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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責任險≠傷害險 理賠4要

責任險≠傷害險 理賠4要

  產險業的「個人意外險」保單組合常會包含個人傷害險與個人責任險,俗稱的「汽車意外險」則多會包含駕駛人傷害險與第三人責任險,而商家行號會幫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之外,也會再幫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由於「責任險」與「傷害險」常用「意外險」做為通稱,但理賠方式卻有很大差異,因此消費者可先釐清以免造成誤解或申訴。

 第一、了解「保障對象」的差異,責任險賠第三人,傷害險賠自己:舉例而言,女士逛街不小因打破展示品,因而必須賠償專櫃的損失,或是寵物主人因為寵物咬傷路人的賠償責任,均屬於個人責任險的承保範圍,理賠對象是不確定的第三人,並非像傷害險傷亡對象是被保險人本人。

 第二、了解「承保事故」的差異,責任險需先釐清責任,傷害險則不需要:舉例而言,客人在販售店內受傷,在向販售店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求償前,必須先證明本身的傷害與賣場人員或設備的疏忽有關,並非出事就可以全推給保險公司理賠。

 而若客人本身有投保傷害險,則只要符合保單條款定義的意外事故,不論肇事責任,只要有意外事實均可理賠。

 第三、了解「理賠金額」的差異,責任險採限額理賠,理賠金額不等於保險金額:如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金額,需依受害人依法求償金額與肇事責任比例而定,若低於保額,則用實際賠償金額理賠,只有在高於保額時,才會用上限採取保險金額理賠,並非採取傷害險身故殘廢保險金定額理賠的方式。

 第四、了解「理賠項目」的差異,責任險理賠項目不限人員傷害,財物損失也可理賠:如民眾到百貨公司逛街時,清潔人員正在清洗地板卻未放置警示標誌導致經過時跌傷,身上所帶的手機也同時摔壞,則受害民眾即可當場向百貨公司請求賠償,並保留醫療費用與手機修復費用單據,做為索賠的依據,而百貨公司即可轉向保險公司申請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理賠。

 唯一比較特殊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於屬於政策性保險,雖然保單冠有「責任險」名稱,但除了保障對象與責任險一樣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外,其餘三項均採取類似傷害險的方式理賠,以簡化理賠程序、並加快理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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