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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體育與運動的差別

體育與運動的差別

一、體育(Physical Education)的定義

1.江良規(1968)認為「體育是教育一環,以經過選擇組織的大肌肉活動為方法,以特有的場地設備為環境,以有機體固有的身心需要為依據,使個人在實踐力行中,使體格獲得完美的發展,行為加以理性的控制,動機能有正當的滿足,動作富於和諧的協調,進而擴展經驗範圍,提高適應能力,改變行為方式,傅遞固有文化,一方面繁榮生活,一方面發揚生命意義」。



2.曹湘君(1988)指出:體育可由廣義面與狹義面二者來解釋。廣義的體育,又稱體育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是指以身體練習為基本手段,以增強人的體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豐富社會文化生活和促進精神文明為目的的一種有意識、有組織的社會活動。它是社會總文化的一部分,其發展受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制約,也為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服務。而狹義的體育則是指一個發展身體,增強體質,傳授鍛鍊身體的知識、技能、技術,培養道德和意志品質的教育過程。它是教育的組成部分,是培養全面發展的人的一個重要方面。



3.吳文忠(1985)認為:任何生物欲適應其環境,必須有運動,此種即為「體育」。



4.體育大詞典(1984):定義如下:體育是具有社會型態的團體組織,為了增進人體完美的發展,而寓教育於身體運動的教育歷程,體育是供給人類的部分教育歷程中的一種媒介體。因此,體育就是教育的一環,但以大肌肉活方式其設計以場地設備為依據,使個體在身體力行中,鍛鍊完美體格、發展理性行為、充實心智活動,進而擴大經驗範圍、提高適應能力、改變氣質、以繁榮生活、發揚生命意義。



5.前川峰雄(1970)透過身體活動(手段或是媒介)的教育方式。



6.川村英男(1966)考慮個人的特性,具體表現出被選擇的身體活動的潛在價值,以達完人的作用。



二、運動(Sport;Sports)的定義:

1.體育大詞典(1984)定義如下:任何種類的遊玩,消遣,運動,遊戲或競爭,不論在室內或室外,是以個人或團體的比賽為主的部分,這種比賽的操作,包含著某種技巧和身體的超越技能。



2.陳定雄(1978)指出Sport(英、德、日),源自於古代法文De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 即離開工作之意,中世紀時變為Desport或Disport它是一種含有愉快、適度、消遣以及寬容意味之活動。



3.許義雄(1983)探討Sport的字源及語義中提出西班牙思想家奧地家加(Ortega)曾解釋說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中與deporte有關的sport 的語源為deporto,係由拉丁語而來,有海港生活的意味。是指船員們經長期海上辛勞生活,入港後的一種精神解脫而言,便指心智(精神的)遊戲而言。認為較完整的Spoil概念應含有三個因子構成 (A)具有遊戲特質。(B)與他人比賽的。(C)自我奮鬥形式。身體活動。若以圖表示,其結構應為: Sport→遊戲(Play)+身體活動【競爭性(他人比賽)】【克己性(自我奮鬥)】今樂趣的追求(快慰、消遣、解悶)。



4.法國的J.Dumazedier(1970)主張Sport應區分為:A.為優勝之職 B.為健康之教育性運動;C.為遊戲之休閒性運動。



5.B. Gillet(1970)在其"體育史"中強調Sport應具有遊戲、競爭及激烈的身體活動等三個要素。



6.國際體育運動協議會(ICSPE)(1981)認為:凡具有遊戲特質而出之於與他人比賽或自動奮鬥型式之一切身體活動稱為Sport。



7.德國體育名家丁卡魯(CarlDiem,1962-1982)認為Sport即為野外所從事的種種愉快之身體活動。



8.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國際運動與體育運動與體育委員會的運動宣言(1975)卻指出sport之定義如下:

 ◎凡具有遊戲特質而出之於與他人比賽或自我奮鬥形式之一切身體活動,稱為sport。

 ◎如果活動具有比賽性質,則比賽必須在優良的運動員風度下進行,缺乏公平競爭理想的運動,不能稱為真正的sport。



由上述定義可知,體育是種透過規範去進行的身體活動方式 ,可用來激發潛力、提昇自我能力與人際關係,進而達到完人教育。而運動則為具有遊戲、競爭、自我挑戰、奮鬥等特質,而達具樂趣且含有心智與身體發展的活動。



體育可涵蓋運動,但運動卻不能涵蓋體育,因其並不一定具有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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