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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結婚申請的手續與流程

公證結婚申請的手續與流程

  一、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
    社購買:
    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四、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
    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最近一個月戶籍謄
    本、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
    ,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
    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
    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
    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3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
         。

  八、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
    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
    ,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九、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
    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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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公證結婚當天的流程及所需時間?

不需要到戶籍所在地才可以公證喔~~
不過你要在公證前3天先去辦裡登記喔....
我把公證結婚的注意事項轉貼給你看~~

請求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一、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就下列時間擇定: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十時、十一時及下午三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十時及十一時。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須扣除例假日、送件日及結婚日,例如預計下星期一結婚,最遲須於本星期二來送件登記, 即須保留整整三個工作天供法院作業)於上班時間向本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一樓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四、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一樓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

2結婚人為現役軍人者,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公證結婚日期不得早於結婚報告表上之預定結婚日期)。

3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4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單身證明有效期限:須單身證明之發證機關三個月內出具。

八、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

九、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十、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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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公證結婚的,
給你看一下貼在牆上的公證流程~~
記得當天提早30分鐘報到,帶交換信物~~
如果當天沒很多人登記,一下就OK囉~~
我大概只有5分鐘左右就變成陳太太啦~~^^

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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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民間公證人的結婚流程我相信是各有特色
水水都可以去問問
我在其中一家工作 所以知道一些
登記..法院要 但是我這一家是以電話預約,用mail或傳真方式節省往返兩地時間

結婚證書..免費新郎新娘各一份
結婚公證請求書..免費 有專員代填 新郎新娘只需確認內容無誤簽名即可
一次一對新人
收費 1000元 與法院相同

民間公證人詹孟龍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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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證結婚了!跟大家報告經驗

各位會員
我們已經順利公證成為正式夫妻了
唯一的意外只有帥帥在出門時爆胎
結果我們變成最後一對進去的
跟大家報告一下公證的過程

最好要早點去找停車位
進去後先報到
找到登記時填的資料
辦事人員會給四張印好的結婚證書
確定資料無誤後
在上面蓋章
再拿回去櫃檯

這時新郎新娘兩位證人都要站在櫃檯前
讓辦事人員核對身分證
她會指示你們再一張結婚證書上簽名 -> 只能簽一張,四個人都要簽
然後新人就有一個編號
可以往公證廳前進
人很多的話陪同的親友最好先去坐著
不然沒位子

準備開始程序時
新人就照自己的編號一對對排好 -> 別忘了拿戒指
司儀宣布名字後新人就往前進站到法官前面
然後開始公證程序 -> 同登記後拿到的說明

最後公證人會頒發結婚證書
大家可以在公證廳裡拍照留念
雖然登記時波折不斷
不過公證程序很莊重 -> 讓我飆了一堆眼淚
結婚的感覺非常奇妙

希望大家都要幸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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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公證登記害帥帥受了一肚子氣 - 死公務員需要x週刊來踢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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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證登記
帥帥居然跑遍了台北...請大家耐心看完,是政府制度的問題嗎...

本來以為很簡單的...
我們東西都準備好了...

帥帥到司法院旁邊的台北地方法院去
接待的叫他去櫃檯3
櫃檯3上面寫公證登記
他問那個死公務員說是不是在這裡
公務員說不知道
就自己拿一本書在看
然後志工來了
也說不知道
然後就說可能搬到新店去了
帥帥問這隻看書的米蟲不是負責公證的嗎
志工說他負責調停公證時有人吵架打架的問題...
根本雞同鴨講

但是我們不想去新店公證
所以查了司法院的網站
決定第二天去士林地方法院的內湖庭
內湖庭的接待說車子停門口沒關係
然後
帥帥去裡面辦登記
又被趕出來
說這裡不受理結婚登記
這時門口的車子被吊走了...
接待說不關他的事...死米蟲,健忘症哦

帥帥奔到士林的拖吊場拿車
然後到大業高島屋後面的法院辦公大樓去登記
這次終於地方對了
帥帥填表就花了半個小時
要貼身分證的時候
旁邊一個米蟲晃過來
說我們的身分證影本不對
不可以正反面分開印在兩張上
要在一張紙上印成正反面
帥帥說我剪下來貼住不就行了
米蟲說不行
公文規定不可
帥帥就發火
叫他拿公文出來
米蟲就一溜煙跑了
這時志工來
也付合米蟲的話
看帥帥不高興
就說要幫他重印
後來帥帥填好表去找他
志工說他沒講過這種話 -> 公務員的健忘症為什麼都這麼嚴重???

反正一波三折總算登記好了
希望到時公證不要又被米蟲氣得發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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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真的很誇張,
想辦一個公證登記,那個地方不提供就算了,車還被吊走...
然後還一肚子氣∼
要是我也一定很氣...
回家我一定會碎碎念的啦.
你可要好好安慰一下你家未來老公喔∼

我也是公證的,
可是我遇到的是服替代役的役男,所以還不錯,
也幫我印身份證幫我貼好,
所以我想,要去登記的水水不要擔心,也有好的人啦∼


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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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影本不可以正反面分開印在兩張上
要在一張紙上印成正反面?

