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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投資]外國分公司之轉投資規定

[資訊][投資]外國分公司之轉投資規定

1、舉例因公司法第 372 條 外國公司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

所以需依照個別的主管機關。

2、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七 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
一、 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二、 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

所以由行政院擬定。

3、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九二00八二三三三號令修正發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九三00一三七四六號令修正發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九三00二二二二一號令修正發佈
這裡就有明白說出哪些項目不能投資。
也就是說請您上http://www.moeaic.gov.tw/
找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即可。
可以發現外資的限制很多。
2006-03-21 10:32 補充
若外國投資之公司,經公司會議決議擬投資另一家國內公司,應向投審會申請辦理 。
一、外國投資人投資之國內事業,如外國投資人持有之股權超過三分之一,其轉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時公司應逐案檢附申請書說明具體轉投資計畫(包含轉投資金額、取得股權、持股比例、轉投資效益等),事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
經核准轉投資後,嗣後如擬出售時,亦應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減少轉投資。
二、另如因轉投資事業辦理減資或盈餘配股等導致外人投資公司持有轉投資事業之股數發生變動,應於轉投資事業股東會決議後,檢附申請書(內容包含股權及持股比例變動等)及股東會會議記錄影本等相關附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
2006-03-21 10:36 補充
一、投資人申請認購投資事業現金增資股權或受讓國內股東股份,投資金額達五千萬美元以上,並參與長期投資經營者,應另檢具經營計畫書、股東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二、投資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於證券交易市場取得投資事業之持股,並被選為董監事參與長期投資經營者,得另檢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函影本及股東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向投審會申請核備。

補充的部份,是回答您針對上市上櫃的問題。以上均簡要舉例,實際申辦需看公司所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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