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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 ○金○ 侵犯志光集團著作權法一事

道歉啟事 - ○金○ 侵犯志光集團著作權法一事

道歉啟事

本人在此對志光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與悔意,因本人一念之差,誤觸著作權法之規範,對於侵犯志光集團著作權法一事,本人已痛定思痛,深感懊悔並保證日後絕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情事。懇求檢察官、志光集團及法務林先生,能惠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100年7月中,接獲台中偵察隊的筆錄通知,經偵察隊林先生告知才知道在100年3月至4月出售二手書籍等物品中,因有錄音檔的光碟,而被檢舉提告,當下相當的震驚,不知為何會觸法,後來,跟志光集團法務蕭先生聯繫,蕭先生說明販賣二手書籍跟錄音檔已觸犯著作權法,結束通話後,上網搜尋著作權法閱讀相關法條,才恍然驚覺自己的販賣二手書籍及錄音檔行為已觸法。
本人向志光補習班報名,準備會計師考試。因為今年工作比較忙碌、家中又陸續發生了一些事情,又碰上會計、審計、稅法等相關科目一直在做重大修正,想說把之前的一些二手書籍跟版友交換或出售,給有需要的人,明年再報名新的課程。出售相關資料時,版友要求將備份錄音檔燒錄成光碟寄出,當時並不知這樣已經侵犯著作權法,直至偵察隊林先生電話告知要製作筆錄才知道因此被檢舉。
自了解侵害志光之權利後,便相當內疚及深感悔意,內心惶恐不安,至志光法務林先生再度來電,更完整的告知整件事情的始末,才瞭解無論當時交換或出售的原因為何,都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雖無營利之想法,更無侵害志光集團權利之意圖,但是,已經侵犯志光集團的著作權。在此,向志光集團鄭重道歉,感謝志光集團能原諒我欠缺深思熟慮及不瞭解著作權法情形下所犯下的過錯,也謝謝志光集團及法務林先生願意與本人和解。本人願意承擔所犯下的錯誤,在能力範圍內極力彌補對志光集團造成的傷害。非常懊悔因自己嚴重的過失,本人將記取這次經驗及教訓,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
因為無知而誤觸法網,本人再一次向志光集團表示最深的歉意,僅附上相關著作權法條文, 希望版友不要重蹈本人犯下的過錯。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書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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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PTT實業坊Blahnik)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與悔意,因本人不諳著作權法、基於對國考考生的同情心而誤觸著作權法之規範,造成侵害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著作權法一事,本人已痛定思痛,深感懊悔並保證日後絕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懇求檢察官、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主管及法務林○○先生,能網開一面惠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人係於99年3月至台北志光報名金榜函授99年高普考課程,由於擔心至圖書館準備考試時教材會遺失,而將蔡○○老師的《行政法》光碟及教材合法備份一份,以便自己攜至圖書館閱讀。然而,因為本人時間規劃不當,報名以來未曾參加高普考試,短時間內也無法準備考試,於是決定日後有需要再至志光報名新課程。由於自己是努力儲蓄許久才有能力報名函授課程,念及的確有經濟困難、繳不起補習費的考生,因此基於同理心,在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刊登訊息,希望出售給需要的人。由於不諳著作權法,誤以為合法備份教材亦為容許,故以3000元(另收運費100元)將蔡○○老師《行政法》光碟售出,並請家人連同講義筆記一併寄出,寄出前本人覺得不妥,想先暫緩詢問是否合法但因家人已寄出而來不及確認。售出《行政法》一科後,仍有其他買家表達購買意思,本人因心有不安請教他人,方知合法備份的資料亦不可以散佈,否則觸犯著作權法第91、91-1及92條的規定。本人自得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自己先前刊登及出售的所有行為,以求降低不諳著作權法所造成的侵害。

100年10月25日萬華分局通知製作筆錄,本人震驚之餘深自懊悔,即便本人並非以此圖利,原意是將資料幫助有需要的人,但出售非經公司授權錄音光碟之行為,已顯然觸犯著作權法,在欠缺深思熟慮及不熟悉著作權法的情形下,造成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商業損失,本人對此深深感到懊悔。至萬華分局製作筆錄後,面對自己侵害他人權益一事,悔不當初,寢食難安,覺得自己應該更加主動面對自己的錯誤,因此10月27日及28日兩度聯絡當初購買《行政法》函授資料的買家,告知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並透過各種管道聯絡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人員,表達自己的悔過之意,雖然本身經濟能力入不敷出,目前也仍在待業中,然對於自己侵害貴公司所造成的損失,我願意在自己能力負擔的範圍內彌補貴公司的損失。我也會時時刻刻引以為戒,督促自己及宣導正確的著作權觀念。因為無知而誤觸法網,本人再一次向志光集團表示最深的歉意,希望檢察官、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主管及法務能看在本人改正自己無知的行為、勇於認錯的份上,能夠網開一面惠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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