宗 等 請 墾 蘇 澳 之 地 , 增 設 施 八 坑 隘 。 施 八 坑 在 東 勢山 尾 , 林 深 草 茂 , 土 番 據 之 。 而 口 甚 狹 , 西 連 叭 哩 沙 湳, 出 坑 而 東 為 蘇 澳 , 通 海 之 處 也 。 土 廣 而 腴 , 眾 每 請 墾, 而 有 司 以 距 城 遼 遠 , 慮 藏 奸 宄 , 不 許 。 及 道 光 元 年 ,耕 者 已 三 百 餘 人 。 署 通 判 姚 瑩 乃 籍 其 田 以 為 隘 , 未 竣 而去 。 六 年 夏 , 閩 、 粵 械 鬥 , 粵 人 黃 斗 乃 居 淡 水 之 斗 換 坪, 乘 勢 煽 生 番 作 亂 。 及 平 , 設 隘 南 莊 , 置 屯 把 總 一 、 屯兵 六 十 以 戍 。 十 四 年 冬 , 淡 水 同 知 李 嗣 業 以 南 莊 既 墾 ,而 東 南 山 地 未 闢 , 乃 命 姜 秀 鑾 、 周 邦 正 集 閩 、 粵 之 人 ,凡 二 十 四 股 , 合 設 金 廣 福 隘
, 以 從 事 墾 荒 。 自 樹 杞 林 而 入 北 埔 , 設 隘 寮 十 五 處 。所 轄 之 地 , 袤 三 十 餘 里 , 廣 一 、 二 十 里 , 徵 收 田 租 , 以供 隘 費 。 是 為 公 設 之 隘 。 同 治 十 三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奏 請 開 山 撫 番 , 而 隘 制 久 廢 , 以 兵 代 之 。 光 緒 十 二 年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頒 隘 勇 之 制 , 收 防 費 , 廢 隘 租 , 以 期 整 剔。 十 四 年 , 阿 罩 霧 人 林 朝 棟 、 林 文 欽 合 設 公 司 曰 林 合 ,給 墾 臺 灣 縣 轄 沿 山 數 千 甲 , 並 營 腦 業 , 慮 遭 番 害 , 請 設隘 勇 兩 營 , 凡 五 百 名 , 自 給 餉 械 , 以 林 榮 泰 、 劉 以 專 率之 。 自 抽 籐 坑 至 集 集 , 分 設 隘 寮 , 謂 之 銃 櫃 。 隘 勇 擊 柝巡 守 , 有 警 則 鳴 銃 傳 示 , 眾 悉 出 , 伏 險 擊 。 故 番 害 稍 戢。 番 之 出 草 , 每 乘 隙 弋 人 , 或 昏 夜 突 襲 , 故 防 之 綦 嚴 。而 任 其 事 者 , 多 愍 不 畏 死 , 以 殺 番 相 雄 長 者 也 。
       鳳 山 縣 轄 隘 寮 沿 革 表
    隘 寮 社 隘 : 官 設 , 在 山 豬 毛 口 , 原設 隘 丁 三 十 名 , 今 裁 。
    漏 陂 社 隘 : 官 設 , 在 南 太 武 山 南, 原 設 隘 丁 十 五 名 , 今 裁 。

    茄 藤 社 隘 : 官 設 , 在 大 崑 麓 , 原設 隘 丁 二 十 名 , 今 裁 。

    力 力 社 隘 : 官 設 , 在 佳 佐 山 麓 ,原 設 隘 丁 二 十 名 , 今 裁 。

    放  社 隘 : 官 設 , 在 三 條 崙 嶺 ,原 設 隘 丁 二 十 名 , 今 裁 。
  

        淡 水 廳 轄 隘 寮 沿 革 表
    火 焰 山 隘 : 民 設 , 在 大 甲 堡 西 南 ,即 大 甲 溪 , 原 設 隘 丁 八 名 , 今 裁 。
    日 北 山 腳 隘 : 民 設 , 原 在 日 北 山腳 , 後 移 入 鯉 魚 潭 高 崗 , 屬 苑 裏 堡 , 原 設 隘 丁 六 名 , 今設 八 名 , 現 隸 苗 栗 縣 。

    三 叉 河 隘 : 民 設 , 在 苑 裏 堡 內 山高 崗 處 日 北 山 隘 之 北 , 今 移 番 仔 城 , 原 設 隘 丁 十 五 名 ,現 隸 苗 栗 縣 。

    內 外 草 湖 隘 : 民 設 , 原 為 高 埔 隘, 後 移 苑 裏 仔 東 首 內 山 , 而 南 勢 湖 隘 亦 歸 併 , 在 三 叉 河隘 之 北 , 二 隘 原 設 隘 丁 十 七 名 , 今 設 二 十 名 , 現 隸 苗 栗縣 。

    銅 鑼 灣 隘 : 官 設 , 在 後 壟 堡 銅 鑼灣 內 山 要 處 , 為 草 湖 隘 之 北 , 原 設 隘 丁 二 十 五 名 , 現 隸苗 栗 縣 。

    芎 中 七 隘 : 官 設 , 在 後 壟 堡 芎 蕉、 中 心 埔 、 七 十 分 三 莊 之 內 , 故 名 ; 為 銅 鑼 灣 之 北 , 原設 隘 丁 三 十 名 , 現 隸 苗 栗 縣 。

    大 坑 口 隘 : 官 設 , 原 為 中 隘 , 後移 後 壟 堡 內 山 橫 岡 , 為 芎 中 七 隘 之 北 。 大 坑 口 隘 原 設 隘丁 三 十 名 , 中 隘 十 名 , 今 設 四 十 名 , 現 隸 苗 栗 縣 。

    蛤 仔 市 隘 : 官 設 , 在 後 壟 堡 蛤 仔山 內 之 橫 岡 , 為 大 坑 口 隘 之 北 , 今 設 隘 丁 二 十 名 , 現 隸苗 栗 縣 。

    嘉 志 閣 隘 : 民 設 , 在 嘉 志 閣 莊 ,後 改 汛 防 , 移 入 內 山 , 為 蛤 仔 市 隘 之 北 , 原 設 隘 丁 二 十名 , 今 三 十 名 , 現 隸 苗 栗 縣 。

    南 港 隘 : 民 設 , 在 中 港 、 南 港 之內 山 , 為 嘉 志 閣 隘 之 北 , 原 設 隘 丁 十 五 名 , 今 三 十 名 ,現 隸 苗 栗 縣 。

    三 灣 隘 : 民 設 , 在 中 港 堡 三 灣 內山 , 為 南 港 隘 之 北 。 道 光 六 年 , 奏 請 派 撥 屯 把 總 一 員 、屯 丁 六 十 名 、 通 事 一 名 , 以 防 中 港 、 三 灣 、 大 北 埔 等 隘。 今 改 設 隘 丁 四 十 二 名 、 屯 把 總 一 名 , 現 隸 苗 栗 縣 。

    金 廣 福 隘 : 民 設 , 原 在 淡 水 廳 東之 鹽 水 港 、 南 隘 、 茄 苳 湖 、 石 碎 崙 、 雙 坑 、 大 崎 、 金 山面 、 圓 山 仔 、 大 北 埔 、 小 銅 鑼 圈 等 十 處 。 其 小 銅 鑼 圈 即舊 之 中 港 尖 山 隘 。 嗣 因 土 地 日 闢 , 已 越 舊 址 , 乃 裁 撤 為一 , 移 於 五 指 山 之 右 , 沿 山 十 餘 里 , 均 設 隘 以 防 。 其 石碎 崙 原 設 隘 丁 四 十 名 , 由 官 撥 充 租 稅 , 以 補 不 敷 。 而 大北 埔 、 中 港 尖 山 二 隘 , 亦 官 奏 設 , 由 民 給 費 。 其 鹽 水 港、 南 隘 、 茄 苳 湖 、 小 銅 鑼 圈 四 處 , 原 設 隘 丁 各 二 十 名 ,雙 坑 十 四 名 , 大 崎 、 金 山 面 各 十 八 名 , 圓 山 仔 六 名 , 均民 給 費 。 今 合 設 一 百 二 十 名 , 就 地 取 糧 , 每 年 由 官 撥 租四 百 餘 石 , 發 串 著 令 自 收 。 現 隸 新 竹 縣 。

    矺 仔 隘 : 民 設 , 在 三 灣 隘 之 北 ,距 廳 東 三 十 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五 名 , 今 仍 之 , 現 隸 新 竹 縣。

    猴 洞 隘 : 民 設 , 在 矺 仔 隘 之 北 ,距 廳 東 三 十 四 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五 名 , 今 仍 之 , 現 隸 新 竹縣 。

    樹 杞 林 隘 : 民 設 , 在 猴 洞 隘 之 北, 距 廳 東 二 十 五 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五 名 , 今 二 十 名 , 現 隸新 竹 縣 。

    九 芎 林 隘 : 民 設 , 即 南 河 隘 , 距廳 東 四 十 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名 , 由 官 撥 給 屯 租 , 今 歸 民 辦, 現 隸 新 竹 縣 。

    咸 菜 硼 隘 : 民 設 , 在 九 芎 林 隘 之北 , 距 廳 東 五 十 里 , 原 設 隘 丁 二 十 名 , 今 仍 之 , 現 隸 新竹 縣 。

    大 嵙 崁 隘 : 民 設 , 在 桃 澗 堡 內 山, 原 設 隘 丁 三 十 名 , 今 仍 之 , 現 隸 南 雅 廳 。

    三 角 湧 隘 : 民 設 , 在 海 山 堡 內 山大 嵙 崁 隘 之 北 , 今 設 隘 丁 十 名 , 現 隸 南 雅 廳 。

    大 銅 鑼 圈 隘 : 民 設 , 原 在 四 方 林, 後 移 桃 澗 堡 內 山 , 舊 設 隘 首 一 名 , 丁 無 定 額 , 今 設 十名 , 現 隸 淡 水 縣 。

    三 坑 隘 : 民 設 , 在 桃 澗 堡 內 山 ,為 大 銅 鑼 圈 隘 之 北 , 今 設 隘 丁 二 十 名 , 現 隸 淡 水 縣 。

    大 坪 隘 : 民 設 , 在 桃 澗 堡 內 山 ,為 銅 鑼 圈 隘 之 北 , 今 設 隘 丁 二 十 名 , 現 隸 淡 水 縣 。

    溪 洲 隘 : 民 設 , 在 桃 澗 堡 內 山 ,為 大 坪 隘 之 北 , 今 設 隘 丁 十 名 , 現 隸 淡 水 縣 。

    橫 溪 隘 : 民 設 , 在 擺 接 堡 內 山 ,今 設 隘 丁 五 名 , 現 隸 淡 水 縣 。

    暗 坑 隘 : 民 設 , 在 擺 接 堡 內 山 ,今 設 隘 丁 十 名 , 現 隸 淡 水 縣 。

    萬 順 寮 隘 : 民 設 , 在 擺 接 堡 內 山, 為 暗 坑 隘 之 北 , 原 設 隘 丁 十 二 名 , 今 十 五 名 , 現 隸 淡水 縣 。

    十 份 寮 隘 : 民 設 , 在 石 碇 堡 內 山, 原 設 隘 丁 十 名 , 今 裁 。

    三 貂 嶺 隘 : 民 設 , 在 三 貂 嶺 民 番交 界 之 處 , 原 設 隘 丁 十 名 , 後 改 汛 防 。
  

        噶 瑪 蘭 廳 轄 隘 寮 沿 革 表
    遠 望 坑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北 鄙 , 與淡 水 交 界 , 前 設 民 壯 寮 , 今 裁 。
    大 里 簡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前 設 民 壯 寮 , 後 改 汛 防 。

    梗 枋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 前設 隘 丁 , 後 改 汛 防 。

    烏 石 港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前 設 隘 丁 , 後 改 汛 防 。

    金 山 面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二十 五 里 , 原 設 隘 丁 八 名 。

    白 石 山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二十 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名 。

    湯 圍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十 七里 , 原 設 隘 丁 八 名 。

    柴 圍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十 二里 , 原 設 隘 丁 五 名 , 今 裁 。

    三 圍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十 二里 , 原 設 隘 丁 五 名 , 今 裁 。

    四 圍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北 八 里, 原 設 隘 丁 六 名 。

    旱 溪 隘 : 民 設 , 或 作 礁 溪 , 在 廳治 之 北 九 里 , 原 設 隘 丁 八 名 , 今 移 於 摸 壁 潭 。

    泉 大 湖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西 南 二十 五 里 , 現 設 隘 丁 十 三 名 。

    葫 蘆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西 南 十 六里 , 現 設 隘 丁 六 名 。

    施 八 坑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南 四十 里 , 現 設 隘 丁 十 二 名 。

    馬 賽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南 三 十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二 名 , 今 裁 。

    員 山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南 二 十五 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名 。

    鹿 埔 嶺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南 二十 五 里 , 現 設 隘 丁 十 二 名 。

    清 水 溝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南 十五 里 , 原 設 隘 丁 八 名 , 今 裁 。

    崩 山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南 十 二里 , 原 設 隘 丁 八 名 , 今 移 於 擺 燕 山 。

    大 埤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西 北 十 里, 現 設 隘 丁 八 名 。

    三 關 仔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西 北 五里 , 現 設 隘 丁 八 名 。

    叭 哩 沙 湳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西三 十 里 , 現 設 隘 丁 十 二 名 。

    內 湖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西 十 五里 , 現 設 隘 丁 六 名 。

    大 湖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西 四 十二 里 , 原 設 隘 丁 十 二 名 。

    穎 廣 莊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西 七里 , 現 設 隘 丁 五 名 。

    枕 頭 山 隘 : 民 設 , 在 廳 治 之 西 六里 , 現 設 隘 丁 十 名 。
  

        鄉 勇
    康 熙 六 十 一 年 , 朱 一 貴 既 平 之 後 , 地 方 未 靖 ; 臺 灣鎮 總 兵 藍 廷 珍 上 書 總 督 滿 保 , 請 行 保 甲 。 許 之 。 既 復 請辦 團 練 , 以 為 郡 治 今 雖 有 協 防 之 兵 二 千 人 足 供 調 遣 , 然計 南 路 下 淡 水 岡 山 分 去 四 百 有 奇 , 北 路 下 加 冬 半 線 又 分去 四 百 , 所 存 防 兵 不 過 千 人 。 經 制 各 營 又 多 分 守 汛 地 ,府 治 關 係 重 大 , 未 可 遽 云 兵 力 有 餘 也 。 當 今 之 時 , 宜 急訓 練 鄉 壯 , 聯 絡 村 社 , 以 補 兵 防 之 所 有 不 周 。 無 事 皆 農, 有 事 皆 兵 , 使 盜 賊 無 容 身 之 地 。 所 謂 急 則 治 其 標 , 不可 須 臾 緩 者 也 。 其 後 遂 以 為 例 , 每 有 兵 事 則 舉 辦 之 。 林爽 之 役 , 南 北 俱 陷 , 粵 莊 多 出 義 軍 助 戰 守 , 而 鹿 港 郊 商亦 募 勇 自 衛 , 故 無 害 。 一 貴 、 漳 人 也 。 漳 、 泉 方 息 鬥 ,又 與 粵 莊 仇 , 故 多 拒 之 。 事 平 , 下 旨 嘉 許 , 立 功 者 給 以功 牌 , 死 者 祀 之 , 春 秋 豆 俎 , 以 旌 義 烈 , 故 民 多 奮 勇 。
    禁 煙 之 役 , 英 艦 輒 窺 伺 沿 海 , 總 兵 達 洪 阿 、 巡 道姚 瑩 治 軍 有 律 , 策 勵 民 兵 , 以 資 戰 守 , 故 無 外 害 。 淡 水同 知 曹 謹 請 停 防 洋 經 費 , 專 募 鄉 勇 , 瑩 不 可 。 當 是 時 班兵 積 弊 , 幾 不 可 用 , 瑩 乃 選 拔 精 兵 六 百 名 , 增 給 月 餉 而訓 練 之 , 欲 以 漸 及 各 營 , 未 成 而 去 。 道 光 二 十 八 年 , 徐宗 幹 任 巡 道 , 與 總 兵 議 , 漸 整 營 制 。 又 以 澎 湖 一 營 遠 隔海 洋 , 上 書 督 撫 , 請 改 募 兵 。 略 曰 : 『 澎 人 皆 捕 海 為 生, 極 為 勤 苦 , 且 熟 諳 水 性 , 履 波 濤 如 平 地 , 壯 健 丁 勇 挑選 入 伍 , 以 備 不 虞 , 較 諸 水 師 實 為 得 力 ; 不 但 可 以 省 戍兵 換 班 之 費 , 且 可 以 收 海 島 無 業 之 民 。 沙 線 既 熟 , 守 望亦 專 , 是 一 舉 而 數 善 備 也 』 。 不 從 。 洪 楊 之 役 , 湘 淮 諸將 多 練 鄉 勇 , 戡 平 大 難 , 於 是 漸 汰 綠 營 。 及 戴 潮 春 之 變, 攻 陷 彰 化 , 南 北 俱 動 , 官 兵 不 戰 而 潰 , 巡 道 孔 昭 慈 死之 。 乃 再 設 團 練 , 以 淡 水 紳 士 林 占 梅 為 團 練 大 臣 駐 大 甲, 阻 其 北 竄 。 而 各 莊 亦 多 起 義 軍 , 以 相 摶 戰 , 建 功 尤 偉。 然 而 猾 紳 土 豪 , 夤 緣 為 利 , 怙 其 勢 力 , 互 相 雄 長 , 武斷 鄉 曲 , 莫 敢 誰 何 。 巨 奸 積 匪 , 藏 之 宇 下 , 一 言 不 合 ,趣 起 興 戎 。 浸 成 游 俠 之 風 , 而 官 莫 敢 問 也 。 光 緒 七 年 ,改 為 培 元 總 局 。

    法 人 之 役 , 沿 海 戒 嚴 , 巡 道 劉 璈 集 士 紳 再 辦 團 練, 手 訂 章 程 十 七 條 以 布 之 。 則 於 府 縣 城 內 設 一 總 局 , 東、 西 、 南 、 北 、 中 各 舉 團 總 一 人 , 歸 總 局 經 理 。 城 外 各鄉 遠 近 不 一 , 大 約 以 周 三 、 四 十 里 為 分 局 , 任 以 團 總 ,副 以 團 佐 。 閩 、 粵 人 之 聚 居 者 可 設 族 團 , 族 長 主 之 。 凡團 內 之 壯 丁 皆 註 於 籍 , 分 為 義 勇 、 練 勇 、 團 勇 。 義 勇 常駐 局 中 , 逐 日 操 練 , 月 給 糧 銀 四 圓 八 角 。 練 勇 按 旬 一 操, 每 次 給 銀 二 角 。 其 費 皆 由 鋪 戶 捐 之 ; 練 勇 八 名 抵 義 勇一 名 。 不 歸 捐 者 為 團 勇 , 自 備 口 糧 , 每 月 赴 操 一 次 , 由局 豫 選 明 幹 義 勇 為 百 長 , 以 帶 練 勇 。 又 由 練 勇 選 什 長 ,以 帶 團 勇 。 衣 裝 旗 幟 , 捐 戶 備 製 , 各 分 其 色 以 俾 辨 別 。其 有 膽 略 過 人 、 願 赴 前 敵 者 , 准 其 自 告 , 別 編 一 冊 , 由縣 會 營 , 申 明 號 令 , 隨 軍 出 戰 不 , 與 前 鋒 , 慮 亂 行 也 。信 賞 必 罰 , 昭 示 鼓 勵 。 從 前 犯 法 之 人 , 如 能 改 過 自 新 以功 抵 罪 , 辦 團 紳 士 別 為 請 獎 。 夫 團 練 之 設 , 所 以 自 衛 也。 在 城 守 城 , 在 鄉 守 鄉 , 足 供 行 軍 之 不 逮 , 唯 在 理 者 之得 宜 爾 。 八 月 朔 , 又 刊 漁 團 章 程 二 十 條 , 通 飭 紳 民 暨 沿海 漁 戶 遵 行 略 。 曰 : 『 漁 團 辦 法 與 陸 團 不 同 。 沿 海 漁 戶, 貧 苦 居 多 , 既 難 如 陸 團 捐 勇 出 資 , 又 難 如 陸 團 派 紳 設局 。 情 形 既 異 , 頭 緒 尤 繁 』 。 並 議 就 漁 團 以 選 水 勇 , 藉水 勇 以 聯 漁 團 , 相 輔 而 行 , 較 為 妥 便 。 除 照 原 詳 水 勇 名數 , 由 各 路 挑 選 泅 水 精 壯 漁 民 , 先 後 招 募 成 軍 , 以 固 要防 ; 並 將 漁 團 辦 法 , 釐 定 章 程 , 以 清 內 亂 , 而 禦 外 侮 。其 辦 法 則 於 海 口 陸 團 派 委 團 紳 一 名 , 會 同 水
營 管 帶 , 編 造 漁 戶 清 冊 。 每 船 每 筏 給 以 白 布 小 方 旗 一面 , 上 書 某 路 某 口 幾 甲 幾 牌 幾 號 之 船 。 凡 近 海 十 里 以 內, 或 二 百 名 、 三 百 名 、 四 百 名 聯 為 一 團 , 派 管 帶 、 幫 帶各 一 員 以 統 率 之 。 每 哨 置 正 、 副 哨 長 ; 又 於 水 勇 之 中 ,每 船 派 充 什 長 一 名 , 每 筏 伍 長 一 名 。 每 哨 配 船 四 隻 、 筏八 隻 。 無 筏 者 即 用 小 划 。 其 船 逐 月 租 價 七 兩 , 筏 一 兩 四錢 。 衣 旗 軍 器 由 官 給 發 。 每 旬 逢 五 , 操 練 一 次 。 無 事 之時 , 仍 准 出 漁 , 有 事 則 分 哨 守 戰 , 以 與 陸 團 策 應 。 如 有勾 通 外 寇 、 洩 露 軍 情 、 潛 為 引 港 者 , 殺 無 赦 。 當 是 時 ,巡 撫 劉 銘 傳 駐 臺 北 , 亦 辦 團 練 , 奏 簡 林 維 源 為 團 練 大 臣。 各 府 廳 縣 設 總 局 , 以 名 望 紳 士 理 之 , 下 設 分 局 。 各 鄉置 團 , 劃 為 一 段 , 以 衛 鄉 里 , 嚴 守 望 , 詰 盜 賊 。 其 制 甚善 。

    乙 未 之 役 , 臺 灣 自 主 , 以 進 士 邱 逢 甲 為 團 練 使 ,統 率 義 軍 , 並 辦 漁 團 。 一 時 蒼 頭 特 起 , 執 戈 制 梃 , 效 命軍 前 , 悍 然 而 不 顧 死 者 比 比 也 。 然 而 蒼 葛 雖 呼 , 魯 陽 莫返 , 則 亦 無 可 如 何 而 已 。

    古 者 兵 民 為 一 , 存 亡 與 共 , 其 民 皆 國 之 兵 也 , 故能 有 勇 知 方 。 自 募 兵 起 , 而 兵 民 分 矣 。 兵 民 分 , 而 其 兵為 朝 廷 之 兵 、 藩 鎮 之 兵 、 悍 將 之 兵 , 養 其 爪 牙 , 以 肆 禽獵 , 而 國 之 威 稜 乃 不 振 。 夫 欲 振 威 稜 , 當 用 民 兵 , 遠 師三 代 , 近 法 歐 洲 , 而 後 可 以 爭 雄 於 天 下 。

        師 船
    臺 灣 海 國 也 , 戰 守 之 策 , 不 在 於 陸 而 在 於 水 , 故 治臺 者 多 重 海 防 。
    昔 者 荷 蘭 以 夾 板 之 威 , 跋 浪 滄 溟 , 稱 雄 東 澥 。 鄭氏 繼 之 , 亦 設 水 師 之 鎮 , 駕 乘 風 之 船 , 狎 侮 波 濤 , 若 履平 地 。 使 清 人 不 敢 南 顧 者 , 則 以 重 洋 之 險 , 未 可 投 鞭 斷流 也 。 芝 龍 素 習 海 , 開 府 安 平 , 舳 艫 直 通 臥 內 。 凡 海 舶出 洋 者 , 不 得 鄭 氏 令 旗 , 不 能 往 來 。 每 舶 例 入 二 千 金 ,以 此 富 敵 國 。 延 平 入 臺 之 後 , 亦 時 造 巨 艦 , 販 運 東 南 洋而 攬 其 利 。 使 鄭 氏 不 亡 , 整 軍 經 武 , 則 已 為 海 軍 之 強 國矣 。 而 至 於 亡 者 , 天 也 。

    清 人 得 臺 , 分 汛 水 陸 。 安 平 水 師 副 將 統 兵 三 營 ,有 戰 船 五 十 四 隻 ; 澎 湖 水 師 副 將 統 兵 二 營 , 有 戰 船 三 十三 隻 ; 其 後 添 設 淡 水 營 水 師 都 司 , 統 兵 五 百 , 有 戰 船 二隻 ; 所 以 防 備 沿 海 也 。 臺 、 澎 各 營 之 船 , 例 由 通 省 廳 員分 派 修 造 。 康 熙 三 十 四 年 , 改 歸 內 地 州 縣 。 其 尚 可 修 整而 不 堪 駕 駛 者 , 州 縣 派 員 辦 運 工 料 , 赴 臺 興 修 。 迨 按 糧議 派 , 臺 屬 三 縣 始 亦 分 修 數 隻 。 此 非 厚 庇 臺 屬 也 , 蓋 以內 地 各 廠 員 多 力 分 , 工 料 俱 便 , 不 煩 運 載 , 可 以 剋 期 報竣 也 。

    先 是 康 熙 十 三 年 , 部 定 各 省 戰 船 , 三 年 小 修 , 五年 大 修 。 二 十 九 年 , 奏 准 沿 海 戰 船 新 造 之 後 , 三 年 小 修, 又 後 三 年 大 修 , 又 後 三 年 尚 堪 駛 用 者 仍 令 大 修 , 否 則奏 明 拆 造 , 改 為 內 河 之 船 。 既 又 奏 准 各 省 戰 船 至 應 改 修之 年 , 以 文 到 之 日 為 始 , 限 一 月 領 船 , 又 一 月 估 價 報 部。 覆 准 之 後 , 應 以 部 文 到 日 為 始 , 大 修 限 三 月 , 小 修 兩月 , 如 逾 限 者 照 例 議 處 。 後 又 奏 准 福 建 戰 船 勻 派 通 省 道府 監 修 。 臺 澎 九 十 二 隻 , 應 由 臺 灣 道 府 各 十 八 隻 , 餘 仍歸 派 內 地 。 於 是 道 府 始 設 船 廠 , 採 伐 內 山 樟 木 , 以 為 材料 。 未 幾 仍 歸 內 地 。 四 十 四 年 , 復 歸 臺 屬 , 而 府 修 倍 道, 飭 與 福 州 府 分 修 。 議 於 部 價 津 貼 運 費 外 , 每 船 捐 貼 百五 十 圓 , 繳 交 鹽 糧 廳 代 辦 其 半 , 道 鎮 協 營 廳 縣 共 襄 厥 事。 嗣 又 專 歸 府 辦 , 而 道 廠 廢 矣 。 雍 正 三 年 , 兩 江 總 督 查弼 納 奏 請 設 立 總 廠 於 通 達 江 湖 之 處 , 飭 派 道 員 監 督 , 領銀 修 造 , 復 派 副 將 或 參 將 一 員 公 同 監 視 , 務 節 浮 費 。 部價 不 敷 銀 兩 , 歷 來 州 縣 協 貼 , 仍 應 照 舊 。 詔 可 。 福 建 總督 亦 奏 言 : 『 臺 澎 戰 船 , 請 於 臺 灣 設 廠 , 委 令 道 協 督 造』 。 於 是 各 船 盡 歸 臺 廠 , 而 道 協 之 責 任 獨 重 矣 。 七 年 秋九 月 , 總 督 高 其 倬 奏 改 福 建 分 設 福 、 漳 、 臺 三 廠 , 攤 造戰 船 。 而 福 廠 由 鹽 驛 , 興 泉 二 道 承 修 海 壇 等 營 一 百 三 十三 隻 , 漳 廠 由 汀 漳 道 承 修 水 師 提 標 等 營 一 百 零 一 隻 , 臺廠 由 臺 灣 道 承 修 臺 協 等 營 九 十 八 隻 。 其 後 增 設 泉 廠 , 由興 泉 道 辦 之 , 而 福 廠 僅 命 鹽 驛 道 。 乾 隆 元 年 , 總 督 郝 玉麟 奏 言 : 『 福 建 戰 船 , 福 廠 承 修 七 十 六 隻 , 泉 廠 五 十 三隻 , 漳 廠 九 十 九 隻 , 臺 廠 九 十 六 隻 。 而 臺 廠 遠 阻 重 洋 ,難 以 勻 派 。 顧 臺 灣 自 設 廠 以 來 , 開 辦 料 館 , 沿 山 樟 樹 概歸 官 有 , 南 之 琅  , 北 之 淡 水 , 均 委 匠 首 。 而 匠 首 以 伐木 之 外 , 私 攬 熬 腦 , 而 贏 其 利 。 然 臺 廠 自 數 十 年 來 , 津貼 較 少 , 工 料 日 騰 ; 修 造 戰 船 , 屆 期 難 竣 。 或 至 脆 弱 ,不 堪 駕 駛 。 歷 任 擱 置 , 賠 累 為 難 。 是 有 修 船 之 名 , 而 無用 船 之 實 』 。 及 徐 宗 幹 任 巡 道 , 稟 請 變 通 船 政 。 其 書 曰: 『 昔 劉 晏 曰 : 成 大 計 者 不 惜 小 費 。 置 船 場 執 事 者 , 當先 使 之 私 用 無 窘 , 則 官 物 堅 完 矣 。 誠 古 今 之 通 論 也 。 曩者 臺 地 船 工 , 道 府 有 餘 項 , 價 寬 則 易 完 , 舟 師 有 口 糧 ,物 固 則 不 腐 , 是 以 一 船 得 一 船 之 實 用 也 。 查 船 廠 所 需 料物 , 有 購 自 內 地 者 , 若 松 杉 、 若 鐵 、 若 油 、 若 棕 之 類 ,皆 由 廈 口 商 船 配 帶 交 廠 , 例 不 許 民 間 私 售 。 廠 用 有 餘 ,則 發 商 匠 領 賣 , 而 交 價 浮 於 原 值 。 舊 船 椗 、 柁 等 料 , 亦有 廠 戶 承 領 繳 價 , 以 津 貼 工 料 例 價 之 不 敷 。 如 有 延 欠 同存 料 , 並 於 交 案 作 抵 。 此 官 私 之 皆 有 利 益 也 。 乃 日 久 而利 之 所 在 , 弊 即 生 焉 。 今 移 交 冊 內 , 孔 、 劉 、 鄧 、 平 四任 流 抵 一 萬 餘 兩 。 周 、 劉 、 沈 等 任 流 抵 三 萬 六 千 餘 兩 ,姚 、 熊 兩 任 列 抵 廠 料 及 匠 欠 九 千 餘 兩 , 熊 任 又 抵 存 廈 料四 千 餘 兩 。 其 匠 欠 作 抵 , 是 以 現 存 之 項 為 辦 公 之 餘 囊 ,而 以 待 追 之 項 為 懸 抵 之 空 賬 也 。 又 各 屬 有 料 差 、 有 匠 首承 辦 料 物 , 由 各 澎 船 運 廠 , 向 來 於 差 役 中 點 派 , 有 應 交公 費 , 亦 為 廠 中 工 需 津 貼 。 如 恐 其 厲 民 而 裁 革 之 , 則 採伐 料 物 , 無 所 責 成 , 或 土 棍 影 射 滋 擾 , 為 害 更 甚 。 然 官有 餘 資 , 民 少 困 窮 , 亦 利 弊 參 半 , 而 久 則 有 弊 無 利 矣 。今 者 道 府 之 存 款 有 減 無 增 , 舟 師 之 出 巡 有 名 無 實 。 應 修應 造 之 船 , 例 應 由 營 駕 廠 。 因 港 道 不 能 疏 通 , 修 船 者 得以 卸 責 , 而 弁 兵 亦 樂 於 折 價 , 虛 報 領 收 , 便 可 塘 塞 。 或購 買 以 補 額 , 即 補 額 亦 為 兵 丁 販 運 耳 。 已 修 已 造 之 船 ,例 應 由 營 領 駕 。 因 港 口 不 能 安 泊 , 駕 船 者 得 以 藉 口 , 而工 匠 亦 樂 於 草 率 , 埔 岸 高 擱 , 何 須 堅 固 ? 或 粉 飾 以 備 驗收 , 即 驗 收 亦 為 兵 丁 需 費 耳 。 由 是 而 料 物 之 餘 存 者 益 多, 則 以 發 匠 領 賣 為 利 。 由 是 而 鋪 匠 之 積 欠 者 益 多 , 則 以移 居 折 抵 為 便 。 領 售 多 而 完 繳 愈 少 , 所 追 者 半 窮 丐 子 孫。 流 抵 多 而 存 款 愈 少 , 所 墊 者 皆 寄 存 要 款 。 完 繳 愈 少 ,而 比 追 無 著 , 則 不 能 不 問 及 保 人 。 追 保 人 不 能 不 累 及 鋪民 。 鋪 民 視 為 畏 途 , 而 接 充 者 無 人 矣 。 是 欲 發 料 物 以 為津 貼 , 不 可 得 也 。 存 款 愈 少 , 而 工 需 急 促 , 不 能 不 取 及料 差 造 料 。 差 不 能 不 累 及 匠 首 。 匠 首 皆 苦 無 贏 餘 , 而 願充 者 無 人 矣 。 是 欲 藉 料 差 以 為 津 貼 , 又 不 可 得 也 。 是 誠不 如 不 開 港 , 不 駕 廠 之 為 便 也 。 今 一 旦 力 矯 其 弊 , 而 正告 之 曰 : 有 船 必 造 , 有 船 必 修 。 則 應 之 曰 : 造 必 如 何 而後 可 用 也 , 修 必 如 何 而 後 可 用 也 。 如 其 式 而 造 之 修 之 ,則 又 曰 : 用 不 可 也 。 即 用 之 矣 , 而 終 置 之 無 用 之 地 。 曰: 非 不 用 也 , 造 不 如 式 也 , 修 不 如 式 也 。 是 誠 不 如 不 修船 而 給 以 修 之 之 費 , 不 造 船 而 給 以 造 之 之 費 之 為 便 也 。然 而 又 不 應 也 , 曰 : 料 物 不 能 私 取 也 , 工 匠 不 能 聽 其 使令 也 。 則 仍 歸 廠 修 造 , 而 令 水 師 營 員 監 視 之 。 其 奉 委 者不 過 千 把 等 官 。 或 曰 : 此 舊 料 不 必 用 也 , 作 價 與 我 可 也。 或 曰 : 此 新 料 不 必 用 也 , 作 價 與 我 可 也 。 不 得 已 而 與將 官 親 督 之 , 則 工 皆 實 用 矣 。 然 而 已 造 之 船 , 桅 柁 皆 完, 駕 未 久 而 棄 置 者 有 之 。 已 修 之 船 , 帆 索 悉 備 , 領 未 久而 折 賣 者 有 之 。 即 不 准 其 棄 置 , 不 許 以 折 賣 , 而 無 兵 丁以 守 之 , 無 砲 械 以 實 之 ; 有 兵 丁 矣 , 有 砲 械 矣 , 無 官 弁以 統 之 , 無 口 糧 以 養 之 , 欲 其 不 變 價 而 不 能 也 , 欲 其 不販 賣 而 不 能 也 。 私 用 窘 則 官 物 焉 能 全 也 ? 將 官 則 知 之 而無 如 何 也 。 數 年 而 屆 小 修 如 是 , 數 年 而 屆 大 修 如 是 , 又數 年 而 屆 拆 造 亦 復 如 是 。 其 間 或 偶 遇 風 暴 , 則 曰 不 堪 修葺 , 甚 且 以 為 片 板 無 存 , 修 無 可 修 , 而 造 難 遽 造 。 久 之而 文 冊 中 有 船 , 海 洋 中 無 船 矣 。 嗟 乎 ! 洋 面 無 兵 船 , 則洋 面 皆 盜 船 。 洋 面 皆 盜 船 , 則 洋 面 無 商 船 。 商 船 絕 而 臺民 危 矣 ! 今 盜 船 漸 以 臺 洋 為 逋 逃 藪 , 因 循 再 久 , 患 不 遠也 ; 勢 不 能 不 亟 起 而 改 圖 之 。 全 臺 原 設 及 裁 改 , 應 共 存戰 船 九 十 六 隻 。 內 臺 協 中 營 十 九 隻 : 內 省 造 四 隻 , 本 年新 拆 造 二 隻 , 本 年 及 來 年 已 屆 大 修 四 隻 , 小 修 三 隻 , 應造 補 三 隻 , 又 應 歸 府 廠 造 補 三 隻 。 臺 協 左 營 十 四 隻 : 內省 造 六 隻 , 新 拆 造 一 隻 , 應 造 補 一 隻 , 屆 大 修 一 隻 , 小修 二 隻 , 又 應 歸 府 廠 造 補 二 隻 , 小 修 一 隻 。 臺 協 右 營 十四 隻 : 省 造 四 隻 , 應 造 補 二 隻 , 屆 大 修 四 隻 , 小 修 二 隻, 應 歸 府 廠 造 補 二 隻 , 小 修 二 隻 。 澎 協 左 營 十 七 隻 : 省造 六 隻 , 應 造 補 二 隻 , 屆 大 修 五 隻 , 撥 府 拆 造 二 隻 , 大修 二 隻 。 澎 協 右 營 十 六 隻 : 省 造 一 隻 , 屆 大 修 十 三 隻 ,撥 府 造 補 一 隻 , 小 修 一 隻 。 艋 舺 營 十 四 隻 : 省 造 四 隻 ,應 造 補 六 隻 , 屆 小 修 一 隻 , 大 修 一 隻 , 撥 府 大 修 一 隻 ,拆 造 一 隻 。 除 省 造 二 十 五 隻 、 新 造 補 三 隻 外 , 未 修 、 未補 者 尚 有 六 十 八 隻 。 大 同 安 梭 船 新 造 實 銷 銀 一 千 零 五 十兩 零 , 內 支 臺 耗 二 百 兩 零 , 實 領 司 庫 八 百 四 十 七 兩 零 。拆 造 實 銷 銀 六 百 二 十 八 兩 零 , 支 臺 耗 一 百 四 十 二 兩 零 ,實 領 司 庫 四 百 八 十 六 兩 零 。 大 修 實 銷 銀 四 百 七 十 三 兩 零, 支 臺 耗 九 十 二 兩 零 , 實 領 司 庫 三 百 八 十 兩 零 。 小 修 實銷 銀 三 百 三 十 七 兩 零 , 支 臺 耗 六 十 三 兩 零 , 實 領 司 庫 二百 七 十 四 兩 。 中 小 同 安 梭 以 次 遞 減 。 大 號 白 底 船 新 造 實銷 銀 二 千 一 百 十 二 兩 零 , 拆 造 銀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八 兩 零 ,大 修 八 百 七 十 二 兩 , 小 修 六 百 二 十 一 兩 零 。 小 號 白 底 船又 以 次 減 。 例 銷 之 價 , 實 苦 不 敷 。 如 前 所 謂 料 價 等 無 可津 貼 , 則 賠 墊 益 多 。 或 曰 : 請 將 道 府 兩 廠 應 拆 造 造 補 之二 十 三 隻 歸 道 府 趕 緊 辦 理 , 其 餘 屆 限 大 小 修 之 各 船 , 竟請 歸 臺 灣 鎮 督 飭 水 師 將 備 , 各 歸 各 營 領 價 承 修 , 勒 限 報驗 。 其 料 物 仍 由 道 廠 支 給 , 照 例 價 於 領 項 內 扣 收 。 臺 協各 營 即 在 道 廠 興 辦 , 由 營 員 經 理 。 澎 湖 、 艋 舺 各 營 由 該營 將 官 督 修 , 責 成 該 廳 據 實 查 報 , 或 由 鎮 委 員 驗 收 ; 既免 駕 廠 之 遲 逾 , 又 無 領 駕 之 周 折 。 如 屆 拆 造 , 則 以 舊 船折 料 運 廠 , 或 應 造 補 , 即 由 廠 興 工 , 舊 料 無 用 再 運 ; 則事 以 簡 而 易 集 , 工 以 分 而 易 完 矣 。 或 曰 : 屆 限 大 小 修 之船 , 大 半 皆 不 堪 修 葺 。 由 修 造 以 後 , 多 擱 於 海 埔 , 風 日暴 烈 , 雨 水 浸 淋 , 責 營 承 修 , 亦 仍 有 名 無 實 , 不 如 一 概全 行 由 道 府 拆 造 , 以 大 修 兩 船 、 小 修 三 船 之 費 , 各 按 大小 號 折 料 添 補 , 改 為 新 造 一 隻 , 庶 幾 工 歸 實 在 。 於 原 設額 數 不 符 , 另 行 籌 議 造 補 。 其 實 照 原 額 實 備 一 半 , 即 已得 用 。 餘 即 補 足 , 亦 無 兵 無 械 , 徒 虛 設 耳 。 或 曰 , 拆 造造 補 之 船 , 請 全 歸 省 廠 興 辦 。 例 價 不 敷 , 由 道 府 將 折 料變 價 , 再 另 行 籌 捐 , 劃 解 省 局 , 配 渡 到 臺 。 後 大 小 修 仍歸 營 承 辦 。 料 物 多 需 於 內 地 , 盜 船 不 絕 , 商 船 日 稀 , 料物 不 能 源 源 配 渡 , 不 如 就 省 製 造 之 便 。 所 需 於 臺 地 者 惟樟 木 耳 , 回 班 哨 船 可 帶 運 也 。 如 此 則 所 謂 發 料 , 僉 差 諸弊 之 有 累 於 地 方 者 , 不 過 大 小 修 之 用 。 奮 例 即 不 能 革 除, 而 亦 可 稍 為 輕 減 矣 。 如 循 舊 由 臺 廠 修 辦 , 所 有 廈 口 料物 亦 須 商 哨 並 運 , 方 無 誤 工 需 也 。 擇 於 斯 三 者 而 變 通 行之 , 全 臺 幸 甚 。 明 戚 繼 光 言 : 「 軍 工 當 任 武 臣 , 不 當 任文 臣 。 航 海 者 漁 人 , 而 造 舟 者 梓 人 , 彼 何 與 於 利 害 , 而勞 苦 以 經 營 之 , 加 倍 以 賠 補 之 , 不 過 苟 且 塞 責 而 已 , 無補 國 家 」 。 佟 中 丞 云 : 「 工 料 本 貴 , 給 價 不 敷 , 雖 造 成器 具 , 總 屬 無 用 之 物 , 所 謂 惜 小 誤 大 , 其 害 不 可 勝 言 」。 由 此 觀 之 , 臺 地 之 船 工 , 責 成 舟 師 大 員 之 賢 者 , 而 厚給 其 值 , 其 為 上 策 。 不 然 , 積 習 相 沿 , 徒 糜 帑 項 , 而 海洋 之 防 僅 有 虛 名 , 商 民 之 受 害 其 小 焉 者 也 。 此 可 為 長 太息 也 』 ! 又 以 廠 道 淤 塞 , 不 便 出 入 , 擇 地 於 小 西 門 外 迤南 之 處 , 建 築 船 塢 , 中 開 港 道 , 至 三 鯤 身 入 海 , 計 費 二千 百 餘 圓 。

    然 自 海 通 以 來 , 輪 船 鐵 艦 縱 橫 海 上 , 而 舊 式 之 船不 足 一 顧 。 法 軍 之 役 , 巡 道 劉 璈 駐 南 , 以 臺 澎 四 面 皆 海, 戰 既 不 能 , 守 又 不 可 , 稟 請 南 北 洋 大 臣 分 派 戰 船 援 助。 弗 從 。 事 平 , 劉 銘 傳 整 理 海 防 , 乃 購 置 輪 船 , 以 資 郵傳 , 而 尚 不 能 籌 艦 隊 , 則 以 財 力 限 之 也 。 然 自 是 而 海 戰形 勢 為 之 一 變 。

        砲 臺
    有 明 之 季 , 海 疆 多 事 , 始 戍 澎 湖 。 澎 湖 為 臺 灣 外 府, 群 島 錯 立 , 風 濤 淜 湃 , 舟 觸 輒 破 。 故 守 臺 灣 者 重 澎 湖, 而 媽 宮 為 之 紐 。 萬 曆 二 十 五 年 , 增 游 兵 ; 四 十 五 年 ,復 增 衝 鋒 游 兵 ; 左 右 各 置 小 城 , 列 銃 以 守 , 曰 銃 城 。 天啟 二 年 , 荷 將 高 文 律 乘 戍 兵 單 薄 , 以 十 餘 舟 入 澎 湖 , 據焉 。 因 山 為 城 , 環 海 為 池 , 破 浪 長 驅 , 肆 毒 漳 泉 。 總 兵俞 咨 皋 逐 之 , 乃 復 澎 湖 , 築 城 暗 澳 , 高 丈 有 七 , 厚 丈 有八 , 東 西 南 各 闢 一 門 , 北 設 砲 臺 , 內 蓋 衙 宇 , 建 營 房 ,鑿 井 , 駐 兵 , 以 控 制 媽 宮 。 媽 宮 之 左 為 風 櫃 山 , 高 七 、八 尺 , 荷 人 鑿 其 中 , 壘 土 若 雉 堞 , 毀 之 , 分 軍 以 戍 , 與案 山 、 西 垵 相 犄 角 。 東 為  上 澳 、 豬 母 落 水 , 當 南 之 衝, 舊 有 舟 師 戍 之 , 亦 築 銃 城 , 以 防 橫 突 。 西 為 西 嶼 , 北為 北 山 墩 , 又 北 為 太 武 , 稍 卑 為 赤 崁 。 循 港 而 進 為 鎮 海港 , 壘 城 其 中 , 以 扼 海 道 。 其 防 守 也 如 此 。
    荷 人 既 入 臺 灣 , 築 城 一 鯤 身 , 即 砲 臺 也 , 曰 熱 蘭遮 , 臺 人 謂 之 王 城 。 基 方 二 百 七 十 六 丈 有 六 尺 , 高 三 丈有 奇 , 為 兩 層 , 用 大 磚 調 油 灰 共 搗 而 成 , 雉 堞 釘 以 鐵 ,故 甚 固 。 城 上 瞭 亭 相 望 。 上 層 縮 入 丈 許 , 設 門 三 。 東 畔嵌 空 數 處 , 為 曲 洞 , 為 幽 宮 。 四 隅 箕 張 , 置 砲 二 十 。 南北 規 井 , 下 入 於 海 , 上 出 於 城 , 水 極 清 冽 , 可 於 城 上 引汲 , 以 防 火 攻 。 置 砲 十 , 皆 重 千 斤 者 。 而 北 隅 繞 垣 為 外城 , 狀 極 雄 偉 , 駐 兵 守 之 。 倚 城 一 樓 , 榱 棟 堅 巨 , 有 機車 , 可 挽 重 而 上 , 亦 置 砲 數 尊 。 內 城 之 北 , 下 闢 水 門 ,傴 僂 而 入 , 磴 道 曲 折 , 下 有 地 室 , 高 廣 各 丈 餘 , 長 數 丈, 曲 轉 旁 出 。 近 海 之 處 又 一 洞 , 內 藏 鉛 子 。 其 險 固 也 如此 。 荷 人 建 政 署 其 中 , 以 鎮 撫 民 番 。 濱 城 之 外 為 巨 海 ,水 道 紆 迴 , 鹿 耳 門 拱 之 , 輔 以 師 船 , 而 內 與 赤 崁 樓 相 犄角 。 樓 在 鎮 北 坊 , 為 今 之 海 神 廟 , 亦 砲 臺 也 , 建 於 永 曆四 年 , 荷 人 謂 之 普 羅 比 熱 蘭 遮 , 猶 言 攝 理 也 。 壘 磚 為 垣, 堅 埒 於 石 , 周 二 十 五 丈 有 三 尺 , 上 置 巨 砲 。 南 北 兩 隅, 瞭 亭 挺 出 。 樓 高 三 丈 六 尺 有 奇 , 雕 棟 凌 空 , 軒 豁 四 達。 其 下 有 洞 , 曲 折 宏 邃 。 右 鑿 穴 , 左 浚 井 。 前 門 之 左 復一 井 , 以 俯 瞰 市 肆 。 當 是 時 , 荷 人 政 令 , 南 至 打 鼓 , 北達 諸 羅 , 而 蚊 港 為 北 鄙 互 市 之 口 , 猴 樹 港 、 鹽 水 港 、 茅港 尾 諸 水 匯 焉 。 港 外 為 青 峰 闕 , 荷 人 築 砲 臺 以 守 , 制 若城 , 內 鑿 一 井 , 舟 師 邏 之 。 既 又 逐 西 班 牙 人 而 有 其 地 。雞 籠 、 淡 水 各 據 砲 臺 , 以 握 東 洋 貿 易 , 一 時 幾 無 敢 抗 。

    延 平 克 臺 , 就 赤 崁 城 以 居 , 改 名 安 平 。 永 曆 十 八年 , 嗣 王 經 視 澎 湖 , 命 築 壘 。 左 右 峙 各 建 砲 臺 , 煙 火 相望 , 以 薛 進 思 、 戴 捷 、 林 陞 守 之 。 十 九 年 , 聞 施 琅 疏 請伐 臺 , 洪 旭 告 曰 : 『 前 者 荷 人 失 守 , 恃 其 砲 火 、 憑 其 港道 , 而 不 防 備 澎 湖 , 故 我 先 王 一 鼓 而 下 。 夫 澎 湖 為 東 寧門 戶 , 無 澎 湖 是 無 東 寧 也 。 今 宜 建 築 安 平 砲 臺 , 副 以 砲船 , 扼 鹿 耳 門 。 別 遣 一 將 鎮 澎 湖 , 嚴 軍 固 壘 , 以 待 其 來』 。 從 之 。 三 十 六 年 春 , 施 琅 治 兵 於 海 , 嗣 王 克 塽 以 劉國 軒 為 正 提 督 駐 澎 湖 , 修 治 各 壘 , 環 設 砲 城 , 凌 師 以 守。 激 戰 之 後 , 敗 績 而 降 。

    清 人 得 臺 , 以 安 平 為 郡 治 之 塞 , 駐 水 師 副 將 , 有砲 架 三 十 , 砲 臺 十 九 , 煙 墩 四 十 三 處 , 以 防 守 沿 海 。 而鹿 耳 門 亦 建 砲 臺 , 藉 為 安 平 之 蔽 。 彰 化 為 北 路 之 衝 , 八卦 山 在 其 東 , 俯 瞰 城 中 , 山 破 則 城 亦 破 , 故 建 砲 臺 , 駐兵 固 守 , 以 為 擁 護 , 所 謂 定 寨 者 也 , 高 可 望 海 , 然 一 有兵 事 , 山 輒 被 據 , 移 砲 以 攻 , 故 議 主 毀 棄 。 鹿 港 為 彰 化互 市 之 口 ,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 駐 水 師 游 擊 , 北 自 大 安 , 南至 海 豐 , 各 建 砲 臺 , 汛 兵 守 之 。 當 是 時 昇 平 無 事 , 所 欲防 者 , 海 寇 而 已 。 通 商 以 後 , 西 力 東 漸 , 夾 板 輪 船 , 爭雄 海 上 。 一 旦 啟  , 沿 海 戒 嚴 , 而 舊 式 之 砲 , 利 不 足 以及 遠 , 力 不 足 以 洞 堅 , 拱 手 讓 人 , 覆 軍 從 之 。 同 治 十 三年 , 福 建 船 政 大 臣 沈 葆 楨 視 師 臺 灣 , 奏 築 安 平 、 旗 後 各砲 臺 , 倣 照 西 式 。 法 軍 之 後 ,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辦 海 防 。 光緒 十 二 年 , 興 工 改 築 , 新 向 英 國 購 置 鋼 鐵 後 膛 砲 三 十 一尊 及 加 農 砲 以 配 各 臺 , 計 費 六 十 四 萬 九 千 餘 兩 。 十 四 年, 復 聘 德 國 工 師 , 重 造 基 隆 砲 臺 , 狀 極 堅 固 , 且 練 砲 兵以 演 放 之 。 砲 兵 之 外 , 又 設 水 雷 營 , 亦 攻 守 之 利 器 也 。臺 灣 海 防 於 是 漸 備 。 然 有 其 器 必 有 其 人 , 而 後 可 以 致 果, 否 則 非 唯 無 用 , 藉 寇 兵 而 齎 盜 糧 , 更 為 覆 亡 之 害 也 。悲 夫 !
  

