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123
發新話題

道歉啟事及悔過書-侵犯志光教育著作權

道歉啟事及悔過書-侵犯志光教育著作權

道歉啟事-致志光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
侵犯志光教育集團所屬金榜函授科技公司著作權道歉啟事及悔過書

本人0瑞0,在此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主管和負責人以及著作權受到損害的老師致上12萬分的歉意,並請求原諒我一時錯誤的行為。我於去年九月訂購一套高o老師刑事訴訟法教材,期間因為怕原版有遺失或汙損的情形所以陸續自行影印備份留存,後來因為自己對於原版函授並非全部都有使用到,經評估自己影印備份留存的書籍及講義應該已不需要,才想說拿到ptt二手書版提供給有需要的人,沒想到當時未經深思熟慮的行為已鑄下大錯,並且侵害到 貴公司著作權,在接到台中育才派出所的電話通知後深感後悔莫及與抱歉,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能網開一面,給予我一次改過的機會,我保證永遠改過自新,自此之後並不再犯。

自從96年大學畢業之後,幾乎是一直全職準備考試,並於97年8月後搬上台北借住親戚家開始補習準備司法三等考試,並自99年11月之後幾乎未再跟家裡索取生活費用,一切開銷皆由以前省吃儉用的存款及打工所得來支應。且因我領有輕度肢障身心障礙手冊,在外有許多工作皆無法應徵,考取公職是我唯一的出路,也因此在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使得我一時糊塗,在今年一月中旬時在ptt二手書版上將此套影印書籍刊登上去,希望提供給有需要的人,直到5月15日接到台中育才派出所的電話通知後,才明白自己此種投機取巧與貪圖方便的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91條及91-1條,並為此行為深深感到懊悔。從那一天起,我無時無刻都感到後悔與忐忑不安,並在研究過著作權法91條及91-1條之後了解到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以及需付出龐大的代價,這些責任和賠償,都將帶給自己難以承受的壓力及痛苦,且自從接到通知後,每天心情都相當沮喪,食不下嚥也唸不下書,且對自己感到非常失望與自責,更對不起辛苦養育我的父母親,現在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主管和負責人能夠網開一面,願意給我一個和解及自新的機會,我真的知道錯了,也願意接受貴公司提出的和解條件與任何懲罰,希望可以彌補貴公司的損失。

最後我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主管和負責人及高o老師再次表達深深的歉意,我真的知道錯了! 當初是急於想轉讓這一套自己重製的書籍所以才一時不察犯下大錯,並非大量影印重製要侵害貴公司的著作權,且經過這次教訓後也讓我明白著作權的重要性,同時呼籲社會大眾重視著作權,購買正版才是對著作權人的心血及結晶最好的回報,以後也絕不再有違法重製的行為,最後再次懇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及法務林先生原諒我的愚蠢行為,我保證之後不再犯,並且呼籲自己的親友重視著作權,購買正版品。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0瑞0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TOP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算了
沒有關係
注意別再犯
與其賺這種小錢
不如去公司上班一陣子
再回來準備

[ 本帖最後由 a29906764 於 2012-5-4 11:15 編輯 ]

TOP

侵犯志光補習班著作權道歉啟事

侵犯志光補習班著作權道歉啟事

[ 本帖最後由 大同 於 2015-1-20 00:18 編輯 ]

