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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社科院:勞教制度隨意性大 已到必須改革之時

社科院:勞教制度隨意性大 已到必須改革之時

2013年08月06日03:37
來源:京華時報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然)昨天,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佈2013年政治藍皮書《中國政治發展報告》(以下簡稱藍皮書)。藍皮書指出,我國的勞教制度的法律依據存在問題,混淆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懲罰措施,對公民自由構成巨大威脅,已經到了必須要改革的時候。
  勞教過於接近刑罰
  藍皮書指出,勞教對公民自由構成巨大威脅。在一個法治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刑事處罰應該是所有法律處罰當中最嚴厲的。本來勞動教養制度所針對的人員是情節輕微、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人員。但勞動教養的期限一般為一到三年,有時甚至長達四年,從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說,這樣的處罰強度顯然超過了刑罰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較短的有期徒期。比如,刑罰規定拘役的期限僅僅是一個月至六個月,遠遠低於勞教,而且刑罰中還有適用於緩刑的情況。
  藍皮書分析,根本原因在於勞教制度混淆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懲罰措施。勞教介於行政和刑事之間,實際上非常接近刑罰,而勞教制度卻將其界定為公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其行政程式又極為簡略,導致公安部門在沒有法院和檢察院監督的情況下作出帶有刑事性質的處罰決定,無疑對公民自由構成巨大威脅。
  勞教制度隨意性大
  藍皮書指出,現有勞動教養制度中,公安機關權力過大。表面上看,各地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擁有勞教的決定權,勞教處罰決定書也是以該委員會的名義作出的。但實際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只是一個牌子,設在公安機關內部的“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才是作出決定的機構。
  儘管在《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中,以內部行政程式的方式規定了辦理勞教案件的程式,如偵辦和審批分立,材料上報、審核、聆訊、送達等須遵循相應的程式等,但都是一種內部的行政審批程式,主要以書面、間接的方式進行案卷審查,作出決定,其遵守與否很難監督。
  藍皮書稱,正是由於公安機關權力太大,使得勞教這一制度程式簡便、隨意性大,成為地方政府“維穩”的重要手段。近年曝光出來的針對上訪者和在網上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人的各種案件,使這一制度飽受詬病,已經到了必須改革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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