       鄭 氏 澎 湖 砲 臺 表
    媽 宮 嶼 上 下 砲 臺 二 座
    風 櫃 尾 砲 臺 一 座

    四 角 嶼 砲 臺 一 座

    雞 籠 嶼 砲 臺 一 座

    東 西  裏 砲 臺 四 座

    內 外 塹 砲 臺 二 座

    西 嶼 頭 砲 臺 二 座

    牛 心 灣 頂 砲 臺 一 座
  

        清 代 臺 灣 砲 臺 表
    鹿 耳 門 砲 臺 : 在 安 平 鎮 之 西 , 俯 臨大 海 。 歸 清 之 後 , 建 築 砲 臺 。 其 後 海 水 汎 濫 , 臺 遂 沉 沒。
    安 平 小 砲 臺 : 在 安 平 鎮 南 隅 , 舊時 所 建 。 及 築 大 砲 臺 , 遂 廢 。

    安 平 大 砲 臺 : 在 安 平 鎮 南 隅 , 距臺 南 府 治 六 里 。 同 治 十 三 年 , 沈 葆 楨 奏 建 , 光 緒 元 年 十一 月 竣 工 。 中 鑿 大 池 , 塹 外 有 濠 , 海 水 入 焉 。 置 大 砲 五、 小 砲 四 , 以 水 師 副 將 率 砲 兵 三 百 名 守 之 , 顏 曰 「 億 載金 城 」 。

    打 鼓 砲 臺 : 在 鳳 治 之 西 山 , 臨 大海 。 其 後 增 建 旗 後 砲 臺 , 以 為 犄 角 。

    旗 後 砲 臺 : 在 鳳 治 之 西 , 與 打 鼓山 對 峙 , 為 互 市 之 口 , 中 闢 港 道 , 輪 船 可 入 。 光 緒 元 年, 聘 英 國 工 師 築 之 , 結 構 宏 壯 , 中 置 巨 砲 , 以 兵 守 焉 。

    東 港 砲 臺 : 在 鳳 治 西 南 , 兩 岸 相距 三 里 許 , 水 深 丈 餘 , 閩 粵 商 船 時 來 貿 易 。 同 治 十 三 年, 沈 葆 楨 奏 建 , 置 砲 十 尊 , 駐 兵 五 百 , 已 而 撤 去 。 法 軍之 役 , 再 駐 二 百 , 以 防 南 犯 。

    青 峰 闢 砲 臺 : 在 嘉 義 西 南 , 距 治六 十 里 , 為 蚊 港 之 口 , 荷 人 所 築 , 久 圮 , 砲 亦 為 海 水 浸爛 。 嘉 慶 十 年 蔡 牽 之 役 , 金 門 鎮 總 兵 王 得 錄 就 附 近 再 築砲 臺 三 座 、 煙 墩 三 、 望 樓 一 , 以 安 平 水 師協 營 守 備 一 員 、 千 總 把 總 各 一 員 、 兵 一 百 八 十 名 守 之 。今 圮 。

    鹿 港 砲 臺 : 距 彰 治 二 十 里 , 西 臨大 海 ,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所 築 。 今 圮 。

    水 裏 港 砲 臺 : 距 彰 治 西 北 二 十 里。 昔 為 貿 易 之 口 , 港 道 久 淤 , 砲 臺 亦 圮 。

    三 林 港 砲 臺 : 距 彰 治 西 南 四 十 里。 港 道 久 淤 , 移 汛 番 挖 , 砲 臺 亦 圮 。

    海 豐 港 砲 臺 : 距 彰 治 西 南 七 十 里。 港 道 久 淤 , 租 汛 宗 元 , 砲 臺 亦 圮 。

    大 安 港 砲 臺 : 在 苗 栗 縣 治 之 西 ,舊 屬 淡 水 , 為 貿 易 之 口 ; 港 道 已 淤 , 砲 臺 亦 圮 。

    滬 尾 砲 臺 : 在 臺 北 府 治 之 西 , 為互 市 之 口 , 勢 控 北 鄙 。 光 緒 二 年 , 始 築 砲 臺 。 法 軍 之 役, 扼 險 以 守 。 及 巡 撫 劉 銘 傳 修 之 , 置 砲 十 一 , 顏 曰 「 北門 鎖 鑰 」 。

    基 隆 砲 臺 : 基 隆 為 互 市 之 口 , 舊設 砲 壘 。 光 緒 二 年 , 改 築 砲 臺 以 守 , 法 軍 之 役 被 毀 。 光緒 十 四 年 , 乃 倣 西 式 新 築 , 置 鋼 鐵 砲 。

    媽 宮 砲 臺 : 在 澎 湖 廳 治 之 北 。 舊設 砲 壘 , 副 以 師 船 。 光 緒 元 年 , 改 築 砲 臺 。 十 三 年 , 劉銘 傳 檄 吳 宏 洛 修 之 , 駐 重 兵 以 扼 海 道 。

    大 城 北 砲 臺 : 在 媽 宮 之 西 十 里 ,光 緒 元 年 建 , 十 三 年 修 , 駐 兵 千 五 百 名 , 為 媽 宮 犄 角 。

    西 嶼 砲 臺 : 在 媽 宮 之 西 , 舊 建 砲臺 於 外 垵 , 光 緒 十 四 年 別 建 於 內 垵 , 俯 瞰 大 海 , 駐 兵 干五 百 名 。

    桶 盤 澳 砲 臺 : 舊 時 所 建 , 今 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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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四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外 交 志
    連 橫 曰 : 鴻 濛 之 世 , 各 君 其 國 , 各 子 其 民 , 閉 關 自守 。 固 無 所 謂 外 交 也 。 然 當 春 秋 之 際 , 禮 樂 征 伐 自 諸 侯出 , 齊 楚 秦 晉 迭 為 盟 主 , 而 鄭 以 一 小 國 介 立 其 間 , 聘 問往 來 , 不 失 其 宜 。 孔 子 曰 : 『 子 產 有 辭 , 諸 侯 賴 之 』 。信 乎 賢 者 之 有 益 人 國 也 。 臺 灣 當 鄭 氏 之 時 , 彈 丸 孤 島 ,拮 抗 中 原 , 玉 帛 周 旋 , 蔚 為 上 國 。 東 通 日 本 , 西 懾 荷 蘭, 北 結 三 藩 , 南 徠 呂 宋 , 蕩 蕩 乎 ! 泱 泱 乎 ! 直 軼 春 秋 之鄭 矣 。 嗣 王 沖 幼 , 左 右 失 人 , 叛 將 倒 戈 , 而 臺 灣 乃 不 國焉 。 清 人 撫 有 , 時 會 變 遷 , 東 漸 之 機 , 隨 流 而 靡 。 而 內外 臣 工 猶 欲 以 丸 泥 塞 之 , 多 見 其 不 自 量 爾 。 夫 塞 之 愈 堅則 衝 之 愈 力 , 衝 之 愈 力 則 破 之 愈 大 , 而 臺 灣 外 交 乃 無 往而 不 敗 也 。 夫 古 今 異 勢 , 強 弱 殊 形 。 弧 矢 之 利 , 不 可 以禦 堅 砲 ; 舟 車 之 速 , 不 可 以 競 飛 船 。 賢 者 審 之 , 智 者 用之 。 苟 非 整 軍 經 武 , 國 殖 民 興 , 未 足 以 言 外 交 也 。 德 宰相 俾 士 麥 曰 : 『 世 界 無 公 理 , 唯 鐵 血 爾 』 。 故 以 其 言 ,而 大 小 是 併 , 優 劣 是 食 。 外 交 之 敗 , 至 於 滅 亡 者 , 何 可勝 道 ? 悲 夫 ! 語 曰 : 前 車 之 覆 , 後 車 之 戒 。 余 故 採 其 得失 者 著 於 篇 , 以 為 興 亡 之 鑑 焉 。
        日 本 聘 問
    日 本 與 中 國 為 鄰 , 唇 齒 之 國 也 。 明 亡 之 季 , 士 大 夫之 東 渡 者 , 絡 繹 於 途 。 而 鄭 氏 復 有 渭 陽 之 誼 , 往 來 尤 繁。 當 成 功 之 起 師 也 , 遣 使 往 聘 , 致 書 德 川 幕 府 曰 : 『 洲同 贍 部 , 就 一 水 以 判 東 西 ; 境 邇 蓬 萊 , 連 三 島 而 橐 天 地。 域 占 為 雷 之 位 , 光 拂 若 木 之 華 。 百 篇 古 文 , 早 得 嬴 秦之 仙 使 ; 歷 代 列 史 , 並 分 上 國 之 車 書 。 道 不 拾 遺 , 風 欲追 乎 三 代 ; 人 重 然 諾 , 俗 更 敦 於 四 維 。 恭 維 上 將 軍 麾 下, 才 擅 擎 天 , 勳 高 浴 日 。 鑄 六 十 五 洲 之 刀 劍 , 雌 雄 為 精; 服 五 百 一 郡 之 版 圖 , 礫 沙 皆 寶 。 文 諧 丹 府 , 屢 有 表 使至 金 臺 ; 釋 輔 儒 宗 , 再 見 元 公 參 黃 蘗 。 雖 共 臨 乎 覆 載 ,還 獨 奠 其 山 河 。 成 功 生 於 日 出 , 長 而 雲 從 。 一 身 繫 天 下安 危 , 百 戰 占 師 中 貞 吉 。 叨 世 勣 之 賜 李 , 恩 重 分 茅 ; 效文 忠 之 祚 明 , 情 深 復 旦 。 馬 嘶 塞 外 , 肅 慎 不 數 餘 兇 ; 虜在 目 中 , 女 真 幾 無 剩 孽 。 祗 緣 征 伐 未 息 , 以 致 玉 帛 久 疏。 仰 止 高 山 , 宛 壽 安 之 在 望 ; 溯 洄 秋 水 , 悵 滄 海 之 太 長。 敬 勒 尺 函 , 稍 伸 丹 悃 ; 爰 齎 幣 篚 , 用 締 縞 交 。 舊 好 可敦 , 蒼 鳥 使 於 今 復 往 ; 中 興 伊 邇 , 丹 鳳 詔 不 日 重 來 。 文難 悉 情 , 辭 不 盡 意 , 伏 祈 鑒 照 , 無 任 翹 瞻 』 。 幕 府 受 之。 永 曆 三 年 , 復 遣 使 乞 師 。 寓 書 曰 : 『 大 明 龍 興 三 百 年, 治 平 日 久 , 人 遂 忘 亂 。 韃 靼 乘 虛 而 破 兩 京 , 神 州 悉 污腥 羶 。 成 功 深 荷 國 恩 , 不 敢 坐 視 , 故 渫 血 以 報 讎 為 念 。徘 徊 閩 浙 之 間 , 以 義 感 人 , 從 者 頗 眾 。 然 孤 軍 懸 絕 , 千辛 萬 苦 。 中 心 未 遂 , 日 月 幾 何 。 成 功 生 於 貴 國 , 仰 望 實深 。 今 際 艱 難 之 時 , 願 貴 國 憐 之 。 乞 假 數 萬 之 兵 , 則 感義 無 限 矣 』 。 是 時 日 本 方 行 鎖 港 之 策 , 文 恬 武 嬉 , 不 欲有 事 國 外 , 幕 議 不 可 , 唯 時 饋 軍 糈 以 助 之 。 及 克 臺 後 ,日 人 之 在 臺 者 , 禮 之 有 加 。 二 十 年 , 忠 振 伯 洪 旭 以 商 船販 日 本 , 購 造 銅 砲 、 刀 劍 、 甲 冑 之 屬 , 並 鑄 永 曆 錢 。 二十 八 年 夏 , 為 三 藩 之 役 , 經 至 思 明 , 命 兵 都 事 李 德 東 聘, 再 作 兵 鑄 錢 。 而 日 本 亦 歲 以 寬 永 錢 相 餽 , 貿 易 繁 盛 。及 鄭 氏 亡 , 德 川 幕 府 亦 嚴 鎖 港 , 往 來 遂 絕 。
    初 , 成 功 歸 國 後 , 弟 七 左 衛 門 襲 母 姓 為 田 川 氏 ,留 居 長 崎 。

        呂 宋 經 略
    初 , 羅 馬 神 甫 李 科 羅 布 教 廈 門 , 成 功 延 為 幕 客 , 軍國 大 事 時 諮 問 焉 。 克 臺 之 翌 年 , 召 之 來 。 春 三 月 , 命 赴呂 宋 , 勸 入 貢 , 而 陰 檄 華 僑 起 事 , 將 以 舟 師 援 也 。 既 至, 呂 宋 總 督 禮 之 。 華 人 聞 者 , 勃 勃 欲 動 , 蓋 久 遭 西 人 殘暴 , 思 殲 滅 之 , 以 報 夙 怨 。 事 洩 , 西 班 牙 人 戒 嚴 。 五 月初 六 日 , 以 騎 兵 一 百 、 步 兵 八 千 , 分 駐 馬 尼 拉 。 凡 華 人商 工 之 地 , 皆 毀 城 破 砦 , 慮 被 踞 。 而 華 人 已 起 矣 。 鏖 戰數 日 , 終 不 敵 , 死 者 數 萬 , 多 乘 小 舟 入 臺 , 半 溺 死 , 成功 撫 之 。 而 呂 宋 仍 俶 擾 , 又 慮 鄭 師 之 伐 也 , 遣 使 隨 李 科羅 入 臺 。 諸 將 議 討 之 , 未 成 而 成 功 病 革 矣 。 二 十 年 秋 八月 , 呂 宋 總 督 遣 使 貢 方 物 , 且 請 傳 教 。 勇 衛 陳 永 華 不 可, 命 以 中 國 之 禮 入 覲 , 申 通 商 之 約 。 於 是 販 運 南 洋 , 遠至 安 南 、 暹 羅 、 噶 拉 巴 , 海 通 之 利 , 國 以 日 殖 。 二 十 六年 春 正 月 , 統 領 顏 望 忠 、 楊 祥 請 伐 呂 宋 , 以 為 外 府 。 侍衛 馮 錫 範 不 可 , 曰 : 『 呂 宋 既 已 入 貢 , 修 好 往 來 , 今 若伐 之 , 有 三 失 焉 。 師 出 無 名 , 遠 人 攜 貳 , 一 也 。 殘 擾 地方 , 得 之 無 用 , 二 也 。 戍 兵 策 應 , 鞭 長 莫 及 , 三 也 。 且自 頻 年 以 來 , 歲 幸 豐 稔 , 民 樂 其 業 , 豈 可 復 興 無 益 之 兵』 ? 議 遂 止 。 三 十 七 年 夏 六 月 , 清 軍 破 澎 湖 。 諸 將 以 臺灣 勢 蹙 , 不 可 居 , 議 全 師 取 呂 宋 。 建 威 中 鎮 黃 良 驥 主 其議 , 中 書 舍 人 鄭 德 潛 力 贊 之 , 出 呂 宋 地 圖 , 指 示 險 要 ,曰 : 『 諸 島 之 中 , 惟 呂 宋 待 我 國 人 最 無 禮 。 先 王 在 日 ,每 欲 征 之 , 以 雪 我 中 國 人 之 恨 。 然 因 開 創 , 至 世 藩 業 已興 師 , 乃 接 耿 藩 之 變 , 遂 移 兵 過 廈 , 而 事 又 止 。 呂 宋 之兵 不 過 千 有 餘 人 , 所 恃 者 城 上 之 大 砲 而 已 。 自 西 班 牙 竊據 茲 土 , 於 茲 已 百 四 十 餘 年 。 我 漳 、 泉 人 積 骸 其 地 者 ,何 啻 數 十 萬 ? 羈 魂 厲 魄 , 痛 恨 何 如 。 夫 積 怨 者 神 人 所 共憤 , 而 叢 貨 者 興 盛 所 取 資 也 。 呂 宋 富 饒 甲 諸 國 , 今 之 積於 公 班 巴 禮 者 數 十 萬 , 是 皆 昔 所 誘 惑 愚 昧 死 而 括 藏 之 物。 天 下 安 有 久 積 而 不 散 , 虐 侮 而 不 復 之 理 ? 又 安 知 非 天鐍 其 藏 , 以 待 興 王 之 探 取 耶 ? 故 以 議 取 呂 宋 者 為 上 策 』。 提 督 中 鎮 洪 邦 柱 願 為 先 鋒 , 正 總 督 劉 國 軒 以 為 不 可 。馮 錫 範 詰 之 , 國 軒 曰 : 『 呂 宋 非 不 可 取 , 顧 當 取 之 於 無事 之 日 。 今 清 兵 已 迫 , 救 亡 不 暇 , 尚 何 能 勞 師 遠 襲 ? 若事 機 一 失 , 進 退 兩 難 , 則 滅 亡 隨 之 』 。 克 塽 猶 預 , 遂 降清 。 南 征 之 議 , 至 今 無 有 道 者 。
        英 人 之 役
    清 人 得 臺 之 後 , 閉 關 自 守 。 中 葉 以 來 , 外 患 漸 迫 ,而 英 人 始 啟 其 端 。 初 , 英 人 以 販 運 阿 片 , 為 害 酷 烈 。 道光 十 八 年 冬 , 詔 以 林 則 徐 督 兩 廣 , 嚴 旨 禁 煙 , 犯 者 死 。並 燬 阿 片 一 萬 三 千 六 百 餘 箱 , 以 絕 禍 源 。 英 人 不 服 , 調艦 至 廣 東 , 索 賠 款 。 於 是 開 戰 。 臺 灣 戒 嚴 。 兵 備 道 姚 瑩具 幹 才 , 得 民 心 , 與 總 兵 達 洪 阿 共 籌 戰 守 之 策 , 增 築 砲臺 , 嚴 海 防 , 故 英 人 不 能 得 志 。 二 十 年 夏 五 月 , 英 艦 窺鹿 耳 門 , 官 兵 擊 之 。 詔 以 水 師 提 督 王 得 祿 移 駐 臺 灣 , 協同 勦 辦 ; 已 而 廈 門 失 守 , 警 報 頻 至 , 官 民 又 悉 心 禦 侮 。姚 瑩 赴 南 北 , 集 紳 耆 , 練 義 勇 , 以 其 半 任 調 遣 , 凡 四 萬七 千 一 百 有 奇 。 而 漢 奸 之 來 臺 勾 結 者 , 輒 捕 斬 之 , 故 無內 患 。 二 十 二 年 春 正 月 十 三 日 , 英 艦 數 艘 至 大 安 港 ; 遙見 岸 上 兵 民 堵 立 , 將 駛 去 , 突 觸 暗 礁 。 開 砲 擊 之 , 船 破, 獲 英 兵 二 十 、 印 度 兵 百 六 十 五 、 大 砲 二 十 門 及 鎮 海 寧波 營 中 之 物 。 三 月 , 英 人 調 艦 十 九 艘 , 大 舉 來 犯 , 並 結海 盜 , 又 破 之 。 詔 晉 姚 瑩 布 政 使 銜 、 達 洪 阿 提 督 銜 , 各世 襲 輕 車 都 尉 。 然 英 艦 猶 以 時 至 , 遊 弋 南 北 。 八 月 , 一艦 將 入 旗 後 , 知 有 備 , 乃 北 去 。 十 四 日 , 犯 淡 水 , 卻 之。 十 八 日 , 復 窺 雞 籠 , 參 將 邱 鎮 功 調 守 備 許 長 明 、 歐 陽寶 等 禦 之 。 淡 水 同 知 曹 謹 委 澎 湖 通 判 范 學 恆 巡 沿 海 , 知縣 王 廷 幹 偕 艋 舺 縣 丞 宓 維 康 駐 三 沙 灣 砲 臺 , 英 艦 將 入 口, 發 砲 中 之 , 桅 折 , 觸 礁 而 沒 , 又 獲 英 兵 。 九 月 復 至 ,再 破 之 。 自 是 不 敢 窺 臺 灣 。 然 閩 、 浙 、 粵 三 省 , 均 被 侵擾 , 清 廷 命 大 臣 與 和 。 是 秋 、 江 甯 款 成 , 換 捕 虜 , 而 臺灣 所 獲 印 度 兵 已 於 五 月 奉 旨 處 斬 , 唯 以 英 兵 歸 之 。 英 領事 璞 鼎 查 遂 訐 臺 灣 鎮 道 妄 殺 遭 難 兵 民 。 江 蘇 主 款 者 及 福建 失 守 文 武 忌 臺 灣 功 , 蜚 語 沸 騰 。 欽 差 大 臣 耆 英 遂 據 閩人 故 總 督 蘇 廷 玉 、 提 督 李 廷 鈺 二 人 家 信 , 劾 姚 、 達 罪 。詔 飭 福 建 新 督 查 奏 。 新 督 至 臺 , 查 案 卷 , 則 姚 、 達 所 奏, 皆 營 廳 及 紳 民 稟 報 , 無 冒 功 事 。 然 為 款 故 , 強 令 鎮 道引 誣 , 以 謝 英 人 。 將 逮 至 京 , 兵 民 洶 洶 罷 市 。 姚 、 達 溫語 勸 解 , 新 督 亦 旋 告 病 , 以 劉 鴻 翔 代 之 。 臺 人 乃 訴 其 冤, 乞 奏 白 。 鴻 翅 據 原 稟 送 軍 機 處 , 始 知 其 枉 , 旋 起 用 。而 英 船 亦 屢 至 臺 灣 。 二 十 八 年 , 兵 備 道 徐 宗 幹 著 防 夷 之書 , 頒 發 人 民 , 而 臺 人 亦 立 禁 煙 公 約 。 咸 豐 十 年 , 詔 開安 平 、 淡 水 , 准 與 英 人 互 市 , 景 教 隨 之 以 入 。 民 教 之 間, 輒 相 反 目 , 語 在 宗 教 志 。 同 治 七 年 , 英 人 米 里 沙 至 蘇澳 , 娶 番 女 為 婦 , 謀 墾 南 澳 之 野 。 噶 瑪 蘭 通 判 遣 人 止 之, 不 聽 。 且 曰 : 『 臺 東 非 中 國 政 令 所 及 之 地 , 故 不 得 視為 中 國 版 圖 』 。 芸 稼 如 故 。 兵 備 道 商 之 英 領 事 , 不 聽 。已 而 米 沙 里 赴 噶 瑪 蘭 , 途 次 溺 死 , 其 事 始 息 。 越 明 年 ,而 有 安 平 之 役 。
    初 , 英 人 以 建 領 事 館 購 地 故 , 與 居 民 齟 齬 。 未 幾領 事 失 物 , 照 會 有 司 捕 盜 。 而 有 司 未 悉 外 情 , 人 民 之 排外 者 又 每 僨 事 。 疊 生 交 涉 , 大 小 十 八 起 。 英 領 事 吉 普 理每 詰 責 , 不 答 。 吉 普 理 怒 , 稟 報 香 港 總 督 , 派 艦 要 挾 ,將 以 惕 官 民 也 。 九 月 , 英 艦 三 艘 至 安 平 , 泊 港 外 。 吉 普理 登 艦 , 語 以 故 , 突 開 砲 擊 岸 上 , 彈 落 海 畔 , 居 民 大 驚, 相 率 走 。 越 日 , 安 平 副 將 江 國 珍 稟 鎮 署 。 總 兵 劉 明 鐙聞 警 , 帥 軍 駐 岸 上 。 武 弁 蕭 瑞 芳 止 之 , 曰 : 『 英 人 以 砲擊 我 者 , 非 欲 出 於 戰 , 先 聲 而 奪 我 爾 。 卑 職 頗 知 洋 情 ,願 掉 三 寸 舌 , 說 之 釋 兵 。 彼 如 不 聽 而 擊 之 , 則 曲 在 彼 矣』 。 從 之 。 瑞 芳 至 英 艦 , 反 復 命 , 且 曰 , 『 艦 將 聞 江 協戎 威 名 , 願 一 見 』 。 明 日 , 艦 將 果 至 , 國 珍 饗 之 , 談 釋兵 事 。 既 去 , 瑞 芳 曰 : 『 洋 人 重 信 。 彼 艦 既 願 出 口 , 而我 軍 仍 陣 岸 上 , 彼 將 謂 我 失 約 』 。 明 鐙 檄 所 部 歸 營 。 是夜 , 瑞 芳 晤 國 珍 。 二 更 許 , 見 白 光 一 道 自 海 沖 霄 。 國 珍驚 問 曰 : 『 胡 為 者 』 ? 曰 : 『 火 號 也 , 艦 將 出 口 矣 』 。遽 辭 去 。 而 英 兵 已 駕 小 艇 上 陸 , 圍 協 署 。 國 珍 倉 皇 失 措, 歎 曰 : 『 豎 子 誤 我 』 ! 踰 墻 匿 民 家 。 英 兵 大 索 不 得 ,毀 食 局 。 居 民 自 夢 中 驚 起 , 鼎 沸 澈 夜 。 旦 日 , 報 國 珍 自戕 死 、 英 兵 始 去 。 郡 中 聞 變 , 人 心 洶 洶 。 鎮 道 會 議 媾 和, 無 敢 往 者 。 紳 士 黃 景 祺 慨 然 行 , 介 許 經 秋 為 譯 人 。 吉普 理 索 償 款 , 先 以 四 萬 金 為 押 而 後 見 。 景 祺 家 固 富 , 飭人 舁 與 之 。 及 見 , 吉 普 理 多 要 求 。 經 秋 大 辯 論 , 據 理 與爭 。 吉 普 理 亦 慮 結 怨 紳 民 , 則 通 商 不 利 , 乃 許 釋 兵 。

    先 是 , 郡 紳 許 廷 勳 與 英 人 合 辦 腦 務 。 吉 普 理 初 至, 賃 其 家 以 居 , 迭 為 賓 主 。 既 與 從 兄 廷 道 以 分 產 故 , 控於 官 , 案 懸 未 結 。 廷 道 以 他 罪 下 獄 , 廷 勳 亦 腦 業 失 利 。及 英 艦 來 , 吉 普 理 索 償 款 , 並 列 其 事 ; 於 是 有 言 廷 勳 通英 者 。 廷 道 之 子 揭 其 事 , 且 言 砲 攻 安 平 , 廷 勳 示 意 也 。兵 備 道 曾 獻 德 驟 稟 總 督 , 上 奏 , 命 嚴 辦 , 而 英 人 力 庇 之, 事 平 始 出 。 英 艦 既 去 , 吉 普 理 以 金 歸 景 祺 。 官 民 頌 其功 。 廷 議 以 臺 灣 道 不 善 外 交 , 解 獻 德 職 。 而 英 政 府 亦 召回 領 事 , 且 治 艦 將 啟  之 罪 。 唯 瑞 芳 以 功 擢 安 平 副 將 。瑞 芳 , 廣 東 人 , 姓 蘇 , 名 阿 成 , 刺 舟 為 業 。 廣 東 之 役 ,為 英 人 間 諜 。 總 督 葉 名 琛 之 劫 , 亦 從 行 。 乃 改 姓 名 , 以賄 得 武 弁 。 國 珍 之 死 , 瑞 芳 實 與 謀 。 越 數 年 , 怒 鞭 從 卒。 洩 之 。 曾 江 之 子 憤 父 仇 , 合 籲 於 廷 , 詔 斬 於 臺 。 英 領事 聞 之 馳 救 , 已 懸 首 道 轅 矣 。

        美 船 之 役
    臺 灣 生 番 久 屬 化 外 , 殺 人 為 雄 。 航 海 遇 風 , 或 至 其地 , 輒 遭 害 。 而 番 政 措 施 未 得 其 宜 。 故 每 出 交 涉 , 幾 危臺 灣 者 數 矣 。
    先 是 咸 豐 八 年 , 英 國 商 船 西 爾 偏 篤 號 遭 風 , 破 於鳳 山 縣 轄 之 枋 寮 , 遇 番 出 草 , 被 殺 虜 , 逃 者 僅 數 人 。 十年 , 普 國 軍 艦 優 爾 麥 號 至 其 地 。 艦 兵 上 陸 獵 , 途 次 遇 番, 相 鬥 。 艦 長 發 砲 擊 , 始 入 山 , 然 不 能 永 懾 也 。 南 方 之番 為 科 亞 爾 族 , 分 處 瑯  一 帶 , 地 險 族 強 , 未 服 政 令 ;而 守 土 官 又 畏 事 , 莫 敢 討 。 故 為 害 尤 烈 。 同 治 六 年 三 月初 九 日 , 美 國 商 船 那 威 號 自 汕 頭 出 帆 , 遭 風 , 至 臺 灣 南岬 , 觸 礁 沒 。 船 長 馬 西 德 率 所 部 乘 小 艇 至 琅  , 上 岸 ,為 番 狙 擊 , 皆 死 。 水 手 某 , 廣 東 人 也 , 伏 草 中 得 免 , 西走 數 百 里 , 至 打 鼓 , 告 官 , 為 達 英 領 事 。 英 領 事 電 報 北京 公 使 , 轉 語 美 公 使 。 美 公 使 聞 之 , 即 向 政 府 交 涉 。 時英 軍 艦 優 爾 摩 厲 德 在 安 平 , 管 帶 甫 魯 道 聞 之 , 趣 至 其 地, 索 美 人 , 欲 拯 救 之 。 二 十 六 日 上 陸 , 又 受 番 狙 擊 , 莫能 往 , 乃 歸 打 鼓 , 赴 廈 門 。 初 、 美 公 使 照 會 政 府 , 請 討生 番 , 以 保 航 路 。 政 府 答 以 番 界 非 臺 灣 政 令 所 及 。 美 公使 即 報 其 國 , 派 兵 討 。 六 月 , 水 師 提 督 彼 理 率 軍 艦 二 艘, 兵 百 八 十 有 一 人 , 以 十 九 日 至 番 地 。 番 拒 戰 。 副 提 督馬 特 西 節 沒 焉 。 美 軍 大 敗 , 退 艦 中 。 是 地 為 南 鄙 僻 遠 之域 , 山 峻 谷 險 , 荊 棘 叢 生 。 而 科 亞 爾 族 尤 悍 , 四 出 屠 殺, 敗 則 竄 入 山 , 據 險 莫 破 。 彼 理 報 其 國 , 美 政 府 必 欲 懲之 , 乃 與 臺 灣 鎮 道 議 合 討 。 九 月 , 臺 軍 與 美 軍 偕 行 , 以領 事 李 仙 得 主 其 事 。 至 柴 城 , 臺 軍 不 盡 力 。 李 仙 得 亦 知戰 未 必 勝 , 不 如 說 降 。 乃 率 通 事 入 其 社 , 從 者 五 人 。 見番 酋 , 為 琅  八 社 之 最 強 者 , 責 以 妄 殺 遭 難 之 罪 。 酋 謝不 敏 , 置 酒 款 , 並 歸 船 人 之 顱 , 立 誓 和 好 。 謂 此 後 苟 有漂 至 者 , 如 須 供 其 不 足 , 可 舉 紅 旗 為 信 。 事 畢 始 歸 , 而琅  平 地 生 番 遂 無 再 害 外 人 之 事 。

        牡 丹 之 役
    美 船 遭 難 之 後 , 越 六 年 , 而 有 日 軍 討 番 之 役 。 先 是同 治 十 年 春 三 月 , 琉 球 商 船 遇 颶 , 至 臺 東 八 瑤 灣 , 為 牡丹 社 番 劫 殺 五 十 四 人 。 牡 丹 社 者 , 南 番 之 悍 者 也 。 十 二年 , 小 田 縣 民 四 人 又 遭 害 。 於 是 日 本 政 府 欲 興 問 罪 之 師。 然 以 生 番 隸 臺 版 籍 , 未 可 遽 往 膺 懲 。 時 副 島 種 臣 為 全權 公 使 駐 北 京 , 日 廷 命 交 涉 , 且 質 番 地 主 權 。 種 臣 遣 副使 柳 原 前 光 詢 總 理 衙 門 。 答 曰 : 『 番 人 殺 害 琉 民 , 既 知其 事 。 若 殺 貴 國 人 , 則 未 聞 。 然 二 島 俱 我 屬 土 , 屬 土 之人 相 殺 , 裁 決 在 我 。 我 恤 琉 人 自 有 措 置 , 何 預 貴 國 而 為過 問 也 』 ? 前 光 力 爭 琉 球 為 日 本 版 圖 , 且 證 小 田 縣 民 遭害 狀 , 曰 : 『 貴 國 既 知 恤 琉 人 , 而 不 討 臺 番 者 何 』 ? 曰: 『 殺 人 者 番 , 故 且 置 化 外 。 日 本 之 蝦 夷 亦 不 服 王 化 ,此 萬 國 所 時 有 也 』 。 前 光 曰 : 『 生 番 殺 人 , 貴 國 舍 而 不治 。 然 一 民 莫 非 赤 子 , 赤 子 遇 害 而 不 問 , 安 在 為 之 父 母? 我 邦 將 往 問 罪 , 以 盟 好 故 , 使 使 者 先 告 』 。 反 覆 論 辯, 累 日 不 決 。 前 光 歸 白 狀 。
    初 , 鹿 兒 島 縣 參 事 大 山 綱 良 奏 請 討 番 , 和 者 四 應。 參 議 木 戶 孝 允 力 爭 不 可 , 以 為 『 內 治 未 修 , 遽 生 外 釁, 勝 敗 固 未 知 , 而 糜 餉 損 兵 , 已 先 苦 累 吾 民 , 豈 為 國 家之 福 , 且 適 以 速 禍 爾 。 臺 灣 不 過 東 海 一 撮 土 , 蠻 夷 好 殺, 其 性 使 然 。 今 以 橫 殺 琉 人 之 故 , 遽 往 伐 之 , 豈 足 以 揚國 威 ? 夫 琉 人 雖 已 內 附 , 其 意 半 在 中 國 。 常 聞 其 人 所 言, 日 本 父 也 , 中 國 母 也 , 持 其 兩 端 , 固 為 弱 國 之 常 。 則我 之 待 其 人 , 自 有 緩 急 之 別 。 夫 內 國 為 本 , 屬 土 為 末 ,先 末 後 本 , 決 非 長 治 之 計 』 。 種 臣 主 戰 , 日 廷 從 之 。 十三 年 春 正 月 , 置 臺 灣 番 地 事 務 局 於 長 崎 , 以 參 議 兼 大 藏卿 大 隈 重 信 主 之 。 命 陸 軍 中 將 西 鄉 從 道 為 番 地 都 督 , 陸軍 少 將 谷 干 城 、 海 軍 少 將 赤 松 則 良 為 參 軍 , 率 兵 赴 臺 。陸 軍 少 佐 福 島 九 為 廈 門 領 事 , 兼 管 番 地 事 務 。 別 延 美 國人 李 仙 得 為 參 謀 ; 仙 得 前 為 廈 門 領 事 , 番 地 論 起 , 聘 為顧 問 , 以 助 理 交 涉 者 也 。 四 月 , 從 道 率 海 陸 軍 發 品 川 ,傭 英 、 美 兩 國 船 為 運 , 旋 至 長 崎 。 美 公 使 先 執 局 外 中 立之 例 , 並 飭 廈 門 領 事 捕 李 仙 得 。 英 公 使 亦 言 中 國 必 生 異議 。 於 是 日 本 內 閣 遲 疑 , 遣 權 少 內 史 金 井 之 恭 傳 內 旨 於長 崎 , 令 重 信 止 軍 行 , 且 歸 京 。 重 信 告 從 道 , 不 奉 命 ,曰 : 『 近 日 朝 政 不 定 , 令 人 危 疑 。 況 召 集 精 銳 , 駕 馭 一失 , 誤 潰 四 出 , 禍 且 不 測 , 豈 止 佐 賀 之 比 。 必 欲 強 留 ,從 道 請 奉 還 敕 書 , 躬 自 擣 醜 虜 巢 穴 , 死 而 後 已 。 苟 中 國果 異 議 , 朝 廷 目 某 等 為 亡 命 ; 則 咎 之 乎 何 有 』 ? 重 信 電報 狀 , 朝 議 大 憂 。 簡 內 務 卿 大 久 保 利 通 赴 長 崎 , 從 道 卒不 聽 , 乃 戒 毋 戰 , 以 待 後 命 , 而 攜 李 仙 得 歸 東 京 。 五 月初 二 日 , 日 進 、 孟 春 、 三 國 等 艦 發 長 崎 。 初 五 日 , 至 社寮 港 , 上 陸 , 移 陣 龜 山 。 尋 遣 輕 兵 深 入 。 牡 丹 番 伏 莽 擊, 日 兵 少 卻 。 越 二 日 , 以 熟 番 為 導 , 進 攻 竹 社 、 風 港 、石 門 。 從 道 適 乘 高 砂 艦 至 。 二 十 有 二 日 , 參 謀 佐 久 間 、佐 馬 太 自 率 兩 小 隊 , 攻 破 石 門 之 險 , 陣 傷 番 酋 , 諸 番 多納 款 , 退 守 龜 山 , 建 都 督 府 , 設 病 院 , 修 橋 道 , 為 屯 田久 駐 計 。 當 軍 發 之 時 , 復 遣 柳 原 前 光 赴 北 京 , 領 事 福 島九 成 至 廈 門 , 亦 以 書 告 閩 浙 總 督 李 鶴 年 曰 : 『 臺 灣 番 界之 事 , 昔 者 副 島 大 使 既 告 貴 國 政 府 , 今 我 國 將 興 問 罪 之師 。 若 貴 國 聲 教 所 暨 , 則 秋 毫 不 敢 犯 。 疆 場 密 邇 , 願 毋騷 擾 』 。 鶴 年 答 曰 : 『 臺 灣 , 我 之 境 土 。 土 番 犯 禁 , 我自 處 置 , 何 假 日 本 之 力 ? 請 速 收 軍 出 境 , 毋 啟 二 國 之 釁』 。 並 白 其 事 於 朝 。 而 總 理 衙 門 已 先 出 奏 , 命 船 政 大 臣沈 葆 楨 帥 師 視 臺 灣 。 前 光 至 北 京 , 與 總 理 衙 門 辯 論 , 辭旨 牴 牾 , 勢 將 構 兵 。 中 國 官 民 多 主 戰 , 江 蘇 布 政 使 應 寶時 著 論 尤 烈 , 其 言 曰 : 『 日 本 藉 詞 搆 釁 , 闖 入 我 邊 地 ,虔 劉 我 番 民 。 中 國 欲 全 舊 好 , 據 理 與 爭 , 不 遽 用 武 , 並許 為 之 建 造 樓 塔 , 保 護 商 船 , 可 謂 寬 大 極 矣 。 詎 料 彼 以虛 言 款 我 , 久 踞 番 社 , 誘 脅 番 人 。 群 番 迫 於 凶 燄 , 勢 必盡 受 羈 縻 , 則 臺 灣 之 地 與 我 共 之 。 夫 臺 灣 雖 小 , 我 聖 祖仁 皇 帝 勤 勞 二 十 年 而 得 之 者 也 。 臺 灣 有 事 , 則 處 處 戒 嚴。 古 人 謂 : 「 一 日 縱 敵 , 數 世 之 患 」 , 今 臺 灣 番 事 之 謂也 。 且 諸 國 通 商 以 來 , 所 以 猶 就 範 圍 、 不 啟 戎 心 者 , 以有 條 約 在 也 。 今 日 本 不 守 條 約 , 若 令 得 志 , 非 惟 為 所 竊笑 , 西 人 更 將 藐 視 中 國 。 為 今 之 計 , 宜 舉 其 事 , 布 告 諸國 , 直 與 之 戰 爾 。 雖 然 , 古 之 馭 外 者 , 必 能 守 而 後 和 可恃 , 亦 必 能 戰 而 後 守 可 完 。 與 其 戰 於 內 地 , 不 如 戰 於 外洋 。 與 其 戰 於 外 洋 , 不 如 戰 於 彼 國 。 然 則 綜 而 計 之 , 今日 畀 以 番 地 , 曲 全 和 約 , 兵 端 若 可 少 弭 , 而 後 患 無 窮 ,且 和 亦 難 恃 。 策 之 下 也 。 決 計 驅 逐 , 待 其 入 境 , 隨 時 禦之 , 策 之 中 也 。 先 為 非 常 之 舉 , 以 奮 積 弱 之 勢 , 雖 得 失參 半 , 猶 愈 於 坐 而 受 弱 , 策 之 上 也 』 。 葆 楨 既 入 臺 , 籌防 務 , 募 兵 分 汛 , 築 砲 臺 於 澎 湖 諸 島 , 設 海 底 電 線 以 通福 臺 軍 務 。 嗣 調 淮 軍 助 防 。 歐 美 人 士 之 在 兩 國 者 , 評 論曲 直 , 日 付 報 紙 , 乘 機 鼓 煽 , 將 收 局 外 之 利 。 而 日 兵 又先 後 至 , 凡 三 千 六 百 五 十 八 人 。 以 溽 暑 故 , 沒 者 五 百 六十 一 人 。 時 傳 福 建 巡 撫 王 凱 泰 將 兵 二 萬 將 渡 臺 , 苟 一 啟戰 , 則 兵 連 禍 結 矣 。

    先 是 閩 浙 總 督 命 福 建 布 政 使 潘 霨 、 臺 灣 兵 備 道 夏獻 綸 就 從 道 議 。 六 月 朔 , 率 法 員 二 人 乘 艦 至 琅  。 明 日至 柴 城 , 與 從 道 會 , 反 覆 辯 論 。 初 七 日 又 會 , 日 昳 無 成。 霨 拂 袖 起 , 從 道 止 之 曰 : 『 我 國 暴 師 海 外 , 糜 財 勞 人, 為 貴 國 闢 草 萊 鋤 頑 梗 耳 。 費 用 耗 損 , 豈 可 勝 計 』 ? 霨曰 : 『 若 然 , 則 將 為 日 本 償 軍 費 』 。 乃 立 約 三 則 。 八 月, 日 本 簡 參 議 大 久 保 利 通 為 辦 理 大 臣 , 委 以 和 戰 全 權 。初 六 日 發 東 京 , 李 仙 得 隨 行 。 九 月 十 九 日 抵 總 理 衙 門 ,先 論 番 地 經 界 , 相 持 不 下 。 利 通 宣 言 歸 國 , 且 貽 書 曰 :『 諸 公 所 言 , 輒 引 條 約 , 以 背 盟 罪 我 , 是 陽 唱 和 我 而 陰疏 斥 我 也 。 我 已 束 裝 , 或 和 或 否 , 期 以 十 日 裁 復 』 。 英公 使 威 妥 瑪 乃 出 為 周 旋 。 軍 機 大 臣 文 祥 執 不 可 。 葆 楨 亦奏 言 力 拒 , 顧 為 兩 國 邦 交 , 議 始 成 , 十 一 月 十 有 二 日 鈐印 。 約 曰 : 『 一 、 日 本 國 此 次 所 辦 , 原 為 保 民 義 舉 , 清國 不 指 為 不 是 。 二 、 前 次 遇 害 難 民 之 家 , 清 國 許 給 撫 恤銀 十 萬 兩 。 而 日 本 在 番 地 修 道 建 房 等 件 , 清 國 願 留 自 用, 先 行 議 定 籌 補 銀 四 十 萬 兩 。 三 、 凡 此 次 往 來 公 文 , 彼此 撤 回 註 銷 , 作 為 罷 論 。 該 地 生 番 , 清 國 自 行 設 法 , 妥為 約 束 』 。 越 日 , 利 通 歸 國 , 下 詔 班 師 。 十 二 月 , 從 道乃 振 旅 歸 。 於 是 葆 楨 奏 開 番 界 , 析 疆 置 吏 , 而 臺 灣 局 面一 變 。

        法 軍 之 役
    法 蘭 西 為 歐 洲 強 國 , 當 拿 波 侖 第 一 時 , 志 吞 歐 土 ;又 以 其 餘 力 東 向 , 謀 並 越 南 。 越 為 中 國 藩 服 , 時 適 洪 軍起 事 , 國 中 俶 擾 , 無 暇 南 顧 。 越 之 君 臣 拱 手 唯 命 , 日 懼社 稷 之 不 血 食 , 故 法 入 愈 張 也 。 光 緒 九 年 冬 , 越 王 籲 於中 朝 , 出 師 保 護 。 命 兵 部 尚 書 彭 玉 麟 視 師 兩 粵 。 法 亦 派艦 調 兵 , 遂 至 開 戰 。 詔 以 臺 灣 為 東 南 海 疆 重 地 , 著 嚴 防務 。 兵 備 道 劉 璈 駐 臺 灣 , 具 幹 才 , 得 民 望 , 乃 整 飭 軍 備, 築 砲 臺 , 建 營 壘 , 購 新 槍 , 置 水 雷 , 分 汛 海 陸 。 以 曾文 溪 以 南 至 恆 春 為 南 路 , 統 軍 五 千 , 由 道 領 之 。 曾 文 溪以 北 至 大 甲 為 中 路 , 統 軍 三 千 , 由 鎮 領 之 。 又 以 大 甲 溪至 蘇 澳 為 北 路 , 統 軍 四 千 , 由 提 督 曹 志 忠 領 之 。 後 山 自花 蓮 港 至 鳳 山 之 界 為 後 路 , 統 軍 千 五 百 , 由 副 將 張 兆 連領 之 。 而 澎 湖 為 前 路 , 統 軍 三 千 , 由 水 師 副 將 領 之 。 計兵 一 萬 六 千 五 百 名 , 各 守 其 地 , 有 事 策 應 。 顧 兵 力 單 薄, 不 敷 防 堵 , 乃 辦 團 練 。 以 陸 團 守 內 地 , 漁 團 備 海 口 。各 莊 亦 自 行 保 甲 , 衛 桑 梓 。 璈 以 臺 地 遼 遠 , 防 務 重 大 ,稟 請 總 督 移 駐 , 居 中 調 度 。 不 從 。 又 請 奏 派 知 兵 大 員 督辦 , 以 一 事 權 。 於 是 命 署 福 建 陸 路 提 督 孫 開 華 率 所 部 擢勝 三 營 , 辦 理 臺 北 防 務 。 已 而 提 督 章 高 元 率 淮 軍 、 提 督楊 金 龍 率 湘 軍 , 各 先 後 至 。 當 是 時 , 法 艦 輒 游 弋 沿 海 ,以 窺 臺 灣 。
    十 年 春 三 月 十 八 日 , 法 艦 一 艘 入 基 隆 。 三 人 上 岸, 登 山 瞭 望 , 似 繪 地 圖 。 欲 入 砲 臺 , 臺 官 止 之 。 既 歸 ,以 書 詰 基 隆 通 判 , 謂 臺 兵 無 禮 , 當 謝 罪 。 又 以 商 人 不 肯售 煤 , 為 官 所 禁 , 限 至 翼 早 七 點 半 鐘 運 到 艦 中 , 否 則 砲擊 。 稅 務 司 乃 出 而 調 停 , 以 官 煤 千 擔 交 得 忌 利 士 洋 行 售之 , 始 去 。 璈 聞 報 , 以 法 人 無 禮 , 稟 明 南 、 北 洋 大 臣 詰問 , 蓋 法 人 固 將 啟  矣 。 四 月 , 詔 以 提 督 劉 銘 傳 為 臺 灣防 務 大 臣 。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至 基 隆 , 駐 臺 北 , 設 團 練 局 。又 於 上 海 開 臺 灣 軍 械 糧 餉 總 局 , 委 蘇 松 太 道 辦 之 , 驟 籌戰 事 。 璈 亦 赴 北 , 議 戎 機 。 而 法 艦 來 攻 矣 。

    六 月 十 四 日 , 法 水 師 提 督 孤 拔 乘 旗 艦 奧 爾 札 號 ,率 戰 艦 五 , 載 陸 軍 三 千 , 入 基 隆 , 以 三 艦 窺 滬 尾 。 銘 傳聞 警 , 率 提 督 曹 志 忠 、 蘇 得 勝 、 章 高 元 、 鄧 長 安 拒 之 。十 五 日 凌 晨 , 法 艦 開 砲 擊 , 岸 上 砲 臺 應 戰 。 別 以 輕 舟 載兵 千 名 上 陸 , 猛 撲 二 重 橋 之 壘 。 曹 、 章 兩 軍 力 戰 , 卻 之, 陣 斬 中 隊 長 一 、 兵 百 餘 , 獲 聯 隊 旗 二 。 法 兵 退 艦 , 多溺 死 , 遺 械 甚 多 。 十 七 日 , 孤 拔 介 稅 務 司 請 銘 傳 至 艦 會見 , 不 許 。 事 聞 , 下 旨 嘉 獎 , 發 內 帑 三 千 兩 以 犒 戰 士 ,軍 氣 大 振 。 洋 務 委 員 李 彤 恩 以 滬 尾 港 道 寬 闊 , 無 險 可 據, 請 填 塞 口 門 。 英 領 事 以 秋 茶 上 市 , 有 礙 商 務 , 不 可 。彤 恩 往 復 辯 論 , 始 許 , 而 法 艦 乃 不 能 入 也 。

    七 月 初 二 日 , 孤 拔 率 戰 艦 八 艘 窺 福 州 , 泊 馬 尾 。總 督 何 璟 素 畏 事 , 防 務 大 臣 張 佩 綸 亦 年 少 , 無 軍 略 。 時傳 有 議 和 意 , 船 政 大 臣 何 如 璋 見 法 艦 入 口 , 止 諸 軍 無 戰。 清 艦 十 餘 艘 泊 附 近 , 寂 然 不 動 。 省 中 士 庶 已 危 之 , 紛紛 走 避 , 而 佩 綸 視 若 無 事 也 者 。 初 三 日 黎 明 , 法 艦 忽 升紅 旗 示 戰 。 清 艦 無 設 備 , 且 俟 張 大 臣 之 命 。 已 而 法 艦 開砲 四 擊 , 次 第 沉 沒 , 毀 船 政 廠 , 如 璋 跣 足 走 鼓 山 。 將 軍穆 圖 善 駐 長 門 , 開 砲 擊 之 , 法 艦 始 悠 悠 去 。 福 州 既 挫 ,臺 灣 尤 危 。

    二 十 日 , 銘 傳 視 師 滬 尾 。 孤 拔 亦 乘 兵 船 來 , 測 探港 道 , 不 得 入 , 遂 游 弋 沿 海 , 以 窺 動 靜 。 八 月 十 三 , 復攻 基 隆 , 以 兵 五 百 由 仙 洞 上 岸 。 恪 靖 巡 緝 營 、 霆 慶 中 營拒 之 , 章 高 元 亦 率 所 部 二 百 餘 人 援 戰 。 法 軍 敗 走 , 迷 失道 , 困 至 日 中 , 又 殺 其 百 數 十 人 。 然 艦 隊 仍 轟 攻 砲 臺 ,銘 傳 屹 立 督 戰 , 左 右 殪 數 人 。 眾 請 退 , 不 聽 , 故 士 卒 皆奮 鬥 。 已 而 諜 報 法 艦 五 艘 犯 滬 尾 。 滬 尾 距 郡 三 十 里 , 銘傳 命 收 軍 往 救 。 各 提 督 諫 止 , 不 聽 。 唯 留 曹 志 忠 所 部 三百 及 棟 軍 統 領 林 朝 棟 駐 獅 球 嶺 。 或 反 議 之 , 曰 : 『 是 惡知 吾 之 深 謀 也 』 ! 其 後 法 艦 三 攻 滬 尾 , 皆 受 創 去 。 法 軍既 據 基 隆 , 謀 取 臺 北 , 以 陸 軍 二 千 進 , 輒 為 朝 棟 所 拒 ,相 持 匝 月 , 別 以 四 艦 取 滬 尾 。 九 月 十 九 日 黎 明 , 將 入 口, 砲 臺 擊 之 , 乃 去 。 翌 日 復 至 , 潛 渡 陸 軍 上 岸 , 肉 摶 進攻 。 孫 開 華 邀 擊 之 , 張 李 成 率 士 勇 三 百 截 其 後 , 往 來 馳驟 , 當 者 辟 易 。 法 軍 大 敗 爭 舟 , 多 溺 死 , 陣 斬 五 十 , 俘馘 三 十 。 於 是 不 敢 窺 臺 北 。 李 成 小 名 阿 火 , 為 梨 園 花 旦, 姿 質 斌 媚 , 顧 迫 於 義 憤 , 奮 不 顧 身 , 克 敵 致 果 。 銘 傳嘉 之 , 授 千 總 , 其 後 以 功 至 守 備 。

    初 , 馬 尾 之 敗 , 清 廷 震 怒 , 褫 佩 綸 , 以 文 華 殿 大學 士 左 宗 棠 督 師 福 建 。 又 以 銘 傳 為 巡 撫 , 加 兵 部 尚 書 銜, 辭 。 及 基 隆 既 失 , 內 外 臣 工 多 上 封 事 。 廣 東 道 御 史 趙爾 巽 請 進 攻 越 南 , 以 分 敵 勢 。 沿 海 各 省 以 臺 灣 危 急 , 協餉 餽 械 , 志 切 同 仇 , 南 洋 最 多 , 北 洋 次 之 , 廣 東 助 亦 銀十 餘 萬 兩 、 士 乃 得 鎗 五 百 桿 、 前 門 鎗 三 千 桿 , 故 稍 無 困乏 。 當 是 時 , 諸 將 多 請 規 基 隆 , 銘 傳 不 聽 。 臺 北 府 書 識陳 華 介 、 親 兵 哨 官 奚 松 林 請 募 兵 千 五 百 人 , 自 備 軍 械 ,包 取 基 隆 , 每 兵 月 餉 十 二 圓 。 銘 傳 不 許 , 以 淮 楚 軍 制 ,無 此 重 餉 。 若 果 能 克 復 , 當 重 賞 之 。 記 名 道 朱 守 謨 聞 其事 , 與 約 召 募 , 數 日 而 成 。 銘 傳 怒 , 遣 散 之 。 十 五 日 ,孤 拔 布 告 封 港 , 北 自 蘇 澳 , 南 至 鵝 鸞 鼻 , 凡 三 百 三 十 九海 里 , 禁 出 入 。 分 駐 兵 船 巡 緝 , 以 蘇 澳 至 基 隆 八 艘 , 淡水 至 安 平 三 艘 , 打 鼓 至 恆 春 二 艘 。 航 行 之 船 須 距 岸 五 海里 外 , 否 則 擊 之 。 於 是 互 市 停 息 , 物 價 踴 貴 , 商 船 多 被擊 , 文 報 不 通 , 密 以 漁 舟 往 來 。 兵 備 道 劉 璈 駐 南 治 軍 ,籌 餉 厲 兵 , 以 作 士 氣 。 及 接 法 軍 封 港 之 文 , 憤 其 違 犯 公法 , 晤 商 各 領 事 , 請 干 涉 。 領 事 以 事 關 重 大 , 須 待 國 命。 二 十 九 日 , 璈 以 封 章 密 請 沿 海 督 撫 代 奏 。 十 一 月 初 六日 , 始 達 內 閣 。 略 曰 , 『 法 人 突 稱 封 口 。 查 萬 國 公 法 ,本 有 戰 國 封 堵 敵 國 海 口 之 例 , 局 外 各 國 原 不 能 禁 。 惟 論法 人 今 日 情 形 , 其 不 合 公 法 , 不 應 封 口 者 五 。 不 應 封 而准 封 , 有 礙 各 國 今 後 通 商 者 亦 五 。 不 能 不 先 請 咨 明 各 國, 一 為 理 論 。 查 公 法 例 載 : 交 戰 , 師 出 有 名 者 謂 義 戰 ,若 違 背 公 法 , 即 謂 不 義 之 戰 , 局 外 諸 國 例 得 辯 問 。 法 人始 則 無 理 侵 我 屬 國 , 繼 則 無 理 撲 我 防 營 , 反 索 我 賠 款 ,又 先 攻 我 基 隆 及 福 州 船 廠 。 迨 基 隆 、 滬 尾 敗 後 , 又 分 船擾 及 臺 南 安 平 、 旗 後 二 口 , 猶 復 冒 昧 侈 談 封 禁 。 試 問 封口 先 憑 義 戰 , 戰 且 不 義 , 口 何 由 封 ? 臺 灣 原 止 提 出 基 、滬 、 安 、 旗 四 口 , 留 與 各 友 國 通 商 。 各 國 行 棧 林 立 , 獨無 法 國 商 人 。 法 果 理 直 兵 強 , 專 欲 奪 佔 臺 地 , 則 臺 、 澎沿 海 四 千 餘 里 , 無 處 不 可 登 岸 。 所 建 城 池 , 無 處 不 可 進攻 。 乃 法 兵 到 處 畏 縮 , 偏 於 各 國 通 商 不 過 二 、 三 十 里 之口 岸 , 肆 行 騷 擾 。 可 知 法 人 固 不 能 得 利 臺 灣 , 特 陷 害 各國 通 商 爾 。 其 不 合 義 戰 封 口 之 例 一 。 又 例 載 : 軍 旅 虐 待居 民 , 擄 搶 燒 殺 , 姦 污 婦 女 , 毀 壞 房 屋 及 一 切 殘 忍 之 事, 皆 為 戰 例 所 嚴 禁 。 並 載 陸 路 交 戰 , 有 散 兵 劫 掠 , 必 以之 為 強 盜 等 語 。 今 法 人 佔 基 , 弁 兵 姦 擄 燒 殺 , 無 惡 不 為。 甚 將 該 婦 女 孩 童 擄 入 兵 船 , 有 數 百 十 名 之 多 。 又 在 南北 海 面 , 假 稽 查 之 名 , 截 劫 民 船 魚 米 雜 物 , 擄 掠 民 人 。此 等 暴 行 , 實 同 強 盜 , 尚 何 配 為 敵 國 而 公 然 封 口 乎 ? 其不 合 戰 例 封 口 之 例 二 。 又 例 載 : 城 池 地 方 被 戰 者 圍 困 ,局 外 不 得 與 之 貿 易 , 封 港 亦 同 一 例 。 今 法 兵 聲 言 攻 臺 ,不 能 為 竟 日 岸 戰 , 與 我 中 兵 爭 尺 寸 土 , 僅 竊 踞 我 所 自 棄之 基 隆 偏 偶 , 隔 離 城 池 遠 甚 。 何 謂 圍 困 ? 抑 知 公 法 必 待圍 困 而 後 准 封 口 者 , 原 以 敵 國 軍 械 糧 草 缺 乏 , 必 仰 濟 於通 商 , 戰 國 始 乘 勝 封 口 以 困 之 , 使 求 救 和 , 故 局 外 各 國甘 受 禁 商 之 損 而 莫 違 。 今 臺 灣 兵 精 糧 足 , 器 械 裕 如 , 已非 法 兵 所 敢 近 犯 。 即 再 徵 兵 , 全 臺 義 民 百 萬 , 素 習 刀 鎗, 一 聞 君 父 之 仇 , 隨 呼 隨 應 , 靡 不 裹 糧 坐 甲 , 誓 與 仇 寇不 共 戴 天 。 一 切 軍 需 , 就 地 取 用 不 竭 , 並 無 須 求 助 外 人。 是 困 之 無 可 困 , 速 和 轉 速 戰 也 。 法 人 封 口 果 何 為 者 ?其 不 合 圍 困 封 口 之 例 三 。 又 例 載 : 戰 國 徒 以 出 示 禁 絕 往來 , 則 非 實 力 封 堵 , 與 祗 派 數 船 在 洋 面 梭 巡 而 無 定 所 者, 亦 不 作 封 堵 論 。 今 臺 灣 沿 海 商 民 船 隻 , 四 通 八 達 , 若實 力 封 堵 , 非 有 累 百 兵 船 不 能 。 法 艦 犯 臺 , 統 計 不 過 十餘 艘 , 其 遊 弋 臺 南 安 、 旗 二 口 者 僅 一 、 二 艘 , 時 去 時 來, 渺 無 定 所 。 其 不 合 實 力 封 堵 之 例 四 。 又 例 載 : 封 堵 敵國 口 岸 , 其 勢 衰 弱 , 而 不 實 力 辦 理 , 即 作 為 廢 弛 。 又 載: 師 敗 歸 為 廢 弛 。 今 法 酋 一 敗 於 基 , 再 敗 於 滬 , 屢 戰 屢北 , 於 臺 南 並 不 敢 登 岸 交 兵 , 其 衰 弱 已 可 概 見 。 各 國 應即 作 為 廢 弛 。 法 人 何 得 靦 然 封 禁 , 徒 礙 通 商 ? 其 不 合 實力 辦 理 之 例 五 。 此 五 者 , 皆 法 人 自 外 於 公 法 , 原 不 應 有封 口 之 舉 。 而 於 各 國 通 商 有 五 礙 者 , 祗 得 更 申 其 說 。 如通 商 口 岸 , 教 堂 、 洋 行 、 貨 物 、 商 民 所 在 甚 多 , 素 由 中國 竭 力 保 護 。 今 法 兵 偏 欲 攻 犯 商 岸 , 作 為 戰 場 , 彼 此 鎗砲 相 加 , 更 何 能 分 辨 某 國 某 行 某 人 , 勢 必 至 互 有 燬 傷 ,保 護 不 及 。 其 各 國 受 害 商 民 , 自 應 向 法 國 理 償 , 不 與 中國 相 干 。 即 中 國 受 害 之 處 , 亦 應 取 償 於 法 。 因 法 人 違 例擅 禁 , 偏 擾 商 岸 , 其 礙 一 。 通 商 交 涉 , 所 欠 洋 行 各 款 ,向 由 地 方 官 提 追 。 今 商 岸 封 禁 , 原 欠 商 民 皆 藉 口 於 生 計已 絕 , 莫 能 歸 還 , 且 有 遷 徙 他 處 , 官 中 無 可 提 追 者 , 勢不 能 不 概 從 緩 辦 , 其 礙 二 。 通 商 以 洋 藥 為 大 宗 。 臺 灣 每年 進 口 洋 藥 售 銀 計 在 四 、 五 百 萬 兩 。 法 人 封 口 , 洋 藥 不通 。 曾 經 紳 耆 公 請 , 從 權 劃 出 官 莊 , 准 民 自 種 罌 粟 , 照例 納 稅 助 餉 , 無 礙 民 地 五 穀 , 免 貽 洋 銀 漏  。 言 本 有 理, 事 又 為 公 , 地 方 官 自 應 准 如 所 請 。 將 來 罌 粟 廣 種 , 洋藥 勢 必 禁 銷 , 其 礙 三 。 中 國 各 省 通 商 口 岸 甚 多 , 若 盡 如臺 灣 , 法 人 僅 以 數 船 虛 聲 , 便 聽 封 禁 , 則 何 口 不 可 虛 言示 封 ? 恐 各 口 商 民 均 有 坐 困 之 虞 , 大 為 通 商 之 害 , 其 礙四 。 各 國 派 撥 兵 船 , 保 護 商 民 , 原 係 公 法 正 辦 。 今 法 船突 來 封 港 , 中 國 官 照 例 嚴 禁 探 水 引 港 接 濟 , 有 犯 立 斬 。各 國 兵 船 自 不 得 與 法 船 往 來 同 泊 一 處 , 以 避 嫌 疑 , 而 免誤 傷 。 惟 護 船 離 岸 太 遠 , 保 護 難 周 。 若 泊 岸 太 近 , 法 兵犯 及 近 岸 , 中 兵 必 盡 力 開 砲 抵 擊 , 恐 有 鎗 砲 誤 傷 , 均 不得 歸 咎 中 兵 , 其 礙 五 。 法 人 於 公 法 既 有 五 違 , 於 各 國 通商 又 有 五 礙 , 要 皆 與 中 國 無 損 , 中 國 原 不 值 與 辯 , 祗 以臣 歷 奉 保 護 友 國 商 民 之 恩 旨 。 今 法 人 逞 兵 臺 灣 , 專 擾 商岸 , 倘 各 國 未 能 執 公 法 , 以 全 通 商 之 區 , 臺 官 亦 祗 能 照戰 例 , 稍 謝 保 護 之 責 。 非 不 設 法 保 護 , 而 勢 有 礙 難 , 不得 不 先 以 直 告 。 法 兵 現 據 基 隆 , 基 口 原 許 封 禁 , 此 外 各口 應 否 一 概 聽 其 虛 言 示 封 , 及 應 否 專 攻 通 商 口 岸 , 以 全友 邦 之 處 , 應 請 旨 飭 令 總 理 衙 門 咨 明 通 商 和 好 各 國 , 以申 公 論 , 而 顧 大 局 』 。 清 廷 既 聞 法 艦 封 港 , 命 南 洋 大 臣派 兵 船 五 艘 , 以 總 兵 吳 安 康 率 之 , 會 北 洋 艦 隊 剋 期 趣 援。 復 以 陝 甘 總 督 楊 昌 濬 任 閩 浙 , 率 所 部 至 , 相 機 調 度 ,以 謀 克 復 。

