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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地鐵車廂縱火被判6年 稱受到不公平待遇

發佈: 2011-8-11 22:04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28次

  羊城晚報訊 記者楊輝、陳文筆,通訊員越法宣報導:8月10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今年年初廣州地鐵縱火案犯罪嫌疑人吳某審理完畢,進行宣判。法院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認定吳某放火罪成立,判處吳某有期徒刑6年,刑期從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吳某表示自己在受到了單位不公正對待,上訪無門的情況下才放火的,他要繼續上訴。

  法院判決為警示社會

  主審法官表示吳某行為構成了放火罪。之前公訴人指控吳某犯有放火罪,建議對其按照《刑法》第115條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為吳某放火沒有造成重傷、死亡,僅僅造成相關人員輕微傷,同時地鐵公司認為自己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不足。應該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量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主審法官表示量刑時還考慮了吳某有投案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但吳某春運期間,在廣州人流眾多、安檢重點區域地鐵放火,可能造成旅客恐慌、互相踩踏、群死群傷的慘劇,從這個方面來說,應對吳某進行從重處罰,警示社會。法院宣判後,吳某當庭表示要求上訴。“起訴書上說的我自以為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實際我就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才這麼做的。”吳某反駁說,自己放火是在上訪無門情況下做出的。

  地鐵受損難以索賠

  吳某放火後,地鐵公司表示在列車材料修補、人工費用、人員差旅費方面共支出了20萬元,其中人員差旅費就多達10萬多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要求有關部門對地鐵列車損失進行評估,不過由於列車很快修複,導致了地鐵公司財產損失無法評估。“僅憑地鐵公司一面之詞,無法判定損失。”主審法官在法庭上說,法院沒有支持地鐵公司20萬元損失一說。

  實際上,吳某一直靠打零工為生,多年未有任何存款,年近40依然未婚,吳某的家庭也無任何賠償能力。考慮到吳某的經濟賠償能力,法院的宣判結果也無吳某對地鐵公司的賠償。這樣一來,受到縱火損害的列車車廂維修費用需要地鐵公司自己掏腰包,至於其他損失,地鐵公司也需要自己埋單。

  案情回放

  吳某,1972年出生,湖南省平江縣人,曾在佛山某家私廠工作。2009年8月吳某被工廠開除,此後一直失業。2010年12月他拖欠房東303元房租,房東多次向他催要。今年1月9日晚房東再次催要房租。次日,他在地鐵5號線上縱火。

  第一次審判中,吳某表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沒有錢回家過年,為了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于2011年1月10日下午5時他將五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氣瓶裝在迷彩背包里,從滘口地鐵站進站上車。在地鐵內來來回回走了數小時後。當晚10時許,當地鐵行至小北站與廣州火車站之間的路段時,被告人吳某在地鐵車廂內乘客眾多的情況下,不顧公眾安全,打開其隨身攜帶的液化石油氣瓶的閥門,用打火機點燃了從瓶內噴出的液化石油氣,在車廂內猛烈燃燒起來,致該節車廂著火嚴重受損,並造成乘客極大恐慌和混亂。三名乘客的頭髮和衣物被燒,吳某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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