TOP

道歉啟事-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生命當中,總有許多意外而這個外,卻是自己這麼不經意地傷害到別人,也波及到自己觸犯法令規章。
我決定不再參加國考為免觸景傷情,於是將之前準備考試之工具書及光碟上網拍賣,當時我以國考生的立場將心比心之心情,儘量用較廉價來拍賣,即在那時將原本自己珍藏備份─99年林O老師行政法36堂DVD,願能物盡其用的美意,一併隨主商品搭配著半賣半送結緣方式來成全那位買家。
想起來真後悔,因這樣雞婆的作法竟傷害到”志光集團”,如果今天換成我是貴集團總裁,也是相當震怒,然而再多的抱歉也改變不了對貴集團的侵害。
我是一名很平凡的國考生,家庭背景既單純又樸實,從小承襲父母之身教言教,他們常言:「要與人結善緣」,此次網拍的事件末學也是秉持著善的意念與露天買家有了這樣結緣的交易;希望貴集團能念及末學出自一片「善意」而非故意,而想要對貴集團表達的歉意實在難以化為串串文字,內疚之心也是溢於言表!!
從接到保智大隊的通知書起至今仍誠惶誠恐,不敢輕忽。「世風日下,人心不古」,而像我們這種「古意人」,還是第一次碰到這款代誌!
我個人對貴集團的侵權行為,我懷著贖罪的心,願貢獻自己所長,化身為貴公司反盗版的志工,透過宣導”不要再與盗版為伍”的積極行動來現身說法,來喚醒大眾”不要再以這種違法的行為來換取自己短暫的利益,期望這種不法的情事日漸減少,盡自己棉薄之力來彌補個人的過失!
過去參加國考的四年多來都沒有一份正式安定的工作,經濟上可說是捉襟見肘,入不敷出,先前若不親人的支助,社會也許又多了是一位因國考而精神異常的女子;如今我稍可慢慢地安定下來喘口氣,真的盼望不要再有其他狀況外的事再次使自己陷入困境中,我很珍惜感恩自己目前的工作且又能再振作起來,這也我多年來渴望渴求的局面。
我有百分之百的誠意,願意接受配合您們的懲處,但也請貴集團高抬貴手,得饒人處且饒人,能做的我儘量去達成,但也請您們寬宏大量!
                                                                                           懺悔人  黃湘淳 101/4/10

TOP

道歉啟事-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悔過書
本人楊宗霖以最真誠及悔悟的歉意,誠摯地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深表歉意與懊悔。於了解本次行為觸犯著作權法後,心中充滿萬分歉意,對於自己的行為深感抱歉與後悔,在這期間造成家人的擔憂與困擾,心中亦同十分難受。
本人於民國100年9月底於台大bbs站向網友欲購買該函授教材研讀(機械原理-楊鑫,與其相關教材),因其價格低廉誤認其為二手教材而購買之,購買教材後始知其為盜版教材,惟仍使用該教材至考試結束。事後因人生規劃與經濟困頓而不欲準備國家考試,故不再需要該教材且面臨經濟拮据便轉手出售,故於民國101年4月初出售該教材。於上述期間內,教材絕無翻印、複製等不法行為,僅供本人學習之用。其售出他人行為現明知已觸法,但本人絕無惡意侵犯貴 公司著作權之意思。
因不了解著作權法規定,誤以為將受領書籍於使用完畢之後再行出賣之行為是可被允許,而不知其實際上已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之著作權利。查明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詢問親友後,方知悉著作品都有著作權,本人之行為確實已侵害貴 公司之著作權,故深感萬分抱歉。
上述之不法行為是於本人於學生時期為之,因在學經濟拮据且背負有助學貸款之緣故,家中經濟亦非十分寬裕且不想造成家裡多餘負擔下,故為上述行為以節省開銷,絕非有意侵害他人之權利,故對貴 公司造成的侵害絕非故意,且深感悔悟。
對此本人楊宗霖深感抱歉也十分懊悔不已,願意承擔一切責任。事後本人清楚明白自己犯下的錯誤,而使家人擔心、難過亦十分懊悔。並再一次地誠懇地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鄭重道歉,以表本人對本次行為的錯誤與懊悔。
對於貴 公司之權利受有損害之事情,感到深刻的抱歉。至此,本人會勇於面對與承擔該錯誤之責任,並且在其事件後時時警惕自己與周遭的朋友以後再也不能因微薄之利益而侵害著作權法所欲保障之權利。最後,由衷地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與處理本次事件之檢察官與警察先生說聲:『對不起,我真的知道錯了。』並得希望請求貴 公司之諒解與請求貴 公司及檢察官給予本人改過的機會記取其教訓並保證永不再犯。
立悔過書人:楊宗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2日

TOP

致志光之道歉信及悔過書

本人最誠摯及悔悟的心,向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達最深的歉意及悔意,並請求原諒本人的錯誤行為。經此事件,本人深感懊悔並保證日後絕不再犯,在此,懇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能網開一面,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因為工作關係,無法配合志光到班上課時間,一直以來選擇購買貴公司正版教材在家自修準備公職考試。本件物品「運輸學」就是在98-99年間,唯一一次非於志光函授官網購買,而是在拍賣網上購得賣家之物品,收到後內容包含拷貝光碟16片(16堂課)及手抄筆記。在考試後多年整理書櫃之際,想說將本件物品上網拍賣轉讓給需要的人(含自己作的筆記及正版圖書),從沒有想透過盜製而圖利,實在是因為無知,不諳智慧財產權,並已構成侵害辛苦備課的老師及志光集團的權益,在102年6月於網路賣掉物品之後,旋即在同年11月底接獲萬華派出所警員的通知,要我因違法著作權法到案說明,那時才知自己已在不經意間侵犯到 貴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利。