    十 一 年 春 正 月 二 十 一 日 , 法 軍 猛 攻 獅 球 嶺 。 朝 棟力 拒 , 不 退 。 法 軍 復 至 , 戰 及 日 中 , 移 守 六 堵 , 蓋 已 迫近 臺 北 矣 。 澎 湖 孤 懸 海 上 , 四 面 受 敵 。 時 有 綏 靖 、 德 義等 五 營 及 砲 勇 練 軍 , 統 計 不 過 三 千 餘 人 , 嶼 汊 紛 歧 , 不敷 分 布 , 璈 甚 憂 之 , 稟 請 宗 棠 委 派 大 員 統 師 駐 防 , 副 以海 軍 , 或 可 保 全 萬 一 。 未 行 而 法 艦 至 。 二 月 十 三 日 , 孤拔 以 戰 艦 五 艘 伐 澎 湖 , 先 攻 漁 翁 島 砲 臺 。 砲 臺 應 戰 , 未能 命 中 。 而 法 艦 二 艘 入 媽 宮 , 毀 觀 音 亭 火 藥 局 , 副 將 周善 初 駐 此 , 未 戰 而 潰 。 夜 半 , 法 軍 五 百 上  裏 。 十 四 日凌 晨 , 薄 綏 靖 營 。 營 官 陳 得 勝 據 濠 戰 , 法 軍 稍 卻 , 逐 之至 海 隅 , 殺 傷 過 當 。 法 艦 見 勢 急 , 發 砲 以 助 。 得 勝 不 能支 , 猶 力 戰 。 德 義 中 營 廣 勇 戍 附 近 , 閉 壘 不 出 , 乃 收 軍, 陣 珠 母 水 , 薄 暮 退 大 城 北 , 語 諸 軍 曰 : 『 法 軍 屯 雙 港仔 , 憑 壘 而 守 , 余 以 為 可 破 。 余 先 選 死 士 , 突 入 其 壘 ,諸 君 從 之 , 則 敵 可 敗 也 』 。 眾 曰 : 『 諾 』 。 十 五 日 黎 明, 得 勝 進 兵 , 趣 諸 軍 猛 擊 。 法 軍 張 兩 翼 以 抗 。 戰 酣 , 得勝 鞭 馬 入 陣 , 欲 搴 其 旗 , 中 彈 顛 , 從 卒 救 之 。 善 初 陣 雙頭 跨 , 復 敗 , 各 弁 多 走 。 通 判 鄭 膺 杰 乘 小 舟 逃 赤 崁 , 而澎 湖 遂 失 。

    二 月 初 二 日 , 孤 拔 乘 艦 至 安 平 , 介 英 領 事 請 兵 備道 會 見 。 璈 許 之 。 將 往 , 官 紳 諫 止 。 璈 曰 : 『 彼 以 此 要我 , 不 往 謂 我 怯 也 。 咄 ! 乃 公 豈 畏 死 哉 』 ! 戒 安 平 砲 臺視 敵 , 『 有 警 即 開 砲 擊 , 毋 以 余 在 不 中 也 』 。 遂 登 艦 。孤 拔 握 手 甚 歡 , 不 及 軍 事 , 而 臺 南 恃 以 無 恐 。 當 銘 傳 退失 基 隆 , 璈 揭 其 事 , 宗 棠 據 以 入 告 , 遂 褫 李 彤 恩 之 職 。銘 傳 具 疏 辯 , 互 論 長 短 。 而 璈 以 加 營 務 處 , 頗 不 受 節 制, 銘 傳 啣 之 。

    是 時 孤 拔 以 澎 湖 險 要 , 欲 久 踞 , 為 東 洋 軍 港 。 而越 南 華 軍 疊 勝 , 進 迫 宣 光 。 法 人 有 罷 兵 之 意 。 政 府 咨 請議 院 戰 費 , 不 可 , 內 閣 遂 改 , 執 政 者 雅 不 欲 戰 。 孤 拔 憤無 後 援 , 且 疫 作 , 將 士 多 沒 , 遂 病 死 , 以 副 提 督 李 士 卑斯 接 之 。 中 法 既 開 和 議 , 法 公 使 頗 事 要 求 , 且 索 戍 兵 基隆 五 年 。 李 鴻 章 不 許 , 乃 相 約 停 戰 , 撤 回 宣 光 東 西 華 兵, 歸 至 桂 滇 邊 界 。 而 臺 灣 法 軍 亦 於 三 月 初 一 日 停 戰 , 即開 各 處 封 口 。 前 敵 諸 將 憤 不 奉 命 , 洶 洶 欲 戰 , 督 兵 大 臣彭 玉 麟 尤 力 爭 , 且 揭 鴻 章 辱 國 罪 。 鴻 章 辯 曰 : 『 臺 灣 郡縣 也 , 越 南 藩 服 也 , 以 余 度 之 , 寧 失 藩 服 , 毋 損 郡 縣 』。 電 命 至 閩 , 宗 棠 以 臺 灣 祗 有 停 戰 之 文 , 而 無 交 還 基 隆之 語 , 疏 請 勿 許 , 而 鴻 章 已 換 約 矣 。 三 月 初 一 日 , 法 軍解 封 , 換 捕 虜 , 銘 傳 厚 遇 之 , 各 餽 百 金 。 初 五 日 , 檄 記名 提 督 吳 宏 洛 赴 澎 湖 接 管 。 十 二 日 , 李 士 卑 斯 率 艦 去 ,事 平 。 內 閣 學 士 梁 曜 樞 以 銘 傳 喪 師 失 地 , 貽 誤 大 局 , 疏請 罷 斥 。 銘 傳 亦 自 劾 。 詔 命 經 理 善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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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五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撫 墾 志
    連 橫 曰 : 臺 灣 固 土 番 之 地 , 我 先 民 入 而 拓 之 , 以 長育 子 姓 , 至 於 今 是 賴 。 故 自 開 闢 以 來 , 官 司 之 所 經 畫 ,人 民 之 所 籌 謀 , 莫 不 以 理 番 為 務 。 夫 臺 灣 之 番 , 非 有 戎狄 之 狡 也 ; 渾 沌 狉 榛 , 非 有 先 王 之 教 也 ; 巖 居 谷 處 , 非有 城 郭 之 守 也 ; 射 飛 逐 走 , 非 有 砲 火 之 利 也 ; 南 北 隔 絕, 互 相 吞 噬 , 非 有 節 制 之 師 也 ; 故 其 負 嵎 跋 扈 , 則 移 兵以 討 之 , 望 風 來 歸 , 則 施 政 以 輯 之 , 此 固 理 番 之 策 也 。清 廷 守 陋 , 不 知 大 勢 , 越 界 之 令 , 以 時 頒 行 。 而 我 先 民仍 冒 險 而 進 , 剪 除 荊 棘 , 備 嘗 辛 苦 , 以 闢 田 疇 , 成 都 聚, 為 子 孫 百 年 大 計 者 , 其 功 業 豈 可 泯 哉 ! 牡 丹 之 役 , 船政 大 臣 沈 葆 楨 視 師 臺 灣 , 奏 請 開 山 , 經 營 新 邑 。 及 劉 銘傳 任 巡 撫 , 尤 亟 亟 於 理 番 , 設 撫 墾 總 局 , 以 治 其 事 。 而臺 灣 番 政 乃 有 蓬 勃 之 氣 焉 。 夫 臺 灣 之 番 , 非 可 羈 縻 而 已也 ; 得 其 地 可 以 耕 , 得 其 人 可 以 用 , 天 然 之 利 , 取 之 無窮 。 而 人 治 之 效 , 乃 可 以 啟 其 奧 。 是 故 理 番 之 事 , 臺 灣之 大 政 也 , 成 敗 之 機 , 實 繫 全 局 。 余 故 述 其 始 末 , 以 詔來 茲 , 亦 足 為 得 失 之 林 也 。
    荷 蘭 既 得 臺 灣 , 集 歸 順 土 番 而 撫 之 , 制 王 田 , 設學 校 , 開 會 議 , 立 約 束 , 以 養 以 教 , 而 土 番 亦 效 命 不 敢違 。 故 終 荷 人 之 世 , 土 番 無 有 亂 者 。 當 是 時 , 西 班 牙 亦據 臺 北 , 布 政 施 教 , 以 撫 土 番 , 而 輒 遭 殺 戮 , 誅 之 不 畏。 蓋 以 北 番 之 悍 , 不 如 南 番 之 馴 , 故 西 人 亦 大 費 經 營 ,且 為 荷 人 逐 矣 。

    永 曆 十 六 年 , 延 平 郡 王 既 克 臺 灣 , 巡 視 歸 化 番 社而 拊 循 之 。 翌 年 春 , 以 部 將 十 人 管 社 事 。 分 新 港 、 目 加溜 灣 、 蕭 壟 、 麻 荳 為 四 大 社 , 徵 收 鹿 皮 , 與 之 貿 易 。 十八 年 冬 十 二 月 , 北 路 土 番 呵 狗 讓 反 , 經 命 勇 衛 黃 安 平 之。 十 九 年 , 諮 議 參 軍 陳 永 華 請 申 屯 田 之 制 , 以 拓 番 地 ,從 之 。 於 是 南 至 琅  , 北 及 雞 籠 , 皆 有 漢 人 足 跡 , 番 不能 抗 , 漸 竄 入 山 , 乃 築 土 牛 以 界 之 。 而 寧 靖 王 朱 術 桂 亦自 墾 竹 滬 之 野 , 歲 乃 大 熟 , 民 殷 國 富 。 二 十 二 年 , 水 沙連 番 亂 , 殺 參 軍 林 圯 , 所 部 多 沒 。 既 復 進 之 , 以 墾 其 地, 則 今 之 林 圯 埔 。 二 十 四 年 , 沙 轆 番 亂 。 左 武 衛 劉 國 軒駐 半 線 , 率 兵 討 。 番 拒 戰 , 燬 之 , 殺 戮 殆 盡 , 僅 餘 六 人匿 海 口 。 大 肚 番 恐 , 遷 其 族 於 埔 里 社 , 逐 之 至 北 港 溪 ,觀 兵 而 歸 。 已 而 斗 尾 龍 岸 番 亂 , 經 自 將 討 之 。 斗 尾 龍 岸者 , 居 大 甲 溪 之 北 , 地 險 眾 強 , 黥 面 文 身 若 魔 鬼 , 殺 人為 雄 , 以 其 頭 作 飲 器 , 左 右 社 番 皆 畏 焉 。 經 北 巡 , 聞 之, 親 至 其 地 , 不 見 一 人 。 時 亭 午 酷 暑 , 軍 士 皆 渴 , 競 取蔗 啖 。 國 軒 適 至 , 見 而 大 呼 曰 : 『 何 為 至 此 』 ! 命 軍 士速 刈 草 為 壘 。 已 而 番 至 , 可 五 百 人 , 四 面 縱 火 , 烈 焰 沸騰 , 狼 奔 豕 突 , 勢 甚 猛 。 鄭 軍 據 壘 戰 , 番 卻 , 乘 勢 逐 之, 燬 其 社 。 經 遂 登 鐵 砧 山 , 留 百 人 屯 田 , 以 制 蓬 山 諸 番。 三 十 六 年 春 三 月 , 竹 塹 番 亂 。

    初 , 軍 戍 雞 籠 者 , 遇 北 風 盛 發 , 船 不 能 往 , 則 命土 番 轉 運 。 沿 途 供 役 , 土 番 苦 之 , 督 運 者 又 嚴 為 驅 策 ,遂 相 率 為 亂 , 殺 通 事 , 掠 糧 餉 。 竹 塹 、 新 港 各 社 應 之 ,道 無 行 人 。 報 至 , 侍 衛 馮 錫 範 請 以 左 協 理 陳 絳 率 兵 討 ,宣 毅 前 鎮 葉 明 、 左 武 衛 左 協 廖 進 副 之 。 番 懼 , 遁 入 山 。駐 兵 不 敢 歸 。 吏 官 洪 磊 言 曰 : 『 土 番 之 變 , 勢 出 無 奈 。勞 師 遠 討 , 似 非 所 宜 。 蓋 以 番 如 野 獸 , 深 山 藏 匿 , 難 搗其 巢 , 不 如 寬 以 撫 之 。 懷 德 遠 來 , 善 為 駕 馭 , 則 番 當 自服 。 況 當 國 家 有 事 之 時 , 尤 不 宜 震 動 , 以 生 外 侮 』 。 克塽 從 之 , 遣 各 社 通 事 往 招 。 又 命 明 進 率 兵 至 谷 口 , 勦 撫並 用 。 番 不 敢 出 , 輒 乘 虛 剽 殺 。 乃 樹 柵 以 困 。 番 無 所 得食 , 窮 蹙 乞 降 。 諭 各 歸 社 , 聽 約 束 , 然 後 班 師 。 時 同 安王 世 傑 從 軍 轉 運 , 請 墾 竹 塹 之 地 , 許 之 。 三 十 七 年 春 正月 , 聞 清 人 將 伐 臺 灣 , 乃 籌 防 務 , 討 軍 實 , 而 餉 絀 。 五月 , 上 淡 水 通 事 李 滄 請 採 金 裕 國 , 安 撫 司 林 雲 言 之 , 命監 紀 陳 福 率 宣 毅 鎮 兵 往 , 以 土 番 為 道 。 因 至 卑 南 覓 , 不得 而 歸 , 而 鄭 氏 亦 亡 矣 。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秋 八 月 , 清 人 入 臺 灣 , 招 撫 諸 番 ,設 土 官 以 治 , 徵 餉 如 舊 。 知 府 蔣 毓 英 始 至 , 經 畫 三 縣 疆域 , 集 流 氓 , 墾 荒 地 , 安 輯 諸 番 , 教 以 授 產 之 法 。 三 十二 年 , 淡 水 人 陳 文 、 林 侃 遭 風 至 奇 萊 , 始 與 臺 東 番 貿 易。 越 二 年 , 賴 科 亦 自 雞 籠 越 山 而 至 崇 爻 。 於 是 臺 東 之 野, 漸 有 漢 人 足 跡 矣 。 三 十 六 年 , 仁 和 諸 生 郁 永 和 以 採 磺來 臺 , 自 郡 治 而 徂 北 投 , 所 至 番 為 具 糗 糧 , 負 弓 矢 , 兩月 始 達 。 永 和 著 書 , 多 詳 番 事 。 其 言 曰 : 『 番 為 人 愚 ,又 畏 法 。 若 能 化 以 禮 義 , 風 以 詩 書 , 教 以 蓄 有 備 無 之 道, 制 以 衣 冠 、 飲 食 、 冠 婚 、 喪 祭 之 禮 , 遠 在 百 年 , 近 三十 載 , 將 見 改 易 狉 榛 , 率 循 禮 法 。 豈 與 中 國 之 民 異 乎 』? 當 是 時 , 荒 土 初 闢 , 農 多 餘 畝 , 爭 墾 番 地 , 尚 未 併 進, 故 番 無 仇 視 外 人 之 心 , 而 行 旅 無 害 。 然 其 後 漢 人 日 進, 拓 地 愈 廣 。 如 楊 志 甲 、 吳 洛 、 施 世 榜 等 , 且 先 後 而 至半 線 , 闢 土 田 , 興 水 利 , 以 立 彰 化 之 規 模 , 其 功 大 矣 。三 十 八 年 , 吞 霄 番 亂 。

    初 , 通 事 黃 申 為  社 , 征 派 無 虛 日 , 吞 霄 番 苦 之。 土 目 卓  、 卓 霧 、 亞 生 性 驍 鷙 , 謀 叛 。 二 月 , 番 將 獵, 申 令 納 稅 而 後 行 。 番 固 怨 甲 , 遂 殺 之 , 及 夥 數 十 人 。事 聞 , 鎮 道 遣 員 往 諭 , 不 得 入 。 乃 檄 北 路 參 將 常 泰 帥 兩標 兵 討 之 , 以 新 港 、 蕭 壟 、 麻 荳 、 目 加 溜 灣 四 社 番 為 先鋒 。 番 拒 戰 , 四 社 頗 死 傷 。 請 曰 : 『 聞 岸 裏 社 番 多 勇 敢, 能 越 山 度 澗 。 欲 禽 土 目 , 非 此 不 可 』 。 時 岸 裏 未 內 附, 介 通 事 以 牛 酒 犒 之 、 願 效 命 。 八 月 、 岸 裏 番 自 山 後 襲其 社 , 官 軍 亦 進 。 番 窮 困 , 將 竄 入 山 。 又 要 之 , 獲 卓 、 卓 霧 、 亞 生 以 獻 , 解 郡 正 法 , 傳 示 諸 番 。 官 軍 罹 瘴 而死 者 數 百 人 。 當 吞 霄 番 之 亂 , 北 投 社 番 亦 亂 。 北 投 踞 上淡 水 溪 畔 , 雖 內 附 , 每 殺 人 。 土 目 冰 冷 素 負 力 , 其 戚 以女 字 通 事 金 賢 , 已 而 將 娶 之 , 不 許 。 賢 恕 撻 女 父 , 女 父愬 於 冰 冷 , 遂 殺 賢 以 叛 , 遣 人 告 吞 霄 相 應 。 水 師 把 總 某巡 哨 適 至 , 潛 泊 港 口 , 募 他 番 佯 為 互 市 , 猝 禽 冰 冷 至 舟, 戮 之 。 遂 介 通 事 求 撫 。 四 十 年 , 諸 羅 劉 卻 起 事 , 北 路俶 擾 , 諸 番 亦 乘 虛 出 , 頗 殺 人 , 及 平 乃 止 。

    初 , 歸 附 番 社 例 用 通 事 , 又 有 社 商 以 攬 其 餉 。 番之 互 市 , 社 商 主 之 , 每 事 朘 剝 , 朋 比 為 奸 。 漢 人 之 侵 耕番 地 者 , 所 在 皆 有 。 番 無 可 籲 訴 。 巡 道 王 敏 聞 之 , 嚴 飭所 屬 , 凡 給 墾 者 須 先 請 官 查 勘 , 定 可 否 。 又 懲 辦 通 事 、社 商 數 人 以  , 乃 稍 戢 。

    四 十 七 年 , 泉 人 陳 章 請 墾 大 佳 臘 之 野 。 署 諸 羅 知縣 宋 永 清 遣 社 商 、 通 事 與 土 官 會 勘 , 報 可 。 是 為 臺 北 府治 。 自 是 移 民 漸 至 , 越 二 年 始 設 淡 水 守 兵 。 然 地 多 瘴 毒, 南 崁 以 上 , 山 谷 奧 鬱 , 窮 年 陰 霧 , 罕 晴 霽 , 居 者 多 病沒 , 而 戍 兵 生 還 者 不 能 得 十 之 三 。 五 十 二 年 , 北 路 營 參將 阮 蔡 文 親 至 其 地 , 歷 大 肚 、 牛 罵 、 吞 霄 、 竹 塹 諸 社 。所 至 集 諸 番 而 拊 循 之 , 番 大 悅 。

    五 十 三 年 。 諸 羅 知 縣 周 鍾 瑄 以 社 餉 較 重 , 上 書 總督 覺 羅 滿 保 請 豁 減 。 略 曰 : 番 俗 醇 樸 , 太 古 之 遺 。 自 居民 雜 至 , 強 者 欺 番 , 弱 者 媚 番 。 地 方 隱 憂 , 莫 甚 於 此 。查 社 餉 一 項 , 鳳 山 、 淡 水 八 社 番 米 , 在 鄭 氏 原 數 五 千 九百 三 十 三 石 八 斗 , 嗣 後 酌 減 為 四 千 六 百 四 十 五 石 三 斗 。而 諸 羅 社 餉 七 千 七 百 八 兩 有 奇 , 未 邀 裁 減 。 從 前 猶 可 支持 , 以 地 皆 番 有 , 出 產 原 多 。 比 年 以 來 , 流 亡 日 集 , 以有 定 之 疆 土 , 處 日 益 之 流 民 , 經 月 累 年 , 日 事 侵 削 ; 番人 世 守 之 業 , 竟 不 能 存 什 一 於 千 百 。 且 每 年 正 供 七 千 八百 餘 金 , 花 紅 八 千 餘 金 , 官 令 採 買 麻 石 又 四 千 餘 金 , 放行 社 鹽 又 二 千 餘 金 , 總 計 一 歲 所 出 二 萬 餘 金 。 而 通 事 頭家 假 公 濟 私 , 何 啻 數 倍 。 土 番 膏 血 有 幾 , 雖 欲 不 窮 得 乎』 ? 時 巡 道 陳 璸 方 以 吏 治 為 海 疆 第 一 , 乃 議 酌 減 , 飭 南北 通 事 招 徠 生 番 。 於 是 南 路 山 豬 毛 等 十 社 、 北 路 岸 裏 等五 社 , 凡 四 千 七 百 五 十 三 人 請 內 附 。 滿 保 據 以 入 奏 。 璸亦 自 持 糗 糧 , 率 從 僕 數 人 , 北 巡 至 淡 水 。 夜 宿 村 舍 , 詢諸 番 疾 苦 , 見 者 歎 息 。

    五 十 五 年 , 岸 裏 社 土 目 阿 穆 請 墾 貓 霧  , 許 之 。東 至 山 , 西 及 沙 轆 , 北 界 大 甲 溪 , 南 達 大 姑 婆 , 是 為 今之 臺 中 。 六 十 年 夏 , 朱 一 貴 起 事 , 游 擊 周 應 龍 請 討 。 率兵 四 百 , 調 新 港 、 蕭 壟 、 麻 荳 、 目 加 溜 灣 四 社 番 從 。 下令 : 殺 賊 一 名 , 賞 銀 三 兩 。 土 番 皆 嗜 殺 , 濫 戮 良 民 , 放火 焚 廬 舍 , 眾 多 恨 起 應 , 全 臺 俱 陷 。 及 平 , 滿 保 議 劃 界遷 民 , 總 兵 藍 廷 珍 以 為 不 可 。 復 之 曰 : 『 執 事 留 意 海 疆, 諄 諄 切 摯 , 議 論 高 明 。 果 能 如 此 , 文 武 皆 可 臥 治 , 何其 幸 也 ! 唯 是 臺 地 自 北 至 南 一 千 五 百 餘 里 , 山 中 居 民 及附 山 十 里 以 內 民 家 , 未 經 查 確 , 不 知 其 幾 萬 戶 , 田 園 幾萬 畝 , 各 山 隘 口 幾 何 處 。 應 俟 委 員 勘 核 , 造 冊 報 聞 。 但天 下 非 常 之 事 , 必 非 常 人 乃 能 為 。 廷 珍 籌 度 再 四 , 未 得善 法 。 唯 執 事 明 以 教 之 。 欲 遷 數 萬 戶 之 民 居 , 必 有 可 容數 萬 戶 築 室 之 處 。 而 此 數 萬 戶 又 不 能 不 耕 而 食 , 必 有 可容 十 數 萬 人 耕 種 之 田 。 則 度 地 居 民 , 為 此 日 第 一 急 務 矣。 今 全 臺 山 中 之 地 既 欲 盡 棄 , 附 山 平 地 又 棄 十 里 , 即 以三 十 里 而 計 , 已 去 一 千 五 百 餘 里 之 三 十 里 。 截 長 補 短 ,應 得 縱 橫 各 四 百 五 十 里 之 地 , 以 為 被 遷 之 民 之 田 疇 廬 舍。 不 知 此 地 從 何 撥 給 ? 所 當 籌 度 者 一 也 。 人 情 安 土 重 遷, 非 盡 戀 戀 故 地 , 亦 苦 田 舍 經 營 , 所 費 不 貲 。 富 家 棟 梁瓦 桷 可 以 搬 赴 新 居 , 工 匠 墻 垣 亦 費 其 十 之 六 。 貧 家 土 舍茅 簷 無 可 移 用 , 一 經 遷 徙 , 則 當 從 新 建 蓋 。 以 亂 後 殘 生饔 飧 不 繼 之 窮 民 , 何 以 堪 此 茅 綯 土 木 之 繁 費 ! 嗟 歎 之 聲既 不 忍 聞 , 勢 不 得 不 有 以 資 之 。 每 屋 一 間 給 銀 五 錢 , 計費 錢 糧 五 、 六 萬 兩 。 不 知 動 支 何 項 ? 所 當 籌 度 者 二 也 。各 山 隘 口 未 知 幾 何 。 即 以 羅 漢 門 一 處 而 論 , 已 有 二 、 四路 可 入 。 則 此 一 千 五 百 里 之 山 , 其 隘 口 不 止 百 計 。 每 口伐 木 挽 運 , 百 夫 亦 須 三 、 五 日 , 計 用 人 夫 不 下 三 、 五 萬。 不 知 係 官 自 僱 募 , 抑 或 派 之 於 民 ? 所 當 籌 度 者 三 也 。一 千 五 百 餘 里 之 界 墻 , 一 千 五 百 餘 里 之 濠 塹 , 大 工 大 役, 海 外 僅 見 , 計 費 錢 糧 不 下 十 萬 兩 。 將 給 之 自 官 , 則 無可 動 支 之 項 ; 將 派 之 於 民 , 則 怨 聲 四 起 , 必 登 時 激 變 。所 當 籌 度 者 四 也 。 寇 亂 風 災 之 後 , 民 已 憔 悴 不 堪 , 百 孔千 瘡 , 俱 待 補 救 。 即 使 安 靜 休 養 , 時 和 年 豐 , 尚 未 能 遽復 元 氣 ; 況 又 有 棄 去 田 宅 、 流 離 轉 徙 之 憂 ? 即 使 有 地 築舍 , 有 田 開 墾 , 而 五 錢 之 惠 , 能 成 屋 宇 幾 何 ? 薙 草 披 荊, 能 望 西 成 幾 何 ? 況 又 有 無 資 可 藉 、 無 地 可 容 之 憂 ; 誰肯 餐 風 宿 露 、 相 率 遷 移 於 無 何 有 之 鄉 乎 ? 民 而 肯 遷 , 豈不 甚 善 ; 假 如 強 項 不 依 , 曉 曉 有 辭 , 將 聽 其 不 遷 而 中 止乎 ? 抑 以 兵 威 脅 之 乎 ? 所 當 籌 度 者 五 也 。 既 已 三 令 五 申, 費 盡 心 力 , 復 聽 其 不 遷 而 中 止 , 則 憲 令 不 行 , 是 教 民兇 悍 , 而 開 犯 上 之 風 , 非 所 以 為 治 也 。 若 以 兵 脅 之 使 移, 則 民 以 為 將 殺 己 , 抗 拒 亦 死 , 不 抗 拒 亦 死 , 必 制 梃 與兵 為 敵 。 至 於 敢 敵 , 亦 遂 不 容 不 殺 矣 。 無 故 而 殲 我 良 民, 於 心 不 忍 。 殲 不 盡 則 禍 不 已 , 殲 之 盡 則 人 又 不 服 。 既上 乖 朝 廷 好 生 之 德 , 又 下 失 全 臺 數 百 萬 之 人 心 。 所 當 籌度 者 六 也 。 自 古 以 來 , 有 安 民 , 無 擾 民 , 有 治 民 , 無 移民 ; 無 故 而 使 千 五 百 里 之 人 , 輕 棄 家 鄉 以 餬 其 口 於 路 乎? 開 疆 拓 土 , 臣 職 當 然 ; 蹙 國 百 里 , 詩 人 所 戒 。 無 故 而擲 千 五 百 里 如 帶 之 封 疆 , 為 民 乎 ? 為 國 乎 ? 為 土 番 盜 賊乎 ? 以 為 民 , 則 民 呼 冤 ; 以 為 國 , 則 國 已 蹙 ; 以 為 土 番殺 人 , 則 劃 去 一 尺 , 彼 將 出 來 一 尺 。 界 墻 可 以 潛 伏 , 可以 捍 追 , 正 好 射 殺 人 民 , 以 為 盜 賊 。 則 千 五 百 里 無 人 之地 , 有 山 有 田 , 天 生 自 然 之 巢 穴 , 足 以 逞 志 。 不 知 於 數者 之 外 , 或 有 他 取 乎 ? 夫 事 必 求 其 有 濟 , 謀 必 出 於 萬 全, 循 此 檄 也 以 行 , 能 必 其 有 濟 乎 ? 無 濟 而 不 召 亂 , 猶 之可 也 ; 殘 民 而 有 功 於 國 , 亦 未 為 不 可 也 。 能 必 其 不 召 亂, 不 殘 民 , 而 又 能 有 功 於 國 , 則 計 出 於 萬 全 矣 。 不 然 ,願 執 事 之 熟 思 之 也 』 。 滿 保 乃 止 , 唯 立 石 禁 入 番 地 。 時阿 里 山 番 亂 。 六 十 一 年 , 諸 羅 知 縣 孫 魯 遣 人 撫 之 。 水 沙連 番 亦 內 附 , 附 阿 里 山 番 納 餉 。

    初 , 府 知 靳 治 揚 招 撫 土 番 。 附 郭 各 社 , 皆 設 義 塾以 教 之 。 至 是 , 巡 道 陳 大 輦 選 其 秀 者 為 佾 生 。 雍 正 元 年, 知 府 高 鐸 又 獎 勵 之 , 於 是 熟 番 漸 向 學 。

    當 是 時 , 半 線 開 墾 , 已 成 都 聚 。 而 諸 羅 遼 遠 , 不足 控 制 。 滿 保 乃 從 廷 珍 之 議 , 劃 虎 尾 溪 以 北 至 大 甲 溪 ,設 彰 化 縣 。 而 溪 北 至 雞 籠 , 設 淡 水 同 知 , 駐 竹 塹 , 以 理民 番 之 事 。 漳 浦 藍 鼎 元 曾 從 軍 來 臺 , 力 言 開 墾 竹 塹 番 地之 利 , 又 與 巡 道 吳 昌 祚 論 治 臺 之 書 。 謂 『 彰 化 地 多 荒 蕪, 宜 令 人 民 開 墾 成 田 , 勿 致 閒 曠 。 前 此 皆 以 番 地 禁 民 侵耕 , 今 已 設 縣 治 , 無 仍 棄 拋 荒 之 理 。 若 云 番 地 , 則 全 臺皆 取 之 番 , 欲 還 不 勝 還 也 。 宜 先 出 示 令 土 番 各 自 開 墾 ,限 以 一 年 盡 成 田 園 , 否 則 聽 民 墾 耕 。 依 照 部 例 , 則 為 業主 , 或 令 民 貼 番 納 餉 , 易 地 開 墾 , 亦 兩 便 之 道 也 』 。 其後 當 道 從 之 , 頒 行 例 則 , 而 墾 務 乃 大 進 。

    傀 儡 番 在 深 山 之 中 , 負 嵎 蟠 踞 , 殺 人 為 雄 。 荷 蘭、 鄭 氏 之 時 , 屢 討 未 服 。 及 一 貴 之 變 , 餘 黨 王 忠 逃 入 山。 廷 珍 遣 外 委 鄭 國 佐 偕 通 事 章 旺 往 捕 , 未 能 得 。 秋 , 心武 里 社 女 土 目 蘭 雷 為 粵 人 所 殺 , 其 族 八 歹 率 加 者  眼 社番 數 百 , 伏 東 勢 社 , 殺 粵 人 三 人 。 報 至 , 派 兵 討 , 破 其兩 社 , 並 撫 附 近 之 番 而 歸 。 四 年 , 詔 豁 番 婦 丁 稅 ; 而 熟番 丁 稅 , 每 穀 一 石 改 徵 銀 三 錢 六 分 , 著 為 例 。 水 沙 連 番荷 摩 社 素 內 附 , 當 朱 一 貴 之 變 , 乘 亂 以 逞 。 既 就 撫 , 土目 骨 宗 恃 其 險 阻 , 輒 出 殺 人 , 官 軍 未 能 討 也 。 秋 九 月 ,總 督 高 其 倬 檄 巡 道 吳 昌 祚 至 省 , 詢 番 情 , 授 方 略 , 命 為總 統 , 以 北 路 參 將 何 勉 副 , 又 調 淡 水 同 知 王 汧 協 征 。 時巡 臺 御 史 索 琳 在 郡 中 , 與 昌 祚 會 斗 六 門 , 議 進 勦 之 策 。十 月 , 軍 至 水 沙 連 。 番 拒 戰 , 大 敗 之 , 諸 番 震 懾 就 撫 。越 數 日 , 復 進 水 裏 社 , 禽 骨 宗 並 其 二 子 , 戮 之 。 自 是 水沙 連 番 二 十 五 社 復 納 餉 如 初 。

    五 年 , 沙 轆 番 亂 。 沙 轆 自 遭 兵 後 , 勢 微 弱 , 而 地腴 , 漢 人 爭 購 之 。 土 目 嘎 即 謂 其 眾 曰 : 『 祖 宗 遺 此 尺 寸土 , 為 子 孫 可 耕 可 獵 、 可 供 衣 食 、 輸 課 餉 。 今 若 盡 售 漢人 , 必 受 欺 侮 , 我 將 無 以 自 存 』 。 遂 殺 人 以 叛 。 彰 化 知縣 張 縞 請 兵 討 。 嗣 從 通 事 之 請 , 許 降 。 當 是 時 , 淡 水 同知 王 汧 以 番 地 日 被 侵 墾 , 或 以 賤 價 售 人 , 番 無 得 食 , 日就 窮 困 , 致 起 爭 殺 。 上 書 御 史 尹 秦 , 奏 定 社 田 。 大 社 留給 水 旱 之 地 五 百 甲 , 中 四 百 甲 , 小 三 百 甲 , 以 為 耕 獵 之地 , 各 立 界 碑 , 永 遠 保 之 。 其 餘 草 地 悉 令 召 墾 , 並 限 三年 陞 科 。 六 年 冬 , 山 豬 毛 番 亂 , 殺 漢 人 二 十 有 三 人 。 翌年 春 二 月 , 總 督 高 其 倬 檄 總 兵 王 郡 、 巡 道 孫 國 璽 會 辦 。以 游 擊 靳 光 瀚 、 同 知 劉 浴 率 兵 討 , 調 諸 羅 知 縣 劉 良 璧 堵後 山 , 發 內 攸 社 番 要 擊 之 。 北 路 營 參 將 何 勉 亦 入 楠 梓 仙山 。 軍 至 邦 尉 , 番 降 。 十 一 年 , 始 以 南 路 營 兵 三 百 戍 山豬 毛 , 自 是 番 不 敢 出 。 九 年 , 大 甲 西 社 番 林 武 力 潛 謀 作亂 , 結 樸 仔 籬 等 八 社 , 以 十 二 月 起 事 , 恣 焚 殺 。 淡 水 同知 張 宏 章 走 免 , 居 民 多 被 戕 , 北 路 洶 洶 。 總 兵 呂 瑞 麟 適北 巡 , 至 淡 水 。 聞 變 , 回 及 貓 盂 , 被 圍 。 瑞 麟 力 戰 , 奔彰 化 , 徵 兵 府 中 , 累 戰 不 克 。 十 年 五 月 , 林 武 力 復 結 沙轆 、 吞 霄 等 十 餘 社 齊 反 , 圍 彰 化 縣 治 , 居 民 逃 避 , 號 哭於 道 。 宏 章 率 鄉 勇 巡 莊 , 道 經 阿 束 社 , 番 伏 擊 , 眾 潰 。有 粵 人 鋤 田 者 十 八 人 見 之 , 制 梃 以 救 , 宏 章 獲 免 , 皆 戰死 。 彰 人 葬 之 , 謂 之 十 八 義 民 。 六 月 , 總 督 郝 玉 麟 調 瑞麟 回 府 , 檄 新 授 福 建 陸 路 提 督 王 郡 討 之 。 七 月 , 郡 偕 巡臺 御 史 覺 羅 柏 修 軍 至 鹿 港 , 遣 參 將 李 蔭 越 、 游 擊 黃 林 彩、 林 榮 茂 、 守 備 蔡 彬 等 , 合 兵 攻 阿 束 社 。 番 不 能 拒 , 潛竄 於 山 。 郡 以 參 將 靳 光 瀚 、 游 擊 黃 林 彩 、 守 備 林 世 正 等各 率 兵 扼 隘 。 八 月 , 渡 大 甲 溪 , 復 遣 將 分 擊 。 林 武 力 之去 也 , 踞 險 自 守 , 官 軍 追 之 。 過 大 安 , 登 大 坪 , 直 抵 番界 。 諜 報 林 武 力 走 南 日 內 山 , 復 追 之 , 攀 緣 而 上 。 番 踞高 崖 , 下 矢 石 , 官 軍 發 砲 攻 , 聲 震 山 谷 。 番 卻 , 搗 其 巢, 遂 縛 林 武 力 以 降 , 戮 之 。 是 役 捕 虜 千 餘 人 , 或 殺 或 放。 十 二 月 , 乃 班 師 歸 , 建 鎮 番 亭 於 彰 化 , 改 大 甲 社 為 德化 , 牛 罵 社 為 感 恩 、 沙 轆 社 為 遷 善 , 而 漢 人 多 耕 其 地 矣。 十 三 年 , 眉 加 臘 番 亂 , 討 之 。 眉 加 臘 為 彰 化 野 番 , 未內 附 。 頻 年 以 來 , 輒 出 沒 於 柳 樹 楠 、 丁 臺 各 莊 附 近 , 焚殺 居 民 。 十 月 , 北 路 副 將 靳 光 瀚 、 淡 水 同 知 趙 奇 芳 合 兵討 , 獲 其 數 人 , 戮 之 , 遂 於 柳 樹 楠 設 隘 以 守 。 臺 中 之 設隘 始 於 此 。

    乾 隆 二 年 , 詔 減 熟 番 丁 稅 , 著 照 民 丁 之 例 , 每 丁徵 銀 二 錢 , 餘 悉 裁 減 。 巡 臺 御 史 白 起 圖 奏 言 : 『 嗣 後 漢民 不 得 擅 娶 番 婦 , 番 婦 亦 不 得 牽 手 漢 民 , 違 者 則 行 離 異。 漢 民 照 民 苗 結 親 例 , 杖 一 百 。 土 官 通 事 照 民 苗 結 親 媒人 減 一 等 例 , 各 杖 九 十 。 地 方 官 照 失 察 民 苗 結 親 例 , 降一 級 調 用 。 其 從 前 已 娶 生 有 子 嗣 者 , 則 行 安 置 為 民 , 不許 往 來 番 社 , 以 杜 煽 惑 生 事 之 端 』 。 詔 可 。 先 是 大 學 士鄂 爾 泰 等 以 臺 灣 居 民 已 數 十 萬 , 開 墾 承 佃 , 各 謀 其 生 ,而 禁 止 攜 眷 , 未 有 家 室 , 別 娶 番 婦 , 恐 滋 擾 害 , 奏 請 解禁 ; 許 之 。 於 是 閩 粵 之 人 至 者 更 多 , 爭 墾 番 地 , 播 稻 植蔗 。 米 糖 之 利 , 挹 注 他 省 , 歲 入 各 百 數 十 萬 金 , 商 務 以興 , 家 富 人 給 。 莫 不 各 立 久 遠 , 為 子 孫 計 。 乃 未 幾 而 越界 之 禁 又 出 矣 。

    三 年 , 總 督 郝 玉 麟 奏 言 : 『 臺 灣 熟 番 與 漢 人 所 耕地 界 , 飭 令 查 明 。 其 已 有 契 可 憑 、 輸 糧 已 久 者 , 立 界 管業 。 此 後 不 准 人 民 侵 入 番 界 ,  買 番 業 。 應 令 地 方 官 督同 土 官 , 劃 界 立 石 , 以 垂 永 久 』 。 顧 越 界 之 令 雖 頒 , 而官 莊 之 開 愈 大 。 官 莊 之 制 , 略 如 鄭 氏 屯 田 。 文 武 官 各 備資 本 , 召 佃 墾 荒 , 以 為 己 業 , 而 其 地 多 在 番 界 。 九 年 ,下 詔 禁 止 。 十 七 年 , 更 立 石 番 界 , 禁 出 入 ; 而 臺 灣 之 墾務 一 阻 。

    當 是 時 , 歸 化 熟 番 漸 從 漢 俗 , 乃 令 薙 髮 , 錫 姓 ,以 遵 國 制 。 自 是 以 來 , 民 番 雜 處 , 各 安 畎 畝 。 然 交 涉 之事 愈 多 。 三 十 一 年 , 奏 設 南 北 理 番 同 知 , 以 北 路 駐 彰 化, 南 路 駐 府 治 , 管 理 民 番 交 涉 事 務 。 時 兩 路 熟 番 九 十 三社 , 歸 化 生 番 二 百 數 十 社 , 輸 餉 課 , 聽 約 束 , 有 事 調 遣, 奉 命 維 謹 。 及 林 爽 文 之 役 , 大 將 軍 福 康 安 視 師 臺 灣 ,諸 番 爭 效 命 , 建 功 多 。 五 十 三 年 , 康 安 奏 倣 四 川 屯 練 之制 , 設 置 屯 防 , 大 屯 四 , 小 屯 八 , 語 在 軍 備 志 。 又 以 未墾 荒 地 五 千 四 百 四 十 一 甲 , 抄 封 田 園 二 千 三 百 八 十 餘 甲, 分 給 屯 丁 , 為 自 耕 自 給 之 計 , 語 在 田 賦 志 。 然 屯 番 未諳 農 事 , 多 募 漢 人 耕 之 , 所 入 不 供 衣 食 。 嗣 以 抄 封 田 園撥 充 班 兵 之 餉 。 五 十 五 年 , 清 丈 , 查 出 侵 墾 番 界 田 園 三千 七 百 三 十 四 甲 餘 , 悉 沒 之 。  佃 耕 作 , 以 其 租 為 屯 餉, 而 開 墾 番 地 又 日 進 矣 。

    蛤 仔 難 在 淡 水 北 東 , 或 曰 甲 子 蘭 , 番 語 也 。 背 山面 海 , 土 地 廣 漠 , 溪 流 交 錯 。 西 班 牙 人 曾 至 , 為 番 所 殺。 乾 隆 三 十 三 年 , 淡 水 林 漢 生 入 墾 , 亦 為 番 害 。 自 是 無有 至 者 。 漳 浦 人 吳 沙 居 三 貂 嶺 , 任 俠 , 通 番 市 。 以 嘉 慶元 年 , 募 三 籍 流 氓 千 數 百 人 , 率 鄉 勇 二 百 餘 前 進 。 九 月, 至 烏 石 港 , 築 土 堡 以 居 , 則 頭 圍 也 。 二 年 , 沙 赴 淡 水廳 給 照 , 與 以 義 首 之 印 , 隨 山 刊 木 , 立 鄉 約 , 設 隘 寮 ,至 者 愈 多 , 拓 地 至 二 圍 。 沙 死 , 姪 化 代 領 其 眾 , 遂 進 至五 圍 。 蔡 牽 之 亂 , 朱 濆 謀 踞 蘇 澳 , 化 敗 之 , 請 以 地 入 版圖 。 知 府 楊 廷 理 會 師 至 此 , 諗 其 形 勢 , 亦 以 為 言 。 而 大吏 以 險 遠 難 治 , 慮 有 變 , 不 許 。 嘉 義 縣 學 教 諭 謝 金 鑾 撰蛤 仔 難 紀 略 六 篇 而 論 之 曰 : 『 古 之 善 籌 邊 者 , 卻 敵 而 已。 開 疆 闢 土 , 利 其 有 者 , 非 聖 主 所 欲 為 。 顧 是 說 也 , 在昔 日 不 可 以 施 於 臺 灣 , 在 今 日 復 不 可 以 施 於 蛤 仔 難 。 其故 何 也 ? 勢 不 同 也 。 臺 灣 與 古 之 邊 土 異 , 故 籌 臺 灣 者 ,不 可 以 彼 說 而 施 於 此 也 。 夫 古 之 所 謂 籌 邊 , 其 邊 土 有 部落 , 有 君 長 , 自 為 治 之 。 其 土 非 中 國 之 土 , 其 民 非 中 國之 民 , 遠 不 相 涉 。 偶 為 侵 害 , 則 慎 防 之 而 已 。 必 欲 撫 而有 之 , 有 其 土 而 吾 民 不 能 居 也 , 徒 為 爭 殺 之 禍 , 故 聖 王不 願 為 , 而 為 之 者 過 也 。 若 臺 灣 之 在 昔 日 , 則 自 鄭 氏 以前 , 荷 人 據 之 , 海 寇 處 之 。 及 鄭 氏 之 世 , 內 地 之 人 居 之, 田 廬 闢 , 溝 澮 治 , 樹 畜 饒 , 漳 泉 之 人 利 其 肥 沃 而 住 者日 相 繼 也 。 其 民 既 為 我 國 之 民 , 其 地 即 為 我 國 之 地 。 故鄭 氏 既 平 , 施 靖 海 上 言 以 為 不 當 棄 , 遂 立 郡 縣 。 豈 利 其土 哉 , 順 天 地 之 自 然 而 不 能 違 也 。 夫 臺 灣 之 在 當 日 , 與內 地 遠 隔 重 洋 , 黑 水 風 濤 沙 汕 之 險 , 非 人 跡 所 到 , 然 猶不 可 棄 , 棄 則 以 為 非 便 。 若 夫 今 日 之 蛤 仔 難 , 較 為 密 邇矣 。 水 陸 毗 連 , 非 有 遼 遠 之 勢 ; 而 吾 民 居 者 眾 已 數 萬 ,墾 田 不 可 勝 計 , 乃 咨 嗟 太 息 , 思 為 盛 世 之 民 而 不 可 得 ,豈 情 也 哉 ? 況 楊 太 守 入 山 , 遮 道 攀 轅 , 如 赤 子 之 覿 父 母, 而 民 情 大 可 見 也 。 為 官 長 者 棄 此 數 萬 民 , 使 率 其 父 母子 弟 永 為 逋 租 逃 稅 、 私 販 偷 運 之 人 而 不 問 也 ; 此 其 不 可者 一 。 棄 此 數 百 里 膏 腴 之 地 , 田 廬 畜 產 、 以 為 天 家 租 稅所 不 及 也 ; 此 其 不 可 者 二 。 民 生 有 欲 , 不 能 無 爭 。 居 其間 者 , 漳 泉 異 情 、 閩 粵 異 性 , 使 其 自 鬥 自 殺 自 生 自 死 若不 聞 也 ; 此 其 不 可 者 三 。 且 此 數 萬 人 之 中 , 有 一 雄 黠 材智 桀 驁 不 靖 之 人 出 而 馭 其 眾 , 深 根 固 蒂 , 而 不 知 以 為 我疆 我 土 之 患 也 ; 此 其 不 可 者 四 。 蔡 牽 窺 伺 , 朱 濆 鑽 求 ,一 有 所 合 , 則 藉 兵 於 寇 也 ; 此 其 不 可 者 五 。 且 就 其 形 勢觀 之 , 南 趨 淡 水 、 艋 舺 為 甚 便 , 西 渡 五 虎 、 閩 安 為 甚 捷, 伐 木 扼 塞 以 自 固 則 甚 險 。 倘 為 賊 所 有 , 是 臺 灣 有 患 ,而 患 則 及 於 內 地 ; 此 其 不 可 者 六 。 今 者 官 雖 未 闢 , 而 民則 已 開 , 水 陸 往 來 , 刊 木 通 道 , 而 獨 為 政 令 所 不 及 , 奸宄 兇 人 以 為 逋 逃 之 藪 , 誅 求 弗 至 ; 此 其 不 可 者 七 。 凡 此七 者 , 仁 者 慮 之 , 用 其 不 忍 之 心 ; 智 者 謀 之 , 以 為 先 幾之 哲 。 其 要 歸 於 棄 地 棄 民 之 非 計 也 。 或 曰 : 「 臺 灣 雖 內屬 , 而 官 轄 之 外 , 皆 為 番 境 , 則 還 諸 番 可 矣 。 必 欲 爭 而有 之 , 以 滋 地 方 之 事 , 斯 為 非 宜 」 。 不 知 今 之 占 地 而 耕於 蛤 仔 難 者 已 數 萬 眾 , 必 當 盡 收 之 , 使 歸 於 內 地 , 禁 海寇 勿 復 往 焉 , 而 後 可 謂 之 還 番 , 而 後 可 謂 之 無 事 。 否 則官 欲 安 於 無 事 , 而 民 與 寇 皆 不 能 也 。 非 民 之 好 生 事 也 ,戶 口 日 繁 , 有 膏 腴 之 地 而 不 往 耕 , 勢 不 能 也 。 亦 非 寇 之好 生 事 也 , 我 有 棄 地 , 寇 將 取 之 , 我 有 棄 民 , 寇 將 劫 之。 故 使 今 之 蛤 仔 難 可 棄 , 則 昔 之 臺 灣 亦 可 棄 。 昔 之 所 以留 臺 者 , 固 謂 郡 縣 既 立 , 使 吾 民 充 實 其 中 , 吾 兵 捍 防 其外 , 番 得 所 依 , 寇 失 所 據 。 所 謂 安 於 無 事 者 此 也 。 今 之蛤 仔 難 亦 猶 是 矣 。 或 又 曰 : 「 蛤 仔 難 之 民 , 久 違 王 化 ,其 心 不 測 。 驟 欲 馭 之 , 懼 生 禍 端 」 。 信 哉 是 言 也 ! 夫 君子 之 居 官 , 仁 與 智 二 者 而 已 。 智 者 之 慮 事 , 不 在 一 日 而在 百 年 。 仁 者 之 用 心 , 不 在 一 己 之 便 安 , 而 求 益 於 民 生國 計 。 倘 敬 事 以 愛 民 , 蛤 仔 難 之 民 , 即 堯 舜 之 民 也 , 何禍 端 之 有 ? 楊 太 守 之 入 也 , 歡 聲 動 地 ; 驅 為 義 勇 , 則 率以 從 ; 索 其 凶 人 , 則 縛 以 獻 。 安 在 其 久 違 王 化 哉 ? 苟 其圖 利 於 身 , 弗 達 時 務 , 抑 或 委 用 非 人 , 土 豪 奸 吏 把 持 行私 乎 其 間 , 則 其 啟 禍 也 必 矣 。 故 此 事 非 才 德 出 眾 者 , 不可 與 謀 也 。 一 方 之 闢 , 必 有 能 者 籌 度 乎 其 間 。 其 見 諸 事者 , 蔚 為 功 業 矣 。 或 徒 見 諸 言 , 而 其 時 不 能 用 , 後 卒 不易 其 言 焉 , 則 皆 此 邦 之 文 獻 也 。 自 施 靖 海 以 後 , 善 籌 臺事 者 , 莫 如 陳 少 林 、 藍 鹿 洲 二 公 , 可 謂 籌 臺 之 宗 匠 矣 。當 康 熙 時 , 彰 化 、 淡 水 未 曾 設 官 , 政 令 巡 防 , 北 至 斗 六門 而 止 , 或 至 半 線 、 牛 罵 頭 , 要 不 越 諸 羅 轄 內 二 百 餘 里之 地 。 自 半 線 以 北 , 至 於 雞 籠 , 七 、 八 百 里 悉 荒 棄 之 ,亦 委 於 番 。 即 臺 邑 之 羅 漢 門 , 鳳 山 之 琅  , 皆 擯 弗 治 。當 事 者 逡 巡 畏 縮 , 志 存 苟 安 , 屢 為 畫 地 自 守 之 計 , 唯 云禁 民 勿 侵 番 地 , 實 則 藏 奸 矣 。 故 少 林 作 諸 羅 縣 志 , 慷 慨著 論 。 鹿 洲 呈 巡 使 黃 玉 圃 之 詩 亦 言 之 。 其 所 陳 利 弊 , 又皆 與 今 日 相 類 , 是 皆 先 事 之 師 也 。 且 夫 制 治 之 方 , 視 民而 已 。 民 之 所 趨 , 不 可 棄 也 。 沃 足 以 容 眾 , 險 足 以 藏 奸, 臺 灣 之 地 大 概 如 此 。 有 類 乎 蛤 仔 難 者 , 尚 當 以 漸 致 之。 其 事 非 止 於 蛤 仔 難 也 。 然 而 自 昔 以 來 , 苟 安 者 眾 , 焦頭 爛 額 之 事 , 乃 使 後 人 當 之 。 豈 所 以 為 民 為 國 也 哉 』 ?

