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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導致核災 納賠償事由

發佈: 2011-9-29 15:31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47次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1年9月2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重大天然災害導致的核災列為賠償事由,並將損害賠償限額從新台幣42億元提高為150億元,以及延長求償期限等。

提案修法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核子損害賠償法自民國86年修訂至今已逾10餘年,其間國際公約或國外法例均有所變更,且因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為因應類似事故的發生,並使法能與國際接軌,因此進行修正。

現行條文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核子損害的發生,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都應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是由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為符合國際公約趨勢,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草案將重大天然災害所導致的核災,排除在核子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之外。

參照國際公約,草案明訂將核子設施經營者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現行的42億元提高至150億元。

考量核子事故造成生命喪失或人體傷害的潛伏期相當長,草案也延長賠償請求權時效,從現行受害者知有損害及負賠償義務的核子設施經營者時起3年不行使就消滅,延長為10年;整體核子事故請求權,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日起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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