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通 史 卷 二 十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糧 運 志
連 橫 曰 : 臺 灣 為 宇 內 奧 區 , 土 沃 宜 稻 。 初 闢 之 時 ,一 歲 三 熟 , 故 民 無 饑 患 。 鄭 氏 養 兵 七 十 有 二 鎮 , 諮 議 參軍 陳 永 華 乃 申 屯 田 之 制 , 以 足 兵 食 。 又 能 以 其 有 餘 , 供給 漳 、 泉 , 以 取 其 利 , 故 國 用 無 匱 。 清 人 得 臺 , 分 駐 戍兵 皆 調 自 福 建 , 三 年 一 換 , 乃 賦 其 穀 曰 正 供 , 以 備 福 建兵 糈 。 凡 商 船 赴 臺 貿 易 者 , 須 領 照 , 準 其 樑 頭 , 配 載 米穀 , 謂 之 臺 運 , 其 事 由 廈 門 海 防 同 知 司 之 。 福 建 水 陸 官兵 五 十 營 , 與 駐 防 旗 兵 不 下 十 萬 , 歲 徵 糧 米 , 唯 延 平 、建 寧 、 邵 武 、 汀 州 、 興 化 五 府 產 米 之 區 , 足 給 兵 食 ; 而福 州 、 福 寧 、 泉 州 、 漳 州 四 府 則 兵 多 米 少 , 協 濟 猶 不 足, 半 給 折 色 。 督 標 金 廈 、 漳 鎮 、 銅 山 、 雲 霄 、 龍 巖 、 南澳 諸 營 , 且 有 全 折 者 。 雍 正 間 , 先 後 奏 請 半 支 本 色 , 以臺 灣 額 徵 供 粟 內 撥 運 , 謂 之 兵 米 。 嗣 增 戍 臺 兵 眷 米 , 亦以 臺 穀 運 給 。 於 是 臺 灣 歲 運 福 建 兵 眷 米 穀 八 萬 五 千 二 百九 十 七 石 , 遇 閏 加 運 四 千 二 百 九 十 八 石 。 乾 隆 十 一 年 ,巡 撫 周 學 健 奏 定 分 配 商 船 , 運 赴 各 倉 。 此 臺 運 之 由 來 也。
臺 灣 商 船 , 皆 漳 、 泉 富 民 所 造 , 渡 海 貿 易 , 以 博贏 利 。 一 時 商 務 繁 盛 , 故 皆 急 公 樂 運 。 自 五 十 九 年 水 災之 後 , 械 鬥 又 起 , 續 以 蔡 牽 之 亂 , 騷 擾 海 上 , 軍 興 幾 二十 載 , 漳 、 泉 之 民 困 焉 , 臺 灣 亦 然 。 百 貨 蕭 條 , 泛 海 日少 , 於 是 臺 穀 不 能 時 運 。 而 福 建 兵 糈 孔 亟 , 廳 縣 皆 借 用備 儲 , 而 倉 穀 空 矣 。 商 船 大 者 載 貨 六 、 七 千 石 , 小 亦 二、 三 千 石 。 定 例 樑 頭 寬 二 丈 以 上 者 配 運 一 百 八 十 石 , 一丈 六 尺 以 上 者 一 百 三 十 石 , 石 給 運 費 六 分 六 釐 。 初 無 所苦 , 既 而 倉 吏 多 方 挑 剔 , 遷 延 時 日 , 而 民 貨 一 石 運 費 三錢 , 或 至 六 錢 , 多 於 官 運 者 數 十 倍 。 夫 誰 肯 樂 為 哉 ? 且臺 船 載 貨 , 多 赴 寧 波 、 上 海 、 膠 州 、 天 津 , 遠 至 盛 京 ,然 後 還 閩 。 往 返 數 月 , 官 穀 在 艙 久 , 懼 海 氣 蒸 變 , 倉 吏不 收 , 故 多 私 易 銀 買 貨 , 其 還 也 亦 折 色 交 倉 。 不 可 , 乃買 穀 以 應 。 官 吏 特 以 為 利 , 久 之 遂 成 陋 規 , 如 江 、 浙 之漕 焉 。 嘉 慶 十 四 年 , 總 督 方 維 甸 以 臺 穀 積 滯 , 奏 開 八 里岔 港 , 與 鹿 耳 門 、 鹿 港 一 律 配 運 。 於 是 鹿 耳 門 應 運 四 萬九 千 餘 石 , 鹿 港 二 萬 二 千 餘 石 , 八 里 岔 一 萬 四 千 餘 石 。
初 , 部 議 按 照 樑 頭 , 每 船 配 運 自 一 百 石 至 三 百 石而 止 。 乾 隆 三 十 七 年 , 詳 定 糖 船 應 配 百 六 十 石 , 橫 洋 船八 十 石 。 四 十 八 年 , 又 奉 部 議 逢 閏 加 運 。 及 開 二 口 之 後, 議 定 鹿 耳 門 糖 船 配 三 百 六 十 石 , 橫 洋 船 百 八 十 石 ; 鹿港 之 廈 船 亦 百 八 十 石 , 蚶 江 船 百 四 十 石 , 蓋 以 蚶 船 較 小, 而 八 里 坌 漁 船 之 渡 海 者 , 亦 令 配 運 , 自 三 十 石 以 至 八十 石 。 然 有 司 奉 行 不 謹 , 商 人 又 巧 為 規 避 , 而 臺 穀 之 積滯 猶 故 也 。 十 六 年 , 總 督 汪 志 伊 奏 請 自 運 , 飭 廈 門 、 蚶江 兩 廳 封 僱 商 船 二 十 艘 , 每 艘 各 載 一 、 二 千 石 , 照 例 給費 。 每 石 別 給 銀 二 分 , 派 丞 倅 、 游 守 各 一 員 監 運 , 以 三回 運 歸 十 萬 石 。 二 十 二 年 , 復 僱 運 七 萬 。 商 人 雖 勉 強 應命 , 而 臺 灣 一 聞 專 運 , 米 價 躍 貴 , 民 食 被 害 。 彰 化 知 縣楊 桂 森 議 請 改 徵 折 色 , 奏 罷 臺 運 。 省 議 不 可 。 鹿 港 盧 允霞 聞 之 曰 : 『 此 奇 貨 也 』 ! 謂 所 善 商 人 :『
