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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面對破產法 債務人得慎行

面對破產法 債務人得慎行

( 2008/03/20 08:00 聯合新聞網 )
個人破產機制下月即將上路,對成熟的金融社會來說,這是一個必要的社會安全網;但沒人能預測,台灣社會面對破產的「代價」,將有多大?

美國前聯準會理事主席葛林斯潘面對個人破產現象,曾有一句名言,他說「美國人喪失了羞恥心」,因為認識的人都去聲請破產,不破產好像很奇怪。

但西方社會不管是生涯或累積財富,都願意再給予當事人二次機會;但在傳統的東方,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現在破產機制出爐,當事人可能還兩成債務就不用再還,欠錢不還、債主還可能輕易再借嗎?

四月將實施的消債條例,雖然納入金融業和所有民間債務,但一開始會聲請的對象可能以銀行的債務人為主、既然銀行的債務人最多,身為放款的始做俑者,銀行必須為當初的「不當放款」負責,將無擔保債務還款年限,破天荒的延長到十五或廿年,用優惠的條件和時間,拜託債務人還錢。

對借錢不欠錢的人、或完全沒有債務的人來說,銀行對特定人士開這種還款條件也不盡公平。若太多人破產,會墊高大眾的借錢成本,甚至讓全民為破產埋單,面對破產法,債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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