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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念斌再被查暴露中國人權司法保障的軟肋

念斌再被查暴露中國人權司法保障的軟肋

2014-11-26 10:40



文/陳傑人(微信公號“傑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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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著名的“冤案主角”念斌再度成爲新聞焦點,這位此前被四次判死刑並最終改判無罪的“投毒殺人嫌犯”,在獲得自由半年後,再度因同一案件被福建警方立案偵查並失去一定的自由。

對于念斌再度被查,多數民衆表示很不理解,但部分法律專業人士或社會觀察人士,則對此表現出明顯不同的觀點立場。有人認爲,警方基于已經存在的案情,有義務立案,也有權對任何人展開偵查;另有人則認爲,福建警方在沒有任何新增證據的前提下,對已經被判無罪的念斌再立案,就是典型的濫用職權,作爲這種批評意見的代表,律師陳有西甚至直言:此事暴露了中國實行警察治國的現狀。

“傑人觀察”認爲,雖然福建警方有義務查清念斌案所涉及到的投毒事件真相,但並不能因此成爲警察再度對念斌進行偵查的充分理由。在這裏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有義務立案”,不等于“對念斌立案”,“查明真相”,更不等于就是要查念斌。

由于輿論的持續關注,“念斌案”已經成爲一個較爲固定的臨時概念,以至于有人把念斌鄰居家被投毒的案件,就等同于“念斌案”。而實際上,這兩者區別較大,前者是指念斌鄰居家被投毒這一事實本身,而輿論語境下的“念斌案”,主要是指念斌在遭受刑訊逼供後被屈打成招甚至四次冤判死刑的曲折經過。明白了這一點,我們才不會將查清念斌鄰居家的投毒案,等同于繼續調查念斌。

根據司法的效力原則,對于曾經被懷疑乃至被指控爲投毒犯罪的念斌,司法的終審判決,已經確定了念斌的無罪結論。換句話說,至少在念斌鄰居家投毒案這一問題上,念斌已是清白之身,除非偵查機關發現新的、足以證明念斌涉嫌犯罪的足夠證據。這裏所說的“足夠的新證據”,是指足以推翻既有判決、足以證明念斌有罪的新證據,考慮到此前念斌已被警方羅織的主觀證據困擾八年,這些新證據還應當是客觀證據。倘若警方還是以此前那些莫須有的證據說事,那就完全不應該再對念斌立案。

根據已有的報道,福建警方現在並未公布任何新的、足以證明念斌涉案的證據,所以,至少到此刻爲止,可以認定福建警方對念斌的再偵查,是一次濫用職權、藐視司法、無視人權、破壞秩序的錯誤行爲。這種行爲,不僅是對念斌本人合法權利的侵害,更是對所有關注此事者的示威,還是對全社會不特定多數人赤裸裸的威脅和耀武揚威。

如果警方在沒有足夠新證據的情況下重啓對念斌的調查,那就意味著,司法的無罪判決所産生的既判力,在警察那裏就成了鏡中花,警察可以不受限制地隨意啓動偵查程序,並從某種程度上否定司法的既判力,虛化司法的制約力,這樣一來,中國法律秩序的基石,就從司法權異化爲警察權,這正是有人批評警察治國思維的要義所在。

也許有人會反問:發生了那麽大的投毒殺人案,爲什麽就不能持之以恒地查個究竟?爲什麽就不能查明真相?既然念斌有嫌疑,憑什麽不能調查他?這樣的質疑貌似很有力量,其實弄錯了邏輯。沒錯,發生殺人案件,警察有義務查明,但這不等于可以對任何公民濫用偵查權。即便念斌有嫌疑,但司法已爲這個嫌疑做出了定論,退一萬步講,在現有證據基礎上,哪怕司法的判決可能放縱了犯罪,那也是社會管理尤其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代價,否則,如果虛化了司法的既判力,任由警察隨意而爲,那麽,每個人都可能處于不安全當中,這種邏輯,會讓整個國家和社會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警察在啓動針對某人的刑事偵查後,可以采取包括技術偵查、限制出境、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多種措施,而這些措施又會從某種程度上影響甚至限制偵查對象的自由。在中國,除了逮捕需要經過檢察院批准外,其他足以影響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是由警察自行決定。由此可見,警察對刑偵程序的發動,就意味著某個公民的人身權利可能因此受到限制或影響。具體到念斌而言,當司法機關依法宣判了他的無罪後,如果還容忍警察在沒有足夠新證據的前提下就對他就同一案件再度偵查,實際上就是容忍警察權的無限擴張和任意濫用。

