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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英美企業 替員工保失能險

英美企業 替員工保失能險

「失能險」是當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不能繼續工作
時,保險公司會在未來一段期間內,定期給付理賠金(國外通常是
給付到保戶達到退休年齡門檻時),以彌補薪水收入的損失。


  國外的保險公司給付失能金的定義有兩種,一是「不能從事原職」
,例如原本是鋼琴演奏家,因為手指斷了而無法再彈鋼琴;第二種定
義則是「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當然,保險公司在開始支付被保險人
理賠金之前,都會有所謂的「等待期(Deferred Period)」,例如
六個月;這樣的設計理念來自於兩大考量,一是防止詐騙,另一個是
因為每個人在失能之初,應該都還會有一些儲蓄可供使用。


  與重大疾病險一樣,國外在失能險設計上也有非常多樣的發展。像
是在理賠原因上,就比國內的失能險接受更多的失能原因。


  例如失能險的理賠排行榜上,第一名是「精神疾病(Mental Illne
ss)」,第二大理賠原因則是「脊椎疾病」,這些理賠原因在台灣都
是較罕見的。


  與重大疾病險的「理賠原因集中」特性相比,失能險的理賠原因千
變萬化,因為這種保險的保障目的是針對被保險人的「收入」給予保
障,而每個人賴以維生的方式有千百種,加上造成收入中斷的原因也
千百種,也難怪理賠原因這麼複雜。


  另一個我所觀察到的有趣現象是:英國和美國的失能險理賠請領人
中,醫學專業人士請領的比重非常高,其中英國的牙醫申請的比重又
更高。這情況很特殊,因為醫學專業人士通常更應該知道如何照顧自
己的健康。


  除此之外,失能險在其他國家的變化還有「針對失能的輕重程度,
提供不同的理賠金」,例如因為精神疾病而失能時,可能只提供兩年
的理賠金;如果失能原因非常嚴重,則被保險人可以一直領失能金領
到達退休年齡。


  在國外,客戶投保失能險時,保險公司不會有特殊限制,但會詢問
一些健康狀況的問題。特別是當被保險人薪資很高時,有時還會需要
做些一般或特殊的健檢項目。


  實務上,以精神疾病為由申請失能保險金,通常為原薪資的50%給
付,以免有人假裝詐領。


  根據資料顯示,英美有些公司甚至將失能險以團保的形式承保,當
做是員工福利。假如台灣的企業主都能仿效國外這種先進的做法,我
會非常看好失能險未來在台灣健康險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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