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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不明罪適用擴大 初審通過

發佈: 2011-10-27 15:33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76次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011年10月2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公務員涉嫌犯罪,並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應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可判處5年以下。

立法院在民國98年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施行2年後,檢方起訴案件仍掛零。法務部研究認為,現行條文構成要件過嚴格,因此修法放寬構成要件、擴大適用範圍與提高刑度,以打擊貪瀆犯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時,若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原條文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增加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修改條文改為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

修正條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務員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另外修正條文拿掉現行須以偵辦貪污罪,才能要求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的範圍,而是公務員涉犯貪污罪、瀆職罪、圖利性交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罪、毒品罪、人口販運罪等,均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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