我 能 革 陋 規 』 ! 眾 信 之 , 以 為 謀 主 。 設 館 , 徵 各 船 戶錢 為 訟 費 ; 然 郡 中 及 泉 、 廈 商 船 未 從 也 。 二 十 五 年 , 巡道 葉 世 倬 至 鹿 港 , 諗 商 困 , 歸 欲 革 之 , 議 造 官 船 自 運 ,以 語 臺 灣 縣 姚 瑩 。 瑩 曰 : 『 未 可 , 臺 穀 歲 十 萬 石 , 舟 以二 千 為 率 , 當 用 五 十 艘 。 一 艘 以 五 千 為 率 , 當 費 二 十 五萬 圓 。 弁 兵 、 管 駕 、 舵 工 、 水 手 每 舟 不 下 數 十 人 , 歲 費又 數 萬 圓 。 海 舟 駕 駛 , 三 年 一 修 , 費 又 數 萬 。 而 重 洋 風濤 不 測 , 一 有 沉 失 , 舟 穀 兩 亡 。 是 漕 艘 之 外 , 又 增 國 家一 病 也 』 。 世 倬 疑 其 有 私 。 及 為 巡 撫 , 力 持 前 說 , 未 及改 制 而 去 。 已 而 趙 慎 軫 、 孫 爾 準 為 督 撫 , 患 商 運 不 前 ,命 臺 灣 府 方 傳 穟 籌 之 。 傳 穟 以 鹿 港 口 門 淤 淺 , 商 舶 不 至, 道 光 四 年 , 乃 開 五 條 港 以 利 出 入 。 而 是 年 奉 旨 運 米 十四 萬 石 至 天 津 , 免 配 兵 穀 者 六 十 艘 , 配 運 之 船 益 少 。 傳穟 曰 : 『 今 雖 極 力 疏 通 , 不 足 運 本 年 之 額 。 計 來 歲 積 欠當 十 萬 以 上 , 勢 又 必 需 僱 運 , 然 非 善 策 也 。 重 洋 險 阻 ,歲 有 漂 沉 。 平 時 配 運 祗 百 餘 石 , 糖 市 倍 之 。 失 水 責 償 ,為 數 無 多 , 故 行 之 可 久 。 若 僱 船 專 運 , 每 船 何 止 十 倍 。設 有 不 虞 , 官 商 難 賠 。 雖 前 已 三 次 行 之 , 而 未 可 恃 也 。昔 時 商 本 豐 厚 , 船 料 堅 固 ; 今 則 商 船 薄 小 , 沉 碎 較 多 。民 間 買 貨 千 石 , 猶 必 分 寄 數 船 , 以 防 意 外 。 而 官 穀 豈 可不 重 乎 ? 積 穀 十 三 萬 , 用 船 六 、 七 十 艘 。 廈 、 蚶 二 廳 僱撥 , 當 為 四 起 , 或 五 、 六 起 。 每 起 必 有 文 武 正 副 委 員 護送 , 弁 兵 供 應 犒 賞 , 取 諸 四 縣 , 賠 累 已 甚 ; 而 內 地 各 倉, 既 失 商 運 之 利 , 則 必 多 所 挑 駁 。 此 累 之 在 官 也 。 官 穀運 費 , 每 石 六 分 六 釐 , 較 之 民 貨 , 僅 為 十 分 之 二 ; 每 船以 二 千 石 為 率 , 船 戶 僅 得 運 銀 一 百 餘 兩 , 不 敷 費 用 。 其船 本 及 修 整 蓬 索 、 桅 碇 之 需 , 皆 於 何 出 ? 每 逢 僱 運 , 行商 及 通 港 之 船 , 皆 科 派 津 貼 , 而 商 戶 仍 不 免 賠 。 此 累 之在 商 也 。 臺 灣 三 口 , 來 往 商 船 祗 有 此 數 ; 既 運 積 穀 , 則明 年 新 穀 必 有 短 配 。 是 疏 積 欠 , 反 增 新 欠 , 亦 非 計 之 得者 。 況 臺 地 近 年 米 貴 , 一 聞 專 運 , 市 價 忽 騰 。 是 官 商 既病 , 復 以 病 民 。 計 唯 有 漸 停 新 穀 , 折 色 支 放 。 請 飭 廳 縣查 明 積 穀 , 照 舊 配 運 。 其 新 穀 悉 易 銀 , 按 中 平 市 價 , 每石 折 番 銀 一 圓 三 角 , 分 四 季 解 至 內 地 。 有 穀 廳 縣 領 回 ,折 放 兵 食 。 內 地 番 銀 一 圓 可 易 制 錢 八 百 餘 文 , 以 二 穀 一米 計 之 , 每 米 一 斗 可 折 放 制 錢 二 百 文 。 俟 積 穀 運 竣 , 仍配 新 穀 。 再 有 屯 積 , 亦 可 仿 此 而 行 , 則 免 僱 運 之 害 , 而臺 之 積 穀 可 清 , 內 地 之 倉 儲 可 補 矣 』 。 