福建警方在沒有公布新的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就重啓對念斌的調查並限制其出境,讓人不得不懷疑,警察是爲了掩蓋自己的責任而“以攻代守”,是通過濫用職權以威脅當事人不敢也不便對其此前的非法行爲追責。

其實,就在前不久,同樣在福建,同樣是念斌案曾經的幕後操控者操作,還發生了另一起同樣性質的荒唐案件,那就是“傑人觀察”此前披露的《四中全會後,著名律師田文昌發火了》一案。(詳見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福建尤溪商人肖光旺、肖光春兄弟,因爲承包他人礦山引發民事糾紛,遭糾紛對方陷害並誣告其私刻公司印章,福建省公安廳對此小題大作,先是極不正常地親自偵辦這一小案,後查明並無私刻公章的事實後,爲了掩蓋自己的錯誤和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居然又羅織罪名,給肖氏兄弟扣上偷稅、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等罪名,尤其是後一罪名,福建警方竟然是將肖氏兄弟在自己合法承包的礦山範圍內合法使用爆炸物品,只是以礦井爲單位進行內部結算一事,扣上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的罪名。

更讓人驚愕的是,爲了逃避監督,福建警方在偵查過程中隨意使用強制措施,對當事人的刑拘、逮捕、起訴,分別爲多個機關實施,使檢察監督形同虛設,甚至還有證人指證,曾因此案遭辦案人員非法拘禁和毆打威脅。在日前進行的庭審中,田文昌律師作爲辯護人,情不自禁地表達了對福建省公安廳濫用職權的憤怒之情,此案亦被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衛東教授直斥爲“亂七八糟!”



不管是念斌被隨意重查,還是尤溪肖氏兄弟的遭遇,都深刻暴露了福建警方爲了掩蓋自己責任而無視法治、濫用職權的危險傾向。必須看到,福建警方之所以在念斌案中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強行再啓對念斌的立案偵查,表面上看,是中國警察權過大,大到可以無視司法既判力、任意嘲笑司法的程度,但從更深的根源來看,還是長官意志大于法律秩序所致。

念斌之所以從一開始就遭遇刑訊逼供並冤判死刑,首先源于偵查機關的有罪推定。而那些有權力推定念斌有罪的人,顯然並非普通的辦案警察,而是那些能夠指揮警察的官員。可以設想一下,當司法都已經確認念斌無罪,當全社會都在爲念斌扼腕歎息之時,福建警方還敢于逆流而動,這絕不只是某個別刑偵警察能夠決定的,甚至具體辦案的警察也是被迫而爲。“傑人觀察”大膽揣測,在這個案子的背後,很可能存在著某個或者某群內心殘酷、意志堅強、膽大妄爲的有權官員,甚至不排除一種可能性,那就是該官員不滿或不甘心念斌被判無罪的結局,更怕這一結局可能給其帶來的追責或者扇臉效應,所以決意再利用法律的漏洞而一條道走到黑。

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念斌的再偵查,不僅暴露了中國社會警察主導一切的荒唐治國模式,而且暴露了警察背後那些官員藐視司法效力、無視公序良俗、肆意仗權橫行的心態。

當然也要看到,那些官員之所以能夠如此蠻橫地重啓對念斌的調查,也暴露了中國法律尤其是刑事訴訟制度的諸多重大漏洞。這些漏洞主要包括:對于立案程序的監督幾近空白,使得警察可以倚仗刑偵權爲所欲爲;對于司法既判力約束範圍和效力的規制不夠明確,使得警察可以借助自己的權力架空司法;對于刑事偵查過程中的信息公開缺乏基本規定,一味地以偵查保密爲由,任由偵查機關隨意行動;對于刑事偵查的檢察監督形同虛設,檢察官事實上淪爲警察下手這一現狀依然未得到扭轉;對于刑事偵查的強制措施,缺乏合理的制約機制,除了逮捕,警察幾乎可以隨時隨地無限制地對公民采取一切它想采取的措施。

凡此種種漏洞,其實也是當前中國人權司法保障乏力的重要制度軟肋。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可縱觀念斌案即可看出,至少到目前爲止,所謂人權司法保障,還只是一個中國式夢想,因爲,在制度不健全、警察可濫權、官員決定一切的社會,指望普通草民的人權得到更多保障,充其量只是一個美麗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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