    十 三 年 春 , 福 州 將 軍 賽 沖 阿 奏 設 屯 防 並 免 陞 科 ,部 議 不 准 。 十 月 , 少 詹 事 梁 上 國 奏 言 : 『 臺 灣 淡 水 廳 屬之 蛤 仔 難 , 田 土 平 曠 豐 饒 , 每 為 海 盜 覬 覦 。 從 前 蔡 牽 、朱 濆 皆 欲 占 耕 , 俱 為 官 兵 擊 退 。 若 收 入 版 圖 , 不 特 可 絕洋 匪 窺 伺 之 端 , 且 可 獲 海 疆 無 窮 之 利 』 。 詔 命 福 建 督 撫議 復 。 總 督 阿 林 保 委 署 臺 灣 知 府 徐 汝 瀾 詣 勘 , 亦 主 設 屯, 未 復 奏 。 十 四 年 春 正 月 , 詔 以 『 阿 林 保 等 查 勘 蛤 仔 難地 勢 番 情 另 行 酌 辦 一 摺 , 蛤 仔 難 北 境 居 民 , 現 已 聚 至 六萬 餘 人 。 且 於 盜 賊 窺 伺 之 時 , 復 能 協 力 備 禦 , 幫 同 殺 賊, 深 明 大 義 , 自 應 收 入 版 圖 , 豈 可 置 之 化 外 ? 況 地 又 膏腴 , 若 不 官 為 經 理 , 妥 協 防 守 , 設 為 賊 匪 佔 踞 , 詎 不 成其 巢 穴 , 更 為 臺 灣 肘 腋 之 患 乎 ? 著 該 督 撫 等 熟 籌 定 議 ,應 如 何 設 官 經 理 , 安 立 廳 縣 , 或 用 文 職 , 或 駐 武 營 , 隨宜 斟 酌 , 以 期 經 久 盡 善 』 。 十 五 年 , 總 督 方 維 甸 以 漳 泉械 鬥 , 奉 旨 查 辦 。 行 次 艋 舺 , 土 目 包 阿 里 等 率 各 社 番 丁, 叩 轅 求 見 , 請 入 版 圖 , 業 戶 何 繪 等 亦 請 照 則 陞 科 。 維甸 據 以 入 奏 , 歷 言 收 入 之 利 。 命 楊 廷 理 偕 巡 檢 胡 桂 等 入查 , 分 劃 地 界 , 以 為 設 官 之 計 。 當 是 時 , 移 墾 之 民 , 漳人 四 萬 二 千 五 百 餘 , 泉 人 二 百 五 十 餘 , 粵 人 一 百 四 十 餘, 均 屬 丁 男 。 而 熟 番 五 社 九 百 九 十 餘 丁 , 歸 化 生 番 三 十三 社 四 千 五 百 五 十 餘 丁 。 其 地 東 西 寬 約 二 、 三 十 里 , 南北 長 約 六 、 七 十 里 , 泱 泱 乎 可 為 大 邑 也 。 廷 理 既 至 , 籌辦 三 月 , 首 廢 業 戶 , 具 陳 省 憲 。 而 司 道 以 事 難 懸 擬 , 請交 臺 灣 鎮 道 議 復 。 總 督 汪 志 伊 初 蒞 任 , 即 檄 臺 灣 道 張 志緒 覆 勘 。 十 六 年 , 督 撫 會 奏 , 命 大 學 士 會 同 各 部 議 復 。十 七 年 八 月 , 始 收 其 地 , 設 噶 瑪 蘭 廳 , 置 撫 民 理 番 通 判, 則 今 之 宜 蘭 也 。 當 是 時 荒 土 尚 多 , 而 番 愚 且 惰 , 不 能耕 。 通 判 翟 淦 乃 議 大 社 加 留 餘 埔 周 迴 二 里 , 小 社 一 里 ,給 與 熟 番 樹 藝 。 西 勢 一 帶 , 永 為 番 業 。 東 勢 十 六 社 之 地, 給 與 三 籍 開 墾 , 而 徵 其 租 。 自 是 以 來 , 移 民  至 , 治溝 塍 , 興 水 利 , 險 阻 集 , 物 土 方 , 而 噶 瑪 蘭 為 樂 國 矣 。

    先 是 十 五 年 , 總 督 方 維 甸 以 臺 灣 番 政 廢 弛 已 極 ,雖 有 禁 令 , 眾 多 玩 視 。 若 佃 農 之 侵 耕 , 屯 弁 之 吞 餉 , 通事 之 剝 削 , 官 司 之 陋 規 , 隘 丁 之 空 虛 , 匠 首 之 訛 詐 , 糧差 之 勒 索 , 番 割 之 比 匪 , 兵 丁 之 需 求 , 游 民 之 逐 利 , 皆足 以 擾 亂 番 界 而 生 禍 患 , 出 示 嚴 禁 , 違 者 重 辦 。 乃 未 幾而 開 墾 埔 裏 社 之 議 起 。 埔 裏 社 在 彰 化 萬 山 之 中 , 距 縣 治九 十 餘 里 , 中 拓 平 原 , 周 圍 可 三 十 餘 里 。 土 厚 泉 甘 , 產物 當 。 南 北 兩 溪 皆 源 自 內 山 , 蜿 蜒 數 十 里 而 入 於 海 , 引水 溉 田 者 十 數 萬 甲 。 歸 化 番 社 二 十 有 四 , 而 以 埔 裏 、 水裏 為 大 。 性 馴 良 , 不 妄 殺 人 。 水 社 之 間 , 有 日 月 潭 , 廣可 七 、 八 里 , 水 極 澄 清 , 中 有 小 山 曰 珠 嶼 , 景 絕 佳 。 雍正 初 , 漳 浦 藍 鼎 元 曾 游 其 地 , 然 其 後 少 有 至 者 。 乾 隆 五十 三 年 設 屯 之 時 , 水 、 埔 二 社 計 有 屯 丁 九 十 名 , 屯 田 百餘 甲 , 番 自 耕 田 亦 百 餘 甲 。 嘉 慶 十 九 年 , 水 沙 連 隘 首 黃林 旺 貪 其 地 腴 , 與 嘉 、 彰 二 邑 人 陳 大 用 、 郭 百 年 謀 墾 。府 署 門 丁 黃 里 仁 為 之 助 , 乃 假 已 故 土 目 通 事 赴 府 , 言 積欠 番 餉 , 番 無 所 食 , 願 以 祖 遺 水 裏 、 埔 裏 二 社 地 給 與 漢人 耕 墾 , 許 之 。 二 十 年 春 , 飭 彰 化 縣 予 照 , 然 未 詳 報 也。 其 受 約 者 僅 水 沙 連 , 而 二 十 四 社 不 知 也 。 百 年 既 得 示照 , 擁 眾 入 山 , 先 墾 社 仔 之 地 三 百 餘 甲 。 復 由 社 仔 侵 入水 裏 , 再 墾 四 百 餘 甲 。 既 復 入 沈 鹿 , 築 土 圍 , 再 墾 五 百餘 甲 。 三 社 番 弱 , 莫 敢 抗 。 百 年 喬 為 貴 官 , 勢 烜 赫 , 率壯 丁 佃 農 千 數 百 人 至 埔 裏 , 囊 土 為 城 , 樹 紅 旗 , 大 書 開墾 。 番 不 服 , 相 特 月 餘 。 乃 佯 言 罷 墾 , 使 壯 者 取 鹿 茸 為獻 。 乘 不 備 , 大 肆 焚 殺 。 番 不 敵 , 逃 入 內 谾 , 聚 族 以 嚎者 半 月 。 獲 生 熟 牛 數 千 頭 , 粟 數 百 石 , 器 物 無 算 。 番 俗死 以 物 殉 , 掘 塚 百 餘 , 得 刀 槍 百 數 十 桿 。 既 奪 其 地 , 築土 圍 十 三 , 木 城 一 , 益 召 佃 。 番 無 所 歸 , 走 依 眉 社 赤 崁以 居 。 先 是 漢 番 相 持 , 鎮 道 微 有 所 聞 , 使 人 偵 之 。 還 報曰 : 『 野 番 自 與 社 番 鬥 爾 。 社 番 不 諳 耕 作 , 漢 佃 代 墾 充食 , 而 人 寡 力 弱 , 依 漢 為 援 , 故 助 之 。 所 殺 者 野 番 也 』。 二 十 一 年 冬 , 總 兵 武 隆 阿 北 巡 , 悉 其 事 , 嚴 詰 之 。 彰化 知 縣 吳 性 誠 請 逐 佃 , 而 墾 戶 恃 府 示 , 不 從 。 有 希 府 中指 者 曰 : 『 漢 佃 萬 餘 , 費 工 已 巨 。 一 旦 逐 之 , 恐 滋 變 』。 性 誠 上 言 曰 : 『 埔 地 逼 處 內 山 , 道 路 叢 雜 , 深 林 密 菁, 一 經 准 墾 , 人 集 日 多 。 命 盜 凶 徒 , 從 而 溷 跡 。 若 招 聚亡 命 , 肆 為 不 法 , 事 且 奈 何 。 且 此 地 固 生 番 打 鹿 之 場 ,開 墾 以 後 , 理 疆 定 界 , 而 姦 人 無 厭 , 久 必 漸 次 私 越 。 番性 雖 愚 蠢 , 凶 悍 異 常 , 一 旦 棲 身 無 所 , 勢 必 鋌 而 走 險 ,大 啟 邊  。 不 若 乘 未 深 入 , 全 驅 以 出 , 尚 可 清 患 於 未 然也 』 。 鎮 道 從 之 , 飭 府 撤 還 。 二 十 二 年 六 月 , 召 諸 人 至府 會 訊 , 予 百 年 枷 杖 , 餘 宥 之 。 署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張 儀 盛偕 性 誠 赴 沈 鹿 , 毀 土 城 , 逐 佃 農 。 番 始 歸 社 。 並 立 碑 於集 集 、 烏 溪 二 口 , 禁 出 入 。 自 是 埔 裏 社 復 為 番 有 。 然 二十 四 社 日 衰 , 漢 人 亦 稍 稍 入 。 社 仔 被 逐 併 於 頭 社 , 貓 蘭併 於 水 裏 , 而 多 咯 啷 、 福 骨 二 社 與 沙 里 興 鄰 , 遂 入 從 野番 。 眉 裏 、 致 霧 、 安 里 萬 三 社 亦 引 野 番 以 自 固 。 埔 裏 人少 , 雖 與 水 裏 睦 , 而 不 能 救 助 , 甚 自 危 。 道 光 三 年 , 萬斗 六 社 通 事 田 成 發 以 事 被 革 , 詭 與 埔 裏 番 謀 , 招 外 番 為衛 , 與 以 地 使 耕 , 聽 之 。 成 發 乃 結 北 投 社 革 屯 弁 乃 貓 詩、 革 通 事 余 貓 尉 募 附 近 熟 番 , 潛 往 復 墾 , 而 漢 人 陰 持 其後 。 成 發 之 黨 與 水 沙 連 丁 首 蕭 長 發 有 隙 , 長 發 首 發 其 謀。 九 月 ,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鄧 傳 安 會 營 入 埔 裏 社 察 之 , 撫 循而 還 。 傳 安 頗 有 開 設 議 。 而 紹 興 人 馬 峨 士 久 居 臺 灣 , 聞其 地 富 , 至 福 州 , 游 說 商 人 林 志 通 為 墾 戶 。 總 督 趙 慎 軫以 問 前 臺 灣 知 縣 姚 瑩 。 瑩 曰 : 『 臺 灣 生 齒 日 繁 , 游 手 亦眾 。 山 前 已 無 曠 土 , 番 弱 不 能 有 其 地 , 不 及 百 年 , 山 後將 全 入 版 圖 , 不 獨 水 、 埔 二 社 也 。 然 會 有 其 時 , 今 則 尚早 爾 』 。 四 年 五 月 , 巡 撫 孫 爾 準 至 臺 , 欲 議 其 事 。 傳 安力 陳 開 墾 之 利 。 爾 準 意 動 , 欲 援 噶 瑪 蘭 故 事 , 以 問 知 府方 傳 穟 。 時 姚 瑩 在 臺 , 傳 穟 訪 焉 。 瑩 曰 : 『 必 欲 開 二 社者 , 有 要 略 八 事 , 君 其 言 之 』 。 傳 穟 曰 : 『 何 謂 八 事 』? 曰 : 『 往 者 噶 瑪 蘭 之 開 也 , 乾 隆 年 間 則 有 漢 人 潛 往 ,嘉 慶 元 年 吳 沙 率 眾 入 山 , 佔 奪 攻 殺 , 凡 十 餘 年 。 楊 廷 理往 開 時 , 大 局 已 定 , 故 眾 番 獻 納 輿 圖 , 設 官 經 理 。 然 委員 督 墾 之 初 , 東 勢 番 尚 持 不 從 , 強 而 後 可 。 今 埔 裏 開 墾之 民 已 逐 , 社 番 又 未 輸 誠 , 前 此 漢 人 焚 殺 之 怨 未 忘 。 若往 開 設 , 必 先 和 睦 番 情 。 其 要 一 也 。 漢 番 言 語 不 通 , 撫番 須 用 通 事 , 而 通 事 多 奸 人 , 彼 不 以 朝 廷 安 撫 為 辭 , 而以 危 言 恫 喝 。 番 懼 而 從 命 , 心 實 不 服 。 設 有 異 謀 , 殊 傷國 體 。 況 開 設 之 際 , 交 涉 事 多 , 鬥 毆 小 故 , 皆 足 釀 亂 。則 通 事 必 求 良 善 。 其 要 二 也 。 水 社 在 外 , 如 社 仔 、 沈 鹿之 地 已 為 漢 人 佔 墾 者 無 論 矣 , 埔 地 周 圍 數 十 里 , 番 自 墾成 者 僅 十 有 一 、 二 , 餘 皆 荒 埔 。 今 外 社 熟 番 往 墾 者 不 過二 百 餘 人 , 官 墾 則 招 佃 , 約 費 巨 萬 , 將 以 何 者 為 番 田 ,何 者 為 官 佃 , 官 課 番 租 , 不 可 淆 混 。 其 要 三 也 。 社 東 北沿 山 各 社 , 則 非 埔 裏 之 地 。 其 內 谾 諸 處 亦 並 開 否 , 或 以山 為 界 。 山 外 通 噶 瑪 蘭 及 奇 萊 、 秀 姑 巒 之 處 , 開 後 不 無人 民 私 越 , 往 來 其 中 。 則 界 址 作 何 開 閉 ? 其 要 四 也 。 前此 漢 人 往 墾 , 各 有 頭 人 領 照 , 其 意 在 充 業 戶 , 此 時 必 萌故 智 。 業 戶 之 設 , 其 弊 無 窮 。 徵 收 租 課 , 逋 嘗 十 萬 。 一有 破 敗 , 更 換 為 難 。 不 若 官 自 召 佃 , 永 除 業 戶 之 名 。 其要 五 也 。 地 方 數 百 里 , 墾 田 數 千 甲 , 用 佃 殆 將 萬 人 。 紛紛 烏 合 , 苟 無 賴 人 經 理 , 不 但 無 從 約 束 , 且 工 本 何 出 。昔 蘭 人 之 法 , 合 數 十 佃 為 一 結 , 以 曉 事 而 資 多 者 為 首 ,曰 小 結 首 。 合 數 十 小 結 首 , 舉 一 富 強 有 力 而 眾 服 者 為 大結 首 , 有 事 官 以 問 之 , 然 後 有 條 不 紊 。 視 其 人 之 多 寡 ,授 以 地 , 墾 成 眾 佃 公 分 , 結 首 倍 之 , 或 數 倍 之 , 視 其 資力 。 今 開 埔 地 , 亦 當 略 仿 此 意 行 之 。 其 要 六 也 。 蘭 地 南北 百 餘 里 , 並 山 計 之 幾 二 倍 。 東 西 腹 地 亦 四 、 五 十 里 ,不 足 置 縣 , 故 設 一 廳 。 今 埔 地 方 三 十 餘 里 , 並 水 社 山 埔計 之 , 或 百 餘 里 , 似 不 足 為 一 廳 縣 。 然 其 地 在 萬 山 中 ,南 自 集 集 , 北 自 烏 溪 , 兩 路 入 山 , 皆 極 迂 險 。 內 逼 凶 番, 後 通 噶 瑪 蘭 、 奇 萊 諸 處 , 蓋 全 臺 之 要 領 , 前 後 山 之 關鍵 。 而 去 彰 化 縣 城 遼 遠 , 非 佐 雜 所 能 鎮 撫 , 不 得 不 略 如廳 縣 之 制 。 文 武 職 官 廉 俸 兵 餉 , 作 何 籌 給 , 不 可 不 為 計及 。 其 要 七 也 。 田 園 日 闢 , 生 聚 日 多 , 不 特 商 賈 通 行 ,則 所 產 米 穀 民 食 亦 必 出 山 糶 糴 。 其 南 由 谾 口 進 水 社 , 山嶺 重 峻 , 勢 不 可 行 。 唯 北 路 烏 溪 水 道 可 通 ; 而 溪 水 上 流頗 淺 , 亂 石 巑 屼 , 亦 當 開 通 , 以 便 舟 楫 。 其 要 八 也 』 。傳 穟 陳 其 說 , 爾 準 見 而 難 之 。 時 性 誠 為 淡 水 同 知 , 志 恆為 噶 瑪 蘭 通 判 , 傳 穟 更 集 眾 議 。 性 誠 、 志 恆 皆 主 禁 , 傳安 不 能 執 前 說 , 亦 以 為 當 禁 。 傳 穟 遂 詳 請 禁 之 如 故 。

    初 , 竹 塹 沿 海 各 地 開 墾 已 成 。 而 近 山 番 界 土 廣 且腴 , 漢 人 漸 事 侵 耕 。 嘉 慶 末 , 有 粵 人 黃 祈 英 者 孑 身 來 臺, 至 斗 換 坪 , 與 番 貿 易 。 頗 獲 利 , 遂 從 番 俗 , 改 名 斗 乃, 娶 番 女 為 婦 , 生 二 子 。 已 而 邀 其 鄉 人 張 大 滿 、 張 細 滿等 入 山 , 約 為 兄 弟 , 亦 各 娶 番 女 , 與 番 往 來 。 遂 墾 南 莊之 地 。 道 光 六 年 夏 四 月 , 彰 化 閩 粵 械 鬥 , 蔓 延 數 十 莊 社, 大 甲 以 北 亦 起 應 。 粵 人 弱 , 多 竄 南 莊 。 斗 乃 遂 煽 土 番, 率 之 出 , 肆 殺 掠 , 所 在 騷 動 。 八 月 , 總 督 孫 爾 準 至 臺查 辦 , 派 兵 討 , 陣 斬 土 番 七 人 , 獲 斗 乃 等 二 十 有 一 人 ,皆 戮 之 。 事 平 , 設 隘 南 莊 , 置 屯 把 總 一 , 屯 丁 六 十 , 以防 番 害 。 十 四 年 冬 , 淡 水 同 知 李 嗣 業 以 南 莊 墾 務 既 啟 其端 , 而 東 南 山 地 尚 未 拓 , 乃 命 姜 秀 鑾 、 周 邦 正 集 閩 粵 之人 , 合 設 金 廣 福 隘 , 從 事 開 闢 。 自 樹 圯 林 以 入 北 埔 。 數年 之 間 , 墾 田 數 千 甲 , 時 與 番 鬥 。 已 而 詳 請 鎮 道 會 奏 ,頒 鐵 印 , 歲 加 給 費 四 百 圓 , 與 以 開 疆 重 任 , 權 在 守 備 以上 。 自 是 而 東 南 番 地 漸 闢 矣 。 當 是 時 淡 水 吳 全 亦 募 佃 往墾 臺 東 , 築 壘 以 居 , 則 今 之 吳 全 城 。 運 會 所 趨 , 莫 可 抑遏 。 而 前 山 舊 壤 , 漸 有 人 滿 之 患 , 不 得 不 求 之 番 界 。 顧未 幾 而 開 墾 埔 裏 社 之 議 復 起 。

    埔 裏 社 自 逐 佃 後 , 輒 為 野 番 劫 殺 , 勢 不 足 以 自 存。 乃 邀 嘉 、 彰 熟 番 入 墾 , 欲 引 為 援 。 先 後 至 者 七 十 有 二社 , 合 力 以 拒 漢 人 。 道 光 二 十 一 年 , 給 事 中 朱 成 烈 奏 言: 『 臺 灣 曠 土 甚 多 , 應 許 開 墾 』 。 詔 命 總 督 顏 伯 壽 議 覆。 總 兵 武 攀 鳳 、 巡 道 熊 一 本 、 知 府 仝 卜 年 入 山 履 勘 , 具陳 開 墾 埔 裏 社 之 利 。 而 伯 壽 以 與 番 人 爭 利 , 難 防 後 患 ,援 例 奏 禁 。 然 民 間 之 唱 開 墾 者 , 前 呼 後 應 。 臺 、 嘉 、 彰三 邑 業 戶 認 捐 墾 費 十 八 萬 圓 , 墾 田 七 千 甲 。 紳 士 王 朝 綸、 王 雲 鼎 等 且 欲 以 墾 內 外 國 姓 , 長 鹿 埔 等 處 。 是 封 界 之令 , 已 不 可 行 於 今 日 矣 。 二 十 六 年 春 正 月 , 北 路 理 番 同知 史 密 偕 北 路 協 副 將 葉 長 春 、 署 南 投 縣 丞 冉 正 品 率 通 事、 土 目 入 山 。 埔 裏 社 番 目 督 律 與 水 裏 社 番 目 毛 蛤 肉 、 田頭 社 番 目 擺 典 , 貓 蘭 社 番 目 六 改 二 , 沈 鹿 社 番 目 排 搭 母、 眉 裏 社 番 目 改 努 等 , 領 六 社 眾 千 六 百 六 十 有 三 人 求 內附 。 密 細 查 土 田 , 則 埔 裏 可 墾 四 千 餘 甲 , 番 僅 二 十 有 七人 , 生 計 困 窮 。 而 社 南 之 地 , 為 熟 番 私 墾 者 約 千 甲 , 其眾 已 達 二 千 。 水 裏 可 墾 三 百 餘 甲 , 有 眾 四 百 三 十 有 四 人。 田 頭 可 墾 八 百 餘 甲 , 有 眾 二 百 八 十 有 八 人 。 貓 蘭 可 墾七 百 餘 甲 , 有 眾 九 十 有 五 人 。 沈 鹿 可 墾 四 千 餘 甲 , 有 眾五 十 有 二 人 。 眉 裏 可 墾 二 千 餘 甲 , 有 眾 一 百 二 十 有 四 人。 統 計 其 地 約 達 一 萬 三 千 甲 , 甲 徵 穀 一 石 , 則 歲 可 收 官穀 一 萬 三 千 石 , 以 充 設 官 戍 兵 之 費 , 綽 有 餘 裕 。 密 欲 捐墾 二 千 甲 , 以 為 民 倡 , 請 援 噶 瑪 蘭 之 例 。 巡 道 熊 一 本 、知 府 仝 卜 年 轉 詳 總 督 。 劉 韻 珂 大 喜 , 下 詢 開
墾 可 盧 七 事 。 一 本 條 復 籌 辦 , 力 主 開 設 。 十 月 , 韻 珂上 其 事 , 略 曰 : 『 臺 灣 孤 懸 海 外 , 民 情 浮 動 , 不 逞 之 徒, 動 輒 械 鬥 , 甚 至 謀 為 不 軌 。 迨 至 兵 役 緝 捕 , 而 匪 徒 以水 沙 連 內 山 為 緝 捕 難 至 之 區 , 相 率 逃 入 , 潛 匿 深 藏 。 若開 闢 則 地 歸 疆 理 , 建 廳 設 汛 , 棋 布 星 羅 , 匪 徒 無 從 託 跡, 地 方 則 可 安 謐 。 是 其 祛 弊 者 一 。 臺 灣 向 無 土 著 , 多 係閩 、 粵 之 人 。 前 此 地 曠 人 稀 , 物 產 豐 富 , 力 作 經 營 , 皆可 謀 食 。 今 則 生 齒 日 繁 , 生 產 乏 術 , 有 游 民 而 無 恆 產 ,鮮 不 從 為 盜 賊 。 若 開 闢 則 驅 之 力 田 , 耕 鑿 相 安 , 自 消 患於 未 萌 。 是 其 祛 弊 者 二 。 水 沙 連 土 地 肥 美 , 甲 於 全 臺 。雖 例 禁 私 越 , 然 小 民 趨 利 若 鶩 , 難 保 無 私 越 之 人 。 即 使加 謹 巡 防 , 迭 增 厲 禁 , 亦 難 保 無 官 來 則 去 、 官 去 復 來 之弊 。 若 開 闢 則 按 戶 授 田 , 奸 人 無 從 混 跡 , 可 免 意 外 之 虞。 是 其 祛 弊 者 三 。 佳 里 興 等 社 野 番 在 水 沙 連 各 社 之 後 ,不 法 之 徒 , 向 有 勾 引 野 番 潛 出 擾 害 之 事 。 而 兵 役 不 能 深入 查 拏 , 以 致 負 固 恃 險 , 毫 無 顧 忌 。 若 開 闢 則 番 社 悉 為我 有 , 摘 要 防 守 , 奸 人 既 不 能 私 入 , 野 番 則 不 敢 越 界 。是 其 祛 弊 者 四 。 水 沙 連 各 社 生 番 向 以 抽 籐 弔 鹿 為 生 , 不諳 耕 耨 。 茲 因 封 禁 日 久 , 社 地 荒 蕪 , 俯 仰 無 資 , 籲 懇 歸附 。 若 不 允 其 所 請 , 既 見 拒 於 官 府 , 必 串 謀 於 熟 番 。 即不 串 謀 , 而 漢 奸 必 有 私 誘 生 番 之 理 。 該 生 番 始 雖 舍 熟 番、 漢 奸 而 求 官 , 後 必 結 熟 番 、 漢 奸 而 抗 官 矣 。 若 開 闢 則番 眾 必 安 , 可 杜 私 墾 之 漸 , 而 熟 番 、 漢 奸 亦 無 由 串 謀 勾結 。 是 其 祛 弊 者 五 。 臺 地 夙 稱 殷 富 , 近 因 物 力 有 限 , 戶口 頻 增 , 以 致 日 形 凋 敝 。 若 開 闢 則 利 較 溥 , 歲 可 產 米 百萬 石 , 而 木 料 、 樟 腦 、 藥 材 諸 物 更 屬 不 少 , 通 工 惠 商 ,培 養 生 機 , 元 氣 可 以 漸 復 。 是 其 興 利 者 一 。 臺 灣 餉 銀 須內 地 撥 解 協 濟 , 不 特 虛 糜 解 費 , 而 且 重 洋 遠 涉 , 疏 失 堪虞 。 若 開 闢 則 歲 得 正 供 數 萬 石 , 即 可 就 地 酌 撥 。 在 臺 灣多 一 分 餉 銀 , 則 內 地 少 一 分 協 濟 。 是 其 興 利 者 二 。 臺 灣為 海 外 巖 疆 , 倉 儲 不 可 不 裕 。 若 開 闢 之 後 , 正 供 既 有 盈餘 , 而 該 同 知 捐 墾 之 二 千 甲 , 一 經 成 熟 , 又 可 酌 提 充 公。 從 此 倉 儲 日 充 , 則 可 為 地 方 緩 急 之 用 。 是 其 興 利 者 三。 臺 灣 北 路 向 設 屯 丁 三 千 餘 名 , 歲 給 餉 銀 , 不 敷 衣 食 。若 開 闢 則 調 取 無 業 番 丁 , 酌 給 荒 田 農 具 , 令 其 自 行 耕 作, 由 官 給 械 , 隨 營 操 演 , 使 之 生 計 裕 如 。 無 事 則 保 衛 水沙 連 , 有 事 則 協 助 兵 力 。 是 其 興 利 者 四 。 水 沙 連 內 山 前控 嘉 、 彰 兩 縣 , 後 近 噶 瑪 蘭 廳 , 為 全 臺 腹 背 重 地 。 若 開闢 則 前 後 呼 吸 相 通 , 全 臺 可 資 策 應 。 是 其 興 利 者 五 。 其祛 弊 也 如 此 , 其 興 利 也 如 此 , 若 竟 重 拂 番 情 , 拒 而 不 納, 未 免 坐 失 事 機 。 伏 思 國 家 承 平 二 百 餘 年 , 深 仁 厚 澤 ,遐 邇 傾 心 , 闢 土 開 疆 , 所 在 多 有 。 雖 遠 方 甌 脫 , 無 不 列入 版 圖 。 今 水 沙 蓮 各 社 雖 祗 彈 丸 一 隅 , 而 該 生 番 伏 居 崖谷 , 性 類 犬 羊 , 一 旦 感 承 高 厚 , 薙 髮 易 衣 , 獻 圖 納 款 ,統 榛 榛 狉 狉 之 儔 , 遵 蕩 蕩 平 平 之 路 , 亦 未 始 非 太 平 之 盛事 也 』 。 疏 上 , 命 大 學 士 軍 機 大 臣 議 奏 , 不 可 。 又 命 韻珂 渡 臺 履 勘 , 籌 及 久 遠 。 而 史 密 以 時 機 既 至 , 未 可 停 止, 奉 商 道 府 , 官 先 試 墾 , 以 定 番 心 。 於 是 各 官 皆 捐 工 本召 佃 。 一 本 亦 捐 墾 千 甲 , 會 營 派 兵 二 百 隨 往 彈 壓 , 以 十二 月 入 山 。 既 接 部 中 復 奏 , 密 恐 事 勢 又 變 , 翌 年 二 月 ,復 上 總 督 書 曰 : 『 臺 灣 之 番 與 別 省 異 , 獻 圖 開 闢 , 不 自今 始 。 全 臺 無 地 非 番 , 一 府 數 縣 皆 自 生 番 獻 納 而 來 。 由諸 羅 而 彰 化 , 由 彰 化 而 淡 防 , 納 土 開 疆 , 百 餘 年 來 , 安於 無 事 。 即 遠 在 後 山 噶 瑪 蘭 , 開 墾 以 來 , 四 十 餘 年 , 亦未 聞 番 害 。 蓋 臺 番 之 所 以 迥 異 者 有 故 。 凡 番 情 滋 事 , 志在 金 帛 牲 畜 , 始 有 搶 擄 拒 捕 各 情 。 而 臺 番 最 愚 , 一 無 所圖 。 既 無 大 志 , 安 有 大 事 。 此 臺 番 之 情 也 。 番 夷 生 事 ,必 仗 其 器 械 精 工 , 砲 火 便 利 , 方 能 得 力 。 而 臺 番 獵 食 為生 , 所 用 者 竹 箭 、 鐵 鏢 , 火 藥 絕 少 。 一 聞 銃 聲 , 遠 竄 無蹤 。 番 酋 每 以 聲 勢 相 通 , 易 於 結 黨 。 而 臺 番 散 處 四 山 ,各 自 為 謀 , 絕 不 相 屬 。 社 雖 多 名 , 多 至 數 百 人 而 已 。 彼此 不 敢 往 來 , 呼 應 不 通 , 從 無 糾 結 。 此 臺 番 之 勢 也 。 夫番 情 番 勢 既 如 此 , 其 所 以 不 同 於 別 省 之 番 , 而 絕 無 大 患。 然 猶 概 指 生 番 之 大 略 , 至 若 歸 化 埔 水 六 社 之 番 , 其 情尤 為 可 靠 。 地 近 外 山 , 常 與 漢 人 交 接 , 和 順 曉 事 。 附 近六 社 番 情 同 於 埔 水 , 而 勢 皆 衰 弱 。 此 十 二 社 僅 有 一 千 六、 七 百 人 。 除 婦 女 老 幼 , 祗 有 壯 番 七 、 八 百 人 , 散 於 各社 , 窮 苦 可 憫 。 見 官 經 理 , 如 嬰 兒 得 母 , 投 懷 望 哺 之 不暇 , 尚 何 敢 生 事 , 亦 何 能 生 事 ? 安 撫 經 年 , 調 遣 奔 走 ,已 成 熟 番 。 番 性 最 直 , 又 重 薙 髮 。 全 臺 十 數 萬 熟 番 , 其初 何 一 非 生 , 又 何 一 難 測 ? 此 生 番 改 熟 番 萬 無 可 慮 之 實在 情 形 也 。 然 而 開 闢 之 初 , 動 計 萬 全 。 在 無 可 慮 之 中 ,必 存 一 可 慮 之 心 , 而 通 盤 籌 畫 , 防 患 未 然 。 查 六 社 外 遠近 生 番 , 業 經 陸 續 獻 地 歸 化 者 八 十 餘 社 。 例 應 增 設 大 小各 屯 , 挑 取 壯 丁 , 大 屯 四 百 名 , 小 屯 三 百 名 , 增 設 屯 弁管 束 。 所 有 千 總 、 把 總 、 外 委 、 屯 目 、 土 目 、 通 事 , 則擇 其 本 社 強 力 頭 人 , 充 當 委 任 , 使 之 自 相 管 轄 , 責 成 鈐制 , 數 百 里 同 於 臂 指 。 此 控 制 之 法 也 。 每 丁 例 給 閒 田 二甲 。 生 番 既 改 熟 番 , 仍 不 能 諳 耕 作 , 佃 給 租 穀 籌 餉 八 圓。 番 不 需 錢 , 准 折 鹽 布 。 再 按 開 墾 之 田 , 定 給 穀 石 。 番愚 無 知 , 但 謂 歸 化 獻 圖 , 便 可 有 租 。 延 頸 經 年 , 今 歲 萬不 可 無 穀 。 未 召 業 主 , 不 得 不 官 墾 先 給 , 以 慰 番 情 。 此撫 綏 之 法 也 。 分 別 調 遣 , 驅 使 當 差 , 雜 於 熟 番 , 俾 其 漸習 漸 馴 , 漸 知 禮 法 。 更 調 強 壯 , 以 牽 制 全 番 , 使 不 敢 動。 此 馭 治 之 法 也 。 盡 去 東 南 北 三 面 近 山 大 樹 叢 林 、 深 菁密 草 , 一 望 平 坦 , 無 可 伏 匿 。 分 守 各 隘 砲 臺 , 募 番 設 隘, 隘 勇 多 用 熟 番 , 以 番 防 番 。 此 備 禦 之 法 也 。 投 誠 歸 命, 盡 屬 懽 忭 待 哺 之 番 。 但 須 安 置 得 宜 , 衣 食 有 賴 , 便 作良 民 。 第 一 要 籌 在 於 設 屯 挑 丁 , 自 相 維 制 。 一 番 以 至 萬番 , 若 網 在 綱 , 雖 多 奚 慮 ? 然 此 事 試 辦 已 一 年 有 餘 , 經道 府 再 四 籌 商 , 事 關 重 大 , 慎 之 又 慎 。 非 全 局 在 胸 , 何敢 孟 浪 ? 自 去 年 正 月 至 今 , 大 局 已 成 , 部 署 悉 定 ; 入 山試 辦 , 又 經 數 月 。 漢 番 安 堵 , 並 無 事 端 。 然 而 准 辦 則 然, 否 則 其 情 頓 別 。 不 知 者 謂 辦 則 可 慮 在 後 日 , 有 識 者 謂不 辦 則 可 慮 在 目 前 。 窮 番 無 以 自 謀 , 苦 無 生 路 。 一 旦 輸誠 薙 髮 , 求 改 熟 番 , 天 下 無 不 准 歸 化 、 不 准 為 百 姓 之 理。 峻 拒 驟 絕 , 眾 望 俱 空 , 是 激 之 使 怒 , 其 變 有 不 待 智 者而 決 。 自 古 傾 心 內 附 , 無 不 撫 收 安 置 , 況 歸 化 例 題 之 件, 雍 正 、 乾 隆 歷 辦 有 案 。 熟 番 皆 生 改 , 設 屯 籌 餉 , 不 有閒 田 , 則 遵 例 安 置 之 處 , 從 何 措 手 ? 故 歸 化 與 開 墾 原 係兩 事 , 而 別 無 曠 士 , 不 得 不 併 案 以 辦 者 也 』 。 四 月 十 五日 , 韻 珂 舟 至 鹿 港 , 命 淡 水 同 知 曹 士 桂 、 北 路 協 副 將 葉長 春 、 參 將 呂 大 陞 及 史 密 隨 行 。 五 月 十 三 日 , 自 南 投 入山 , 歷 田 頭 、 水 裏 、 貓 蘭 、 沈 鹿 、 埔 裏 、 眉 裏 等 社 。 群番 聞 總 督 至 , 扶 老 攜 幼 , 伏 道 懽 呼 , 有 獻 鹿 皮 者 、 番 布者 、 雞 子 者 、 番 餑 者 , 犒 以 鹽 布 使 去 。 而 北 投 之 平 來 萬社 、 南 港 之 丹 社 、 吻 吻 社 , 野 番 也 , 亦 前 後 獻 物 輸 誠 。先 是 熟 番 徐 戇 棋 倡 佔 番 地 , 掘 番 目 改 努 姪 墳 , 恃 強 焚 劫, 群 番 側 目 。 韻 珂 聞 其 惡 , 檄 密 捕 斬 以  。 二 十 日 , 出內 木 柵 而 歸 彰 化 。 八 月 十 六 日 , 復 上 疏 曰 : 『 我 國 家 開疆 拓 土 , 二 百 餘 年 , 聲 教 所 敷 , 東 漸 西 被 , 遠 邊 僻 壤 ,無 不 盡 入 版 圖 , 幅 員 之 廣 , 為 漢 、 唐 以 來 所 未 有 。 茲 水沙 連 六 社 番 地 , 不 過 蕞 爾 一 隅 , 或 禁 或 開 , 本 屬 無 關 得失 。 特 以 生 番 率 眾 來 歸 , 由 於 不 知 耕 耘 , 生 計 日 蹙 , 而招 佃 之 熟 番 , 又 皆 減 租 欺 矇 。 其 所 以 欲 得 官 為 撫 治 者 ,實 藉 此 為 保 護 身 家 之 計 。 若 不 俯 順 番 情 , 則 生 番 日 益 窮困 , 熟 番 日 益 肆 橫 , 勢 不 至 不 盡 戕 其 生 而 盡 併 其 地 不 止。 久 之 呼 朋 引 類 , 日 聚 日 多 , 無 賴 之 徒 、 負 罪 之 犯 , 亦得 以 無 官 查 察 , 潛 跡 遁 藏 。 從 此 儔 類 互 分 , 必 致 倚 強 凌弱 , 黨 羽 既 眾 , 更 恐 拒 捕 抗 官 。 得 逋 逃 之 所 , 為 負 嵎 之謀 , 其 貽 患 殊 難 逆 料 。 縱 熟 番 不 難 驅 逐 , 而 利 之 所 在 ,人 所 必 趨 , 能 禁 今 日 之 不 來 , 不 能 保 異 日 之 不 往 。 從 前樹 碑 立 界 , 設 隘 分 防 , 立 法 何 嘗 不 密 , 乃 私 懇 者 仍 有 二千 人 之 多 。 禁 令 雖 嚴 , 難 期 歷 久 無 弊 。 則 驅 逐 之 後 , 厲禁 迭 增 , 無 敢 或 有 踰 越 。 而 被 逐 之 熟 番 數 至 二 千 , 既 無本 社 可 歸 , 又 無 田 廬 可 家 , 饑 寒 交 迫 , 勢 必 流 而 為 匪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 本 多 不 靖 , 又 何 堪 再 益 此 二 千 流 匪 耶 ?若 一 經 開 墾 , 則 分 疆 畫 界 , 計 畝 授 耕 。 生 番 收 其 租 息 ,熟 番 得 以 力 田 。 而 撫 馭 兼 有 文 武 , 巡 查 又 有 兵 役 , 則 一切 無 賴 之 徒 、 負 罪 之 犯 , 更 屬 無 從 託 足 。 顧 議 者 謂 臺 地民 情 浮 動 , 械 鬥 豎 旗 , 層 見 疊 出 。 若 再 開 墾 番 地 , 將 來內 地 匪 徒 , 竟 與 番 類 勾 連 , 勦 辦 必 更 費 手 。 不 知 匪 徒 與番 聲 氣 本 不 相 通 。 溯 查 歷 年 檔 案 , 祗 有 官 兵 不 敷 派 撥 、酌 調 屯 兵 協 勦 之 案 , 未 有 匪 番 勾 結 , 隨 同 附 和 之 事 也 。或 又 謂 生 番 世 隸 化 外 , 罔 知 法 度 , 現 雖 困 苦 來 歸 , 迨 衣食 充 裕 , 無 所 顧 慮 , 安 見 不 始 順 終 悖 。 不 知 漢 奸 詐 偽 百出 , 每 多 首 鼠 兩 端 , 而 生 番 則 不 識 不 知 , 絕 無 機 巧 。 縱使 譎 變 無 常 , 而 所 需 之 械 與 所 習 之 技 , 又 無 一 足 恃 , 勦捕 亦 甚 易 易 。 且 臺 自 鄭 氏 滅 後 , 則 為 中 國 所 有 。 陸 續 開墾 , 無 處 非 生 番 之 地 。 百 餘 年 來 , 涵 濡 帝 澤 , 共 安 耕 鑿之 天 , 從 未 聞 生 番 為 害 , 調 兵 征 勦 之 舉 也 。 或 又 謂 臺 地本 屬 外 洋 , 現 在 閩 省 兩 口 通 商 , 洋 情 或 不 無 叵 測 。 若 六社 番 地 一 開 , 土 地 廣 而 財 賦 多 , 外 洋 之 垂 涎 更 甚 。 不 知洋 情 祗 在 通 商 , 並 不 貪 圖 土 地 。 而 六 社 僻 處 山 隅 , 距 海口 甚 遠 , 外 人 斷 無 垂 涎 之 理 。 必 謂 外 人 之 垂 涎 , 專 以 六社 之 墾 否 為 行 止 , 臣 固 未 敢 深 信 也 。 臣 才 識 檮 昧 , 非 不知 省 事 為 為 政 之 要 , 諉 事 為 便 己 之 方 。 特 以 六 社 番 地 ,開 之 則 易 於 成 功 , 禁 之 竟 難 於 弭 患 。 以 臣 愚 見 , 似 不 若查 照 前 奏 , 仍 援 淡 水 、 噶 瑪 蘭 改 土 為 流 之 例 , 一 體 開 墾, 設 官 撫 治 。 俾 六 社 生 番 均 得 優 游 聖 世 , 附 隸 編 氓 , 以昭 盛 治 』 。 疏 上 , 大 學 士 穆 彰 阿 等 仍 執 不 可 , 奏 請 遵 例封 禁 。 而 埔 裏 社 開 設 之 議 復 止 。

    二 十 八 年 , 徐 宗 幹 任 巡 道 , 韻 珂 命 籌 善 後 之 策 。六 社 番 目 群 至 道 署 , 環 懇 改 熟 , 拳 拳 而 不 忍 去 。 宗 幹 上書 , 請 設 屯 丁 , 略 謂 『 臺 地 情 形 與 他 省 異 , 一 經 歸 化 ,番 即 我 民 , 地 即 我 地 。 而 番 地 能 為 後 患 者 , 在 漢 而 不 在番 。 漢 民 日 聚 日 多 , 稽 查 不 及 , 小 則 爭 鬥 , 大 則 攘 據 。數 十 年 , 由 彰 化 而 闢 淡 水 , 由 淡 水 而 闢 噶 瑪 蘭 , 跡 似 開疆 , 意 實 除 害 。 今 日 之 六 社 , 即 昔 日 之 淡 、 蘭 也 。 禁 則必 有 事 端 , 不 禁 則 轉 可 綏 靖 。 故 設 屯 之 議 , 亦 出 於 不 得已 , 非 以 調 停 於 目 前 也 。 而 其 議 則 以 番 養 番 , 以 番 防 番, 無 創 建 糜 費 之 煩 , 無 戍 兵 流 弊 之 慮 』 。 韻 珂 從 之 , 而埔 裏 社 開 墾 之 事 始 不 廢 。

    琅  在 臺 之 極 南 , 或 作 郎 嬌 , 番 語 也 。 歸 化 之 番凡 十 八 社 。 雍 正 初 , 曾 禁 越 墾 。 林 爽 文 之 役 , 莊 大 田 起兵 應 。 大 將 軍 福 康 安 駐 軍 柴 城 , 以 勦 餘 黨 。 而 地 仍 荒 蕪, 閩 粵 之 人 相 率 開 闢 , 鳳 山 熟 番 亦 每 遷 其 族 。 民 番 相 訌, 以 是 日 多 , 而 有 司 仍 以 化 外 視 之 。 海 通 以 後 , 洋 舶 往來 , 南 嶠 之 外 , 又 為 東 西 交 通 之 途 , 遇 風 遭 難 , 時 起 交涉 。 同 治 五 年 , 英 艦 篤 甫 號 至 鵝 鸞 鼻 , 為 番 所 攻 。 翌 年, 美 船 那 威 號 漂 至 其 地 , 亦 為 科 亞 爾 社 番 所 殺 , 事 在 外交 志 。 於 是 巡 撫 李 鶴 年 奏 請 開 拓 , 設 官 駐 兵 , 通 飭 省 會司 道 及 臺 灣 鎮 道 通 盤 籌 畫 。 臺 灣 鎮 總 兵 劉 明 鐙 主 議 開 設, 署 鎮 曾 元 福 請 照 例 封 禁 , 而 巡 道 吳 大 廷 則 兩 存 其 說 而節 取 之 , 以 為 枋 寮 設 官 駐 兵 , 琅  、 柴 城 各 駐 屯 丁 , 選舉 閩 、 粵 莊 人 為 總 理 , 與 以 防 禦 生 番 、 保 護 遭 難 洋 船 之責 。 至 於 履 田 問 稅 , 應 從 緩 議 。 於 是 臺 灣 鎮 道 及 護 道 梁元 桂 等 疊 次 會 議 , 陳 其 大 略 。 省 中 司 道 亦 有 所 議 , 而 尚未 合 宜 。 乃 飭 本 任 平 潭 同 知 鄭 元 杰 等 往 勘 , 繪 圖 立 說 ,博 采 眾 論 , 以 為 琅  之 柴 城 、 風 港 , 民 番 雜 處 , 未 便 設官 。 請 照 舊 例 , 沿 山 各 隘 , 設 立 隘 寮 , 分 段 防 守 。 而 枋寮 僻 近 番 界 , 擬 將 鳳 山 縣 之 興 隆 里 巡 檢 移 駐 其 地 。 又 於道 標 撥 派 千 總 一 員 、 兵 五 十 名 , 南 路 營 兵 五 十 名 , 同 往駐 紮 , 以 衛 地 方 。 閩 人 多 居 近 海 , 粵 人 多 處 沿 山 , 山 內則 多 番 人 , 擬 於 三 者 之 中 , 各 選 正 副 總 理 兩 人 , 督 同 隘首 並 隘 丁 各 五 十 名 , 分 守 要 害 。 而 風 港 別 選 正 副 隘 首 兩名 , 隘 丁 五 十 名 , 均 隸 千 總 統 轄 。 至 千 總 、 巡 檢 歲 各 津貼 公 費 二 百 兩 , 兵 丁 加 餉 外 , 月 給 薪 蔬 銀 四 錢 , 三 年 調換 。 正 隘 首 年 給 八 十 圓 , 副 六 十 圓 , 隘 丁 八 圓 。 計 加 兵餉 八 百 八 十 兩 , 隘 費 七 百 二 十 圓 , 均 於 臺 府 叛 產 之 息 按季 支 給 。 從 之 。

    十 年 , 琉 球 人 遭 風 至 臺 東 , 為 牡 丹 社 番 所 殺 。 翌年 , 日 本 小 田 縣 人 亦 漂 至 卑 南 被 劫 。 十 三 年 夏 四 月 , 日軍 來 伐 。 清 廷 以 福 建 船 政 大 臣 沈 葆 楨 視 師 臺 灣 。 及 平 ,詔 命 葆 楨 籌 畫 善 後 機 宜 。 十 一 月 , 葆 楨 奏 請 開 禁 , 略 曰: 『 全 臺 後 山 除 番 社 外 , 無 非 曠 土 。 邇 者 南 北 各 路 雖 漸開 通 , 而 深 谷 荒 埔 , 人 跡 罕 至 。 有 可 耕 之 地 , 而 無 可 耕之 民 , 草 木 叢 雜 , 瘴 霧 下 垂 , 兇 番 得 以 潛 伏 狙 擊 。 縱 闢蹊 徑 , 終 為 畏 途 。 久 而 不 開 , 茅 將 塞 之 。 日 來 招 集 墾 戶, 應 者 寥 寥 。 蓋 以 臺 灣 地 廣 人 稀 , 山 前 一 帶 , 雖 經 蕃 息百 有 餘 年 , 戶 口 尚 未 充 裕 , 內 地 人 民 向 來 不 准 偷 越 。 近雖 文 法 稍 弛 , 而 開 禁 未 有 明 文 。 地 方 官 思 設 法 招 徠 , 每恐 與 例 不 合 。 今 欲 開 山 , 不 先 招 墾 , 則 路 雖 通 而 仍 塞 。欲 招 墾 , 不 先 開 禁 , 則 民 裹 足 而 不 前 。 臣 等 查 舊 例 , 臺灣 不 准 內 地 人 民 偷 渡 , 如 拏 獲 偷 渡 船 隻 , 將 船 戶 等 分 別治 罪 , 文 武 官 議 處 , 兵 役 治 罪 。 又 如 有 充 為 客 頭 , 在 沿海 地 方 引 誘 偷 渡 之 人 , 為 首 者 充 軍 , 從 者 杖 一 百 徒 三 年; 互 保 船 戶 及 歇 寓 知 情 容 隱 者 杖 一 百 、 枷 一 個 月 , 偷 渡之 人 杖 八 十 , 遞 回 原 籍 ; 文 武 官 失 察 者 分 別 議 處 。 又 內地 商 人 置 貨 過 臺 , 由 原 籍 給 照 ; 如 不 及 回 籍 , 則 由 廈 防廳 查 明 , 取 保 給 照 。 該 廳 濫 發 , 降 三 級 調 用 。 又 沿 海 村鎮 有 引 誘 客 民 過 臺 、 數 至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 壯 者 新 疆 為 奴, 老 者 煙 瘴 充 軍 。 又 內 地 人 民 往 臺 者 , 地 方 官 給 照 盤 驗出 口 , 濫 給 者 分 別 次 數 , 罰 俸 降 調 。 又 無 照 人 民 過 臺 ,口 岸 失 察 之 官 , 照 人 數 分 別 降 調 , 隱 匿 者 革 職 。 以 上 六條 , 皆 嚴 禁 內 地 人 民 渡 臺 之 舊 例 也 。 又 稱 人 民 私 入 番 境者 杖 一 百 ; 如 在 近 番 處 所 抽 藤 、 釣 鹿 、 伐 木 、 採 棕 者 杖一 百 、 徒 三 年 。 又 臺 灣 南 勢 一 帶 山 口 , 勒 石 分 為 番 界 。如 有 偷 越 運 貨 者 , 專 管 之 官 失 察 降 調 , 該 管 上 司 罰 俸 一年 。 又 臺 地 人 民 不 得 與 番 民 結 親 , 違 者 離 異 治 罪 , 地 方官 參 處 。 從 前 已 娶 者 , 毋 許 往 來 番 社 , 違 者 治 罪 。 以 上三 條 , 皆 嚴 禁 臺 民 私 入 番 界 之 舊 例 也 。 際 此 開 山 伊 始 ,招 墾 方 興 , 臣 等 揆 度 時 勢 , 仰 懇 天 恩 , 請 將 一 切 舊 禁 ,盡 與 開 豁 , 以 廣 招 徠 , 俾 無 顧 慮 』 。 許 之 。 於 是 葆 楨 奏明 開 山 , 並 請 移 駐 福 建 巡 撫 於 臺 灣 , 以 海 防 同 知 袁 聞 柝率 兵 三 營 , 分 二 路 , 一 自 鳳 山 之 赤 山 而 至 卑 南 , 聞 柝 當之 , 計 程 一 百 七 十 五 里 ; 一 自 射 寮 亦 至 卑 南 , 總 兵 張 其光 當 之 , 凡 二 百 十 四 里 , 是 為 南 路 ; 以 總 兵 吳 光 亮 率 兵三 營 , 自 彰 化 之 林 圯 埔 而 至 璞 石 閣 , 凡 二 百 六 十 五 里 ,是 為 中 路 ; 以 提 督 羅 大 春 率 兵 十 三 營 , 自 噶 瑪 蘭 之 蘇 澳而 至 奇 萊 , 凡 二 百 零 五 里 , 是 為 北 路 。 軍 過 之 時 , 沿 途野 番 雖 有 狙 擊 , 以 阻 前 進 , 而 或 勦 或 撫 , 建 壘 駐 兵 , 以警 衛 之 。 一 年 之 間 , 遂 告 成 功 , 而 東 西 之 途 闢 矣 。 臺 東沃 野 數 百 里 , 可 建 一 府 三 縣 。 葆 楨 以 為 建 城 之 地 , 應 在奇 萊 。 若 新 城 、 三 層 、 馬 鄰 、 鯉 浪 不 過 營 汛 之 區 ; 尤 必截 大 清 水 以 南 隸 奇 萊 , 以 北 隸 大 南 澳 , 方 足 以 資 控 制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 葆 楨 率 知 府 周 懋 琦 、 前 署 臺 灣 鎮 曾 元 福至 琅  , 駐 柴 城 , 查 勘 地 勢 。 以 柴 城 以 南 十 五 里 之 猴 洞, 可 建 縣 治 , 擬 名 恆 春 , 以 其 常 燠 也 。 巡 道 夏 獻 綸 稟 請南 北 兩 路 理 番 同 知 , 均 應 移 駐 番 地 。 各 奏 請 , 部 議 核 准。 光 緒 元 年 , 詔 設 臺 北 府 , 置 卑 南 、 埔 裏 社 兩 廳 , 以 南路 同 知 駐 卑 南 , 北 路 同 知 為 中 路 駐 埔 裏 社 , 各 加 撫 民 ,以 辦 民 番 交 涉 之 事 。 設 恆 春 、 淡 水 兩 縣 , 改 淡 水 廳 為 新竹 縣 , 噶 瑪 蘭 廳 為 宜 蘭 縣 。 令 福 建 巡 撫 春 冬 駐 臺 , 析 疆增 吏 , 撫 墾 並 行 , 而 番 政 一 新 。 當 開 山 之 際 , 募 民 隨 往, 與 地 使 耕 。 至 是 乃 設 撫 墾 委 員 , 分 臺 東 為 三 路 , 以 總兵 吳 光 亮 辦 之 。 南 為 卑 南 , 中 為 璞 石 閣 , 北 為 花 蓮 港 。而 恆 春 別 設 一 局 , 以 知 縣 兼 之 。 廈 門 、 汕 頭 、 香 港 各 設招 墾 局 , 立 章 程 , 任 保 護 。 凡 應 募 者 與 以 便 宜 , 日 給 口糧 , 人 授 地 一 甲 , 助 以 牛 種 農 器 。 三 年 之 後 , 始 徵 其 租。 當 是 時 閩 粵 之 人 多 赴 南 洋 , 遠 至 澳 洲 , 謂 萬 金 可 立 致, 故 來 者 較 少 。 恆 春 知 縣 黃 延 昭 稟 言 : 『 臺 灣 開 拓 後 山, 於 茲 三 年 , 生 番 漸 次 受 撫 , 而 招 墾 尚 無 成 效 。 今 大 軍分 駐 後 山 , 需 糧 較 多 , 米 糧 價 貴 , 輸 運 甚 難 , 宜 廣 募 農民 , 以 開 荒 土 』 。 從 之 。 於 是 招 集 臺 人 , 假 以 農 器 , 人月 給 口 糧 六 兩 。 墾 成 之 地 , 三 年 免 租 , 以 為 鼓 勵 。 然 臺東 土 地 雖 肥 , 瘴 癘 尚 盛 , 居 者 多 病 沒 , 故 農 功 猶 未 大 啟也 。

