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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道歉啟事~~

智慧財產權道歉啟事~~

抱歉,請讓我刊登一下這則道歉啟事~~謝謝。


本人(OOO)最近的遭遇及感想
由於想報考警察特考,我以一本定價380元的「警察特考法典」在書局買了兩本,後來因為有報名志光超級函授97年的課程,函授公司寄來了一本相同的法典,由於用不著而想賣掉一本。
因此同時,覺得當初為方便聽課使用而集成一片的「96年OO法學緒論MP3」備份光碟因為不再使用,覺得丟掉很可惜,所以想將它贈與給有需要的人,所以附贈在正在拍賣的法典上。
那時不知道,這個附贈課程的行為會侵害到老師的著作權,也侵害補習班的所有權,所以在九十七年一月我以300元的價格賣掉法典並贈送課程後,同年五月我便接獲台中保智大隊第二分隊的通知,說我涉嫌違反智慧財產權,要我到案說明,那時,我才知道自己已經在不經意間觸犯到智慧財產權了。
在接獲保智大隊警員的通知後,當天下午,我即通電被侵權人超級數位函授(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向對方道歉並希望達成和解。
  了解我已觸法的當下,我心裡很難過,我並不是惡意散布,只是想將不需要的物件贈送給別人,但卻不知這已屬侵害著作權法的行為了,經過這次事件的反省,我可以很確定的了解這是有一定的刑責所在,因為我的行為而造成擁有著作權的一方的損害,讓我深感愧疚。並希望大家在販賣或贈送自己所擁有的物品時,請先確認是否為正版品,那便可以杜絕讓自己在無意中的錯誤行為。
下面是我在這次案子中所學到的教訓:
一、        刑事責任:
基本上,只要控方擁有具體物證並向保智大隊提告或遭人檢舉,此案將會變會成為非告訴乃論罪(常稱公訴罪),意旨這案子不能撤回,只有上法院的空間,通常被侵權方是不傾向和解的,但是如果能與被侵權人在開庭前就達成和解的話,則被侵權方可以幫你向檢方喻知緩起訴處分。遭判緩起訴的同時,檢方並將附帶條件:緩起訴期間附帶勞役、講習以及罰金等等。
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公開陳列或持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7萬元以上,75萬以下罰金而移送地院審判。如果有重製的行為,則是違反了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所述觀之,侵害著作權是一件很嚴重的事。
最後結論與提醒
訴訟是一件漫長且擾人的事情,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之大,常會讓人對人生感到心灰意冷,我原本就在準備考試的強烈壓力之下,一時間又被通知因涉嫌違反智慧財產權法,雙重壓力下心中簡直不知道要怎麼辦,現在連準備考試都亂了序,而這都是因為我一個不經意的行為,所引發的嚴重行為。
最後,我提醒將要觸法或者已經在案的人:
不論你是用何種方式,贈與或出售,是否有理由,在賣出自己手邊的書籍光碟時,除了自己心裡要有不可販賣或散佈盜版品的正當觀念外;尚要確認是否為正版,縱然不知也最好別賣或送。只要被侵權人有你賣出的盜版品並且由警方收集足夠的事證,你還是觸犯了智慧財產權法,所以請以誠懇的心認錯並與版權所有人(公司)和解,並說明你的犯案實際狀況,這樣不論是所有權人或者是檢察官才會因你的態度良好而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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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在法律研究學院跟大家分享比較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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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九十七年一月我以300元的價格賣掉法典並贈送課程後,同年五月我便接獲台中保智大隊第二分隊的通知,說我涉嫌違反智慧財產權,要我到案說明,那時,我才知道自己已經在不經意間觸犯到智慧財產權了。
.....
A: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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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小小想法:

『書』應該沒有問題吧,價錢多少是個人的自由,當成二手書賣也是可以的吧!?

『Mp3』也許才是主因,本身要有正版的才可以備份,而且記得只能『一份』!?正版消失,備份的Mp3就變法非法的!?

[ 本帖最後由 linuxice 於 2008-12-23 20: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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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謝孟釗,在此誠摯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暨金榜科技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致歉:我和友人曾合資購買函授課程一套,因擔心光碟損毀,事先備份一份後,分科交給各人研讀。事後考試結束,我搬家時出清雜物,遂以新台幣850元含運費之價格,將行政法與民法全套函授光碟與影印講義轉賣給網友,但因寄出時未詳加檢查,遂將正版與備份混雜寄出,雖屬無心之過,仍為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暨金榜科技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造成莫大困擾,且流通散佈影印講義部分,亦屬侵害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暨金榜科技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以上種種我深表歉意,也很感謝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暨金榜科技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願意協助我達成和解。誠摯道歉之餘,我亦承諾未來將不再侵害他人著作權,並持續宣導著作權之重要。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暨金榜科技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謝孟釗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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