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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撤銷保單契約 留意行使期限

撤銷保單契約 留意行使期限

撤銷保單契約 留意行使期限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8.03.12 06:49 am

  
保險契約撤銷權是保戶可以行使的權利,但包括十天撤銷期的起算等,都有實際執行上的認定問題,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注意契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以免喪失應有權益。

金管會昨(11)日表示,近年來,國人以人壽保險作為風險移轉及理財的工具愈來愈普遍,根據統計,我國人壽保險的投保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占人口比率)已達184.01%,平均每一人有1.84張壽險或年金保險保單。

因人壽保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為維護保戶權益,讓保戶可以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提供保戶十天的審閱期間,保戶從收到保單隔日起算十天內,如果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金管會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人壽保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應確實注意相關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包括行使撤銷權時間的起算,是以收到保單隔日起算十天內。如果保單是由業務員轉送保單,以保戶或其代理人在保單簽收回條簽所記載的日期,為保單收受日;如果以郵寄方式,則以掛號回執聯記載的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依照保單條款規定,要行使撤銷權時,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如果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最好能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撤銷的效力應從要保人書面到達隔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保費,經撤銷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當然就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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