    先 是 日 軍 撤 退 之 時 , 獅 頭 社 番 乘 虛 出 , 戕 殺 兵 民。 元 年 二 月 , 葆 楨 奏 請 進 討 。 以 提 督 唐 定 奎 統 淮 軍 , 三路 而 入 , 別 募 鄉 勇 千 餘 為 道 , 隨 山 刊 木 。 二 十 日 , 中 軍提 督 周 志 本 、 副 營 提 督 章 高 元 深 入 其 地 , 番 伏 險 拒 , 未能 進 。 二 十 二 日 , 志 本 督 所 部 , 自 南 勢 湖 而 前 , 左 巖 右溪 , 徑 窄 不 易 行 。 番 五 百 餘 突 起 迎 擊 , 官 軍 攀 緣 上 , 激戰 兩 時 , 乃 敗 之 。 直 搗 草 山 , 燬 其 社 , 陣 斬 十 數 級 , 副營 左 哨 官 游 擊 束 維 清 死 焉 。 三 月 十 七 日 , 定 奎 進 攻 竹 坑社 , 為 獅 頭 出 入 之 道 。 以 提 督 張 光 亮 率 武 毅 左 軍 為 中 鋒, 左 軍 游 擊 陳 有 元 、 何 迪 華 為 左 , 右 軍 副 將 宋 先 聘 為 右。 又 以 武 毅 營 總 兵 章 高 元 、 候 補 知 府 田 勤 生 繞 竹 坑 山 後, 以 拊 其 背 。 殪 番 數 十 , 遂 破 之 。 進 攻 龜 紋 。 先 聘 軍 其巔 , 以 絕 接 濟 。 兼 旬 不 雨 , 酷 暑 如 蒸 , 光 亮 遂 沒 , 德 成、 高 元 亦 病 莫 能 興 。 四 月 十 五 日 , 定 奎 自 督 各 軍 , 攻 內獅 頭 , 連 破 其 卡 。 龜 紋 以 二 百 餘 人 來 援 , 遇 伏 而 潰 , 斬其 番 酋 之 弟 。 而 提 督 周 志 本 率 副 將 劉 朝 林 以 中 軍 前 營 進攻 外 獅 頭 , 提 督 梁 善 明 為 左 , 總 兵 余 光 德 為 右 , 併 進 破之 , 各 有 斬 獲 。 番 窮 乞 降 , 定 奎 許 之 , 示 以 七 約 : 曰 還薙 髮 , 編 戶 口 , 交 兇 犯 , 禁 仇 殺 , 立 總 目 , 墾 番 地 , 設社 學 。 乃 以 龜 紋 社 酋 野 艾 為 總 土 目 , 俾 率 其 眾 。 改 竹 坑社 為 永 平 , 本 武 社 為 永 福 , 草 山 社 為 永 安 , 內 外 獅 頭 社為 內 外 永 化 。 六 月 , 班 師 歸 。 敕 建 昭 忠 祠 於 鳳 山 , 祀 將士 。

    是 年 北 路 統 領 羅 大 春 通 道 奇 萊 , 頻 與 番 戰 。 至 大南 澳 , 番 拒 阻 , 輒 殺 行 人 。 乃 別 闢 一 路 , 旁 通 新 城 , 以避 海 濱 懸 崖 , 而 阻 兇 番 歧 出 之 途 。 十 一 月 , 命 千 總 馮 安國 率 兵 涉 溪 , 番 突 出 擊 , 眾 可 千 人 。 官 兵 力 戰 , 殪 其 數人 , 乃 退 。 官 兵 亦 略 有 死 傷 。 十 五 日 , 行 至 谷 中 , 高 山壁 立 , 忽 聞 銃 聲 , 番 大 呼 而 至 。 鏖 戰 兩 時 , 番 至 愈 多 。守 備 黃 明 厚 語 國 安 曰 : 『 彼 傾 眾 而 來 , 其 中 必 虛 , 可 取之 』 。 遂 分 一 隊 搗 其 社 ,  然 無 人 , 唯 見 髑 髏 滿 架 , 燬之 。 番 見 火 起 , 如 鳥 獸 散 。 千 總 吳 金 標 亦 沿 途 招 撫 木 瓜、 大 巴 壟 等 二 十 有 九 社 , 番 丁 一 萬 七 千 七 百 十 九 人 。 木瓜 最 悍 , 以 窮 來 歸 。 乃 以 宣 武 左 右 兩 軍 , 分 戍 東 澳 、 大南 澳 、 大 濁 水 、 得 其 黎 、 新 城 、 加 禮 宛 、 花 蓮 港 、 吳 全城 等 , 以 備 不 虞 。 唯 中 路 一 隊 少 遭 番 害 而 已 。

    二 年 , 太 魯 閣 番 亂 , 討 之 。 太 魯 閣 為 臺 東 野 番 ,負 其 險 阻 , 輒 出 殺 人 。 大 春 進 兵 破 其 社 。 番 伏 山 上 , 下巨 石 , 幸 少 死 傷 。 乃 戍 兵 於 三 棧 溪 畔 , 曰 順 安 城 , 為 久住 計 。 番 無 可 歸 , 介 通 事 乞 降 , 許 之 。 獲 兇 首 三 人 , 戮於 臺 北 。 三 年 , 奇 密 社 番 殺 總 通 事 林 東 涯 以 叛 。 八 月 ,統 領 吳 光 亮 檄 林 福 喜 往 討 , 不 克 。 乃 自 將 , 合 孫 開 華 、羅 魁 、 林 新 吉 之 兵 伐 之 , 番 降 。 約 以 明 春 各 獻 米 一 擔 ,至 期 果 至 。 光 亮 命 閉 門 , 屠 之 , 濺 血 聲 喧 , 死 者 百 六 十有 五 人 , 僅 餘 五 人 幸 免 。 自 是 遂 弱 。

    紅 頭 嶼 在 恆 春 海 中 , 距 縣 東 八 十 里 , 土 番 居 之 ,性 馴 良 , 牧 羊 山 中 , 翦 耳 為 誌 , 無 相 爭 詐 。 地 沃 , 多 椰樹 , 蒔 雜 穀 , 漁 畜 為 生 。 周 可 六 十 餘 里 , 山 高 至 五 、 六十 丈 。 有 社 七 , 錯 居 四 隅 , 男 女 不 及 千 人 。 語 言 略 似 西洋 , 實 莫 測 其 所 由 。 前 時 漢 人 曾 與 互 市 , 然 未 隸 版 圖 。是 年 知 縣 周 有 基 率 船 政 學 生 游 學 詩 、 汪 喬 年 始 至 其 地 ,撫 之 。 又 有 火 燒 嶼 者 , 橫 直 二 十 餘 里 , 與 紅 頭 嶼 並 峙 ,距 卑 南 六 十 里 , 居 民 五 百 餘 人 。 商 船 避 風 , 間 有 至 者 。

    四 年 春 正 月 , 商 人 陳 文 禮 至 加 禮 宛 墾 田 , 為 番 所殺 。 營 官 命 贖 罪 , 不 從 , 且 殺 兵 丁 , 與 竹 篙 宛 番 謀 叛 。報 至 , 六 月 , 陳 得 勝 率 新 城 之 兵 討 , 不 利 。 光 亮 自 將 ,以 張 兆 連 自 花 蓮 港 , 劉 風 順 自 吳 全 城 , 吳 乾 初 自 六 合 莊, 吳 孝 祿 自 農 兵 莊 , 劉 國 志 自 濁 水 營 , 進 兵 合 勦 。 七 月二 十 六 日 , 攻 竹 篙 宛 , 破 之 , 乘 勢 擣 加 禮 宛 。 番 不 能 支, 竄 於 東 角 山 。 會 大 風 雨 , 多 餓 死 。 老 番 乞 降 , 許 之 。以 酒 布 賈 其 地 , 東 至 加 禮 宛 溪 , 西 至 山 , 南 至 荳 蘭 , 北至 加 禮 宛 山 。 凡 荳 蘭 溪 以 北 為 官 地 , 南 為 番 地 , 各 事 開墾 , 毋 相 侵 凌 。 改 加 禮 宛 為 佳 落 , 竹 篙 宛 為 歸 化 , 番 乃服 命 。 十 年 , 率 芒 社 番 亂 , 討 之 。

    法 人 之 役 , 劉 銘 傳 視 師 臺 灣 。 及 平 , 經 畫 善 後 ,奏 言 辦 防 、 練 兵 、 清 賦 、 撫 番 四 事 , 語 在 其 傳 。 銘 傳 以經 畫 臺 灣 , 必 須 開 疆 拓 土 , 廣 徠 人 民 , 庶 足 自 為 一 省 。詔 設 臺 灣 府 於 臺 中 , 改 臺 灣 縣 為 安 平 , 置 雲 林 、 苗 栗 兩縣 , 陞 臺 東 廳 為 直 隸 州 , 基 隆 通 判 為 北 路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十 二 年 四 月 , 銘 傳 任 巡 撫 , 奏 設 臺 灣 撫 墾 大 臣 , 巡 撫兼 任 ; 以 在 籍 太 僕 寺 正 卿 林 維 源 為 幫 辦 , 駐 大 嵙 崁 。 分全 臺 番 地 為 三 路 , 自 埔 裏 社 以 北 至 宜 蘭 為 北 路 , 以 南 至恆 春 為 南 路 , 臺 東 一 帶 為 東 路 , 置 撫 墾 局 及 其 分 局 。 設番 市 司 事 , 以 理 貿 易 , 振 興 茶 、 腦 , 充 其 經 費 。 以 是 拓地 日 多 , 租 稅 驟 增 , 臺 灣 局 面 為 之 一 新 。

    初 , 開 山 之 後 , 臺 東 、 埔 裏 社 、 恆 春 、 鳳 山 各 開義 塾 , 教 番 童 , 頒 訓 番 俚 言 , 俾 之 誦 讀 , 將 以 陶 鎔 其 蠻性 。 而 吳 光 亮 亦 撰 化 番 俚 言 三 十 二 條 , 縷 縷 數 千 言 , 飭通 事 時 為 講 解 , 俾 之 同 化 。 至 是 又 頒 教 條 五 教 : 一 曰 正朔 , 二 曰 恆 業 , 三 曰 體 制 , 四 曰 法 度 , 五 曰 善 行 。 五 禁: 一 做 饗 , 二 仇 殺 , 三 爭 佔 , 四 佩 帶 , 五 遷 避 。 設 番 學堂 於 臺 北 府 治 , 擇 土 目 之 弟 而 教 之 。 一 道 同 風 , 漸 革 頑陋 。 其 不 服 者 則 移 師 討 之 。 勦 撫 並 用 , 可 謂 能 得 其 宜 矣。

    當 開 墾 罩 蘭 之 時 , 移 民 日 至 , 伐 木 治 田 , 每 遭 番害 。 十 一 年 四 月 , 統 領 林 朝 棟 率 棟 軍 三 營 , 以 鄭 以 金 為副 , 統 領 柳 泰 和 亦 率 所 部 二 營 , 進 駐 罩 蘭 。 遣 人 說 蘇 魯、 馬 臘 邦 兩 社 歸 順 , 不 從 , 且 結 東 勢 角 大 湖 各 番 以 抗 。五 月 , 分 兵 三 路 而 入 , 相 持 數 月 , 地 險 不 可 攻 。 翌 年 七月 , 朝 棟 進 兵 陷 圍 。 報 至 , 銘 傳 自 將 麾 下 百 名 及 兵 勇 屯丁 九 千 五 百 人 , 大 舉 以 勦 。 番 懼 而 竄 。 駐 大 營 於 埋 伏 坪, 大 隙 、 什 隻 屋 兩 山 各 建 砲 臺 , 為 合 圍 計 。 然 番 每 匿 林中 , 以 時 狙 擊 , 死 傷 頗 多 。 九 月 , 進 兵 , 擣 其 社 , 不 見一 人 。 歸 途 遇 覆 , 又 損 數 百 。 於 是 戍 兵 三 百 五 十 名 , 以絕 其 道 。 番 困 無 所 得 食 , 介 老 屋 峨 社 土 目 請 款 。 十 月 ,始 撤 兵 歸 。 銘 傳 以 土 目 有 功 , 授 六 品 銜 , 改 名 白 麻 鳳 。先 是 屈 尺 番 污 來 社 亦 每 出 殺 人 , 十 一 年 九 月 , 統 領 劉 朝佑 率 銘 軍 三 營 討 之 , 番 降 。 十 二 年 春 正 月 , 大 嵙 崁 番 亂, 銘 傳 自 將 三 營 , 至 甘 指 坪 , 討 之 。 番 懼 乞 降 , 頒 以 衣食 而 鎮 撫 之 。 已 而 盍 文 坪 之 番 叛 。 八 月 , 甘 指 坪 亦 動 ,頗 不 受 約 束 , 乃 議 勦 之 。 分 兵 兩 路 , 一 自 水 流 東 以 攻 盍文 坪 , 一 自 甘 指 坪 而 進 竹 頭 角 。 宜 興 社 土 目 糾 合 各 社 ,竭 力 以 抗 。 山 路 危 峻 , 瘴 毒 盛 , 未 易 進 兵 , 官 軍 戰 病 而沒 者 數 百 人 。 相 持 四 月 , 乃 諭 番 約 和 , 撤 兵 歸 。 十 月 ,巡 道 陳 鳴 志 、 統 帶 鎮 海 後 軍 副 將 張 兆 連 先 後 稟 請 , 後 山番 社 尚 多 未 撫 , 南 至 卑 南 恆 春 , 北 抵 蘇 澳 奇 萊 , 若 由 水尾 適 中 之 地 , 與 前 山 彰 化 開 通 道 路 , 聯 絡 聲 氣 , 先 撫 後山 中 路 , 則 南 北 望 風 向 化 。 否 則 一 撫 之 後 , 仍 然 隔 絕 ,徒 糜 經 費 , 難 求 實 效 。 銘 傳 從 之 。 檄 署 臺 灣 鎮 總 兵 章 高元 率 砲 隊 , 並 鎮 海 中 軍 前 營 、 定 字 左 營 及 練 兵 七 百 , 附以 人 工 , 由 集 集 開 山 而 東 。 兆 連 由 水 尾 而 西 , 剋 期 會 辦。 高 元 乃 自 拔 埔 社 而 至 丹 社 嶺 , 計 程 一 百 二 十 有 二 里 。兆 連 亦 至 , 計 程 六 十 里 。 自 冬 徂 春 , 一 律 開 闢 。 當 是 時兆 連 以 管 帶 黃 定 國 、 畢 寶 印 招 撫 水 尾 南 北 川 、 丁 仔 老 二十 有 四 社 , 次 由 花 蓮 港 至 蘇 奇 沿 山 一 帶 , 又 撫 他 良 等 十有 二 社 。 兆 連 以 太 魯 閣 , 木 瓜 等 勢 最 強 , 若 得 內 附 , 餘番 可 服 。 乃 率 兵 三 營 , 進 駐 山 口 , 勸 其 納 款 , 否 則 開 砲以 攻 。 土 目 懼 乞 撫 , 而 大 馬 鞍 、 大 巴 壟 等 五 十 有 三 社 亦就 撫 。 移 軍 卑 南 , 以 次 而 進 。 平 埔 之 南 , 以 呂 家 旺 為 最強 , 恃 其 丁 眾 , 抗 不 奉 命 , 附 近 各 社 多 觀 望 。 兆 連 進 兵山 麓 , 命 通 事 米 清 吉 讓 之 。 土 目 知 不 敵 , 乃 就 撫 , 並 約附 近 巴 六 凡 等 二 十 有 六 社 歸 化 , 而 八 栳 等 十 有 三 社 亦 來。 卑 南 與 鳳 、 恆 地 相 毗 連 , 危 峰 疊 嶂 , 人 跡 不 通 , 野 番盤 踞 其 間 。 其 在 鳳 山 者 以 三 條 崙 為 大 , 在 恆 春 者 以 牡 丹灣 為 雄 。 兆 連 督 鳳 山 營 都 司 藍 鳳 春 、 管 帶 林 維 楨 分 道 而進 , 招 撫 六 儀 等 十 有 五 社 , 阿 眉 等 二 十 有 二 社 , 中 心 崙等 四 十 有 二 社 。 管 帶 黃 定 國 、 畢 寶 印 亦 撫 大 蘭 大 、 打 臘等 十 有 二 社 。 地 極 深 密 , 皆 處 山 上 , 素 不 與 人 往 來 , 至是 乃 出 。 先 是 銘 傳 檄 統 帶 鎮 海 前 軍 副 將 陶 茂 森 招 撫 鳳 山前 山 各 番 , 於 是 沙 摩 溪 等 六 社 、 柏 葉 等 十 八 社 、 糞 箕 等四 社 均 內 附 。 當 高 元 開 山 之 時 , 自 水 底 寮 至 埔 裏 社 , 沿途 招 撫 北 港 、 萬 霧 等 五 大 社 、 眉 加 臘 、 吻 吻 等 四 十 有 四小 社 。 又 自 拔 埔 至 丹 社 之 時 , 亦 撫 卓 大 、 意 東 等 六 十 有一 社 。 嘉 、 彰 之 交 有 番 據 焉 , 斗 六 門 縣 丞 陳 世 烈 設 撫 墾局 於 雲 林 坪 , 郡 番 、 巒 番 、 丹 番 等 五 十 有 三 社 均 內 附 ,薙 髮 輸 誠 。 此 為 最 悍 之 族 , 而 跳 梁 於 中 路 山 谷 者 也 。 巡道 陳 鳴 志 檄 鎮 標 中 軍 易 豫 俊 以 撫 大 喃 等 等 二 十 有 四 社 ,又 以 游 擊 劉 智 坤 續 撫 大 武 壟 、 內 攸 等 四 社 。 唯 新 竹 五 指山 番 憑 其 險 阻 , 頗 不 受 約 束 , 疊 戕 墾 戶 , 眾 請 討 。 十 二月 , 銘 傳 檄 統 領 林 朝 棟 自 十 八 孩 兒 社 以 攻 石 加 碌 之 南 ,營 官 鄭 有 勤 率 副 營 攻 其 北 , 各 以 化 番 為 道 , 深 入 七 十 餘里 , 開 路 築 卡 , 以 壓 迫 之 。 石 加 碌 五 社 及 哇 西 熬 等 十 有七 社 皆 乞 降 , 並 撫 密 拿 栳 等 二 十 有 四 社 而 歸 。 十 三 年 ,銘 傳 奏 言 : 『 臣 自 上 年 十 月 , 親 督 大 隊 , 勦 撫 中 、 北 兩路 生 番 , 歸 化 後 , 現 在 數 月 之 間 , 所 有 後 山 各 路 生 番 二百 十 八 社 , 番 丁 五 萬 餘 人 , 一 律 歸 化 。 前 山 各 路 續 撫 生番 至 二 百 六 十 餘 社 , 番 丁 薙 髮 者 三 萬 八 千 餘 人 。 水 尾 、花 蓮 港 、 雲 林 、 東 勢 角 等 處 , 可 墾 水 旱 田 數 十 萬 畝 。 不獨 開 疆 闢 地 , 且 可 免 民 番 仇 殺 之 禍 。 此 皆 朝 廷 威 靈 , 遠播 遐 荒 , 遂 使 深 山 幽 谷 茹 毛 飲 血 之 類 , 咸 知 向 化 歸 仁 ,化 狉 獉 而 登 衽 席 , 實 非 臣 所 敢 逆 料 。 唯 撫 招 愈 多 , 經 費愈 巨 。 現 已 捐 輸 截 止 , 支 絀 異 常 。 經 飭 各 軍 仍 回 防 所 ,籌 畫 設 官 分 治 。 俟 有 經 費 , 再 行 續 撫 , 以 期 全 臺 生 番 一律 歸 化 』 。

    初 , 北 港 溪 番 就 撫 後 , 人 民 多 往 開 墾 。 而 林 朝 棟亦 給 墾 內 國 姓 、 乾 溪 灣 、 抽 藤 坑 等 處 。 鋤 耰 並 進 , 可 闢田 園 數 百 甲 。 然 阿 冷 、 白 毛 兩 社 番 輒 出 殺 人 。 朝 棟 止 之, 不 聽 。 請 討 。 八 月 , 以 兵 二 千 五 百 分 四 道 而 入 。 扼 要之 地 , 各 建 砲 臺 。 番 不 敢 出 , 伏 叢 莽 以 狙 , 頗 多 死 傷 。稍 來 社 土 目 乃 為 斡 旋 , 願 受 約 。 十 月 , 撤 兵 歸 , 設 隘 於險 , 駐 勇 守 之 。 是 年 埔 裏 社 熟 番 、 水 社 、 田 頭 、 貓 蘭 、沈 鹿 與 卓 大 社 合 以 叛 , 戍 兵 不 支 , 退 焉 。 中 路 之 山 , 往來 暫 絕 。 十 四 年 六 月 , 臺 東 平 埔 番 大 社 以 有 司 暴 斂 , 憤而 謀 叛 。 水 尾 溪 南 北 各 社 俱 起 , 大 巴 壟 、 馬 太 鞍 各 番 應之 , 勢 頗 猖 獗 , 遂 迫 花 蓮 港 營 。 李 得 勝 邀 擊 之 , 番 敗 走。 依 其 族 七 腳 川 、 薄 薄 二 社 。 二 社 已 歸 順 , 佯 許 之 , 醉以 酒 而 戮 之 , 以 其 頭 來 獻 。 越 二 日 , 平 埔 番 合 亞 米 士 之族 , 可 數 千 人 , 大 舉 至 卑 南 , 環 攻 州 署 。 統 領 張 兆 連 督兵 戰 , 防 守 半 月 , 不 退 。 適 兵 艦 自 臺 北 來 , 開 砲 擊 , 以兵 上 陸 助 戰 。 番 不 敵 , 始 解 圍 去 。 八 月 , 統 領 劉 朝 祐 率兵 四 百 , 自 宜 蘭 小 坡 塘 坑 入 山 , 至 凍 死 人 坑 , 為 南 澳 番老 狗 社 所 襲 , 力 戰 免 。 十 五 年 , 銘 傳 議 討 。 調 福 建 兵 艦來 援 , 以 同 安 水 師 副 將 傅 德 高 為 先 鋒 , 艤 舟 蘇 澳 , 大 軍繼 之 。 游 擊 王 冠 英 率 鎮 海 前 營 自 小 南 澳 上 陸 , 以 拊 老 狗社 之 背 , 總 兵 竇 如 田 以 銘 字 各 營 扼 其 前 , 定 海 、 永 保 兩艦 為 運 船 , 靖 遠 護 之 , 游 弋 海 上 , 備 策 應 。 銘 傳 自 督 全軍 , 駐 蘇 澳 。 德 高 以 數 人 偵 察 , 為 番 所 殺 。 如 田 率 兵 二千 , 深 入 其 地 。 番 懼 而 竄 , 匿 荒 谷 , 不 敢 出 。 相 持 兩 月, 頗 為 瘴 毒 所 苦 , 乃 班 師 。 以 鎮 海 前 營 駐 蘇 澳 。 是 時 呂家 望 社 亦 亂 , 張 兆 連 討 之 。 九 月 , 大 嵙 崁 馬 速 社 殺 隘 勇二 十 餘 人 , 銘 傳 派 兵 討 , 乃 降 。 十 六 年 三 月 , 牡 丹 社 土目 率 番 丁 數 人 至 田 中 央 莊 , 狙 殺 莊 民 三 人 , 莊 民 亦 殺 其番 , 烹 之 。 牡 丹 番 怒 , 合 高 士 滑 、 加 芝 來 等 社 可 五 、 六百 人 , 以 攻 柴 城 、 田 中 央 二 莊 。 莊 民 禦 之 , 激 戰 數 日 。恆 春 知 縣 呂 兆 璜 接 報 , 命 柴 城 把 總 以 兵 彈 壓 。 番 不 從 ,且 殺 兵 。 乃 請 討 。 十 二 月 , 總 兵 萬 國 本 率 兩 營 至 , 聲 言大 舉 , 而 按 兵 不 動 。 嗣 派 通 事 與 番 和 , 各 毋 相 仇 殺 。 十七 年 春 正 月 , 兵 退 , 番 復 跋 扈 , 再 請 討 。 國 本 以 兵 千 餘, 駐 牡 丹 山 下 , 不 敢 進 。 數 月 , 再 派 通 事 申 前 約 , 撤 兵而 去 。 十 八 年 六 月 , 射 不 力 社 番 殺 楓 港 莊 民 , 民 亦 殺 之, 番 遂 夜 襲 , 有 眾 千 餘 。 莊 民 聞 警 , 併 力 拒 戰 , 赴 縣 請救 。 知 縣 高 晉 翰 與 恆 春 營 游 擊 張 世 香 率 兵 至 , 命 和 , 不從 。 晉 翰 病 歸 , 未 幾 而 沒 。 世 香 請 討 。 總 兵 萬 國 本 以 兵千 餘 至 , 分 戍 各 地 , 命 通 事 入 山 說 降 , 又 不 從 。 乃 先 攻老 佛 、 巴 士 墨 二 社 , 破 之 , 燬 其 屋 。 又 募 楓 港 莊 民 六 十為 道 , 進 攻 他 社 。 汛 官 汪 斌 素 有 力 , 率 壯 士 數 人 入 其 內, 猝 禽 土 目 出 , 斬 之 以  。 八 月 , 大 風 雨 , 山 水 暴 發 ,不 可 駐 。 新 任 知 縣 陳 文 煒 謂 國 本 曰 : 『 懸 軍 深 入 , 空 老我 師 , 不 如 且 約 之 和 , 以 待 後 舉 』 。 派 通 事 , 集 土 目 ,與 莊 民 約 。 國 本 歸 , 而 民 番 仍 相 仇 殺 。 當 是 時 , 銘 傳 已去 , 邵 友 濂 任 巡 撫 , 百 事 俱 廢 。 然 人 民 之 墾 番 地 者 , 前茅 後 勁 , 再 接 再 厲 , 合 力 一 心 , 以 自 成 其 都 聚 。 二 十 年, 遂 設 南 雅 廳 於 大 嵙 崁 。 二 十 一 年 春 正 月 , 臺 東 觀 音 山莊 平 埔 番 亂 , 殺 大 莊 總 理 宋 梅 芳 。 十 五 日 , 花 蓮 港 營 官邱 光 斗 平 之 。
  

       鄭 氏 各 鎮 屯 田 表
    參 軍 莊 : 今 鳳 山 長 治 二 圖 里 , 為 參軍 陳 永 華 所 墾 。
    前 鎮 莊 : 今 鳳 山 大 竹 里 , 為 中提 督 前 鎮 所 墾 。
    前 鋒 莊 : 今 鳳 山 仁 壽 上 里 , 為前 鋒 鎮 所 墾 。
    後 勁 莊 : 今 鳳 山 半 屏 里 , 為 後勁 鎮 所 墾 。
    後 協 莊 : 今 鳳 山 仁 壽 上 里 , 為先 鋒 鎮 後 協 所 墾 。
    右 衝 莊 : 今 鳳 山 半 屏 里 , 為 右衝 鋒 鎮 所 墾 。
    中 衝 莊 : 今 鳳 山 仁 壽 上 里 , 為中 衝 鎮 所 墾 。
    援 勦 中 莊 : 今 鳳 山 觀 音 上 里 ,為 援 勦 中 鎮 所 墾 。
    援 勦 右 莊 : 今 鳳 山 觀 音 里 , 為援 勦 右 鎮 所 墾 。
    中 權 莊 : 今 鳳 山 小 竹 下 里 , 為中 權 鎮 所 墾 。
    角 宿 莊 : 今 鳳 山 觀 音 上 里 , 為角 宿 鎮 所 墾 。
    仁 武 莊 : 今 鳳 山 觀 音 下 里 , 為仁 武 鎮 所 墾 ; 而 嘉 義 鐵 線 橋 堡 亦 有 仁 武 埔 , 與 查 畝 營 莊相 近 。
    北 領 旗 莊 : 今 鳳 山 維 新 里 , 為侍 衛 領 旗 協 所 墾 , 並 有 水 圳 。
    三 鎮 莊 : 今 鳳 山 維 新 里 , 為 戎旗 三 鎮 所 墾 。
    左 鎮 莊 : 今 鳳 山 興 隆 外 里 , 為宣 毅 左 鎮 所 墾 。
    營 前 莊 : 今 鳳 山 長 治 一 圖 里 ,必 為 某 鎮 營 前 , 故 名 ; 營 後 亦 同 。
    營 後 莊 : 今 鳳 山 長 治 一 圖 里 。
    五 軍 營 莊 : 今 嘉 義 赤 山 堡 , 為五 軍 戎 政 所 墾 。
    查 畝 營 莊 : 今 嘉 義 鐵 線 橋 堡 ,為 清 查 田 畝 之 地 。
    果 毅 後 莊 : 今 嘉 義 果 毅 後 堡 ,為 果 毅 後 鎮 所 墾 。
    新 營 莊 : 今 嘉 義 鐵 線 橋 堡 , 鎮名 未 詳 。
    舊 營 莊 : 今 嘉 義 鐵 線 橋 堡 , 鎮名 未 詳 。
    中 營 莊 : 今 嘉 義 茅 港 尾 西 堡 ,鎮 名 未 詳 。
    後 營 莊 : 今 嘉 義 麻 荳 堡 , 鎮 名未 詳 。
    下 營 莊 : 今 嘉 義 蕭 壟 堡 , 鎮 名未 詳 。
    大 營 莊 : 今 嘉 義 新 化 北 里 , 鎮名 未 詳 。
    二 鎮 莊 : 今 嘉 義 赤 山 堡 , 為 戎旗 二 鎮 所 墾 。
    左 鎮 莊 : 今 嘉 義 外 新 化 南 里 ,為 折 衝 左 鎮 所 墾 。
    中 協 莊 : 今 嘉 義 赤 山 堡 , 為 左先 鋒 鎮 中 協 所 墾 。
    林 鳳 營 莊 : 今 嘉 義 赤 山 堡 , 為參 軍 林 鳳 所 墾 。
    林 圯 埔 莊 : 今 雲 林 沙 連 堡 , 為參 軍 林 圯 所 墾 ; 林 內 亦 同 。
    統 領 埔 莊 : 今 恆 春 興 文 里 , 為統 領 某 所 墾 , 在 柴 城 近 附 。
  
        臺 灣 撫 墾 局 管 轄 表
    撫 墾 總 局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駐 大 嵙崁 , 隸 巡 撫 , 總 理 全 臺 撫 墾 事 務 。
      大 嵙 崁 撫 墾 局 : 隸 總 局 , 掌理 該 管 撫 墾 事 務 , 下 設 分 局 :
        雙 溪 分 局
        三 角 湧 分 局
        咸 菜 甕 分 局
        五 指 山 分 局
        南 莊 分 局
      東 勢 角 撫 墾 局
        大 湖 分 局
        馬 鞍 巃 分 局 : 光 緒 十 四 年裁 。
        大 茅 埔 分 局 : 光 緒 十 四 年設 。
        水 長 流 分 局 : 同 上 。
        北 港 分 局 : 同 上 。
      埔 裏 社 撫 墾 局
        蜈 蚣 崙 分 局
        木 屐 蘭 分 局
      叭 哩 沙 撫 墾 局
        阿 里 央 分 局
        蘇 澳 分 局
      林 圯 埔 撫 墾 局
      蕃 薯 寮 撫 墾 局
        隘 寮 分 局
        枋 寮 分 局
      恆 春 撫 墾 局
      臺 東 撫 墾 局
        璞 石 閣 分 局
        花 蓮 港 分 局
  
        臺 灣 撫 墾 局 局 制 表
    總 辦 一 員 : 以 三 品 文 員 任 之 , 總 理局 中 一 切 事 務 。
    委 員 一 員 : 以 七 品 文 員 任 之 ,或 以 營 官 兼 任 , 掌 理 撫 墾 事 務 。
    幕 賓 : 總 局 四 員 , 局 二 員 , 隨時 聘 用 , 處 理 文 案 等 事 。
    司 事 : 二 名 或 四 名 , 分 辦 庶 務會 計 。
    通 事 : 人 數 不 等 , 分 任 通 譯 。
    局 勇 : 人 數 不 等 , 保 護 墾 務 並監 督 隘 勇 。
    醫 生 : 各 局 置 一 、 二 名 , 以 任醫 務 。
    教 讀 : 各 社 置 一 名 , 以 教 番 人讀 書 。
    教 耕 : 各 社 置 一 名 , 以 教 番 人耕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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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六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城 池 志
    易 曰 : 『 王 公 設 險 , 以 守 其 國 』 。 是 故 有 百 里 之 封者 , 必 有 十 里 之 城 ; 有 五 十 里 之 封 者 , 必 有 三 里 之 城 ;所 以 駐 軍 旅 而 衛 人 民 也 。 連 橫 曰 : 臺 灣 之 建 城 古 矣 。 澎湖 虎 井 嶼 之 東 南 , 有 沈 城 焉 , 天 空 浪 靜 , 望 之 在 目 , 繚垣 相 錯 , 周 可 數 十 丈 , 漁 者 常 得 其 磚 , 色 紅 堅 若 鐵 。 然當 沒 水 鑿 之 , 上 生 蠣 蚌 , 似 千 數 百 年 物 。 或 曰 , 隋 代 之所 建 也 , 而 文 獻 無 徵 , 搢 紳 之 士 難 言 之 。 明 嘉 靖 末 年 ,海 寇 林 道 乾 亂 , 據 澎 湖 , 都 督 俞 大 猷 征 之 , 乃 駐 偏 師 ,築 城 暗 澳 , 其 址 猶 存 。 天 啟 二 年 , 荷 人 來 此 , 築 城 媽 宮, 周 百 二 十 丈 , 役 死 者 千 三 百 人 ; 外 建 砲 臺 , 分 守 海 道, 臺 人 謂 之 「 紅 毛 城 」 。 四 年 八 月 , 入 臺 灣 , 築 城 於 一鯤 身 , 俯 瞰 大 海 。 基 廣 二 百 七 十 六 丈 有 六 尺 , 高 三 丈 有奇 , 為 兩 層 , 四 隅 各 置 巨 砲 , 駐 兵 以 守 。 曰 「 熱 蘭 遮 」。 六 年 五 月 , 西 班 牙 人 入 雞 籠 , 築 山 嘉 魯 城 ; 嗣 入 淡 水, 築 羅 岷 古 城 , 各 戍 兵 犄 角 。 已 而 荷 人 逐 之 。 永 曆 十 五年 , 延 平 郡 王 克 臺 灣 , 就 荷 蘭 城 以 居 , 改 建 內 府 , 臺 人謂 之 「 王 城 」 。 別 闢 一 門 曰 「 桔 柣 」 , 以 春 秋 鄭 國 有 此門 也 。 官 署 市 肆 別 建 於 永 康 下 里 , 則 今 之 臺 南 郡 治 。 當是 時 統 治 僅 在 承 天 , 而 雞 籠 、 淡 水 尚 荒 蕪 。 三 十 七 年 ,聞 清 軍 有 伐 臺 之 舉 , 三 月 , 命 左 武 衛 何 祐 城 淡 水 , 增 戍兵 。 六 月 , 清 軍 破 澎 湖 , 克 塽 降 , 改 承 天 府 為 臺 灣 , 設縣 三 , 尚 未 築 城 也 。 朱 一 貴 之 役 既 平 , 總 督 滿 保 議 築 城, 僅 圍 衙 署 倉 庫 於 中 。 總 兵 藍 廷 珍 以 為 不 可 , 覆 之 曰 :『 夫 設 兵 本 以 衛 民 。 而 兵 在 城 內 , 民 在 城 外 , 彼 蚩 蚩 者不 知 居 重 馭 經 之 意 , 謂 出 力 築 城 衛 兵 , 而 置 室 家 婦 子 於外 , 以 當 蹂 躪 。 夜 半 賊 來 , 呼 城 門 而 求 救 無 及 矣 。 理 宜包 羅 民 居 為 是 。 北 從 總 兵 大 營 後 圍 起 , 環 臺 灣 縣 署 而 東, 跨 溝 為 水 門 , 遂 包 東 嶽 廟 、 臺 灣 縣 學 、 鳳 山 公 館 , 南包 郡 庠 、 防 廳 、 臺 廈 道 公 署 , 西 包 天 后 宮 , 而 北 環 左 營游 擊 署 , 計 一 週 不 過 十 里 。 北 跨 高 坡 , 南 瞰 鬼 子 山 , 西俯 海 岸 , 東 北 當 北 路 要 衝 , 東 南 控 南 、 中 二 路 , 方 得 建郡 形 勝 。 幸 即 具 題 請 旨 , 開 輸 磚 石 城 工 事 例 , 諸 羅 、 鳳山 皆 可 剋 日 行 之 。 不 然 道 旁 築 舍 , 偷 安 目 前 , 實 非 經 國安 邦 之 道 也 』 。 書 上 , 不 行 。 雍 正 十 一 年 , 巡 撫 鄂 彌 達奏 請 築 城 , 旨 下 大 學 士 等 議 覆 。 總 督 郝 玉 麟 等 奏 言 :『
臺 灣 城 工 浩 繁 , 或 可 因 地 制 宜 , 先 於 城 基 之 外 , 栽 植刺 竹 , 可 資 捍 衛 。 再 於 刺 竹 圍 內 , 建 造 城 垣 , 工 作 亦 易』 。 奉 旨 以 郝 玉 麟 等 所 奏 ,『
不 過 慮 其 地 濱 大 海 、 工 費 浩 繁 , 故 有 茨 竹 藩 籬 之 議 。殊 不 知 城 垣 之 設 , 所 以 防 多 患 。 如 必 當 建 城 , 雖 重 費 何惜 。 而 臺 灣 變 亂 , 率 皆 自 內 生 , 非 禦 外 寇 比 。 不 但 城 可以 不 建 , 且 建 城 實 有 所 不 可 。 臺 郡 門 戶 曰 鹿 耳 門 , 與 府治 近 , 號 稱 天 險 。 內 設 砲 臺 , 可 恃 為 固 , 其 法 最 善 。 從前 平 定 鄭 克 塽 、 朱 一 貴 , 皆 乘 風 潮 舟 行 入 港 , 故 旬 日 可克 。 向 使 有 城 可 據 , 收 其 府 庫 人 民 以 自 固 , 攻 之 不 拔 ,坐 守 安 平 , 曠 日 相 持 , 克 敵 不 易 。 蓋 重 洋 形 勢 與 內 地 異, 固 未 可 輕 議 建 制 也 。 今 郝 玉 麟 等 所 奏 , 因 地 制 宜 , 甚有 裨 益 。 其 淡 水 各 處 砲 臺 , 務 須 建 造 , 各 屬 並 應 增 修 ,不 可 惜 費 』 。 於 是 植 竹 為 城 。 洎 林 爽 文 之 役 , 再 議 建 築, 是 為 今 日 之 臺 南 城 。 先 是 乾 隆 四 十 年 , 知 府 蔣 元 樞 以府 城 未 建 , 而 各 屬 之 城 易 圮 , 乃 率 廳 縣 公 捐 一 萬 二 千 圓, 分 交 四 縣 , 各 三 千 圓 , 置 田 收 息 , 歲 得 租 穀 可 八 千 石, 以 備 修 繕 之 費 , 謂 之 「 城 租 」 。 然 遇 有 大 繇 役 , 則 由紳 富 捐 出 , 或 奏 發 國 帑 , 以 為 之 用 。 光 緒 十 一 年 建 省 ,擇 地 於 東 大 墩 之 麓 , 命 棟 軍 築 之 , 以 控 制 南 北 。 而 各 縣亦 以 時 建 造 , 故 得 記 其 工 事 , 次 於 篇 。
    臺 灣 府 城 ( 附 郭 安 平 ) : 雍 正 元 年 , 臺 灣 縣 知 縣周 鍾 瑄 始 建 木 柵 , 周 二 千 六 百 六 十 有 二 丈 , 建 七 門 。 正東 倚 龍 山 寺 , 曰 大 東 門 。 南 抱 山 川 壇 , 曰 小 南 門 。 度 南拱 文 廟 之 前 , 曰 大 南 門 。 自 東 以 北 亙 右 營 廳 , 曰 小 東 門。 北 近 城 守 營 , 曰 大 北 門 。 西 北 逼 烏 鬼 井 , 曰 小 北 門 。迤 西 外 逼 船 廠 , 南 折 跨 溝 , 為 水 門 。 過 媽 祖 樓 之 西 而 終焉 , 獨 缺 其 西 。 十 一 年 , 巡 撫 鄂 彌 達 奏 請 植 竹 為 城 , 乃自 小 北 以 至 大 南 , 計 植 一 萬 七 千 九 百 八 十 有 三 株 , 亦 缺其 西 。 而 於 小 北 、 小 西 兩 門 , 各 建 砲 臺 一 座 , 並 設 敵 臺城 門 望 樓 焉 。 乾 隆 元 年 , 發 國 帑 , 斲 石 建 七 門 , 護 以 女墻 。 每 門 周 二 十 五 丈 , 高 二 丈 八 尺 , 又 建 窩 舖 十 五 座 。二 十 四 年 , 知 縣 夏 瑚 增 植 綠 珊 瑚 為 外 護 。 四 十 年 , 知 府蔣 元 樞 修 之 , 且 建 小 西 門 於 土 墼 埕 西 。 五 十 三 年 , 大 學士 福 康 安 、 工 部 侍 郎 德 成 、 巡 撫 徐 嗣 曾 等 會 奏 , 改 築 磚城 。 以 臺 未 燒 磚 , 用 土 。 進 士 鄭 光 策 以 臺 地 多 震 , 不 宜築 城 , 請 仍 舊 制 , 加 鑿 濠 溝 , 足 以 為 守 。 不 從 。 是 年 十月 二 十 七 日 起 工 , 東 南 北 三 方 , 悉 用 舊 址 , 唯 西 方 近 海, 內 縮 一 百 五 十 餘 丈 , 畫 自 小 北 以 至 小 西 , 狀 如 半 月 沈江 , 故 謂 之 半 月 城 。 壁 高 一 丈 八 尺 , 頂 廣 一 丈 五 尺 , 基廣 二 丈 。 新 建 大 西 門 樓 。 凡 八 門 : 東 曰 迎 春 , 西 曰 鎮 海, 南 曰 寧 南 , 北 曰 拱 辰 。 置 窩 鋪 十 六 座 。 以 五 十 六 年 四月 十 一 日 告 成 , 計 費 十 二 萬 四 千 六 十 餘 兩 。 蔡 牽 之 亂 ,郡 治 戒 嚴 , 郊 商 多 在 西 城 外 , 乃 捐 建 甕 城 於 新 港 墘 , 以防 海 道 。 道 光 四 年 許 尚 之 變 , 十 二 年 張 丙 之 變 , 南 北 相擾 , 官 紳 議 建 外 郭 , 不 許 , 僅 築 東 郭 之 門 , 旁 植 刺 竹 ,設 仁 和 、 永 康 二 門 以 出 入 之 。 同 治 元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地大 震 , 城 壁 多 壞 , 修 之 。 光 緒 元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又發 國 帑 , 大 修 之 。 十 三 年 , 移 臺 灣 府 縣 於 臺 中 , 改 稱 臺南 , 而 縣 曰 安 平 。

    嘉 義 縣 城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置 諸 羅 縣 於 佳 里 興 堡, 則 昔 之 諸 羅 番 社 。 四 十 三 年 , 遷 今 治 , 知 縣 宋 永 清 始設 木 柵 。 周 六 百 八 十 丈 , 建 四 門 。 雍 正 元 年 , 知 縣 孫 魯改 築 土 城 , 周 七 百 九 十 五 丈 有 二 尺 , 壁 基 厚 二 丈 四 尺 ,上 廣 一 丈 四 尺 , 池 深 一 丈 四 尺 , 闊 二 丈 四 尺 , 周 八 百 三十 五 丈 有 五 尺 。 五 年 , 知 縣 劉 良 璧 建 城 樓 , 東 曰 襟 山 ,西 曰 帶 海 , 南 曰 崇 陽 , 北 曰 拱 辰 , 各 門 置 二 砲 。 十 二 年, 知 縣 陸 鶴 又 於 城 外 環 植 刺 竹 , 用 以 為 固 。 林 爽 文 之 變, 環 攻 數 月 , 死 守 不 下 。 事 聞 , 詔 改 嘉 義 。 其 後 屢 遭 兵燹 , 城 半 傾 圮 。 道 光 十 三 年 , 紳 士 王 得 祿 等 捐 款 重 修 ,並 築 砲 壘 。 以 九 月 起 工 , 十 六 年 二 月 告 竣 , 用 費 十 一 萬九 千 三 百 六 十 兩 。 同 治 九 年 , 大 震 復 圮 。 光 緒 十 五 年 ,知 縣 包 容 與 紳 士 林 啟 東 等 重 修 。

    鳳 山 縣 城 : 前 在 興 隆 內 里 前 鋒 莊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建 , 以 其 地 有 鳳 山 故 名 。 六 十 一 年 , 知 縣 劉 光 泗 始 築 土城 , 周 八 百 有 十 丈 , 高 一 丈 三 尺 , 建 四 門 , 左 倚 龜 山 ,右 連 蛇 山 , 池 廣 一 丈 , 深 八 尺 。 雍 正 十 二 年 , 知 縣 錢 洙奉 命 環 植 刺 竹 。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林 爽 文 之 變 , 莊 大 田 應 之, 城 破 , 文 武 多 死 , 乃 移 於 埤 頭 店 , 環 植 刺 竹 。 嘉 慶 十一 年 蔡 牽 之 亂 , 吳 淮 泗 陷 新 城 。 將 軍 賽 沖 阿 議 復 舊 城 ,且 建 石 , 嗣 以 費 大 而 止 。 道 光 三 年 , 總 督 趙 慎 軫 議 建 ,飭 知 府 方 傳 穟 查 復 。 翌 年 , 巡 撫 孫 爾 準 巡 臺 , 奏 請 再 建。 而 是 時 適 有 楊 良 斌 之 變 , 潛 入 新 城 , 其 議 遂 定 。 十 一月 , 傳 穟 謀 於 紳 民 , 捐 款 十 四 萬 兩 。 五 年 七 月 起 工 , 以知 縣 杜 紹 箕 為 監 督 , 紳 士 黃 化 鯉 、 吳 尚 新 、 黃 名 標 、 劉伊 仲 等 為 董 事 。 擴 其 舊 址 , 內 包 龜 山 , 外 接 蛇 山 , 壘 石為 之 , 高 一 丈 有 二 尺 , 廣 一 丈 有 五 寸 , 上 建 雉 堞 , 闢 四門 , 東 為 鳳 儀 , 西 為 奠 海 , 南 為 啟 文 , 北 為 拱 辰 。 四 隅各 築 砲 臺 。 計 費 九 萬 二 千 一 百 兩 。 六 年 八 月 竣 工 , 擇 吉告 遷 , 而 紹 箕 忽 死 , 眾 以 為 不 祥 , 無 敢 移 者 。 衙 署 漸 就荒 廢 , 於 是 乃 建 新 城 , 積 土 以 築 , 略 具 規 模 , 則 今 之 縣治 也 。

    恆 春 縣 城 : 同 治 十 三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至 琅 , 奏 建 縣 治 。 擇 地 於 猴 洞 , 山 勢 迴 環 , 左 趨 海 岸 , 而 右廓 平 原 , 似 為 全 臺 收 局 。 名 曰 恆 春 , 以 其 地 為 極 南 , 四時 皆 春 也 。 光 緒 元 年 起 工 , 翌 年 告 竣 。 城 高 二 丈 有 八 尺, 周 九 百 七 十 二 丈 , 用 土 石 築 之 , 建 四 門 。

    臺 灣 府 城 ( 附 郭 臺 灣 ) : 光 緒 十 三 年 建 省 , 移 臺灣 府 於 此 , 附 郭 亦 曰 臺 灣 。 先 是 巡 撫 岑 毓 英 來 巡 , 擇 地於 藍 興 堡 東 大 墩 之 麓 , 劉 銘 傳 亦 以 為 可 。 十 五 年 起 工 ,先 建 八 門 四 樓 。 東 為 靈 威 , 樓 曰 朝 陽 。 西 為 兌 悅 , 樓 曰聽 濤 。 南 為 離 照 , 樓 曰 鎮 平 。 北 為 坎 孚 , 樓 曰 明 遠 。 而小 東 為 艮 安 , 小 西 為 坤 順 , 小 南 為 巽 正 , 小 北 為 乾 健 。十 六 年 , 檄 棟 軍 統 領 林 朝 棟 督 勇 築 城 , 以 紳 士 吳 鸞 旗 等董 工 。 十 七 年 二 月 略 成 , 周 六 百 五 十 丈 , 費 款 二 十 一 萬五 千 兩 。 而 銘 傳 一 去 , 其 事 遂 止 。

    彰 化 縣 城 : 雍 正 元 年 建 縣 治 於 半 線 。 十 二 年 , 知縣 秦 士 望 環 植 刺 竹 , 建 四 門 。 林 爽 文 之 役 , 剪 伐 殆 盡 。嘉 慶 二 年 , 知 縣 胡 應 魁 再 植 。 十 四 年 , 總 督 方 維 甸 巡 臺, 紳 士 王 松 、 林 文 濬 等 捐 建 。 以 城 東 倚 八 卦 山 , 形 勢 不利 , 議 包 圍 之 。 而 工 巨 , 乃 仍 舊 址 , 別 建 砲 臺 於 山 上 。知 縣 楊 桂 森 先 捐 款 , 眾 從 之 , 計 得 十 四 萬 餘 兩 。 以 十 六年 起 工 , 二 十 年 告 竣 。 周 九 百 二 十 二 丈 二 尺 有 八 寸 , 高一 丈 五 尺 , 雉 堞 高 三 尺 , 基 寬 一 丈 五 尺 。 為 門 四 : 東 曰樂 耕 , 西 曰 慶 豐 , 南 曰 宣 平 , 北 曰 拱 辰 。 樓 二 層 , 高 三丈 九 尺 , 砲 臺 十 二 , 水 洞 六 , 堆 房 十 六 。 先 是 林 爽 文 之役 , 陽 湖 趙 翼 從 軍 , 議 移 治 鹿 港 , 其 後 陳 震 曜 亦 有 鹿 港建 城 之 議 , 皆 不 行 。 以 城 在 山 下 , 每 攻 必 破 也 。

    雲 林 縣 城 : 光 緒 十 三 年 建 縣 , 擇 地 林 圯 埔 之 雲 林坪 , 固 鄭 氏 部 將 林 圯 所 闢 也 。 翌 年 二 月 , 知 縣 陳 世 烈 奉命 築 城 , 周 一 千 三 百 丈 有 奇 , 寬 六 尺 , 多 植 竹 三 重 。 既成 , 建 旌 義 亭 , 以 志 工 事 , 題 曰 「 前 山 第 一 城 」 。 然 其地 當 濁 水 、 清 水 兩 溪 之 域 , 每 逢 汎 濫 , 往 來 杜 絕 。 十 九年 , 知 縣 李 烇 請 移 治 斗 六 , 築 城 以 居 , 周 一 千 一 百 六 十丈 , 高 五 尺 , 廣 八 尺 , 外 植 刺 竹 , 闢 四 門 。 竹 多 環 池 ,深 七 尺 , 寬 八 尺 。

    苗 栗 縣 城 : 未 建 。

    臺 北 府 城 ( 附 郭 淡 水 ) : 光 緒 元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葆 楨 奏 建 府 治 , 擇 地 於 大 佳 臘 堡 。 四 年 , 知 府 陳 星 聚 謀於 紳 士 , 捐 款 二 十 餘 萬 兩 , 以 五 年 正 月 起 工 , 八 年 告 竣。 壘 石 為 之 , 周 一 千 五 百 有 六 丈 , 池 略 大 之 。 闢 五 門 :東 曰 照 正 , 西 曰 寶 成 , 南 曰 麗 正 , 北 曰 承 恩 , 小 南 曰 重熙 , 而 東 、 北 兩 門 又 築 一 郭 , 題 曰 「 巖 疆 鎖 鑰 」 。 既 成, 聚 者 漸 多 , 其 後 復 建 巡 撫 衙 門 , 遂 為 省 會 。

    新 竹 縣 城 : 雍 正 元 年 , 設 淡 防 廳 於 竹 塹 埔 , 固 番社 也 。 十 一 年 , 同 知 徐 治 民 始 植 竹 , 周 四 百 四 十 餘 丈 。闢 四 門 , 建 樓 。 嘉 慶 十 一 年 蔡 牽 之 亂 , 城 民 增 築 土 垣 。十 八 年 , 同 知 查 廷 華 擴 之 , 周 一 千 四 百 有 四 丈 , 高 廣 各一 丈 , 池 深 一 丈 。 董 事 林 超 英 、 吳 國 步 等 亦 改 建 四 門 ,且 增 窩 鋪 。 道 光 六 年 , 總 督 孫 爾 準 巡 臺 , 同 知 李 慎 彝 從紳 士 鄭 用 錫 之 議 , 稟 請 改 建 , 砌 石 為 之 , 周 八 百 六 十 丈, 高 一 丈 五 尺 , 堞 三 尺 , 基 廣 一 丈 六 尺 , 上 廣 一 丈 。 雖較 舊 略 小 , 而 既 高 且 固 。 仍 闢 四 門 : 東 曰 迎 曦 , 西 曰 挹爽 , 南 曰 歌 薰 , 北 曰 拱 辰 。 樓 二 層 , 高 一 丈 九 尺 , 各 建砲 臺 。 以 七 年 六 月 起 工 , 九 年 八 月 告 竣 , 計 費 十 四 萬 七千 四 百 九 十 八 兩 , 均 為 官 民 捐 出 。 是 役 巡 道 孔 昭 虔 親 勘其 地 , 紳 士 鄭 用 錫 、 林 國 華 、 林 祥 麟 等 各 董 其 事 。 其 後疊 圮 疊 修 。 光 緒 十 九 年 四 月 , 知 縣 葉 意 深 再 發 國 帑 重 修, 凡 支 三 千 八 百 二 十 四 兩 。 先 是 道 光 十 九 年 , 巡 道 姚 瑩命 同 知 龍 大 惇 別 建 一 城 於 西 門 之 外 為 犄 角 , 以 地 當 港 口, 用 以 防 海 也 。 二 十 年 英 軍 之 役 , 同 知 曹 謹 乃 擴 之 , 周四 百 九 十 五 丈 , 高 一 丈 。 建 四 門 樓 , 東 為 賓 暘 , 西 為 告成 , 南 為 解 阜 , 北 為 承 恩 。 又 闢 四 小 門 , 小 東 曰 卯 耕 ,小 西 曰 觀 海 , 小 南 曰 耀 文 , 小 北 曰 天 樞 。 城 多 植 竹 鑿 池, 廣 二 丈 , 深 一 丈 五 尺 。 紳 士 鄭 用 錫 等 董 之 。 二 十 三 年修 。 同 治 九 年 , 增 建 砲 臺 , 今 圮 。

    宜 蘭 縣 城 : 宜 蘭 故 蛤 仔 難 也 , 嘉 慶 十 五 年 建 噶 瑪蘭 廳 , 擇 地 五 圍 。 委 辦 知 府 楊 廷 理 始 築 土 城 , 周 約 三 里, 長 六 百 四 十 丈 , 東 西 互 均 , 南 北 相 距 一 百 八 十 丈 , 垣高 六 尺 有 奇 , 環 種 九 芎 , 故 曰 「 九 芎 城 」 。 十 七 年 , 通判 翟 淦 增 植 刺 竹 , 並 建 四 門 , 各 以 方 向 名 之 。 二 十 四 年, 通 判 高 大 鏞 重 建 。 道 光 十 年 , 薩 廉 修 之 。 城 內 舊 有 水圳 兩 道 , 自 西 而 東 , 乃 引 以 為 池 , 深 七 尺 , 寬 一 丈 五 尺。 光 緒 元 年 , 改 為 宜 蘭 縣 。

    臺 東 直 隸 州 城 : 未 建 。

    埔 里 社 廳 城 : 光 緒 四 年 , 改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為 中 路撫 民 理 番 同 知 , 駐 埔 里 社 。 總 兵 吳 光 亮 以 官 帑 四 千 圓 ,建 築 廳 署 , 壘 土 為 城 , 多 植 刺 竹 , 為 四 門 , 周 二 里 許 ,曰 「 大 埔 城 」 。

    基 隆 廳 城 : 未 建 。

    南 雅 廳 城 : 未 建 。

    澎 湖 廳 城 : 鄭 氏 之 時 , 置 安 撫 司 , 駐 暗 澳 舊 城 。歸 清 後 , 設 巡 檢 , 而 城 已 圮 。 康 熙 五 十 六 年 乃 築 小 城 ,稱 「 新 城 」 。 雍 正 五 年 , 改 廳 , 猶 未 建 也 。 光 緒 十 一 年法 軍 之 役 , 城 陷 。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 總 兵 吳 宏 洛 乃 發 兵 築城 , 十 五 年 十 月 告 竣 , 周 七 百 八 十 九 丈 有 二 尺 二 寸 , 高一 丈 五 尺 , 堞 高 三 尺 , 凡 五 百 七 十 , 基 深 三 尺 五 寸 , 寬二 丈 四 尺 。 闢 四 門 , 西 南 各 增 一 門 , 皆 建 樓 壯 麗 。 東 南臨 海 , 西 接 金 龜 頭 , 北 浚 護 濠 。 計 費 二 萬 三 千 五 百 三 十七 兩 , 為 臺 灣 善 後 局 支 辦 。 是 年 , 移 廳 署 於 今 治 。
  

