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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王書金案二審維持原判 將報最高法核准死刑

王書金案二審維持原判 將報最高法核准死刑

2013年09月27日11:33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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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河北法院網消息,9月27日,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姦上訴案二審宣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人王書金上訴,維持一審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

  2007年3月12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王書金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但沒有體現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犯罪是其所為的行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屬於重大立功是錯誤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書金於1994年11月至1995年農曆八月間,先後在廣平縣泊頭村至杜村的路上、閆小寨村東南玉米地內、南寺郎固村東一麥秸堆旁強姦劉某某、賈某某、張某芳並殺死劉某某、張某芳,殺害賈某某未遂的事實清楚,有報案筆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及上訴人王書金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針對上訴人王書金所提上訴理由及檢察員、辯護人發表的意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於王書金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王書金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系其所為,應認定為有利於國家和社會,具有突出表現,屬重大立功的意見。經查,雖然上訴人王書金能夠供述出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現場的部分情況,但其供述與庭審中檢察員出示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相關證據不符。

  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顯示,被害人屍體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後,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而王書金原來多次供述和本院庭審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這一關鍵、隱蔽性細節。

  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屍體檢驗報告載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膚完整,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書金當庭及被抓獲後一直供述將被害人掐昏後實施強姦,後雙腳跺被害人胸部並聽到“咯嘣咯嘣”、被害人肋骨骨折的聲音,王書金關於故意殺人手段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被害人屍體檢驗報告記載的情節不符。

  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中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騎車離家後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餘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點半陪同被害人到車間給自行車打氣,從被害人離開車間到發現被害人屍體一直未再見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下班後到澡堂見到被害人洗澡;而王書金始終供述,中午一兩點鐘將被害人掐暈、實施強姦,後雙腳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約兩點左右,當時工友還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體時間與證人證言證實下午5點下班後在澡堂見到被害人、後被害人失蹤的情節存在明顯矛盾。

  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屍體檢驗報告和現場照片顯示,被害人屍長1.52米,屍體骨骼連接完整,屍體檢驗報告記載被害人的屍長內容客觀,而王書金當庭及原來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兩次見過被害人,其案發當天又對被害人實施侵害。根據上訴人王書金的供述,其對被害人的身高應有基本認知,但經測量,王書金身高1.72米,其對被害人身高的供述與被害人實際身高存在明顯差異,故辯護人所提王書金對作案時間和被害人身高的供述出現誤差,是因王書金曾多次作案,在一些細節問題上混淆或記憶模糊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檢察員當庭出示的證據,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自被害人失蹤至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到被害人的衣服、屍體被發現的數天內,被害人親屬、所在單位同事先後組織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線範圍內尋找,先後發現了被害人衣服和屍體。發現屍體現場距王書金打工工地距離100米左右,發現被害人衣服地點距工地更近,且屍體現場及被害人衣服發現的地點位於上訴人王書金在打工期間中午經常活動的道路旁邊,上訴人王書金對上述開放現場周圍的環境、道路等情況熟悉,並且有證據證明案發後公安人員曾向王書金及其工友瞭解該案情況,故辯護人所提上訴人王書金是在沒有外界資訊來源的情況下主動供述了在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並帶領公安人員指認了現場的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雖然上訴人王書金供述的部分情況和指認的作案現場及藏匿被害人衣服的地點與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的部分情況吻合,但對涉及現場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這一關鍵、隱蔽性細節,王書金始終未能供述,且王書金所供作案的具體時間、手段、被害人的身高等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屍體檢驗報告和證人證言並不一致,辯護人所提上訴人王書金對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現場情況、作案手段的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相一致的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辯護人庭審中出示的相關公安機關出具的在限定區域、時間內除該案外未發現其他命案現場和命案報案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認定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系王書金所為的證據。

  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的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雖然在形式上存在諸如沒有見證人簽字等瑕疵,但上述證據均是案發當時的原始卷宗材料,辯護人所提現場勘查筆錄和屍體檢驗報告存在瑕疵的意見,不足以否定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的客觀真實性,同時,也不屬非法證據排除的情形。現場勘查筆錄明確記載了物證花襯衣系偵查人員從現場依法提取,公安機關以照片的形式固定該物證符合法律規定,該物證來源清楚,辯護人所提該物證是否來源於案發現場存疑的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王書金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王書金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系其所為,其供述真實可信,應認定為有利於國家和社會,具有突出表現,屬重大立功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檢察員所提王書金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在一些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不是王書金所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見,予以支持。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書金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並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上訴人王書金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三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上訴人王書金強姦婦女後又殺死二人、殺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上訴人王書金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有犯罪前科,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從輕處罰,故王書金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應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須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聞媒體記者、學者、律師以及邯鄲各界群眾近200人旁聽了宣判。聶樹斌母親也參加了旁聽。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微博全程發佈了宣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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