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轉貼] 大陸親屬可列報扶養

大陸親屬可列報扶養

住在台灣的老兵吳建國(化名)在96年1月間,帶著三大件、五小件行李,連同美金、港幣,回大陸山西老家探親,發現父母已高齡90幾歲,但仍雙雙健在;以前在大陸所娶的妻子,雖然才60來歲,卻已如父母般的蒼老。另外吳建國哥哥的兩個兒女,目前在台北就讀高中,戶籍均已遷來台北。 吳建國今年5月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取得大陸親人的身分證明,並經由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驗證完成,列報配偶並扶養大陸父母、配偶、姪子、姪女共五人。因吳建國父母均已年滿70歲,故每人可減除11萬5,500元,配偶減除9.2萬元,扶養姪子、姪女部分,則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受扶養者父母的身分證影本後,各再減除免稅額7.7萬元,經此扣除後,吳建國已無所得淨額可言,也不用繳納所得稅。
須經海基會驗證
國稅局人員接獲吳建國的綜所稅申報案件後,檢視各項資料發現,大陸親屬部分的相關文件,均已經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驗證;扶養姪子、姪女部分,因為住在同一戶籍、兩人均未滿20歲,其父母又非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便准許李建國全部列報扶養,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因此增加到46萬2,000元(11萬5,500元X2+7.7萬元X3)。
從李建國的案例可以發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只要能善加主張免稅額,節稅空間其實非常大,尤其若有大陸地區的配偶、扶養親屬,只要舉證得當,證件又經海基會驗證,申報為扶養親屬,一般均可被國稅局採認。如果是扶養姪子、姪女等其他親屬部分,只要同一戶籍,其父母並非國中、小學教師等非免稅所得者,均可列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扶養親屬所需證明,必須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還要向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文書驗證。檢附文書及應載內容,有以下幾點:一、申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及親屬者:應提示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內容應有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民身分證編號、雙方關係及證明核發日等。
二、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雖年滿20歲以上但仍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必須檢附在學證明、身體殘障、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
三、申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若受扶養人在大陸地區本身也有所得,應檢附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
善加利用可以節稅
總而言之,扶養親屬愈多,扣除額便愈多,所得淨額便減少,只要舉證得當,不論國內外,或是大陸地區的受扶養親屬,均可為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提高免稅額,善加利用可獲得節稅效益。(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TOP

發新話題

本站所有圖文均屬網友發表,僅代表作者的觀點與本站無關,如有侵權請通知版主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