        衙 署
    延 平 郡 王 府 : 在 安 平 鎮 王 城 內 , 今 圮 。
    東 都 總 制 府 : 在 承 天 府 治 西 定 坊 下 大 埕 , 土 名 統領 巷 。 同 治 間 , 陳 氏 子 孫 以 陳 永 華 曾 為 總 制 , 改 建 宗 祠。

    承 天 府 : 在 府 治 東 安 坊 南 向 。 歸 清 後 , 改 為 臺 灣府 署 。

    天 興 縣 : 在 府 治 鎮 北 坊 米 市 , 今 廢 。

    萬 年 縣 : 在 興 隆 里 , 即 鳳 山 舊 城 , 今 廢 。

    臺 灣 巡 撫 衙 門 : 在 臺 北 府 治 撫 臺 街 , 光 緒 十 三 年, 巡 撫 劉 銘 傳 建 。

    臺 灣 布 政 使 衙 門 : 在 臺 北 府 治 , 舊 為 巡 撫 行 臺 ,光 緒 十 三 年 , 布 政 使 沈 應 奎 建 。

    滿 漢 兩 察 院 : 在 臺 南 府 治 東 安 坊 , 雍 正 元 年 建 ,今 圮 。

    臺 灣 撫 墾 大 臣 衙 門 : 在 南 雅 廳 治 , 光 緒 十 二 年 ,幫 辦 撫 墾 林 維 源 就 其 別 莊 暫 用 。

    分 巡 臺 澎 道 署 : 在 臺 南 府 治 西 定 坊 , 康 熙 二 十 三年 , 巡 道 周 昌 建 。

    臺 南 府 : 在 府 治 東 安 坊 , 原 臺 灣 府 署 。 雍 正 七 年, 知 府 倪 象 愷 就 明 承 天 府 改 建 。

    經 歷 司 : 在 府 署 東 南 。

    臺 北 府 : 在 府 治 , 光 緒 四 年 , 知 府 陳 星 聚 建 。

    經 歷 司 : 在 府 署 之 南 。

    臺 灣 府 : 未 建 , 暫 設 彰 化 縣 治 , 以 舊 時 北 路 理 番廳 署 充 用 。

    經 歷 司 : 在 府 署 。

    臺 東 直 隸 州 : 光 緒 十 三 年 , 南 路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袁聞 柝 建 。 十 四 年 秋 , 番 亂 被 燬 。 十 二 月 , 知 州 吳 本 杰 乃就 故 址 之 南 畔 詳 請 築 壘 , 四 圍 各 寬 三 十 丈 。

    臺 灣 海 防 廳 : 舊 在 鹿 耳 門 。 雍 正 八 年 , 移 建 臺 南府 治 西 定 坊 。 光 緒 十 一 年 裁 。 今 廢 。

    淡 水 海 防 廳 : 原 在 竹 塹 士 林 莊 。 雍 正 二 年 , 同 知王 汧 建 。 乾 隆 二 十 一 年 , 同 知 王 錫 縉 移 建 於 廳 治 。 光 緒元 年 , 裁 , 暫 充 臺 北 府 署 。

    澎 湖 海 防 廳 : 原 巡 檢 署 , 在 大 山 嶼 西 澳 , 康 熙 二十 三 年 建 。

    北 路 理 番 廳 : 原 在 彰 化 縣 治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移鹿 港 。 嘉 慶 二 年 , 同 知 汪 楠 建 於 粟 倉 南 畔 。 光 緒 九 年 ,裁 。

    中 路 理 番 廳 : 在 埔 里 社 大 埔 城 。 光 緒 四 年 , 總 兵吳 光 亮 建 。

    基 隆 海 防 廳 : 原 基 隆 通 判 署 。

    南 雅 理 番 廳 : 在 大 嵙 崁 莊 , 光 緒 二 十 年 建 。

    噶 瑪 蘭 通 判 署 : 在 廳 治 東 街 。 嘉 慶 十 八 年 , 通 判翟 淦 建 。 光 緒 元 年 , 改 為 宜 蘭 縣 署 。

    基 隆 通 判 署 : 在 廳 治 。 光 緒 元 年 建 。 十 三 年 , 改為 海 防 同 知 署 。

    卑 南 州 同 署 : 在 卑 南 莊 , 寄 治 於 安 撫 軍 營 內 。

    花 蓮 港 州 判 署 : 未 建 。

    安 平 縣 署 : 原 臺 灣 縣 署 , 舊 在 臺 南 府 治 東 安 坊 。乾 隆 十 五 年 , 知 縣 魯 鼎 梅 移 建 鎮 北 坊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鳳 山 縣 署 : 原 在 舊 城 。 康 熙 四 十 三 年 , 知 縣 宋 永清 建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移 建 今 治 埤 頭 街 。

    典 史 署 : 原 在 舊 城 , 後 移 今 治 縣 署 之 右 。

    嘉 義 縣 署 : 原 在 佳 里 興 。 康 熙 四 十 三 年 , 移 駐 今治 。 四 十 五 年 , 攝 縣 事 同 知 孫 元 衡 建 。 乾 隆 二 十 七 年 ,知 縣 衛 克 堉 重 建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雍 正 二 年 建 。

    恆 春 縣 署 : 在 縣 治 。 光 緒 元 年 , 知 縣 周 有 基 建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淡 水 縣 署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四 年 建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新 竹 縣 署 : 在 縣 治 , 光 緒 元 年 建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宜 蘭 縣 署 : 原 噶 瑪 蘭 廳 署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臺 灣 縣 署 : 在 府 治 新 莊 仔 莊 , 光 緒 十 四 年 建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彰 化 縣 署 : 在 縣 治 之 中 。 雍 正 六 年 , 知 縣 湯 啟 聲建 。 林 爽 文 之 役 , 燬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知 縣 宋 學 灝 重 建。 戴 潮 春 之 役 , 復 燬 。 同 治 十 二 年 , 知 縣 孫 繼 祖 再 建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乾 隆 十 二 年 , 典 史 朱 江 重建 。

    雲 林 縣 署 : 原 斗 六 門 巡 檢 署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苗 栗 縣 署 : 在 縣 治 , 光 緒 十 四 年 建 。

    典 史 署 : 在 縣 署 之 右 。

    羅 漢 門 縣 丞 署 : 乾 隆 二 十 七 年 建 , 五 十 四 年 改 為巡 檢 署 。

    萬 丹 縣 丞 署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 移 駐 阿 里 港 。

    笨 港 縣 丞 署 : 原 在 笨 港 。 雍 正 十 一 年 , 移 建 於  頭厝 。

    下 淡 水 縣 丞 署 : 原 下 淡 水 巡 檢 署 。

    頭 圍 縣 丞 署 : 嘉 慶 二 十 五 年 , 縣 丕 朱 懋 移 建 於 烏石 港 之 南 。

    南 投 縣 丞 署 :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 縣 丞 張 成 器 建 。 林爽 文 之 役 , 燬 。 五 十 三 年 , 縣 丞 徐 英 重 建 。

    新 莊 縣 丞 署 :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建 , 後 移 駐 艋 舺 。

    大 武 隴 巡 檢 署 : 康 熙 間 建 。

    佳 里 興 巡 檢 署 : 雍 正 十 年 建 。

    新 港 巡 檢 署 : 康 熙 間 建 。

    斗 六 門 巡 檢 署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建 , 後 改 為 雲 林 縣署 。

    鹿 仔 港 巡 檢 署 : 雍 正 六 年 建 。

    大 甲 巡 檢 署 : 嘉 慶 十 四 年 建 。

    貓 霧  巡 檢 署 : 在 犁 頭 店 , 雍 正 十 年 建 。 乾 隆 五十 三 年 重 建 。 今 廢 。

    葫 蘆 墩 巡 檢 署 : 光 緒 十 一 年 建 。

    枋 寮 巡 檢 署 : 光 緒 元 年 建 。

    竹 塹 巡 檢 署 : 乾 隆 二 十 一 年 建 。

    八 里 坌 巡 檢 署 : 雍 正 十 一 年 建 , 乾 隆 十 五 年 風 災圮 , 移 駐 新 莊 。

    羅 漢 門 巡 檢 署 : 原 縣 丞 署 。

    八 罩 巡 檢 署 : 光 緒 十 一 年 建 。

    鎮 守 臺 澎 總 兵 官 署 : 在 臺 南 府 治 鎮 北 坊 。 康 熙 二十 五 年 , 總 兵 楊 文 魁 建 。 乾 隆 五 年 , 總 兵 何 勉 添 築 土 城, 高 一 丈 一 尺 , 周 三 百 三 十 丈 , 闢 東 西 兩 門 。

    中 營 游 擊 署 : 在 臺 南 府 治 鎮 北 坊 。

    左 營 游 擊 署 : 在 臺 南 府 治 鎮 北 坊 。 光 緒 元 年 , 移駐 恆 春 。

    右 營 游 擊 署 : 在 臺 南 府 治 鎮 北 坊 。 光 緒 元 年 , 裁。

    城 守 營 參 將 署 : 在 臺 南 府 治 鎮 北 坊 。

    道 標 營 都 司 署 : 原 鎮 標 右 營 游 擊 署 。

    南 路 營 參 將 署 : 在 鳳 山 縣 治 。

    北 路 營 副 將 署 : 在 彰 化 縣 治 縣 署 之 東 。 雍 正 十 一年 建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重 建 。

    噶 瑪 蘭 營 都 司 署 : 在 宜 蘭 縣 治 。 原 守 備 署 , 嘉 慶十 八 年 , 守 備 黃 廷 耀 建 。

    鎮 守 澎 湖 水 師 總 兵 官 署 : 在 媽 宮 城 內 , 原 水 師 副將 署 。

    左 營 游 擊 署 : 在 媽 宮 城 。

    右 營 游 擊 署 : 在 媽 宮 城 。

    安 平 水 師 副 將 署 : 在 安 平 鎮 , 乾 隆 五 年 , 副 將 王清 建 。

    中 營 游 擊 署 : 在 安 平 鎮 。

    左 營 游 擊 署 : 原 在 安 平 鎮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移 建鹿 港 北 頭 。 六 十 年 , 燬 , 改 建 於 土 城 內 。

    右 營 游 擊 署 : 在 安 平 鎮 。

    艋 舺 水 師 參 將 署 : 在 艋 舺 。 原 淡 水 營 都 司 署 , 嘉慶 十 三 年 建 。
  

        局 所
    全 臺 團 練 總 局 : 在 臺 南 府 治 。 咸 豐 三 年 設 。 自 後 凡有 軍 事 , 則 開 辦 焉 。 法 人 之 役 , 臺 北 亦 設 , 各 廳 縣 皆 設分 局 。
    培 元 總 局 : 光 緒 七 年 , 臺 灣 道 劉 璈 改 團 練 總 局 為培 元 總 局 , 仍 委 紳 士 理 之 , 以 辦 地 方 公 事 。 法 人 之 役 ,復 為 團 練 。

    全 臺 籌 防 總 局 : 一 在 臺 北 府 治 , 一 在 臺 南 府 治 ,均 光 緒 十 年 設 , 二 十 年 復 設 。

    保 甲 局 : 各 府 廳 縣 皆 設 , 無 事 之 時 則 辦 冬 防 。

    臺 灣 通 商 總 局 : 在 臺 灣 道 署 。 咸 豐 九 年 設 , 以 辦通 商 事 務 。 光 緒 十 三 年 , 臺 北 亦 設 此 局 , 歸 布 政 使 督 辦。

    全 臺 清 賦 總 局 : 一 在 臺 南 府 治 , 一 在 臺 北 府 治 ,均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各 廳 縣 皆 設 分 局 , 十 八 年 事 竣 , 裁 撤。

    全 臺 撫 墾 總 局 : 在 淡 水 縣 轄 大 嵙 崁 。 光 緒 十 二 年設 。 各 地 多 設 分 局 。

    轉 運 局 : 在 上 海 。 光 緒 十 年 設 , 委 蘇 松 太 道 辦 之, 以 理 臺 灣 軍 械 餉 項 轉 運 之 事 。

    支 應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一 年 設 , 由 布 政 使督 辦 , 而 臺 南 設 分 局 。

    捐 輸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一 年 設 , 由 布 政 使督 辦 , 而 臺 南 設 分 局 。

    善 後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由 布 政 使督 辦 , 以 理 戰 後 之 事 。

    招 墾 局 : 光 緒 元 年 設 於 廈 門 、 汕 頭 、 香 港 , 以 辦閩 粵 人 來 臺 開 墾 之 事 。

    招 商 局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於 新 嘉 坡 , 以 辦 南 洋 華 僑來 臺 經 營 之 事 。

    鑄 錢 局 : 在 臺 南 府 治 東 安 坊 ,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設 ,後 裁 。

    官 銀 號 : 同 治 二 年 設 於 滬 尾 , 以 收 解 關 稅 。 其 後旗 後 、 安 平 、 雞 籠 以 次 開 辦 。

    官 銀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六 年 設 。

    臺 南 官 票 局 : 在 臺 南 府 治 ,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設 。

    法 審 局 : 在 臺 北 撫 署 內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官 醫 局 : 在 臺 北 考 棚 內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十 七 年裁 。

    軍 器 局 : 在 臺 北 大 稻 埕 , 光 緒 十 一 年 八 月 設 , 翌年 十 月 竣 工 , 費 款 十 二 萬 餘 圓 , 以 記 名 提 督 劉 朝 幹 為 總辦 , 聘 德 國 工 師 以 製 軍 器 。

    電 報 總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各 地 多設 分 局 。

    釐 金 總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由 布 政 使 督 辦 。 先 是 通商 之 後 , 奏 設 釐 金 局 於 滬 尾 、 安 平 , 以 徵 各 貨 釐 金 。 其後 各 處 添 設 , 計 有 三 十 八 分 局 。

    烙 號 局 : 同 治 五 年 設 於 滬 尾 、 安 平 , 以 烙 阿 片 之號 , 而 徵 其 釐 , 歸 道 督 辦 , 其 後 改 由 商 人 攬 辦 。

    金 沙 局 : 在 基 隆 廳 轄 瑞 芳 , 光 緒 十 七 年 設 。 而 暖暖 、 六 堵 、 七 堵 、 四 腳 亭 、 頂 雙 溪 各 設 分 局 。

    腦 磺 總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 由 巡 撫督 辦 。 而 大 嵙 崁 、 彰 化 、 恆 春 、 宜 蘭 各 設 分 局 。 其 外 又設 支 局 。 十 七 年 , 改 歸 撫 墾 局 兼 辦 。

    煤 務 總 局 : 在 基 隆 , 光 緒 五 年 設 , 聘 用 西 人 , 以機 器 開 採 煤 炭 。

    磺 油 局 : 在 苗 栗 縣 治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 十 七 年 裁。

    鐵 路 總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

    軍 裝 局 : 在 臺 北 府 治 , 光 緒 十 一 年 設 , 而 臺 南 設分 局 。

    火 藥 局 : 在 臺 北 大 隆 同 莊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而 臺南 在 小 北 門 外 。

    水 雷 局 : 一 在 滬 尾 , 一 在 基 隆 , 均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硝 藥 局 : 在 臺 北 大 稻 埕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歸 軍 器局 兼 辦 , 以 自 製 火 藥 。

    伐 木 局 : 在 臺 北 大 稻 埕 , 光 緒 十 二 年 設 , 歸 軍 器局 兼 辦 , 以 機 器 切 鋸 材 木 , 配 售 上 海 , 並 為 鐵 路 枕 木 之用 。

    蠶 桑 局 : 在 臺 北 大 稻 埕 , 光 緒 十 六 年 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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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七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關 征 志
    昔 禹 平 洪 水 , 畫 九 州 , 任 土 作 貢 , 賦 稅 之 義 始 此 。賦 以 足 兵 , 稅 以 足 食 , 國 用 既 足 , 民 亦 安 寧 。 而 暴 君 汙吏 以 天 下 為 私 有 , 橫 征 倍 斂 , 吸 食 脂 膏 , 兆 民 怨 怒 , 起而 逐 之 , 國 亡 身 戮 , 為 天 下 笑 。 連 橫 曰 : 明 以 前 尚 矣 。臺 灣 遠 隔 海 外 , 為 古 荒 服 , 土 番 所 處 , 海 寇 所 踞 , 未 有先 王 之 制 也 。 明 季 , 荷 蘭 人 始 闢 斯 土 , 以 通 東 洋 貿 易 之途 , 設 官 行 政 , 制 王 田 , 募 民 耕 之 , 而 納 其 賦 , 語 在 田賦 志 。 是 時 歸 附 土 番 歲 納 鹿 皮 , 視 社 之 大 小 為 差 。 其 後因 之 , 每 年 五 月 初 二 日 , 主 計 官 集 公 所 , 召 民  社 , 眾環 視 之 。 官 歷 舉 各 社 餉 銀 之 數 , 高 呼 於 上 ,  者 應 之 ,至 最 多 者 而 畀 之 。 乃 具 姓 名 及 社 餉 於 冊 , 取 殷 戶 為 保 ,以 四 季 分 納 , 謂 之 「 社 商 」 。 社 商 時 率 夥 記 至 番 社 貿 易。 夥 主 財 物 , 記 任 會 計 , 而 社 商 領 之 。 凡 番 耕 獵 之 物 悉與 社 商 , 而 以 布 帛 、 鹽 鐵 、 煙 草 、 火 藥 易 之 。 其 令 嚴 密, 番 不 敢 私 。 社 餉 之 入 , 大 社 數 千 金 , 小 亦 數 百 , 是 為雜 稅 之 一 。 當 是 時 , 土 地 初 闢 , 地 廣 而 腴 , 一 歲 三 熟 ,閩 、 粵 沿 海 之 氓 相 率 而 至 , 以 逐 什 一 之 利 , 歲 率 數 千 人。 荷 人 課 其 丁 稅 , 每 丁 年 納 四 盾 。 領 臺 之 初 , 歲 收 三 千一 百 盾 。 其 後 二 十 年 , 增 至 三 萬 三 千 七 百 盾 。 蓋 移 殖 者眾 , 而 歲 入 亦 多 也 。 臺 灣 之 山 多 麋 鹿 , 獵 者 領 照 納 稅 ,月 課 一 盾 。 逐 犬 入 山 , 肆 其 捕 殺 。 於 是 麋 鹿 漸 少 。 其 後增 至 十 五 盾 , 歲 入 三 萬 六 千 盾 , 少 亦 二 萬 餘 盾 。 其 脯 皮販 運 中 國 、 日 本 , 歲 率 十 餘 萬 金 。 設 關 榷 稅 , 以 稽 市 物, 歲 亦 十 餘 萬 金 。 若 夫 山 林 川 澤 之 利 , 工 之 所 計 , 虞 衡之 所 入 , 莫 不 權 其 輕 重 , 以 佐 行 政 之 費 。 荷 官 俸 養 所 入, 歲 不 足 用 , 各 自 私 賈 , 以 罔 市 利 。 暴 待 細 民 , 侵 奪 田宅 , 上 下 交 爭 , 賄 賂 成 習 。 甲 螺 郭 懷 一 因 民 之 怨 , 糾 合同 志 謀 逐 之 , 事 敗 被 殺 , 株 連 數 千 人 。 亡 命 之 徒 , 轉 相嘯 聚 , 以 與 抵 抗 。 又 聞 延 平 郡 王 將 興 光 復 之 師 , 荷 人 懼, 乃 請 爪 哇 總 督 增 兵 戍 臺 , 多 課 雜 稅 , 以 助 兵 食 , 而 內訌 不 息 , 搶 攘 昏 墊 , 以 至 於 亡 。 夫 國 以 民 為 本 , 富 則 國富 , 貧 則 國 貧 。 故 曰 : 『 不 患 寡 而 患 不 均 , 不 患 貧 而 患不 安 』 。 今 荷 人 之 有 臺 灣 也 , 肆 其 橫 暴 , 剪 食 我 土 地 ,侮 虐 我 人 民 , 剝 奪 我 權 利 。 而 世 之 論 者 曰 , 是 殖 民 之 策也 , 烏 乎 痛 哉 !
    延 平 入 臺 , 國 用 不 足 , 多 沿 荷 人 舊 制 。 及 經 嗣 位, 諮 議 參 軍 陳 永 華 乃 籌 長 治 之 策 , 盡 心 經 畫 , 建 保 里 之方 , 布 屯 田 之 制 , 開 魚 鹽 之 利 , 伐 林 木 之 材 , 內 課 農 桑, 外 興 貿 易 。 十 數 年 來 , 移 民 大 至 , 多 至 數 十 萬 人 , 拓地 遠 及 兩 鄙 。 臺 灣 之 人 以 是 大 集 。 孔 子 曰 : 『 道 千 乘 之國 , 敬 事 而 信 , 節 用 而 愛 人 , 使 民 以 時 』 。 故 民 皆 勤 功樂 業 , 先 公 而 後 私 。 故 曰 : 『 衣 食 足 而 知 榮 辱 , 廉 讓 生而 息 爭 訟 』 。 夫 自 延 平 入 臺 以 來 , 與 民 休 息 , 而 永 華 又咻 噢 之 , 道 之 以 政 , 閑 之 以 誼 , 教 之 以 務 , 使 之 以 和 ,漸 之 以 忠 , 厲 之 以 勇 , 勸 之 以 利 , 嚴 之 以 刑 , 民 於 是 乎可 任 也 。 二 十 年 間 , 臺 灣 大 有 。 取 其 有 餘 , 以 供 國 用 ,民 亦 樂 輸 不 怠 。 善 乎 德 化 之 入 人 深 也 ! 洎 永 華 亡 , 政 教偷 薄 , 而 雜 稅 之 徵 濫 矣 。

    清 人 得 臺 之 際 , 議 遷 其 民 而 墟 其 地 。 靖 海 將 軍 施琅 力 陳 不 可 , 乃 設 一 府 、 三 縣 。 田 賦 之 制 略 同 行 省 , 而雜 稅 仍 舊 , 或 更 立 之 , 名 目 繁 多 , 變 本 加 厲 。 其 設 於 陸者 曰 「 陸 餉 」 , 麗 於 水 者 曰 「 水 餉 」 。 「 厝 餉 」 始 於 荷人 , 大 小 有 差 , 歲 徵 銀 一 千 四 百 六 十 六 兩 有 奇 。 雍 正 元年 五 月 , 有 司 查 驗 府 治 家 屋 , 除 破 壞 者 , 凡 得 大 厝 七 千七 十 四 間 , 間 徵 一 錢 五 分 一 釐 九 毫 , 小 厝 一 千 七 百 零 三間 , 徵 半 之 。 按 戶 給 照 。 納 餉 後 有 倒 壞 者 , 許 繳 照 註 銷, 而 新 建 者 餉 亦 如 之 , 著 為 例 。 磨 餉 者 , 鄭 氏 所 立 也 ,一 首 徵 銀 五 兩 六 錢 。 蔗 車 者 , 新 餉 也 , 一 張 亦 徵 銀 五 兩六 錢 。 當 舖 者 , 以 權 子 母 者 也 , 年 徵 五 兩 , 謂 之 官 典 ,官 保 護 之 , 雖 收  不 罪 。 然 多 勢 豪 所 設 , 而 地 方 官 稍 分潤 焉 。 不 徵 餉 者 為 小 典 , 則 武 營 弁 兵 以 薄 資 而 弋 重 利 者也 。 瓦  也 , 菜 園 也 , 檨 宅 也 , 檳 榔 宅 也 , 亦 以 大 小 徵餉 , 其 稅 微 不 足 道 。 此 陸 餉 之 大 略 也 。 塭 養 魚 也 , 潭 亦養 魚 也 , 而 塭 之 出 息 優 於 潭 。 其 後 塭 視 下 園 徵 稅 , 而 編於 田 賦 焉 。 澎 湖 產 魚 盛 , 以 海 為 田 。 琅 入 臺 後 , 據 為 私有 , 歲 收 規 費 千 二 百 兩 。 及 許 良 彬 至 , 奏 請 歸 官 , 以 充提 督 衙 門 公 費 。 而 行 家 任 意 苛 求 , 漁 民 多 受 剝 , 深 以 為苦 。 乾 隆 二 年 , 下 諭 禁 革 。 命 總 督 郝 玉 麟 飭 地 方 官 照 例, 編 列 魚 舟 號 數 , 以 時 稽 查 。 夫 魚 舟 有 大 小 , 計 擔 徵 餉, 每 擔 七 分 七 釐 。 次 曰 尖 艚 , 每 隻 八 錢 四 分 。 次 曰 杉 板, 每 隻 四 錢 二 分 。 網 一 張 則 三 兩 五 錢 , 小 者 一 兩 七 錢 五分 。 箔 者 , 削 竹 如 簾 , 長 十 餘 丈 , 立 海 坪 , 乘 潮 汐 以 捕魚 也 , 每 張 一 兩 二 錢 六 分 。 滬 者 , 築 土 圍 , 高 尺 餘 , 缺其 門 以 入 潮 水 , 而 置 網 以 捕 魚 也 , 每 口 八 錢 四 分 。  ,垂 餌 以 釣 也 , 每 條 五 兩 八 錢 八 分 。 縺 亦 釣 也 , 餉 與  同。 罟 也 ,  也 , 罾 也 , 均 用 以 捕 魚 , 而 得 魚 之 多 少 不 同, 故 徵 餉 之 輕 重 亦 別 。 罟 一 張 十 一 兩 七 錢 六 分 ,  五 兩八 錢 八 分 , 罾 四 兩 二 錢 。 烏 魚 旗 者 , 亦 謂 之 藏 。 每 冬 至前 , 烏 魚 自 北 而 南 , 多 以 萬 計 。 漁 戶 先 時 領 旗 , 旗 徵 餉一 兩 二 錢 , 鈐 蓋 縣 印 , 列 號 備 查 。 鳳 邑 最 多 。 此 水 餉 之大 略 也 。

    同 治 十 三 年 冬 十 二 月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言 : 『舊 例 : 臺 灣 鼓 鑄 鍋 皿 農 具 之 人 , 須 向 地 方 官 舉 充 , 由 藩司 給 照 。 通 臺 祗 二 十 七 家 , 名 曰 「 鑄 戶 」 。 其 鐵 由 內 地漳 州 採 買 。 私 販 者 治 罪 。 邇 來 海 口 通 商 , 鐵 觔 載 在 進 口稅 則 。 昔 杜 內 地 之 出 , 今 自 西 洋 而 來 , 情 形 迥 異 。 而 不肖 兵 役 人 等 , 往 往 藉 端 勒 索 。 該 鑄 戶 亦 恃 官 舉 , 任 意 把特 , 民 甚 苦 之 。 又 臺 產 竹 竿 , 向 因 洋 民 不 靖 , 恐 有 接 濟, 因 禁 出 口 , 以 致 竹 竿 經 過 口 岸 , 均 須 稽 查 。 不 知 海 船蒲 布 皆 可 為 帆 , 無 須 用 竹 。 立 之 厲 禁 , 徒 為 兵 役 留 一 索詐 之 端 , 民 間 多 一 受 害 之 事 。 應 請 無 庸 查 禁 』 。 詔 可 。光 緒 三 年 春 , 巡 撫 丁 日 昌 既 視 臺 灣 , 親 見 雜 稅 之 苦 , 奏請 蠲 除 。 其 言 曰 : 『 查 臺 郡 當 鄭 克 塽 歸 誠 時 , 僅 有 臺 灣、 鳳 山 、 嘉 義 三 縣 之 地 。 其 彰 化 縣 、 淡 水 、 噶 瑪 蘭 兩 廳, 皆 係 後 闢 之 土 。 東 至 內 山 , 西 至 海 , 地 皆 淺 狹 , 唯 南北 袤 長 。 計 臺 、 鳳 、 嘉 三 縣 合 長 二 百 九 十 里 , 共 額 徵 供穀 十 三 萬 餘 石 。 而 後 闢 之 一 縣 、 兩 廳 合 長 五 百 八 十 里 ,僅 徵 供 穀 五 萬 六 千 餘 石 。 核 計 彰 、 淡 、 蘭 之 地 , 比 臺 、鳳 、 嘉 幾 多 一 半 , 而 所 徵 之 穀 , 反 不 及 一 半 。 何 也 ? 蓋臺 、 鳳 、 嘉 開 闢 之 地 較 早 , 所 徵 稅 則 皆 沿 鄭 氏 之 舊 , 而彰 、 淡 、 蘭 新 墾 之 地 , 則 由 朝 廷 新 定 科 則 , 故 賦 課 較 輕也 。 然 其 為 民 累 者 , 則 莫 如 雜 餉 。 查 雜 餉 名 目 繁 多 , 內如 歸 化 生 番 , 無 畝 可 計 , 無 糧 可 科 , 以 納 鹿 皮 為 餉 。 而所 謂 塭 餉 者 , 則 徵 於 畜 魚 之 所 。 所 謂  餉 者 , 則 徵 於 熬糖 之 所 。 雖 謂 苛 細 , 而 稽 其 贏 利 , 酌 取 一 、 二 , 以 益 正供 , 於 民 尚 無 大 損 也 。 他 如 海 水 支 流 曰 港 , 窪 深 積 水 曰潭 , 凡 可 養 魚 之 所 , 則 如 塭 餉 徵 收 。 而 小 道 可 通 之 處 ,竹 筏 小 艇 運 貨 往 來 , 亦 按 照 徵 收 。 又 如 建 屋 之 基 , 磨 之 場 , 瓦  、 菜 園 、 檳 榔 、 番 檨 之 類 , 莫 不 按 數 徵 餉 。若 其 徵 諸 漁 戶 者 , 曰 罟 、 曰 罾 、 曰  、 曰 縺 、 曰 箔 、 曰 、 曰 網 、 曰 滬 、 曰 烏 魚 旗 , 吏 役 勒 索 , 橫 取 窮 民 。 而傭 戶 漁 人 又 多 去 來 無 定 , 官 役 不 能 盡 悉 , 假 手 土 豪 , 出為 攬 辦 。 豫 納 承 充 之 費 , 壟 斷 浮 收 , 舐 糠 及 米 , 輸 於 官者 十 , 取 於 民 者 百 。 民 奈 何 而 不 困 耶 ? 臣 到 臺 後 , 查 悉各 弊 , 則 擬 稍 為 釐 剔 , 而 各 項 名 目 瑣 碎 , 影 射 牽 連 , 非盡 斷 葛 籐 , 終 難 以 絕 弊 竇 。 除 番 餉 、 塭 餉 、  餉 之 外 ,其 港 潭 等 項 雜 餉 , 統 計 各 屬 共 徵 銀 五 千 二 百 二 十 三 兩 九錢 六 分 五 釐 , 均 應 豁 免 , 以 除 民 累 。 伏 查 臺 、 鳳 、 嘉 三縣 正 供 , 徵 稅 既 重 , 而 雜 餉 名 目 猶 繁 。 小 民 終 歲 勤 勞 ,所 得 無 幾 。 而 一 經 吏 役 隳 突 叫 囂 , 遂 有 枷 棒 在 手 、 雞 犬無 聲 之 歎 。 民 困 何 由 而 蘇 , 元 氣 何 由 而 復 乎 ? 且 此 項 雜餉 徵 收 不 過 數 千 餘 兩 , 就 地 支 發 , 歸 入 奏 銷 。 臺 灣 近 年出 產 茶 葉 、 樟 腦 等 , 釐 稅 均 屬 新 徵 , 較 此 多 至 數 倍 。 而臺 北 現 議 開 礦 , 則 地 利 更 可 勃 興 。 謹 將 前 項 雜 餉 查 列 清單 , 請 自 光 緒 三 年 起 , 永 遠 一 律 蠲 除 』 。 詔 可 。 臺 人 大說 , 至 今 猶 稱 頌 焉 。

    契 稅 為 入 款 之 一 , 亦 雜 稅 也 。 舊 例 : 每 百 圓 繳 稅並 費 共 十 三 圓 , 人 民 以 為 過 巨 , 多 不 投 稅 。 光 緒 二 年 ,郡 紳 蔡 霞 潭 囑 御 史 某 出 奏 , 旨 下 部 議 。 定 自 三 年 起 , 減為 一 半 , 即 百 圓 徵 稅 六 圓 五 角 , 外 費 悉 裁 。 然 經 辦 者 猶不 能 盡 廢 , 每 宗 加 繳 司 單 六 角 。 若 在 千 兩 以 上 者 , 由 縣送 府 加 印 , 或 由 業 戶 自 送 , 每 宗 規 費 二 、 三 十 圓 。 而 稅額 之 中 , 以 三 圓 解 府 轉 藩 , 知 縣 例 得 一 圓 八 角 , 餘 由 書吏 、 家 丁 、 房 總 、 差 役 分 肥 。 故 知 縣 下 車 之 後 , 則 示 民稅 契 , 按 期 輪 比 , 而 私 其 利 。 多 者 數 萬 圓 , 少 亦 數 千 。已 稅 之 契 曰 「 紅 契 」 , 未 稅 者 「 白 契 」 , 眾 不 以 為 憑 ,故 人 民 亦 自 知 為 要 也 。

    安 平 為 府 治 通 商 之 口 , 向 由 臺 防 同 知 管 理 , 徵 收船 費 , 謂 之 「 文 口 」 , 派 員 查 之 。 凡 內 地 商 船 來 臺 者 ,應 驗 牌 照 。 出 口 之 時 , 船 上 須 掛 紅 旗 。 巡 丁 到 船 , 丈 量擔 位 , 報 明 無 差 , 乃 由 委 員 給 照 收 費 , 每 百 擔 五 圓 六 占六 瓣 , 歲 約 五 千 餘 圓 。 不 換 照 者 以 為 走 私 , 船 貨 充 公 。光 緒 元 年 , 臺 防 同 知 移 駐 卑 南 , 仍 歸 收 費 。 至 十 四 年 ,改 由 安 平 縣 收 之 , 以 抵 津 貼 一 半 之 額 。 其 時 帆 船 漸 少 ,歲 約 三 、 四 千 圓 , 而 輪 船 則 由 海 關 收 之 。 又 有 「 武 口 」, 歸 安 平 水 師 副 將 管 理 , 亦 派 弁 兵 以 驗 出 入 , 詰 盜 賊 ,每 船 徵 費 二 圓 , 歲 約 二 千 餘 圓 。 天 津 之 約 , 許 開 臺 灣 互市 。 咸 豐 九 年 , 兩 江 總 督 何 桂 清 奏 准 美 國 先 在 潮 州 、 臺灣 通 商 , 福 州 將 軍 東 純 、 閩 浙 總 督 慶 端 、 福 建 巡 撫 瑞 璸會 奏 在 臺 開 設 海 關 。 已 而 英 、 法 兩 國 請 照 美 國 徵 稅 , 復奏 准 一 律 辦 理 。 其 稅 項 仍 解 關 庫 , 歸 將 軍 督 辦 , 統 併 南臺 、 廈 門 兩 口 奏 銷 。 十 年 , 奏 派 道 員 區 天 民 會 同 臺 灣 鎮林 向 榮 、 兵 備 道 孔 昭 慈 、 知 府 洪 毓 琛 等 商 辦 。 議 以 淡 水八 里 坌 為 通 商 碼 頭 , 而 於 對 岸 滬 尾 設 關 。 其 北 路 之 雞 籠、 香 山 、 後 壟 、 中 港 , 南 路 之 鹿 耳 門 、 打 鼓 , 大 小 各 口, 一 律 禁 止 洋 船 貿 易 。 同 治 元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 滬 尾 開關 徵 稅 。 二 年 正 月 , 奏 派 道 員 馬 樞 輝 接 辦 。 適 彰 化 亂 ,各 地 俶 擾 , 未 到 , 乃 委 淡 水 同 知 恩 煜 代 之 。 恩 煜 請 設 關渡 驗 卡 , 以 查 洋 商 進 出 , 巡 邏 仍 用 關 船 。 稅 務 司 又 稟 總理 衙 門 , 請 於 雞 籠 、 旗 後 、 安 平 三 處 , 照 例 通 商 。 部 議許 之 。 八 月 十 九 日 , 雞 籠 開 口 , 派 副 稅 務 司 以 辦 。 三 年四 月 , 安 平 、 旗 後 亦 開 辦 。 以 滬 尾 為 正 口 , 雞 籠 、 安 平、 旗 後 為 外 口 。 徵 稅 銀 冊 , 均 由 總 口 轉 繳 關 庫 , 歸 福 州將 軍 督 辦 。 四 年 春 二 月 , 旗 後 稅 務 司 以 安 平 徵 收 洋 稅 ,遞 年 加 多 , 各 商 赴 旗 完 納 , 諸 多 不 便 , 請 於 安 平 添 設 銀號 , 管 出 入 。 將 軍 慶 麟 調 查 原 案 , 以 安 平 僅 為 驗 口 , 祗准 洋 船 寄 碇 起 貨 , 不 許 開 設 。 而 打 鼓 委 員 德 協 領 復 以 此舉 實 為 華 商 之 便 。 嗣 經 戶 部 核 准 , 以 六 年 十 月 開 辦 。 既又 設 船 政 廳 , 理 港 務 , 徵 船 鈔 。 其 時 貿 易 未 盛 , 稅 項 亦少 , 蓋 以 中 國 協 定 稅 率 甚 輕 , 而 土 貨 之 往 來 者 別 課 釐 金。

    釐 金 之 設 , 始 於 道 光 之 季 。 時 當 軍 事 旁 午 , 徵 賦為 難 , 故 為 權 宜 之 計 , 取 以 助 軍 。 凡 貨 物 出 入 , 照 擔 徵收 , 不 論 粗 細 , 故 謂 之 釐 。 咸 豐 十 一 年 , 知 府 洪 毓 琛 奉飭 遵 辦 , 省 中 亦 派 候 補 知 府 程 榮 春 至 淡 水 , 設 局 開 徵 ,以 阿 片 為 大 宗 。 分 局 之 外 又 有 驗 卡 , 徵 釐 如 前 。 而 胥 吏舞 文 弄 弊 , 格 外 苛 求 , 以 飽 私 橐 , 商 賈 病 之 。 夫 釐 金 之設 , 為 救 一 時 之 急 , 而 非 可 以 永 遠 也 。 故 自 事 平 之 後 ,士 大 夫 多 請 裁 撤 , 歸 併 海 關 。 而 清 廷 不 聽 。 然 自 通 商 以來 , 地 利 日 闢 , 物 產 日 興 , 糖 、 米 、 茶 、 腦 之 出 口 , 歲率 數 百 萬 圓 。 米 為 民 食 之 本 , 供 給 福 建 , 故 無 釐 。 糖 每擔 二 錢 , 以 天 津 、 上 海 為 銷 路 , 香 港 、 日 本 次 之 。 茶 別徵 釐 , 設 局 於 大 稻 埕 。 樟 腦 之 利 , 或 歸 官 , 或 歸 民 , 其釐 較 多 。 而 煤 炭 、 金 沙 之 利 , 前 後 以 興 , 故 其 詳 可 得 而聞 焉 。

    光 緒 十 八 年 , 旗 後 商 人 以 波 羅 麻 一 宗 , 每 百 斤 徵釐 六 角 , 合 銀 四 錢 三 分 二 釐 , 而 海 關 向 徵 稅 銀 七 錢 。 自十 六 年 三 月 , 併 入 苧 麻 類 , 一 律 改 徵 , 減 為 三 錢 五 分 。是 前 本 稅 重 釐 輕 , 今 反 稅 輕 釐 重 , 故 請 核 減 。 波 羅 麻 者, 即 鳳 梨 絲 , 配 至 汕 頭 , 以 績 夏 布 , 其 額 頗 多 , 全 臺 釐金 局 以 為 出 口 貨 物 。 如 土 茯 苓 百 斤 , 洋 關 稅 徵 銀 一 錢 三分 , 釐 金 定 章 為 一 圓 ; 牛 皮 膠 百 斤 , 洋 關 一 錢 五 分 , 而釐 金 為 五 角 ; 此 稅 輕 而 釐 重 也 。 又 如 芝 麻 百 斤 , 洋 關 徵一 錢 三 分 五 釐 , 而 釐 金 為 一 角 四 瓣 ; 樟 腦 洋 關 徵 七 錢 五分 四 釐 , 而 釐 金 為 五 角 五 瓣 ; 此 稅 重 而 釐 輕 也 。 是 則 關稅 之 與 釐 金 , 原 有 參 差 , 不 得 以 百 貨 釐 金 俱 照 關 稅 減 半徵 收 。 其 子 口 半 稅 , 原 指 洋 商 請 領 之 三 聯 票 , 運 貨 到 最後 子 口 , 完 納 半 稅 而 言 。 若 華 商 則 逢 關 納 稅 , 遇 卡 抽 釐, 何 得 援 出 口 半 稅 為 例 。 但 該 商 人 近 來 市 景 蕭 條 , 銷 路尤 滯 。 旗 後 波 羅 麻 出 口 , 每 年 徵 釐 約 二 、 三 百 金 , 為 數甚 少 , 姑 准 核 減 , 併 入 苧 麻 章 程 , 每 百 斤 改 徵 四 角 二 瓣, 合 銀 三 錢 二 釐 , 以 恤 商 艱 。

    夫 稅 釐 之 設 , 所 以 供 國 之 用 也 , 而 民 間 亦 有 私 徵。 城 廂 之 市 , 村 落 之 墟 , 牛 豚 之 畜 , 蔬 果 之 場 , 凡 至 此販 者 , 每 收 其 費 , 以 充 廟 祀 義 舉 之 款 。 然 必 稟 官 出 示 ,以 杜 分 爭 , 故 人 肯 樂 輸 也 。 初 , 道 光 間 , 郡 中 商 務 繁 盛, 牛 車 入 城 , 日 數 百 輛 。 城 兵 欺 其 鄉 愚 , 勒 索 規 費 , 每輛 收 錢 百 文 , 多 至 數 百 文 。 鄉 人 不 堪 其 苦 , 群 籲 郡 紳 。鎮 道 合 示 禁 止 , 違 者 治 罪 , 而 弊 稍 革 矣 。
  

       鄭 氏 徵 收 雜 稅 表
    厝 稅 : 每 間 六 錢 二 分 , 凡 六 千 二 百七 十 間 半 , 年 徵 三 千 八 百 八 十 七 兩 七 錢 一 分 。
     社 : 凡 二 十 七 所 , 年 徵 三 千六 十 兩 。
    港 潭 : 年 徵 一 萬 九 千 三 百 八 十八 兩 。
    樑 頭 牌 : 每 擔 一 錢 一 分 , 凡 一萬 三 千 六 百 三 十 七 擔 , 年 徵 一 千 五 百 兩 七 分 。
    澎 湖 船 隻 : 凡 一 百 十 一 隻 , 年徵 七 十 三 兩 八 錢 。
    安 平 鎮 渡 船 : 凡 三 十 四 隻 , 年徵 四 百 兩 。
    牛 磨 : 每 首 二 十 四 兩 , 凡 二 十七 首 , 年 徵 六 百 四 十 八 兩 。
    蔗 車 : 凡 一 百 張 , 年 徵 一 千 九百 七 十 六 兩 。
    大 小 網 箔 : 凡 八 十 張 , 年 徵 二百 零 八 兩 四 錢 。
    罟 罾 縺  等 : 年 徵 八 百 四 十 兩。
    烏 魚 旗 : 凡 九 十 四 枝 , 年 徵 一百 四 十 一 兩 。
    入 港 貨 稅 : 年 徵 一 萬 三 千 兩 。
    出 港 鹽 稅 : 年 徵 二 百 兩 。
    僧 道 度 牒 : 僧 每 名 二 兩 , 道 士五 兩 , 年 徵 二 百 兩 。
  
        清 代 陸 餉 徵 收 表 ( 據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臺 灣 府 志 )( 終 位 : 釐 )
廳 縣 / 款 目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彰 化 淡 水 澎 湖
厝 餉 一 、 二 五 六 、 一 九 三   二 0 0 、 五 0 0       
牛 磨 二 二 五 、 二 0 四     一 0 0 、 八 0 0 五 、 六 0 0   
蔗 車 二 七 四 、 四 0 0 五 六 二 、 八 0 0 八 七 一 、 九 0 0 三 四 七 、 二 0 0 一 一 、 二 0 0   
檨 宅 七 0 、 0 0 0 六 、 0 0 0         
檳 榔 宅     六 0 、 0 0 0       
菜 園     三 、 0 0 0       
瓦      一 二 、 五 0 0       
當 鋪 五 0 、 0 0 0 五 、 0 0 0 一 一 五 、 0 0 0       

  
      清 代 水 餉 徵 收 表 ( 據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臺 灣 府 志 ) (終 位 : 釐 )
廳 縣 / 款 目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彰 化 淡 水 澎 湖
漁 船 六 四 五 、 六 四 一 三 八 七 、 九 二 六 二 二 六 、 六 六 九 一 五 五 、 八 八 五   二 二 三 、 0 二 0
渡 船   七 六 、 一 五 三         
港 潭 四 二 五 、 六 二 四 四 四 二 、 九 七 四 三 五 一 、 四 一 七 四 四 、 五 三 八     
魚 塭 一 六 、 五 0 0   一 0 0 、 0 0 0       
大 小 網           一 五 四 、 0 0 0
箔   一 一 、 七 六 0       三 、 一 五 0
滬           三 二 、 一 三 0
罾 三 二 、 四 0 0 八 、 四 0 0 八 、 四 0 0      二 八 、 五 六 0
罟 七 0 、 五 六 0 一 二 九 、 三 六 0 五 、 八 八 0  五 、 八 八 0 一 一 、 七 六 0   
 一 七 、 六 七 0 五 、 八 八 0         
縺 五 二 、 九 二 0 六 四 、 六 八 0 二 九 、 四 0 0       
蠔 五 二 、 九 二 0 四 七 、 0 二 0 四 七 、 0 四 0       
     一 一 、 七 六 0       
烏 魚 旗   九 八 、 七 0 0         

  
      臺 灣 海 關 徵 收 稅 鈔 表
年 分 淡 水 及 基 隆 ( 兩 )  安 平 及 旗 後 ( 兩 )  合 計 ( 兩 )   
光 緒 七 年 三 二 0 、 四 六 九 二 一 八 、 三 九 五 五 三 八 、 八 六 四  
八 年 二 八 五 、 三 二 0 一 八 六 、 九 六 一 四 七 二 、 二 八 一  
九 年 二 九 六 、 九 三 一 一 九 四 、 八 九 五 四 九 一 、 八 二 六  
十 年 二 九 七 、 八 七 九 二 一 0 、 二 一 四 五 0 八 、 0 九 三  
十 一 年 三 七 二 、 七 二 0 一 五 二 、 三 七 五 五 二 五 、 0 九 五  
十 二 年 三 八 二 、 一 五 六 一 五 四 、 0 八 八 五 三 六 、 二 四 四  
十 三 年 五 三 四 、 五 二 三 三 三 七 、 五 七 六 八 七 二 、 0 九 九    
十 四 年 五 九 八 、 三 八 三 四 0 四 、 二 0 五 一 、 0 0 二 、 五 八 八  
十 五 年 五 九 0 、 九 四 四 三 九 九 、 二 0 二 九 九 0 、 一 四 六  
十 六 年 五 八 四 、 二 四 一 四 六 一 、 0 三 一 一 、 0 四 五 、 二 七 二  

  
      臺 灣 海 關 徵 收 船 鈔 表
年 分 淡 水 及 基 隆 ( 兩 )  安 平 及 旗 後 ( 兩 )  合 計 ( 兩 )  
光 緒 八 年 一 、 八 九 七 五 、 0 六 七 六 、 九 六 四
九 年 二 、 二 八 三 四 、 九 三 九 七 、 二 二 二
十 年 一 、 九 六 一 五 、 四 九 一 七 、 四 五 二
十 一 年 六 五 六 二 、 五 四 八 三 、 二 0 四
十 二 年 一 、 四 四 二 二 、 四 一 五 三 、 八 五 七
十 三 年 七 0 七 二 、 四 七 五 三 、 一 八 二
十 四 年 四 、 八 六 九 三 、 四 二 二 八 、 二 九 一
十 五 年 三 、 一 九 二 二 、 七 二 四 五 、 九 二 三
十 六 年 一 、 六 三 0 四 、 0 五 九 五 、 六 八 九
十 七 年 二 、 0 六 五 一 、 七 二 七 三 、 七 九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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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八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榷 賣 志
    連 橫 曰 : 昔 者 太 公 治 齊 , 官 山 府 海 , 以 殖 其 利 , 管仲 因 之 , 齊 以 富 強 。 故 能 霸 諸 侯 , 攘 夷 狄 , 功 傳 數 世 。漢 興 , 至 武 帝 時 , 拓 地 用 兵 , 軍 旅 歲 動 , 國 計 不 足 , 設鹽 鐵 之 官 , 榷 酒 酤 之 稅 。 文 學 之 臣 以 為 聚 斂 , 而 功 利 者且 以 為 富 國 焉 。 臺 灣 榷 賣 之 制 , 始 於 清 代 。 初 理 鹽 、 磺, 後 及 煤 、 腦 。 蓋 此 為 天 地 自 然 之 利 , 苟 振 興 之 , 足 以裕 國 而 益 民 焉 。 先 是 臺 灣 鼓 鑄 鍋 皿 農 具 之 人 , 例 由 地 方官 舉 充 , 藩 司 給 照 , 而 納 其 稅 。 全 臺 定 二 十 有 七 家 , 名曰 「 鑄 戶 」 。 其 鐵 由 漳 州 採 辦 , 私 販 治 罪 。 蓋 以 臺 灣 孤立 海 上 , 慮 造 兵 器 , 故 官 督 之 。 然 自 通 商 以 來 , 洋 鐵 入口 , 載 在 稅 則 , 而 舊 例 遂 成 虛 文 。 同 治 十 三 年 , 欽 差 大臣 沈 葆 楨 奏 請 廢 止 , 用 者 便 之 。 夫 榷 賣 之 制 , 各 國 皆 有, 大 小 輕 重 , 或 有 不 同 。 而 臺 灣 之 所 行 者 則 此 。 記 曰 :『 百 姓 足 , 君 孰 與 不 足 』 。 旨 深 哉 !
        鹽
    臺 灣 濱 海 之 地 , 煮 水 為 鹽 , 其 利 甚 溥 。 前 時 鹽 味 苦澀 , 不 適 於 用 , 多 自 漳 、 泉 運 入 。 永 曆 十 九 年 , 諮 議 參軍 陳 永 華 始 教 民 晒 鹽 , 擇 地 於 天 興 之 南 , 則 今 之 瀨 口 也。 其 法 築 埕 海 隅 , 鋪 以 碎 磚 , 引 水 於 池 , 俟 其 發 滷 , 潑而 晒 之 , 即 日 可 成 , 色 白 而 鹹 , 用 功 甚 少 。 許 民 自 賣 ,而 課 其 稅 。 歸 清 以 後 , 鹽 戶 日 多 , 銷 路 愈 廣 ; 爭 晒 競 售, 市 價 不 一 。 雍 正 四 年 春 , 奏 歸 官 辦 , 由 府 管 理 。 分 設鹽 場 四 處 : 曰 州 南 , 曰 州 北 , 為 臺 邑 武 定 里 ; 曰 瀨 北 ,為 今 附 郭 之 鹽 埕 莊 ; 曰 瀨 南 , 則 鳳 邑 之 大 竹 里 , 而 毗 於打 鼓 山 麓 也 。 每 場 設 管 事 一 名 , 巡 丁 十 人 , 或 八 人 、 或六 人 , 視 其 大 小 , 以 防 私 漏 。 鹽 戶 晒 鹽 , 例 於 春 冬 , 春曰 大 汎 , 冬 曰 小 汎 , 以 夏 秋 多 雨 也 。 鹽 成 運 納 於 場 , 而發 其 價 。 每 石 時 銀 一 錢 二 分 。 瀨 南 稍 遜 , 減 二 分 。 歲 收約 九 萬 石 , 或 至 十 萬 石 。 府 中 設 總 館 一 , 市 鎮 各 設 分 館。 販 戶 赴 館 繳 課 , 領 引 而 出 。 其 鹽 石 銀 三 錢 。 水 運 陸 載, 視 路 遠 近 , 以 定 市 價 , 故 各 地 不 均 。 鹽 課 所 入 , 每 月支 發 鹽 戶 及 經 費 外 , 悉 存 府 庫 , 造 冊 申 報 , 以 充 兵 餉 。乾 隆 二 十 年 , 增 設 瀨 東 , 為 嘉 邑 之 井 仔 腳 。 而 布 袋 嘴 、北 門 嶼 亦 先 後 分 設 。 蓋 以 彰 、 淡 設 治 , 墾 戶 日 進 , 故 由此 給 之 。 五 十 五 年 , 議 定 臺 灣 定 額 之 外 , 所 有 埕 底 泥 鹽, 歲 約 二 萬 石 , 分 撥 各 廳 銷 售 。 每 年 徵 課 一 千 八 百 十 八兩 餘 , 入 冊 奏 銷 。 嘉 慶 十 五 年 , 設 噶 瑪 蘭 廳 。 鹽 用 瀨 北, 歲 銷 七 千 石 , 歸 廳 採 運 。 每 石 售 銀 三 錢 三 分 , 共 徵 二千 三 百 十 兩 。 除 原 價 及 折 紋 銀 外 , 可 得 盈 餘 紋 銀 一 千 三百 三 十 七 兩 。 先 是 興 化 、 惠 安 魚 船 , 每 當 春 夏 之 交 , 遭風 收 泊 蘭 屬 , 運 鹽 散 賣 , 斤 錢 七 、 八 文 。 間 有 收 積 居 奇, 至 秋 冬 時 , 價 至 二 、 三 十 文 。 及 設 官 後 , 禁 私 販 , 議照 汀 州 行 銷 廣 潮 鹽 引 , 募 雞 籠 小 船 , 給 照 至 蒲 田 、 惠 安就 場 購 運 , 以 資 民 食 。 蓋 以 蘭 地 僻 處 北 東 , 府 鹽 運 至 淡水 , 又 須 待 風 而 入 , 費 大 時 久 , 或 虞 斷 絕 , 故 其 價 昂 。而 司 道 不 許 。 以 蘭 為 臺 屬 , 行 銷 府 鹽 , 可 杜 私 販 , 且 緩急 足 濟 , 乃 議 定 歸 廳 。 自 十 八 年 三 月 為 始 , 每 斤 價 十 六文 , 用 者 便 之 。 道 光 四 年 閏 七 月 , 省 議 以 南 靖 、 長 泰 二縣 鹽 引 阻 滯 , 奏 請 臺 灣 代 銷 。 於 是 歲 課 一 萬 七 千 石 , 合以 臺 灣 自 晒 者 十 三 萬 石 , 入 款 頗 巨 。 自 是 以 來 , 北 鄙 日闢 , 淡 屬 住 民 幾 數 十 萬 , 而 仍 行 銷 府 鹽 , 採 配 不 便 。 咸豐 中 , 始 許 於 虎 仔 山 自 晒 。 一 時 私 鹽 充 斥 , 課 項 銳 減 。同 治 六 年 二 月 , 改 歸 道 辦 , 嚴 緝 捕 。 虎 仔 山 場 亦 歸 官 ,七 年 移 府 , 九 年 二 月 復 歸 道 , 十 年 仍 歸 府 辦 。 而 鹽 引 愈多 矣 。
    澎 湖 四 面 皆 海 , 小 島 錯 立 , 其 地 斥 鹵 , 可 以 自 晒。 仍 銷 府 鹽 , 每 銀 一 圓 售 八 十 斤 , 色 灰 稍 苦 。 澎 人 以 海為 田 , 需 鹽 較 重 , 一 旦 不 至 , 人 受 其 病 。 光 緒 初 , 議 設鹽 場 , 不 許 。 十 一 年 建 省 , 十 四 年 整 飭 鹽 務 , 南 北 兩 府各 設 總 局 , 以 攬 其 事 。 南 歸 兵 備 道 , 而 北 歸 布 政 使 。 基隆 、 艋 舺 、 宜 蘭 、 新 竹 、 大 甲 、 鹿 港 、 嘉 義 、 鳳 山 、 恆春 、 澎 湖 各 設 總 館 , 各 地 仍 置 小 館 , 由 民 攬 辦 。 其 館 主多 鄉 紳 宦 戚 , 獲 利 不 少 。 大 者 歲 盈 萬 金 , 小 亦 一 、 二 千圓 。 臺 灣 銷 鹽 約 按 人 口 , 每 人 日 用 三 錢 , 年 須 六 斤 十 二兩 。 以 三 百 萬 人 計 之 , 則 當 鹽 二 千 二 十 有 五 萬 斤 。 斤 勻銀 一 分 , 為 二 十 萬 二 千 五 百 兩 , 實 歲 入 之 一 大 宗 也 。