在接受筆錄製作之後,了解自己行為已經觸法的事實之後,感到相當後悔及擔憂,深怕人生從此留下汙點,而且母親教養一向嚴格,倘若傳票寄到家裡,家庭免不了會有一陣風波。在等待傳票及訴訟期間,內心著實忐忑,真的是悔不當初。希望能透過撰寫此悔過書表達內心的懺悔,真心希望能傳達我的悔過之意並再次對志光集團表達本人最誠摯的歉意,「真的很對不起,請再給我一次機會!」,由衷期盼志光集團與檢察官給予本人自新的機會,本人一定誠心悔過,絕對不再犯相同的錯誤。

在此,懇求檢察官、志光數位科技公司能接受本人誠摯的歉意和悔意,對此本人願意坦誠錯誤且願意負起能力範圍內的賠償,願意接受貴公司提出的和解條件與懲罰,希望可以彌補貴公司的損失。也希望你們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我誓將永不再犯。感謝志光集團法務人員林○○先生協助,日後我定將時刻提醒自己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必要時也會告知他人,「每一件商品(書籍、有聲書、光碟),都要尊重其版權、來源、原創者的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讓創作者和消費者之間有公平的運作機制。」希望檢察官、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看在本人誠懇改正自己無知的行為、勇於認錯的份上,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立 書 人:藍惠敏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TOP

致志光道歉啟事及悔過書

道歉啟事

本人林奉驕以最誠摯的心向志光教育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本人因思慮欠周又不諳法律,在
奇摩拍賣上刊登盜版書籍販售,不慎誤觸法條,本人願盡力彌補一切過錯,在此先致上十萬分
的歉意。

本人從96年開始準備教師甄試考試,就一直是志光的學員,努力準備考試這段期間,在101
年9月得知有一位考上的教師,他願意給我「100年教育專業科目函授」,並給我DVD影音檔,
當時我很感激,並沒意識到這份為盜版的書籍,我收到後並未使用,繼續準備考試,甚至在今
年的3月到志光購買函授題庫班在家上課;今年考完試後,由於我身邊的朋友不需要這些講
義,抱著丟掉可惜、又想幫助還沒考上的人的心態,就將「100年教育專業科目」這份函授放
到奇摩拍賣便宜販售,當時並未意識到販賣此份盜版書籍是違法的。

直到12月18日接獲萬華分局的電話,才知道在網路上販售盜版書籍已經違反著作權法,並在
當天晚上到分局作筆錄。
在做完筆錄後,我整天食不下嚥,無法專心工作,不斷的為我自己犯下的錯誤反省懊悔,更會
在夜深人靜時獨自哭泣,甚至是噩夢連連,在折騰了一個禮拜後,我鼓起勇氣決定打電話到志
光道歉,並與志光的法務人員蕭專員詢問相關問題,謝謝蕭專員耐心的解說並詳細說明解決辦
法,讓我知道我該怎麼彌補這個錯誤。

最後針對自己的愚笨無知,違犯著作權法,使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權利遭受侵害,再次鄭重道歉。本人所應承擔之責任,本人絕對願意接受該有的處罰。惟本人目前還是在學生,母親長期失業,一個人隻身在台北工作,還要繳納房子租金,奉養母親,希冀檢察官、志光教育集團能原諒本人年輕不懂事,能給本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附上法條著作權法第91、90-1、92條,並奉勸各位網友不要販賣盜版書籍,以免網友誤觸著
作權法,謝謝。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立書人  林奉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 日

[ 本帖最後由 林奉驕 於 2014-1-28 22:28 編輯 ]

