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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評論時事]陽光法案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利弊

[評論時事]陽光法案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利弊

陽光法案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都是為了防止官員在公職期間貪瀆所立案的法條.....
目的是正確但是事實上是否能有效遏止貪瀆的現況又是另一方面所產生的問題.....
有法規當然要有適當的罰則..但是罰則過輕或沒有政治責任的約束是否真能對公職人員造成遏止貪瀆的效用.?

另一方面的利用人頭帳戶避開稽查.或是用合法的政治獻金法對價掩護變向貪瀆...等等難道法律的漏洞真的是
貪瀆的天堂..故意漏報12億以上也只罰30萬而已....漏報的12億又可以利用輾轉的方式逃避非法性或合法化....
完全不必付出政治與道德上的懲罰....這樣的法案真的有遏止貪瀆的效用嗎...?如果罰則是充公和終身不得任職
公職的懲處誰還敢申報不實.....以下是現今的陽光法案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的懲罰條文請參閱研討缺失..

這樣的罰則真的不必再修改嗎...?讓它通過讓它成為所有貪瀆的溫床嗎..?不痛不癢.九牛一毛的懲罰好嗎.?

因為有很多人不知道法案內容.只一味聽政客徒託空言.讓好的法案因罰則輕變成犯罪者的溫床這點不可不知..

                                .........歡迎眾大大把消息發送出去.讓大眾享知的權利......
司法是公正的.不公正的是專研法律漏洞的人.不公平的是法律條文訂立中蓄意造成盲點讓司法無法可管...
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的政治獻金法就是漏洞..誰會無故拿上百上千萬贊助政客選舉..沒有利益誰那麼笨...?
有了政治獻金法就可以將前金後謝的佣金以合法途徑交付並不違法..或以婚喪喜慶的藉口行賄賂之實.....
如果我是政要肯定天天辦畫展.反正字畫無價.如果我有權利生日快樂加上我的簽名賣1千萬都有人打燈籠來買..
他人欣賞我的畫作花錢收藏不違法.雖然法律也無法可管.但是人民心中難道沒有一把尺嗎...?

法律條文到底是誰訂立的.?漏洞百出.對於真正的是非在重要關頭失去判斷能力.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對於條文的週密性.專業性.防止性.嚇阻性.懲罰性和間接造成漏洞規避的可能性 誰能深思熟慮..
知道法律有漏洞為什麼不盡力防止.而讓不法有機可乘.間而懷疑司法不公.?問題在那裡鮮而易見..

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簡介

壹、前言

  所謂「陽光法案」,一般係指為規範公職人員,於從事公務、公職期間之清廉、公正,防制相關貪瀆不法及利益輸送行為之一系列法案的泛稱。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在國人殷殷期盼下,立法院終於完成首件系列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立法,為我國陽光法案體系之建立開啟了第一道陽光;惟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指出, 九十三年 公務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件共二百一十六案,總計裁罰一百八十七位公職人員,裁罰總金額達一千三百三十三萬元;其中,以故意申報不實財產的案件最多,共有一百七十六案,佔所有被裁罰案件達八成之多,合計裁罰一千二百六十六萬元,此外,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案件則有十一案,計裁罰六十七萬元,比例之高,已創下罕見記錄。



貳、本文

  為使本會員工瞭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內涵,及常發生的申報疏誤行為態樣,謹做以下介紹與分析: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蘊含著「四大強制」,分別是:

‧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除對申報對像有明確規範外,並律定應行申報之財產,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証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強制公開:規定受理申報機關對於財產申報資料,經審核後應彙整列冊,供民眾查閱,另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必須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

‧強制處罰:對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的疏失及應行注意事項:

‧申報日與查詢基準日不同:為瞭解申報人是否誠實申報,政風機構係以申報人簽署申報表之日期作為基準日加以函查,若因財產資料眾多,蒐集時間較長,致某項財產資料之基準日(如存簿補登日等)與申報日不同時,因審查人員無法從申報表得知實際日期,有遭誤認申報不實之嫌。仍請申報人儘可能於申報日清查所有財產並申報完畢,必要時請於「備註欄」註明特定財產之基準日,促使審查人員注意,以減少被誤認為申報不實之機率,並可減少事後說明之累。



‧僅申報財產概數:應申報之財產,應依實際狀況確實申報,不可僅申報概數;若僅為一時方便而估計錯誤,或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致誤差在社會通念所無法接受之範圍,極可能因此被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不符金額計算係以漏報金額+溢報金額+短報金額,不可不慎。

 

‧未請配偶配合辦理申報:凡名義上屬於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財產而達申報標準者,依法均應申報,如有配偶不願或不能提供申報資料時,應向其分析申報之利害關係,俾配合辦理申報。

 

‧遺忘久未使用之銀行帳號:財產申報前應對存款作一清查,平時並應妥善保管存簿,若漏報金額龐大,依社會通念認為不致遺忘者,可能受到申報不實之認定,而遭致裁罰。

 

‧漏報共同使用部份或附屬建物:實務上常見申報人僅申報主建物而漏報附屬部份,凡持分所有之不動產,如辦妥所有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均應列入不動產申報。常見住宅大樓之地下停車位或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未申報而遭裁罰。

 

‧漏報債務或逕以原貸款數申報:實務上常見未將貸款金額一併申報,舉凡應申報之財產,應依實際狀況確實申報,若誤差在社會通念所無法接受之範圍,尚可能因未盡清查財產之義務而被認定為申報不實,不可不慎。