    生 番 渾 噩 , 僻 處 內 山 , 茹 毛 飲 血 , 需 鹽 孔 亟 。 其歸 化 者 由 官 給 之 , 或 以 互 市 。 而 舊 志 載 崇 爻 山 有 鹹 泉 ,掘 地 汲 之 , 編 竹 為 鑊 , 內 外 塗 泥 , 煮 之 成 鹽 。 若 中 壢 、後 壟 各 地 熟 番 , 有 以 挑 沙 瀝 鹵 自 煮 者 , 官 不 徵 課 。 蓋 歸化 時 , 曾 經 奏 准 者 也 。

        硫 磺
    硫 磺 產 於 淡 水 , 為 今 北 投 之 地 。 當 西 班 牙 人 據 臺 時, 曾 掘 取 之 。 而 瘴 毒 披 猖 , 蟲 滋 水 惡 , 工 人 多 病 。 歸 清後 , 康 熙 三 十 五 年 冬 , 福 州 火 藥 局 災 , 典 守 者 負 償 , 欲派 吏 往 , 無 敢 至 。 仁 和 諸 生 郁 永 河 適 在 省 , 慨 然 請 行 。三 十 六 年 春 二 月 至 郡 , 四 月 北 上 , 先 命 淡 水 社 通 事 張 大入 北 投 築 屋 。 既 至 , 集 番 酋 飲 , 告 以 採 磺 事 , 與 約 一 筐易 布 七 尺 。 番 喜 , 各 負 磺 至 , 命 工 煮 之 。 磺 有 黃 、 黑 二種 , 質 沉 有 光 , 以 指 撚 之 , 颯 颯 有 聲 者 佳 , 反 是 則 劣 。先 碎 為 粉 , 暴 日 極 乾 。 鑊 中 置 油 , 徐 入 土 , 以 兩 人 持 竹桿 攪 之 。 土 既 得 油 , 則 磺 自 出 。 油 土 相 融 , 而 後 成 物 。一 鑊 可 得 四 、 五 百 斤 , 或 一 、 二 百 斤 , 唯 視 火 候 之 純 疵爾 。 產 磺 之 地 為 內 北 投 , 石 作 藍 靛 色 , 有 沸 泉 , 草 色 萎黃 , 無 生 意 。 山 麓 白 氣 縷 縷 , 如 雲 乍 吐 , 是 為 磺 穴 。 風至 , 磺 氣 甚 惡 。 更 進 半 里 , 草 木 不 生 , 地 熱 如 炙 , 白 氣五 十 餘 道 , 皆 從 地 底 騰 激 。 怒 雷 震 撼 , 地 岌 岌 欲 動 。 所以 不 陷 者 , 熱 氣 鼓 之 爾 。 穴 中 毒 焰 撲 人 , 觸 腦 欲 裂 。 左傍 一 溪 , 聲 如 倒 峽 , 即 沸 泉 所 出 源 也 。 永 河 著 稗 海 記 游, 其 所 言 略 如 此 。 當 是 時 , 淡 水 未 闢 , 而 北 投 又 在 番 境, 奸 宄 潛 至 , 私 製 火 藥 。 乾 隆 中 , 出 示 禁 止 , 嗣 命 屯 丁守 之 。 每 年 四 季 , 北 路 營 副 將 派 弁 入 山 , 焚 燬 草 木 , 以杜 私 煮 。 同 治 二 年 , 福 建 巡 撫 徐 宗 幹 奏 請 開 採 , 以 俾 軍務 。 六 年 , 淡 水 同 知 嚴 金 清 稟 請 不 可 , 以 採 之 有 四 可 慮。 八 年 , 盧 璧 山 奉 南 洋 通 商 大 臣 之 命 , 來 臺 採 辦 , 募 工煮 之 。 既 而 閩 浙 總 督 英 桂 飭 總 兵 楊 在 元 、 兵 備 道 黎 兆 棠派 員 會 勘 。 蓋 以 其 時 整 軍 經 武 , 多 用 火 藥 , 故 議 開 採 。然 以 所 產 未 巨 , 恐 耗 經 費 , 九 年 , 復 封 。 及 劉 銘 傳 任 巡撫 , 謀 殖 地 利 , 光 緒 十 三 年 , 奏 設 腦 磺 總 局 , 與 樟 腦 皆歸 官 辦 。 而 所 產 日 盛 , 以 至 於 今 。
        煤
    煤 為 礦 產 大 宗 。 臺 灣 多 有 , 而 基 隆 最 盛 。 當 西 班 牙據 北 時 , 則 掘 用 之 , 其 跡 猶 存 , 為 今 之 仙 洞 。 歸 清 以 後, 仍 事 採 掘 。 乾 隆 中 , 移 民 漸 眾 , 以 其 有 傷 龍 脈 , 請 官禁 止 , 然 尚 有 私 掘 者 。 道 光 十 五 年 , 淡 水 同 知 婁 雲 再 示禁 。 十 七 年 , 同 知 曹 謹 復 禁 。 而 是 時 海 通 已 啟 , 東 西 往來 , 以 臺 為 徑 , 各 國 遂 多 注 目 。 禁 煙 之 役 , 英 艦 窺 基 隆。 及 平 , 英 人 輒 來 臺 灣 , 謀 通 商 。 二 十 八 年 , 英 國 水 師游 擊 吳 倫 至 基 隆 , 查 勘 煤 層 , 歸 報 其 國 。 三 十 年 , 英 公使 請 准 英 人 開 採 , 不 許 。 咸 豐 四 年 , 美 國 水 師 提 督 彼 里亦 來 勘 , 以 煤 層 豐 富 , 謀 據 此 地 , 建 軍 港 , 以 開 美 國 貿易 之 途 , 而 臺 人 不 知 也 。 天 津 之 約 , 許 開 基 隆 通 商 。 同治 三 年 , 福 州 稅 務 司 上 書 , 陳 採 煤 之 利 , 請 准 英 商 租 地開 辦 。 淡 水 稅 務 司 亦 為 是 言 。 巡 撫 徐 宗 幹 奏 言 不 可 。 而紳 民 亦 立 公 約 曰 : 雞 籠 山 一 帶 , 為 合 境 來 龍 , 靈 秀 所 鍾, 風 脈 攸 關 。 近 有 沿 海 奸 民 , 訛 言 山 根 生 有 煤 炭 , 難 保無 人 偷 掘 。 一 經 損 傷 , 全 臺 不 利 。 如 遇 偷 挖 , 即 行 圍 捕送 官 。 倘 敢 抗 拒 , 格 殺 勿 論 。 有 不 遵 者 , 公 議 懲 罰 。 然其 後 私 掘 愈 多 , 勢 不 能 禁 。 九 年 春 正 月 , 總 督 英 桂 命 署道 黎 兆 棠 派 員 查 勘 , 乃 委 江 蘇 候 補 道 胡 斌 與 淡 水 同 知 會勘 。 據 復 海 港 東 邊 之 深 澳 、 八 堵 、 土 地 公 坑 、 竹 篙 厝 、偏 坑 、 田 寮 港 、 后 山 、 石 梗 港 、 暖 暖 、 四 腳 亭 、 大 水 堀等 處 , 皆 屬 旁 山 , 無 礙 正 脈 ; 遠 隔 民 居 , 且 於 田 園 廬 墓亦 無 妨 礙 。 計 得 九 十 二 洞 。 閉 歇 者 二 十 三 洞 , 其 煤 已 竭, 地 歸 山 主 。 停 辦 者 二 十 一 洞 , 以 價 賤 滯 銷 , 流 淺 難 運。 現 開 者 四 十 八 洞 。 而 中 如 四 腳 亭 四 洞 , 夏 秋 之 間 亦 流淺 難 運 , 俟 八 、 九 月 方 可 配 出 。 於 是 傳 集 山 主 及 鄉 人 士, 妥 定 開 採 章 程 , 立 石 為 界 , 不 許 租 與 外 人 , 並 私 相 典賣 。 各 洞 相 距 , 南 北 二 十 五 里 , 東 西 五 、 六 里 。 閉 者 不得 再 開 , 以 七 十 洞 為 限 。 而 煤 戶 須 本 地 人 又 有 親 族 廬 墓者 , 互 相 環 保 , 其 曾 為 洋 行 辦 事 者 不 許 。 煤 工 亦 須 土 著, 家 在 五 十 里 以 內 者 方 可 用 。 每 洞 不 得 過 二 十 人 。 煤 戶具 保 , 所 出 之 煤 投 行 仲 賣 , 官 為 督 辦 。 違 者 照 罰 。 禁 約雖 開 , 而 約 束 尚 嚴 也 。 當 是 時 , 基 隆 、 滬 尾 已 為 通 商 之口 , 輪 船 出 入 , 用 煤 日 多 , 或 運 至 福 州 、 廈 門 、 每 年 出產 多 至 三 、 四 十 萬 擔 , 少 亦 十 餘 萬 擔 。 其 煤 三 等 : 上 曰角 煤 , 擔 值 錢 二 百 ; 次 中 煤 , 稍 降 ; 又 次 煤 粉 , 最 賤 ,僅 得 五 、 六 十 文 。 此 為 在 山 之 價 , 若 運 出 市 上 , 則 視 路之 遠 近 而 差 。 照 例 每 擔 徵 稅 五 釐 , 唯 船 政 局 採 用 者 豁 免, 而 煤 戶 亦 無 稅 。 光 緒 元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言 : 『臺 灣 之 地 , 病 於 土 曠 。 而 土 曠 之 病 , 由 於 人 稀 。 重 洋 遠隔 , 勢 必 獲 利 三 倍 , 而 後 內 地 力 食 之 眾 , 不 召 而 來 。 然墾 田 之 利 微 , 不 若 開 煤 之 利 鉅 ; 墾 田 之 利 緩 , 不 若 開 煤之 利 速 。 南 北 各 省 按 日 以 煤 炊  ?, 入 冬 以 煤 禦 寒 。若 出 口 暢 旺 , 煤 價 必 昂 , 於 民 開 不 無 窒 礙 。 而 臺 灣 則 炊  ?禦 寒 均 無 需 此 , 除 出 口 外 , 別 無 銷 路 。 雖 其 煤 質 鬆 脆, 不 敵 西 洋 之 產 ; 而 較 之 東 洋 , 尚 去 不 遠 。 然 臺 煤 雖 富, 年 來 開 採 仍 不 甚 旺 , 其 故 由 於 滯 P 。 西 洋 之 煤 , 金 山最 夥 。 從 前 船 隻 皆 繞 金 山 而 來 , 貨 物 之 外 , 以 煤 壓 載 ,煤 佳 價 平 , 固 非 臺 煤 所 能 敵 。 自 埃 及 紅 海 開 通 以 後 , 洋船 無 須 繞 道 金 山 , 而 金 山 之 煤 遂 稀 , 價 亦 日 昂 。 而 臺 煤仍 不 暢 銷 , 則 必 減 輕 稅 率 , 以 廣 招 徠 。 此 後 稅 率 雖 減 ,而 入 款 仍 不 懸 殊 , 則 於 民 間 生 計 當 有 起 色 。 至 船 局 所 用臺 煤 , 向 係 免 稅 , 不 在 定 則 之 內 。 今 擬 將 出 口 之 煤 , 每噸 減 為 稅 銀 一 錢 。 如 蒙 天 恩 允 准 , 伏 懇 飭 下 總 理 各 國 事務 衙 門 , 札 行 總 稅 務 司 , 言 明 臺 煤 無 關 民 間 日 用 , 為 洋舶 所 必 需 , 是 以 減 稅 惠 商 。 南 北 洋 各 口 均 不 得 援 以 為 例』 。 詔 可 。 三 年 , 聘 英 人 臺 札 為 礦 師 , 並 購 機 器 裝 置 八堵 , 大 為 開 採 , 出 口 亦 多 。 而 經 費 繁 雜 , 不 敷 開 用 。 委員 浮 冒 , 積 弊 日 深 。 八 年 二 月 , 臺 灣 道 劉 璈 稟 請 督 撫 ,略 曰 : 『 臺 北 煤 務 為 臺 灣 漏  , 中 外 疑 議 , 已 非 一 日 。職 道 履 任 以 來 , 亟 思 設 法 整 頓 , 以 期 除 弊 興 利 。 蓋 以 煤務 事 屬 創 辦 , 職 道 又 未 親 履 其 地 , 遠 觀 懸 揣 , 漫 議 章 程, 失 刻 失 疏 , 均 虞 未 協 。 然 屢 奉 鈞 批 , 又 不 敢 以 月 耗 巨帑 責 歸 臺 防 之 事 , 置 諸 後 圖 。 從 前 張 升 道 深 知 其 難 , 請由 船 政 主 辦 , 實 由 於 此 。 嗣 後 黎 星 憲 復 稱 統 歸 船 政 辦 理。 蓋 以 煤 務 之 壞 , 壞 於 歷 辦 不 得 其 人 。 浮 費 過 多 , 成 本過 重 , 隨 處 浮 冒 , 任 意 報 消 爾 。 鄭 倅 接 辦 以 來 , 自 稟 牘觀 之 , 較 前 諸 員 似 有 把 握 。 然 以 冊 報 論 之 , 似 其 不 實 不盡 之 處 , 仍 所 不 免 。 八 堵 以 總 炭 一 萬 九 千 八 百 五 十 餘 石起 解 , 基 隆 祗 收 一 萬 六 千 五 百 五 十 餘 石 。 十 餘 里 間 , 少去 三 千 三 百 餘 石 , 已 屬 不 解 。 而 八 堵 以 粉 炭 九 千 零 十 石起 解 , 基 隆 僅 收 三 千 四 百 三 十 石 , 竟 少 去 五 千 一 百 八 十石 。 基 隆 收 發 之 時 , 又 各 有 失 耗 , 大 較 又 去 一 成 。 既 減成 色 , 又 失 斤 重 。 一 轉 移 間 , 一 月 之 內 , 耗 至 八 千 餘 石。 揆 之 於 理 , 似 欠 圓 通 。 又 工 匠 等 聽 燒 官 煤 , 月 至 數 千石 。 洋 人 三 名 , 月 燒 官 煤 九 千 斤 。 路 旁 三 燈 , 月 燒 官 煤四 萬 斤 。 其 間 不 應 濫 支 之 處 , 不 可 勝 數 。 此 煤 斤 濫 耗 之情 形 也 。 至 於 銀 錢 數 目 , 採 煤 工 價 , 浮 於 所 收 之 額 , 多至 三 千 四 百 餘 石 。 車 運 之 價 , 亦 難 實 按 。 種 種 縻 費 , 悉難 枚 舉 。 今 擬 委 補 用 同 知 史 悠 棻 、 候 補 通 判 李 嘉 棠 會 同辦 理 , 不 過 欲 於 臺 灣 漏  稍 求 補 苴 爾 』 。 於 是 妥 定 章 程八 條 , 竭 力 整 飭 。 時 有 畢 德 衛 洋 行 攬 消 總 炭 , 船 局 以 為不 可 。 乃 於 上 海 自 設 臺 灣 煤 務 分 局 , 又 於 汕 頭 、 香 港 、廈 門 託 商 代 售 。 統 計 每 年 出 煤 一 百 四 、 五 十 萬 石 , 可 得二 十 餘 萬 圓 , 而 局 費 不 過 數 萬 圓 , 入 多 出 少 , 漸 有 起 色。 若 能 擴 充 銷 路 , 尤 足 以 興 其 利 也 。 法 人 之 役 , 基 隆 失守 , 煤 局 被 燬 。 及 平 ,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設 煤 務 局 , 委 張 鴻祿 辦 之 , 投 資 四 十 餘 萬 兩 , 新 置 機 器 , 又 聘 外 國 礦 師 ,召 工 開 採 。 至 十 三 年 , 每 日 出 煤 可 百 噸 , 而 辦 理 未 得 其宜 。 銘 傳 委 用 粵 商 代 辦 , 眾 多 訾 議 , 部 議 以 為 不 可 , 復歸 官 辦 。 及 邵 友 濂 至 , 遂 裁 撤 之 。
        煤 油
    煤 油 或 稱 石 油 , 其 利 溥 , 而 前 人 未 知 也 。 臺 人 燃 燈多 用 豆 油 , 及 西 人 發 見 煤 油 以 來 , 運 入 臺 , 其 始 僅 見 於城 市 , 不 十 數 年 遍 村 野 , 以 其 價 廉 而 光 倍 也 。 煤 油 之 用, 以 美 國 彗 星 標 者 為 最 多 , 次 為 俄 墺 之 產 , 歲 率 數 十 萬圓 。 然 臺 自 有 煤 油 , 而 未 知 採 法 , 為 足 惜 爾 。 咸 豐 末 年, 粵 人 邱 苟 , 通 事 也 , 勾 引 生 番 殺 人 , 官 捕 之 急 , 遁 入山 。 至 貓 裏 溪 上 流 , 見 水 面 有 油 , 味 殊 惡 。 時 乏 燭 , 燃之 絕 光 。 竊 喜 , 以 告 吳 某 。 某 以 百 金  之 , 而 不 知 用 。苟 復  寶 順 洋 行 , 歲 得 銀 千 餘 兩 。 遂 互 爭 權 , 集 眾 械 鬥, 久 不 息 。 九 年 二 月 , 淡 水 同 知 逮 苟 治 罪 。 又 以 外 商 無在 內 地 開 礦 之 權 , 封 之 。 及 沈 葆 楨 巡 臺 , 聞 其 事 。 光 緒四 年 , 聘 美 國 工 師 二 人 勘 驗 , 以 後 壟 油 脈 最 旺 , 乃 購 機器 取 之 。 其 始 多 鹽 水 , 堀 至 百 數 十 丈 , 達 油 脈 , 滾 滾 而出 , 日 得 十 五 擔 。 久 之 工 師 與 有 司 不 洽 , 竟 辭 去 , 遂 廢。 光 緒 十 三 年 , 巡 撫 劉 銘 傳 乃 設 煤 油 局 , 委 棟 軍 統 領 林朝 棟 兼 辦 , 而 出 產 未 多 , 入 不 敷 出 。 十 七 年 , 巡 撫 邵 友濂 撤 之 。 聞 礦 學 家 謂 臺 灣 油 脈 甚 長 , 自 苗 栗 而 至 安 屬 之 吧 哖 , 蜿 蜒 千 里 , 如 能 取 之 , 足 以 供 用 而 有 餘 。 又 臺多 火 山 , 間 有 瓦 斯 , 質 若 炭 , 光 勝 於 煤 , 其 用 尤 宏 。
        樟 腦
    樟 腦 為 臺 灣 特 產 , 當 鄭 芝 龍 居 臺 時 , 其 徒 入 山 開 墾, 伐 樟 熬 腦 , 為 今 嘉 義 縣 轄 , 配 售 日 本 , 以 供 藥 料 。 其法 傳 自 泉 州 。 歸 清 以 後 , 封 禁 番 地 , 犯 者 死 。 康 熙 五 十九 年 , 曾 逮 熬 腦 者 百 數 十 人 治 罪 , 其 業 漸 廢 。 而 山 麓 細民 猶 有 私 熬 者 。 雍 正 三 年 , 閩 浙 總 督 滿 保 奏 准 臺 澎 水 師戰 船 , 令 於 臺 灣 設 廠 修 造 , 以 臺 道 臺 協 監 督 。 於 是 南 北二 路 各 設 軍 工 料 館 , 採 伐 大 木 , 以 為 船 料 , 而 檄 匠 首 任之 。 臺 灣 產 樟 北 路 較 盛 。 樟 有 兩 種 : 香 者 可 熬 腦 , 臭 者僅 為 器 具 。 故 匠 首 率 眾 入 山 , 並 許 熬 腦 , 以 私 其 利 , 而他 人 皆 禁 也 。 道 光 五 年 , 始 設 軍 工 廠 於 艋 舺 , 並 設 軍 工料 館 , 兼 辦 腦 務 。 內 山 所 熬 之 腦 皆 歸 所 收 , 而 後 配 出 。禁 煙 之 役 , 英 船 輒 至 雞 籠 , 潛 以 阿 片 易 腦 。 奸 人 牟 利 ,私 熬 日 盛 , 法 令 幾 不 能 禁 。 咸 豐 五 年 , 英 商 德 記 洋 行 始與 臺 灣 道 訂 約 購 腦 , 每 擔 價 十 六 圓 , 配 赴 歐 洲 。 而 發 腦戶 僅 八 圓 , 利 入 道 署 。 十 年 , 臺 灣 開 港 , 外 商 漸 至 。 樟腦 為 出 口 之 貨 , 歲 約 二 十 萬 圓 。 臺 灣 道 陳 方 伯 議 歸 官 辦, 設 局 收 之 。 同 治 二 年 , 艋 舺 料 館 改 為 腦 館 , 竹 塹 、 後壟 、 大 甲 等 處 均 設 小 館 , 以 理 其 事 。 其 時 艋 舺 、 大 甲 所出 特 多 , 歲 各 一 萬 二 、 三 千 擔 , 竹 塹 、 後 壟 亦 各 有 一 、二 千 擔 , 而 噶 瑪 蘭 、 彰 化 之 內 山 且 有 熬 者 ; 消 用 日 廣 。然 為 官 辦 故 , 外 商 不 能 獲 利 。 五 年 , 安 平 英 領 事 請 歸 民辦 , 兵 備 道 吳 大 廷 不 許 。 駐 京 英 公 使 以 為 有 阻 通 商 , 遂向 總 理 各 國 事 務 衙 門 交 涉 。 六 年 , 閩 浙 總 督 派 興 泉 永 道曾 獻 德 至 臺 , 與 英 領 事 議 。 八 年 , 廢 官 辦 , 新 立 購 腦 章程 。 凡 外 商 入 內 地 採 腦 , 須 先 向 總 稅 務 司 請 給 護 照 , 填明 行 號 姓 名 , 完 納 出 口 稅 之 半 , 以 代 內 地 稅 。 運 至 口 岸, 報 明 海 關 , 照 章 納 稅 , 而 後 出 口 。 若 無 護 照 者 , 將 腦充 公 , 人 亦 治 罪 。 然 非 通 商 口 岸 , 外 國 商 船 不 得 入 泊 ,亦 不 得 私 自 貿 易 。 九 年 , 始 設 釐 金 局 , 徵 收 腦 釐 , 每 百斤 課 銀 五 錢 。 初 由 商 人 攬 辦 , 其 後 歸 局 。 光 緒 十 三 年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言 : 『 樟 腦 一 項 , 近 來 日 本 出 產 甚 多 , 而香 港 腦 價 日 落 。 如 歸 官 辦 , 每 石 可 獲 利 二 、 三 圓 。 臺 灣產 腦 每 年 約 出 萬 石 。 硫 磺 則 臺 產 最 佳 , 前 兩 江 督 臣 沈 葆楨 奏 請 開 禁 , 採 備 官 用 , 歷 年 辦 有 舊 章 , 每 石 成 本 洋 一圓 , 官 買 每 石 洋 三 圓 , 每 年 出 產 六 、 七 千 石 。 上 等 硫 磺每 年 祗 出 千 石 , 均 歸 官 用 。 其 次 積 聚 三 千 餘 石 , 官 既 不用 , 商 禁 未 開 , 不 能 出 口 , 日 久 月 聚 , 愈 積 愈 多 , 不 獨糜 費 棄 置 可 惜 , 且 香 港 年 銷 硫 磺 至 萬 餘 石 , 運 至 江 南 、天 津 一 帶 , 薰 炙 葵 扇 草 帽 , 蒸 炊 餑 餑 , 製 造 爆 竹 , 銷 路甚 廣 。 臺 灣 硫 磺 既 佳 , 奸 民 私 熬 販 運 , 出 口 不 少 。 夫 以自 採 之 磺 , 禁 不 出 口 , 既 聽 日 本 暢 銷 , 又 不 能 禁 止 私 熬; 若 設 法 經 理 , 獲 利 雖 尚 未 多 , 而 於 撫 番 經 費 不 無 少 補等 因 。 臣 查 樟 腦 、 硫 磺 兩 項 , 民 間 私 熬 私 售 , 每 多 械 鬥滋 事 , 墾 請 歸 官 收 買 出 賣 , 發 給 執 照 出 口 。 以 目 前 情 形而 論 , 年 可 獲 利 三 萬 餘 圓 。 以 後 若 能 出 產 較 多 , 銷 路 較暢 , 經 理 得 人 , 日 漸 推 廣 , 以 自 有 之 財 , 供 無 窮 之 用 ,實 於 國 計 民 生 , 兩 有 裨 益 也 』 。 詔 可 。 乃 設 全 臺 腦 磺 總局 , 隸 巡 撫 。 而 於 北 路 之 大 嵙 崁 , 中 路 之 彰 化 , 各 設 腦務 總 局 。 若 南 莊 、 若 三 角 湧 、 若 雙 溪 、 若 罩 蘭 、 若 集 集、 若 埔 里 社 , 皆 設 分 局 , 以 委 員 辦 之 , 又 有 司 事 、 執 秤、 查  、 勇 丁 分 任 其 職 。 而 宜 蘭 、 恆 春 別 設 總 局 , 以 獎勵 腦 務 。 按 照  數 , 徵 收 防 費 , 以 充 撫 番 之 款 ; 製 出 之腦 悉 歸 官 局 , 每 擔 八 兩 , 售 之 商 人 為 十 二 兩 , 年 可 獲 利百 餘 萬 兩 。 時 為 臺 北 德 商 公 泰 洋 行 攬 辦 , 配 赴 香 港 , 每擔 可 售 二 十 兩 , 多 至 二 十 餘 兩 。 十 六 年 五 月 , 臺 北 改 歸蔡 南 生 , 而 彰 化 由 林 朝 棟 , 繳 價 三 十 圓 , 釐 金 防 費 在 內。 以 十 二 圓 給 腦 戶 , 餘 入 官 。 是 年 出 口 六 千 四 百 八 十 餘擔 。 十 七 年 為 一 萬 五 千 九 百 八 十 餘 擔 。 十 八 年 為 一 萬 三千 一 百 二 十 餘 擔 。 而 腦 價 亦 漸 起 。 蓋 以 歐 美 市 場 消 用 愈巨 , 化 學 日 精 , 藉 以 製 器 合 藥 也 。
    初 , 德 人 晦 實 祿 在 南 , 開 設 瑞 興 洋 行 , 先 至 集 集設 館 熬 腦 , 自 配 香 港 。 數 年 之 間 , 獲 利 不 貲 。 及 歸 官 辦, 頓 失 其 益 , 去 之 汕 頭 , 以 腦 業 交 英 商 怡 記 洋 行 承 辦 。十 六 年 五 月 , 怡 記 自 集 集 運 腦 七 百 餘 擔 至 鹿 港 , 九 月 又運 五 百 四 十 擔 , 彰 化 局 丁 以 為 走 私 , 要 而 奪 之 。 安 平 英領 事 照 會 巡 撫 索 還 , 不 聽 。 彼 此 相 持 , 勢 將 決 裂 。 駐 京英 公 使 乃 與 總 理 各 國 事 務 衙 門 交 涉 , 而 各 國 亦 以 有 礙 通商 , 請 撤 官 辦 。 旨 下 戶 部 議 覆 , 奏 曰 : 『 熟 考 古 今 律 例, 鹽 、 硝 、 硫 磺 均 歸 官 辦 , 嚴 禁 私 販 。 除 此 三 項 之 外 ,未 嘗 別 有 所 禁 也 。 臺 灣 內 山 今 以 出 產 樟 腦 之 多 , 奸 商 夤緣 賄 賂 , 挾 謀 其 間 , 不 准 他 人 售 賣 , 實 屬 無 謂 。 今 英 商收 腦 數 萬 斤 , 為 巡 察 委 員 所 沒 , 是 則 奸 商 之 故 意 而 後 至此 , 即 臺 灣 巡 撫 亦 難 辭 其 責 。 況 樟 腦 一 物 , 原 係 藥 材 ,未 可 禁 止 私 販 。 如 英 國 地 多 蟲 蟻 , 以 腦 薰 屍 , 可 免 蟲 蝕, 此 消 用 之 所 以 較 多 也 。 此 後 各 省 新 出 , 不 論 利 益 多 寡, 應 先 奏 明 而 後 舉 辦 , 方 為 得 策 。 伏 乞 諭 飭 臺 灣 巡 撫 劉銘 傳 , 即 將 樟 腦 一 項 改 為 民 辦 , 官 府 但 可 徵 稅 』 。 詔 可。 十 一 月 , 廢 官 辦 , 撤 防 勇 。 生 番 乘 隙 出 草 , 燬 寮 殺 人, 沿 山 紛 擾 , 腦 務 大 損 。 於 是 請 設 隘 勇 而 納 防 費 , 凡 腦百 斤 徵 稅 八 圓 , 腦 丁 每  一 粒 月 徵 八 角 , 以 十  為 一 份。 其 出 口 者 則 海 關 稅 一 圓 一 角 五 分 五 釐 , 釐 金 五 角 五 分, 所 入 仍 屬 不 少 。 十 七 年 , 改 腦 磺 事 務 隸 布 政 使 司 , 仍於 北 路 之 大 嵙 崁 、 中 路 之 彰 化 , 各 設 腦 務 稽 查 總 局 , 下設 分 局 , 悉 以 撫 墾 分 局 委 員 兼 之 , 以 其 事 相 關 連 也 。 二十 一 年 , 裁  費 , 每 百 斤 改 徵 釐 金 四 圓 。 其 時 外 國 消 用愈 宏 , 香 港 每 擔 至 七 、 八 十 圓 , 或 至 百 圓 。

        沙 金
    臺 灣 採 金 始 於 三 百 年 前 。 舊 志 稱 鄭 氏 末 葉 , 遣 官 陳廷 輝 往 哆 囉 滿 採 金 , 老 番 訝 之 曰 : 『 臺 其 有 事 乎 』 ! 或問 之 , 曰 : 『 日 本 採 金 而 荷 蘭 來 , 荷 蘭 採 金 而 鄭 氏 至 。今 鄭 氏 又 採 , 其 能 晏 然 耶 』 ? 已 而 清 軍 果 入 臺 。 語 雖 不經 , 亦 足 以 知 採 金 之 古 。 「 海 上 事 略 」 曰 : 『 鄭 氏 時 ,上 淡 水 通 事 李 滄 請 取 金 自 效 , 監 紀 陳 福 偕 行 。 至 淡 水 ,率 宣 毅 鎮 兵 , 將 至 卑 南 覓 , 土 番 伏 莽 以 俟 。 曰 : 「 吾 輩以 此 為 生 , 漢 人 來 取 , 必 死 戰 」 。 福 不 敢 進 。 歸 至 半 途, 遇 土 番 泛 舟 販 。 福 攻 之 , 禽 其 酋 , 獲 金 二 百 兩 。 令 道取 , 不 從 』 。 又 曰 : 『 金 出 山 後 , 其 番 為 傀 儡 種 , 人 跡罕 至 。 自 淡 水 乘 蟒 甲 , 自 西 徂 東 , 返 而 自 北 而 南 , 溯 溪進 , 匝 月 方 至 。 土 番 善 泅 者 從 水 底 取 之 , 如 小 豆 , 藏 之竹 簏 , 或 秘 之 瓿  。 間 出 交 易 』 。 「 番 境 補 遺 」 曰 : 『哆 囉 滿 產 金 , 淘 沙 出 之 , 與 瓜 子 金 相 似 。 土 番 鎔 成 條 ,藏 巨 甓 中 , 客 至 每 開 甓 自 炫 , 然 不 知 所 用 。 近 歲 始 有 攜至 雞 籠 、 淡 水 易 布 者 』 。 「 臺 灣 志 略 」 曰 : 『 港 底 金 在蛤 仔 難 內 山 。 港 水 深 且 冷 , 生 番 沈 入 , 信 手 撈 之 。 亟 起, 口 噤 不 能 言 , 爇 火 良 久 乃 定 。 金 如 碎 米 』 。 據 此 數 說, 則 臺 之 產 金 已 久 , 而 多 在 東 北 。 乾 隆 三 十 六 年 , 波 蘭人 麥 禮 荷 斯 奇 謀 拓 臺 東 , 與 馬 波 奧 時 科 番 戰 。 番 降 , 獻金 二 十 斤 、 銀 八 百 斤 , 皆 此 地 之 產 。 其 地 為 今 之 瑞 芳 附近 。 然 則 臺 之 產 金 早 為 外 人 所 涎 矣 。 光 緒 十 一 年 , 法 事已 平 , 巡 撫 劉 銘 傳 築 鐵 路 。 十 五 年 , 架 八 堵 車 站 之 橋 。工 人 入 水 造 礎 , 偶 見 沙 中 有 金 , 取 出 淘 之 。 其 時 造 橋 監督 為 都 司 李 家 德 , 廣 東 順 德 人 , 曾 游 美 國 。 而 路 工 亦 多閩 、 粵 人 , 有 至 新 舊 金 山 者 。 聞 之 爭 取 , 居 民 亦 從 之 ,各 獲 利 , 每 兩 易 銀 八 兩 。 十 六 年 九 月 , 採 者 三 千 餘 人 ,地 亦 日 廣 。 十 七 年 八 月 , 出 示 禁 止 , 而 逐 利 之 徒 昏 夜 偷取 , 犯 者 多 。 基 隆 同 知 黎 景 嵩 議 歸 官 , 巡 撫 邵 友 濂 許 之。 十 八 年 二 月 , 奏 准 開 辦 , 設 金 沙 總 局 於 基 隆 。 瑞 芳 、暖 暖 、 四 腳 亭 、 六 堵 、 七 堵 、 頂 雙 溪 各 設 分 局 , 派 員 理之 。 採 者 領 照 納 稅 , 駐 勇 彈 壓 。 是 年 冬 , 商 人 金 寶 泉 稟請 承 辦 , 每 年 認 繳 二 萬 兩 , 一 切 費 用 及 勇 餉 悉 由 支 理 。許 之 。 以 十 九 年 起 , 撤 局 歸 商 。 而 自 十 八 年 二 月 至 歲 終, 計 收 釐 金 二 萬 七 千 一 百 十 二 兩 餘 , 除 開 局 費 一 成 並 新勇 一 哨 薪 糧 衣 器 帳 房 等 款 , 實 剩 一 萬 七 千 六 百 六 十 二 兩餘 。 以 此 劃 入 海 防 費 內 , 奏 明 存 案 。 未 幾 , 金 瓜 石 大 石坑 亦 發 見 金 苗 , 採 者 日 盛 。 時 金 價 頗 廉 , 每 兩 在 山 易 銀十 八 圓 。 後 漸 貴 , 歲 可 值 銀 一 百 數 十 萬 圓 。 而 臺 東 之 新城 、 秀 姑 巒 、 花 蓮 港 、 得 其 犁 、 宜 蘭 之 蘇 澳 、 叭 哩 沙 等, 橫 亙 六 十 餘 里 , 亦 有 金 苗 。 然 以 開 闢 未 久 , 野 番 出 沒, 居 民 輒 遭 害 , 取 之 尚 少 。
        阿 片 釐 金
    臺 灣 之 阿 片 , 始 於 荷 蘭 之 時 。 荷 人 貿 易 以 此 為 巨 ,消 售 閩 、 粵 兩 省 , 漸 乃 及 於 內 地 。 當 明 之 際 , 華 人 已 有吸 用 , 然 僅 以 為 藥 , 故 本 草 綱 目 謂 之 「 合 敷 融 」 , 或 曰「 阿 芙 蓉 」 , 則 以 罌 粟 實 之 漿 而 熬 之 也 。 阿 片 出 於 印 度, 以 此 為 國 課 之 大 宗 。 而 突 厥 、 埃 及 、 波 斯 皆 有 產 。 上者 曰 「 公 班 」 , 則 黑 土 也 , 味 濃 力 大 ; 次 曰 「 白 皮 」 ;又 次 曰 「 金 花 」 , 則 紅 土 也 。 臺 灣 之 銷 阿 片 , 其 始 多 用黑 土 , 繼 乃 合 用 紅 土 , 價 較 賤 , 故 吸 之 者 眾 。 乾 、 嘉 以來 , 宇 內 無 事 , 上 自 士 夫 , 下 至 走 卒 , 莫 不 以 此 為 樂 。及 道 光 十 八 年 , 下 詔 禁 止 , 以 林 則 徐 督 兩 粵 , 燬 英 人 阿片 一 萬 三 千 六 百 餘 箱 。 英 人 不 服 , 遂 至 搆 兵 。 臺 灣 道 姚瑩 亦 奉 旨 禁 止 , 初 犯 者 刑 , 再 犯 死 , 一 時 阿 片 幾 絕 。 然英 人 輒 以 夾 板 至 雞 籠 , 潛 與 奸 民 授 受 , 而 易 樟 腦 , 山 陬海 澨 猶 有 吸 者 。 及 媾 和 後 , 徐 宗 幹 任 兵 備 道 , 著 防 夷 論, 又 謀 禁 止 。 其 言 曰 : 『 銀 何 以 日 少 ? 洋 煙 愈 甚 也 。 民何 以 日 貧 ? 喫 煙 愈 多 也 。 以 每 日 每 人 約 計 之 , 須 銀 二 錢, 就 臺 地 富 貴 貧 賤 良 莠 男 女 約 略 喫 煙 者 不 下 數 十 萬 人 ,以 五 十 萬 計 之 , 每 日 耗 銀 十 萬 兩 矣 』 。 而 臺 人 亦 自 立 禁煙 公 約 , 吸 煙 者 幾 不 以 人 齒 。 雷 厲 風 行 , 一 時 殆 盡 。 咸豐 元 年 , 洋 商 始 來 貿 易 , 照 例 徵 稅 。 十 一 年 , 設 釐 金 局, 以 阿 片 為 大 宗 , 謂 之 「 洋 藥 」 。 同 治 五 年 , 淡 水 同 知王 鏞 詳 請 入 口 阿 片 , 不 論 內 地 已 徵 與 否 , 每 箱 徵 釐 五 十圓 , 大 吏 許 之 , 歲 率 十 餘 萬 兩 。 而 安 平 之 入 款 亦 如 之 。光 緒 五 年 , 改 歸 道 署 , 召 殷 商 攬 辦 。 各 地 設 局 , 按 枚 烙號 , 始 得 出 售 市 上 。 否 則 以 私 貨 論 , 充 公 而 重 罰 之 。 然走 私 者 時 有 所 聞 , 而 局 員 防 不 勝 防 也 。 十 年 法 人 之 役 ,南 北 禁 港 , 商 船 杜 絕 , 阿 片 不 至 , 市 價 日 昂 , 每 箱 漲 至千 圓 。 兵 備 道 劉 璈 奏 言 :『
臺 灣 通 商 , 以 洋 藥 為 大 宗 , 每 年 進 口 售 銀 四 、 五 百 萬兩 。 今 法 人 封 口 , 洋 藥 不 通 。 曾 經 紳 耆 公 請 , 從 權 劃 出官 莊 , 准 民 自 種 , 照 例 納 稅 』 。 於 是 嘉 、 彰 各 屬 多 有 種者 , 其 味 較 淡 。 而 雲 南 、 四 川 、 福 建 亦 有 產 。 然 臺 灣 銷者 以 印 土 為 多 , 洋 人 運 來 易 貨 , 臺 商 亦 自 採 辦 。 臺 南 販土 之 商 合 設 一 會 , 曰 「 芙 蓉 郊 」 , 輪 年 值 理 , 每 箱 徵 費二 圓 , 以 充 義 舉 。 售 煙 者 曰 「 芙 蓉 舖 」 , 亦 有 公 會 。 銷用 之 廣 , 幾 於 粟 米 麻 絲 矣 。 先 是 商 人 陳 郁 堂 攬 辦 臺 南 阿片 釐 金 , 欠 款 四 萬 六 千 兩 。 防 務 之 時 , 軍 費 浩 大 , 疊 催不 繳 。 巡 撫 劉 銘 傳 札 飭 撤 辦 , 提 轅 訊 究 , 而 璈 仍 任 之 。銘 傳 大 怒 , 以 其 通 同 作 弊 , 奏 請 革 職 。 璈 遂 以 此 獲 罪 。
        臺 灣 阿 片 進 口 表
年 分  滬 尾 及 基 隆 ( 箱 )  安 平 及 旗 後 ( 箱 )  合 計 ( 箱 )  
光 緒 四 年 一 、 八 四 八 二 、 八 五 三 四 、 七 0 一
五 年 二 、 一 六 五 三 、 三 八 七 五 、 五 五 二
六 年 二 、 一 四 九 三 、 六 四 七 五 、 七 九 六
七 年 二 、 一 四 二 三 、 七 三 九 五 、 八 八 一
八 年 一 、 五 八 四 三 、 0 一 二 四 、 五 九 六
九 年 一 、 二 六 五 二 、 七 五 二 四 、 0 一 七
十 年 一 、 二 七 0 二 、 三 0 八 三 、 五 七 八
十 一 年 一 、 四 三 六 三 、 三 三 九 三 、 七 七 五
十 二 年 一 、 六 三 三 二 、 九 一 三 四 、 五 四 六
十 三 年 一 、 六 二 二 二 、 六 二 六 四 、 二 四 八
十 四 年 一 、 九 七 四 二 、 六 七 二 四 、 六 四 六
十 五 年 一 、 九 八 三 二 、 七 五 二 四 、 七 三 五
十 六 年 一 、 九 六 七 三 、 0 七 六 五 、 0 四 三
十 七 年 二 、 一 八 一 三 、 四 0 一 五 、 五 八 二
十 八 年 二 、 一 0 三 三 、 0 三 六 五 、 一 三 九

  
        臺 灣 徵 收 阿 片 釐 金 表
年 分  滬 尾 及 基 隆 ( 兩 )  安 平 及 旗 後 ( 兩 )  合 計 ( 兩 )  
光 緒 十 三 年 一 三 一 、 二 八 0 一 六 八 、 0 0 八 二 九 九 、 二 八 八
十 四 年 一 五 七 、 九 五 七 二 一 三 、 六 0 八 三 七 一 、 五 六 五
十 五 年 一 五 八 、 八 0 九 二 一 九 、 九 0 三 三 七 八 、 七 一 二
十 六 年 一 五 七 、 六 0 三 二 四 六 、 二 0 0 四 0 三 、 八 0 三
十 七 年 一 七 四 、 五 五 三 二 七 二 、 0 八 七 四 四 六 、 六 四 0
十 八 年 一 六 九 、 一 五 八 二 四 二 、 九 0 二 四 一 八 、 0 六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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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十 九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郵 傳 志
    連 橫 曰 : 臺 灣 海 國 也 , 四 面 皆 水 。 荒 古 以 來 , 久 不與 世 接 矣 。 而 高 山 摩 漢 , 平 野 生 雲 , 獸 蹄 鳥 跡 之 交 , 為土 番 盤 踞 者 又 不 知 幾 千 載 。 夫 臺 與 閩 、 粵 比 鄰 , 順 風 揚帆 , 剋 日 可 至 。 隋 代 既 鎮 撫 東 番 , 宋 人 又 從 而 貿 易 , 而皆 不 隸 版 圖 , 則 以 交 通 未 便 也 。 明 季 , 葡 船 發 見 此 土 ,荷 、 西 二 國 遂 分 據 之 , 各 主 其 地 。 中 間 數 百 里 , 抑 未 有往 來 者 焉 。 當 是 時 , 臺 灣 之 名 遠 播 歐 土 , 而 日 本 之 八 幡船 亦 出 沒 海 上 , 瀛 壖 片 壤 , 遂 為 東 、 西 洋 人 交 接 之 區 矣。 延 平 相 宅 , 萬 眾 偕 來 , 閩 、 粵 之 人 扶 攜 而 至 。 閩 居 近海 , 粵 處 山 陬 , 守 望 相 助 , 出 入 相 友 , 而 交 通 闢 矣 。 歸清 以 後 , 拓 地 日 廣 , 南 船 北 馬 , 昔 昔 往 來 , 而 陸 輸 海 運仍 從 舊 轍 , 尚 未 足 以 促 群 治 之 進 也 。 及 劉 銘 傳 任 巡 撫 ,乃 立 富 強 之 策 , 購 輪 船 , 築 鐵 路 , 設 郵 遞 , 通 電 線 , 經營 布 置 , 面 目 一 新 。 惜 功 未 全 成 , 而 解 任 去 , 寧 不 可 恨? 然 銘 傳 之 功 , 固 宜 特 書 而 不 容 泯 者 。 記 曰 : 『 登 高 自卑 , 行 遠 自 邇 』 , 今 試 著 於 篇 , 曰 陸 運 , 曰 海 運 , 曰 郵電 , 而 燈 臺 附 焉 。
        陸 運
    臺 灣 當 鄭 氏 之 時 , 統 治 僅 及 承 天 , 半 線 以 北 尚 委 荒蕪 , 唯 巡 防 一 至 而 已 。 清 人 得 臺 , 沿 用 舊 法 , 置 驛 戍 兵, 漸 及 北 鄙 。 康 熙 三 十 六 年 , 仁 和 郁 永 河 始 至 北 投 採 磺。 其 時 斗 六 門 以 上 , 猶 是 未 闢 之 地 也 。 中 葉 以 後 , 至 者日 多 , 南 達 琅  , 北 及 三 貂 , 而 臺 東 之 遠 且 有 至 焉 。 然自 極 南 以 至 極 北 , 計 程 幾 八 百 里 , 行 者 須 十 三 、 四 日 ,急 亦 八 、 九 日 。 而 溪 流 廣 漠 , 每 逢 大 水 , 阻 遏 不 前 , 或至 浹 旬 不 渡 。 且 臺 之 陸 運 僅 藉 人 力 , 未 曾 以 車 馬 往 來 。其 駕 牛 車 者 , 但 為 載 糖 輸 穀 之 用 , 日 行 二 、 三 十 里 。 牛車 之 制 , 夾 以 兩 輪 , 輪 徑 幾 二 丈 , 每 輛 可 載 十 石 , 笨 重難 行 。 其 有 溪 流 者 , 則 多 用 筏 焉 , 臺 人 謂 之 渡 。 曰 官 渡, 由 官 司 之 , 不 取 其 賃 。 曰 義 渡 , 由 鄉 司 之 , 而 收 其 稅, 以 充 善 舉 , 或 為 寺 廟 香 火 。 請 官 准 給 , 曰 私 渡 , 由 民司 之 , 以 載 客 貨 , 而 時 有 勒 索 之 弊 。 有 司 示 禁 , 其 風 稍息 。 溪 之 小 者 多 架 竹 橋 , 或 積 石 為 杠 。 深 山 大 谷 中 , 則多 縛 籐 橋 , 兩 旁 繫 於 巨 樹 , 長 十 數 丈 , 人 行 其 上 , 如 步虛 空 , 搖 蕩 殊 甚 , 懦 者 至 不 敢 過 。 然 山 居 谷 飲 之 民 , 趨之 若 夷 , 習 險 故 也 。 近 則 多 附 鐵 線 , 行 者 便 之 。 臺 地 無車 , 故 用 轎 。 轎 制 略 同 漳 、 泉 , 日 行 可 五 、 六 十 里 。 漢書 淮 南 王 諫 伐 南 粵 , 謂 乘 轎 踰 嶺 。 其 時 南 粵 之 道 路 未 治, 猶 臺 灣 也 。
    同 治 十 三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請 開 山 撫 番 , 以總 兵 吳 光 亮 帥 中 軍 、 同 知 袁 聞 柝 帥 南 軍 、 提 督 羅 大 春 帥北 軍 , 分 兵 三 路 而 入 。 自 前 山 以 達 後 山 , 測 地 繪 圖 , 建標 計 里 , 而 獸 蹄 鳥 跡 之 區 , 始 為 行 旅 往 來 之 道 矣 。 葆 楨之 疏 曰 : 『 南 路 一 帶 , 自 九 月 間 袁 聞 柝 率 綏 靖 一 軍 越 崑崙 坳 而 東 , 張 其 光 隨 派 副 將 李 光 領 前 隊 繼 之 。 十 月 初 一日 , 李 營 至 坳 東 , 袁 聞 柝 乃 拔 營 前 進 , 自 崑 崙 坳 至 諸 也葛 , 計 程 不 過 數 十 里 , 而 荒 險 異 常 , 上 崖 懸 升 , 下 壑 眢墜 , 山 皆 北 向 , 日 光 不 到 , 古 木 慘 碧 , 陰 風 怒 號 , 相 顧失 色 , 不 能 不 中 途 暫 駐 , 以 待 後 隊 之 來 。 當 袁 聞 柝 駐 營諸 也 葛 之 日 , 正 張 其 光 內 埔 辦 理 兇 番 之 時 。 有 老 鴉 石 者, 崑 崙 坳 之 西 境 也 。 初 八 日 , 張 其 光 左 營 有 勇 丁 五 人 暮經 該 處 , 突 有 數 番 殺 傷 二 人 。 都 司 張 欣 、 守 備 周 思 培 等即 派 隊 追 趕 , 該 番 逃 散 無 蹤 。 隨 傳 內 埔 社 頭 人 , 查 係 七家 蛋 社 兇 番 。 二 十 四 日 , 參 將 周 善 初 出 哨 雙 溪 , 途 見 無首 勇 丁 橫 臥 血 漬 。 旋 見 兇 番 多 人 , 執 械 狂 竄 。 麾 勇 追 之, 適 周 恩 培 出 哨 , 橫 截 坡 前 , 鎗 斃 其 一 , 擒 其 三 , 餘 悉散 走 , 俱 為 陳 阿 修 社 番 。 即 將 三 人 就 地 正 法 。 二 十 日 ,都 司 張 朝 光 率 兩 哨 營 於 大 石 巖 , 都 司 張 天 德 亦 率 隊 至 諸也 葛 。 袁 聞 柝 乃 得 拔 營 前 赴 卑 南 。 諸 也 葛 以 下 , 地 略 平坦 , 然 榛 蕪 未 剪 , 焚 萊 伐 木 , 頗 費 人 功 。 聞 柝 露 宿 空 山, 染 病 甚 重 , 輿 疾 率 旅 , 逕 抵 卑 南 。 張 天 德 一 軍 亦 已 趨紮 大 貓 裏 , 與 之 犄 角 。 辰 下 卑 南 一 帶 , 業 已 開 通 。 崑 崙坳 左 近 , 雖 有 兇 番 出 沒 , 已 分 別 懲 儆 , 諒 無 敢 生 心 。 惟山 道 險 遠 , 糧 運 殊 艱 。 而 卑 南 一 帶 海 口 , 波 濤 拍 岸 , 船不 能 泊 。 自 內 埔 至 卑 南 , 均 已 派 營 分 布 , 聲 勢 尚 能 聯 絡。 此 南 路 近 日 開 山 之 情 形 也 。 臺 北 一 帶 , 提 臣 羅 大 春 自九 月 十 八 日 派 都 司 陳 光 華 為 首 隊 , 守 備 李 英 、 千 總 王 得凱 為 次 隊 , 游 擊 李 得 升 為 三 隊 , 前 赴 新 城 。 別 遣 軍 功 陳輝 煌 率 兩 哨 赴 大 清 水 溪 , 總 兵 戴 德 祥 以 三 哨 紮 大 南 澳 、二 哨 紮 大 濁 水 溪 。 時 正 風 雨 連 山 , 諸 軍 阻 不 能 進 。 二 十五 日 天 晴 , 陳 輝 煌 先 至 大 濁 水 溪 。 旋 有 兇 番 抗 拒 。 擊 斃二 人 , 遂 即 走 散 。 李 得 升 、 李 英 、 陳 光 華 等 踵 至 , 會 勘形 勢 。 近 溪 荒 壤 , 周 圍 約 寬 數 十 里 。 惟 地 皆 砂 石 , 不 及大 南 澳 之 膏 腴 。 溪 岸 南 北 約 距 三 十 餘 丈 , 波 流 陡 急 。 副將 周 維 光 等 , 連 日 趕 造 正 河 , 支 河 木 橋 各 一 。 工 程 既 竣, 各 軍 乃 得 越 溪 而 前 。 自 大 濁 水 溪 以 往 , 前 者 曰 小 清 水溪 , 後 者 曰 大 清 水 溪 。 十 月 初 八 日 , 陳 光 華 一 營 紮 小 清水 , 而 陳 輝 煌 等 進 紮 大 清 水 。 即 有 新 城 通 事 李 阿 隆 等 率太 魯 閣 番 目 十 二 人 來 迎 , 願 為 嚮 導 。 隨 至 新 城 , 營 於 溪東 。 又 有 符 吻 、 豆 蘭 等 社 番 目 來 迎 。 我 軍 遂 進 駐 奇 萊 、花 蓮 港 之 北 , 為 後 山 橫 走 秀 姑 巒 之 道 。 自 蘇 澳 至 新 城 ,計 山 路 二 萬 七 千 餘 丈 ; 自 新 城 至 花 蓮 港 , 計 平 路 九 千 餘丈 , 統 計 二 百 里 有 奇 。 而 沿 途 碉 堡 , 除 蘇 澳 至 大 南 澳 已設 者 不 計 外 , 應 添 建 十 有 二 處 , 均 已 興 工 。 惟 大 南 澳 至大 濁 水 溪 一 帶 , 兇 番 充 斥 , 狙 殺 行 人 。 乃 於 大 南 澳 山 腰, 再 闢 一 路 , 旁 通 新 城 。 一 以 避 海 濱 懸 崖 之 險 , 一 以 塞兇 番 歧 出 之 途 。 經 派 千 總 馮 安 國 帶 勇 往 辦 。 涉 溪 五 重 ,方 開 十 餘 里 。 十 一 月 十 一 、 十 三 等 日 , 正 在 開 路 , 突 有兇 番 千 餘 , 分 伏 放 鎗 。 我 軍 竭 力 抵 敵 , 擊 斃 四 人 始 退 ,而 我 軍 陣 亡 者 四 人 , 傷 者 十 八 人 。 十 五 日 , 行 至 崇 山 之麓 , 我 兵 正 在 峽 中 開 鑿 , 忽 聞 鎗 聲 四 起 。 抵 禦 兩 時 , 至者 愈 多 。 黃 明 厚 、 馮 安 國 以 該 番 傾 社 而 至 , 其 中 必 虛 。分 兵 繞 擣 ,  其 無 人 。 惟 見 新 舊 髑 髏 , 每 寮 或 數 十 顆 或百 餘 顆 。 乘 風 縱 火 , 燬 寮 十 數 , 陣 番 始 散 。 是 日 計 亡 兵勇 四 名 , 重 傷 二 十 名 。 其 駐 大 濁 水 溪 之 勇 , 由 小 南 澳 運糧 而 歸 。 於 十 三 日 , 途 過 石 壁 , 突 遇 兇 番 蜂 擁 包 抄 , 陣亡 二 人 , 溺 死 四 人 , 重 傷 一 人 。 經 守 備 朱 榮 彪 馳 隊 赴 救, 始 各 駭 散 。 羅 大 春 以 番 族 肆 擾 , 難 疏 提 防 , 而 山 地 遼闊 , 不 敷 分 布 , 飛 函 商 請 添 兵 。 臣 等 即 檄 駐 彰 化 之 宣 義左 右 兩 軍 馳 赴 , 日 內 可 到 。 惟 新 城 、 奇 萊 一 帶 , 應 如 何設 立 營 汛 、 建 造 墩 臺 , 俟 羅 大 春 親 至 相 度 , 再 籌 布 置 。此 北 路 近 日 開 山 之 情 形 也 』 。 又 曰 : 『 羅 大 春 以 本 年 正月 初 五 日 , 自 蘇 澳 起 程 。 初 九 日 , 至 新 城 , 履 勘 三 層 城、 馬 鄰 溪 等 處 , 旁 繞 加 禮 宛 、 南 勢 , 直 抵 花 蓮 港 之 北 ,中 界 得 其 黎 。 得 其 黎 以 北 百 四 十 里 , 山 道 崎 嶇 , 沙 洲 間之 。 而 大 濁 水 、 大 小 清 水 一 帶 , 峭 壁 插 雲 , 陡 趾 浸 海 ,怒 濤 上 擊 , 眩 目 驚 心 。 軍 行 束 馬 , 捫 壁 而 過 , 尤 稱 險 絕。 以 南 六 十 里 , 則 皆 平 地 , 背 山 面 海 , 如 悉 墾 種 , 非 無良 田 。 然 地 曠 人 稀 , 新 城 漢 民 僅 三 十 餘 戶 , 外 盡 番 社 。自 大 濁 水 至 三 層 城 , 依 山 之 番 , 統 名 太 魯 閣 : 曰 九 宛 ,曰 實 仔 眼 , 曰 龜 女 , 曰 女 沙 , 曰 符 吻 , 曰 崙 頂 , 曰 實 空, 曰 實 亞 八 眼 , 凡 八 社 。 憑 高 恃 險 , 野 性 靡 常 。 奇 萊 平埔 之 番 , 居 鯉 浪 港 之 北 者 , 曰 加 禮 宛 , 曰 竹 仔 林 , 曰 武暖 , 曰 七 結 仔 , 曰 談 仔 秉 , 曰 瑤 歌 , 凡 六 社 , 統 名 加 禮宛 番 。 其 性 畏 強 欺 弱 。 而 居 鯉 浪 港 之 南 者 , 曰 根 老 爺 ,曰 匏 干 , 曰 薄 薄 , 曰 斗 難 , 曰 七 腳 川 , 曰 理 劉 , 曰 脂 屘屘 , 凡 七 社 , 統 名 南 勢 番 , 男 女 共 七 千 七 百 有 七 人 。 雖悉 就 撫 , 而 薄 薄 、 理 劉 二 社 既 順 復 貳 。 除 薄 薄 能 煮 鹽 ,加 禮 宛 頗 耕 種 , 餘 則 茹 毛 飲 血 , 叛 復 不 常 , 時 當 防 範 。他 日 建 城 之 地 , 宜 在 奇 萊 。 若 新 城 、 三 層 、 馬 鄰 、 鯉 浪不 過 營 汛 之 區 。 然 必 截 大 清 水 以 南 隸 奇 萊 , 以 北 隸 大 南澳 , 方 足 以 資 控 制 。 羅 大 春 自 率 大 隊 入 新 城 , 添 設 碉 堡。 該 番 驟 生 疑 慮 , 呼 聚 悍 黨 , 晝 則 伏 莽 , 夜 則 撲 碉 。 疊經 奮 擊 , 時 有 斬 獲 。 自 蘇 澳 之 五 里 亭 起 , 至 秀 姑 巒 之 鵲子 埔 止 , 計 地 三 百 四 、 五 十 里 , 擬 分 五 段 , 沿 途 建 硼 三十 有 二 , 各 派 營 哨 屯 之 , 俾 得 一 氣 聯 絡 。 即 以 宣 義 左 營駐 三 層 城 , 策 應 鵲 子 埔 以 北 ; 宣 義 右 營 駐 加 禮 宛 , 策 應鵲 子 埔 以 南 。 此 花 蓮 港 以 北 籌 辦 之 情 形 也 。 其 南 為 走 秀姑 巒 之 道 , 固 木 瓜 番 游 獵 之 場 也 。 登 高 一 望 , 平 沙 無 垠, 茅 葦 盈 丈 , 人 跡 不 到 。 該 番 兇 悍 不 亞 斗 史 , 故 沃 壤 曠如 。 南 北 溪 道 闊 及 三 十 餘 丈 , 欲 造 木 橋 , 苦 無 巨 材 , 乃先 建 支 河 一 道 。 陳 輝 煌 業 率 所 部 , 結 筏 以 濟 , 直 趨 吳 全城 , 距 秀 姑 巒 祗 數 十 里 , 即 有 成 廣 澳 番 目 來 營 乞 撫 。 別有 大 巴 壟 社 、 馬 達 唵 社 皆 近 附 強 番 , 亦 就 撫 。 平 埔 之 番, 聞 已 盡 此 。 平 埔 既 附 , 以 之 專 圖 高 山 , 事 勢 較 易 。 此花 蓮 港 以 南 籌 辦 之 情 形 也 。 中 路 原 派 前 南 澳 鎮 總 兵 吳 光亮 帶 兩 營 駐 集 集 埔 一 帶 。 嗣 經 臣 等 奏 派 臺 灣 道 夏 獻 綸 督理 開 山 撫 番 諸 事 , 吳 光 亮 以 本 年 正 月 初 九 日 率 勇 由 林 圯埔 、 社 寮 分 開 兩 路 , 至 大 坪 頂 , 合 為 一 路 , 進 向 大 水 窟, 至 頂 城 , 計 開 七 千 八 百 三 十 五 丈 有 奇 。 二 月 初 七 日 復開 工 , 直 抵 鳳 凰 山 麓 。 躋 半 山 , 越 平 溪 , 經 大 坵 田 、 跨扒 不 坑 等 處 而 入 茅 埔 , 又 開 三 千 七 百 七 十 五 丈 有 奇 。 兩處 凡 建 塘 防 八 所 。 沿 途 橋 道 、 溝 渠 、 木 圍 、 宿 站 俱 漸 興修 , 分 派 兵 勇 。 自 集 集 至 社 寮 、 大 水 窟 、 大 坵 田 、 茅 埔、 南 仔 腳 、 萬 東 埔 各 隘 , 逐 節 配 駐 。 並 招 撫 水 裏 、 沈 鹿等 三 十 九 社 , 男 女 七 千 二 百 九 十 有 二 人 。 現 方 循 途 漸 入, 斬 棘 披 榛 , 以 出 秀 姑 巒 之 背 。 倘 能 因 勢 開 通 , 將 與 北路 諸 軍 聯 為 一 氣 。 此 又 中 路 一 帶 開 山 之 情 形 也 』 。 又 曰: 『 吳 光 亮 以 三 月 初 九 日 起 , 至 四 月 初 八 日 止 , 自 茅 埔越 紅 魁 頭 , 經 頭 社 仔 坪 , 過 南 仔 腳 萬 , 至 合 水 , 計 開 四千 六 百 八 十 丈 , 遞 建 塘 坊 四 , 營 壘 一 , 茶 亭 、 木 圍 、 公所 各 二 , 以 便 往 來 。 自 初 九 日 至 於 五 月 初 八 , 大 雨 兼 旬, 工 程 稍 滯 。 然 自 合 水 歷 東 埔 社 中 , 走 霜 山 , 至 東 埔 坑頭 , 又 開 三 千 七 百 九 十 丈 。 公 所 、 兵 房 隨 地 建 置 。 當 再陸 續 前 進 , 別 以 人 工 從 牛 轀 轆 旁 開 一 道 , 側 接 茅 埔 , 俾得 分 達 埔 裏 、 集 集 、 社 寮 、 南 投 各 處 , 以 便 商 旅 時 通 』。 於 是 中 路 自 東 埔 坑 頭 越 八 通 關 而 過 , 為 群 山 之 最 高 者, 與 臺 東 秀 姑 巒 對 峙 , 氣 象 雄 偉 , 喬 木 蔽 天 , 亙 古 以 來, 不 通 人 跡 , 光 亮 名 之 , 摩 崖 刻 字 , 至 今 尚 存 。 過 關 而東 , 為 雉 公 關 , 為 先 鋒 印 , 為 雷 風 洞 , 地 皆 險 峻 。 遂 經黃 祈 山 , 以 光 緒 元 年 冬 十 一 月 至 璞 石 閣 。 而 南 路 自 恆 春之 四 林 格 , 經 牡 丹 灣 、 吧 塱 衛 、 卑 南 覓 而 至 大 莊 ; 北 路自 宜 蘭 之 蘇 澳 , 經 新 城 、 花 蓮 港 而 至 大 巴 壟 , 均 以 是 年秋 竣 工 。 南 北 相 通 , 東 西 可 達 , 理 番 開 墾 為 之 一 進 。 是役 開 路 八 百 五 十 有 九 里 , 為 時 幾 一 載 , 而 經 費 不 過 三 萬餘 圓 , 多 藉 兵 勇 之 力 。 然 以 山 谷 深 峻 , 瘴 癘 披 猖 , 生 番剽 殺 , 頗 多 損 失 。 而 乃 臨 危 遇 險 , 不 屈 不 撓 , 困 苦 備 嘗, 奮 邁 前 進 , 以 闢 此 曠 古 未 闢 之 道 , 可 謂 勞 矣 。 於 是 葆楨 奏 請 獎 敘 。 羅 大 春 以 革 職 提 督 , 開 復 原 官 ; 吳 光 亮 、袁 聞 柝 各 進 一 級 , 餘 亦 嘉 賞 。