慎 軫 韙 之 , 而 水師 提 督 許 松 年 以 為 不 可 。 適 盧 允 霞 入 京 上 控 , 求 罷 商 運。 事 下 督 撫 議 。 司 道 乃 採 楊 桂 森 之 說 , 停 止 商 運 , 請 臺地 供 粟 , 半 折 本 色 , 以 給 臺 營 , 半 收 折 色 , 每 穀 一 石 徵銀 一 兩 二 錢 , 以 給 內 營 。 即 全 數 抵 臺 灣 兵 餉 , 可 免 一 領一 解 之 煩 , 每 年 又 可 省 運 費 六 千 餘 兩 。 慎 軫 曰 : 『 閩 省漳 、 泉 諸 府 , 負 山 環 海 , 田 少 民 多 , 出 米 不 敷 民 食 。 臺地 產 米 之 區 , 故 令 徵 收 本 色 , 運 給 內 營 兵 糈 。 原 以 臺 地之 有 餘 , 濟 內 營 之 不 足 。 今 如 改 解 折 色 , 已 失 立 法 之 意。 臺 郡 各 屬 徵 收 供 粟 , 向 無 半 本 、 半 折 之 例 。 方 守 所 議暫 解 折 色 一 年 , 猶 屬 一 時 權 宜 之 計 , 尚 可 由 官 酌 辦 。 若改 徵 半 折 , 則 臺 民 有 穀 之 家 較 多 , 紛 紛 糶 穀 完 銀 , 必 有平 水 火 耗 之 加 , 更 滋 流 弊 。 是 利 商 以 病 民 也 。 更 易 舊 章, 未 可 草 率 , 其 再 議 之 』 。 於 是 臺 灣 道 孔 昭 虔 、 臺 灣 府方 傳 穟 , 臺 防 同 知 杜 邵 祁 、 鹿 港 同 知 鄧 傳 安 、 淡 水 同 知吳 性 誠 、 臺 灣 縣 李 慎 彝 、 嘉 義 縣 王 衍 慶 會 議 , 皆 謂 商 運不 可 罷 。 臺 人 聞 將 改 折 , 大 譁 , 紳 士 咸 曰 : 『 民 間 完 納正 供 , 已 百 餘 年 。 雖 今 昔 情 形 不 同 , 私 有 折 色 , 亦 皆 按時 價 之 低 昂 , 無 有 一 定 。 若 改 徵 折 色 , 每 穀 一 石 徵 銀 一兩 二 錢 , 轉 成 定 例 。 行 之 日 久 , 勢 必 又 有 加 徵 。 平 水 火耗 , 受 累 更 深 。 且 臺 民 市 易 皆 用 番 餅 , 並 無 紋 銀 , 全 賴每 年 兵 餉 散 布 民 間 。 紋 番 兩 便 , 故 錢 價 得 平 。 若 大 餉 永停 , 則 紋 銀 斷 絕 , 番 餅 增 昂 , 必 致 民 商 兩 病 。 大 不 便 』。 爾 準 亦 以 改 折 抵 餉 之 說 , 密 訪 於 傳 穟 。 傳 穟 復 書 曰 :『 今 之 紛 紛 言 商 病 者 , 皆 務 虛 名 , 未 計 其 實 。 商 船 往 來臺 洋 一 次 , 販 貨 之 獲 利 , 與 船 戶 之 水 腳 , 所 得 凡 數 千 金。 以 數 千 石 之 船 , 而 僅 運 百 餘 石 之 官 穀 , 復 給 以 每 石 六分 有 奇 之 運 費 , 國 家 恤 商 , 可 謂 厚 矣 。 何 病 之 有 ? 所 謂病 者 , 有 司 之 陋 規 爾 。 有 國 法 在 , 罪 之 可 也 , 裁 之 可 也。 若 改 易 舊 章 , 設 有 他 弊 , 又 何 以 處 之 ? 自 古 無 不 弊 之法 , 利 之 所 在 , 弊 即 生 焉 。 苟 鑒 於 末 流 , 遂 並 亡 其 本 ,是 為 因 噎 廢 食 , 烏 可 不 察 ? 夫 商 船 運 穀 , 雖 以 養 兵 , 其端 原 於 正 供 。 臺 地 產 穀 之 區 , 頗 艱 銀 貨 , 故 昔 人 因 地 定賦 , 有 供 粟 而 無 地 丁 。 雖 有 勻 丁 雜 稅 , 為 數 無 幾 。 而 漳、 泉 、 福 州 兵 民 繁 庶 , 產 穀 不 足 , 故 以 有 易 無 , 運 臺 穀以 濟 各 地 之 兵 糈 , 發 帑 金 以 給 全 臺 之 兵 餉 。 各 得 其 所 ,民 便 久 矣 。 雖 近 時 臺 屬 正 供 不 無 折 收 , 內 地 兵 米 不 無 折放 , 船 戶 運 穀 不 無 折 交 , 然 名 存 法 在 。 每 有 需 穀 之 時 ,猶 可 立 備 。 一 經 改 制 , 則 內 地 永 無 得 穀 之 期 , 臺 地 永 無見 銀 之 日 。 一 旦 需 用 , 反 費 周 章 。 其 不 便 者 一 。 臺 屬 貿易 俱 用 番 餅 , 官 民 收 用 紋 銀 , 皆 仰 給 於 臺 餉 。 給 兵 之 後, 散 布 民 間 , 舍 此 則 海 外 紋 銀 斷 絕 矣 。 其 不 便 者 二 。 全臺 兵 餉 歲 發 銀 二 十 一 萬 一 千 有 奇 , 逢 閏 發 銀 二 十 二 萬 六千 有 奇 , 又 加 餉 銀 六 萬 七 千 有 奇 。 臺 屬 額 徵 鹽 課 、 叛 產、 官 莊 雜 項 錢 糧 捐 款 , 盡 數 劃 扣 。 