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謂合理狀態下應該是受害人已經死亡或重殘了
強制險理賠給付範圍及金額:99年02月28日0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適用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二十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依殘廢等級給付,最高至一百六十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一百六十萬元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及死亡最高給付一百八十萬元
每一事故無累計給付上限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是保200萬,就賠200萬
當然也有除外狀況,譬如酒駕
是要依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來評估
不須理會當事人的任意險有多少賠償額度
而是詳列本身受損害程度及金額
試想如果我方受損害的金額為500萬,而對方任意險賠償額度僅有300萬
是否我方就僅能接受300萬元的賠償嗎?
或我方損害為100萬元,而對方的保額有300萬
那是否保險公司就會依其保額而賠償300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