    光 緒 七 年 , 福 建 巡 撫 岑 毓 英 巡 臺 , 以 大 甲 溪 為 南北 要 道 , 溪 大 流 急 , 每 苦 難 涉 , 乃 勸 紳 富 捐 款 , 助 以 官帑 , 築 隄 架 橋 。 以 鐵 桶 積 石 為 礎 , 橋 長 百 五 十 丈 , 費 款二 十 萬 圓 。 越 年 六 月 十 七 八 日 , 山 水 驟 漲 , 奔 流 挾 木 而下 , 橋 礎 斷 絕 , 隄 潰 六 百 丈 。 巡 道 劉 璈 擬 修 , 飭 臺 北 府查 勘 , 費 須 數 萬 圓 。 璈 再 集 紳 富 議 捐 , 眾 以 溪 險 流 大 ,恐 無 益 , 其 時 秋 漲 方 盛 , 驟 難 施 工 , 遂 止 。 璈 以 臺 南 為首 善 之 區 , 而 道 路 湫 隘 , 市 廛 櫛 比 , 非 以 安 民 居 而 興 商務 也 。 乃 議 開 運 河 , 導 水 入 城 。 東 引 五 空 橋 之 水 , 南 引二 層 行 之 水 , 北 引 柴 頭 港 之 水 , 以 出 於 海 。 宣 積 穢 , 利運 輸 。 河 之 兩 旁 改 築 大 道 , 植 樹 列 屋 , 為 郡 之 表 。 前 時安 平 之 水 可 達 郡 中 , 其 船 至 大 井 頭 街 , 而 河 道 漸 淤 , 水多 溷 濁 , 故 璈 欲 疏 之 。 而 郡 人 以 拆 屋 多 損 , 持 不 可 , 其議 又 止 。 安 平 距 郡 治 六 里 , 中 隔 帶 水 , 往 來 乘 舟 。 璈 命防 兵 築 之 , 旁 樹 榕 柳 , 於 是 始 有 馬 車 , 行 者 稱 便 。 十 三年 , 巡 道 陳 鳴 志 、 鎮 海 後 營 副 將 張 兆 連 合 請 巡 撫 劉 銘 傳, 別 闢 後 山 之 路 , 自 彰 化 之 集 集 以 達 臺 東 之 水 尾 。 剋 期進 工 , 東 西 並 舉 , 自 正 月 以 至 三 月 , 大 功 告 成 , 而 前 後山 之 連 絡 較 縮 矣 。

    先 是 光 緒 六 年 , 銘 傳 上 疏 , 請 造 鐵 路 以 圖 自 強 。略 曰 : 『 臣 嘗 私 患 竊 歎 , 以 為 失 今 不 圖 自 強 , 後 雖 欲 為, 終 恐 無 及 。 夫 自 強 之 道 , 練 兵 、 製 器 固 宜 次 第 舉 行 ,然 其 機 括 莫 急 於 築 造 鐵 路 。 夫 鐵 路 之 利 於 漕 務 、 賑 務 、商 務 、 礦 務 、 釐 捐 、 行 旅 者 , 不 遑 殫 述 , 而 於 用 兵 之 道, 尤 急 不 可 緩 之 圖 也 。 查 中 國 要 道 , 南 路 宜 開 二 條 : 一自 清 江 經 山 東 , 一 自 漢 口 經 河 南 , 俱 達 京 師 。 北 路 宜 自京 師 , 東 通 盛 京 , 西 通 甘 肅 。 惟 是 經 費 浩 繁 , 急 切 未 能盡 舉 。 擬 請 先 修 清 江 至 京 師 一 路 , 與 本 年 議 修 之 電 線 ,相 為 表 裏 。 事 關 軍 國 , 安 危 繫 之 。 若 輾 轉 遷 延 , 視 為 緩圖 , 徒 託 空 言 , 永 無 自 強 之 日 矣 』 。 旨 下 內 外 大 臣 議 奏。 李 鴻 章 、 劉 坤 一 均 贊 其 議 , 而 駐 德 公 使 劉 錫 鴻 方 歸 自歐 洲 , 亟 言 不 可 。 議 遂 寢 。 及 銘 傳 任 臺 灣 巡 撫 , 十 二 年, 奏 請 試 辦 鐵 路 。 略 曰 : 『 臺 灣 既 為 我 國 海 防 之 要 , 當此 建 省 之 時 , 宜 速 振 興 殖 產 , 招 徠 工 商 , 以 為 富 強 之 計。 而 欲 行 其 事 , 必 先 利 其 器 。 曩 者 奏 派 革 職 道 張 鴻 祿 、候 補 同 知 李 彤 恩 等 考 察 南 洋 商 務 。 今 既 歸 臺 復 命 , 新 設輪 船 公 司 以 往 來 淡 水 、 新 嘉 坡 、 西 貢 等 港 。 然 以 臺 灣 內地 運 輸 未 便 , 遂 致 沿 山 貨 物 , 不 能 配 至 港 口 。 據 該 委 員稟 稱 : 「 南 洋 僑 商 素 聞 臺 灣 土 地 肥 沃 , 出 產 繁 盛 , 官 府又 竭 力 鼓 勵 , 多 欲 來 臺 經 營 。 然 荊 棘 滿 地 , 道 路 崎 嶇 ,欲 期 工 商 聚 集 , 貿 易 勃 興 , 實 非 易 事 。 擬 請 築 造 鐵 路 ,起 自 基 隆 , 以 達 臺 北 , 與 各 港 連 絡 。 不 特 可 以 振 全 臺 之商 務 , 而 亦 大 有 裨 於 海 防 也 」 。 又 據 該 委 員 等 稟 請 : 「當 此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之 秋 , 官 辦 非 易 。 請 招 募 商 款 壹 百 萬兩 , 發 行 鐵 路 股 票 , 以 其 得 利 , 攤 還 母 息 。 則 不 動 公 款, 而 鐵 路 可 成 , 誠 計 之 善 者 也 」 。 臣 愚 , 以 為 臺 灣 不 獨海 外 之 孤 島 , 實 為 東 南 七 省 之 屏 蔽 。 將 來 通 商 惠 工 , 開闢 利 源 , 全 臺 經 費 , 足 以 自 給 。 而 臺 北 駐 防 之 兵 , 調 轉自 在 , 永 保 巖 疆 。 如 練 軍 、 清 賦 以 及 架 設 電 線 , 次 第 舉辦 , 本 年 內 外 當 可 陸 續 告 竣 。 至 如 築 造 鐵 路 , 臣 已 深 信不 疑 。 唯 以 經 費 之 故 , 躊 躕 至 今 。 茲 幸 該 委 員 等 請 以 商款 措 辦 , 唯 由 官 府 保 護 , 將 來 坐 收 其 利 , 其 議 甚 善 , 似可 舉 行 。 至 如 築 造 鐵 造 之 利 , 除 驛 遞 、 開 墾 、 商 務 之 外, 尚 有 益 於 現 今 臺 事 者 三 , 請 略 陳 之 。 臺 灣 四 面 皆 海 ,防 不 勝 防 。 基 隆 、 滬 尾 、 安 平 、 旗 後 四 口 , 現 雖 建 造 砲臺 , 駐 兵 防 守 , 而 新 竹 、 彰 化 沿 海 一 帶 , 港 汊 分 歧 , 一旦 有 事 , 敵 兵 上 陸 , 南 北 隔 絕 , 全 臺 立 危 。 若 築 造 鐵 路, 則 調 撥 軍 隊 , 朝 發 夕 至 。 是 其 便 於 海 防 者 一 也 。 臺 灣既 建 一 省 , 選 擇 省 城 , 控 制 南 北 。 其 地 襟 山 帶 海 , 最 為適 當 。 然 距 海 較 遠 , 將 來 建 築 衙 署 廟 宇 , 鳩 工 治 材 , 運輸 不 便 。 若 鐵 路 開 通 , 則 商 業 可 致 繁 盛 。 是 其 便 於 建 省者 二 也 。 自 臺 北 至 臺 南 , 計 程 六 百 餘 里 , 中 多 巨 溪 , 春夏 之 際 , 山 水 暴 漲 , 行 旅 遏 絕 。 臣 今 擬 於 大 小 各 溪 上 流窄 處 , 架 設 橋 梁 , 通 算 工 費 須 銀 三 十 萬 兩 。 今 若 許 准 建築 鐵 路 , 則 此 橋 梁 二 十 餘 條 , 一 齊 興 工 , 可 為 朝 廷 節 省巨 款 。 是 其 便 於 臺 灣 工 事 者 三 也 』 。 疏 上 , 下 旨 照 議 。於 是 設 鐵 路 總 局 於 臺 北 , 以 記 名 提 督 劉 朝 幹 為 總 辦 , 從事 招 股 , 應 者 甚 多 。 以 德 人 墨 爾 溪 為 監 督 , 英 人 馬 禮 遜為 工 程 長 , 測 量 路 線 , 自 臺 北 至 基 隆 二 十 英 里 。 是 年 六月 , 自 大 稻 埕 起 工 。 以 余 得 昌 所 帶 昌 字 四 營 為 工 役 。 中經 獅 球 嶺 , 開 鑿 隧 道 , 長 十 八 鎖 。 翌 年 , 由 臺 北 而 南 ,涉 淡 水 河 , 架 橋 以 渡 , 長 千 五 百 二 十 英 尺 , 以 時 啟 閉 ,下 通 舟 楫 。 越 龜 崙 嶺 , 經 桃 園 、 中 壢 、 大 湖 口 而 至 新 竹, 計 長 四 十 二 英 里 , 中 有 巨 橋 三 。 如 紅 毛 田 溪 之 七 百 五十 英 尺 , 鳳 山 崎 溪 之 六 百 八 十 英 尺 , 荳 仔 埔 溪 之 六 百 十七 英 尺 , 此 工 事 之 難 者 。 而 臺 北 至 基 隆 以 十 七 年 十 月 開車 , 臺 北 至 新 竹 則 至 十 九 年 正 月 告 竣 。 路 廣 十 一 、 二 尺, 軌 條 闊 三 尺 六 寸 , 重 三 十 六 封 度 。 其 機 關 車 十 五 噸 ,或 二 十 五 噸 。 列 號 之 外 , 又 錫 以 名 , 曰 騰 雲 , 曰 御 風 ,曰 超 塵 , 曰 掣 電 , 言 其 速 也 。 分 上 下 兩 等 , 設 備 頗 簡 。每 車 長 約 二 丈 , 貨 車 略 同 。 凡 設 車 站 十 六 處 , 均 以 土 造, 曰 火 車 房 , 其 驛 長 曰 司 事 。 顧 當 草 創 之 時 , 站 中 不 設信 號 機 , 亦 無 昇 降 場 。 其 始 每 日 開 車 六 次 , 後 乃 減 為 四次 。 然 途 中 遇 車 , 隨 時 可 以 搭 乘 , 故 時 刻 不 定 。 每 逢 大稻 埕 致 祭 城 隍 之 日 , 臨 時 增 駛 , 以 便 往 來 。 而 歲 首 、 臘底 以 及 五 節 均 停 車 焉 。 乘 車 之 費 , 自 臺 北 至 基 隆 者 四 角四 尖 , 而 至 新 竹 者 八 角 六 尖 , 上 等 倍 之 , 每 里 約 當 二 尖一 釐 。 貨 物 則 擔 抵 一 人 。 平 均 一 日 之 客 , 臺 北 基 隆 五 百人 , 臺 北 新 竹 四 百 人 。 顧 是 時 民 用 未 慣 , 物 產 未 盛 , 而基 隆 河 之 水 尚 深 , 舟 運 較 廉 , 鐵 道 未 足 與 競 , 以 是 入 款尚 少 , 每 月 搭 客 一 萬 六 千 圓 , 貨 物 四 千 圓 , 收 支 不 足 相償 。 然 銘 傳 又 欲 達 至 南 路 , 以 速 全 臺 交 通 。 而 自 新 竹 以南 , 溪 多 且 廣 , 非 可 易 過 。 乃 命 德 國 工 師 測 量 大 安 、 大甲 兩 溪 , 籌 架 鐵 橋 。 其 策 果 成 , 臺 人 之 福 也 。

    當 是 時 , 銘 傳 以 厲 行 新 政 , 清 賦 加 稅 , 民 怨 其 苛, 而 政 府 又 多 方 掣 肘 , 物 議 沸 騰 , 工 事 遲 進 。 十 七 年 ,遂 稱 病 辭 職 。 邵 友 濂 繼 之 , 疏 言 經 營 鐵 路 之 難 。 略 曰 :『 臣 查 臺 灣 為 海 外 孤 島 , 港 汊 分 歧 , 欲 為 居 中 控 制 之 策, 固 宜 建 築 鐵 路 。 然 經 營 七 年 之 久 , 僅 得 臺 北 竣 工 。 從前 籌 劃 不 為 不 善 , 而 卒 未 能 相 副 。 何 也 ? 臺 灣 土 地 鬆 浮, 田 園 漫 衍 , 培 築 不 密 , 隨 見 崩 塌 , 又 或 坡 陀 參 差 , 巒壑 倚 伏 , 曲 直 不 定 , 高 下 靡 常 , 北 穿 獅 嶺 , 洞 隧 百 尋 ,南 度 龜 崙 ,  踰 九 折 ; 路 工 之 難 如 此 。 又 或 谿 澗 縱 橫 ,宜 臨 宜 束 , 水 流 湍 急 , 因 勢 築 防 , 矗 址 重 淵 , 搆 基 陡 岸, 洪 波 方 迅 , 壘 石 旋 傾 , 積 沙 既 深 , 插 樁 亦 陷 ; 橋 梁 之難 又 如 彼 。 加 以 工 銀 料 價 , 其 須 倍 加 , 此 後 增 進 , 計 難逆 料 』 。 奉 旨 批 准 , 而 臺 灣 鐵 路 為 之 一 挫 矣 。 顧 自 基 隆至 新 竹 計 程 六 十 二 英 里 七 十 鎖 , 用 款 一 百 二 十 九 萬 五 千九 百 六 十 兩 , 每 英 里 僅 二 萬 六 千 五 百 七 十 五 圓 , 較 之 他國 所 築 , 工 費 較 省 , 蓋 以 使 用 兵 役 之 故 。 而 所 雇 路 工 其資 亦 廉 , 每 名 日 給 三 角 。 工 師 多 用 粵 人 , 如 淡 水 鐵 橋 則張 家 德 所 築 者 , 技 亦 巧 矣 。 鐵 路 所 過 之 地 , 大 小 橋 梁 七十 四 、 溝 渠 五 百 六 十 八 。 其 軌 條 雖 購 之 英 國 , 而 枕 木 則皆 用 臺 產 , 故 別 設 伐 木 局 , 以 統 領 林 朝 棟 辦 其 事 , 入 山採 取 。 凡 松 一 片 為 價 三 角 五 尖 、 樟 四 角 五 尖 , 由 溪 運 往。 而 樟 較 耐 用 , 且 取 之 不 盡 。 友 濂 既 奏 准 停 工 , 乃 由 福建 藩 庫 借 撥 一 百 零 四 萬 兩 , 贖 歸 官 辦 。 裁 伐 木 局 , 併 鐵路 局 於 通 商 , 以 縮 小 之 。 而 臺 灣 鐵 路 遂 不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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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鳳 山 ( 九 里 ) 大 將 廟 ( 十 一 里) 楠 梓 坑 ( 十 里 ) 橋 仔 頭 ( 十 里 ) 阿 公 店 ( 二 十 里 ) 大湖 ( 七 里 ) 二 層 行 溪 ( 十 里 ) 大 林 莊 ( 三 里 ) 安 平 南 門

    自 安 平 ( 三 里 ) 柴 頭 港 ( 四 里 )三 崁 店 ( 十 里 ) 看 西 街 ( 十 五 里 ) 曾 文 溪 ( 九 里 ) 茅 港尾 ( 十 五 里 ) 火 燒 店 ( 十 五 里 ) 下 茄 苳 莊 ( 十 八 里 ) 水堀 頭 ( 十 二 里 ) 嘉 義 西 門

    自 嘉 義 ( 五 里 ) 牛 稠 溪 ( 八 里 )打 貓 街 ( 七 里 ) 大 莆 林 ( 十 里 ) 他 里 霧 ( 十 二 里 ) 虎 尾溪 ( 五 里 ) 剌 桐 巷 ( 二 十 里 ) 寶 斗 街 ( 十 五 里 ) 二 抱 竹莊 ( 十 二 里 ) 茄 苳 莊 ( 八 里 ) 彰 化 南 門 ( 由 他 里 霧 別 行十 里 至 雲 林 城 )

    自 彰 化 ( 五 里 ) 茄 苳 腳 ( 七 里 )大 肚 街 ( 十 五 里 ) 沙 轆 街 ( 八 里 ) 牛 罵 頭 ( 八 里 ) 大 甲溪 ( 五 里 ) 溪 北 ( 五 里 ) 大 甲 街 ( 十 里 ) 房 裏 街 ( 十 里) 吞 霄 ( 二 十 里 ) 後 壟 ( 十 五 里 ) 中 港 ( 十 七 里 ) 香 山( 八 里 ) 新 竹 西 門

    自 新 竹 ( 十 三 里 ) 鳳 山 崎 ( 十 里) 大 湖 口 ( 十 五 里 ) 楊 梅 壢 ( 七 里 ) 土 牛 溝 ( 十 三 里 )中 壢 新 街 ( 十 五 里 ) 桃 仔 園 ( 十 里 ) 龜 崙 嶺(
十 五 里 ) 新 莊 ( 十 二 里 ) 淡 水 南 門

    自 淡 水 ( 十 二 里 ) 錫 口 ( 十 五 里) 水 返 腳 ( 十 六 里 ) 八 堵 ( 九 里 ) 暖 暖 街 ( 二 十 五 里 )三 爪 仔 莊 ( 八 里 ) 龍 潭 堵 ( 十 五 里 ) 三 貂 嶺(
二 十 五 里 ) 三 貂 溪

    計 七 百 九 十 三 里
  

      後 山 道 里 表
    自 三 貂 溪 ( 九 里 ) 牡 丹 坑 ( 八 里 )草 嶺 頭 ( 十 五 里 ) 大 里 簡 ( 二 十 一 里 ) 北 關 ( 九 里 ) 頭圍 ( 十 五 里 ) 礁 溪 ( 十 一 里 ) 宜 蘭 北 門
    自 宜 蘭 ( 十 五 里 ) 溪 洲 渡 ( 五 里) 羅 東 ( 十 二 里 ) 猴 猴 莊 ( 十 八 里 ) 蘇 澳 ( 二 十 里 ) 東澳 ( 三 十 里 ) 大 南 澳 ( 三 十 五 里 ) 大 濁 水 ( 二 十 五 里 )大 清 水 ( 三 十 五 里 ) 得 其 黎 ( 十 里 ) 新 城 ( 五 十 里 ) 花蓮 港

    自 花 蓮 港 ( 二 十 里 ) 吳 全 城 ( 三十 九 里 ) 大 巴 壟 ( 二 十 二 里 ) 周 塱 社 ( 二 十 二 里 ) 水 尾( 三 里 ) 璞 石 閣 ( 二 十 四 里 ) 石 牌 莊 ( 四 十 五 里 ) 卑 南草 寮 ( 五 十 里 ) 卑 南 寶 桑

    自 卑 南 ( 二 十 里 ) 知 本 ( 二 十 五里 ) 大 貓 裏 ( 三 十 三 里 ) 千 仔 闢 ( 二 十 里 ) 巴 塱 衛 ( 十里 ) 阿 郎 壹 溪 ( 二 十 七 里 ) 牡 丹 灣 ( 二 十 五 里 ) 八 瑤 灣( 二 十 里 ) 萬 里 得 ( 二 十 里 ) 射 麻 裏 ( 十 三 里 ) 恆 春 東門

    計 八 百 零 八 里
  

      前 山 至 後 山 道 里 表 ( 一 )
    自 林 圯 埔 ( 十 七 里 ) 大 平 頂 ( 七 里) 大 水 窟 ( 七 里 ) 鳳 凰 山 麓(
十 八 里 ) 茅 埔 ( 十 八 里 ) 南 仔 腳 (十 九 里 ) 東 埔 社 ( 十 里 ) 東 埔 坑(
十 五 里 ) 鐵 門 洞 ( 十 八 里 ) 八 通 關( 十 三 里 ) 八 母 坑 ( 十 八 里 ) 雙峰 仞 ( 九 里 ) 大 崙 溪 ( 二 十 五 里 ) 雷 風 洞 ( 三 十 一 里 )打 淋 社 ( 四 十 里 ) 璞 石 閣
    計 二 百 六 十 五 里
  

      前 山 至 後 山 道 里 表 ( 二 )
    自 楓 港 ( 十 里 ) 射 不 力 ( 十 五 里 )雙 溪 口 ( 二 十 里 ) 大 雲 頂 ( 十 五 里 ) 英 華 嶺 ( 二 十 里 )阿 郎 壹 溪 ( 十 里 ) 巴 塱 衛 ( 二 十 里 ) 干 仔 闢 ( 二 十 里 )干 仔 崙 ( 十 三 里 ) 大 貓 裏 ( 二 十 五 里 ) 知 本 ( 二 十 里 )卑 南
    計 二 百 三 十 六 里
  

      前 山 至 後 山 道 里 表 ( 三 )
    自 下 淡 水 ( 十 二 里 ) 赤 山 ( 十 五 里) 雙 溪 口 ( 二 十 里 ) 崑 崙 坳(
十 里 ) 大 石 巖 ( 四 十 里 ) 諸 也 葛 (二 十 里 ) 干 仔 崙 ( 十 三 里 ) 大 貓 裏 ( 二 十 五 里 ) 知 本 (二 十 里 ) 卑 南
    計 一 百 七 十 五 里
  

      前 山 至 後 山 道 里 表 ( 四 )
    自 艋 舺 ( 八 里 )  仔 尾 ( 九 里 ) 樟腳 ( 六 里 ) 深 坑 ( 十 二 里 ) 崙 仔 洋 ( 十 八 里 ) 銃 櫃 ( 十一 里 ) 頭 圍 ( 十 五 里 ) 礁 溪 ( 十 五 里 ) 宜 蘭 北 門
    計 一 百 零 三 里

      中 路 道 里 表
    自 鹿 港 ( 十 二 里 ) 馬 鳴 山 ( 五 里 )三 塊 厝 ( 三 里 ) 彰 化 西 門 ( 五 里 ) 大 竹 圍 ( 十 里 ) 內 快( 十 里 ) 本 縣 莊 ( 十 里 ) 營 盤 口 ( 五 里 ) 南 投 ( 二 十 里) 集 集 街 ( 十 里 ) 風 谾 口 ( 二 十 里 ) 頭 社 ( 十 里 ) 水 社(
十 里 ) 新 城 ( 十 里 ) 白 葉 嶺 ( 十 里) 埔 里 社
    計 一 百 五 十 里
  

      航 運
    荷 蘭 為 海 上 之 霸 , 侵 略 臺 灣 , 以 拓 商 務 , 夾 板 之 利, 遠 暨 東 西 , 而 以 安 平 為 碇 泊 之 口 。 其 時 港 道 深 廣 , 可至 熱 蘭 遮 城 , 小 者 且 及 赤 崁 樓 下 ; 樓 固 海 中 小 島 也 。 安平 之 北 謂 之 臺 江 , 舳 艫 千 艘 , 聚 會 於 此 , 今 則 變 為 平 陸矣 。 荷 人 既 據 安 平 , 駐 兵 戍 守 , 開 鑿 運 河 至 柴 頭 港 , 又北 至 看 西 , 以 通 蕭 壟 、 麻 荳 諸 社 , 故 道 猶 存 , 則 今 之 鹽水 溪 也 。 安 平 之 南 為 七 鯤 身 , 港 汊 紛 錯 , 今 亦 淤 為 平 陸矣 。 當 是 時 , 航 運 之 利 , 西 至 閩 粵 , 東 及 日 本 , 南 遍 爪哇 。 安 平 一 口 遂 為 交 通 之 紐 矣 。
    延 平 克 臺 , 亦 恃 航 運 , 故 能 橫 厲 重 洋 , 以 憑 天 塹, 而 清 人 莫 敢 抗 。 永 曆 十 八 年 , 英 人 來 請 通 商 。 二 十 年, 呂 宋 總 督 派 使 來 聘 。 二 十 八 年 , 命 戶 都 事 李 德 赴 日 本。 又 造 巨 舶 往 賈 暹 邏 、 呂 宋 、 葛 拉 巴 。 其 後 輒 相 貿 易 ,皆 有 航 運 之 利 。 當 是 時 , 清 廷 方 嚴 海 禁 , 凡 入 海 者 殺 無赦 , 而 閩 、 粵 人 之 住 南 嶠 者 已 數 百 萬 人 , 均 以 臺 灣 為 內府 , 故 得 獨 操 通 海 之 利 。

    清 人 來 後 , 雖 開 海 禁 , 而 商 船 渡 臺 者 須 領 照 , 由廈 防 廳 司 之 , 至 則 臺 防 同 知 驗 之 。 其 船 皆 漳 泉 富 人 所 造。 有 糖 船 、 橫 洋 船 , 材 堅 而 巨 , 大 者 可 載 六 、 七 千 石 。南 至 南 洋 , 北 暨 寧 波 、 上 海 、 天 津 、 牛 莊 , 販 運 之 利 ,頗 操 其 益 。 故 郡 中 商 務 一 時 稱 盛 。 其 後 派 運 臺 米 , 配 載班 兵 , 船 戶 苦 之 。 積 穀 日 多 , 遂 有 雇 船 官 運 之 議 , 語 在糧 運 志 。 續 以 蔡 牽 之 亂 , 俶 擾 海 上 , 凡 十 數 年 , 商 船 多毀 。 於 是 至 者 日 少 , 而 漁 船 愈 眾 。 然 漁 船 輕 小 , 向 不 配差 , 口 員 照 例 僅 查 出 入 。 積 滯 公 文 , 數 月 不 至 。 道 光 三十 一 年 , 巡 道 徐 宗 幹 議 定 , 漁 船 兼 配 公 文 , 以 免 阻 遏 。前 時 郡 中 有 太 平 船 二 艘 , 專 以 運 送 兵 丁 骸 骨 並 附 客 柩 ,招 募 郊 商 舉 充 , 棄 廢 殆 將 十 載 , 至 是 議 興 之 。

    通 商 以 後 , 外 貨 紛 至 , 於 是 始 有 輪 船 , 設 船 政 廳以 理 之 。 同 治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 總 理 各 國 事 務 衙 門咨 稱 : 『 本 年 九 月 初 十 日 , 據 赫 總 稅 務 司 將 引 水 章 程 十五 條 改 為 引 水 新 章 十 條 , 申 送 本 衙 門 , 於 九 月 十 五 日 照會 布 、 俄 、 英 、 法 、 美 、 日 各 國 駐 京 大 臣 去 後 , 除 日 本國 未 接 照 復 外 , 茲 據 布 、 俄 、 英 、 法 、 美 各 國 駐 京 大 臣先 後 照 復 , 允 飭 各 口 領 事 試 辦 等 因 前 來 。 除 札 知 赫 總 稅務 司 遵 照 外 , 相 應 抄 錄 總 稅 務 司 所 改 章 程 十 條 , 咨 行 查照 』 。 總 督 接 後 , 即 飭 巡 道 遵 辦 。 於 是 復 訂 臺 灣 各 口 引水 分 章 十 條 , 與 專 條 略 有 更 改 。 十 年 , 英 船 海 輪 始 定 臺灣 航 路 , 以 往 來 安 平 、 淡 水 、 廈 門 、 汕 頭 、 香 港 , 每 兩星 期 一 回 。 其 船 尚 小 , 載 重 僅 二 百 七 十 七 噸 , 而 貨 客 繁夥 , 獲 利 厚 。 乃 設 得 忌 利 士 公 司 , 以 爹 利 士 航 行 香 、 汕、 廈 、 安 , 科 摩 沙 、 海 龍 、 海 門 行 於 汕 、 廈 、 淡 水 , 而臺 灣 航 業 遂 為 所 攬 矣 。 光 緒 七 年 , 巡 撫 岑 毓 英 巡 臺 後 ,以 臺 地 孤 懸 海 外 , 非 舟 莫 渡 , 商 諸 船 政 大 臣 , 派 撥 琛 航、 永 保 兩 輪 船 , 循 環 來 往 , 以 速 文 報 , 並 准 商 人 配 貨 。是 為 官 辦 之 船 。 其 搭 客 自 安 平 至 廈 門 , 或 自 基 隆 、 滬 尾、 艋 舺 至 福 州 每 人 三 圓 , 自 安 平 至 福 州 及 由 臺 北 至 廈 門者 五 圓 , 又 自 臺 南 至 臺 北 者 亦 三 圓 。 貨 物 之  , 則 照 招商 局 所 定 , 酌 減 二 成 。 一 時 頗 殺 外 船 之 利 。 其 後 又 增 伏波 、 萬 年 清 兩 船 , 以 速 郵 遞 , 而 載 煤 至 上 海 者 亦 較 多 。法 人 之 役 , 沿 海 被 封 , 出 入 杜 絕 , 唯 帆 船 時 得 偷 渡 , 然每 遭 擊 沉 , 往 來 殊 險 。 十 一 年 , 巡 撫 劉 銘 傳 以 飛 捷 、 威利 、 萬 年 清 航 行 臺 灣 及 中 國 各 港 。 十 二 年 , 設 招 商 局 於新 嘉 坡 。 又 以 三 十 二 萬 兩 購 駕 時 、 斯 美 兩 船 , 往 來 上 海、 香 港 , 遠 至 新 嘉 坡 、 西 貢 、 呂 宋 。 而 外 船 之 載 糖 、 茶者 多 至 日 本 、 美 國 。 太 古 輪 船 亦 時 一 往 來 。 於 是 航 業 漸盛 。 先 是 光 緒 二 年 , 帆 船 之 至 淡 水 者 百 十 一 艘 , 而 輪 船僅 四 十 四 艘 。 至 十 六 年 , 則 帆 船 減 為 八 艘 , 而 輪 船 增 至百 二 十 六 艘 , 計 有 十 七 萬 七 千 五 百 餘 噸 。 蓋 自 銘 傳 治 臺以 後 , 物 產 大 興 , 商 務 日 盛 , 而 航 運 亦 受 其 利 。

    初 , 銘 傳 既 築 鐵 路 , 籌 疏 基 隆 港 , 以 連 陸 運 。 十三 年 , 以 林 維 源 為 總 辦 , 測 量 港 道 。 擬 自 牛 稠 港 至 蚵 港 , 括 鱟 嶼 於 中 , 填 平 海 岸 , 以 建 車 站 。 又 自 小 基 隆 至鱟 嶼 , 新 築 市 廛 , 建 埠 頭 , 以 接 車 站 。 其 中 按 造 鐵 橋 ,長 十 有 二 丈 , 為 車 馬 往 來 之 道 。 惜 功 尚 未 竟 , 而 解 任 去矣 。

    旗 後 為 臺 南 商 埠 , 港 道 稍 隘 。 歷 任 稅 務 司 疊 請 開鑿 , 巡 撫 丁 日 昌 亦 奏 請 開 浚 。 兵 備 道 夏 獻 綸 稟 請 遵 辦 ,而 日 昌 以 開 浚 之 時 , 慮 有 三 難 : 港 底 有 石 , 一 也 ; 形 勢有 礙 , 二 也 ; 經 費 太 巨 , 三 也 。 獻 綸 復 曰 : 『 開 港 與 挖煤 不 同 , 祗 將 浮 沙 挖 去 , 並 無 石 隔 ; 一 免 慮 也 。 地 方 形勢 , 既 建 砲 臺 , 可 以 防 守 ; 二 免 慮 也 。 經 費 一 途 , 可 由臺 餉 提 用 , 似 可 裕 如 ; 三 免 慮 也 。 且 通 商 以 來 , 中 外 遭風 船 隻 , 時 有 所 聞 , 如 不 開 浚 , 設 有 洋 船 遭 風 之 事 , 藉此 要 求 , 反 落 後 著 』 。 故 獻 綸 以 為 開 之 便 。 未 行 而 獻 綸卒 , 張 夢 元 接 任 , 仍 不 欲 辦 , 遂 以 籌 款 未 定 , 照 會 稅 務司 。 並 稟 總 理 衙 門 , 以 前 開 浚 估 價 五 萬 三 千 餘 圓 , 續 估二 十 萬 四 千 餘 圓 , 為 數 太 巨 , 擬 照 吳 淞 之 例 暫 止 。 九 年, 安 平 英 領 事 霍 必 瀾 以 港 道 日 塞 , 易 致 膠 舟 , 遞 年 險 惡。 現 有 浚 港 之 船 , 為 價 不 上 五 千 圓 , 願 自 發 價 疏 浚 , 或由 中 國 自 辦 。 不 從 。 及 銘 傳 任 巡 撫 , 十 六 年 夏 五 月 , 命英 人 馬 禮 遜 查 勘 , 將 大 興 工 事 , 以 張 貿 易 , 未 行 而 銘 傳去 矣 。

    安 平 至 府 之 運 河 , 例 由 三 郊 自 浚 。 數 十 年 來 , 日形 淤 塞 。 而 安 平 港 口 又 以 沙 汕 之 阻 , 自 夏 徂 秋 , 波 濤 澎湃 , 輪 船 不 能 入 口 , 多 泊 於 四 草 湖 外 。 一 遭 大 風 , 駛 避旗 後 , 遠 或 繫 碇 澎 湖 , 貨 物 起 落 , 以 是 困 難 。 商 務 之 興, 為 之 頓 挫 。

    夫 臺 灣 處 大 海 之 中 , 又 有 澎 湖 隔 之 , 黑 潮 所 經 ,其 流 甚 急 。 澎 之 四 圍 多 礁 石 , 舟 觸 輒 破 。 故 自 通 商 以 來, 輪 船 遭 者 凡 數 十 次 。 雖 有 巡 洋 哨 船 以 為 救 護 , 而 事 起倉 卒 , 慮 有 未 周 。 光 緒 二 年 夏 六 月 , 福 建 巡 撫 札 飭 各 廳縣 , 選 舉 沿 海 地 甲 頭 目 , 分 擇 地 段 , 責 成 保 護 中 外 船 隻在 洋 遭 風 之 事 。 並 頒 行 圖 冊 章 程 告 示 , 委 員 前 往 各 海 口確 查 , 由 各 廳 縣 給 發 號 旗 , 以 為 憑 准 , 俾 其 督 率 鄉 民 ,實 力 救 護 。 十 年 秋 八 月 , 英 船 某 自 旗 後 遭 風 , 漂 至 草 湖。 時 適 法 人 犯 臺 , 沿 海 戒 嚴 , 莊 人 見 之 , 以 為 敵 船 也 者, 持 械 禦 之 , 躍 登 船 上 , 刃 傷 船 長 , 並 奪 貨 物 。 鹿 港 同知 鄒 鴻 漸 趣 往 彈 壓 , 北 路 營 游 擊 郭 發 祥 、 署 彰 化 知 縣 蔡祥 麟 亦 至 , 救 其 船 人 , 追 還 所 失 。 兵 備 道 陳 鳴 志 乃 與 領事 霍 必 瀾 商 議 賠 款 , 而 船 主 不 從 。 旋 委 鳳 山 知 縣 李 嘉 棠再 與 領 事 交 涉 , 往 返 數 次 , 以 七 兌 銀 七 千 圓 賠 之 , 事 始息 。 十 一 年 夏 六 月 , 琉 球 漁 人 陳 文 達 等 十 二 人 遭 風 至 基隆 , 莊 人 救 之 , 給 以 路 費 , 並 修 船 費 六 圓 , 送 之 歸 。 十二 月 , 復 有 日 本 駁 船 漂 至 後 山 高 士 佛 , 恆 春 知 縣 派 人 救之 , 資 遣 回 國 。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 英 船 威 定 在 洋 遭 難 , 澎湖 右 營 都 司 李 培 林 率 兵 救 起 五 十 餘 人 。 十 八 年 八 月 , 澎湖 大 風 , 海 水 群 飛 , 英 船 卜 爾 克 自 上 海 航 行 香 港 , 觸 礁沒 , 溺 斃 洋 人 一 百 三 十 餘 名 , 澎 湖 官 民 赴 救 , 得 二 十 三名 , 載 至 府 治 , 知 府 唐 贊 袞 禮 之 , 水 師 總 兵 王 芝 生 餽 金三 百 , 英 人 大 喜 , 救 護 之 人 各 有 賞 給 。

    初 , 紐 西 蘭 海 上 保 險 公 司 來 臺 開 辦 保 險 事 務 , 委瑞 興 洋 行 理 之 , 已 而 華 洋 保 險 公 司 亦 分 設 南 北 , 商 務 日興 , 而 航 運 往 來 亦 日 盛 。

        郵 電
    置 郵 傳 命 , 其 來 久 矣 。 明 制 十 里 設 一 鋪 , 每 鋪 設 鋪長 一 名 ; 鋪 兵 要 路 十 名 , 僻 路 四 、 五 名 , 即 於 附 近 有 丁力 田 糧 五 斗 以 上 、 二 石 以 下 點 充 , 必 須 少 壯 正 身 。 每 鋪設 十 二 時 晷 一 個 , 以 驗 時 刻 。 鋪 首 置 牌 門 一 座 , 牌 額 一方 , 簿 歷 二 本 。 鋪 兵 各 備 夾 板 一 副 , 鈴 櫸 一 副 , 纓 鎗 一把 , 棍 一 根 , 回 歷 一 本 。 凡 遞 送 公 文 , 照 古 法 , 以 一 晝夜 合 為 一 百 刻 。 每 三 刻 行 一 鋪 , 晝 夜 須 行 三 百 里 。 公 文一 到 , 不 問 多 少 , 隨 時 遞 送 , 無 分 晝 夜 。 鳴 鈴 疾 走 , 以交 前 鋪 。 即 於 回 歷 附 寫 到 鋪 時 刻 , 以 憑 稽 考 。 鄭 氏 因 之, 南 北 各 設 鋪 兵 ; 故 臺 人 謂 十 里 為 一 鋪 。 清 代 沿 用 明 制。 乾 隆 二 十 一 年 , 乃 裁 驛 丞 。 而 臺 灣 以 遠 隔 重 洋 , 向 未設 立 , 僅 置 鋪 兵 , 以 事 遞 送 。 軍 務 之 時 , 兼 用 塘 兵 。 顧此 為 公 家 之 用 , 民 間 私 信 必 覓 長 足 以 寄 。 市 鎮 繁 盛 之 區, 或 設 信 局 , 以 代 傳 命 。 信 資 之 數 , 按 道 為 差 , 而 每 多阻 滯 , 或 致 遺 失 , 不 能 朝 發 夕 至 也 。
    同 治 十 三 年 牡 丹 之 役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治 軍 臺 南, 奏 請 架 設 電 線 , 以 速 軍 情 。 乃 由 丹 墨 國 人 德 勒 耶 攬 辦。 光 緒 三 年 , 巡 撫 丁 日 昌 議 由 臺 南 府 城 至 鳳 山 之 旗 後 ,先 行 開 辦 , 飭 游 擊 沈 國 先 率 福 州 船 政 電 報 學 堂 學 生 蘇 汝灼 等 , 以 七 月 初 十 日 自 郡 起 工 , 九 月 初 五 日 告 成 。 凡 二線 : 一 自 郡 治 達 安 平 , 一 達 旗 後 , 計 長 九 十 五 里 。 是 為南 路 電 線 之 始 。 十 年 , 法 人 來 犯 , 軍 書 旁 午 。 巡 撫 劉 銘傳 以 南 北 電 報 未 通 , 不 足 以 輔 戎 機 。 十 二 年 , 飭 通 商 局委 員 李 彤 恩 與 上 海 德 商 泰 東 洋 行 立 約 攬 辦 。 凡 兩 線 : 一自 臺 北 郡 治 分 歧 而 至 滬 尾 、 基 隆 , 一 至 臺 南 與 舊 線 接 ,計 長 八 百 里 。 而 於 新 竹 、 苗 栗 、 彰 化 、 雲 林 、 嘉 義 各 設局 辦 理 。 十 四 年 四 月 竣 工 , 以 候 補 道 張 維 卿 為 總 辦 。 是為 南 北 交 通 之 線 。 十 三 年 八 月 , 又 自 淡 水 沉 設 至 福 州 之芭 蕉 島 , 而 安 平 亦 接 至 澎 湖 。 是 月 二 十 一 日 , 輪 船 飛 捷自 福 州 起 工 , 翌 日 達 滬 尾 , 與 陸 線 連 。 乃 赴 澎 湖 , 以 接安 平 。 海 陸 兩 線 既 成 , 自 臺 灣 可 通 福 州 , 遠 而 至 於 東 西各 國 , 莫 不 瞬 息 萬 里 , 而 臺 灣 不 至 孤 立 矣 。

    當 是 時 , 銘 傳 既 築 鐵 路 , 以 利 交 通 , 又 以 鋪 遞 遲緩 , 奏 請 改 設 郵 政 。 十 四 年 , 置 郵 政 局 於 臺 北 , 各 地 皆設 分 局 。 郵 票 兩 種 : 一 為 官 用 , 不 徵 其 費 ; 一 為 民 用 ,按 站 計 費 , 每 站 長 百 里 , 凡 信 一 函 重 二 錢 以 內 者 徵 錢 二十 , 付 郵 之 時 交 納 。 自 臺 南 至 臺 北 凡 十 三 站 , 每 函 須 二百 六 十 文 。 郵 路 以 外 之 地 , 別 加 其 費 。 其 發 中 國 外 洋 者, 則 以 輪 船 代 遞 。 又 有 郵 船 兩 艘 : 曰 南 通 , 曰 飛 捷 , 按期 往 來 於 上 海 、 福 州 及 臺 之 各 港 , 以 遞 送 之 。 唯 郵 票 之式 , 彫 印 頗 粗 , 上 繪 一 龍 , 國 徽 也 ; 下 繪 一 馬 , 驛 也 ,所 以 示 中 國 之 郵 傳 也 。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 奏 頒 臺 灣 郵 政 章程 , 歸 巡 撫 管 理 , 以 候 補 道 任 其 事 。 每 年 入 款 達 一 萬 兩。 而 民 間 信 局 仍 開 設 , 頗 奪 公 家 之 利 。 使 得 逐 漸 更 改 ,臻 於 至 善 , 必 有 可 觀 。

    是 年 又 設 電 報 學 堂 , 聘 西 洋 教 習 , 以 授 臺 人 子 弟。 而 英 國 醫 士 梅 威 令 既 在 旗 後 , 自 設 醫 館 , 傳 授 醫 術 。十 六 年 九 月 , 復 請 架 設 電 話 , 以 廣 學 業 。 通 商 局 不 從 。及 邵 友 濂 至 , 而 電 報 學 堂 亦 廢 矣 。 乙 未 之 役 , 劉 永 福 駐臺 南 , 安 平 稅 務 司 麥 嘉 林 請 設 郵 政 , 其 制 略 同 前 時 , 半取 歐 洲 成 法 , 以 稅 務 司 兼 辦 之 。 票 印 一 虎 , 民 主 國 之 章也 。 凡 三 種 : 分 為 三 十 文 、 五 十 文 、 一 百 文 。 以 兵 遞 之。 當 是 時 戎 馬 倥 傯 , 私 信 斷 絕 , 故 民 間 多 用 。 乃 未 幾 而臺 南 亦 陷 , 其 制 遂 止 。

        燈 臺
    臺 灣 為 南 海 之 邦 , 而 東 西 洋 交 通 之 道 也 。 船 舶 往 來, 以 是 為 的 。 然 而 礁 石 隱 現 , 風 濤 澎 湃 , 稍 一 不 慎 , 舟輒 破 碎 。 往 時 船 舶 自 廈 來 南 , 過 澎 湖 後 , 遙 望 王 城 之 老榕 , 以 取 航 程 , 漸 近 漸 現 。 城 在 安 平 海 隅 , 址 高 而 望 遠, 荷 人 所 建 也 。 然 當 天 昏 月 黑 時 , 四 顧 茫 茫 , 東 西 莫 辨, 則 於 巡 道 署 內 立 一 燈 竿 , 高 可 三 丈 餘 , 每 夜 燃 燈 , 用以 照 遠 。 是 為 燈 臺 之 濫 觴 。 舊 例 : 船 舶 出 入 , 巡 道 管 之, 故 以 是 為 航 路 之 準 。 雍 、 乾 之 間 , 商 務 大 盛 , 帆 檣 相接 , 北 至 天 津 、 牛 莊 , 南 至 暹 羅 、 呂 宋 , 皆 以 澎 湖 為 門戶 。 而 澎 湖 錯 立 大 海 , 群 島 相 望 , 沉 舟 之 禍 , 時 有 所 聞。 乾 隆 三 十 四 年 , 臺 灣 府 知 府 蔣 元 樞 檄 澎 湖 通 判 謝 維 祺, 擇 地 於 西 嶼 之 杙 仔 尾 , 建 造 石 塔 七 級 , 座 約 五 丈 , 每夜 燃 燈 , 光 照 海 上 。 是 為 燈 塔 之 始 。 道 光 八 年 , 修 之 。光 緒 元 年 , 乃 倣 洋 式 為 燈 臺 。 先 是 同 治 六 年 三 月 , 美 國商 船 那 威 號 遭 風 , 至 鳳 山 之 鵝 鸞 鼻 , 觸 礁 而 沒 。 事 後 美領 事 請 建 造 燈 臺 , 以 利 航 海 , 政 府 許 之 而 未 設 也 。 已 而日 本 來 討 牡 丹 社 番 , 駐 軍 瑯  , 亦 請 速 建 。 八 年 , 聘 英人 為 工 師 , 費 款 七 萬 , 規 模 宏 大 , 光 照 二 十 餘 海 里 。 臺成 , 照 會 各 國 , 以 地 邇 番 界 , 駐 兵 守 之 。
    安 平 燈 臺 : 在 安 平 海 關 之 側 , 以 磚 建 之 。 形 圓 而色 白 , 距 水 面 七 丈 七 尺 。 燭 光 三 百 五 十 燭 , 可 照 遠 十 四海 里 。 每 四 秒 發 光 一 次 , 為 第 六 等 閃 光 白 色 。 光 緒 十 七年 建 。

    打 鼓 燈 臺 : 在 鳳 山 縣 打 鼓 哨 船 頭 , 以 石 造 之 。 為四 角 形 , 距 水 面 十 六 丈 四 尺 。 燭 光 三 百 五 十 燭 , 可 照 遠十 海 里 , 為 不 動 白 色 。 光 緒 十 八 年 建 。

    鵝 鸞 鼻 燈 臺 : 在 恆 春 縣 鵝 鸞 鼻 莊 土 名 船 帆 石 之 南, 以 石 造 之 。 形 圓 而 色 白 , 距 水 面 十 八 丈 。 燭 光 二 萬 六千 燭 , 可 照 遠 二 十 餘 海 里 , 為 第 一 等 不 動 白 色 。

    淡 水 燈 臺 : 在 淡 水 海 關 之 側 , 以 石 建 之 。 為 四 角形 色 白 , 距 水 面 三 丈 三 尺 。 燭 光 一 百 燭 , 可 照 遠 九 海 里。 或 紅 或 綠 , 以 分 別 之 。 而 滬 尾 街 上 別 建 燈 竿 , 火 用 瓦斯 , 色 白 , 每 二 秒 間 發 一 閃 光 。 燈 高 三 丈 五 尺 , 距 水 面十 四 丈 二 尺 。 燭 光 三 百 五 十 燭 , 可 照 十 五 海 里 。 均 為 光緒 十 四 年 建 。

    西 嶼 燈 臺 : 在 澎 湖 廳 西 嶼 , 則 漁 翁 島 也 。 廈 門 航行 臺 灣 之 船 , 均 以 此 為 標 幟 。 乾 隆 三 十 四 年 , 始 建 燈 塔。 道 光 八 年 , 修 之 。 光 緒 元 年 , 改 燈 臺 。 其 燈 為 第 四 等不 動 白 色 , 距 水 面 十 五 丈 八 尺 。 燭 光 五 百 燭 , 可 照 遠 十五 海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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