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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臺灣首個同性戀佛化婚禮 增加宗教寬容內涵

臺灣首個同性戀佛化婚禮 增加宗教寬容內涵

2012年8月11日,在我國臺灣桃園縣,同為佛教徒的臺灣女同性戀情侶美瑜和雅婷,依照傳統佛教儀式舉行婚禮。婚禮沿循佛教傳統儀式,包括講道、唱經以及僧侶祝福,兩人在儀式上交換信物。據悉,在臺灣,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這是臺灣佛教界主持的首對同性戀婚禮,標誌著佛教對同性戀的態度轉變。主持婚禮的昭慧法師,同時也是臺灣玄奘大學的教授,她表示,“佛教並不禁止同性戀,人與人之間維持關係已難矣。。。。。。不管性傾向是什麼,我們為何還要如此吝嗇,去嫉妒兩個想結婚的人?”
這場看似“驚世駭俗”的“佛化同性婚禮”引起了社會人士的關注,有人反對,也有人讚歎。然而,值得我們更加深入思考的是:宗教對同性戀的態度曾經造成了怎樣的影響?臺灣佛教界態度的轉變又會引發其他宗教怎樣的反應?
其實,倍受爭議的同性戀不過是一種文化現象,它是指一個人在性愛、心理、情感上的興趣主要對象均為同性別的人。正如網路上一句話所描述的:“我愛你,只不過愛上一個剛好和自己同性別的人。”上世紀初,世界醫學界否定了同性戀性取向與道德相關的觀念。醫學專家認識到,同性戀是人性的一種自然流露,並非內心的扭曲,應尊重他們個性化情感的發展。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
同性戀行為自古以來就存在,不同宗教對其的態度是有差異的。亞伯拉罕宗教把同性戀視為一種罪惡,而佛教、道教以及其他一些宗教則把所有形式的性行為都看做是對精神生活的干擾,但是沒有強調性取向的物件。在西方社會,認為同性戀行為有罪的觀念也是在12世紀後才有的。大約從12世紀後半葉開始,對同性戀的敵意出現在通俗文學中,並最終傳播到神學和法律文獻中。在對任何異端都不寬容的13、14世紀,同性性行為被基督教會譴責為罪惡。19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佈新憲法,規定對進行男性同性性行為者判處1到4年的監禁。1939年,納粹政府頒佈法律禁止同性性行為,數以千計的同性戀者被監禁並死在集中營裏。
今天,雖然在一些受原教旨主義影響的國家,仍然認為同性關係是一種性變態,並加以刑罰,但有越來越多的世俗社會開始接受同性戀的現象。目前,宗教群體依然是反對同性戀的主要力量。
在此背景下,臺灣佛教組織在同性戀婚姻尚未合法化的情況下主持同性戀婚禮,不僅打破了宗教界的“堅守”,也超越了世俗法律的“顧慮”。顯然,作出這一舉動既與佛教教義有關,也與佛教適應俗世、創新發展認知有關。佛陀的中心教義是“有因有緣”的“緣起論”,這樣看來,同性戀現象不過是緣起的結果。而且根據經典的記載,佛陀對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標準是一樣的。從臺灣佛教組織的實踐來看,對同性戀的認知也早已獲得突破。臺灣大學楊惠南教授在對臺灣唯一的男同性戀佛教徒社團——童梵精舍的調查中發現:他們主張同性戀佛教徒也有信仰佛教、修行、出家、成佛的權益,戒律應適應時代改變。
從長遠來看,臺灣的首個同性戀佛化婚禮對其他宗教所帶來的衝擊是深遠和重大的。無論宗教的經典有多久遠,教義有多深奧,其生命力還是在於人類的生存和當下人間的需要。認識和接受人們的正常需要,為人們提供最寶貴的來自超自然力量的理解、鼓勵和引導,是宗教的社會價值所在。隨著個體自由的擴展和社會現象的演變,宗教需要適時地改變原有信條,創新原有觀念。那些及早實現了自我突破的宗教或教派,就會贏得更多信眾的尊敬。宗教的寬容和進步就是在這樣一個相互競爭和自我創新的過程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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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視為因果呢
若不
那宗教也得隨世情而發展呢
一佛  千百佛  無量佛
未來佛  過去佛  .........
不是隨時代之需要嗎
有現在  有過去  有未來  就有過去佛  未來佛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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