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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推薦證券商 異動 有新規

發佈: 2008-5-07 16:16 |   來源: 聯合新聞  |  查看: 66次

為避免承銷市場惡性競爭,強化承銷商造市功能,並促使興櫃公司對更換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時更為審慎,櫃買中心修訂相關法規,興櫃公司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異動時,應提出1%以上股份由新任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並要求新任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需至少再輔導6個月以上,才能提出上市櫃申請。

此外,為賦予輔導證券商造市責任,櫃買中心要求興櫃公司的協辦輔導證券商,均應擔任興櫃的推薦證券商;且主辦輔導證券商,應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並於輔導推薦證券商有所異動時,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有立即申報義務。

櫃買中心表示,上述規定,中心已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並公告施行。惟興櫃公司協辦輔導證券商,尚未擔任推薦證券商者,應於公告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取得該興櫃公司股票3萬股以上,並以書面向櫃買中心申請加入該公司之推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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