歷 年 司 中 尚 應 發 銀 十四 、 五 萬 有 奇 。 今 以 通 臺 運 穀 折 價 , 即 使 年 清 無 欠 , 裁十 萬 爾 , 不 足 抵 大 餉 之 數 。 設 歲 又 歉 收 , 民 欠 積 累 , 立形 支 絀 。 海 外 兵 餉 攸 關 , 貽 誤 匪 細 。 其 不 便 者 三 。 自 古三 代 不 廢 力 役 之 征 , 國 有 徵 發 , 里 出 車 徒 馬 牛 惟 所 用 。唐 定 租 庸 調 之 法 , 史 猶 稱 善 。 蓋 軍 國 之 需 , 不 能 不 資 民力 , 匪 特 賴 以 濟 事 也 , 亦 陰 以 維 持 上 下 , 使 民 知 趨 事 赴功 、 尊 君 親 上 之 義 , 故 民 安 其 分 而 忘 其 勞 。 今 西 北 直 省猶 有 車 馬 差 徭 , 故 其 民 情 愿 樸 , 以 奉 公 為 分 所 應 爾 。 東南 諸 省 民 俗 澆 偷 , 一 切 便 民 , 猶 謗 其 上 者 , 不 知 分 與 義也 。 海 船 無 他 徭 役 , 官 使 往 來 , 皆 予 僱 值 。 獨 過 臺 配 載軍 士 , 回 棹 配 載 運 穀 , 此 二 事 尚 有 奉 公 之 意 爾 。 然 亦 有水 腳 之 給 。 雖 稍 有 賠 費 , 亦 由 船 戶 自 圖 巧 利 , 為 口 員 、胥 吏 之 所 挾 持 , 遂 成 陋 規 , 非 無 故 而 致 也 。 若 裁 去 運 穀, 則 商 船 自 此 不 識 奉 公 之 義 。 設 一 旦 有 意 外 之 徵 發 , 反興 嗟 怨 , 以 為 不 當 役 使 之 意 。 履 霜 堅 冰 , 由 來 有 漸 。 其不 便 者 四 。 盧 允 霞 一 無 賴 訟 棍 爾 。 昔 嘗 以 唆 訟 擬 遣 , 逢恩 赦 歸 。 又 盤 踞 鹿 港 , 煽 惑 商 民 。 假 控 革 陋 規 之 名 , 設立 公 館 , 每 船 抽 費 數 十 。 是 以 奸 民 暴 斂 也 。 各 商 船 戶 唯泉 郊 數 人 稍 稍 附 之 , 餘 皆 已 悟 其 奸 , 有 赴 廳 控 其 假 公 者。 此 前 歲 鄧 丞 所 以 往 毀 其 館 也 。 彼 挾 此 恨 , 又 為 眾 船 戶所 歸 尤 , 故 冒 死 叩 閽 , 以 塞 眾 人 之 責 。 始 因 斂 費 而 控 陋規 , 繼 因 陋 規 而 陳 改 制 。 是 以 一 奸 民 而 敢 橫 議 , 變 亂 祖宗 成 法 矣 。 雖 停 罷 商 運 之 議 , 啟 自 楊 桂 森 , 然 桂 森 之 議, 昔 已 不 行 。 今 則 因 盧 允 霞 之 控 而 行 之 , 是 奸 民 舞 智 ,反 優 於 邑 令 之 建 言 也 。 其 不 便 者 五 。 州 縣 親 民 之 官 , 必使 有 力 辦 公 , 乃 可 不 形 竭 蹶 。 臺 穀 陋 規 , 不 但 內 地 各 屬賴 之 , 即 臺 屬 廳 縣 亦 有 折 半 徵 收 之 利 。 每 穀 一 石 折 收 番銀 二 圓 , 或 一 圓 八 角 , 可 當 紋 銀 一 兩 四 錢 , 或 二 、 三 錢。 今 使 以 半 折 抵 給 臺 餉 , 則 官 無 絲 毫 餘 羨 , 而 廳 縣 從 此大 困 矣 。 海 外 經 費 無 一 不 倍 內 地 , 幕 友 脩 金 歲 常 四 、 五千 圓 , 捐 賠 之 款 又 一 、 二 千 兩 。 廉 俸 無 幾 , 何 以 供 之 ,非 盡 為 私 肥 之 計 也 。 其 不 便 者 六 。 雖 有 廉 吏 , 亦 必 俾 能自 給 , 然 後 不 侵 國 帑 , 不 朘 民 膏 。 陋 規 既 盡 , 勢 必 虧 空倉 庫 。 否 則 詞 訟 案 牘 , 掊 克 贓 私 , 民 間 受 禍 更 烈 , 海 外隱 憂 自 此 深 矣 。 其 不 便 者 七 。 夫 病 商 之 弊 , 其 實 猶 小 ;若 以 便 商 之 故 , 而 病 官 與 民 , 因 以 病 國 , 則 害 更 巨 。 古之 為 政 者 , 利 均 則 權 之 以 義 , 害 均 則 權 之 以 大 小 輕 重 ,不 可 不 謹 也 』 。 爾 準 納 之 。 慎 軫 亦 與 書 傳 穟 曰 : 『 此 閱陳 議 , 所 見 正 同 。 事 關 國 制 , 不 可 不 盡 言 。 然 已 違 眾 議, 不 能 商 運 』 。 傳 穟 所 云 運 舊 停 新 之 策 , 亦 遂 置 之 , 明年 仍 僱 運 焉 。 傳 穟 復 議 停 運 眷 米 , 每 米 一 石 抵 與 紋 銀 一兩 。 藩 司 於 臺 餉 扣 發 , 臺 屬 以 折 色 納 府 , 抵 大 餉 焉 。 是時 慎 軫 已 去 閩 , 議 雖 暫 行 , 未 及 咨 奏 , 傳 穟 亦 改 調 矣 。道 光 七 年 , 議 定 不 計 樑 頭 之 大 小 、 船 之 名 目 , 凡 廈 船 配穀 百 五 十 石 , 蚶 船 大 者 百 石 、 小 者 八 十 石 , 橫 洋 船 百 八十 石 , 糖 船 三 百 六 十 石 。 務 欲 以 清 積 滯 , 而 積 滯 猶 如 故也 。 於 是 奏 請 折 色 , 自 是 年 起 , 每 石 易 紋 銀 一 兩 , 令 各兵 眷 自 行 買 米 , 商 船 便 之 。
