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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道歉啟事

致志光道歉啟示
本人李建勳,在此以最誠摯及悔悟的心,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與權利受損的老師們表達十二萬分的歉意與悔意,並懇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原諒本人侵害貴公司著作權之錯誤行為,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深感懊悔並保證日後絕不再犯。
本人曾對教育相關工作有過興趣,但由於要取得教師證並考上正式教師職位在目前來說是非常漫長甚至不可能的工作選擇,所以並轉而選擇較有可能實行的公職考試的教育行政科目,並報名了志光數位學院的高考相關課程,殊不知在上課的約三個月後,由於本身領悟力低,且苦尋不著正確有效的讀書方式,覺得讀書考試一途對我並不是一條適合的路,所以希望能及早尋找另外一份更適合我的工作,便放棄了考試一途。但報名考試的相關課程費用並不是一筆小數目,便想將課堂上的講義,筆記與部分在露天拍賣上販售,同時心想既然在上數位課程時補習班方面允許學員們錄音,便抱著希望能幫助到真正需要的人之心態將所有錄音檔同時販賣,同時為自己拿回點本錢,於是在大約100年年底時以9800元非常低價的賣出,與課程原價相比根本是不成比例的價格,且錄音檔的部分只售出過一次,絕無繼續售牟利的意圖但不料卻因此而誤觸著作權法。
在101年約九月時收到了保智大隊的通知書,要求我到中和分隊去做筆錄,接到消息後我非常意外及惶恐,害怕人生從此染上污點,因為對於法律常識的不足而造成這樣的下場,讓我的良心非常過意不去,常到處詢問才得知已侵害到志光補習班老師們的智慧財產權,本人非常懊悔犯下這樣的錯誤,在101年11月15日被台北地方法院傳喚開庭,從沒經歷過這一切法律程序的我,深深地感到事態嚴重,與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林先生在法庭上見面後,我已表達希望能盡我最大的誠意進行和解希望能儘快得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諒解。
再次,本人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深感抱歉,因不懂法律誤觸法網,造成貴公司的損失,本人願在經濟能力所及範圍內彌補其損失,並抄寫著作權法第91-1條、第92條各10遍,警惕自己記取此次教訓,絕不重蹈覆徹。亦會向親人朋友加以宣導著作權的重要性。

在此附上著作權法相關法條,戒慎警惕自己及各位讀者: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書人:李建勳
立書日期:民國10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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