我和水水遇到的情形非常像
(記得我和帥帥當出去法院要登記公正 也是這樣耶 而且是叫我們去外面影印 弄好才說不行分開印 也是說公文有這規定 我就不爽當場大罵帥帥(當下其實我很煩想哭 不想結婚) 一罵全部的人都在看 那個辦理的人就說[那幫我們印好了]
法院的人一下叫我們影印資料 一下又要我們拿其一人的父母親證件看 我們家都在台北 當時是因為帥帥唸研究所在新竹 才去新竹登記公正)

我和帥帥本來打算公正 結果在法院跑好多單位
每個單位都說另外一各單位才辦理公正 另外的又說是其他 最後繞回原單位 結論是跑的第一個就是辦理公正登記 結果裡頭辦事情的也不道歉 還推說他聽成我們是參加公正 =_= 真是裝孝ㄟ (帥帥就不高興的說 我們兩人說的大聲又清楚是要登記申請公正結婚 他就說那可能是他聽錯了)
最後又搞到說一定要其中一位的父母來參加公正才能登記
而且規定要穿白紗禮服
光是登記就讓我們搞了兩個星期 還是沒登記成功 因為那公務員又說要排很久很久喔...之類機車的話
我當下就決定不登記公正
我們成年雙方年紀都有25歲以上了 我爸媽說只要朋友去就好 哪有一定要父母去
最後乾脆直接去區公所登記結婚還比較快 =_=
只要帶戶口名簿 身分證 照片三張 印章 書局隨便買的結婚證書填一填登記結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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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仙子我要早知道這個就好了

而且我們要在星期天

還比平常貴

我現在真擔心到時法官也隨隨便便

我老爸就要咆哮公堂了

我們還特別找了朋友跟他的女朋友當證人

把他們的影本也帶去

結果辦理的人還唸半天

說那個女的比男的大五歲

居然還可以在一起

女生的戶籍在花蓮

居然也可以認識台北的男生...OOXX

merde!! 這就是台灣的公務員

還是我們納稅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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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證登記害帥帥受了一肚子氣...

我當初去登記公証結婚前,也是先上司法院網站查詢規定,我是覺得網站做得太複雜了,眼睛睜大找半天才找到說台北地區的結婚公証都移至新店地院了(後來才又聽網友說士林地院也有,所以不是有法院就可以辦理的喔!),不過反正新店離我家近,就東西款款,趕在規定登記時間前去了。

我是覺得新店地院的服務很好耶!一進門一時東張西望找不到,開口問志工,志工就指示我們抽牌和往哪個櫃台,辦事的小姐也算客氣,也很熟練,但我漏帶了二位証人的身分証,只能懊惱而歸。第二次去她還是一樣的態度,沒有晚娘面孔。

身分証影本的話,我倒忘了是印成什麼樣子拿去的,但也沒遇到問題。不過登記結婚時,我就是印成正反二張紙拿去市公所的,辦事人員也照辦了,沒說什麼,可能我比較幸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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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司法院網站點選”業務宣導區”,接著點選”公證業務專區”,網頁上方:公證業務目前係由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接著網頁中段的網站連結部分,有連結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點選進去,裏頭有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地址及請求公證結婚手續說明,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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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所屬民間公證人網站

一、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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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沈逸嵐事務所
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桃園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古瑞玉公證事務所
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李佳蓉公證人事務所

二、台中地區公證人公會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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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穎倉事務所

三、台南地區公證人公會所屬

四、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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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祺昌事務所

五、花蓮地區公證人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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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證結婚?

如何聲請公證結婚? - 常見問題Q&A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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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結婚人應先向本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二元,結婚公證書四張三十元,一律限用中國文及身分證號碼。〈記載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數目字請用大寫〉

二、結婚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於五天前先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證處辦理登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九十元。

三、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場。

四、結婚人以滿二十足歲為限,但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

五、現役軍人聲請公證結婚者,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必須取回者,應具備複印本經核相符後,始准發還之。

六、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領事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上述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須經我駐外單位或外交部覆 驗。

七、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

八、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辦理公證結婚。
1.﹁男子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法第九八0條〉
2.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
4.重婚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

參加公證結婚的朋友們: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婚時,衣著過於隨便, 引起社會人士批評。這裡就公證結婚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提供意見如下,希望能採納。

新郎服裝:
一、一般的服裝,如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中山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中式長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必須整齊清潔

二、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可參加婚禮,穿襯衫要加打領帶。

三、上身應避免穿毛線衣或茄克參加婚禮 更不可穿牛仔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

四、頭髮不可太長。

新娘服裝:
一、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祺袍都可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過分暴露或一般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更不可穿牛仔裝及仔褲。

[ 本帖最後由 sax888 於 2010-7-28 00: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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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證結婚預約登記

一、登記日期應在您選定結婚日子之前五工作日以上,由一人攜帶資料前來填寫公証
  請求書辦理預約登記。

二、攜帶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結婚人及
  證人皆須年滿二十歲,並於結婚日親自到場。