鹿 耳 門 應 運 兵 眷 米 穀 表 ( 米 從 △ 穀 從 ▲ )
運 出 之 地 收 用 之 地 兵 米 兵 穀 眷 米 眷 穀
嘉 義 廈 防 廳 倉 ▲ 二 四 、 一 五 四 ▲ 一 、 九 二 ○
臺 灣 龍 溪 縣 倉 ▲ 二 、 三 七 ○
臺 灣 龍 溪 同 安 平 和 ▲ 三 、 八 ○ 六
鳳 山 福 州 府 倉 △ 一 、 五 ○ ○
鳳 山 南 澳 廳 倉 ▲ 三 、 六 三 八
鳳 山 漳 浦 縣 倉 ▲ 五 、 九 一 四
鳳 山 海 澄 縣 倉 ▲ 九 八 三
鳳 山 詔 安 漳 浦 ▲ 三 、 四 七 六
鹿 港 應 運 兵 眷 米 穀 表
運 出 之 地 收 用 之 地 兵 米 兵 穀 眷 米 眷 穀
嘉 義 福 州 △ 五 、 五 0 0
▲ 五 、 五 0 0
彰 化 福 州 △ 八 七 五
▲ 八 七 五
彰 化 莆 田 ▲ 三 、 七 二 七
彰 化 晉 江 ▲ 五 、 四 一 四
彰 化 南 安 ▲ 四 六 五
八 里 岔 應 運 兵 眷 米 穀 表
運 出 之 地 收 用 之 地 兵 米 兵 穀 眷 米 眷 穀
彰 化 閩 縣 ▲ 一 、 0 四 0 ▲ 五 、 五 0 0
彰 化 羅 源 ▲ 二 、 二 0 五 ▲ 四 六 0
彰 化 福 安 ▲ 二 、 0 七 三
彰 化 侯 官 ▲ 二 、 三 八 一
彰 化 連 江 ▲ 四 五 六
彰 化 長 樂 ▲ 六 四 八
倉 儲
倉 儲 之 制 , 倣 於 成 周 ; 所 以 充 兵 糈 , 裕 民 食 , 而 平市 價 也 。 漢 時 始 建 常 平 倉 , 由 官 主 之 。 穀 賤 則 糴 , 穀 貴則 出 , 以 時 調 劑 , 故 曰 常 平 。 唐 時 又 設 義 倉 , 則 由 官 民合 置 , 以 備 凶 年 之 需 。 及 宋 朱 熹 復 立 社 倉 之 法 , 後 世 行之 , 民 以 稱 便 。 臺 灣 為 宇 內 奧 區 , 土 田 肥 美 , 一 歲 三 熟, 以 其 有 餘 , 供 給 福 建 , 漳 泉 之 民 賴 焉 。 鄭 氏 之 時 , 曾建 天 興 、 萬 年 二 倉 , 其 址 猶 存 。 歸 清 以 後 , 各 縣 增 設 。一 曰 文 倉 , 儲 供 穀 也 ; 前 時 正 供 多 完 本 色 , 故 以 此 收 之, 或 時 以 撥 平 糶 。 一 曰 武 倉 , 備 兵 糧 也 ; 戍 臺 之 兵 按 月發 米 , 故 以 此 存 之 。 一 曰 義 倉 , 官 民 捐 設 。 而 人 民 之 自建 者 曰 社 倉 。 大 清 會 典 曰 : 『 凡 民 間 收 穫 時 , 隨 其 所 贏, 聽 出 粟 麥 , 建 倉 貯 之 , 以 備 鄉 里 借 貸 , 謂 之 社 倉 。 公舉 殷 實 有 行 誼 者 一 人 為 社 長 , 能 書 者 一 人 副 之 。 按 保 甲印 牌 , 有 習 業 而 貧 者 , 春 夏 貸 米 於 倉 , 秋 冬 大 熟 , 加 一以 償 。 中 歲 則 捐 其 息 之 半 , 下 歲 免 息 。 社 長 、 社 副 執 簿檢 校 , 歲 以 穀 數 呈 官 , 經 理 出 納 , 惟 民 所 便 , 官 不 得 以法 繩 之 。 豐 年 勸 捐 社 穀 , 在 順 民 情 , 禁 吏 抑 派 。 有 好 義能 捐 十 石 至 百 石 以 上 者 , 旌 獎 有 差 。 社 長 、 社 副 經 理 有方 , 亦 按 年 給 賞 。 制 甚 善 也 。 又 有 番 社 倉 , 以 貯 熟 番 口糧 , 制 略 同 。 康 熙 四 十 三 年 , 議 定 福 建 倉 穀 存 留 發 糶 之數 , 各 州 縣 照 額 存 留 。 而 常 平 之 穀 , 則 依 時 價 悉 糶 。 唯臺 灣 孤 懸 海 外 , 現 在 捐 穀 八 千 六 百 餘 石 , 常 平 倉 穀 十 一萬 餘 石 , 每 縣 照 例 應 存 之 額 , 餘 悉 發 市 易 銀 , 以 備 荒 年賑 濟 。 又 臺 、 鳳 、 諸 三 縣 所 存 供 穀 , 現 有 七 十 餘 萬 石 ,為 數 既 多 , 積 久 易 腐 , 應 留 二 十 萬 石 , 以 供 三 載 兵 糈 ,餘 亦 悉 賣 , 充 為 兵 餉 。 