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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69年台附字第1號
案由摘要:毀損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1 卷 1 期 299 頁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95、490、503 條 ( 57.12.05 )
刑事訴訟法 第 395、490、503 條 ( 82.07.30 )
要旨: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為之判決,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
時,不得上訴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鄭○鑄因自訴被上訴人林
○○梧、林○榮、黃家○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而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等均無罪確定在卷, 而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所犯前罪,又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確定,其刑事訴訟自無合法
上訴之可言,從而上訴人不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據
首開說明,即非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上訴人 鄭良鑄
被上訴人 林黃碧梧
林東榮
黃家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六十八年
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六十八年附民字第二六八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為之判決,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時,不得
上訴,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鄭良鑄因自訴被上訴人林黃碧梧、林東榮、
黃家曀孕レD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關於刑事訴訟部份,業
經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等均無罪確定在卷,而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所犯前罪,又 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確定,
其刑事訴訟自無合法上訴之可言,從而上訴人不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依據首開說明,即非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上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