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以法律途徑,退回所投資之股金?
公司法
第 四 節 無限公司 退股
第 65 條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
隨時退股。
第 66 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 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 死亡。
三 破產。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
五 除名。
六 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 67 條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
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 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 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 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 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第 68 條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第 69 條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第 70 條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
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第 167- 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