雍 正 四 年 , 議 定 臺 灣 歲 運 福 建 平糶 之 米 五 萬 石 外 , 別 以 正 項 購 運 十 萬 石 , 分 儲 沿 海 各 處。 若 臺 灣 年 豐 , 可 酌 情 形 加 運 』 。 七 年 , 總 督 高 其 倬 奏言 : 『 臺 灣 之 穀 , 祗 可 存 備 全 臺 及 金 、 廈 兩 處 兵 糈 。 若漳 、 泉 平 糶 之 米 , 請 將 官 莊 之 款 採 辦 』 。 從 之 。 乾 隆 十一 年 , 省 議 以 福 、 興 、 漳 、 泉 之 米 , 不 能 不 藉 資 臺 灣 。而 臺 灣 歲 有 豐 歉 , 又 不 能 不 豫 為 籌 備 。 乃 定 臺 灣 各 廳 縣買 穀 四 十 萬 石 , 永 為 定 例 , 存 儲 臺 倉 。 如 逢 福 建 乏 糧 之時 , 撥 往 接 濟 , 即 以 藩 庫 之 款 , 發 還 買 補 。 越 二 年 , 議定 福 建 常 平 積 穀 之 數 , 而 臺 灣 應 存 四 十 萬 石 。 夫 臺 灣 為出 穀 之 地 , 拓 地 日 廣 , 收 成 愈 多 。 非 遇 兵 燹 、 水 旱 之 災, 粒 食 無 缺 。 即 有 其 災 , 而 人 民 尚 義 , 業 戶 輒 出 平 糶 ,樂 善 之 士 亦 多 捐 賑 , 故 無 道 饉 之 慘 。 道 光 十 七 年 , 淡 水同 知 婁 雲 又 勸 各 莊 合 設 社 倉 , 眾 多 踴 躍 , 後 先 設 立 。 而正 供 以 改 徵 折 色 之 故 , 其 後 又 裁 班 兵 , 文 武 各 倉 , 遂 多虛 設 , 漸 就 傾 塌 。 唯 義 倉 尚 存 , 今 舉 其 所 知 者 , 著 於 表。
臺 灣 官 倉 表
臺 灣 府 倉 : 一 在 府 治 鎮 北 坊 縣 署 左, 計 七 十 六 間 ; 一 在 東 安 坊 舊 縣 署 右 , 計 三 十 七 間 。 儲穀 二 十 萬 石 ; 其 不 足 額 則 由 臺 、 鳳 、 諸 三 縣 撥 倉 收 存 。
臺 灣 縣 倉 : 一 在 舊 縣 署 左 , 計 五十 七 間 ; 一 在 縣 署 右 , 計 十 四 間 ; 一 在 安 平 鎮 , 計 二 間; 一 在 羅 漢 門 , 計 三 間 。 儲 穀 三 萬 石 。 又 有 監 倉 在 縣 署左 , 計 二 十 間 ,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奉 文 建 。
鳳 山 縣 倉 : 一 在 府 治 錢 局 , 計 二十 八 間 ; 一 在 東 安 坊 , 計 二 十 一 間 ; 一 在 大 埔 街 , 計 二十 間 ; 一 在 安 平 鎮 , 計 二 十 五 間 ; 一 在 舊 縣 治 , 計 八 間。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 知 縣 常 明 修 , 儲 穀 五 萬 石 。 又 監 倉 在舊 縣 治 倉 後 , 計 五 間 ,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建 。
嘉 義 縣 倉 : 一 在 府 治 東 安 坊 , 計一 百 三 十 六 間 ; 一 在 縣 治 , 計 八 十 間 ; 一 在 笨 港 , 計 一百 零 九 間 ; 一 在 斗 六 門 , 計 九 間 。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 知 縣單 瑞 龍 修 。 儲 穀 五 萬 石 。 監 倉 未 建 。
彰 化 縣 倉 : 一 在 縣 治 半 線 堡 , 計十 五 間 , 康 熙 五 十 四 年 , 諸 羅 知 縣 周 鍾 瑄 建 , 以 儲 半 線至 竹 塹 兵 米 , 則 武 倉 也 。 雍 正 二 年 , 移 歸 彰 化 縣 。 嘉 慶十 六 年 , 知 縣 楊 桂 森 改 建 城 內 。 一 在 鹿 港 米 市 街 , 計 十六 間 ; 一 在 貓 霧 堡 , 計 三 間 。 俱 雍 正 年 間 建 , 儲 穀 五萬 石 。 監 倉 未 建 。
淡 水 廳 倉 : 一 在 竹 塹 , 計 十 二 間, 康 熙 五 十 五 年 , 諸 羅 知 縣 周 鍾 瑄 建 , 以 儲 淡 水 至 南 崁兵 米 。 雍 正 二 年 , 歸 淡 水 廳 。 嘉 慶 二 十 二 年 , 同 知 薛 志亮 修 。 一 在 八 里 坌 , 計 十 二 間 , 旋 圮 , 移 於 艋 舺 。 一 在後 壟 , 計 一 間 ; 一 在 南 崁 , 計 一 間 。 均 經 薛 志 亮 修 , 儲穀 二 萬 石 。 又 有 監 倉 二 所 : 一 在 竹 塹 , 計 五 間 ; 一 在 廳署 內 , 計 六 間 。