三、結婚人若是外國人或華僑,除護照正本(並備影本附卷)外,應攜帶該外國或僑
  居地政府機關三個月內所出具之單身證明書,該單身證明書應經我外交部駐外單
  位驗證後,再送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覆驗。(如單身證明書係英文以外之
  外文者,其中文譯本,亦須同上驗證。)

四、結婚人若是男年滿十八歲,女年滿十六歲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加帶父母
  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結婚日父母亦須親自到場。

五、公證結婚費用一千元,須英文證書者,加收四百元,預約登記時並尽帶護照正本
  (並備影本附卷)。經商得公證人同意,於假日舉行者,費用一千五百元,須英
  文證書者,一千九百元。

六、公證結婚當日注意事項:
  娅結婚人(未成年人,並包括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及證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
         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垭結婚人是否穿著禮服皆可,但應服裝整齊。參加婚禮人員亦應服裝整齊。
  囵於所訂結婚時間前三十分鐘辦理報到。
  匦結婚儀式完畢,交付結婚公證書三份,其中一份儘速帶至戶政事務所供辦結婚
   登記。

七、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貳、97年5月23日後之公證結婚說明

一 .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規定如下: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
    登記。

二、配合民法第982條修正之規定,民眾得請求公證結婚書面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
    但請注意不論辦理書面或書面加儀式之公證結婚,在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前,
    結婚均尚未生效,並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

三、板橋地方法院公證處之公證結婚儀式係集團舉行。

四、結婚當事人擬於同日辦理結婚事件公證及戶政機關結婚登記者,請注意戶籍所在地
    之戶政機關有無辦公或辦公時間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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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婚禮程序

1. 公證結婚典禮開始。
   2. 奏樂。
   3. 來賓及親屬就位。
   4. 主婚人就位。(結婚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主婚)
   5. 證人就位。
   6. 公證人就位。
   7. 新郎、新娘就位。(有男女儐相時,由男女儐相陪同就位)
   8. 公證人詢問新郎、新娘之真意。公證人問:請問○○○先生你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女士結為夫妻嗎。公證人問:請問○○○女士妳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先生結為夫妻嗎。(新郎、新娘應答:願意。)
   9. 新郎、新娘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0. 主婚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1. 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2. 新郎、新娘行結婚禮。(新郎、新娘轉身相向行三鞠躬禮,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13. 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
  14. 公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
  15. 公證人致詞
  16. 公證人交付結婚公證書與新郎、新娘。
  17. 新郎、新娘謝公證人一鞠躬。公證人退。
  18. 新郎、新娘謝證人一鞠躬。證人退。
  19. 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主婚人退。
  20. 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1. 禮成。

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1.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時間就下列時間擇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十時、十一時及下午三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十時及十一時。請至少提前兩三天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2. 請向服務台購買下列用紙:(1)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2)結婚公證書四份二十元。(3)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十八元。(不需者免購)(4)證書封套一個十元。
   3. 中文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均由公證處打字,請求人無須自行書寫。
   4. 將公證請求書填好後(服務台有樣本及填寫說明供參看)交服務台登記。
   5. 登記時請攜帶:(1)結婚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2)證人二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
   6. 結婚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請帶護照或僑居地身分證件及未婚身分證明書。(印尼、泰國、菲律賓三國婦女表單身證明,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
   7. 我國軍人聲請結婚,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單原本,以憑核對,並請準備複印本一份,交公證處存查。
   8. 應繳費用:公證費九十元,抄錄費五十四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五十四元。
   9. 聲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前開證件、印章及費用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
  10.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新郎新娘穿不穿禮服,一律歡迎。(結婚之證人須年滿二十三歲,並能簽自己名字皆可)
  11. 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供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用。
  12. 詳細請洽全省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辦理公證結婚應行注意事項

   1. 辦理公證結婚,在辦公時間內,應隨到隨辦。
   2.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行擇定,如其結婚日期在星期日或國定休假日時,應於前一天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
   3. 公證人收受當事人公證結婚聲請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4. 公證人於公證結婚儀式舉行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5. 結婚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1)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2)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3)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5)重婚者。(6)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6. 結婚人如有原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情形者,應命其提出國民身分證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7. 結婚人如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而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其不能到場者,應出附有印鑑證明書之同意書或經其他公務機關簽註之同意書。
   8. 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行使同意權時,應於公證聲請書有關欄內,記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表示同意,並由其於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
   9. 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
  10. 現役軍人結婚時,應於公證結婚證書有關欄內,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並記載核准結婚證明文件之日期及字號。
  11. 現役軍人所繳驗之核准結婚證明文件,由公證處附卷備查。如必須繳回者,應具備繕本或複印本,經佐理員核對相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蓋章於該繕本或複印本上,送請公證人核准後發還之。
  12. 公證結婚典禮時,男女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補給證)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公證結婚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13.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14. 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15. 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16. 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毛筆或黑墨水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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