TOP

道歉啟事
本人王筱慧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道歉,導致貴集團遭受之損失,本人希望能在能力所及之處彌補其損失,並保證絕對不會再有觸犯著作權法的行為。
本人在100年時因為臉部神經失調從日本返台,治療將近半年還是時常有後遺症發生,此期間無法找工作,因此聽從家人朋友建議準備公職考試,當時已逼近考試時間,參加了志光的總複習班,聽到林O老師的課絕得老師講的非常仔細,生動活潑。因此上網拍購入了行政法的函授,當時賣家也是非常好意的贈送了我許多東西,包括MP3,因為本人之前買過許多日文的考古題和其他考試書很多都是影印的所以我並不覺得有什麼問題,之後放棄國考找工作時,就把我之前的課本講議以及用不到的資料筆記紙張全部上網拍賣,本來是請買家寄USB給我,我附贈MP3給他,可是買家絕得很麻煩請我幫他買一個USB再幫他存進去寄過去給他,直到收到警察局通知才驚覺違反了著作權法。
在澳洲過了半年後接到家人打來的電話說我有一封法院寄來的信件時我還搞不清楚是發生了什麼事,我按照通知書上面找了警察局萬華分局的偵查佐楊先生,才知道是我去年在露天拍賣上賣的行政法課本講義和附贈的MP3有問題,楊先生說會把我的案子轉到高雄地方法院,我當時不知道如何處理我所犯下的過錯,楊先生告訴我,我必須以誠懇的心認錯並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請求和解,於是拜託家人幫我關心法院信件,有任何消息第一時間聯絡我。不論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或是以贈與的方式出售,不論有何理由我都已經觸犯了智慧財產權了,知道自己行為觸犯著作權法後,心中充滿萬分歉意,對於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內心深感煎熬。
衷心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願意給我和解及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保證今後絕對不會再有觸犯及侵犯貴公司著作權益及類似事情發生,並記取教訓,也希望大家能更重視智慧財產權。

TOP

致志光道歉書

本人廖o瑾未經志光教育集團的同意下,在網拍上販賣行政法正版函授教材並贈送MP3錄音檔之CD乙份,影響 貴公司之權益,在此嚴正道歉,並以誠摯及悔悟的心,懇請給予悔過機會。犯錯詳情如下:

於民國98年,與友人處取得行政法陳o宇老師上課部分錄音檔,以備當年度考試複習用。因行政法於99年~100年大修法,舊版教材已不適用,遂購買102年度金榜函授一般行政普考全套函授教材;因行政法該科教師教學方式不能適應,故把正版函授於露天拍賣平台二手轉讓。因多位買家詢問各科其他教師訊息以及筆記版書並希望能夠附帶贈送,以利準備考試之用。當時認為MP3光碟為修法前上課錄音檔,年代久遠,且已婉拒連同版書一併贈送用因買家有需求,因不會損害到補習班以及老師權益,遂將唯一一片錄音檔贈送買家準備考試之用。卻不知事隔半年,在日前接到來電要求至警局做筆錄後,回家詳閱法條,才知道自己才學疏淺,隨手贈出的錄音檔光碟已觸法,沒想到當初幫助買家的美意,違反了著作財產權,侵害志光教育集團之資產,懊悔的情緒讓人度日如年,但想起年邁父親、尚在學就讀的弟弟需要撫養,故應積極面對過錯;在此至上最深的歉意,祈求貴公司與法官原諒本人為初犯、無知,給予悔過和改過自新的機會,懇求和解。本人爾後謹記在心並保證絕不再犯。

立書人:廖o瑾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5日

TOP

本人以誠摯懺悔的心,來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最深的悔意。本人於七月接到警方通知網拍志光函授燒錄光碟而到案說明,經警方詳細說明後,深知此作法已嚴重觸犯著作權法而後悔莫及。從收到警方通知到案說明至今,陣日難安、寢食難眠。回想因嚮往公職工作而決心報考公職考試,爾後幾年來的落榜與生活經濟壓力下,私自將所購買的經濟學與企管光碟以雅虎拍賣方式上網拍賣,如今經檢察官開庭後的結果深知闖下大禍而造成終身遺憾!在此,希望本人之悔過書能表達對志光公司的悔意與道歉,侵犯到志光公司的權益內心相當難受,很後悔當初此舉的做法,奉勸各位引以為戒,切勿以身試法。以下為著作權法主要相關法條供各位參考:
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志光股份有限公司

[ 本帖最後由 蚊哥 於 2014-9-16 20:24 編輯 ]

TOP

 30 123
發新話題

本站所有圖文均屬網友發表,僅代表作者的觀點與本站無關,如有侵權請通知版主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