澎 湖 廳 倉 : 在 廳 治 媽 宮 。 雍 正 七年 , 議 定 撥 儲 倉 穀 五 千 石 , 飭 臺 、 諸 二 縣 各 先 撥 運 正 供穀 一 千 五 百 石 , 候 冬 收 後 各 再 運 千 石 以 足 其 數 。 嗣 通 判王 仁 以 澎 地 潮 濕 , 貯 穀 恐 爛 , 請 飭 寄 儲 原 地 , 如 遇 歲 歉乃 運 至 。 大 府 不 肯 。 始 先 運 到 二 千 石 , 尚 缺 三 千 石 , 久不 補 足 。 其 後 通 判
胡 建 偉 詳 請 知 府 查 照 舊 案 , 飭 臺 、諸 二 縣 各 再 撥 運 一 千 五 百 石 , 以 敷 原 議 之 數 。 乾 隆 二 十四 年 正 月 , 諸 羅 縣 運 到 其 額 , 而 臺 灣 縣 仍 缺 , 故 額 存 三千 五 百 石 , 以 備 平 糶 。 此 外 又 有 官 捐 之 穀 , 每 年 三 石 。然 今 已 無 存 , 倉 亦 多 塌 。 又 有 武 倉 , 亦 在 媽 宮 , 即 從 前碾 支 兵 米 之 倉 。 向 例 : 澎 營 赴 臺 運 米 , 每 年 七 千 二 百 石, 儲 倉 支 給 。 乾 隆 二 十 年 , 通 判 王 祖 慶 稟 稱 : 澎 不 產 穀, 唯 藉 客 米 販 濟 民 食 。 然 風 信 靡 常 , 每 值 市 上 缺 乏 時 ,幸 賴 月 運 兵 米 六 百 石 , 照 期 散 給 , 互 相 調 劑 。 而 年 來 每至 逾 期 。 查 媽 宮 現 有 武 倉 十 間 , 緣 澎 地 潮 濕 , 儲 米 易 爛, 請 改 為 穀 。 以 一 米 二 穀 計 之 , 凡 七 千 二 百 石 , 貯 存 武倉 , 令 文 員 管 之 , 按 月 碾 給 , 則 於 常 例 無 違 , 而 兵 民 兩益 。 奏 准 議 行 。 其 後 改 穀 為 米 , 由 澎 湖 廳 向 臺 灣 縣 支 領米 價 , 自 行 採 辦 。 同 治 年 間 , 因 接 濟 遲 延 , 戍 兵 索 餉 ,始 歸 臺 灣 縣 採 辦 , 仍 由 澎 湖 廳 發 票 監 放 , 各 兵 自 向 船 艙支 領 , 而 武 倉 遂 虛 設 。 近 亦 多 圮 。
噶 瑪 蘭 廳 倉 : 一 在 廳 治 , 一 在 頭圍 。 嘉 慶 二 十 一 年 , 通 判 翟 淦 建 。 儲 穀 二 萬 石 。
臺 灣 社 倉 表
臺 灣 社 倉 : 原 在 鎮 北 坊 , 計 四 間 。康 熙 五 十 年 , 臺 廈 道 陳 璸 建 。 乾 隆 十 五 年 , 知 縣 魯 鼎 梅改 建 縣 署 , 因 就 縣 倉 以 貯 社 穀 。 其 後 移 建 於 龍 王 廟 左 。據 同 治 六 年 紳 董 黃 應 清 彙 造 清 冊 , 計 倉 十 二 間 , 貯 穀 一萬 六 千 二 十 一 石 。
鳳 山 社 倉 : 康 熙 四 十 四 年 , 知 縣宋 永 清 捐 建 。 一 在 興 隆 里 , 一 在 下 中 洲 , 一 在 內 土 庫 ,一 在 半 路 竹 , 一 在 下 埤 頭 , 一 在 崁 頂 , 一 在 萬 丹 。 其 中多 圮 。
嘉 義 社 倉 : 一 在 諸 羅 山 , 一 在 安定 里 , 一 在 斗 六 門 , 一 在 茅 港 尾 , 一 在 新 化 里 , 一 在 打貓 社 , 各 一 間 。 至 今 多 圮 。 道 光 十 五 年 , 紳 士 王 得 祿 倡建 一 所 於 縣 治 , 貯 穀 二 萬 石 。
彰 化 社 倉 : 在 縣 治 小 西 門 , 計 十九 間 。 道 光 十 四 年 , 臺 灣 府 周 彥 、 彰 化 縣 李 廷 璧 勸 諭 紳士 羅 桂 芳 等 捐 建 。 一 在 沙 連 堡 林 圯 埔 街 , 乾 隆 十 六 年 ,莊 民 捐 穀 公 建 。
淡 水 社 倉 : 道 光 十 七 年 , 同 知 婁雲 創 設 , 勸 各 業 戶 捐 穀 , 尚 未 建 倉 , 業 經 奏 獎 在 案 。 同治 六 年 , 署 同 知 嚴 金 清 復 捐 廉 俸 一 千 圓 , 購 穀 千 石 , 並諭 業 戶 林 恆 茂 、 鄭 永 承 等 , 計 捐 四 萬 九 千 石 。 另 撥 捐 穀三 千 六 百 石 為 義 塾 經 費 。 乃 於 竹 塹 、 艋 舺 兩 處 各 設 明 善堂 以 理 其 事 。 而 竹 塹 係 購 地 新 築 , 費 款 二 千 九 百 七 十 二圓 餘 。 艋 舺 舊 倉 久 圮 , 則 就 址 重 建 。 又 以 大 稻 埕 捐 穀 較多 , 議 設 總 倉 未 行 。 此 外 各 地 , 亦 多 捐 設 。 一 在 大 甲 文昌 祠 內 之 左 , 有 倉 五 間 , 一 在 後 壟 , 一 在 貓 裏 , 一 在 桃仔 園 , 捐 穀 各 未 詳 ; 一 在 北 埔 , 業 戶 江 大 賓 等 捐 穀 五 百五 十 石 , 續 捐 八 十 五 石 ; 一 在 九 芎 林 , 業 戶 詹 國 和 等 捐穀 五 百 七 十 一 石 ; 一 在 中 港 , 業 戶 葉 廷 祿 等 捐 穀 八 百 四十 石 ; 一 在 新 埔 , 業 戶 陳 朝 綱 等 捐 穀 八 百 五 十 石 ; 一 在大 湖 口 , 業 戶 張 阿 龍 等 捐 穀 八 百 五 十 石 ; 一 在 大 溪 ,業 戶 葉 從 青 等 捐 穀 九 百 石 。 倉 俱 未 建 , 暫 由 捐 戶 存 儲 。