‧未詳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與相關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迄今已逾 12年,填報之表格雖然並未變更,但對初次辦理財產申報者而言,亦頗為不易。除應於辦理申報前,詳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與相關規定外,尤於辦理申報發生疑義時,務必依規定向受理申報機關(構)諮詢,以免錯漏而遭受裁罰。

 

三、為避免本會應申報財產人員因申報不實遭致裁罰,謹列舉案例二則供參考:

(一)案例一

  某機構首長於 9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時,漏報其本人及配偶銀行存款5筆計新台幣60萬餘元,及股票4筆計5118股,另溢報銀行存款3筆計14萬餘元。案經當事人說明,存款申報不符,係因存摺遺失、遺忘該存款及未以申報基準日之餘額申報所致,另漏報有價證券係因申報時不記得有該資料等。惟案經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仍認定申報人故意申報不實,罰鍰新台幣6萬元。



(二)案例二

  某機構首長於 92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時,漏報其本人金融機構之二筆擔保貸款,計1150萬元。案經當事人以「忘記申報」為由提出說明。惟案經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仍認定申報人故意申報不實,罰鍰新台幣11萬元。

 

(三)分析: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指之「故意」,並不限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亦屬之。直接故意乃行為人對於行政違章行為之構成要件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間接故意則指行為人對於行政違章行為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如果從申報內容進行外部觀察,顯示出申報者有一種「隨意輕忽、心存僥倖」的態度時,即易被評價為「預見申報極有可能不實,但仍決意依此申報,即使真實情況與申報內容不符,亦在所不惜」,故符合間接故意之要件。

 

  若公職人員在委請他人查證財產現況及填寫申報資料時,是抱著「對錯都無所謂,因此不論第三人如何申報,一概撒手不管」的心態時,則此等心態的存在正表徵出公職人員對上開誡命規範之輕忽與漠視,當然會被認定(或評價)為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另就法務部裁罰案例分析,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不實的原因主要包括:漏報配偶的財產、漏報繼承的不動產(含配偶繼承);漏申報親友以申報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的財產;漏報房屋基地所在的土地;漏報存款的利息、股票股利:誤認為每個帳戶存款達 100萬元才須申報;未補登存摺詳細查詢,僅憑記憶亂申報,或者直接以前一年的申報資料草率填報;誤認為上櫃股票不需申報;未申報債務或申報債務(如貸款)時沒有扣除已償還的金額;誤認為申報日期(財產資料基準日)須與申報表送達政風單位的日期相同等。所以;應申報財產人在申報財產前應詳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與相關規定,避免遭致裁罰。

 

四、財產申報研擬修訂方向:

  為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之政策,法務部業已 研擬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其修正重點概為: 適度擴大應申報人員之範圍、擴大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人員之範圍、增訂申報義務人卸(離)職者亦應申報財產、增訂一定財產之申報並應包括取得時間、原因及價額、增訂「財產信託」條款及「財產變動申報」制度以替代「財產動態申報」、增訂意圖隱匿財產故意申報不實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刑責規定等。另法務部已要求提高公務員財產申報抽查比例,規定 93年的抽查比例為21%,逐年提高到25%(97年)。

 

參、結論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財產申報制度是許多國家關於公務人員廉政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除對端正政風確實有重大助益外,也可以有效杜絕公職人員假藉職權進行利益輸送,甚具正面積極意義,本會員工應全力支持維護整體清廉形象,並配合政府政策全力掃除黑金,提昇國家清廉度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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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標準(金額:新臺幣)

一、逾期申報:

逾期在一星期以內補報者──六萬元。
逾期一星期,在二星期以內補報者──七至八萬元。
逾期二星期,在三星期以內補報者──九至十萬元。
逾期三星期,在四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一至十二萬元。
逾期四星期,在五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三至十四萬元。
逾期五星期,在六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五至十六萬元。
逾期六星期,在七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七至十八萬元。
逾期七星期,在八星期以內補報者──十九至二十萬元。
逾期八星期,在九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一至二十二萬元。
逾期九星期,在十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三至二十四萬元。
逾期十星期,在十一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五至二十六萬元。
逾期十一星期,在十二星期以內補報者──二十七至二十八萬元。
逾期十二星期,或迄未申報者──二十九至三十萬元。
經審酌逾期申報之原因及其他情事,認依第二款至第十三款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
二、故意申報不實: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金額不明者──六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一百萬元,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八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五百萬元,在一千萬元以下者──十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一千萬元,在二千萬元以下者──十二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二千萬元,在五千萬元以下者──十四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五千萬元,在一億元以下者──十六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一億元,在二億元以下者──十八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二億元,在四億元以下者──二十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四億元,在六億元以下者──二十二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六億元,在八億元以下者──二十四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八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二十六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十億元,在十二億元以下者──二十八萬元。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逾十二億元以上者──三十萬元。
經審酌故意申報不實之動機、目的及申報不實之財產種類,認依第二款至第十三款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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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Limichy 於 2006-10-21 21: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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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來罰則太輕
故意漏報沒收1/2再加重處罰
小老百姓戰戰兢兢深怕漏報
有錢人故意漏報鑽漏

[ 本帖最後由 jamex 於 2006-10-21 0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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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漏報才處罰這麼一點點啊
那乾脆通通漏報啊
因為投資報酬率很高
我贊成上面大大的建議
可惜立委諸公們不知聽得到嗎?
或許他們根本不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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