澎 湖 社 倉 : 雍 正 八 年 , 福 建 督 撫奏 辦 社 倉 , 飭 各 屬 官 民 捐 穀 。 自 九 年 起 , 至 乾 隆 十 六 年, 文 武 共 捐 二 百 五 十 九 石 。 是 年 八 月 , 臺 灣 知 府 陳 關 以澎 湖 係 屬 臺 邑 , 應 將 社 穀 歸 入 臺 邑 撥 貯 三萬 石 內 造 報 。 通 判 何 器 遂 將 存 穀 二 百 十 五 石 碾 米 移 營 ,抵 作 撥 臺 之 額 。 又 於 十 八 年 , 再 將 八 石 撥 縣 , 尚 存 三 十六 石 。 奉 文 改 作 溢 捐 , 以 入 官 倉 存 貯 。 道 光 十 一 年 , 通判 蔣 鏞 始 自 捐 俸 七 百 千 文 , 副 將 吳 朝 祥 亦 捐 二 百 千 文 ,乃 勸 諭 紳 富 陳 均 哲 、 黃 寬 、 紀 春 雨 等 各 捐 四 百 二 十 千 文, 餘 亦 樂 捐 , 計 得 三 千 五 百 八 十 五 千 文 。 自 十 三 年 起 ,分 發 各 澳 總 董 生 息 。 如 逢 歲 歉 , 豫 購 藷 絲 雜 糧 以 濟 民 食, 俟 有 盈 餘 , 建 倉 存 貯 , 出 陳 易 新 , 以 垂 永 久 。 總 理 五年 一 換 , 由 紳 董 舉 充 , 以 杜 私 弊 。 光 緒 十 九 年 , 鹹 雨 為災 , 候 補 知 府 朱 上 泮 奉 委 至 澎 , 考 察 情 形 , 以 社 倉 不 可終 廢 , 稟 明 撫 藩 撥 款 為 倡 。 通 判 潘 文 鳳 捐 俸 百 圓 , 勸 諭紳 民 黃 濟 時 、 蔡 玉 成 等 共 捐 一 千 四 百 三 十 五 兩 , 三 郊 合捐 一 百 六 十 三 兩 , 而 署 總 兵 王 芝 生 亦 捐 三 百 兩 , 並 諭 將弁 兵 勇 共 捐 九 百 二 十 四 兩 , 計 得 銀 三 千 兩 , 以 為 社 倉 資本 。 乃 就 舊 文 倉 修 理 三 間 , 新 建 三 間 以 儲 之 , 舉 濟 時 、玉 成 等 為 董 事 。 凡 捐 五 十 兩 以 上 者 , 給 與 「 義 舉 襄 成 」之 匾 以 嘉 之 。 至 是 而 澎 湖 義 倉 始 成 。
臺 灣 番 社 倉 表
臺 灣 縣 番 社 倉 : 一 在 大 傑 顛 社 , 一在 新 港 。
鳳 山 縣 番 社 倉 : 一 在 放 社 , 一在 茄 藤 社 , 一 在 力 力 社 , 一 在 上 淡 水 社 , 一 在 下 淡 水 社, 一 在 搭 樓 社 , 一 在 武 洛 社 , 一 在 阿 緱 社 , 各 一 間 。
嘉 義 縣 番 社 倉 : 一 在 羅 山 社 , 一在 打 貓 社 , 一 在 他 里 霧 社 , 一 在 柴 裏 社 , 一 在 蕭 壟 社 ,一 在 大 武 壟 頭 社 , 一 在 加 麥 社 , 一 在 芒 仔 芒 社 , 一 在 哆囉 嘓 社 , 一 在 阿 里 山 社 , 一 在 麻 荳 社 , 一 在 灣 裏 社 。
彰 化 縣 番 社 倉 : 未 設 。
淡 水 廳 番 社 倉 : 一 在 搭 搭 攸 社 ,一 在 蜂 仔 峙 社 , 一 在 擺 接 社 , 一 在 雷 裏 社 , 一 在 武 灣社 , 一 在 圭 柔 山 社 , 一 在 大 浪 泵 社 , 一 在 八 里 岔 社 , 一在 毛 少 翁 社 , 一 在 北 投 社 , 一 在 奇 里 岸 社 , 一 在 小 雞 籠社 , 一 在 金 包 裏 社 , 一 在 大 雞 籠 社 , 一 在 三 貂 社 , 一 在南 崁 社 , 一 在 龜 崙 社 , 一 在 坑 仔 口 社 , 一 在 霄 裏 社 , 一在 竹 塹 社 , 一 在 後 壟 社 , 一 在 中 港 社 , 一 在 貓 裏 社 , 一在 新 港 社 , 一 在 加 志 閣 社 , 一 在 吞 霄 社 , 一 在 宛 裏 社 ,一 在 房 裏 社 , 一 在 貓 盂 社 , 一 在 德 化 社 , 一 在 大 甲 社 ,一 在 雙 寮 社 , 一 在 南 日 社 , 一 在 麻 舊 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